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五省云南/广西籍未成年被拐卖/骗妇女/儿童流入地个案研究(之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广西论文,云南论文,之二论文,个案论文,妇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其次,就生存与发展的现状特征而言,
(1)目标人群的劳动力价格大大低于当地的同行,相比较而言,可以称为廉价劳动力。以艺员为例,其月工资虽然为300—700元,表面上看并不低于当地的最低月工资水平,但首先,与当地同行的月工资1500—3000元相比,她们的月工资收入仅占1/2—1/10;其次,她们日均工作时间为15—16小时,当地同行的日均工作时间为8小时,她们的工作时间大大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是当地同行的两倍;再次,如果按每天工作15小时、每月30天计算,其每小时的工资仅0.7元—1.6元,这一劳动力价格无疑是低廉的。
(2)工作环境较恶劣,生活条件较差。电子加工业的劳动场所条件很差,不但有环境污染,还存在着安全隐患;对艺员来说,她们很多时间在露天工作,并往往超长时间工作,工作场所没有休息的地方。而无论流水线作业还是演出,经常性的加班加点,也使得目标人群难以得到正常的饮食和休息。
(3)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目标人群中多数人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没有为她们交纳应交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而那些签了合同者,也只有签或不签的权利,不仅难以对合同的条款提出异议,合同中有关她们应有的社会保障的内容也是缺失的。她们没有节假日,没有休息日,没有加班费,没有医疗保险。有的企业主给她们包吃住,但是一旦生病,企业主便不支付工资,她们只能小病不休息,大病回家。可见,她们包括劳动权益在内的公民权益受到侵害。
(4)职业发展机会匮乏。由于职业知识和技能的缺乏,她们只能成为廉价劳动力;由于廉价劳动力从事的是非技能性的、劳动密集型的职业,经常超时劳动,她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工余学习以充实和提高自己,企业主也不可能花费财力、物力和时间对她们进行培训;由于缺乏一定的学习和培训,她们始终只能是廉价劳动。而廉价劳动力的“吃青春饭”(体力型)而非“吃技术饭”(技术型)决定了她们难免更容易被年轻力壮者替代。因此,事业发展对她们来说是一种奢望,她们对于未来的设想如她们所说,只是“多挣一点钱后有一个稳定的归宿,不要再在社会上漂来漂去”。
(5)心理健康状况不良。由于过早地离开家乡挣钱养家,工作缺乏保障,劳动时间过长,工作的被迫性,发展机会渺茫,社会支持网络缺乏等等,目标人群缺乏生活安全感,许多人处于对生活的担虑之中。
第三,就在流入地的社会支持特征而言,
由于每天超时工作,没有休息日和节假日,她们与外界联系很少;而加上长途电话费太贵、写信不方便等原因,她们与家乡的联系也很少。尽管每年过年时能回家一次,但由于回家花费太多,必须赶回来挣钱,她们大多十几天也就赶回来了。与一起来到流入地的家乡的小姐妹们,她们平时联系也不多,只有在调工作或需要找工作时才互相告诉或打听一下。可见,在流入地,她们缺乏社会性支持网络。
六、近十余年来拐卖/骗妇女儿童现象的运行轨迹及其规律
综合上述的分析,可将近十余年来中国大陆地区拐卖/骗妇女儿童现象的运行轨迹及其变化规律主要综述如下:
首先,流出地和流入地的背景特征为,
(1)流出地一般为贫困/欠发达的内陆地区,尤其是贫困山区;流入地一般较发达的平原地区和沿海地区,尤其原先经济基础较好,改革开放后又先行一步的沿海开放地区。
(2)流出家庭一般为经济负担较重,尤其是贫困家庭;婚迁流入家庭一般为流入地经济水平中等偏下的家庭,收养流入家庭一般为流入地经济水平居中及以上的家庭。
(3)大多数被拐卖/骗的妇女/大龄女童原本都已不堪家乡/家庭生活的重负,渴望一种新的生活,都有一种强烈的外流冲动:在留在家乡意味着贫穷、繁重和艰难和外流意味着富裕、轻松和新生活之间,她们都选择了外流,并努力把握一切可以外流的机会。由此,妇女改变命运的传统途径与目的——婚嫁,以及现代途径与目的——打工、做生意成为流出地妇女与大龄女童的三大流出途径与目的。
其次,从妇女/大龄女童被拐卖/骗流出的变化看。
