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乡镇企业发展与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_劳动生产率论文

论乡镇企业发展与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_劳动生产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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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今日,乡镇企业已经成为中国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塑造了一个全新的国民经济增长格局。它的存在与发展,不仅促进和支持了农村经济的振兴与繁荣(目前已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三分之二左右),而且推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结构的演变和优化,并吸收了1.2亿个农村剩余农业劳动力,成为现阶段转移剩余农业劳动力的主要渠道。

一、剩余农业劳动力的转移与乡镇企业的劳动密集型

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道路问题,说到底是一个资源选择的问题。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选择的必要性。而资源间的可替代性,则提供了选择的可能性。人力资源充裕而物力与财力资源短缺是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特征。对于这种类型的国家,应当尽可能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人力资源,似乎是顺理成章的。而在实践上,我国乡镇企业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就肩负着一个极其重要的历史使命,这就是吸收、消化大量剩余农业劳动力。正因为这个缘故,人们往往把乡镇企业等同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但是,如果事情的处理是这么简单,经济资源的配置就似乎是轻而易举的。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普遍遇到了这样一个两难选择的问题:即用资本密集型技术来推进农村工业化,固然从近期看,不利于吸收、消化大量剩余农业劳动力,同时还由于资本的严重短缺,会引起的高昂的机会成本,但从长远看,却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现代化建设中的投资问题,以及有利于最终解决剩余农业劳动力的就业问题。而用劳动密集型技术来推进农村工业化,意味着把有限的资金更多地用于支付劳动者工资,而不是更多地用来添购固定资产,这样做,固然有利于迅速吸收剩余农业劳动力,有利于暂时避开资本短缺这个弱点;与此同时,由于工资总额的较大幅度增长,又会扩大对农产品的需求,从而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反过来当然也有利于刺激工业品的需求以及带动工业生产的发展。但由于其劳动生产率比较低,所能提供的剩余产品少,资金积累速度比较慢,从长远看,也不利于就业规模的持续、迅速地扩大。近几年我国剩余农业劳动力转移速度的减缓,在一定程度上是和这个因素联系在一起的。

由于长时期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点是放在城市大工业,特别是重工业上,至于农村生产手段,从总体上说,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从而形成了比城市低得多的生产力水平,而劳动密集型企业,则是属于生产经营的低级形态。它是与低下的生产力水平相联系的。从世界各国产业结构变化的一般规律看,大凡人口众多、土地和资本缺乏的国家和地区,由传统农业国过渡到现代工业国,都要经历一段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发展和大量存在的时期。亚洲的日本、韩国、新加坡,以及我国的台湾省、香港,都经历过。拉丁美洲的某些国家,企图跨越劳动密集型这个阶段,直接进入资本密集型阶段,反而面临着重重的困难。由于劳动密集型与资本密集型各自代表着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梯,同时由于目前我国农村生产力处于较低水平,决定了在一个相当时期内,只能把乡镇企业发展的重点,放在劳动密集型企业上。

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看,较为落后的企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较为进步的企业为资本密集型企业。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技术进步,都必然把密集型的方向推向有利于资本这一方面。加工工业所以从农业部门(即初级产品生产部门)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正是适应着技术进步的特殊规律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日益发达的农业与其他产业部门的分工与协作,更是不断地加强着这种倾向。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表明,由工业制成品形成的经营手段的价格和人类劳动(说到底是劳动力)的价格,恰巧形成了互相对立的两极: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前者(由工业制成品形成的经营手段)的费用相对地、显著地降低;后者(劳动力价格,即工资)则不但不会降低,反而会愈加提高起来。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实际工资是会增加的,而且实际上是在增加着。这是由于活劳动得到更有效的生产手段与设备,劳动效率随之提高的结果。在一般情况下,实际工资总是会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上升。如果我们再考虑到,随着农村工业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农产品的需求是会经常超过农产品的供给,那么,农产品价格的提高以及货币工资的增长,就会更加显著。总而言之,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决定着劳动力价格较之工业制成品(包括消费品和生产手段)价格,相对地说,要昂贵得多。生产经营的重心,所以会逐渐地由劳动转移到资本这方面来,或者象人们经常所说的,劳动力将逐渐地被资本所代替,正是这种价格关系变动所必然产生的结果。

利用廉价的劳动力资源替代资本资源,曾经是我国乡镇企业得以成功推进的重要源泉。但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10多年来,特别是产品购销与价格体制改革以来,剩余农业劳动力较大规模地向乡镇企业转移这一颇为成功的改革,正在面临着愈来愈严峻的挑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沿海发达地区乡镇企业劳动力资源的转移成本,正呈快速上升的趋势,并在相当程度上制约着乡镇企业的发展。在劳动力资源充裕、资金资源稀缺的条件下,乡镇企业就业成本的迅速提高,已经构成我国目前剩余农业劳动力转移的主要障碍之一。几乎所有的人都这样认为,以往那种低水平的劳动力成本,曾经较长时间构成我国沿海乡镇企业发展劳动密集型的有利条件。的确,80年代初,我国沿海地区乡镇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不仅低于较高档次的竞争对手——亚洲“四小龙”,而且低于较低档次的竞争对手——泰国和马来西亚,与印度尼西亚接近。但是,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目前这个优势正在逐渐地被削弱。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近几年来,我国沿海地区农产品购销与价格已经全面放开,再加上社会总需求往往超过总供给,使得生活消费品上升的幅度相当之大,甚至超过我们的竞争对手,这就必然刺激着乡镇企业劳动成本的迅速提高,并促使乡镇企业逐步地用资本密集型代替劳动密集型。

