构建和谐社会与服务型政府建设_服务型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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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621(2008)02-0025-05

从理论上来探究和谐社会与服务型政府的关系,可以看出两者在价值基础与基本目标上是完全一致的。最早提出的服务型政府理论,可以追溯到西方国家在政府重塑运动中提出的建立顾客导向的公共服务部门的观点。所谓服务型政府,“是指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和民主公开的方式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服务责任的政府”。服务型政府即是以为社会大众提供公共服务为其价值取向与核心目标。所谓公共服务,可以将其划分为广义与狭义两个范畴,狭义的公共服务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公共产品,如邮政服务、公交服务等,同时也包括诸如提供退休生活保障、抵御外来威胁等社会职能。广义的公共服务则不仅包括通常所说的公共产品,还包括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法律制度,为纠正市场失灵和功能缺陷所制定的宏观经济政策、微观经济规制等抽象的公共产品,还包括政府所提供的具体的公共服务项目。

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理念主要源于以下两方面原因:首先,实现普遍化享有的权利是公共服务的价值基础,获得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是一个人的基本权利,政府应予以提供和保证。其次,公民与国家关系是公共服务的基本依据。从宪政理论上看,一个具有公民身份的人相对于国家来说,就同时拥有了一种契约关系,政府对公民的社会状况就产生了责任。

从服务型政府的职能定位与价值取向可以看出,它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谐社会建设的根基是公正合理的制度,而提供制度产品是服务型政府重要职能之一。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平等公正的制度保障是社会成员的最普遍权利,在保证个人最普遍权利的基础上,个人、组织及政府彼此交往、交易中还需要具有可预见和可信性,以减少摩擦,防止和化解冲突,促进和谐。可预见与信任是以一种秩序为基础,要维护这种秩序就要依靠各种禁止不可预见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的规则,这些规则即为“制度”,它是引导人际交往和社会发展的“软件”。有效的制度有助于以较低的代价和非暴力方式来解决冲突问题,使个人行动自由受到最佳约束以避免破坏性冲突的发生。制度安排能为社会中的人际交往与合作提供一套框架,并使这样的合作具有可预见性和可信赖性。

一般而言,一套制度框架包括文化习俗、共同的伦理体系、正式的法律规章和管制条例。同时,根据需要还可以在不同制度集的基础上为追求特定目标而制定各种政策。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制度基础正是公共服务型政府履行提供的制度性公共产品的职责。服务型政府作为整个社会的管理者和服务者,在所有的利益主体面前保持中立,坚持非歧视原则,为每一个公民和企业平等地提供服务。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帮助社会弱势群体,使社会所有公民的正当利益都能得到平等的尊重和保护。服务型政府注重的社会公正、社会发展和责任政府的品质同时也是和谐社会政府治理的内在要求。

服务型政府提供公正合理的制度安排为构建和谐社会导入了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在发展进程中,提升公共产品的供给数量、改善公共服务的质量水平、创新公共服务项目的形式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手段与措施,同时也正是政府实现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内容。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的理念上,强调以人为本价值观。公民是社会的主人,政府只是一个服务者。不是政府拥有社会,拥有公民;而是公民拥有政府,拥有社会,政府应该确立服务者的角色,并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在运行机制上,服务型政府强调政策制定的共同参与和广泛协商。正如十七大报告所倡导的,“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服务型政府是“以民为本”的政府。政府的行政活动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基本目标,全面彰显政府的人性关怀和人文关怀。因此,建立的服务型政府必须以社会大众的需求为中心,为其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

服务型政府是职能有限的政府。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必须将其职能严格限定在对“市场失灵”的弥补和矫正上,凡是社会、企业与市场能自我调节和自我管理的环节和领域,政府就应自动退出,实行政府与企业、社会、市场各归其位。政府不再直接干预和直接从事微观经济活动,而应把精力主要集中在规则的制定和落实上,营造一个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保障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有序的市场竞争。总之,服务型政府应该是一个以市场为基础,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职能有限的政府。

服务型政府是廉价政府。廉价政府就是提供的服务“物美价廉”,就是用尽可能少的行政成本实现最优化的行政管理。一方面,它的价格较低,百姓负担较轻;另一方面,它能够提供老百姓所需要的基本服务,并且数量符合百姓的需要,质量能够让百姓满意。

服务型政府是民主参与的政府。和谐社会下的服务型政府,必须是民主参与型的,因为政府服务的对象是公民,只有在公民参政的过程中,政府才能了解公民需要什么,要求政府提供何种服务,以及如何有效提供服务。另一方面,服务型政府必须为社会大众参与决策提供渠道,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抑制行政腐败。离开社会大众的参与,行政人员往往无法获得进行决策所必需的正确及时的信息,容易造成决策的失误和错位。

服务型政府是不断自我完善和创新的政府。政府的能力是有限的,在公民的民主意识和主体意识不断提高,对公共产品和服务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下,政府需要不断加强自身的管理和建设,树立创新意识,培养创新思维,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只有不断完善的政府才能保证为人民服务的质量。

服务型政府是顾客导向的政府。政府不再把公众当作统治和管理的对象,而是将公众作为“顾客”对待,把自己作为服务的提供者,职责就是向“顾客”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这种服务具体表现为政府为市场服务,如培育市场体系、制定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进行宏观调控、克服市场缺陷等;为企业服务,如统筹规划、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检查监督;为社会良性行为服务,如环境保护、治理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法律和制度、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公民服务,如提供公共产品、保障公民权益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种经济社会利益主体已经逐渐形成,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而利益冲突的协调不是任何个人或利益主体自身所能够解决的,尤其是利益冲突协调的原则和规范,只能由政府来制定。由于过去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放在经济建设上,没有注意社会的发展,因而无论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还是在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保障方面,都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政府应切实明确单一的经济建设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的职能定位,积极探索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各种途径,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公共服务基础体系,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着力点。服务型政府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机制,为不同群体表达自己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自己利益施加压力做出制度性安排,加强对各阶层公民权利的保护,特别关注和保护弱势群体。把加强管理与提供公共服务紧密结合起来,融管理于公共服务中,切实把群众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不断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从而促进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必须探索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模式,加大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与社会纠纷的力度,将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与公共服务职能结合起来,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民参与的社会管理模式,并建立政府调控机制同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网络,形成对全社会进行有效覆盖和全面管理的体系。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建设,使社会管理成为以政府为主导、社会组织为中介、以社区为基础、公众广泛参与的互动过程。要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完善社会纠纷调处和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救援、社会动员机制,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强化政府社会保障职能,统筹城乡就业,加强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大力扶持发展民营中小企业,推进城镇化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加大农村公共服务建设的力度,落实好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的稳定增长机制,加快农业科技进步,较大幅度地增加预算内农业科研投入。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实现全体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均等化,把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社会效益大、能大大改善广大群众健康状况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建立覆盖全体劳动者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福利制度。建立覆盖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子女教育、住房与社会服务等问题。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总体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快速增长的公共需求,使公共服务与经济增长协调发展。

收稿日期:2007-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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