(1)从变化的轨迹看,1980年代——1990年代上半期,流出地妇女/大龄女童的流出途径和目的主要是婚嫁。而随着流入地信息的增加、劳动力市场的出现和扩展、流入地婚姻市场和男子择偶方式的变化,流出地经济的发展和妇女婚姻价值观念的变化,至1990年中期开始,打工、做生意逐渐与婚嫁一起,成为流出地妇女/大龄女童的三大流出途径和目的。
(2)与之相对应,外流妇女/大龄女童的理性定位从主要为嫁人——通过婚姻改变自己的命运,转变为嫁人或工作——通过婚姻或参与工业化劳动改变自己的命运。而也正是由于此,如果说在1980——1990年代上半期,被拐卖/骗的妇女/大龄女童大多是因为打算成婚而被拐卖/骗的话,那么,在1990年代中期开始,因打算外出打工、做生意而被拐卖/骗的妇女/大龄女童人数不断增加。
第三,从妇女/儿童被拐卖/骗流出现象的产生与蔓延的原因看。
(1)拐卖/骗妇女/大龄女童婚迁现象之所以屡禁不绝,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婚姻市场的存在。其中,流出地是卖方市场,流入地是买方市场。而在来自流出地的推力、流入地的拉力以及流出地、流入地的助力这三股力量合力的作用下,通过流出地和流入地的互动,又进一步形成了某种以拐卖/骗妇女/大龄女童为途径的婚姻买卖市场体系;
(2)被拐卖/骗妇女/大龄女童对于外流途径的选择是符合她们身居于其中的传统农业社会的理性逻辑的:农业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熟人社会”的基础是诚信而不是法律。被拐卖/骗妇女/大龄女童均以传统农业社会为主要人生场景,持有传统农业社会的价值观念,相信诚信是人际交往的底线。正是这一在传统农业社会的理性逻辑中形成的安全期待使她们对包括亲戚、朋友、同乡、同学等在内的熟人抱有较大的信任感。只是不幸的是,这些熟人恰恰是拐卖/骗者。由此可以说,正是传统农业社会的逻辑思维和信息不对称造成了众多的流出妇女/儿童由理性行动的“婚迁妇女/儿童”、“打工妇女/儿童”、“经商妇女/儿童”最终成为他人眼中非理性流动的“被拐卖/骗妇女/儿童”。
(3)与被拐卖/骗的妇女/大龄女童相比较,非法/非正常收养的婴幼儿当是更缺乏自主和自由的流入。而如果说,与农村的脱贫富裕相伴随,拐卖/骗妇女儿童成婚现象的蔓延是不期而来的话,与这一脱贫和富裕相伴随,非法/非正常收养婴幼儿现象的滋长与蔓延也当是在人们意料之外的。而无论是妇女/儿童的被拐卖/骗成婚,还是以非法/非正常收养婴儿传宗养老照顾家庭,其中核心理念都是“父系家长制”。这一核心理念得以实践和实现,则是包括“男高女低”、“男优女劣”、“男强女弱”等等在内的社会性别不平等制度运作的结果。由此这至少表明,在以男子为中心的传统社会性别制度中,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能使妇女儿童摆脱身为妇女儿童的苦难,并不一定会使妇女儿童的权利获得应有的保障。
第四,从被拐卖/骗妇女在流入地的生存与发展状况看。
近十余年来,与被拐卖/骗的妇女/儿童由较单一的被拐卖/骗成婚、成为传宗养老照料家庭者向较多样的被拐卖/骗成婚、成为传宗养老照料家庭者、成为廉价劳动力、成为性服务者相伴随,被拐卖/骗妇女/儿童在流入地的权利受损也从较单一的婚姻权利受损、人身自由权利受损扩展为包括婚姻权利、劳动权利、受教育权利、生存权利、人身自由权利、社会保障权利等等在内的多层面、综合性的权利受损——被拐卖/骗妇女/儿童权利受损更为多样化和复杂化。而从另一方面看,在这一逆境中,被拐卖/骗妇女/大龄女童也正在生成着自己的抗争策略,发展着自己的能动作用,加上社会各界和政府的作用,由此,与1990年代上半期以前相比,1990年代下半期以后,被拐卖/骗妇女儿童在流入地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有了较大的改善。
第五,就流入地政府在遏制拐卖/骗妇女儿童现象的产生与蔓延中的作用看。
(1)在对儿童收养的管理方面,1990年代以后,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抓紧和人口管理制度的严密,城市非法/非正常收养儿童现象大幅度减少。但在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管理制度存在某些漏洞的农村,非法/非正常收养儿童的现象反而有一定程度的增加。
