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淮北粮食短缺与强势群体的社会控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淮北论文,短缺论文,近代论文,强势论文,粮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外学者均发现了淮北①大土地所有者的特殊性。卜凯指出:“北江苏宿迁那些居留的地主,使我们想起欧洲诸国古代的封建主。”②这种情形并不限于宿迁,整个淮北差堪相似。陈翰笙指出他们多是军政官员的变体。③洪瑞坚写道:“皖北多大地主,时有欺诈剥削农民情事,业佃之间,壁垒森严,尚不脱封建社会下农奴之地位。”④广濑库太郎等认为,淮北“地主大抵为当方之豪绅阶级,掌有农村经济之支配权。”⑤这些学者所说的大土地所有者,往往占地千亩(本文的“亩”均系标准亩)至数十万亩,并集乡村政治、军事、经济、宗教、司法等诸种权力于一身。⑥他们即是本文“强势群体”的主要构成部分。 学界一般把缺粮与灾荒联在一起。20世纪20年代,马罗立对淮北灾荒与缺粮作过客观的描述。⑦邓云特在1937年系统研究了中国历史上的灾荒,把缺粮视为灾荒的结果。⑧但本文所述的缺粮,是指正常年景粮食不敷人食,涉及乡村生产方式、社会结构和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范围比较广泛。黄宗智阐述的中国农民经济“内卷化”,赵冈所述的地主边缘化,小佃户越来越脱离地主的控制,森正夫对“田主赈佃户论”的研究,北村敬直将地主的土地所有制理解为从“中世封建的社会构成”向“近代资本主义的社会构成”,俄国学者所述的清末民国私人地产的占有情况,⑨均是本文讨论的基础。李明珠提出的“国家与社会结构是如何影响饥荒”?⑩亦为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 中国历史上农村最突出的问题是民食的匮乏,近代淮北的民食问题尤其严重。 据实业部1932年调查,作为唐代以前的鱼米之乡,苏北淮阴、宿迁、沭阳、铜山、砀山、沛县、泗阳、睢宁、萧县、丰县、邳县、涟水12县的稻产总量仅为7100石,相当于苏南江阴一县产量的0.15%。(11)而这一年是苏北的丰年。(12)明至民国,淮北的粮产主要为麦类、玉米、高粱、豆类等。1932年,苏北15县三麦产量13291219石、豆类4802172石、玉米3654000石、高粱5238200石。(13)皖北15县小麦1621665千斤、籼稻828767千斤、大豆945927千斤、大麦352003千斤、高粱645898千斤。(14)淮北30县共产稻类897251千斤、麦类3568614千斤、豆类1522188千斤、高粱1274482千斤、玉米438480千斤,总重量7701015千斤。(15)相当于1185504657.1万大卡热量。(16)同时代淮北30县男8486561人、女6998847人、总人口15485408人。(17)据此,该年度淮北每人日均拥有粮食1.36斤、合2097大卡的热量。淮北地区民众所需粮食或热量以不同标准计算的比较结果及占总量的比重见表1。 据表1,淮北30县所产的全部粮食仅敷当地人食需求的60%-89%。不论以当时或现代的标准,不考虑任何种粮成本(包括缴纳公粮、商品性销售、各种损耗和酿造、牲畜消费,甚至必留的种子等),全部粮食均不够食用。1935年,安徽省建设厅以远低于其他地区农民的食用标准来估计皖北的粮食需求,即使如此,皖北各县无不缺粮,临泉缺粮22498石、泗县2066石、寿县467400石、亳县527523石。(18)这些数字显然远低于真实的缺粮数据。 卜凯正确地指出:“半自耕农和佃农的地主,对于田场的主要支出,为种子、地税和肥料。”(19)实际上,在淮北农家支出中,除了地税是所有家庭必须承担的支出外,其他所有支出均非每个家庭所共有,像怀远一般村庄用现金购买肥料的农家仅占农家总数的8.1%,而商业中心符离集购买肥料的农家也仅为20.6%。(20)作为农家必须支出的项目而言,本文不考虑用于肥料的现金支出。 民国年间,中国曾进口不少外国小麦,这些小麦及其制成的面粉基本上不会销售到淮北乡村。相反,由于苏南粉厂集中,面粉大量出口。如1920年和1921年,上海出口的面粉分别占全国面粉出口量的83.71%和70.32%。(21)严重缺粮的淮北小麦大量被销售到上海等大都市。如铜山、淮阴、沛县销往上海的小麦占外销总数的50%-55%。(22)淮北地区成了常规性的粮食输出区。上海交易所自成立后至抗战前,几乎每日均有怀远、颍上等地的小麦、大豆牌价。1936年以前,阜阳每年输出小麦12万石、高粱17万石、黄豆1000石。亳县每年运往蚌埠的黄豆和芝麻分别为3万石和1万石。每年经寿县正阳关输出的颍上黄豆、各地小麦、六安和霍邱的米达45万石,另输出颍上蚕豆3万石、六安和霍邱豌豆5万石。(23)霍邱县年输往蚌埠、南京的小麦10万石。(24)泗县“民船多数以运麦、豆、高粱、瓜子、芝麻至临淮、盱眙。”蒙城“仅以贩卖杂货、粮食及洋纱业者较多。”(25)泗县粮行计72家,县城内、青阳镇、双沟镇三处,为杂粮岀口之要地,每年粮食售价约200万元,“堪为各业之冠”。(26) 在淮北地区,粮食是农家换取现金的主要物资,但小麦、黄豆、籼稻主要销往上海、南京、无锡等淮北以外的区域,而高粱、玉米、大麦、黍等则以在淮北区域内销售为主。因此,本文仅统计销出淮北以外的粮食数据。根据详尽的调查资料计算,1932年,苏北15县等销出淮北以外的小麦为6589386石(约790726千斤),(27)大豆1525330石(约183040千斤)。(28)另据对怀远124户、宿县286户农家统计,两县农家每年出售的粮食占收获量的比重分别为:小麦22.9%和31.3%,稻29.1%和53.8%,大豆55.8%和30.4%。(29)取两县的中间数,推算皖北15县粮产中,农家出售到淮北以外的籼稻达343524千斤、小麦439471千斤、大豆407695千斤。同年,苏北15县麦田20424千亩、稻田616千亩、豆田8345千亩、高粱5490千亩、玉米2189千亩。(30)皖北15县小麦21264千亩、籼稻3230千亩、大豆6953千亩、大麦2581千亩、高粱4587千亩。(31)按当时的播种需要,小麦每亩需种子9升(每升3斤),稻用种11-14升,黄豆6-11升,大麦9-14升,蜀黍(高粱)6-9升,玉蜀黍(玉米)1.5-6升。(32)取每亩用种的中间数,则苏北15县每年需小麦种551448千斤、稻种23100千斤、豆种212798千斤、高粱123525千斤、玉米24626千斤。皖北15县每年需小麦种574128千斤、籼稻种121125千斤、大豆种177302千斤、大麦种89045千斤、高粱105960千斤。 淮北30县粮食总产中,仅除去销售到淮北以外的麦、稻、豆及所需的种子,尚余小麦1212841千斤、籼稻409502千斤、豆类541353千斤、高粱104997千斤、玉米413854千斤,计2682547千斤,合376327987.2万大卡热量。淮北人均每日0.47斤,合666大卡。仅及表1中张心一所估计的需粮标准的28%,合卜凯估计标准的19%。 淮北一度被视为雇用劳动极其发达的地区,(33)但这种雇用劳动与江南的工资收入者不可同日而语。