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证一体化: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模式的创新_银行论文

银证融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组建模式的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模式论文,我国论文,金融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已经加入WTO,加入WTO时在金融领域的各项开放承诺开始逐步兑现。毫无疑问,国外金融机构正在和将要大量涌入我国,这必将对我国金融业发展提出巨大挑战。据统计,到2001年9月底,外资银行在华共有营业机构190家,其中外国银行分行158家。外资银行总资产440亿美元,贷款186亿美元,存款65亿美元。我国已批准31家外资银行从事人民币业务试点,人民币资产已达410亿元,其中贷款371亿元。

面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涌入,我国金融体系的国际竞争力问题早已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在西方发达国家,随着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通过,各国均“一边倒”地实行金融混业经营,这对我国实行不久(1995年开始)的分业经营体制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在这种形势之下,中国重新回归到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不可逆转。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分业经营目前在中国还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混业经营不可能一蹴而就。于是,作为一种过渡时期的安排,有人提出了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张,成为业界一时关注的热点。那么,究竟什么是金融控股公司呢?

1998年5月13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著名的《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案》。该方案首次提出了“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这一新的法律范畴。

金融控股公司,首先是一种“控股公司”,即通过控制其它公司的股份而达到支配被控股公司的经营活动为目的的公司。控股公司可以分为两类,即事业型控股公司(OPERATING HOLDING COMPANY)和纯粹型控股公司(PURE HOLDING COMPANY)。前者是指既从事股权控制(各个子公司),又从事实际业务经营的母公司;而后者是指纯粹从事股权控制的母公司。我们所说的金融控股公司属于纯粹型控股公司,它是以股权控制为目的,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为子公司的控股母公司。在我国现阶段,实际上已存在好几家金融控股公司,比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以及山东鲁能集团等。另外,还有许多家金融企业和工业企业正跃跃欲试,准备组建自己的金融控股公司。

因此,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势头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可能是蔚为大观。然而,一个较大的、较有效率的金融控股公司绝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有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这可以从国外和国内的许多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史中清楚地看到。一个金融控股公司旗下可以集结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乃至于工业企业,但是一个新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却很难做到这样,因为各项业务融合的财务成本、学习成本、及组织协调成本等太大。因此,组建新的金融控股公司时可以先采取较简单的形式,模式有多种,其中以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为主要的子公司“银证融合”模式将会成为新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的一种主要模式选择。

所谓“银证融合”模式,即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通过股权合作,以合并重组的形式组建新的金融控股公司。在该模式下,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均作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而存在,设立一个控股公司(母公司)对它们进行控制。以“银证融合”模式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架构图如下面的图(一)所示。笔者试图通过后面的分析论证提出:作为一种较为简单而操作性强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应该是现阶段新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模式和方向之一。

图(一)以银证融合模式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架构图

二“银证融合”模式的巨大优势

经济金融全球化、金融技术、业务和体制创新等因素的不断发展和深化,使得我国竞争力原本就不强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面临着巨大压力。加入WTO后,这一过程大大加快了。面对西方跨国集团的大举“入侵”,国内金融机构的“联合抗争”是一种明智选择。以“银证融合”模式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便是我国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摆脱困境、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的主要出路。以“银证融合”模式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具有巨大的竞争优势,表现在:

1、促进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互动

以“银证融合”模式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巨大优势之一是,它可以促进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互动。

一方面,商业银行(子公司)可以为投资银行(母公司)提供强大的资本、营销及品牌等支持。首先,是资本支持。2000年末,中国工商银行总资产已经超过4万亿元,达到40229亿元。2000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与交通银行实现利润分别为50.6亿元、116.46亿元、84.9亿元和26亿元。根据2001年1月初的统计,2000年全国101家投资银行的资产总额、利润、税收和净资本总额分别为5753亿元、241亿元、107亿元和236.4亿元,远不能和四大银行相提并论。在与国外投资银行的竞争中,我国投资银行存在许多劣势,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资本规模过小。如果通过“银证融合”方式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投资银行就能获得商业银行强大的资本支持。这是因为同属一家金融集团,商业银行能够把握投资银行部门的资信情况,提供各种资本支持较为便捷。同时,向本集团内部的投资银行提供资本支持还能够降低商业银行的许多交易成本和监督成本。例如,当公司提出正常的周转金的需求时,商业银行可以提供有证券公司担保的“搭桥贷款”,并可为上市公司提供募股资金的收款、结算等服务。其次,营销网络支持。我国投资银行由于发展起步较晚,营销网络远未建立起来。而我国的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却有遍及全国的分支机构。据统计,1999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在全国各地分别拥有各级分行、办事处、营业部、分理处、储蓄所等分支机构36908家、56539家、14386家和27886家。如果以“银证融合”方式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便能以其庞大的分支机构为投资银行提供诸如股票、债券等各种有价证券更多、更快的销售服务。第三,商业银行可以为投资银行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服务。例如,当公司在借壳或买壳上市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可配合证券公司帮助借壳或为买壳公司在资本市场上选择壳资源,并帮助策划具体的运作方案,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借壳或买壳公司提供资金和项目信息等方面的支持。例如,上市公司进行配股时,证券公司作为配股承销商,商业银行可参与配股方案的设计和配股项目的推荐,提供有担保的“搭桥贷款”的配股资金的收款业务。