(2)流出地的推力和流入地的拉力的存在,形成两地对异地婚姻的供求关系。而这种供求关系可以形成合法正规的婚姻市场,也可以形成非法乃至犯罪的婚姻市场,这一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第三股力量——两地的助力。就流入地而言,当地政府(社区)与民众对拐卖/骗婚姻的某种默认与宽容,以及为保障这种婚姻的稳定而实施/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化措施,对于消除拐卖/骗婚姻,控制拐卖/骗妇女/大龄女童婚迁流入现象的发生和蔓延,无疑是不利的。
(3)相比较而言,被拐卖/骗婚迁妇女在流入地处于边缘地位,属于弱势群体,流入地的政府、社区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为改善这些妇女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已做了不少工作。其中,安徽省天长市和舒城县有关部门为婚迁流入妇女特别颁发的“黄色结婚证明”、“黄色准生证”,就在维护婚迁流入妇女,尤其是未成年婚迁流入妇女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这表明,政府正日益重视解决拐卖/骗妇女儿童问题,不断加强对被拐卖/骗妇女儿童合法权利的保护。而事实上,在制止拐卖/骗妇女儿童现象的发生,维护被拐卖/骗妇女儿童合法权利中,政府的主导性力量和作用确是必不可少的。
第六,1990年代以前被拐卖/骗成婚的妇女/大龄女童所生育的子女现已进入青少年期,他/她们中的许多人对母亲的身份感到心理不适,而这反过来也造成了母亲的心理压力。
项目组在调研中还发现,流入地1990年代以前被拐卖/骗成婚的妇女/大龄女童所生育的子女现已进入青少年期,他/她们中的许多人对母亲的身份——来自贫困地区、贫困家庭、外省人、被拐卖/骗成婚等感到心理不适,不少人甚至处于某种心理压力之中。而子女的这一心理不适和心理压力反过来也对母亲产生了心理压迫。如何较好地解决这些被拐卖/骗成婚者子女的心理问题,应当引起社会的关注。
七、未来十年内拐卖妇女儿童现象变化的趋势
以本项目的调查研究为基础,结合相关资料的分析,本报告对中国大陆未来十年内拐卖/骗妇女儿童现象的变化趋势作如下预测:
第一,反对和预防拐卖/骗人口,尤其是妇女儿童的形势将依然十分严峻。
由于自然地理条件差异性的存在,由于东中西部间经济发展差距的存在,由于城乡间贫富差距的扩大,由于户际间资源配置不平等和经济收入差距的扩大,以较发达地区为目的地的外流将仍是贫困/欠发达地区和贫困/欠富裕家庭人口脱贫致富的主要途径。由于贫困/欠发达地区大多处于传统农业文明中,贫穷/欠富裕家庭大多在传统农业文明占主导地位的农村,而流入地大多为工业文明社会,现代工业文明理性和知识的短缺会使贫困/欠发达地区的流出人口处于传统农业文明理性与现代工业文明理性大规模和深层次冲突的困境中,有的人难免成为牺牲者。由此,反对和预防拐卖/骗人口,尤其是妇女儿童的形势将依然十分严峻。
第二,被拐卖/骗婚迁妇女儿童的重点流入地区将出现较大的转移;在较发达地区,被拐卖/骗妇女儿童的流入将从以成婚为重点转向以剥削劳动力为重点。
1990年代中后期以前,拐卖/骗婚迁妇女儿童的流入地绝大多数为沿海较发达地区,如浙江、江苏、山东、福建等,买/拐骗妻者绝大多数为当地在此之前因各种原因,尤其是贫困而“娶妻难”者。随着这些地区经济的发展,随着这些地区男性成年未婚者人数不再累积而大规模婚娶的阶段已过,随着家乡人通过外流妇女越来越多地掌握了流入地的相关信息,拐卖/骗婚迁妇女儿童的重点流入地区将出现较大的转移。即,沿海发达地区将由被拐卖/骗婚迁妇女儿童的流入“第一线”退居至“第二线”,而中部那些正在逐步摆脱贫困、“新娘”需求上升且贫困/欠发达地区对其信息较匮乏的地区将成为拐卖/骗婚迁妇女儿童的一线流入地。
与被拐卖/骗婚迁妇女儿童重点流入地出现地区性转移,中部地区将成为“第一线”相对应,由于在较发达地区存在劳动力“买方市场”,在贫困/欠发达地区存在劳动力“卖方市场”,随着外嫁不再被贫困/欠发达地区妇女儿童认为是改变人生的最主要的途径,脱贫致富途径/方法不断多样化,被拐卖/骗至沿海较发达地区的妇女儿童的流向将从以婚迁为主转变为以廉价劳动力为主,较发达地区有可能成为拐卖/骗妇女儿童成为廉价劳动力的“第一线”:事实上,在本项目多数调研点及其周围,近几年来,流入的妇女儿童已从以婚迁流入为主转为以就业(包括非法就业)流入为主,被拐卖/骗廉价劳动力的人数有所上升。
第三,就总体而言,拐卖/骗妇女儿童成婚和成为廉价劳动力将成为拐卖/骗妇女儿童的两大主体现象,而流出地也将形成具有地区特征的梯级流出层次。
