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市场经济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对党的十六大报告“经济建设与经济体制改革”若干内容的理解与理解_市场经济论文

现代市场经济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对党的十六大报告“经济建设与经济体制改革”若干内容的理解与理解_市场经济论文

现代市场经济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对十六大报告“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部分内容的认识和理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体制改革论文,经济建设论文,部分内容论文,中国论文,十六大报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091(2002)04-0005-05

十六大报告的第四部分“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明确指出,21世纪头二十年经济建设和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基本实现工业化,大力推进信息化,加快建设现代化,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报告还对必须抓好的关系全局的八个方面的任务做了具体说明。概括和归纳这些任务,我们认为,总体任务就是两大方面:一是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二是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角度看,主要就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文试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及其相关的几个问题,做一些阐述和探讨,以期加深对十六大报告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等方面的内容的认识和理解。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与理论框架

市场经济,也叫市场导向经济。它是通过市场和价值规律,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以市场价格为导向来配置资源,实现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一种经济体制。简言之,市场经济就是以市场机制为主配置资源的一种经济体制或经济运行方式。

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市场经济具有如下几方面的一般特征:(1)经济关系市场化;(2)市场体系健全;(3)市场机制健全;(4)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5)存在独立的市场主体;(6)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克服经济危机,更有效地实现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纷纷强化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调控,使早期的古典市场经济发展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除了上述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现代市场经济是有政府干预和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 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并不是完全自发的、自由的,而是有政府干预和调控的一种市场经济,在市场机制失灵,即市场机制难以最有效地配置资源的时候,为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政府应适时、适度地干预和调节经济运行。

(2)现代市场经济是有规范法规的市场经济。 经过市场经济的长期实践,逐步完善了市场秩序,建立起了规范化的市场法规。经营者从进入市场、市场交易到交易活动结束的全过程,都受严格的市场法规体系的约束,市场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来管理和协调市场交易活动。整个市场经济在一个比较健全的法规基础上有序地进行。

(3)现代市场经济是具有良好社会保障的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在竞争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人因竞争力强而获胜,而另一部分人却因竞争力差或是某些偶然因素的作用而失败,为了使在竞争中失败的社会群体有最基本的生存保障,现代市场经济也一并建立和发展起来了自己的社会保障体系,如失业救济保障体系等。

我国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基于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之上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应该是:“市场机制+政府调控+法规约束+社会保障”。

二、市场与市场机制

市场与市场机制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和核心。

(一)市场与市场体系

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市场体系是由众多功能各异的市场组成的统一体。一个发育健全的、完整的市场体系,应包括如下市场:(1 )消费品市场:交易的主要对象是各种各样的消费品,如服装、食品、家用电器等;(2 )生产资料市场:交易的主要对象是各种各样的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农机等;(3 )金融市场:交易的对象是货币资金(包括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等);(4 )技术市场:交易的对象是各种各样的技术,如专利技术、生产配方等;(5)劳动力市场:交易的对象是劳动力;(6)信息市场:交换的对象是各种各样的经济信息;(7)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对象是房、 地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等);(8)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

根据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市场体系发展的目标是,建立统一开放、平等竞争、规则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具体要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建立统一开放的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体系。(1 )发展商品市场。一是发展农产品市场。要在重要农产品产区和集散地建立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初级市场、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二是发展日用工业品市场,要在工业消费品生产的集散地建立若干贸易中心、商品交易所和商品批发市场,并力争将大中城市的贸易中心建设成平等交易、公平竞争的商品交易市场。(2)发展生产资料市场。要在原材料、 能源的重点产区和经济中心城市建立专门或综合性的生产资料批发市场、配送中心和物资交易所,逐步发展多层次、多元化、多形式的生产资料期货市场。(3)发展金融市场。要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在提高银行内部竞争和效率的基础上,大力发展以证券发行、交易为中心的直接融资市场。(4)发展劳动力市场。 要进一步改革我国现行的工资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赋予企业更大的用工权和职工流动权,并进一步发展就业介绍、培训机构和社会保障事业。(5)发展技术市场。 要通过深化科技体制的改革,不断提高技术对市场的适应能力,发展一批技术中介组织。(6)发展信息市场。要通过对信息体制的改革,把信息业推向市场, 使其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逐步建立起灵活、高效、多元化的市场信息网络和交易网络。(7)发展房地产市场。 要通过住房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逐步实现城镇住宅商品化和城镇土地商品化经营,建立起既平衡供求,又有利于房地产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新体制。(8 )发展产权市场。要加快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真正做到政企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2.建立国内统一市场。(1)要禁止各地方、 各系统和各部门搞各种形式封锁,对有些地方和部门自行规定的封锁应限期尽快废止,以保证国内市场商品的畅通无阻。(2)加快区域市场建设的步伐, 通过区域市场的层层扩张,相互贯通、相互辐射,逐步形成覆盖全国城乡协调发展的市场体系。(3)大力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发展跨地区、 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横向联合,培育一大批高层次、全方位、规范化的市场流通组织,以形成不受条块分割,体系健全、功能完备、开放的市场格局。(4)建立与国际市场通行惯例接轨的市场运行规则, 借鉴当代发达国家建立全国统一市场的经验,尽快搞好全国统一市场的运行规划,与世界各国通行惯例接轨。

