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再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再认论文,执法工作论文,行政论文,档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档案行政执法面临的新形势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档案法制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档案行政执法也逐步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但如果从更广阔的范围来看,档案行政执法仍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档案法规体系日益完善,档案部门有法可依的问题初步解决。自1987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两度审议通过档案法案,国务院两度审议批准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档案规章100多件。与此同时,地方档案立法也不断加快步伐。根据笔者通过网络搜索,我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中,除西藏自治区外,其余30个省级地方人大都制定了地方档案法规,超过半数有立法权的较大城市也制定了地方档案法规。短短20年,我国档案法制建设日趋成熟,档案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得到确立,执法资格得以明确,为推进档案行政执法提供了有力的依据。接下来如何让档案法律法规得到落实、作用得以充分发挥,自然就需要档案行政执法来解决。
(二)档案工作又好又快发展,需要档案行政执法提供高质量的保障。档案立法解决了档案工作各方面基本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问题,而档案行政执法则要解决档案法律法规的实施问题。各级档案部门在加强档案资源监管、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民生工作等方面做出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和创新,如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改制企业档案的处置问题、中介机构从事档案业务的备案和审核问题等,这些工作的顺利开展让我们对档案行政执法有着许多的期许。
(三)政府法制部门加强了对行政执法的要求和监督。近几年来,随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全面推进,全国行政执法工作思路和方法也在转变。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政务公开等制度的不断推出,对新时期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全社会档案法制意识明显提高。应该说,多年来档案法制建设成绩斐然,“依法治档”的局面基本形成。但与整个社会法制进程相比,档案部门的法制意识还有差距。在履行法定职责方面,我们常常出现避重就轻、厚此薄彼的情况。在现行的档案行政执法模式下,积极行政作为相对少一点,而消极的不作为则似乎多一点,档案工作中被动的情况尤其多一些。
多途径推进档案行政执法
我们常常将档案行政执法与档案执法检查等同起来,如果还继续将执法检查作为档案行政执法的主要甚至唯一方式的话,档案行政执法将难以全面推行。其实,档案行政执法将档案法律法规规定转化为人们的实际行动规范是通过多种途径实现的,包括:制定档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解释、实施行政处理、进行行政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本文重点阐述前三种途径。
(一)制定档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档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将法律规定的原则性条款具体化,然后通过直接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而使法律规定得到实际贯彻执行,这是档案行政执法的重要途径。这里的制定档案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立法法》规定之外各级政府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办法、决定、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档案执法人员要将具有普遍性、抽象性、原则性的档案法律法规适用于特定时间、特定场合的特定人、特定事,必须有一个将法律规范具体化、特定化的过程。在大多数情况下,将法律规范具体化、特定化的过程是通过制定多层级的规范文件来实现的。如全国人大制定《档案法》后,国务院、国家档案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市及档案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当然,为执行档案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都制定规范性文件是不可能的。对于下级档案部门来说,如果上级的规范性文件已经很具体,本地、本部门又没有什么特殊的问题要加以特别规定,就没有必要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档案部门目前在制定档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上,有特色的方面:有些地方针对档案管理出台了《档案登记管理办法》,如福建、江西等地;有的地方专门制定了《非国家所有档案管理办法》,如天津、江苏等地。也有不足的地方:如对《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档案价值和数量,至今还没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量化,以致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
(二)进行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档案行政执法的一项比较独立的手段和途径,这既不同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解释”,也不同于通过制定档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和特定化。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进行的所谓法律解释,只是适用法律的个案解释,即在将法律条文适用于个案的具体事实时对相应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适用于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何种情形及可能的例外)的阐释。事实上,对任何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只要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就必须进行一定的法律解释,也必然享有一定的法律解释权。因为立法具有普遍性,而执法是个案;立法具有连续性、稳定性,是能够长时间多次和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一时、一事、一法,不是一次性适用的。这种解释实际上是在做“说服”工作:一方面说服行政管理相对人,使相对人相信法律规定是适应于其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处理的事实,相应的事实是应受法律规定调整的;另一方面也是在说服执法者自己,使自己确信自己是在依法行政,立法意图在自己的执法行为中得到了实现。当然,执法者对法律的解释是有限制的,超过了限度,就是对法律的修改,有时可能就是违法了。档案执法人员在开展各类行政执法时,需要结合各方面情况综合做出合法、合理的解释。
(三)实施有效的行政处理。档案部门作为事后管理部门,很多工作开展起来比较被动,档案行政执法也不例外。但我们可以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使命,充分利用档案法律法规给予的权限和空间,善于采取多种手段和方式,切实将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如档案部门可以针对不同的档案管理对象和目标,分别采取档案行政执法手段。如实施行政许可、非许可的审批和备案,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对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的征集和征购,对属于进馆范围的档案及时接收进馆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科学制定档案行政执法的整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一定时期档案行政执法的总体目标,确立不同阶段档案行政执法的工作任务。要结合档案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活动。如果是法律法规上的漏洞,就要在法律法规立、改、废等工作中提出有效建议;如果是管理手段上的缺乏,可以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创新。
当今科技手段在档案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显现,笔者认为,可以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促进档案行政执法事项在网上规范、公开、透明、高效运行,实现档案行政执法业务办理电子化、流程标准化、办公网络化、信息公开化的总体目标。传统的执法行为是面对执法对象进行执法检查、处理。但由于执法人员不足、执法工作量大等问题,往往“攻击一点,不及其余”。在这一状况一时难以改变的情况下,适当加大科技投入,改进执法手段,就成为推进行政执法的重要途径。南京市政府系统普遍推行了权力阳光工程,即把行政审批、审核等行政行为通过一系列的程序设计实现网上操作。南京市档案局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已经通过执法主体的确认、执法依据的梳理、执法流程的固化、执法职责的细化和时间节点的控制等程序,将档案行政执法内容实现了网上运行。
相对于丰富又庞大的档案行政执法研究而言,以上分析仅仅是管中窥豹。科学完整的档案行政执法体系的建立是长期的过程,需要在实践和理论方面做出更多、更大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