与1990年代中后期以前拐卖/骗妇女儿童主要是以成婚为终点,即大多数被拐卖/骗妇女儿童是成为“人妻”相比较,在未来几年中,以剥削劳动力为终点而拐卖/骗妇女儿童的比例将不断上升,不仅会与拐卖/骗妇女儿童成婚一起构成中国大陆拐卖/骗妇女儿童现象的两大主体部分,并将继续扩展成主要构件。
而与流入地形成梯级流入层次相对应,拐卖/骗流出地也将形成具有地区性特征的梯级流出层次:在那些已有多年妇女外嫁历史且已摆脱贫困的地区,妇女儿童的被拐卖/骗外流将进入萎缩期;在那些已有多年妇女外嫁历史但还未摆脱贫困的地区,妇女儿童被拐卖/骗外流的形式将出现外嫁和打工/经商并举的现象;在那些妇女外嫁较少且处于贫困之中的地区,妇女儿童被拐卖/骗外流的形式将以外嫁为主。
第四,贫困/欠发达地区的妇女儿童因打算外出打工/经商而被拐卖/骗者的人数将不断增长,直至成为被拐卖/骗妇女儿童中的主体,而“工作”和“经商”将成为对妇女儿童实施拐卖/骗的主要诱饵。
随着工业文明的侵入和渗透,贫困/欠发达地区妇女儿童脱贫致富方法日趋多样化和多元化,外出打工、经商逐渐替代外嫁,正在成为贫困/欠发达地区妇女儿童改变人生的重要途径。由此,如果说,1990年代中后期之前,处于对现代工业社会知识和经验的匮乏之中,贫困/欠发达地区的被拐卖/骗妇女儿童主要是因外嫁意愿而被拐卖/骗的话,那么在未来几年中,由于对于现代工业社会的知识和经验的依然短缺,贫困/欠发达地区被拐卖/骗妇女儿童中出于外出打工和/或经商意愿而被拐卖/骗者的比例将不断上升,不仅会成为中国大陆被拐卖/骗妇女儿童中的一大重要组成部分,并将继续扩展成主体。
而在这一过程中,拐卖/骗者将更多地以“介绍工作”、“外出做生意”实施拐卖/骗。以“介绍工作”、“外出做生意”实施的拐卖/骗将包括拐卖/骗为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廉价劳动力、拐卖/骗为人妻、拐卖/骗为非法/犯罪从业者,如,商业性性服务者、毒品运输者等,而拐卖/骗流入地将包括国内和国外。
第五,被拐卖/骗者中,未成年者的比例将大幅度上升。
由于一方面,在贫困/欠发达地区,包括女童在内的未成年人原本就要承担农田劳作,有的甚至是家中的重要劳动力,外出打工对她们来说只是意味着由童农向童工身份的转变,其劳动力的实质依然存在,更何况外出打工还往往与“赚大钱”、“开眼界”、“新生活”等等神话相连;另一方面,在较发达地区,在利润的驱使下,未成年人的价廉和易管理会成为一些企业冒险雇佣的最佳劳动力,因此,在未来几年内,中国大陆被拐卖/骗劳动力中包括女童在内的未成年者的比例将会呈上升趋势。
第六,拐卖/骗行为和现象将更为多样化和复杂化,妇女和未成年人在正常流出后被拐卖/骗的发生率将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
随着流动人口的增加,购买者/拐骗者终点目标的多样化,流出和流入也将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拐卖/骗可能与流出同时发生,可能发生在正常流出之后,也可能某个地区既是流出地也是流入地。而鉴于贫困/欠发达地区正常外出打工者的人/次数将持续增长,包括妇女和未成年人在内的打工者在打工地点被拐卖/骗,即在正常流出后的被拐卖/骗的发生率在近几年内将会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
八、倡导和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本项目组认为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进行修改和完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和政策进行修改和完善;有必要根据拐卖/骗人口现象的变化规律、趋势和特点,制定新的预防和打击策略;有必要在政府层面、社会/社区层面、家庭层面、个人层面开展一系列、更具针对性的活动,以更有效地改善被拐卖/骗妇女儿童在流出地和流入地的生存与发展,更有效地减少和遏制拐卖/骗妇女儿童现象的发生。
首先,在完善有关法律和政策方面,本项目组建议:修改和完善有关“拐卖/拐骗”的法律定义和刑法条文;修改和完善有关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和政策;建立和健全有关保护农民工权利的专门法律规定和政策,并建树和完善有效和常态化的执行机制。
(1)修改和完善有关“拐卖/拐骗”的法律定义和刑法条文。