即使是上海等城市倍受苛责的资本主义低工资,也为淮北人求之不得。由于工商业极其稀缺,成年男子经常通过出卖劳动力获取饭食。如徐州农民做工,“只吃饭不拿钱”。(34)丰县“年年挑浚之费,照例田主给食,佃户出力”。(35)淮阴、涟水、沭阳、灌云等地的窑户,“对来帮忙的人只管饭,不给钱”。(36)而皖北的雇工,“到了冬天的时候,不要工钱换口饭吃都没有人要”。(37) 淮北经济作物的收入比重极低。20世纪30年代前期,皖北商业中心怀远,“工业以竹木、泥石、纺织、麻绳为多”,手工土布约年产万匹,“其他无从统计”,手工业者约占全县人口的3%。五河全县工人约占总人口30%,但“以雇工及苦力为最多”。长期作为府城的阜阳,“全县工人,不过万余人,占全县人口百分之一,以木泥工为最多”。涡阳“全县有工人五千五百名,占全县人口百分之一”,主要为理发、木业等。霍邱“工人占百分之一,以泥水工匠为最多”。(38) 应该说,近代淮北不是苦于资本主义的剥削,而是苦于没有资本主义的进入。显然,在缺乏资本主义劳动关系的地方,必然充斥着封建的徭役关系。而平民由于没有太多的机会获取货币报酬,粮食成了主要的货币置换物。当灾年从外部较多地进口粮食之时,平民往往需要卖地来购买。 学者指出,中国农民所需要的热量90%以上来自粮食,其他瓜果肉类几微不足道。(39)即使淮北弱势平民(40)可挖食野菜,乏食问题也非常严重。明清至民国,皖北“十年倒有九年荒”,灾年民食之匮乏显然更为严重。长期以来,皖属淮北的缺粮问题一直是中央政府的难题之一,人们常责备皖北人习于乞讨。清代署两江总督赵弘恩奏:“凤阳府属人民游惰成性,不勤耕织。每于交冬之际,多有携妇女,离乡背井,出外赶唱谋食。”(41)民国年间,张謇指出,安徽的凤、寿、怀、宿、灵、五、泗,江苏的邳、桃、宿、沭、清、安、海14县,“一遇灾祲,流离载道,就食而南者,辄数十万口”。(42)实际上,仅考察淮北存粮与人食需要之间的差额,概可明了外出就食的必然性。1911年,有人目睹了宿县饥民抢饼的情形: 有一个乡下农民,卖了一挑柴,买了几块饼,因被饥民夺走,便直追不舍,由于彼此均以饥寒无力原故,跑起来非常缓慢,最后夺饼的饥民竟跑到厕所里,用人粪涂抹在饼上,希望能终于获得这几块饼,可是这个追逐的农民,他并不因饼已涂上人粪而放弃不要。相反地是将夺回之饼用水冲洗一下放在怀里带走。(43) 淮北匪犯中,主要犯罪动机是抢粮,有人所抢的粮食甚至微不足道。1913年8月至1914年6月,被安武将军行署判处死刑的淮北匪犯中,36岁王光和,“同王小周等抢小康家,分一斗多小麦”。(44)23岁赵希仲,“勾匪抢孙姓,分五升粮食”。38岁李永哲,“跟李洪青等抢卞庄,拉一车粮食”。33岁张孟宾,“跟周通明等抢侯家楼,分粮食二斗”。36岁李开凤,“跟李伯宣等抢堰根,分二斗粮食”。(45)41岁张守举,“同王开德等抢尹家楼张姓,分三斗粮食”。24岁路小生,“同厉为馨等抢朱家庄,分一斗黄豆”。28岁赵树培,“抢王姓八家,分一斗多粮食”。(46)类似情形不胜枚举。这些“匪犯”均为青壮年,他们不惜生命以获取些许粮食,亦可想见民食之匮乏。 清代“盛世”时,政府对淮北予以较多的救济,理所应当。有人认为这是因为富省“比穷省更需要救济”,(47)以及“救灾模式背后可能存在的特殊利益、地区性偏向”(48)等。显然把苏皖南北两类差异极端的地区混为了一谈。讨论中国农村经济时,学者们多认为华北非常贫困。(49)但研究表明,近代华北的鲁北、豫北通常好于淮北。(50)日本学者调查,20世纪二三十年代,华北、东北人均年消费粮食528斤。(51) 20世纪初,比较常见的情形是,“江苏北部地区,数百万百姓在忍受饥饿之苦,而安徽和山东地区的饥荒程度更为严重”。(52)吴寿彭1930年对淮北的调查称:“实际只有数担的粮食成全年全家的支持,这样无怪江北是到处的民有菜色了。”(53)居住在淮阴农校附近相对富裕的农家,正常情况下仅日食一餐。(54)20世纪40年代后期,据国民地方政府报告,徐州“四乡贫农日不得一饱,多掘麦苗为食……日有死亡”。(55)涟水“其贫穷程度,无以复加,故出卖亲生儿女之事,到处可见可闻”。(56)泗阳“十室九空,到处饥馑”。(57)据重庆国民政府赈济委员会的调查数据,1943年皖北阜阳、颍上、涡阳、蒙城、凤台、太和、亳县、寿县、霍邱9县有稻965364石,麦3977697石。但中央政府仍征购征实373500石小麦、127000石稻,县政府征收小麦118380石、稻48660石,抢购小麦24000石。当年重庆国民政府为皖北9县“所定人均每日消费量”,仅为0.59斤。即使这样,各县存粮也不敷这一标准。(58)同年,安徽省临时参议会称:“查皖西北各县……迩来中小农家,卖妻鬻子,举室流亡之情形,早已触目皆是。”(59)美国政府贫困问题专家奥沙斯基写道:“贫困就像美丽似的只存在于关注者的眼中。”(60)淮北的粮食危机表明,贫困实在无法与美丽相比,贫困可以客观计量,绝非部分人的主观感受。 马罗立认为,不考虑其他负担,中国一个五口之家需4.7英亩(约28.5亩)的农田才能糊口。(61)清末,浙江、福建、江西等地户均耕种面积仅有16亩。(62)20世纪30年代中国人均占地3.3亩。(63)均没有达到马罗立的糊口标准。明清以来,江南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开发,“小民狃于目前之利,尺寸之土,在所必争”。(64)这很符合“勤劳耐苦”的中国农民形象,(65)也打破了马罗立设立的糊口标准,苏南正常年景耕田10亩可使八口之家达到温饱。(66)与淮北形成了鲜明对比。皖北官员写道:凤阳“地最广,人最稀,荒芜最多”。怀远额田300万亩,户均额田一度达370余亩,但荒芜者过半,“治田者务多,徒以广种薄收为得计”。(67)民国年间,据卜凯、马伦等分别调查,宿县、怀远等地,人均占地均在10亩以上。(68)1932年,安徽农民户均占地不足20亩,但皖北许多县份农民户均占地达50亩,颍上、盱眙农民户均占地分别为85亩和88.5亩。(69)苏北15县人均占地6.37亩,(70)但即使户均占地60亩的淮北平民“生活仍很困难”。(71)因而,淮北的粮食危机并不是人地比例失调的结果。 1928年,贝克认为中国农田耕种的问题根源在于缺乏机器动力。(72)事实上,淮北许多农田并不适合机器耕作。由于长期作为黄河泛水的蓄洪和行洪区,土壤沙化严重,“这里农民的旧经验是:浅耕、少耕,在防止返盐和改进地力上反有较好效果”。(73)民国年间,苏北某地区用拖拉机耕地,把土壤深层中的卤质翻到表层,“以致颗粒无收”。(74)诚然,机器精耕在有些地区可提高生产力,但整个淮北更需要细作。淮北方志载一农夫,仅细作2亩,“其援萌而培之,长而导之,熯而灌之,湿而利之,除虫蚁,驱鸟雀”。(75)收获物超过了常人的10亩。令人深感背谬的是,长期以来,淮北许多地区,“耕多卤莽,粪弃于野,民务多种而薄收”。(76)尽管粮食严重匮乏,但这里并没有普遍走向细作,没有吸引农村劳动力大量投入到田场中从而形成普遍的“内卷化”。简言之,淮北不是苦于内卷化,而是苦于无法内卷化。这种结果的形成并不是土地本身过于贫瘠,而是细作在淮北属于高风险投资。明清中央政府长期从这里泄洪,淮北成为名符其实的“洪水走廊”。官府控制的洪水泄放,多想方设法保全强势群体的田亩,否则,相关官员会受到严厉的报复。