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的诚信观与中国诚信实践_廉政建设论文

邓小平的诚信观与中国诚信实践_廉政建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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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关于廉政建设的问题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我国廉政建设实践中,不仅有必要深入学习和领会邓小平的廉政思想,而且更重要、更紧迫的是要把这一思想落实到实践中去。因此,建立和健全一整套对邓小平廉政思想的贯彻机制,是新时期我国廉政建设的一大新课题和新任务。

一、邓小平廉政观的基本内容

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邓小平同志历来重视廉政建设。他从中国实际出发,在廉政问题上提出了一系列真知灼见,形成了一套系统的马克思主义廉政观。概括而言,邓小平的廉政观包含着三大要素:一是廉政建设的地位作用;二是廉政建设的方法手段;三是廉政建设的重点难点。

在廉政建设的地位作用问题上,邓小平认为,廉政建设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早在1982年4月,他就尖锐指出:“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方面的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如果我们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末,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第357-358页)腐败的直接后果是引起社会动荡,导致党和政府失去人心,这对执政党乃至整个国家政权都是极大的危险。邓小平以1989年的政治风波为例,指出:“这次出这样的乱子,其中一个原因,是由于腐败现象的滋生,使一部分群众对党和政府丧失信心。”(《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00页),以下引自此书,皆略书名)因此,他告诫全党,腐败不除,党和国家确实有失败的危险,确实有发生“和平演变”的可能。这就要求党和政府“反对腐败,搞廉洁政治。不是搞一天两天,一月两月,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同上,第379页),廉政建设都要作为大事来抓。

在廉政建设的方法手段问题上,邓小平提出两大根本手段:一是法制,二是教育。他明确指出,我们要用法律和教育这两个手段来解决腐败问题。而这两手段相比,法律手段更有力、更重要。邓小平说:“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同上,第156页)这是邓小平总结我国廉政建设的经验教训而得出的一条重要结论,这一结论深刻指明了克服反腐败软弱无力的根本手段。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辩证的统一,邓小平在强调法制的同时,也十分强调运用民主监督反腐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纠正了过去大搞群众运动的错误做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廉政建设可以不要民主的手段,而是要把民主纳入法制轨道,运用法制化的民主更有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邓小平指出:“对贪污、行贿、盗窃以及其他乌七八糟的东西,人民是非常反感的,我们依靠人民的力量,一定能够逐步加以克服”。(同上,第156页)依靠人民的力量,最重要的是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邓小平文选》1975-1982,第292页)在加强民主法制的同时,也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要教育人民,包括共产党员在内,应该保持艰苦奋斗的传统,保持这个传统,才能抵御腐败的侵袭。

在廉政建设的难点重点问题上,邓小平特别强调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廉政的重点要放在抓高级干部及其子弟所犯的大案要案上。这既是廉政建设的重点,也是难点,突破了这个难点,解决其他问题就比较容易了。早在1978年6月,邓小平就语重心长地指出:“高级干部能不能以身作则,影响是很大的。现在,不正之风很突出,要先从领导干部纠正起。群众的眼睛都在盯着我们,他们改了,下面就好办。”(《邓小平文选》1974-1982年,第120页)1986年1月在中央政治局常委的讲话里,邓小平又一次指出:“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案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抓住典型,处理了,效果也大。”“那些箩卜头漏掉一点关系不大,当然不是说可以放松。”(《邓小平文选》第卷,第152页)

二、贯彻邓小平廉政观的实践分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的廉政观成为指导我国廉政建设的主要思想基础。实事求是地估计我国廉政建设的实践,可以发现,一方面党和政府积极贯彻邓小平的廉政思想,廉政建设不断取得成效;另一方面,在很多具体环节上,贯彻邓小平廉政思想还存在着大量问题,这样,我国廉政建设的实践出现了成效与问题并存的局面,正如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所说:“我们不能否定党的主流是好的,也不能低估腐败现象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首先应当看到,改革开放中,党和政府是坚决贯彻邓小平廉政思想的,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结合改革开放的实际,持续开展反腐败斗争。1979年以来,我国掀起六次影响较大的反腐败斗争:一是1979年前后开展以对特殊化为重点的反腐败斗争,中共中央公布《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核心内容就是反对干部特殊化;二是1982年开展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三是1983年冬开始结合整党开展反腐败斗争,党中央要求把纠正党内各种不正之风作为整党的重点;四是1989年宣告“为政七件事”,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近期要抓清理整顿公司,制止高干子女经商等七件群众关心的事;五是1990年下半年开始反对行业不正之风,国务院第九次全体会议提出,要把行业的廉政建设放在重点地位来抓,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以“贷”谋私、以“税”谋私等行业不正之风;六是1993年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反腐败斗争,防止权力商品化。

——十分重视廉政立法。邓小平关于廉政建设要靠法制的思想,在近年来的立法工作中得到了体现。在刑法方面,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了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刑罚。在市场经济法律方面,一系列法律法规分别规定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在人事行政方面,1982年7月制定了《国务院工作人员守则》,规定国务院工作人员必须规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廉洁奉公,不徇私情。1993年出台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更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国家公务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接受群众监督,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公正廉洁、克己奉公等。这表明,我国廉政建设开始有法可依,反腐倡廉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集中精力查处了大量的违法违纪案件。仅据全国纪检机关统计,1987年至1992年共查处各类违纪案件874690件,处分党员733543人。其中,开除党籍154289人,依法刑事处分42416人。在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中,县团级16108人,地市级1430人,省部级110人。