1)如前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部门的政策中有关“拐卖”的定义有失准确和完整,据此而设定的法律条文由此针对性和有效性不足。为此,应对“拐卖人口”的概念重新进行法律定义,并根据新的定义重新设定刑法条文。而本报告建议的有关“拐卖人口”概念的新的法律定义为:“具有出卖的主观意图,以获利为目的,用欺骗的手段获取人口后进行出售”。
2)从“拐卖人口”一词本身而言,它强调行为实施手段的欺骗性。由此来涵盖人口买卖中出现的绑架、收买、转卖、接送,中转、窝藏、运输等复杂现象,无疑是内涵溢出概念的,也导致了对这一犯罪行为确认上的模糊性。本报告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拐卖人口罪”修改为“买卖人口罪”,其核心为:具有买卖人口的故意,以获利或剥削为目的进行人口交易;而其内涵则包括了实施人口交易时的一切过程、手段和行为:拐骗、绑架、出售、收买、转卖、接送、中转、窝藏、运输等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拐骗人口罪”的被侵害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是,不仅由于处在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中,被拐骗就业和/或成婚的成年人,尤其是妇女人数众多,事实上,到目前为止,中国大陆省际被拐卖/骗流动者中大多是十四周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大龄儿童)和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而且在实施拐骗中,拐骗者虽然不贩卖被拐骗者,即,没有直接的金钱获利,但其拐骗行为侵害了被拐骗者以及家庭、监护者的权利,使他/她们受到了伤害,乃至极大的伤害。为此,应对“拐骗人口罪”进行重新定义,将其侵害的客体扩大到所有人群。本报告建议的有关“拐骗人口”的新的法律定义为:“用欺骗的手段获取他人对自身拥有的人身权,家庭、监护人对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并自行处理”。相应地,“拐骗人口罪”的侵害客体也应将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包括在内。
(2)修改和完善有关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和政策。
为保护儿童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禁用童工的法律规定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各项政策。作为保护儿童权利的一大国际流行理念,“禁用童工”是针对进入工业化和城市化后出现的现代社会的弊病而诞生的。而正是这一理念是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背景下诞生的,它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社会中具有普适性时,在其它社会中就不一定适用了。比如,对一个正处在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中的社会,或者传统农业社会而言,绝大多数孩子或是“童农”而并非是“童工”;或在未成为“童工”前是“童农”;或不做“童工”就做“童农”。由此,仅仅“禁用童工”而不“禁用童农”就有失法律的完整性和公正性了。而当“童工”并不一定比“童农”更劳累、更压抑,并且收入更多更可靠时,仅仅“禁用童工”而不“禁用童农”就更是有失偏颇了,这一法律的实施也难免是低效的。
对国际法的执行应以本土社会为基础。从全面和完整地保护儿童权利出发,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目前有许多地区还处于传统农业社会,许多地区正处在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中,本报告认为有必要修改和完善有关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和政策。而这一修改和完善的基本原则有二:一是形式的公正。即,相同的类型获得和给予相同的对待,不同的类型获得和给予不同的对待——如果使用童工是非法的,那么使用童农也是非法的;如果使用童农是合法的,那么使用童工也是合法的;二是内容的公正。即相同的需求获得和给予相同的对待,不同的需求获得和给予不同的对待——无论是童工还是童农,只要能满足儿童生存与发展的需求,至少是利大于弊,就不该“禁用”;反之,只要损害了儿童的生存与发展,至少是弊大于利,就该“禁用”。国家与政府应该在对“童工”和“童农”两者对儿童生存与发展的利弊进行考察和研究的基础上,出台更有针对性和效用性的法律和政策,而更重要和根本性的则是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的生存与发展,进而使儿童不成为任何劳动力。