道光年间,高家堰溃决,南河总督张文浩被责“厥咎尤重”,因为查办他的大学士汪廷珍“祖茔亦被水漫,故衔之尤甚,殆欲置之死地”。(77)官府统制力所及之处,弱势平民不得不承受官场潜规则之苦,遭受淹没竟为寻常;官府鞭长莫及之处,平民更无法与强势群体博弈。1918年,皖泗大户尹元汉擅决安河东岸,“视成子河滩民之财产性命于鸿毛绝不计”。(78)此类事件在淮北随处可见。粮田一旦被水,常颗粒无收,还得赔上种子、肥料、人力等工本,因而淮北许多平民的农田不具备细作的社会条件。宿迁因经常被淹,“禾黍粱菽,皆不常得。甚者并麦不得种,或既种而复渰,并失其种。所谓有地不得耕也”。(79)靳辅指出,淮安、徐州、凤阳一带百姓,“全不用人力于农工,而惟望天地之代为长养。其禾麻菽麦,多杂艺于蒿芦之中,不事耕耘,罔知粪溉,甚有并禾麻菽麦亦不树艺,而惟刈草资生者,比比皆然也”。(80)粗放地听任某些农田长草,比种粮有保障。清中后期,草田每亩每年可产草400至千余斤,每千斤草运到城市值银五六钱,除去运价外,一般得银2钱余。民国年间,地税加重,靠卖草已得不偿税。沭阳“西北、东北多有荒废之黑土,止能长草,田主但于秋后卖草,每亩得价不敷纳粮之用,鬻卖无主”。(81) 清代海州沭阳许多地区的草场地(或芦苇地、芦苇小粮田)数量超过了大粮田。如滥泥洪、石湫和龙苴大粮田与芦苇小粮田的顷数之比分别为5.5∶48;8.5∶28;76∶122。(82)韩山、兴隆和高家沟原额大粮田与草场地的顷数之比分别为220∶267;170.5∶291;114∶122。黄军营、桑墟和华冲原额大粮田和芦苇地的顷数之比分别为96∶109;100∶174;22∶100。(83)直到1935年,江苏省第六区调查,沭阳的荒地为耕地的2.5倍。(84) 甚至合法拥有土地的平民,因无力对抗不合理的政策而被迫弃粮。宿迁“十亩不一二种,十种不一二收……虽有力之家,亦不敢多种,多种则虞其以隐漏为罪”。(85)乾隆年间,江苏巡抚陈弘谋指出:“淮徐海境内,地土非尽瘠薄,可以种植。地土一望无际,只因河流未通,一遇天雨,是处弥漫。或广种而薄收,或有种而无收,一年妄费工本,次年遂弃而不种。”(86)近两个世纪后竟无实质性的变化。1933年国民党江苏省执委会常务委员蓝渭滨在对徐海12县数百个村庄考察后写道:“此间农业之经营,实是万分粗放,农民之生活,实是万分痛苦。”(87)在述及中国、尤其是淮北的灾荒时,马罗立认为:“中国生育率和死亡率都是惊人地高,这证实了马尔萨斯的理论……只能通过饥荒、疾病和战争来控制。”(88)这一论点获得不少学者的支持。(89)实际上,淮北的饥荒和兵燹均极为频繁,黑热病等各种疾病非常流行。出身于东海县名医之家的笔者的外祖母,生有6个儿女,仅有家母一人存活下来。淮阴籍作家司马中原描绘的“鬼滩”,(90)几乎是淮北每个村庄均有的弃尸之地。但淮北粮食危机并没有得到丝毫缓解。就其本质,淮北因粮食短缺所造成的社会危机,更符合“行政权力统治社会”的危害性,作为军政权力变体的强势群体的高度垄断,造成社会的全面崩溃。 在“有土斯有财”的中国传统社会,守法民众有着充分的期盼和动力通过自身的努力由小田主变成大田主,实现对更富裕的生活的追求。因此,小农如果“对赵公元帅礼拜最勤”,至少说明他们拥有通过自己的劳动改变贫穷命运的些许机会和社会条件。在淮北,弱势平民连细作的环境都常常被破坏,更不具备积累土地的社会条件。即使平民通过勤俭积蓄扩大土地的占有,土地不但不会成为财富的象征,反而成为合法权力和非法暴力侵剥的对象。在皖北,许多平民把土地卖给权势较大的官员,官员却无须承担这些土地上的税负,原来的捐税仍然由失地的平民承担。史载:“欲鬻地之急者,则以官作民,以有粮为无粮。故产既尽,而税犹存。”(91) 造成这种现象的深层原因是强势阶层的独大。这一群体的形成或可追溯到明代。作为明开国君主及其大量勋臣戚属的故土,皖北这些依靠枪杆子、刀把子起家的强绅势豪,迥异于读书耕织传家的江南绅士。学者指出,中国官员免除徭役的范围极为有限,外官没有优免特权。(92)但淮北地方政府却制定了专门维护强势群体的免粮法规。除明代作为中都的凤阳各色人等享有优免特权外,明清时代,蒙城享受优免的“士大夫生员等职”的额田达98548亩,约占全县额田总数的10%。(93)睢宁曾有定例,“每乡官准免十五顷,生员准免九顷”。(94)仅此可见淮北强势群体的占地数量及所受之优惠。 寺田浩明认为,民国以前,地主对土地的占有,并非依据法律,而是依据“惯行”。(95)但淮北豪绅对土地的占有主要依据权势。作为国家长期有意设定的行洪和蓄洪区,淮北“新涨”地亩动辄以数十万亩计,这些土地均是强势群体的囊中之物。(96)雍正时,仅桃源、睢宁、宿迁三县“淤出”田地就达130万多亩,“新淤一带地方,多有侵占蒙隐之弊”。(97)江南河库道康弘勋在萧县大肆置办庄房田地。(98)咸丰七年(1857),河督庚长勘出微山湖周边淤涨土地20多万亩进行招垦,上等土地定价每亩300文,或年租金每亩80文。铜山刁团获地5800余亩,睢团获7500余亩,于团近3万亩,王团61800多亩,举人杨忠良2000余亩;沛县北赵团12500多亩,唐团82300多亩;拔贡生王孚20581亩,举人李凌霄4万余亩。(99)苏北还有人占田达40万亩,而占田在4-7万亩之间的地主竟有很多户。(100)清代山东巡抚指出,鲁西南“有田自耕之民十止二三,其余皆绅衿人等,招佃耕作,或数十顷、数百顷,以至千顷上下者”。(101)唐守中霸种铜山、沛县、滕县、鱼台等处民田达数百万亩。(102)民国年间,阜宁、灌云等县均有占田五六万亩以上的地主。(103)灌云谢应恭有田数十万亩。(104)“东海、宿迁、邳县、泗州等处,则地主土地,有二十万亩以上、十万亩以上的,几千亩以上的非常之多”。(105)1933年,蓝渭滨调查后发现:“徐海有一百顷至数百顷之大地主,确是不少。”(106)这些土地的获得,是地方势豪与行政权力相勾结的产物。像唐守中的唐团的实际占地,“长二百里,宽三四十里不等”。唐一方面“约众数千”,“明目张胆,自为十团盟主,创立巢穴”。另一方面交结官府,官员“贪其财贿”,“袒护多方”。(107)为了争地,唐一次即杀死沛县刘寨30余人,伤50余人。(108) 清初实行摊丁入亩后,淮北也并非像政策设计者预想的那样:百姓的赋税负担会与占地面积呈正比。一成不变的是,这里的税负轻重始终取决于权势。怀远“豪强兼并,以致有粮无地,地少粮多”。(109)灵璧“或田多而粮少,或田去而粮存”。(110)海州“豪富之粮常少,而贫穷之粮独多;瘠土之粮独多,而沃土之粮常少。”(111)清末苏北淤涨滩地的租银一直难以征收。大学士彭蕴章等奏,自道光二十八年(1848)至咸丰十年,淮、扬、徐、海四属数千万亩湖河滩地,并未收得分文官租。(112)1930年,吴寿彭指出,拥有一二百顷土地的地主,“威权高出于一切”。(113)具有军政官吏身份的地主占江苏北部地主总数的57.28%。(114)可见,强势群体享受的恩泽,虽朝代更易也常固如磐石;而弱势平民分沾的利益,多似朝菌不知晦朔。 因此,淮北平民的土地并不是财富的象征,只有免于苛捐杂税的权贵的土地才是真正意义的财富。蓝渭滨指出,一方面,徐海地区“荒地面积激增”,另一方面,土地兼并严重。(115)正因为强势群体的隐占,政府税收通常征不足数。南京国民政府官员刘支藩指出:“萧县每年秋勘,无论如何,其应征田亩,多仅及原额册载田亩之半……徐海各县,多属如此。”