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现象学中的“标准化”与“非标准化”解读(待续)_现象学论文

另类胡塞尔——胡塞尔现象学的“标准化”和“非标准化”的解读(待续),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象学论文,胡塞尔论文,另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1-06 文献标识码:A

世上只有很少几位哲学家能使自己的哲学工作影响和支配人类思想运动超过一个世纪之久。德国的现象学家、当代哲学中的现象学运动创始人艾德蒙特·胡塞尔②就是其中之一。尽管如此,对胡塞尔思想的解读却并非不无问题。

在现当代哲学中,从研究的方案和目标来看,还有什么比分析哲学和解构主义思想以及批判理论的作家们之间的差距更大呢?尽管他们都把语言的特殊地位作为支撑其理论的基础,但是他们的兴趣完全不同,遵循的原则、发展的途径完全不同、得出的结果更是完全不同。他们在哲学上有完全不同的话语构架,并且缺乏可以共同分享的方法论;对于什么是哲学问题,什么是哲学的研究主题,他们之间存在着不可弥合的分歧。即便我们今天已经认识到,不存在所谓规范的方法论,但分析哲学的风格与解构主义思想是如此不同,以至于就是出于最大的善意,也不能说出他们之间有什么共同之处。但是,在当今的胡塞尔诠释中,如果认真阅读三大学派对胡塞尔的分析和解释,人们在其中竟然会发现,他们对胡塞尔的现象学研究纲领的表述,有惊人的趋同倾向,也就是说,分析哲学家、解构主义思想家和受社会批判理论影响和启发的思想家们,他们解读胡塞尔的方式却存在着惊人的一致性。哲学界的这个不争的事实,使人们感到迷惑不解。毫无疑问,在解读胡塞尔时,这些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目的。比如具有分析哲学倾向的评论家对胡塞尔思想有高质量的研究与吸收;而结构主义的思想家们则努力去剥夺胡塞尔的理论和方法的合法权力。我们当然决不可以把这两个学派的工作混为一谈。但是如果更深入一步地去阅读,我们就会发现,就胡塞尔思想的一般描述而言,这两个学派用以工作的胡塞尔“图像”是如此相近,以至于可以将它们归入同一个模式之中。我把这种统一的胡塞尔“图像”称之为“标准化描述”。本文的目的只是要指出,与这种“标准化描述”不同,还有一种非标准化的“另类胡塞尔图像”。笔者的许多工作都旨在努力去建立这种“非标准化”的胡塞尔解读。

为了解开上述谜团,我们要简要地做一些文献的回顾,勾画出这些学派使用的这幅“标准胡塞尔图像”的基本要素。

一、对胡塞尔思想的分析哲学探索

在分析哲学家研究胡塞尔的著作中,经常是洞见迭出、准确有力。他们经常把胡塞尔的思想运用于当前的意向性理论、认知理论和分析认识论等主题的研究工作中。分析哲学家这类工作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的发展,迫使整个对胡塞尔的研究工作超越了它早期的注释阶段,转入了细致的、具体的批判研究。就胡塞尔在意义理论、感知理论和判断理论方面的思想的研究而言,情况更是如此。比如在德国,有恩斯特·图根哈特(Ernst Tugendhat)的具有突破性的研究。他将胡塞尔用作分析哲学与德国现象学—解释学传统之间的媒介;③在关于主体际间性(Intersubjectivity)和交往问题的研究方面,有托伊尼森(Teunissen)的十分重要的研究胡塞尔的作品。这项工作也同在分析哲学与德国现象学—解释学传统之间建立桥梁这一工程有着清楚的关联;④同时,在英语国家或者英语出版物中,从弗勒斯达尔(Fllesdal)、莫汉蒂(Mohanty)、麦金太尔(McInyre)和史密斯(Smith)⑤的胡塞尔研究来看,他们更多的是把弗雷格⑥而不是布伦塔诺⑦当作他们进入胡塞尔意向性理论的出发点。这些著作集中关注的是胡塞尔的意向相关项(Noema)概念。总的来讲,他们认为,胡塞尔将意向内容等同于命题内容。这种理解使得德莱弗斯(Dreyfus)有可能提出这样的看法,即古尔维奇(Gurwitsch)把这个概念推广到感知之中的努力,会导致无限后退的逻辑困境。因为这种看法根本没有考虑到,被理解为观念实体(形式)的意义(Meaning)同感性材料[质料性(hyletic)内容]之间有任何内在的关联。如果我们把感知当作“前语言的(preliguistitic)”,并且把感知的确定性作为基础,在这个感知的基础上,内容才“被纳入”言语—行为中,并在言语—行为中被再次当下化,那么,感知材料自身被构造的方式,就必须在某种方式上不同于“赋予意义的行为”。但是胡塞尔坚持他对感知的确定性的解释,把感性确定性限定在下述意义观念中:这里的意义同逻辑意义一样,被特征化为一个非时间的、永恒的实体。既然质料性材料是具体的、时间性的,我们就面临着感知内容的无限后退问题:感性材料被一种与感知没有任何内在关联的形式所构造。⑧我在《意义的起源》一书中,特别是该书的《联结的名称/被联结的对象》一章中,集中讨论了同这种看法相关的两个困难:首先,将意向相关项的内容局限于弗雷格式的命题的看法有问题,其次,德莱弗斯认为,胡塞尔用“感知性意向相关项”这类特征描述来说明感知行为的意向内容(意义),这种看法也很有问题。我在《意义的起源》一书中批判这种观点说,胡塞尔在语言意义(Bedeutung)和感知意义(Sinn)之间做了严格的区分,这种区分不仅是术语上的,而且是类型上的区分。我还指出,胡塞尔在1920年讲课的手稿中,使用了大量篇幅,致力于发展这种对感知性的表指意义的特征刻画,致力于提出正确的感知现象学。胡塞尔思想的这一发展得到另一部更晚的著作的补充。在该著作中,胡塞尔越来越关心,人们如何能够根据它的历史的和时间上的动态生成来特征化命题话语的意义。⑨

