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社会与法人犯罪——谢勇《法人犯罪学》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人论文,社会论文,犯罪学论文,谢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法人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法人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然而法人制度的兴盛与发达却是近代工业革命的产物〔1〕。法人自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存在一个犯罪问题。随着法人数量的不断增加,其社会地位的日益提高,法人犯罪越来越成为困扰现代社会的一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法人由民法进入到刑法调整的范围。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在立法上确认法人犯罪已经是一个法律事实。
刑法确认法人犯罪是法人犯罪学的逻辑起点,它同时向我们提出了一个严肃而重大的问题:如何从理论上解释法人犯罪现象?谢勇同志的新著《法人犯罪学——现代企业制度下的经济犯罪与超经济犯罪》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理论解释——不仅仅是犯罪学,而且是社会学的解释。以往法人犯罪研究的著述,大多未能将法人犯罪置于社会的广阔视野中去透析,因而现象罗列有余,理性分析不足。而谢勇同志的《法人犯罪学》一书以将近一半的篇幅论述从个人主义社会到法人社会的社会变迁,以此为背景来理解和把握法人犯罪的本质,并由此提出通过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社会来控制法人犯罪现象,达到了相当的理论深度,反映出一个青年学者的理性洞察力。
在18世纪的西方社会,个人主义的法律思想极为盛行,认为法人制度足以约束个人自由,妨害社会的进步。于是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除了个人之外,只承认国家的存在,还有些学者如卢梭甚至认为,国家也是由于个人的契约而成立的。所以,介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团体,不问其目的如何,应予禁止〔2〕。根据这种社会设计, 个人与国家直接发生联系,公民个人之间通过订立社会契约建立国家,国家根据社会契约行使对社会的管理职能。而法人团体的存在,割断了个人与国家的这种直接联系,既妨害了个人自由,又影响国家权力对公民个人的直接作用力,因而法人团体的社会存在价值曾一度遭到否定。但是,随着大规模的现代化生产的发展,法人已成为现实经济的实际需要,只有法人才能适应生产社会化的客观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团体主义的法律思想开始流行,法人作为个人之间的联合体,成为联结个人与国家的中介。
在经济生活,甚至在社会生活中,国家面临的不再仅仅是以个体为单位的自然人,而且大量的是法人。法人的迅速发展造成了对社会市场的垄断,如果法人对自己的力量滥加使用,则不可避免地对社会产生消极的破坏作用。因而,国家对法人行为的刑事干预就成为必要。只有从法人社会的这一背景出发,我们才能理性地把握法人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意义,并为分析法人犯罪现象奠定基础。
在中国传统社会,家国一体,血缘宗法关系成为社会关系的纽带,家族曾经在社会生活中发挥重大的作用。建国以来,在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贯彻以国家利益为中心的社会本位原则,个人利益受到漠视,企业成为国家的附庸,社会面貌呆板,极大地阻碍了社会发展。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在农村推行以家庭为主的承包责任制,家庭又重新成为基本的生产单位而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意义。在城市实行简政放权、政企分离,引入法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搞活了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法人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人特殊利益的确认,对法人的自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尚不健全,因而法人犯罪现象大量发生。面对法人犯罪的浪潮,我们应当具有理性的态度,这种理性态度正是建立在对法人犯罪的科学解释的基础之上。对法人犯罪的解释是犯罪学面临的一个新问题。因为传统犯罪学是以自然人犯罪为研究对象的,这种理论显然难以完全适用于法人犯罪。正如美国学者克林纳德和耶格尔指出的,即使法律把法人视为无形的人,但是,法人的不法行为却不能在适用于个人的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理论结构中进行充分研究。相反,要理解法人的不法行为,首先就要停止把法人类推为人的作法,而按照法人的本来面目,即一个复杂的组织, 来分析法人的行为〔3〕。应该说,谢勇同志的新著在运用社会组织理论分析法人犯罪方面,作出了具有开拓性的贡献,从而使我们对法人犯罪现象的认识与理解达到了一个更高的水平。尤其是作者通过对法人犯罪的分析,提出走向成熟的法人社会的构想,远远超出了法人犯罪学的狭窄范围,达到了社会认知上的更大飞跃。
我与谢勇同志交往的时间不长,但思想上与理论上的契合却难以用时间来衡量。谢勇同志在硕士生期间受过社会学的专业训练,由此知识背景进入法学领域,专门从事犯罪学的理论研究,充分发挥了其社会学的知识专长,从而在推进犯罪学学科理论化方面建树卓然。我相信,读过本书的人对此都会留下深刻的印象。我以从事刑法理论研究为主,由于犯罪学尚未建立严密的专业槽,偶尔也伸过头去吃上几口。但愿在不远的将来,经过象谢勇这样一些犯罪学研究者的不懈努力,建构起严密的专业槽,我虽被拒之槽外,心亦甘矣。
承蒙谢勇同志不弃,邀我为本书作序,聊发以上感想,是为序。
注释:
〔1〕参见马俊驹《法人制度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第20页。
〔2 〕参见顾肖荣、 林建华《法人犯罪概论》, 上海远东出版社1992年版,第68页。
〔3〕参见克林纳德、耶格尔《法人犯罪——美国大公司内幕》,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第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