(116)由于被隐占的土地多属强势群体,这部分土地出产的粮食对解决平民的粮食危机帮助不大。 综上所述,淮北土地资源虽多,却无法为社会各阶层公平、合理地获得和使用。缺失公正的制度保障和社会环境,使淮北凭借个人能力、潜心劳作、勤俭积累、合理理财等权势以外的合法手段致富的条件受到了极大的制约。在江南,佃农以劳作致富不乏其人,但在淮北却闻所未闻。弱势平民看似非理性的行为,实际上是适应淮北现实社会的较为合理的生活方式。 淮北弱势平民应对粮食危机的常见做法为粜精籴粗、觅食野菜、拾荒、外出佣工,直至铤而走险等。卜凯、托尼、黄宗智等学者均认为粜精籴粗系中国贫困农民应对乏粮的有效举措。(117)事实上,粜精籴粗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弱势平民的物质损失,更加剧了强势群体的社会控制。即使单纯从食粮的热量来计算,粜精籴粗也并非总对平民有利。现将1932年苏北15县夏季平均粮价计算如下:大麦4.2元/石,小麦最高价格6.6元/石(已高于米价),玉米3.5元/石、高粱3.6元/石。(118)1935年9月,淮北小麦平均价格为5.11元/担,玉米3.13元/担。(119)按1932年夏季粮价,以1石小麦热量为100,则可换回各种粗粮热量比率为:大麦153.2,玉米63.1,高粱203.0。按1935年9月的粮价,出卖1石小麦,换回的玉米热量仅及小麦热量的54.6%。不考虑捐税、运费、损耗、时间成本、市集管理费及集主的盘剥和欺诈,出卖小麦换取大麦和高粱,获得的食物热量确实增加了;但如果卖小麦换回玉米,食物热量则明显降低。据日人调查,淮阴农家的粮食消费中,玉米的比重最高。(120)赣榆最通常的交易是出售麦、豆交换玉米等。(121)苏北许多地区,农民“以玉蜀黍为重要食品之一,与大麦山芋,俱宝之如性命。小麦虽土产珍品,然其价值巨,恒储以待售……玉蜀黍虽系食粮,然常苦不足,入春犹仰于邻邑。”(122) 在粜籴过程中,首先,官府要收取一定的捐税,“市集交易营业,亦莫不各抽捐税”。(123)各省农产品“贩自东市,既已纳课,货于西市,又复重征。至于乡村僻远之地……或差胥役征收,或令牙行总缴,其交官者甚微,不过饱奸民猾吏之私橐,而细民已重受其扰矣”。(124)其次,淮北“贸易多居寨圩”,(125)作为集主的强势群体要征收各种费用。清代巡抚雅尔图奏称:“各省乡镇村落,贸易集场,每有集主名色”,索取各种陋规。(126)清末徐州,豪绅对赶集乡民“纠众要路拦截,诈得钱文,始行放去。否则关锁各庙内,冻饿难堪”。(127)宿迁地方官员称:“征收之章程,今反倍苛于昔,不独肩挑负取,责报无遗,即其货物尚未运行,存粮并非取卖,竟亦登门稽索”。(128)最后,集主等可利用衡量工具的控制而肆意盘剥。据汶上县令粟仕可《市集论》,集市上对平民进行盘剥的至少有三种人:奸商、市魁和胥隶。仅作为市魁的强势群体(豪猾),就能在市集交易中剥夺交易物的十分之一价值:“豪滑托名给帖,受权量,而私易置之。朴野之民,持物而贸者,阴夺其十一,犹假公租以横索焉。”(129)20世纪30年代前期,淮安粮行籴粮时把斛、斗压得很实,粜粮时则装得疏松。仅此一法,每斗(16斤)的出入“就能有一件衬衫的体积”。粮店人员用手耥粮均有专业手法,耥下不足半升的粮食均归粮店所有。平时粮行使用暗语,对其手法实行保密。(130)丰县张五楼集“行人”胡振华(1914年生)回忆说:“每集成交各种粮食,多达十余石(1石小麦550斤、大豆600斤),不算佣金,落地粮能收二三百斤。”(131)宿州粮行的斗把子,可把每斗33斤的粮食量成30斤或35斤。(132)有人回忆:“赶集主要是买卖粮食,每个集日,粮食销售额约二至三万斤。粮食种类主要是高粱、大豆,其次是玉米、三麦,至于大米多是从山东杨集运来,数量极少。粮价的浮动,名为以质论价,实际上全凭掌斗人的一句话,坑害了多少贫苦农民。”(133)淮北粮行对各种利益分配规则为:“粮行行人与集主分利为里一半外一半,即集主一半,行人们共分一半。”(134)正因为有厚利可图,丰县的集主动用家丁殴打到别处赶集的农民。(135)因此,粜精籴粗的最大受益者是强势群体。山根幸夫指出:“当地地主(包括绅士、生员)不仅通过封建土地所有制掠夺农民,亦在乡村市场上控制商品流通,从中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136) 沛县四大家之一的张家的势力及对粮食的控制具有代表性。张家拥有田地112顷,并拥有振昌糟坊和新沛官钱局。张家在沛县担任的职务包括县商会会长、官钱局经理、县农场场长、沛县师范校长、县教育会长、小学校长,并有人担任工兵司令、师长、将军、专员等职。(137)“张家所以发财,其主要方式是当粮食新入仓时买粮、春天粮贵时再卖;荒年卖粮买地”。(138)张延绅每年青黄不接时,借给贫民粮食,按市场最高价算钱,农民还粮时则按最低价折算。仅1914-1924年间,张家利用与县政权的关系,增加土地近40顷。(139)邳县官僚世家窦氏与之相似。窦氏在邳县、郯城等地占有良田400余顷,且在涝沟、官湖、窑湾、台儿庄等地拥有百万资金的商业网点,同时,还印发地方流通货币。(140)这些条件对粮食的控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李明珠研究华北粮食市场时,认为其内部整合度低的主要原因是陆路交通问题。(141)但淮北粮食市场的主要问题显然是人为的操纵。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不是与世界市场的融合或商业资本的入侵造成了淮北粮食交易的不公平,而是权力不受约束的“大户”与备受人为约束的封闭性市场引发了巨大的交易危害。 如前所述,苏北15县小麦在夏季上市时平均价格每石6.6元。再看表2中秋季小麦的价格。 即使不考虑运输费用,淮北各县乡村10月份小麦的平均价格为32.1元/石,高出夏季麦价的4.9倍。这一差价,与当地人的记忆吻合:“以小麦为例,新麦上市每斤不过制钱100文,到来年青黄不接时节就涨到300文至400文。地主及有钱人家掌给[握]了这一规律,每届新粮上市就大量收购,囤积居奇,到粮价上涨到顶峰时高价出售,只几个月的时间就可获得几倍的利息。”(142)与之相比,苏南小麦的价格仅有7.7元/石,比夏季麦价仅高出1.17倍。尤为重要的是,淮北不但拥有运河、淮河等良好的水运,属于国外学者认为整合最好的江苏市场体系,且享有津浦和陇海铁路的便利。(143)这里的平均麦价竟比察哈尔、绥远、吉林、辽宁、山西、河北各省的最高麦价都要高。(144) 表面上看,小麦的高价对小农有利,其实不然。淮北是贫富截然分立的社会,在小麦上市时,因还贷、纳税等用款急切,小农卖新谷在麦收一结束即已进行,“五月粜新谷”的现象非常普遍。每年农历五六月,淮北小麦上市,价格极易被压低。道光年间,六安“大贾某姓者,每际岁歉,屯米谷……深为贫民病。”(145)1932年国民党江苏省执行委员会在邳县调查发现:“农民苦于奸商与地主之设计剥削,粮食贱时则大量收买,春荒时抬价出卖。”(146)1935年夏,学者在苏北调查称:“今年徐淮海属各县虽云丰收,但农民因积欠债务及缴纳赋税之故,米麦价格,反见低落。”(147)铜山农村新谷登场后,“农民往往尽其所有,完全卖光,六月间农家大都家无粒粮”。