当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转变时,对剩余农业劳动力的吸收能力,将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呢?这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不言而喻,资本密集型取代劳动密集型,其直接结果是劳动生产率的大幅度提高。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对劳动力需求的影响是双重的。假如其他因素不变,劳动生产率增长较快的行业,对劳动力需求就会相对下降,因为对直接生产经营过程来说,只需要较少的工人。但是,其他因素则是可能发生变化的。一个在劳动生产率方面获得很大效益的行业,将会发现每个单位产品成本的迅速下降,进而导致产品价格的相应降低,这又会促使消费者购买更多的该行业产品,以及在这个基础上扩大该行业的生产规模。随着该行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况且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扩大生产规模提供了资金条件),对劳动力需求又会相应增加。现代经济增长的历史过程表明,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先进行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和产量的增长所导致的就业量的增加,是可以补偿由于资本有机构成和劳动生产率的迅速提高所引起的就业量的减少。我们切不可把发展资本密集型的乡镇企业,与实现剩余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完全对立起来,这种观念必须加以改变。

二、剩余农业劳动力转移与乡镇企业体制结构的缺陷

剩余农业劳动力就地向乡镇企业转移,比起旧体制下农民没有选择职业的自由,缺乏必要的流动机制,无疑是一个大的进步。但是,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这种转移方式毕竟存在着严重的弱点,即从演变的趋势看,不但不可能显著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甚至还有可能阻碍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长时期以来,我国农民一直缺乏稳定的社会保障。农村改革之前,由于农民的消费水平很低,主要是通过人民公社制度的平均分配功能,维持其基本生存需要。农村改革以来,伴随着人民公社解体,这时作为维持农民基本生存条件的是,家庭联产承包制后每个农户分到的土地。土地成了农民唯一的“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除非有更稳定的环境条件,农民一般是不会轻易放弃土地的。70年代末期的改革,固然唤起了农民进入比较利益高的非农产业的巨大热情,然而由于传统的城市就业体制,成了绝大多数农民难以逾越的进城屏障,迫使他们不得不就地向非农产业转移。由于劳动力就地转移的半径不大,而且与农业和土地保持着密切的关系,使得劳动力的转移既不彻底又不稳定。农民既不把非农产业看作是自己长久的生存保障,脆弱的非农产业本身,也不能为农民提供稳定的生存保障。这样,农民想走出土地又走不出来,而留在土地又没有致富的出路,只能“兼业式”的“亦工亦农”。兼有“亦工亦农”两重身份的剩余农业劳动力转移者,与其他非农产业相比较,农业比较利益偏低,机会成本较高,必然会挫伤他们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因为发展农业生产不能为农民带来新增的收入,农民就不会向农业增加投入,反而导致农业内部生产要素的加速外流;而那些完全被拴在土地上的农民,虽然有经营农业的兴趣,也有一定的积极性,但苦于土地集中难,生产经营规模小,而难以发挥其作用。所有这些,都会影响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这样一种“双重身份”的转移方式,由于无从指望使农业劳动力从土地上完全游离出来,不可能显著地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到头来还必然使剩余农业劳动力转移出现停滞状态。

当前我国农村剩余农业劳动力转移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转移的速度越来越缓慢。1984年至1988年间,我国乡镇企业平均每年吸收剩余农业劳动力为1260万人,而1989年至1992年间,平均每年只吸收剩余农业劳动力260万人,相当于过去5年平均水平的一个零头。今后我国农村每年新增的劳动力(且不说已经存在的1.5亿个剩余农业劳动力),都在1300万人以上,仅仅依靠乡镇企业来吸收是消化不了的。这在相当程度上是和乡镇企业的体制结构上的先天缺陷联系在一起。我国目前乡镇企业的布局是相当分散的,即92%的乡镇企业分布在自然村,7%的乡镇企业分布在建制镇,1%的乡镇企业分布在县城。由于工业化与城市化的不同步,即城市化滞后于工业化,这就不可能形成规模经济,有效地带动第三产业的发展,从而限制着劳动就业规模的扩大。因为第三产业的发展,要依托于人口、工业相对密集的人口聚集区和工业聚集区,才能发挥第三产业服务功能的规模效益,而城市化滞后于工业化,使人口和工业分布过度分散,严重地抑制着第三产业的发展。第三产业发展缓慢,反过来又大大延缓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从而使我国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变动,都大大偏离反映世界工业化发展一般规律的标准结构,由此把我国绝大多数人口,都排斥在工业文明和城市文明之外。如果我们不对乡镇企业的现有模式和运行机制作根本性改革,就不可能有效地解决我国农村剩余农业劳动力的转移问题。