分析哲学的胡塞尔解释者的第二批研究,将胡塞尔的思想同新近发展的认知心理学和人工智能(AI)学科联系在一起,并加以考察。德莱弗斯表示,既然胡塞尔将意义理解为各种规则,既然胡塞尔“仅仅根据意向性样态的内容的结构”来分析意义⑩,他就应该承诺和人工智能的支持者同样的理论思路。德莱弗斯据此进一步扩展了先前对胡塞尔的批判。(11)其结果是提出,不论是胡塞尔还是认知科学家,他们都不能对有意义的、广阔的和数量巨大的经验领域做出说明。在这些领域中,各种规则都不具有构造性,比如在感知和实践中,我们对工具的使用和工具对我们实践的参与关系,以及大部分人类行动的形式中都是如此。(12)有意思的是,看上去,麦金太尔非常不情愿跟在德莱弗斯的“对胡塞尔的计算主义的(computationalist)解读”后面亦步亦趋。麦金太尔试图通过发现胡塞尔和福多(Fodor)之间的重要差异来彻底地表明这一点。他指出,在他们关于心智性的“再次当下化(representation)”的各种概念,以及在心智生活中意义的地位的看法上都存在着重要差别。(13)

在所有这些文献中,没有任何一部分析哲学家的解释性著作,直接处理胡塞尔已发表和未发表的文本关系,并以此为基础研究作为整体的胡塞尔的方法。没有任何一项研究直接讨论这一点。他们都假定,胡塞尔自己后来所谓的笛卡尔式思路,以及他对笛卡尔式思路的表述,就是胡塞尔现象学方法的最终表述。他们认为,笛卡尔式思路穷尽了胡塞尔先验现象学的全部内容。只有一位思想家J·N·莫汉蒂懂得,事实并非如此,他多年来认真致力于考察在分析哲学认识论与现象学认识论的交叉领域中出现的问题。不过,他的研究仍然集中于建构先验性的构造性现象学的框架。据我所知,他还没有试图勾通此项研究与动态生成分析之间的联系。(14)

二、对胡塞尔的解构

与分析哲学背景的解释者相反,解构主义思想家几乎只关心胡塞尔的方法,虽然他们也没有深入阅读胡塞尔的手稿,尤其是20世纪20年代的文本。他们对胡塞尔的解构性研究几乎完全建立在德里达的著作之上。而作为德里达工作之出发点的是,首先由列维纳斯(15)和贝尔格(16)引入的,然后由萨特(17)以及某种程度上由利科(18)建立的胡塞尔思想的形象。根据这个形象,德里达写成了一部长篇手稿,后来分别于1962年和1967年出版了两部关于胡塞尔的书。其后,他把这些研究用作他自己哲学旅程的出发点。(19)德里达的手稿现在作为Le problème de la genèse dans la philosophie de Husserl(《关于胡塞尔哲学中的生成问题》)出版。本哈特·瓦登费尔茨(Waldengels)主张,阅读该手稿能够消除一个疑问:即德里达是否充分了解胡塞尔的著作?(20)不过,虽然这个文本于1990年出版,它却写于1953年和1954年间。那时《胡塞尔全集》只出版了前6卷,而20世纪20年代的讲座和手稿材料,尤其是那些处理“生成性问题”的文本根本没有出版。德里达的手稿中甚至未提及那些我们在《第一哲学》第1卷和第2卷亦即后来为《胡塞尔全集》第7和第8卷中发现的关于不同还原方式的讨论。正如F·达斯图尔(Franoise Dastur)所报道的,在20世纪50年代的巴黎,“胡塞尔式的哲学看起来是一种笛卡尔主义的新形式”。(21)德里达懂得,胡塞尔文本的现象学冲击力有可能带领我们超越现象学的界限,不过他仍然认为,胡塞尔思想难以避免地陷入了现代主义的框架之中。德里达对胡塞尔关于自觉排除一切自然主义的和哲学的预设程序的主张视而不见,反倒追随海德格尔的看法(22),并认为,在胡塞尔的描述分析中仍然可以发现一种深层的形而上学观念在起作用。他还认为,胡塞尔这些观念代表了一种发展过程的顶点——该过程始于笛卡尔,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这些就是德里达有兴趣要揭示的观念,他要将这些观念加以限制,然后置入其资源已经耗尽的传统之中。但德里达的解读是建立在胡塞尔的部分文本之上的,这些文本被标识为现象学“引论”。他并没有关注胡塞尔在20世纪20年代集中研究的普遍方法问题和对具体的动态生成现象学的丰富而又具说服力的研究。瓦登费尔茨在评论德里达这一局限的时候,也为德里达的这种疏忽提供了系统上的说明:“德里达如此固执地漠视动态生成现象学这一事实,或许是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对动态生成,一开始他就期待太多。这或许是他所有的希望之所在。”(23)