以上表明,我国廉政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邓小平的廉政观在不少方面落实到了实践中。但是,从总体上看,反腐败的深度、广度和力度还不足以遏制消极腐败现象,近年来形形色色的腐败现象依然有增无减,而且各种新花样、新手法层出不穷。据统计1994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信访举报763906件次,比上年同期上升16.38%。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即使在1993年以来的反腐败高潮中,腐败现象仍然严重;同时也表明,在贯彻落实邓小平廉政思想方面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是形式主义严重。随着《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的出版发行,全国掀起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热潮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是,据调查了解,一些地方和单位学习流于形式,忽视理论联系实际,认真研究贯彻落实得少。党和国家的许多法令、禁令,在形式主义的“花架子”下,变成一纸空文。

二是一手硬、一手软。有些地方和部门,不是完整地、全面地、系统地学习贯彻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而是片面地、支离破碎地各取所需,集中表现在执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很不自觉,很不得力。无论是指导思想上还是在实际工作中都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偏向,即抓经济建设这一手比较硬,抓反腐倡廉这一手比较软,甚至有人把反腐败与发展市场经济对立起来。

三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虽然近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执法的进展却依然步覆艰难,“权大于法”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执法、执纪部门对某些人的违法违纪现象不敢查,不敢纠;有些应该判刑或给予纪律处分的案件,往往罚款了事;有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在关系网、说情风的干扰下,一拖再拖,得不到严肃处理;有些违背党纪、政纪的现象(如公款吃喝),竟然“习惯成自然”,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无人过问,更得不到严肃处理。

三、建立健全对邓小平廉政观的贯彻机制

在一定意义上,我国廉政建设的根本出路,在于各级各层全面贯彻执行邓小平的廉政思想,现实中腐败现象之所以大量存在,一个很得要的原因就是实践中对邓小平廉政思想贯彻得很不够。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不仅要深入学习、领会邓小平的廉政思想,而且要善于贯彻落实这一思想,学习的目的全在于落实。因此,建立健全对邓小平廉政观的贯彻落实机制,应当成为我国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一工作是一项全新的系统工程,需要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依笔者初步之见,目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不断健全与完善党的组织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要把干部的廉政素质和廉政政绩作为考查、选拔干部的重要内容。经验表明,邓小平的廉政观在实践中能否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干部是关键,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干部的廉政素质及其对廉政工作的重视程度。既然廉政建设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既然在整个改革开放中廉政都要当作大事来抓,那末,在考察、任用干部过程中,他的廉政素质及其对廉政建设的态度,抓廉政工作的实效,就应当作为一条重要的衡量标准,而绝非是可有可无的东西。为防止一手软、一手硬的现象,考察、任用干部必须用全面的观点,坚持辩证的思维方法,做到象毛泽东指出的那样:“必须善于识别干部,不但要看干部的一时一事,而且要看干部的全部历史和全部工作……。”(《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第527页)如果说选择、任用干部要凭政绩,那末,政绩不应是片面的,干部自身的廉政素质及其抓廉政工作的成效,应当成为政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包括廉政指标在内的考核干部政绩的体系,使干部政绩的考核有章可循,全面具体。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督促各级干部真正重视廉政建设,提高贯彻落实邓小平廉政思想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其次,建立和健全对廉政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制度。邓小平的廉政思想大多体现在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政府有关政令、法规中,实际中对这些方针、政策、政令、法规执行得如何呢?这个问题只有通过严格的检查评估才能得到准确的回答。长期以来,在廉政建设问题上之所以存在着严重的形式主义,一些人之所以说得多、做得少,与缺乏严格的检查评估制度密切相关,这主要表现在政策、政令的颁布与执行严重脱节,政策、政令颁布以后,对执行情况缺乏检查监督。一般说来,制定廉政方面的政策、政令,只是廉政过程的出发点,而其根本目的在于取得预期的成果。因此,政策、政令出台后,还必须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这种检查评估必须制度化、经常化,不仅要检查评估政策、政令所规定的整体要求的实施程度,而且要检查评估政策、政令所规定的各项具体目标的实施程度;不仅要检查执行的质量效果,而且要检查执行的数量成绩。例如,党和政府关于禁止公款吃喝的政策、政令颁布后,就应当由专门的部门对各级各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纠正。如果这样,就不会出现“三十道禁令管不住一张嘴”的情况,“有禁不止”就会有所缓解。解决公款吃喝问题是这样,解决其他方面的问题当然也是这样。

第三,加强廉政法制建设,逐步实现廉政建设法制化。邓小平同志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他的许多重要思想有必要转化为国家意志,而根据政治学和法学原理,国家意志是通过法的形式实现的。就我国廉政建设而言,我国廉政法制化必须广泛体现邓小平的廉政思想,通过法的形式确保其得到贯彻实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包括立法和执法两个重要环节,就廉政立法而言,应尽量全面、细致、具体,避免漏洞,未雨绸缪,当前有必要抓住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廉政立法,如尽快制定推出有中国特色的“财产申报、受礼登记法”等;就廉政执法而言,则要加强执法监督,最为重要的是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正做到象邓小平所说的那样:“不管牵涉到谁,都要按照党纪、国法查处。”(《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52页)

总之,建立健全对邓小平廉政观的贯彻机制,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这些工作做好了,我国廉政建设真正大见成效,也就指日可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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