(3)建立和健全有关保护农民工权益的专门法律规定和政策,建树更有效和常态化的执行机制,而其中保护未成年人和妇女的权益应是重要内容和关注点。
农民工,尤其是来自贫困/欠发达地区农民工权益的受侵害正成为今天的一大社会问题,建立和常态化执行有关保护农民工权益的专门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已势在必行。而在建立和执行这一法律规定和政策时,鉴于农民工中为数众多的未成年者和妇女所处的更弱势的地位,设定有关专门保护这两大群体特别条文,注重对他/她们合法权益的保护应是必不可少的。
其次,在增强对拐卖/骗妇女儿童现象进行打击和预防的力度和效度方面,本项目组建议:根据新变化和新特点,制定新的预防和打击策略。
如前所预测,在未来几年内,中国大陆预防和打击买卖/拐骗妇女儿童的形势仍然严峻,并且,买卖/拐骗的分布、流向、人口特征、手段等将出现重大的变化。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在认真调查和研究这一现象新变化和新趋势的基础上,根据这一现象的新特点,制定预防和打击的新策略,确定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以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地开展预防和打击买卖/拐骗妇女儿童的工作。
第三,在加强流出地和流入地相关的社会管理方面,本项目组建议:加强人口流动的政策性指导;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法律的宣传教育,提升执法力度和严格性。
(1)加强人口流动的政策性指导。
拐卖/拐骗婚姻和拐卖/拐骗就业的产生与流出地政府对于人口流动的政策性指导不足有较大的关系;而当事人在拐卖/拐骗婚姻中的受伤害程度也与其在这一婚姻和就业中的选择自由度相关。为减少妇女儿童在流动(包括婚姻流动、职业流动和抚养流动)中的风险性,建议流出地政府加强对人口流动的政策性指导,建立和完善信息传播和就业培训的政府主渠道,以帮助妇女/大龄儿童和儿童抚养者/监护人建树现代工业社会理性,提高他/她们对婚姻流动和职业流动的知情度和自由选择度,进而从进一步提高人口流动的有序化和正常化入手,在流出地首先更有效地减少直至阻断拐卖/骗婚姻和拐卖/骗就业的产生。
(2)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法律的宣传教育,提升执法力度和严格性。
被拐卖/骗妇女儿童之所以能较顺利地进入流入地成婚、就业(包括非法就业)、被抚养,与流入地有关部门对《刑法》、《收养法》、《婚姻法》、《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及规定的宣传缺乏针对性、有效性不强、执法不严和力度不足有较大的关系。为提高妇女在异地流动(包括婚姻流动和就业/职业流动)的安全性,保护儿童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建议流入地政府进一步更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法律及规定的宣传,提高公众对宣传内容的可获得性和知晓度/理解度;提升执行相关法律和规定的严格性和力度,更有效地打击收买/拐骗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在流出地和流入地增强和扩大合作方面,本项目组建议:流出地与流入地应加强交流和合作,联手打击买卖/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建立正规和正常的流动渠道;健全和完善被贩卖/拐骗妇女儿童的支持——救助网络。