与其对读者已经熟悉的很多方面进行概述,不如让我指出这样一种关注胡塞尔方法的方式:分析一下近来的五项研究,看看它们是如何处理德里达和胡塞尔的关系的。

J·萨利斯(John Sallis)(24)在他的《划界》一书中正确地强调一个事实,即对德里达来说,恰恰是胡塞尔关于时间构造的理论,能够转过来反对印象性的当下化的观念,并最终反对关于封闭(Closure)的观念——“它对[笛卡尔式的]现象学来说可能是基础性的”(25)。萨利斯的确看到,这一转向是发生在胡塞尔自己的工作之中,只是没有试图将它整理出来,没有从胡塞尔的方法论问题方面发展它的内在潜力。

J·卡布托(John Caputo)在《彻底的解释学》(26)一书中给我们提供了一节论德里达对胡塞尔的分析的详细讨论。但让人吃惊的是他在这一文本中对胡塞尔的敏锐的处理:它被先前的评论所压迫,将胡塞尔投入笛卡尔主义这个“外来的进口货”的模式中。(27)卡布托提出,方法论上的笛卡尔主义偏见,在意向对象理论上误导了胡塞尔。“因为,几乎不可否认,在他的描述性分析这一层次上,胡塞尔不能充分地运用他思想中的解释学因素”。(28)也就是说,胡塞尔没有将感知作为解释来处理。甚至更糟的是,胡塞尔对意向性的描述,实际上“要求我们相信两个自我:一个处于世界之中,另一个,是它的先验替身”。(29)一方面,这个问题当然是笛卡尔式的思路所固有的,因为它将存在论主张附加到它在认识论的发现之上。(30)但是,与此同时,先验反思的观念(甚至在《大观念Ⅰ》中就是如此)包含了对经验自我与那个自我的先验结构之间的清楚区分,这样就有可能避免这个困难。

R·伽塞(Rodolphe Gasché)认识到,“后期胡塞尔”体现了“一种哲学类型,它不能随心所欲地被放入通常的哲学分类之中”(31)。他在《镜后的锡箔》一书里描述胡塞尔的方法时大大强化了这个发现。由于他强调德里达思想的系统性特点,所以,同其他论及德里达与胡塞尔联系的作品相比,伽塞看到了德里达与胡塞尔之间的更多的连续性。(32)不过,所有这些作家的主要兴趣都是德里达。这样,虽然我们在这些著作中发现了富有启发性的和激发性的洞见,但是他们之中没有人着手系统地说明胡塞尔的方法。

C·埃文斯(Claude Evans)不像上述那些著作那样一味追随解构。他在《解构策略》一书中(33),尝试着逐字逐句地批判德里达论胡塞尔的文本。这里只需指出,他处理德里达的解释的层次,非常不同于我的说明的层次。我的主张是,要对德里达在哲学上做出反应,本身就需要对胡塞尔的方法从整体上予以把握和批判性的说明。此外需要追问,经过对胡塞尔方法本身的正确重构,是否能真正地从中排除那些隐含的形而上学因素。根据德里达的看法,那些隐含的形而上学因素可能是胡塞尔方法失败的原因。埃文斯在某些方面触及了这个主题,但是他的焦点放在德里达的《声音与现象》和《论文字学》(34)中对胡塞尔的具体的原理观点的解读和误读之上。