3.加快市场主体的发展。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活动主体,没有能够作为市场活动的主体并按照市场信号行动的企业,也就不会有市场。因此,要改革产权制度,打破政企不分的传统体制,使企业从高度集中的行政附庸中解脱出来。

(二)市场机制

在市场经济中,对资源配置发挥调节作用的市场机制主要由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构成。

1.价格机制。价格机制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最灵活的一种机制。对生产者来说,价格是调整生产方向和生产规模的信号;对消费者来说,价格是改变消费方向和消费规模的信号;对政府来说,价格总水平的变动是进行宏观调控的信号,价格总水平上升过大,出现通货膨胀时,应采取相应的干预和调控措施,以避免对经济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2.供求机制。供求机制往往是与价格机制共同发挥作用的。供求关系的变动会导致市场价格的涨落,进而引导资源的配置。

3.竞争机制。竞争机制是一种择优机制,通过竞争实现优胜劣汰,进而各市场主体不断地强化自己的实力,使市场经济能取得较高的效率。

4.风险机制。有竞争就会有风险,每一个参与市场竞争的市场主体,都面临着在竞争中获胜和在竞争中失败的两种可能。风险机制要求: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只有这样,才能鼓励大家勇于探索,不断创新。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干预和调控

一般情况下,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方面是有效率的,但是,市场也不是万能的,市场自身也有许多缺陷,换句话说,即市场机制也有“失灵”之时。在“市场失灵”的时候,为了维护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政府就应适时、适度地,用适当方式和手段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进行干预和调控。

(一)市场机制的缺陷

1.市场机制难以保证国民经济增长总量的平衡。在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下,众多的市场主体各自独立地决定自己生产经营的方向和规模,他们之间互不通报信息,互不协调生产安排,非常容易导致一哄而上,一哄而下的“合成谬误”现象,使国民经济总量不能自动保持平衡,为了保证国民经济的总量平衡,要求政府对经济运行进行总量调控。

2.市场不能自动消除垄断。自由竞争使竞争获胜者的生产进一步集中,为提高竞争力,企业联合也经常发生。生产的集中和联合会产生垄断力量,而垄断会使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下降。

3.市场机制在实现社会“公平”方面无能为力。市场机制鼓励竞争,而竞争的结果往往是强者越强,弱者越弱,致使社会分配不公,出现贫富两极分化。

4.市场机制在确保经济稳定方面的作用也是有限的,稳定目标的实现也需要政府的干预。

另外,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方面的高效率也是有条件的。它要求市场必须是完全竞争的市场,是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没有任何“垄断因素”的市场;它还要求资源具有完全自由的流动性,并且市场信息对每一个市场主体来说都是对称的。在存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信息不对称、存在“外部经济效果”(或称“外部效应”)现象以及“公共物品”的提供、“自然垄断”项目的经营上,市场机制缺乏效率。

(二)政府干预的主要内容

根据经济运行中“市场失灵”现象的具体表现,政府的干预和调控主要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制订经济发展规划,对各产业的发展比例进行总量调控,确保各业有一个适当的比例关系。

2.维护市场秩序,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自由竞争与交易的环境,限制各种不正当的竞争与交易行为。目前,一个很重要的任务是遏制市场上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商业欺诈”现象。

3.校正“外部效应”现象。典型的外部效应现象是环境污染。从物质循环过程上看,环境污染是一个简单的物质传递过程,但从经济循环过程看,则是一个成本转移过程,即排污企业将应该用来控制污物排放的成本开支转移给了社会,要保证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政府就应对“外部效应”进行校正,如强制性地让排污企业控制排污,对不能或难以根治排污的项目和企业,应征收排污费,并将其转补给受害者。也可以通过建设排污权市场来解决这一问题。

4.提供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公共物品”和“自然垄断”服务。经济发展需要消费各种各样的物质资料和服务,其中“公用物品”及“自然垄断”服务则需要由政府来提供。从实际来看,需要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包括:公共交通设施、公共经济信息、公共生产技术、公共治安服务、基础教育、防疫服务等;需要由政府提供的农用“自然垄断”服务包括电力服务、邮电服务等。

5.调节收入分配。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会因种种原因而出现一些贫困人口,然而,有贫困人口存在的经济绝对不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我们的发展目标是实现广大人民的共同富裕,因此,政府应采取措施对老、弱、病、残等各类贫困人口,通过收入再分配手段进行扶助。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法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而绝不是无政府的“自由”经济。发展市场经济需要培育良好的市场关系,这就要求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来建立市场秩序,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统一性、稳定性的特点功能,保障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一)经济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构成