(1)流出地与流入地加强交流和合作,联手预防和打击拐卖/骗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骗妇女儿童行为的实施至少涉及流出地和流入地双方,有时还会有流经地。因此,在预防和打击拐卖/骗妇女儿童方面,需要流出地和流入地双方的合作。建议流出地与流入地(如有必要,还应加上流经地)加强交流与合作,联手开展预防和打击拐卖/骗妇女儿童的行动。而这一交流与合作应包括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社区、家庭、个人等从宏观到微观的各层面;理论研究、行动研究、政策制定和行动实施等各领域;公安、司法、民政、医疗、劳动、教育、计划生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本地区内、地区间、省际间和国际间等等多方位、多层次和跨领域,跨部门和跨地域的交流与合作,进而形成预防和打击拐卖/骗妇女儿童行动的联合体。
(2)建立正规渠道,强化流动的有序和正常。
在多方位、多层次、跨领域、跨部门和跨地域的交流与合作中,在贫困/欠发达地区和较发达地区之间构建和强化正规/正常的人口流动,尤其是职业流动和婚姻流动的渠道,使贫困/欠发达地区向较发达地区的职业流动和婚姻流动进一步规范化、有序化是必不可少的。而从拐卖/骗妇女儿童的现实和未来几年的趋势以及贫困/欠发达地区人口流动的需求看,建立正规的流动渠道,强化流动的正常性是应该先行的,并且具有较大的可行性。
在强化流动的有序性中,在流出地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开展流出前的教育和培训应成为重中之重的内容。有关流入地生存与发展相关信息、知识、所需技能的匮乏和心理调适能力的短缺是造成来自贫困/欠发达地区的流入者在流入地出现生存—发展困境的两大重要原因。建议流出地和流入地联手合作,根据流出地和流入地的实际情况以及流出者和流入地的需求,在流出地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开展流出前的教育和培训,以使流出人口能较全面和深入地进行前期准备,从而能在流入地获得更好的生存与发展。
(3)健全和完善被拐卖/骗妇女儿童的支持——救助网络。
为减轻被拐卖/骗妇女儿童所受的伤害,减少被拐卖/骗妇女儿童在被拐卖/骗中的权益受损,必须尽快改变目前被拐卖/骗妇女儿童支持——救助网络短缺的现象。建议有关组织和社区从血缘、地缘、姻缘、业缘等妇女儿童日常生活中最基本、最直接和最相关的人际关系入手,健全和完善被拐卖/骗妇女儿童的支持——救助网络,进而及时解救被拐卖/骗的妇女儿童,降低被拐卖/骗妇女儿童的受侵害程度,改善被拐卖/骗妇女儿童的生活环境,为被拐卖/骗妇女儿童的健康生存与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对此,流入地和流出地各类组织和社区的工作都是不可或缺的,而相互间的交流和合作更是十分重要。
此外,1980年代初“第一波”被拐卖/骗成婚妇女的子女现已进入青少年。母亲的特殊身份使得他/她们中的许多人有着一定程度的心理压力乃至心理问题,而这一压力反过来也对其身为被拐卖/骗者的母亲造成了某种精神负担。由此,将建立对被拐卖/骗者子女的支持网络作为健全和完善被拐卖/骗妇女儿童支持——救助网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被拐卖/骗者子女的健康成长,也能为被拐卖/骗者的生存和发展创造一个有利条件。
第五,在改进有关法律和政策的执行方面,本项目组建议:加强农村社区流动人口的管理;妥善解决收养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收养行为从无序向有序转化;调整打击商业性性交易的行动重点;对性服务妇女实施社会——心理——医学救助新模式。
(1)加强农村社区人口,特别是流动人口的管理。
对社区人口,尤其是农村流动人口管理上的松懈,是非法/非正常收养儿童现象得以存在和扩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建议流入地政府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管理,其中,对已婚男女,尤其是外出者生育情况要进行定期登记和检查;根据计划生育政策对“超生”严格把关;做好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人口登记工作等,则是不可或缺的内容。
(2)妥善解决收养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收养行为从无序向有序转化。