(148)次年对皖北的调查,“自频年水旱以来,即陷于谷贱伤农之景象,而谷贱之原因,以农民负债,新谷登场,不得不急售以偿还,实非粮食过剩”。但到秋末冬初,小户人家的小麦大多无几时,储粮较多的豪绅大户就会拉抬粮价。一份皖北调查称:“今岁午秋两季大熟,仓廩丰足,食粮虽不过剩,亦不缺乏,讵近月粮价步步飞涨,一般贫穷农民,莫不大受痛苦。”(149)若到战时,小麦被视为战争资源,价格就更没有保障了。(150)因此,表2中10月份的淮北麦价,绝非大部分嗷嗷待食的小农所能沾泽,基本为大田主专享。是以传统的统治者特别强调:“设有甚贵贱而君不理,则豪商富室,操其赢赀,因民之不给,以牟百倍之利。乐岁则乘急贱收,凶年则固闭不出,斯民反复受弊,亡有已时。”(151) 借贷利息也反映出粮价的操纵,据1932年调查,在粮价相对平稳的苏南青浦、松江、上海、嘉定、昆山、太仓、无锡、江阴、宝山、高淳、崇明等地,借贷月息最高为1.8-2分。淮阴、睢宁、东海、灌云、涟水的借贷月息则高达10分。(152)有淮东第一家之称的刘鼎来,“借放高利贷的机会做他的买低卖高的粮食‘生意’”。如稖头在冬天价格最高,他在冬天借出时就折成钱业计算,到秋天稖头价格下跌,收债时再把钱折成稖头。“由于他掌握行情,却能稳操胜券,加上当时粮价的升降幅度很大,几个翻身,原来的一石就变成了三石,甚至是四石”。(153)沛县农村麦收前借小麦,麦收后偿还的利息是借一还三。(154) 淮北高得离谱的小麦价格,使各种领主般的豪绅有足够的动机去阻止外地小麦的进入。在鲁西南地区,“滕俗每逢水旱辄闭籴……本地谋升斗者,往往坐困”。(155)因此,粜精籴粗的平民极易被强势群体所控制和盘剥。从日本学者的研究中,我们看到浙西官府对粮食流通的控制,很好地平衡了当地的粮价。(156)尽管淮北某些地方官府对粮食市场的整治,几与战争无异:“县官往往于秋谷登场之后,禁运出境,禁商囤积。布侦卒于要津。”(157)但为了垄断市场、控制粮价,强势群体可以无视并击垮各级官府的强力介入。怀远、凤台、颍上等县,“格于强练降勇,其牧令不过伴食。一切征收、厘卡、听断、生杀之权,不能过问”。(158)宿迁“不独肩挑负贩责报无遗,即其货物尚未运行,存粮并非贩卖,竟亦登门稽索。稍不遂欲,转以抗征漏税诬告诸官,甚至饥民买食豆饼,因有油粮名目,出入圩卡,索诈随之。乡曲愚民,孰敢相为计较?即行商坐贾,亦惟饮恨吞声,听其诈扰,从此誓不再经斯土耳”。(159) 在淮北最乏食时,更有官员为了蝇头之利,有意无意地阻止外区域的粮食进入淮北。1906年,淮北发生了“近四十年未有之奇灾”,(160)官员不但不积极救灾,反而“狃于成例,先不报灾,仍索赋税”。(161)外地绅商运输赈粜杂粮,经过徐、海、淮、扬一带,“厘卡留难索捐,淮关有扣船月余始放者。”因为饥民食购豆饼极多,此项商品一向不抽捐,此时厘卡委员竟每斗加抽2文,“以致商贩裹足”。(162)可以想见,外地粮食无法进入,本地豪绅的囤粮势必飞涨。 在强势群体严密垄断之下,平民通过粜籴所能获取的利益,实在令人怀疑。 在应对粮食短缺时,农家另一常见的应对措施是挖食野菜。在淮北,到富人田中挖野菜和拾荒类似,均被视为富人向穷人的施恩。清律特别规定:“止在旷野白日摘取苜蓿、野菜等类,不得滥引夜无故入人家律。”(163)即使在清“盛世”时,挖食野菜也被官府作为2个月的口粮计入农民的食物预算中。康熙四十三年(1704)春,丰县“民乏食,剥榆皮、掘葍根,杂槺粃而食”。(164)雍正八年(1730),政府泄放洪泽湖等蓄水,淮安、徐州、邳州、海州等地“民间在田之禾稼被淹,而屋中囤集之旧粮搬运不及,亦多漂流”。中央政府认为,从正月至麦熟,尽管有100多天,但只要救济农民40天的口粮即可,因为农民有“三月、四月内之野菜”,造成灾民大量被饿毙。(165)乾隆七年(1742),苏抚陈大受奏:“查沛县饥民,采食野蒿草根,多致死亡……其灾重未赈次贫之铜山、宿迁、清河、安东、桃源等处,有似此者。”(166)每届冬春,葍子也是稀缺资源,常会引发械斗。乾隆五十一年,“泗州灾黎挖掘葍根,经该县周兆兰及知州郑交泰在彼弹压”。(167)1949年,苏北饥荒,“灾民搜集野菜等代食品,仅淮阴区即达三百万斤”。(168) 收获之后,拾荒成为平民生活的重要内容。在沛县,“往者麦秋至,富者是刈是获,贫者群逐群拾,而又荷杖操刃以收余秸”。(169)在淮阴,“湖田阡陌绵长,地主恒树红旗为界。红旗不倒,拾麦者不得阑入。既倒之后,谓之‘放门’,此处即可拾麦。然主家又旋树新界,渐收渐小,以至于无。斯时男女奔仆其中,如山如潮”。(170)因此,淮北的糊口式雇用和拾荒约束,均加剧了强势群体对普通民众的控制。第一,淮北强势群体多视佃雇农如农奴,佃雇农与之说话、为之服役等,均有严厉的规矩。(171)而拾荒时,在兵丁护卫下的强势群体,通过徙旗立信,令行禁止,事实上强化了统制力。第二,挖食野菜和拾荒的时间成本极其巨大,基本耗费了农村妇孺老人的业余时间,使其无法像江南那样,从事收入较高的家庭纺织业。(172)平民在缴纳苛捐杂税及获得衣物、食盐等生活必需品时,只有出卖粮食一途,(173)使普通民众的经济命脉极易被强势群体把持操纵。最后,尤为重要的是,从事糊口式雇用和拾荒的“剩余”劳动力本可以投入到兴修水利等活动,更加合理地解决或应对粮食危机。而从淮北每县数以百计的圩寨修筑、动辄策动成千上万民众反叛等动员实效来看,淮北强势群体的动员能力远远超过了江南士绅。但他们却没有像江南士绅那样,运用巨大的动员能量来发展生产,放任淮北乡村“剩余”劳动力从事极其低效的谋生事务。 面对严重的粮食危机,淮北弱势平民无法耕种大片的荒田,因为他们一旦垦种,“逃户之田粮差俱负……则征输百役,追令代办”。这种不合理的体制,极大地束缚了平民的生产积极性,“夫淮北九县二州钱粮之累,大约相同,地半荒而赋如故,民逾逃则敛愈急”。(174)即使“盛世”时期,淮北不少地方逃亡人丁几占原额的90%。(175)据1935年对苏北的调查:“淮阴、涟水、宿迁、沭阳、泗阳、东海各县边境,多已田园荒芜,庐舍丘墟矣。”(176)弱势平民逃亡,于强势群体极为有利。逃户之田,未逃平民不敢垦种,但“有豪强之徒知其无主,节年占耕而不纳粮者。又有指湖荡荒田为逃户产业,以相影射者。又有里递,将逃亡田土私典与人,分收子粒,指称虚粮者”。(177) 即使无法生存的底层民众铤而走险,也难撼动强势群体的利益,反而强化了后者的社会控制。雍正时,署两江总督奏:“上江之颍州、亳州、寿州、宿州及灵璧、凤台二县,素称盗薮。”(178)传教士写道:“徐州府的土匪太多,实在太多。很少有没有土匪的村庄。”(179)匪患兴起,受害最深的是弱势平民。“乡村民众,虽在隆冬盛暑,每须夜宿野外,以避匪祸,情形之惨,令人痛心。”(180)1933年7月,学者描写邳县谭墩6年前所受的匪患影响时写道:“谭墩原来很富庶,十六年为匪陷落,烧杀过半,断墙残屋,历历犹在!农民多居草棚,冷清清的如入死境。”(181) 清亡后,政治体制有了较大改变,但淮北的乡村权力结构并没有质的变化。不论是北京政府时期,还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淮北均是中央政府失控的边缘地区。为抵御捻军所修建的圩寨,又成为防御匪患的主要设施。圩寨寨主往往身兼大地主、保安团长、区长或乡长之类的职位,集行政、经济、政治、军事权力于一体。他们以地方自治、维护地方权益之名,肆意剥夺平民利益,聚敛巨额资产。