另一方面,通过银证融合,投资银行可以为商业银行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首先,通过和投资银行合作,商业银行可以广泛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目前,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在合作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方面已经逐步展开,特别是在“搭桥贷款”方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通过银证融合,商业银行可以办理投资银行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申请证交所的验资行资格等业务。商业银行在发展以上业务的基础之上,可以从更广阔的领域和层次上拓展投资银行业务。例如商业银行可以同投资银行合作发展咨询业务。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开展业务和调查研究的过程中掌握有大量信息资源,二者在信息交流的基础之上共同发展顾问咨询类业务具有广阔的前景。目前,商业银行可与投资银行合作,为客户提供投资、理财和项目咨询等顾问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通过银证融合,商业银行能以财务顾问的身份进一步发展这类业务,包括:援助企业境内外上市;企业的资产重组、并购;项目融资的投资安排与策划等。其次,通过银证融合,商业银行可以与投资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大大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为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提供新思路。通过合作,商业银行可以向投资银行提供证券化的资产,并进行证券化资产的评估和方案设计;而投资银行则可以负责总体策划、交易工具的设计与创新和证券化资产的交易。最后,通过银证融合,投资银行可以以更优惠的条件为商业银行客户提供关于收购兼并、资本与债券发行等多种服务。这样,商业银行便能保持和发展稳定的客户基础,增加商业银行乃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品牌价值。

2、促进金融业创新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以及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实体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量将迅速扩大,需求层次不断提高,金融创新将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将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外资金融机构广泛介入我国金融市场,将直接带来新的创新业务,竞争的加剧也将迫使国内金融机构加快创新步伐。金融创新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技术创新。以技术创新为主的信用卡、电话银行、自助银行、网络银行相继出现,在功能和服务领域方面不再仅仅局限于存取现金、消费结算上,而是不断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延伸和推广。二是业务创新。银行在提高传统业务经营水平之外,普遍重视开发新的业务品种,包括各种形式的代收代付、代理保险、委托理财等表外业务,以及项目融资、顾问咨询、信息服务等投资银行业务。同时,投资银行也在不断努力开拓新业务的同时,把触角伸到传统的商业银行领域,如开展各种形式的存贷业务等。因此,金融创新已经成为国际国内金融机构开展激烈竞争的重要方式之一。

然而,由于我国目前分业制管理的限制,绝大多数金融企业特别是商业银行仍被锁定在投资银行业务之外,而投资银行业务也很难推陈出新,极大地遏制了金融企业的创新活动(特别是业务创新)。而外资金融机构的母公司多为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即使母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按中国金融法规从事严格的分业经营,但从事不同业务的分支机构仍可通过母公司实现混业经营;现阶段,国内金融机构通过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战略联盟是不同金融机构实现业务相互渗透的合法途径,加入WTO后为增强与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这一合作方式应该进一步深化发展。通过银证融合,突破分业经营的种种限制,不断推出各种金融创新业务,如资产管理、现金管理、全方位的融资服务、商业银行等,以优质服务争取优质客户。

3、降低经营风险

通过银证融合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还能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性,有效控制其内部风险的传播。金融控股公司的系统内管理实行的是“法人分离原则”(CORPORATE SEPARATENESS),其旗下的各个子公司分别是独立的法人,如果某个子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破产的话,原则上只是损失了金融控股公司对其的投资,而不会涉及到其它子公司,保证了系统内的安全。

在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许多人士都把商业银行经营投资银行业务看作银行倒闭风潮的罪魁祸首。然而,后来许多学者的研究表明,没有证据显示商业银行从事证券经营和投资导致了自身的倒闭,或金融体系的崩溃。资料显示,1930年至1933年间,活跃在证券领域的207家国民银行中,只有15家倒闭,比例大约为7.25%;而在这三年间倒闭的国民银行占全部国民银行的26.3%。这15家银行的倒闭不可能是当时银行体系崩溃的主要原因。统计分析的结果显示,当银行拥有附属证券公司时,其倒闭的可能性反而会降低。当银行将一部分资本投入证券业务时,其风险只会有轻微增长,而收益却会有显著提高。其增加的盈利性加强了银行的支付能力,因此降低了银行倒闭的风险,进而降低了金融体系发生危机的风险。

同时,以“银证融合”模式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与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同时集结在一起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相比,轻易入手,重组和整合的成本较低,重组失败的风险相对较小。

