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的结果披露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审计结果披露制度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组织,在行使审计监督管理权时,通过一定的形式依法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果的内容向社会或特定对象公告的一种制度。2003年以来,审计署正在积极推行审计结果披露制度,争取到2007年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披露。
一、国家审计结果披露的必要性
1.公共资金的委托与受托关系的需要“完善政府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决策程序,充分利用社会智力资源和现代信息技术,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审计报告的公开、公告制度是推行政府行为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审计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确保审计质量的重要途径。政府接受广大人民的嘱托管理着大量的公共资金,如何发挥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2.减少信息的不对称的需要
在行政领域,下级“糊弄”上级是经常发生的事。下级敢于大胆“糊弄”上级的根源之一是行政领域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不但存在于市场交易领域,也广泛存在于行政领域。上级虽然在权力上占优势,在信息方面,下级却占定了绝对优势;下级虽然在权力上受制于上级,但却可以通过封锁与扭曲信息“糊弄”上级。因此,解决制度信息不对称问题应当从制度建设方面下手,审计监督制度及审计结果披露制度是最为真实有效的方法。
3.减少腐败产生的需要
制度经济学家们认为,腐败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作”,是“利用公共权力达到私人目的”。而腐败者的行为选择是典型的风险决策行为。美国经济学家贝克尔指出,“一些人成为罪犯不在于他们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什么不同,而在于他们的利益同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违法违规问题,知晓的人越少,屡查屡犯现象越普遍。违规行为屡查不绝、屡禁不止,原因之一是违法违规的“机会收益”远远大于“败露成本”。
而加强监督与制约,尤其是制度化的监督与制约,可以提高腐败行为的条件成本,加大其风险,从而“防患于未然”。因此,只有让监督变得无所不在(将监督对象的活动公之于众),让对权力的制约切实可行(具有独立性和强制性),握有权力的人才不敢越轨,不敢伸手,因为“伸手就被捉”。
4.审计工作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实行审计结果的公告或披露制度是国际上通用的做法,如:英、美等立法型以及法、意等司法型审计模式国家,普遍重视将审计结果公之于众。各国审计结果披露的实践表明,实行这一制度有利于更好的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加入WTO以后,国际惯用的规则要求我们加大审计信息的透明度,这也使得审计结果披露制度的建立成为必然。
二、国家审计结果披露的体制缺陷
1.现行行政型审计体制的影响和限制
我国现行的审计体制是行政型模式,审计署是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审计工作。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为主,在行政上隶属于地方政府。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同时隶属于政府部门。具有浓厚的内部监督色彩,政府的某些行政活动有悖于法律,或存在短期行为,或区域利益、行政级次利益、部门单位利益冲突时,影响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同时碍于审计经费受制于其他政府部门,审计机关的人事制度又受制于政府,不少问题被审计机关查出了,但本级政府考虑到社会稳定、政绩和面子等因素,不允许对外如实报告和披露审计结果。随着审计结果披露范围的逐步扩大,披露内容被层层筛选,重大事项和其他事项的审计结果向社会披露与否,完全由政府说了算。
2.对审计结果的披露尚未形成审计机关的义务
审计法第36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在这里,披露审计结果是审计机关的“法律权力”,而不是“法律义务”,从而使审计结果的披露带有很强的任意性。立法基点是“可以公布”,言外之意是“也可以不公布”,因此,对哪些内容必须公布,哪些内容不宜公布,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使披露结果成为软约束,难以操作。
3.审计工作保密性与透明度的界定难以把握
审计结果涉及很多国家财政财务收支的内容,披露后很难用一个准确、客观的标准衡量是否泄露了国家机密。此外,审计密级的确定不规范,对审计信息秘密的性质、重要程度难以把握,没有可执行的定密程序。因此,正确处理审计监督的保密性与透明度的关系,是保证依法披露审计结果的一个重要问题。
4.审计结果披露的收益与风险不对等由于现行法规一方面消极、被动的提出披露审计结果的一些要求;另一方面又强硬、笼统的规定公布审计结果要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不宜公布的内容必须删除或修改,擅自发布公告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加之又没有规定必须公布的内容,使政府和审计机关在披露的具体操作上难以准确把握,与其冒风险披露,倒不如能不披露就不披露省事。