他们在淮北的榨取极为苛刻。(182)因此,淮北的匪患,极利于强势群体扩权。据统计,1807-1920年,铜山、沛县、睢宁、丰县、柘城、项城6县共兴修604个圩寨。(183)丰县、睢宁、宿迁、铜山、沛县、邳县、沭阳、太和等8县在民国前期有1003个圩寨。(184)丰县一个名叫石盘的下庄子,典型地反映了圩寨中的社会结构。石盘由蒋谦光购买,“为防止土匪骚扰,筑了寨围子。蒋念熙是蒋谦光的第六代孙,清光绪末年至宣统年间,曾先后做过河南省宜阳、内乡、固始、夏邑四县的县令。他的儿子蒋天赐是丰县城西有名的大财主,他独家的寨围子就占地330亩,围子内有两百多户人家,一千余人为蒋家耕种土地。从清朝到民国十六年前后,蒋老寨主主宰着寨内一切和寨周围48个村庄。”(185) 无论如何,这些军事设施和军事装备的费用,绝大部分由淮北的普通百姓承担。皖北方志称:“自捻匪横行,前抚臣仿坚壁清野法,使民筑土为圩,修兵器以自卫……各处圩主抗钱粮,擅生杀,州县官禁令不行。”(186)据安徽省政府秘书处统计,1933年,皖北颍上、蒙城、凤台、太和、亳县、寿县、霍邱7县仅壮丁队拥有步枪12273支、马枪223支、手枪792支、土枪11345支、土炮779门。(187)苏北与之类似,“圩董、庄长奉谕拏匪,拒捕格杀勿论”。(188)据1934年宿迁县民王炳金等报告,该县两户农家每年负担保卫团费用约300元。(189)据卜凯的研究团队调查,1925年前后,怀远124户农家每公顷所纳地税为0.61元(亩均0.041元);宿县286户农家,每公顷所纳地税为0.83元(亩均0.055元)。(190) 1928年以后,划分中央与地方税,造成中央对淮北更加失控,淮北强势集团的剥夺变本加厉。据江苏省政府审查地方预算委员会统计,1931年苏北15县田赋正附税实征数为7727899元。(191)1933年皖北15县的田赋正附税为2218264元。(192)另据安徽省财政厅官员姜启炎实地调查与精确计算,安徽农民负担相当于政府征收额的4倍。(193)皖北15县农民的实际负担应为8873056元。1931年,苏北15县额田总数21276697亩,(194)亩均税负0.36元。1933年皖北15县额田14725308亩,(195)亩均税负0.60元。1925-1933年,淮北农民的税负增加了10倍左右。 除地税外,由乡村强势群体策划或执行的摊派基本上漫无范围。越是落后地区,摊派越猖獗。据调查,“江北边境各县(即本文所指的苏北——引者注)除田赋附加税外,有时还有奇重的临时摊派。”摊派数额通常每村数百元,每年摊派6-8次,战争时期则没有限制,“完全是一种封建领主对农奴的办法”。由强势群体支配的自治费在钱粮项下附带征收,宿迁某村4家乡民每年应纳7元,但区公所加派至180元。1930年,宿迁第九区长墩乡强行摊派1100元,区长率领流氓将该村各家衣物、粮食、种子一并抢去。(196)面对各种榨取,大地主不但避税的优势极为明显,(197)大户还经常从苛捐杂税中获利。(198)甘布尔、黄宗智、杜赞奇等学者均认为,华北许多村庄的头面人物不愿充当村长。(199)日本学者也有类似观点。(200)在淮北,平民“大户”自然逃不出被敲诈勒索的命运,但有权势的“大户”命运则相反。乡长、保长等人物,“非赚钱,即贴钱,无洁身中立之余地”。(201) 综上所述,由于淮北强势群体的绝对优势地位,从平民到官府都无法对其权势进行约束,使其对社会资源进行竭泽而渔式的巧取豪夺。弱势平民应对危机的举措,多无法逃脱强势群体敲骨吸髓般的盘剥,并极大地增加强势群体的经济聚敛机遇和社会控制能力。 在淮北,饥荒固然是政体的产物,同时也是强势群体赤裸裸的控制和剥夺造成的。作为军政官员变体的淮北强势群体,既有远胜传统士绅的威势,又有超越近代基层合法政府的权力;但他们既缺乏传统士绅修齐治平的社会责任感,又没有近代意义的行政管理能力和社会服务意识。 明清以来,江南乡绅创办了大量的义田、义庄、义学等公益机构,这类士绅在淮北却如凤毛麟角。淮北强势群体多不愿承担公益性建设和社会改良。沭阳人诗称:“穷人苦饥富人否,家藏粟贯都红朽……亦知思患预为防,延请拳师门户守。缮墙葺宇弥缝周,私谓安居可长久。”(202)睢宁,“富厚之家,比较锱铢,而不知义方敎子。吝于善事,肆于不善事,以把持衙门为能。钳制异己,则不惜巨金,倚势力,废礼义,藐法纪,富民之行也”。(203)民国前期,淮阴关门程,均为大土地所有者,“曾组‘富户会’,专以拒绝贫民借贷,而以包办收买田地为宗旨,贫民无以自存”。(204)就学校言,苏南“差不多每个行政村都有一所小学”。(205)其中绝大多数学校为乡绅所创办。在华北,常有几个村子共同负担一所学校的情况。(206)然而,直到民国年间,有的淮北寨主“鄙夷新学,至以学校为学生、儿童之害”。(207)有学者竟称:“新学勃兴,斯文将坠失”。(208)1930年,有人在淮阴郊区“调查了十几个村子……竟未看见一个小学”。(209) 在淮北,能除弊的官员难敌强势群体。唐民敏知徐州,“清审厘正,宿弊尽除,百姓大悦”。却终落得“以不阿上官左迁去”。庄诚任丰县令,“能剖疑狱,开涵洞,泄水城,无积潦,建社仓,设文课”,竟成官场异类。(210)莒州知州张拱极,“兴利除弊,政绩大著,”终被“罢归”。(211)触及强势群体利益的改革,无一不以失败或演变为他们更加得益而终。道光年间,陶澍在淮北试行票盐制,把按权力分配盐引,改为按市场规律领取盐票,“成效大著”。(212)但很快遭到强势群体的反对。“议裁鹾费,则窝商、蠹吏挠之……议改票盐,则坝夫、岸吏挠之;群议沸腾,奏牍盈尺”。(213)后重新按照强势群体的意旨拟定规制,湖北、湖南和江西的运盐者每人每年要销10万斤。在这种情况下,也只有巨室才有此资本从事淮盐运销。(214)正因为强势群体的操纵、扭曲,每次改革的益处很难泽被下层民众。长期致力于淮北治水及盐垦的张謇指出:“余不欲再言改革,无非使官商发财,人民受害,此历次改革之经过,有事实证明,不可讳也。”(215)强势群体对淮北社会全方位的垄断,阻断了可能削减其统制能力和经济利益的改良、改革之路,造成社会加速崩溃,使得中央政府政令难行,地方政府全面失效。 国民政府颁行各种新法,但淮北的社会与政治仍是新瓶旧酒,实质并无变化,“各机关虽久经成立,而困于经济,濡缓进行,殆犹二五之于十也。虽然政体既更,民权斯盛,治法治人,相需为用,治乱兴衰,在当事者转移间耳”。(216)以国民政府倡导的农村土地改革而言,有人写道:“只要官僚绅权维持一天,而历史上所谓的土地改革也一日无法成功……而官僚和绅权亦一起维持到今日未堕,便是这一个道理。”(217)归根到底,淮北强势群体的目标是运用这里的社会资源争夺天下,多视淮北为帝业的策源地,他们视求田问舍为耻,以问鼎逐鹿为荣。因而,淮北向来不乏野心勃勃的雄才大略者。除刘邦和朱元璋外,起于淮北的开业帝王尚有曹操、曹丕父子、刘裕、朱全忠、李昪等。其他如陈胜、吴广、项羽、黄巢、郭子兴、刘福通、韩山童、张士诚、张乐行等无不心觊九鼎。史家称:“自秦以后,东南多故,起于淮泗间者,往往为天下雄。”(218)这些正史留名人物仅是淮北竞逐帝王者冰山之一角,淮北方志中记载的僭越帝号者数以千计,而那些霸占一方、关门称帝者更如恒河沙数。这些人基本上非淮北之福,而实为淮北之祸。像隋末横行淮北的亳州人朱粲,拥众20万,“每破州县,食其积粟将去,悉焚其余。军中乏食,乃教士卒烹妇人、婴儿噉之。”