4、审批、管理等方面的交易成本较小

以“银证融合”模式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与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同时集结在一起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相比,较易得到政府的批准,各种审批程序也会相对较少,故审批的成本会相对小得多。

另外,以“银证融合”模式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在运作时,同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同时集结在一起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相比,也较易操作。例如,控股母公司在制定发展战略、监控、管理和协调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营运等活动时,相对要容易得多。

三、“银证融合”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1、政府意向

“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式改革,使中国自然而然地选择了金融业混业经营(直到1993年之前)。然而,后来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不得不放弃混业经营体制。其原因是: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我国分别发生了两次经济过热,金融秩序混乱,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混业经营产生大量违规操作,银行的信贷资金大量流向房地产市场和股票市场,一方面是金融风险大增,另一方面企业发展得不到应有的资金支持,经济泡沫膨胀。在这种形势下,出于安全性考虑,90年代中国金融改革选择了以安全性为主的取向。而1993年以后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三业分业经营正是以安全性为取向的渐进式改革为背景的。

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刚刚建立不久的分业经营体制又受到了挑战,因为现在或将要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的外资金融机构大都实行混业经营,我国金融企业在与之竞争时存在体制缺陷。面对这种形势,政府不得不进行政策的重新审视。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的颁布便证明了这一点。为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提高竞争能力,人民银行于2001年6月21日发布实施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可开办金融衍生业务、以及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

并且,通过银证融合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能够绕过分业与混业之争。事实上,政府并没有对先行的金融控股公司采取遏制甚至打击的措施,反而在今年正式批准了中信集团、平安集团等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据悉,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研究制定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条例。

这些都充分说明,我国政府对金融控股公司采取的是谨慎的扶持态度。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不断进入,政府在这方面的政策将会逐步放开。

况且,以银证融合模式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与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同时集结在、起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相比,既有利于金融监管部门更好地监控,又有利于试点和铺开,政府批准的可能性会更大。

2、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的实力

自1994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围绕建立“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实行了一系列改革,使我国银行业竞争力大为增强。在内控制度建设方面,逐步推行以建立科学严密的自我约束机制为目标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并修改了考核指标,将考核指标分为监控性指标和监测性指标两类,把本外币、表内外业务统一纳入考核体系中,以全面反映银行资产的风险情况;在银行内部治理结构方面,为使国有商业银行实现人格化,围绕权责明确、平衡制约的内部治理结构目的,重点进行了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建设。为了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各国有银行还推行了贷款的审贷分离制度;在财务会计方面,由原来的利润留成制逐渐过渡到利润分流制,并在经营成果的核算上采用权责发生制。此外,我国银行业正准备推行国际上通用的五级贷款评级制度。

因此,我国银行业经过20余年的改革和发展,特别是20世纪中后期,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机构体系,所进行的一系列的重大改革和发展,已经具备了相当实力,完全有能力与投资银行一道,通过银证融合不断拓展新的业务,实现二者的双赢。

另一方面,我国投资银行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和建设。也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实力。通过银证融合,借助商业银行的各种优势,一定会给投资银行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推动投资银行业的再次腾飞。

3、金融体系的监管实力

以银证融合模式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能否大面积铺开,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我国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逐步实行了分业经营,并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进行分业监管,从法律和监管上确立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格局。那么,这种分业监管体制能否对以银证融合模式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有效监管呢?我们可以从我国现阶段的银行监管、证券市场监管和协调监管三个方面来加以分析。

从银行监管方面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它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框架之下,我国的银行监管体系得到了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实现了对银行的本外币业务、表内外业务、境内外业务的并表监管。截止到目前,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已经基本上建立了商业银行内部稽核、预防性监督管理和最后抢救行动相结合的三道防线。

从证券市场监管来看,一方面,我国已经推出了一系列有关证券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担保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等。并且,我国有关证券市场的各种法律、法规、条例等正处在不断发展和完善当中。另一方面,我国已建立起了较为系统、相对独立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准确、及时、公正的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保证。经过十几年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信息披露规则已经建立,市场参与各方大都能在这个规则框架内及时披露其相关信息,从而使证券市场的交易有一个较为规范的秩序。另外,证券监管对风险的防范、控制水平也显著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200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决定建立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创新及其监管问题;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等。因此,其目的是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部门职能作用,交流监管信息,及时解决分业监管中的政策协调问题,也是我国监管制度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随着监管联系会议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水平将不断提高。

总之,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已具备了较强的监管能力,从监管角度来看,以银证融合模式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在我国已经基本成熟。

4、已有银证合作基础

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合作,即“银证合作”,已经有了较广泛的开展,且形式多样,如在商业银行的证券融资、债转股、证券公司准入银行间拆借市场、银证转帐等业务中的合作。通过广泛的合作和沟通,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彼此间较为了解,为以银证融合模式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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