三、完善审计结果披露制度的几点建议
1.使审计结果披露成为审计机关的法定义务
披露审计结果应是审计机关对公民承担的“法律义务”,必须履行,不履行就是违法。理由是:“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法律关系主体所具有从事一定行为的能力、资格、权能。但是并不意味着法律权利享有人必须从事这一行为,可以放弃或转让这种权利。不披露审计结果,没有人会追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表明,把披露审计结果单纯作为审计机关的权利,是有缺陷的。“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义务,一般称为“职责”。
我们把视角扩大到一个国家行政机关——审计机关与公民的关系,必然的结论是:披露审计结果是审计机关对公民的一种“法律义务”。因此,建议修改审计法时,把这条从“审计机关权限”,调整到“审计机关职责”,使用“应当”或“必须”公告审计结果的字眼。这样,审计机关不披露审计结果就是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果能如此,将为审计机关披露审计结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需要强调,在审计法修改之前,应当在有关法规中明确:审计结果在上报政府的同时,审计机关有权决定是否对外公开。
2.处理好审计结果公告与保密法的衔接
在公开审计结果中,要遵守保密法。“公开为正常,保密属例外”,是各国信息和保密立法普遍遵循的原则,公开审计结果也要实行例外。要从国家安全、社会公众利益出发,有些审计结果不能全部公开,或暂时不能公开,或全部不能公开。如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审计事项,参与有关部门办案或调查查证的审计事项,都不能以本级审计机关名义对外公布。对那些虽然性质恶劣,但公布出去容易引起社会不安定的审计结果,应慎重。在公告中要注意保守下列秘密:①政府经济信息;②商业秘密;③个人隐私。披露时,审计机关要主动与被审计单位联系,对相关秘密取得被审计单位的认可,征得定密部门的同意。对拟披露的审计事项中需注意的保密事项,要适当进行技术处理,以防泄密。在法律法规中,要明确规定哪些内容必须公布,怎样公布;哪些属不宜公布,使审计机关做到“依法”而不是“依政府意志”披露审计结果。
3.要明确规定几个操作实务问题
审计结果披露制度,要坚持依法披露、运作规范、保证质量、稳步推进的原则。应通过完善审计法规和行政规章,对操作实务做出明确规定。如:
披露的范围。审计披露的范围可分为三个层次:其一,对社会公众的披露。主要是指对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审计项目和群众举报的重大违纪事项查处结果进行公告。其二,对被审计单位披露。主要是对审计目的、内容、处理结果、审计举报及监督电话进行公告,不能只对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公告。其三,对有关主管部门披露。主要是通报审计情况以及对整改工作的建议。除经济责任审计外,所有审计计划项目的审计结果均应向全社会公开;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只向被审计人经济责任范围内公开;委托审计项目只向委托人指定的范围公开。
披露的内容。审计结果披露的内容主要是审计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及其处理情况、严重损失浪费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审计事项,同时对模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经济效益好的单位、社会公众关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告的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公告。
披露的方式。审计结果披露可以采取以下方式:①公告或公报。这为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主要方式,不定期出版发行,向新闻出版部门办理登记。要建立审计公报制度,刊登审计结果,并提供方便公众查询的措施。②新闻发布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③通报。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出的通报审计结果的文件。各级审计机关均可根据需要采用。④广播、电视、报纸。社会关注的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和重大经济案件的查处情况,可通过这些媒体向社会披露。⑤专业报纸、刊物。各省审计刊物可辟专栏公布审计结果。⑥充分利用互联网。还可设置专门的阅览室,供公民检索,还有召开会议等形式。
披露批准程序。向社会披露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在当前,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杜绝擅自披露审计结果行为。审计机关举办新闻发布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审计机关向社会披露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材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披露审计结果要循序渐进。既要考虑推进改革的力度,又要兼顾到社会的承受程度,稳妥推进,分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