德里达论胡塞尔的手稿写于1953-1954年。他的两部论胡塞尔的著作出版于1962年和1967年,这个时期,大量的关键性手稿文本——比如《第一哲学》、三卷本的《主体间性》和《被动综合分析》正在出版当中,大量与他的思想的地位相称的、内容丰富而充实的重要研究还正计划出版。所以,收集在《德里达对胡塞尔的解释》(1994)中的论文不可能对此有任何说法。直接评价德里达对胡塞尔文献的解释的论文(当然不是全部)大都集中于《逻辑研究》和《大观念Ⅰ》,偶尔涉及《危机》。只有瓦登费尔茨的文章中提供了一些信息,显示出德里达对胡塞尔的资料有广泛而系统的阅读,并且他对二手文献也比较熟悉。

解构主义作为一种哲学的反思风格,继承了大陆传统对丰富历史的浓厚兴趣。但让人吃惊(如果不是震惊的话)的是,我们发现,从上述分析可引出这样的结论:和分析哲学倾向的评论家的研究一样,解构主义研究所处理的文本范围也非常有限。或许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他们的解读中能够发现其交汇点的主要原因。但是我们要怎样刻画这个交汇点呢?我们怎样才能超越这些关于文本选择的初级的和表面的问题,从而把握他们共有的关于胡塞尔观点的哲学看法呢?

三、标准解释的趋同

根据分析哲学倾向的和解构主义的看法,胡塞尔关于现象学的最终表述给我们提供了三个关于意向性结构的论题,和三个关于真正的哲学方法的特征的论题,作为结果,则是三个致命的哲学错误。让我们从意向性分析开始。

1.所有行为依其本性都是意向的,这就意味着,它们的结构是如此,以至于它们必然与一个(不在场或在场的)对象相关联,这个对象是它们的主题。这个关联得以可能的条件是,一个抽象的、结构性的成分或实体(的在场);胡塞尔将它标识为Sinn(意义)或Bedeutung(意义)。把“行为”解释为“形式”,这一点使胡塞尔提出了“意向性活动(Noesis)”这一观念;同时,将意义特征化为“行为的内容”,为胡塞尔的“意向相关项”这一概念提供了本质性特征。同时,“意向相关项”被当作任何显现的感性内容的形式,只要它是具有形式的。“意向性活动(Noesis)”和“意向相关项”的相关性,规定了意识的不可还原的、普遍的结构。

2.胡塞尔进一步对意义(Sinn)和意义(Bedeutung)做了术语上的区分,使之平行于感知行为和理解行为(判断行为)之间的结构性区分。与此同时,胡塞尔在对这两种区分的“意向相关项”的意义成分进行特征化时,仍然依据“使之成为命题性的”意义(它大致相当于弗雷格的“意义”)来完成这个任务,只是由于坚持“感知性意义(Sinne)是前语言的”,才导致了进一步的混乱,破坏了这幅(胡塞尔—弗雷格)图画。于是,我们发现,在胡塞尔的理论中充满了各种对意向性的生活的逻辑主义(logistic)或逻各斯中心主义的特征化,因而导致他的感知理论与此不协调。胡塞尔用这样的模式来对感知进行特征化的后果是,导致了许多不能解决的问题:要么(1)我们面临着无形式的材料(感性数据)和形式[观念性的意义(meaning)]之间不可跨越的鸿沟;要么(2)表面上坚持术语上的区分,认为感性意义(Sinne)是前语言的;但是,他对这个站不住脚的立场的坚持,使得意义(弗雷格意义上的意义,senses)独立于语言,并且使得没有任何感性感知是解释性的;要么(3)给予“意向相关项”的逻辑主义的特征以优先性(同他表达出来的理论相反),而因此他被卷入下述理论,即认为感知只能是解释,也就是说,“‘目光’是不能够‘持续’的(‘the look’cannot‘abide’)。”(35)

3.可以通过可表达性原则来确定意义、指称和语言之间的关系:符号是物理性的具体个例(实在的实体),具体个例是意义(观念实体)的代表者,并由此而表达意义;这些符号(现在被称为expressions,词语,表达)借助意义指称对象(实在的或者观念的实体)。这样,符号与它们的意义,以及它们的所指只是外在地相互关联。对于对象的构型和当下化,符号是必要的;但是对于这类意义的形态和存在来说,符号不再必要。此外,意义不仅有一个实体(观念的),而且有内容(概念的);它们都独立于属于现实存在领域的任何事物。这也导致,附着在符号之上的主体之间的交往过程外在于交往过程的内容(不管它是意义还是指称),同时也外在于交往共同体的历史。这种情况导致胡塞尔得出下述理论:即合理性证明或者实证,可以被还原为明证性问题,而明证性则由一对概念来定义:(a)对被意向的意义和进行充实的意义之间、“当作(takeing as)”和“被给作(given as)”之间的一致性的直接的或直观的洞见;(b)所指的最理想的(optimal)当下化。

