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业创新趋势分析_保险论文

我国保险业创新趋势分析_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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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保险市场全球一体化进程中,我国保险业要从规模上、体制上、手段上、形式上进一步适应保险市场全球一体化趋势的发展要求,必须大力倡导保险创新。从时间跨度上看,保险创新长远以国际通用性为方向,短期以国情特殊为起点,分层次有选择地吸纳和引进西方国家的创新成果。从创新种类上看,微观层次的保险技术、保险产品创新注重国际通用性,宏观层次的组织制度创新注重国情特殊性。因此,我国的保险创新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进展或突破。

一、保险产品创新

对保险公司而言,产品即险种。在保险市场的竞争中,根据消费者需求的变化而不断推出新的险种,对客户将有很大的吸引力。如在人寿保险方面,我国开办的保险多属于长期性险种,由于投资渠道狭窄,保险资金大部分要存入银行,所以银行每一次利率的调整都会带来保险市场的震荡。因此,开拓新的险种和减少保险产品对银行利率的依赖,已成为保险业共同关注的热门话题。当前,可把主要精力放在研究和开发下列险种上:

1.分红保险。已被发达国家运用200多年的分红保险, 是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变动的主力险种。这是一种将保险与投资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保险,其做法是保险合同中事先订明:当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出现盈利时,被保险人享有红利的分配权,红利水平随保险公司经营业绩的变化而不断调整。

2.变额保险。该险种有别于传统的定额保险,为消除通货膨胀的影响,将每期年金的给付金额与市场物价的变动情况和保险人投资收益的变化结合起来,可设计保额递增的保险单,依每年通货膨胀率,自动提高保险金额或养老金给付额。

3.万能保险。保单持有人在签约投保交纳第一次保费后,以后的交费都非常灵活。既可以调整交费,也可以调整保险金额,还可以调整保障范围。由寿险公司根据上一年投保人的交费计算出此保单的现金价值,结合投保人所要求的保险金额计算出下一年度应付的最低保费,通知给投保人。

分红保险、变额保险、万能保险的共同特征是:保户利益不在事先确定,而是以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为基础进行调整,不仅具有保障功能,而且具有投资功能,是一种介于保险与证券投资的金融工具,开发这类现代非保障型新险种,正是我国保险产品创新的巨大空间。

二、保险组织结构创新

目前,我国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受到严格的分工范围限制,保险企业大多属于单一化的经营模式,金融资源整合刚刚开始,银行、保险与国外发达国家的水平相距甚远,尚处于起步阶段。但这同时意味着我国的银行保险具有非常可观的发展空间,大有作为。积极跟踪银保业务融通趋势,大力开展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多功能的金融服务企业,是中国金融业尤其是保险业应有的抉择。另外,在日渐开放的全球市场环境中,我国保险业在国内市场的并购和向海外的扩张,也是保险业扩大规模,发展市场,提高竞争力的未来选择。

三、保险管理创新

保险业的发展必须重视知识管理、战略管理和项目管理,集中技术、资金、人才选取自己发展的定位和竞争战略。一方面进一步完善“一级法人、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搞好系统管理、集成管理,改革组织机构体系,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制度建设,实施整体优化,使之能够适应保险的信息化、网络化、全球化、一体化的要求;另一方面,加强对提高员工素质方面的投资。通过教育培训,普及新科学管理知识,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原则,争取和培养最好的熟练工作人员,推行新科学管理方法,向管理要效率,向管理要效益。

四、服务内容创新

保险业是一种服务行业,服务是保险商品本身的构成部分,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只有通过这种内涵服务才能实现,因此服务在保险商品中的含量非常重。在目前险种差别不是很大的情况下,提高竞争力的主要途径应是对服务进行创新,向市场提供富于公司特色的高附加值的服务。对服务内容进行创新,要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进行,同时还要与银行、电讯、医疗等行业有密切配合。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现实体制背景下,要把经济生活中蕴含的巨大的保险创新能量充分释放出来,加快保险创新的步伐,笔者认为应该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一)创新与市场的关系。从保险公司经营的目标来看,保险创新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创新扩大市场,开辟新的市场资源。但要达到这样的效果,不是取决于保险公司的一厢情愿,而是要得到保险市场的认同,否则保险创新便没有实际意义。可见,盯住市场需要是创新的关键。要善于分析、研究市场需求,紧盯住市场需求,满足其需求。同时要顺应市场环境,选择保险创新措施出台的时机。当市场运行平稳有序,经济稳定成长时,是推出保险创新措施的最佳时机,应加大保险创新力度。反之,则应适当放慢保险创新节奏,避免因创新措施集中出台导致经济、金融发生剧烈波动。

(二)创新与监管的关系。保险创新的过程,实际上是突破和扬弃旧体制、建立新秩序的过程。这一过程,在放大保险运行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从而加大了监管的难度。至于以逃避监管为目的的保险创新,与原有的监管体制更是有着直接的冲突。有鉴于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8年11月18日成立,从而把监管体制创新置于超前地位,改变监管体制创新明显滞后的状况,降低创新成本,提高创新资产。

(三)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的关系。一般而言,理论创新是对实践创新的科学总结和理论概括,要以实践创新为基础。但理论创新也并非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应具有前瞻性,用以指导和带动实践创新。很难设想保险创新会在缺乏缜密、科学的理论指导下取得突破性进展。应造就一支既深谙中国保险运作实际又清楚了解国际惯例的理论工作者队伍,以增强保险创新的预见性、主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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