(219)太和县,“元末韩林儿乱后,死亡殆尽,其存者户不过二百。”(220)捻军起事,淮北大部分州县惨遭兵燹。 在中央专制统治稳固的时代,强势群体多追求骄奢淫逸的物质生活,横行乡里,欺压良善。他们广积资财,只为寻机觅遇。一旦中央集权式微,就会“椎牛酾酒”,揭竿而起,倾囊一击;成则为王,败则为寇。晚清潘祖荫对淮北势如繁星的强势群体深感忧虑:“山东郯城至江南宿迁一带……团练乡勇愈聚愈多。原其初心,未必即怀叵测,而势由积渐,实恐浸成祸端。”(221)这种担忧是有相当的根据的,因为极度乏食,他们用些馒头就能诱使农民参与暴动。(222)1938年以后,淮北合法政府遭受日军重创,强势群体闻风而动,“真是所谓:‘十八路反王,七十二路烟尘’”。(223) 晚清及民国年间宪政民主与专制政治并存的二元政治体制,对江苏不同地区的社会影响极不相同。在国民政府的核心地区,苏中张謇等以地方自治为契机,把贫穷落后的南通建设成著名的模范县;江南大批工商士绅、教育人士、社会活动家等以振兴实业、发展教育、改良乡村为己任,使江南乡村呈现欣欣向荣的现代化气息。而在国民政府力有未逮的淮北,强势群体视中央集权削落为扩充自身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宗教等各种势力之良机,把地方自治、村政建设、民主政治、训政宪政等异化为与中央和地方政府博弈的筹码,终把淮北变成无数个祸国殃民的封建独立王国。 因此,在淮北,1912年以后,民国政体的开明性似乎更多地为强势群体所享有,而传统政体对弱势平民的保护性又不复存在。强势群体的权力更加没有边际,弱势平民的利益更容易被剥夺,许多弱势平民不但对民国没有认同感,反而多有怀念专制政体者。徐州豪绅的格言:“一鞭打倒新世界,两手扶起旧山河。”(224)这一恢复专制的号召有着相当的民意基础。复辟狂人张勋以徐州为基地,也是由来有自的。1929年,由强势群体策动的声势浩大的宿迁刀会暴动,导火索即是反对“庙产兴学”之类的改革。(225)1930年,赣榆青口镇的头号豪绅、青口商会会长、青口团练局局长许鼎馨,集中大刀会众1000余人,提出“打党爱国”的口号,对国民政府地方机构发动进攻和抢劫。不久,会众发展到近万人,包围沙河镇达18天。(226)这些从合法政府获得万千优渥的强势群体,并不是合法政府的统治基础,而是反叛者的天然兵源、军糈与武备库。他们建立或拥有的圩寨,小则可武装一个排,大者可武装一个团。1928年,徐海12个县强势群体有枪至少20万支。宿迁埠子市有3000多支枪,沭阳一个圩寨有枪5000多条。(227)1930年,涟水、淮阴、泗阳三县的乡村地主武装,有枪约4万支,涟水约2万支。(228) 真正与民生和农业生产相关的公益事业,在江南备受士绅们重视,江南士绅毁家纾公的事例并不鲜见。(229)雍正前期,孔毓珣奏称:“江南户口繁庶,水利最为紧要。”(230)陈世倌、鄂礼、陈时夏奏请兴修江南水利,绝大部分工程得以兴修完工。(231)民国年间,江南九县绅士多次协调解决负面影响极大的东坝。(232)这些工程看似官员们的政绩,其实无不浸含了许多地方士绅的呼吁和协助。与江南相比,淮北的水利需求更加紧迫,但淮北强势群体在公益活动中基本缺位。历代河臣治河,充其量做些堵塞决口之类的事务,而没有开发水资源极为丰富的淮北水利。靳辅称,黄河以北沂、沭两河相夹之地,面积达千里之多,桃源、清河、沭阳、安东、海州、赣榆、宿迁等县民田多在其中,只需开涵洞、通河各15座和15道,这一广大地区“当一变而尽为水田粳稻之乡,其饶且与江浙之苏、松、嘉、湖等郡埒矣”。(233)可惜,这项与农业和百姓生计密切相关的事务、却得不到强势群体的支持,始终未能施行。1949年,因“堤防失修,闸涧淤塞”,仅沂、沭诸水就淹没苏北农田1770余万亩。(234) 更有甚者,即使对绝大多数平民有着无比利益的事业,如果不能为强势群体所独占,往往遭其破坏。1911年,美国红十字会工程师团对淮河进行调查,经估算,淮河水灾每年大约夺走了1000万人的口粮。(235)中央政府借款导淮案刚提出,对淮阴、淮安、泗阳、涟水、阜宁、东海、灌云、沭阳、宿迁、睢宁、泗县、五河、盱眙、凤阳、怀远地区的水淹地亩,“射利之徒,勾结豪绅大猾,希图强占者,时有所闻”。(236)有人把地亩指认到了洪泽湖中心。(237)以至于冯国璋感叹:“当此世风刁敝,民俗强悍之时,欲兴一利,非有兵力以佐之,不足观成也。”(238)终使这项巨型公共福利事业胎死腹中。即使对自己有着蝇头之利,强势群体也不惜牺牲国家利益和广大平民的生命来换取。道光年间,阜宁县监生、大户高恒信等,因田亩被水淹没,纠集30余人,携带各种武器,强行将黄河陈家浦段挖开放水。(239)桃源县生监、大地主兼粮行行主陈端为了淤地,竟掘开洪泽湖大堤。参与掘堤的赵步堂、陈堂、张开泰“各有滩地”。(240)后来中央堵复决口的费用就高达100多万两白银。水利专家武同举曾言:“淮河灾区历年损失,积为铜山,可使与桐柏齐高。”(241)导淮委员会估计,1933年以前,淮河流域每年损失籼糯稻21504311担,小麦34952156担,大豆10190495担,大麦3225645担、高粱466028担、玉米2376747担,共7271538千斤,合310590083银元。(242)相当于1932年淮北30县粮食总产的94%。因此,淮北粮食危机的真正原因,是不良政体所造成的强势群体对社会的绝对垄断和全面控制。 由此看来,近代淮北最根本的问题,是政府的失效和社会的崩溃。强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居于主导和操纵的地位,他们的权力没有边界,经济剥夺必然没有止境,政治欲望则漫无际涯。 当江南资本主义经济快速成长,江南人苦于资本的剥削、世界市场的波动、帝国主义的商品侵销、乡村经济的内卷化等当时公认的“坏”的经济影响时,淮北则更苦于没有这些“坏”的经济现象。淮北不但承受着二元经济之苦,更承受着二元政治之痛。平民没有分享到近代经济的优势,却又失去了封建经济的利益;既要承受近代政府的颟顸,却又丧失了传统政体的保护。(243)以至于不少人只能向后看,视近代宪政民主为恶,视传统专制政体为善,这也是他们当时及后来能安于极端专制的圩寨式体制的原因。 淮北并不缺乏应对粮食危机的生存资源,而是缺乏获取和利用这些资源的公平条件。社会不公的根源在于强势群体的垄断,在于不同群体权利的不平等。权利不平等既造成税赋负担的不合理,也使得土地不再成为平民的财富,只有免于苛捐杂税的权贵的土地才是真正意义的财富。 在强势群体控制淮北的情况下,能够得以推行的绝不是普惠性的事务,而是独于强势群体有益的举措,这些举措最终造成了社会崩溃。即使初衷为惠泽平民的政策,也总会被扭转歪曲、偷梁换柱,变得对强者有利,构成对平民的伤害,并进而造成政府威权的涣散。因此,淮北的国家福利总是被极少数人所截取,这一利益集团基本不会成为国家利益的维护者。以国家名义征收的各种负担被加大地转嫁给了最广大的弱势平民,这些利益受损者必然成为国家的反对者。这种历史环境造就了无数祸国殃民的帝业追求者,扼杀了广大理性平民求田问舍的动机及和平生活的愿望。淮北弱势平民失去了通过自身努力来改善命运的最后希望,从而失去了对国家的幻想,沦为对国家离心离德、常受强势群体控制的事实上的农奴,经常成为强势群体反叛国家的主力。 