这些观念反应在并且基于胡塞尔方法的三个相互依赖的特征之上。

4.将意义特征化为行为的观念性的结构成分,这导致给出意义的方式不同于现实实体,也就是说,行为—意义相关性,使得指称得以发生;如果行为—意义相关性自身成为一个所指,那么在反思中,行为-意义相关性的“被给出”,就根本不同于实在对象的“直接的”被给出。对现实对象和事件的“纯粹本质”的分析把这些“纯粹本质”理解为,在可能的行为中现实的实例可能被给出的规则(实例的实际性并无必要);这种分析同时又坚持,这类本质在某个领域中相互关联,这个领域能够向“本型洞见”被给出,或当下化;对这种主张的坚持,便在这类本质性的相关性运作的领域与同现实存在物的领域之间,形成了一条鸿沟。这样,各种当下化模式之间的认知上的对立,就变成了先验的领域和现实的领域之间实存上(ontic)的差别。而且这还导致,从我们对意向性内容的理解中排除了自然主义的解释,或者导致我们如今更喜欢的说法——因果论的解释。

5.胡塞尔还给这个现象学纲领投放了一个笛卡尔式的终结点,也就是说,加上了一个存在的整体性所要求的绝对的出发点或基础,可以在绝对知识中给出这个整体性本身。现实世界只是一个通过不同视角而向意识显现的或者当下化的超越领域。这样,我们对现实世界的理解,就必然随时准备接受不断进展的经验进程对我们的理解的纠正。所有的经验知识都是可怀疑的,所以不能给哲学提供一个出发点。但是胡塞尔认为,现实世界作为整体是对现实世界存在的潜在基础的信仰相关物。对“存在论题(thesis of existence)”的悬置行为,给直观审视打开了第二个领域,即一个内在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其当下化的模式可以承诺担保可证性。因为这里,存在与被给出之间有全适的一致性;这种全适的一致性可以导出我们对它的当下化的直接直观,并足以保证它的存在。先验的领域同现实的领域之间实存性(ontic)的差别,由此转化为(绝对的)意识和世界之间存在论上的差别。既然认为,还原提供给我们的意识是“开放的无限性的领域,而且又是自我包容的存在领域”(36),绝对意识就成为,对存在的整体进行主体化的不可还原的出发点。同超越的领域相反,这个领域既是内在的,又是先验的,也就是说,这个第二领域被理解为,从事着反思的绝对意识。

6.为了对抗主观唯心论的威胁,胡塞尔提出,正如意识在内在领域运作时一样,意识是以如下方式构成的:它总是包含与超越内容的联系。这里的出发点不是心理学事件,也不是心理学事件的领域,而是“我思”的模式与所思的显现之间的基本的联系。胡塞尔著名的把世界放到“括号中”的进程,并不意味着丧失了世界,而毋宁说,它被论题化为“相关性的东西”、论题化为不可还原的显现内容的领域;作为相关性的世界是对行为与显现之间的这种关系的先验性解释;在这种关系的多样性中,这种关系给我们提供了一切不同的超越性区域的多样性的基础。不过,这个差别以牺牲自我的统一性理论为代价而得到保障,因为,现在看起来,自我被分割为先验的自我和经验的自我。先验的自我是构造的执行者,它是一门被称为先验现象学的特殊学科的主要研究内容。经验自我则必然会是由先验自我构造的诸内容中的一项内容,成为一门被称为现象学的心理学的不同学科的主要研究对象。

这种对意向性和现象学方法的看法,被视为胡塞尔的纲领的不可还原的核心思想,据此,围绕着三组问题对胡塞尔的纲领的批判,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其中的每一组问题都能发展出我们可以在先前的思想家中发现的批判性困境。

7.问题一,把先验主体性理解为意识,并且把意识理解为同时具有两种形式:它具有(a)它自己本身的存在的内在形式(its own inner form of being)与(b)它自己本身在时间中的“自身-当下化”的内在形式(its own inner form of temporal self-presence)。这种理解的结果是,在最深的层次上,从基础上削弱了意识向自己进行“自身—当下化”的全适性。的确,正像胡塞尔自己对时间性的研究指出的那样, “当下在场”只是一个界限,甚至是一个“抽象的”界限:它处于两个不可还原的非当下的形式之间,即处于“始终后退的过去”和“至多只给出我们开放的道路的未来”之间。试图通过假定回忆具有必然真的(apodictic)属性,或者通过重建同一性,并把这种同一性作为差别的条件,用来支持“当下化”这一观念,这种尝试只会暴露出问题的严重性。自我当下化进程没有意识,胡塞尔的整个纲领就失去了它不可动摇的出发点。如果根据关于意识的观念,我们再考虑到那些对(先验的)主体性的这种特征的优先的、甚至是私人占有的特点时,如果我们试图将它置入和另一个有情感的被创造物的关系中的时候,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提出主体际间的时间性问题的时候,整个纲领只会变得更加复杂混乱。