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是一个完整、统一的体系,它具有相互联系的多方面的内容:

1.规范市场主体的法规。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主要是规范一切实现营利行为的自然人和法人,明确其实施营利行为的资格,明晰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确保市场的参与者、竞争者的平等地位。这类法律包括个体经济法、私营经济法、股份有限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法、国有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国独资企业法等。

2.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主要是以法确定营利行为的范围及其合法与违法的界限,防止非法谋利,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它还包括出于社会利益的考虑,国家要求企业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这类法律比较多,主要有经济合同法、证券法、票据法、商法、商业银行法、投资银行法、保险法、社会保障法、制止不正当竞争法、房地产法、商业法、海商法、价格法、统计法、会计法、审计法、商标法、专利法、反贪污贿赂法、产品质量法等。

3.规范政府行为,完善宏观调控的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国家必须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和引导,以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同时,政府作为培育和发展市场的主体,其行为直接关系着市场经济的成长过程,所有这些政府行为都必须规范。这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计划法、预算法、中央银行法、政府投资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税法、国家赠偿法和一些职能经济法等。

4.涉外经济法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开放的、与世界市场接轨的经济体制。在各种涉外经济、技术、资金活动中,除要遵循国际惯例外,还要确定各种法律法规,保证我们的利益不被侵犯。这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外贸法、外国投资法、外资银行管理法、外汇管理法、反倾销法、国际商法等涉外经济的法律,这也是改善我国投资环境、扩大开放,加速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顺利对接所必需的法律。

(二)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针对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建设的现实实际,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要做好以下工作:

1.对原有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清理。我国目前的许多法律和法规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或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为规范和保护计划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而制定的。这些法律和法规,对当时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还应看到,部分法律法规同目前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已不相适应,人们的行为依然受其约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人力进行全面清理,并在此基础上将不适用的废止,将修订后适用的进行修订,对直接适用的进行汇编。

2.完善立法制度,抓紧制定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经济立法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立法工作体制,抓紧制定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使市场主体行为规范化、市场秩序政党化的法律和法规。

3.在宏观调控方面,要尽快制定和完善预算法、信贷法、投资法、计划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以尽快改变政府干预过多过滥而必需的调控又无法可依、缺乏力度、效果不明显的局面,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依法执政、公平执法和廉政建设。

4.在涉外经济方面,要根据扩大开放、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特别是加入WTO后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加快制定和完善对外贸易法、 外国投资法、反倾销法,赋予外贸企业更多的自主权,减少许可证、配额管理的范围和数量。在立法中,要反映和借鉴国际贸易的有关公约和惯例,使国内市场更好地与国际市场接轨。

5.在社会保障方面,要优先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为政府转变职能、企业转换机制,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保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它关系到国民经济运行的许多重要环节和社会的稳定。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涵义及构造

社会保障制度,就是国家和社会依照一定的法律规定,通过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它是由政府负责,国家以立法形式,集聚众多的经济力量,配合政府的财力,共同分担少数人因遭受意外事件所致的收入中断或减少,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而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现代社会保障一般包括社会保险、公共医疗卫生保健、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四项主要内容。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建立费用由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相结合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城镇职工,要尽快建立包括各类企业职工都参与的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保险费的筹集要由目前的现收现付统筹式,改为社会共济统筹与储蓄预筹相结合的办法,并逐步建立社会共济金和个人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保险金制度。对于城镇个体户和其它独立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其保险费由个人交纳,采取储蓄式保险。对农民养老保险,当前主要应靠发展集体经济实力来解决,或者按照个人适当交费、集体补助、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建立农村养老保险。

2.尽快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是指在工人失业时,根据造成工人失业的情况,由政府或社会团体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保险金(救济金津贴)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一是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范围,由目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扩大到所有企业的全体职工。二是完善失业保险基金制度,将现在由国家、企业全部包下来的失业保险金,转换为国家、企业、个人及社会各方面共同投入的失业保险基金。三是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由现在的“积累式”为主转换为“现收现付与部分积累相结合”的办法,并实行市地统筹(省里可适当调剂)。四是要积极探索建立包括失业救济、培训制度、就业介绍和劳务市场等新的失业就业保险体系的新路子。

3.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要由保障向保险制方面发展。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实施范围,要逐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并改变企业自行负担医疗费用的办法,按照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尽快实现医疗费用县(市区)统筹,医疗费用(除国家规定必须自费的外)开支实行“定额内节余有奖,超定额少量自付,自付总额适当控制”的办法,增强个人费用意识。要逐步形成统一的包括城镇各类职工在内的医疗保险制度。

4.加快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步伐。重点是改革工伤医疗与赔偿费用由企业独立负担的办法,实行企业、社会共同负担。同时引入保险机制,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并实行统筹,统筹率要按不同危险程度和工伤事故发生不同频率,分行业加以规定。统筹基金应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以实现工伤保险管理的社会化,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以上几方面的改革,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逐步建立起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顺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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