针对目前儿童收养领域存在着正常收养、非正常收养、非法收养、超生作收养等等复杂的现象,建议流入地政府联合社区民众自治组织首先应对本社区收养儿童的来源、收养者条件、收养途径、是否办理合法手续等进行梳理,进而对符合条件领养者补办领养手续,使其领养行为合法化;对亲生者确认身份,使之身份正常化;对非法收养者,根据被收养儿童的意愿和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处理;对非法收养渠道进行排查和监控。从而以此为基础,促进收养行为从无序向有序转化。
(3)在执行有关打击商业性性交易的法律规定时,将“禁嫖”调整为行动的重点,对性服务妇女实施社会——心理——医学救助新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禁止商业性性交易的国家。而从法律实施的结果看,其禁止的重点之一为“禁娼”而非“禁嫖”。事实上,性服务妇女的从业往往是被骗的、被逼的、被迫的、无奈的,而其中许多未成年者更有遭受“鸡头”强奸或诱奸的经历,处于被控制和被强迫之中。由此,建议在打击商业性性交易时,在继续加强重点打击拐卖、拐骗、强迫、引诱妇女,尤其是未成年少女从事性服务者的基础上,应将“禁嫖”替代“禁娼”,使之成为行动的另一重点。
进一步看,流动妇女,尤其是未成年者之所以会进入性服务领域,合法职业技能的缺乏和社会支持网络的短缺是两大重要原因;而在性服务过程中,她们的身心健康也受到较大伤害。目前,有关部门和对性服务妇女的帮教手段大多是较单一的,往往集中在法律教育、劳动教养、文化知识教育等方面,有效性不尽如人意。根据长期的研究,浙江省社科院妇女&家庭研究中心综合性和整体性地设计了社会——心理——医学救助性服务妇女的新模式,并在浙江省女子劳动教养学校长达六年的实验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由此,建议对这一新模式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继而在全国推广。
第六,要为那些既不愿回家乡,又不愿继续留在流入地的被拐卖/骗妇女儿童创造重建生活的有利条件。
从流入地的角度看,除了已成为流入地/流入家庭的成员者和已被解救回流出地者外,被拐卖/骗妇女儿童中还有一些人则既不愿回家乡,也不愿继续留在流入地。对于这些人,流入地政府和社区应帮助他/她们通过正常渠道解除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并为他/她们的生活重建创造条件,如进行劳动技能培训,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资料或创造就业机会,给予相关的道义支持和心理帮助等等。
第七,从改善妇女生存环境,促进妇女全面发展角度,本项目组建议:建立妇女发展银行,加大对贫困妇女创业的资金支持。
缺乏创业资金是贫困妇女“创业难”的主要原因之一。而这不仅使许多贫困妇女不得不以外嫁或外出打工为主要乃至唯一的脱贫手段,从而导致其中的一些人被拐卖/骗;也已并将继续造成一些解教/释放的违法犯罪妇女出于生存需求而重新走上违法犯罪之路。近几年来,为使贫困妇女脱贫致富,政府实行了小额贷款等一系列政策,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在这一基础之上,建议政府建立妇女发展银行,提供专项的妇女创业资金,加大对贫困妇女创业的资金支持,从而促进贫困妇女的通过自我创业改善生存和发展。
(本报告在各省子项目组(注:各省子项目组组成成员如下:安徽(王开玉,方金友、周艳,夏波,王莉)、福建(李建辉,段凌平,曾天德,张晓松,薛贵滨,黄荣生,陈志宏)、江苏(陈颐,李宁宁,张超),山东(王金玲,高雪玉,李鑫生)、浙江(王金玲,周丽苹,徐天琪,高雪玉,胡涤菲,朱旭红))分报告基础上形成,各省相关分报告的执笔人如下:安徽婚迁妇女——王开玉、夏波;安徽廉价劳动力——王开玉、周艳;福建非法/非正常收养儿童——李建辉;福建性服务妇女——张晓松;江苏婚迁妇女——李宁宁,张超;山东婚迁妇女——王金玲;浙江婚迁妇女——周丽苹;浙江性服务妇女——王金玲。)
*各省子项目组组成成员如下:安徽(王开玉,方金友、周艳,夏波,王莉)、福建(李建辉,段凌平,曾天德,张晓松,薛贵滨,黄荣生,陈志宏)、江苏(陈颐,李宁宁,张超),山东(王金玲,高雪玉,李鑫生)、浙江(王金玲,周丽苹,徐天琪,高雪玉,胡涤菲,朱旭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