8.问题二,胡塞尔的基础主义纲领将世界,亦即各诸实体的整体和各实体的各个区域,放入与世界的基础的关系中,同时,它在工作中又将对它的经验说明与先验说明彻底地分裂开来。这就同时引入了对世界可能进入被给出方式的压缩,以及从任何哲学上对这个基础的本质性理解的贡献中,排除了我们的(物理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一旦先验主体性被设定为那种基础,一旦那种基础被解释为意识,世界就只能作为意识生活的不独立因素而被给出。由于科学——不管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必然在世界的某个区域中工作,它们没有、也不可能显现出作为整体的世界的结构。甚至在工作中,这些科学都潜在地假定了,世界的存在正发挥着作用。原则上,科学不可能显示作为基础的世界的存在,因为它们都奠基于主体性和世界的这种先天的相关性之上,并且据此获得它们的正当性和意义。这意味着,在意识的基本结构被发现的领域,在哲学努力发现其逻各斯的领域,不仅排除了研究无生命自然的物理学科,而且排除了致力于把生命的韵律和舞蹈再当下化的生物科学,甚至连展示我们的不同的历史性存在领域的人文科学都被排除在这个领域之外。胡塞尔将先验和现实之间的差异等同于意识(内在的)和世界(超越的)之间的对立,这难道不会使我们犯下大错,在意识和具体的存在之间、在关于意向性生活的本质结构的科学与经验科学——不管是自然经验科学还是与人文经验科学之间构建了一个不可跨越的深渊?(待续)

Donn Welten,“The Other Husserl:The Standard of Nonstandard of Husserl's Phenomenology”载于The Other Husserl:The Horizons of transcendental Phenomenology,Indiana University Press,Bloomington and Indianapolis,2000

注释:

①邓昂·威尔特恩:《另类胡塞尔:先验现象学的视域》(The Other Husserl,The Horizons of Transcendental Phenomenology,Bloomington和Indianapolis:印第安纳大学出版社,2000年)。

②我在引用胡塞尔的著作时,尽量给出德文和英译文的页码。如果没有特别的声明,英译文均为我的翻译。如果我引用别人的译文,或者在别人的译文基础上略有修改,我会随文注出。

如无特别说明,德文页码均指《胡塞尔全集》(Husserliana)的页码。读者应该注意,《胡塞尔全集》各卷包括了比原版著作更为丰富的材料。比如全集版的《形式与先验的逻辑》(Formale und transzendentale Logik),即《胡塞尔全集》第10卷,不仅包含了在《哲学与现象学研究年间》(Jahrbuch für Philosophie und phnomenologische Forschung)上友表的文本:Formale und transzendentale Logik:Versuch einer Kritik der logischen Vernunft(Halle a.d.S.:Niemeyer,1929),第v-xiii页,第1-298页,而且还包括了胡塞尔没有交付印刷的在这期间写下的大量手稿。

③参考恩斯特·图根哈特:《胡塞尔和海德格尔的真理概念》(Der Wahrheitsbegriff bei Husserl und Heidegger,柏林:de Gruyter,1967)和《语言哲学导论》(Einführung in die sprachanalytische Philosophie,美茵的法兰克福:苏尔卡普,1976),尤其是第143-160页;由P·A·加纳(Garner)译为《传统的和分析的哲学:关于语言哲学的讲座》(Traditional and Analytical Philosophy:Lectures o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82)。近来的一本图根哈特论文选集以标题《哲学论文集》(Philosophische Aufstze,美茵的法兰克福:苏尔卡普,1992)出版。

④M·托伊尼森(Michael Theunissen):《他者》(Der Andere,柏林:de Gruyter,1965);英译本标题为:The Other:Studies in the Social Ontology of Husserl,Heidegger,Sartre and Bubner(剑桥,马萨诸塞:MIT Press,1984)。

⑤参考D·弗勒斯达尔(Dagfinn Fllesdal):《胡塞尔的意向相关项观念》(“Husserl's Notion of Noema”),载于《哲学杂志》(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66(1969年10月16日):第680-687页;R·麦金太尔和D·史密斯(Ronald McIntrye and David Smith):《胡塞尔对意义和意向相关项的认定》(“Husserl's Identification of Meaning and Noema”),载于《一元论者》(The Monist)59(1975年1月):第115-132页;R·麦金太尔和D·史密斯:《通过意向的意向性》 (“Intentionality via Intentions”),载于《哲学杂志》68(1971年9月16日):第541-561页;《胡塞尔和意向性:关于心智、意义和语言的研究》(Husserl and Intentionality:A Study of Mind,Meaning,and Language,Dordrecht:D.Reidel,1982)。对了解在分析哲学的语境中的胡塞尔研究有帮助的文献,还可参考R·麦金太尔:《塞尔论意向性》(“Searle on Intentionality”),载于《探索》(Inquiry)27(1984):468-483,和《胡塞尔和心智的表象理论》(“Husserl and the Representational Theory of Mind”),载于《传统》(Topoi5)(1986):第101-113页。