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唯一切实可行的选择,只能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依靠加快城市化进程,来改造我国目前农村工业化方式和剩余农业劳动力转移方式,将剩余农业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开创我国农村剩余农业劳动力转移的新阶段。当前我国农村城市化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难点,就是传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严重地滞后于农村城市化的发展。这就必须改革传统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变为统一居民身份证一元户籍制度。其具体内容是,逐步建立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的户籍登记制度,如实地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的本来面目,实现城乡户口一体化管理。只有改变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才有可能为劳动力在产业之间、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和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创造条件。以往那种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它从制度上堵塞了农村人口城市化的途径,抑制着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的自由流动。

建国40多年来,我国实行的是城乡就业制度截然分离的政策,这种政策固然对于象我国这样人口众多、而经济发展水平又低的国家,有条不紊地治理与管理城市,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它切断了剩余农业劳动力向城市非农产业的转移,迫使日益增长的农业人口,只能依靠愈来愈稀缺的土地维持自身的再生产,这就必然形成愈来愈庞大的剩余农业劳动力队伍。问题的复杂性在于,5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所实行的城乡隔离政策,不仅仅是行政隔离,同时又是体制上的隔离。即城市人口是由国家包下来的,而且是一包到底,农村人口只能自谋出路。在两种就业体制并存下,城市那些被包下来的人是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既得利益;而如果对新加入城市的就业者(尤其是农村流入城市的新的就业者),也实行由政府包下来的政策,不仅是政府的财政承受力所不允许,也不利于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引入市场机制与竞争机制。于是,在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全方位开放上,便形成了一个异常棘手的问题。起码在我国目前条件下,彻底启动城乡之间长期隔离的劳动力市场的闸门,其风险性是相当大的。

应当认识到,建国以来我国城市长期实行的福利性就业政策,已经使几乎所有的企事业单位承受着巨大的冗员压力,再加上城市本身每年新成长起来的劳动力数目相当大,使得城市经济在现有产业结构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吸收新增劳动力的余地是极为有限的。当然,我国城市现有的产业结构终究是要发生变化的,城市二、三产业的发展必然会增强对剩余农业劳动力的吸收能力。但这要经历极其漫长的发展过程。同时不可忽视的是,我国原有的享受就业福利政策城市职工,对政府来说早就构成极其沉重的负担,而对新加入就业队伍的劳动者,如果仍然维持原有的城市就业福利体制,无论如何是政府所承受不了的,也不利于最大限度吸收、消化剩余农业劳动力。但是,如果即刻彻底改革现有的城市就业福利体制,使得每一个适龄的劳动人口都有机会平等进入劳动力市场,这又会引起原有就业福利体制下就业的那部分劳动者的不满;因为他们所享受的各种福利待遇是刚性的,只能比过去更好,不能比过去更坏。既然过去已经包下来,今后也只能继续背下去,否则,不满的情绪会直接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而且由于这部分劳动者所占的比重很大,涉及的面很宽,可能带来的社会问题与经济问题是较为尖锐的。但如果不进行彻底的改造,继续实行双轨就业体制,又会因此形成两个不同的社会利益集团,而这又可能造成许多始料不及的问题与矛盾。具体地说,收入高低悬殊可能引起新体制下就业者的不满,而不同利益集团的互相攀比,又可能推动工资成本的上涨,还会由于进入新就业体制下的人数的不断增加,给社会经济生活造成巨大压力。当然,还可能有第三条路,这就是;一方面逐步改革原有的就业体制,另一方面缓慢地打开城乡劳动力流动的闸门,使各种矛盾以较为缓和的形式互相碰撞,逐步达到相互融洽的境地。但这同样也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

鉴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历史积累的矛盾太多,户籍制度的改革可以分步骤地有选择地进行。在近期内应当首先放开县城所在地和农村城镇的户口,采取农民集资建城的办法,允许农民进城落户。换句话说,新的户籍制度的建立,可以采取“先小城镇,后中小城市,最后大城市”的方式逐步过渡。当前我国城市化水平所以明显偏低,第三产业发展严重滞后,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就是小城镇的建设跟不上,农村人口居住过于分散,形不成对第三产业的规模要求。而加强小城镇建设,既可以推动二、三产业的发展,又可防止过多农村剩余劳动力盲目涌入大中城市。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逐步改革小城镇的户籍管理制度,允许农民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发展农村第三产业,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这在政策上应当说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建立新的户口管理制度,就是要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城乡一元化的流动户口制度。即任何一个人,只要他在一地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就有资格办理暂住证或常住证,并依法享受当地居民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所应当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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