⑥有两部优秀的著作已经描画了弗雷格和胡塞尔之间的关系。参考J·N·莫汉蒂:《胡塞尔和弗雷格》(Husserl and Frege),和更近的,M.达米特(Michael Dummett):《分析哲学的起源》(The Origins of Analytical Philosophy,剑桥,马萨诸塞:哈佛大学出版社,1994)。亦参考R.麦金太尔:《胡塞尔和弗雷格》(“Husserl and Frege”),载于《哲学杂志》84(1987年10月):第523-535页。

⑦如果试图批判性地通达胡塞尔的意义概念以及由此而来的意向相关项概念的话,通过弗雷格接近胡塞尔特别富有成果。同时,胡塞尔自己并非将弗雷格,而是将他的老师布伦塔诺看作对他影响最大的人:“我的整个发展是由我在F·布伦塔诺那里的出发点(durch den Ausgang von)所决定的。”给维尔施的信,1933年6月17日和21日,《书信集》(Briefwechsel),3/6,460。

⑧H·德莱弗斯(Hubert Dreyfus):《感知意向相关项:古尔维奇的重大贡献》(“The Perceptual Noema:Gurwitsch Crucial Contribution”),见于L·恩玻瑞(Lester Embree)编辑的《生活世界和意识:为阿隆·古尔维奇而做的论文》,(Life-world and Consciousness:Essays for Aron Gurwitsch,Evanston,I11.:西北大学出版社,1972),第135-170页,重新出版于H·德莱弗斯编辑的《胡塞尔、意向性和认知科学》,(Husserl,Intentionality,and Cognitive Science,剑桥,马萨诸塞:MIT出版社,1987),第97-123页。

⑨关于对这些作者提出的意义理论的回应,参考我的《意义的起源》(The Origins of Meaning:A Critical Study of the Thresholds of Husserlian Phenomenology),见于《现象学文库》(Phaenomenologica),第88卷(The Hague:Martinus Nijhoff,1983),以及《联结的名称/被联结的对象》(“Verbindende Namen/Verbundene Gegenstnde:Frege und Hsserl über Bedeutung”),见于由C.雅姆和O.珀格勒尔(Christoph Jamme and Otto Pggeler)编辑的《争论中的现象学》 (Phnomenologie im Widerstreit,Frankfurt am Main:Suhrkamp,1989),第141-191页。

⑩德莱弗斯:《导论》(“Introduction”),见于《胡塞尔、意向性和认知科学》,第21页。

(11)同上。

(12)实际上他表示,胡塞尔“开始作为认知心理学和人工智能的当前研究之父出现的”。同上,第2页。

(13)麦金太尔:《胡塞尔和心智的表象理论》。

(14)J·N·莫汉蒂:《先验哲学的可能性》(The Possibility of a Transcendental Philosophy),《现象学文库》,第98卷(海牙:马蒂尼斯·尼基霍夫,1985)。

(15)E·列维纳斯(Emmanuel Levinas):《胡塞尔现象学中的直观理论》(La théorie de l'intuition dans la phénoménologie de Husserl,巴黎,1930);英译本标题为:The Theory of Intuition in the Phenomenology of Husser,A·奥里安纳(André Orianne)译(Evanston,I11.:西北大学出版社,1973)。在胡塞尔自己的一封信中有一段评论,涉及这项关于他的现象学的研究。在对那些陷入“古老的哲学幼稚”和误解了他的现象学(舍勒、海德格尔、黑林-施特拉斯堡和其他人)的人的抱怨中,他提及列维纳斯近来出版的书,并且说,它“把我的现象学降到了和海德格尔的现象学同样的层次,并且由此使它丧失了真正意义”。见1933年6月17日和21日给韦尔希(Welch)的信,《书信集》,3/6,第458页。如果联系到法国解释者大都通过海德格尔解读胡塞尔的令人吃惊的趋势,那么胡塞尔的这个抱怨对这种趋势来说,不啻于一声预言性的警钟。

毫无疑问,胡塞尔的《笛卡尔式的沉思》对法国接受他的现象学有着重大影响。虽然胡塞尔并没有以德语出版它,甚至渐渐放弃了对它的修订,以便开始着手于我们现在看到的《欧洲科学的危机》一书,它却立即由E·列维纳斯和G·皮尔费尔(Gabrielle Pilfer)翻译成法语,并于1931年出版。参考《笛卡尔式的沉思》(Méditations Cartésiennes,巴黎:A.Colin,1931)。这部著作是胡塞尔1929年2月23日和25日于索邦做的两个讲座的增补和扩充,现在称为“巴黎讲座”。关于原始的德文文本,参考胡塞尔:《笛卡尔式的沉思》和英文翻译。有关对它在胡塞尔思想中之位置的全面讨论,见我的《另类胡塞尔》第5和第6章。

(16)G·贝格尔(Gaston BerSer):《胡塞尔哲学中的“我思”》(Le Cogito dans la philosophie de Husserl,巴黎:Aubier,1941);英译本标题为:The“Cogito”in Husserl's Philosophy,凯瑟琳·麦克劳林(Katldeen McLaughlin)译(Evanston,Illinois: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1972)。

(17)J·P·萨特(Jean PauI Sartre):《存在与虚无》(L'être et le néant,巴黎:利布莱列·伽利玛,1943);英译本标题为:Being and Nothingness:An Essay on Phenomenological Ontology,Hazal Barnes译(纽约:哲学文丛,1956)。

(18)P·利科(Paul Ricoeur):《胡塞尔:对他的哲学的分析》(Husserl:An Analysis of His Pilosophy),E·巴拉德和L.恩玻利(Edward Ballard and Lester Embree)译(Evanston,I11:西北大学出版社,1967)。

(19)J·德里达(Jacques Derrida):《胡塞尔哲学中的发生问题》(Le Problème de la Genèse dans la Philosoophie de Husserl,巴黎:法兰西大学出版社,1990);《埃德蒙德·胡塞尔的“几何学的起源”》,(Edmund Husserl's l'origin de la géométrie,巴黎:法兰西大学出版社,1962);英译本标题为:Edmund Husserl's Origin of Geometry:An Introduction,J·利维(John Leavey)译(Atlantic Highlands,New Jersey:Nicholas Hays,1978);《声音与现象》(La Voix et le Phénomène,巴黎:法兰西大学出版社,1967);英译本标题为:“Speech and Phenomena”,D·B·艾利森(David.B.Allison)译(Evanston,I11.:西北大学出版社,1973)。

(20)B·瓦登费尔茨(Bernhard Waldenfels):《听自己说:德里达记录现象学的声音》(“Hearing Oneself Speak:Derrida Recording of the Phenomenological Voice”),见于《斯宾戴尔会议(1993):德里达对胡塞尔的解释》(Spindel Conference[1993]:Derrida's Interpretationof Husserl),L·劳勒(Leonard Lawlor)编辑,《南部哲学杂志》(The Southern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XXXII,Supplement 32),第75页。

(21)F·达斯图尔:《胡塞尔和德里达中的有限和重复》(“Finitude and Repetition in Husserl and Derrida”),见《德里达对胡塞尔的解释》,第113页。

(22)关于胡塞尔和海德格尔的关系,见我的《另类胡塞尔》第5和第14章。

(23)瓦登费尔茨:《听自己说》,第75页。

(24)J·萨利斯:《划界:现象学和形而上学的终结》(Delimitations:Phenomenology and the End of Metaphysics,Bloomington:印第安纳大学出版社,1986)。

(25)《划界》,第24页;亦参见第143页。

(26)J·卡布托:《彻底的解释学:重复、解构和解释学筹划》(Radical Hermeneutics:Repetition,Deconstruction,and the Hermeneutic Project,Bloomington:印第安纳大学出版社,1987),第120-147页。

(27)《彻底的解释学》,第56页。

(28)同上。

(29)同上书,第57页。

(30)参考《另类胡塞尔》第10章以下。

(31)R·伽塞:《镜后的锡箔:德里达和反思哲学》(The Tain of the Mirror:Derrida and the Philosophy of Reflection,剑桥,马萨诸塞:哈佛大学出版社,1986),第80页。

(32)参考上书,第110-112页,第244-250页。

(33)C·埃文斯:《解构的策略;德里达和声音的神话》(Strategies of Deconstruction:Derrida and the Myth of the Voice,Minneapolis,明尼苏达大学出版社,1991)。

(34)雅各·德里达:《论文字学》(De la grammatologie,巴黎:Les Edition de Minuit,1967);英译本标题为:Of Grammatology,G·斯皮瓦克(Gayatri Spivak)译(巴尔的摩: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出版社,1976)。

(35)德里达:《声音与现象》(Speech and Phenomena),第104页。

(36)这是胡塞尔写在自己手头那本《观念Ⅰ》的边页上的一段插语。引文参见舒曼编辑的《观念Ⅰ》附录37。也见于比梅尔编辑的《观念Ⅰ》第72页,在那里它被插入原文中。这里所引的是英文译文,第65页。关于《观念Ⅰ》的背景和形成的附加材料,参考K·舒曼(Karl Schubanann):《现象学的辩证法Ⅱ: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Die Dialektik der PhnomenologieⅡ:Reine Phnomenologie und phnomenologische Philosophie,海牙:马蒂尼斯·尼基霍夫,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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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塞尔现象学中的“标准化”与“非标准化”解读(待续)_现象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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