注释: ①本文所说的“淮北”共30县,指苏属铜山、灌云、涟水、东海、泗阳、邳县、宿迁、萧县、沭阳、淮阴、睢宁、赣榆、沛县、丰县、砀山15县(文中称“苏北15县”),以及皖属阜阳、颍上、涡阳、蒙城、凤台、太和、亳县、寿县、霍邱、宿县、灵璧、凤阳、泗县、怀远、五河15县(文中称“皖北15县”)。 ②转引自吴寿彭:《逗留于农村经济时代的徐海各属》,《东方杂志》第27卷第6号,1930年3月25日,第73-74页。 ③参见汪熙等主编:《陈翰笙文集》,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61页。 ④洪瑞坚:《安徽之租佃制度》,《地政月刊》第4卷第6期,1936年6月,第2-3页。 ⑤转引自陈高衷:《中国地主之两型》,《新闻月报》第1卷第3期,1945年7月1日,第45页。 ⑥参见马俊亚:《近代淮北地主的势力与影响》,《历史研究》2010年第1期。 ⑦参见Walter H,Mallory,China:Land of Famine,New York:American Geographical Society,1926。 ⑧参见邓云特:《中国救荒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 ⑨参见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Kang Chao,New Data on Land Ownership Patterns in Ming-Ch'ing China-A Research Note,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Vol.40,No.4,Aug,1981,pp.719-734;赵冈:《试论地主的主导力》,《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2期,第1-6页;小山正明:《明末清初の大土地所有》《明代の大土地所有と奴僕》,见氏著:《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92年,第255-314、315-364页;森正夫:《十六至十八世纪にぉける荒政と地主佃户関係》,《东洋史研究》27卷4号,1969年3月,第69-111页;北村敬直:《明末·清初にぉける地主にっいて》,《历史学研究》第140号,1949年,第13-25页;A.Mugruzin,Аграрные отношения в Китае в 20-40 годах XX века,Moscow:Наука; Глав.ред.восточной лит-ры,1970,p.36。 ⑩参见Lillian M.Li Introduction:Food,Famine,and the Chinese State,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Vol.41,No.4,Aug,1982,p.688。 (11)实业部国际贸易局编:《中国实业志(江苏省)》第5编,上海:民光印刷公司,1933年,第14-15页。 (12)主要粮产见甲1800部队、兴亜院华北连络部:《昭和16年度第2次北支農產物收穫高豫想調查報告》,昭和十七年,第5-6页;大东亜省:《蘇北地區綜合調查報告》,铅印本,昭和十八年,第179-188页等。 (13)分见实业部国际贸易局编:《中国实业志(江苏省)》第5编,第56-57、93、107-108、113页。 (14)《作物平常年之面积及产量分表·安徽》(《统计月报》第1-2期,1932年2月)第39页。 (15)皖北15县粮产据《作物平常年之面积及产量分表·安徽》,(《统计月报》第1-2期,1932年2月)第39页计算;苏北15县粮产分见实业部国际贸易局编:《中国实业志(江苏省)》第5编,第14-15、56-57、93、107-108、113页。 (16)每100克米的热量按346大卡、高粱351大卡、玉米106大卡、麦类按312大卡(小麦317大卡、大麦307大卡)、豆类按黄豆359大卡计算。粮食热量资料参见杨月欣:《中国食物成分表2002》,北京: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02年,第24-31页。 (17)皖北15县人口数据毕士林《安徽省人口统计及其分析》(《内政统计季刊》第2期,1937年1月)第34页计算;苏北15县人口见实业部国际贸易局编:《中国实业志(江苏省)》第1编,第14-16页。 (18)安徽省建设厅估计(安徽省建设厅:《安徽一年来之农村救济及调查》,1936年2月,第24-25页),1935年皖北临泉、泗县、寿县、亳县各需粮1728680石、1707966石、1319000石、1386865石;据毕士林《安徽省人口统计及其分析》(《内政统计季刊》第2期,1937年1月,第33-34页)和刘焕东编《临泉县志》(民国二十五年石印本,第4页上)的人口数计算,前述各县年人均需粮分别为329、341、232、322斤,远低于同样资料计算的南陵(622斤)、太湖(641斤)、泾县(596斤)、歙县(557斤)的人均食用数量。 (19)(20)卜凯:《中国农家经济》上册,第95、108页。 (21)上海市粮食局等:《中国近代面粉工业史》,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119页。 (22)实业部国际贸易局编:《中国实业志(江苏省)》第1编,第66-67页。 (23)吴德麟:《安徽省阜阳县地方概况》,第2-5页,见国民经济研究所编:《安徽省地方概况报告》,1936年打印本。 (24)《安徽各县物产调查》,《工商半月刊》第6卷第15期,1934年8月1日,第90页。 (25)龚光朗、曹觉生:《安徽各县工商概况》,《安徽建设月刊》第3卷第27期,1931年3月,第23、26、28页。 (26)鲁佩璋修:《泗县志略》“经济”,民国二十五年铅印本,第213页下。 (27)(28)实业部国际贸易局编:《中国实业志(江苏省)》第1编,第56-57、66-67、93-94、101页。 (29)卜凯:《中国农家经济》上册,第276页。 (30)实业部国际贸易局编:《中国实业志(江苏省)》第5编,第49-50、12、90、113-114、107-108页。 (31)《作物平常年之面积及产量分表(安徽)》,《统计月报》1932年第1-2期,第39页。 (32)如芳:《植物种子》,《申报》1917年11月1日,第14版。 (33)参见汪疑今:《江苏的小农及其副业》,《中国经济》第4卷第6期,1936年6月15日,第77页。 (34)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编》上编,上海:黎明书局,1935年,第6页。 (35)《丰县志》卷一二,光绪二十年刻本,第7页下。 (36)江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江苏省志·民俗志》: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02页。 (37)也夫:《皖北的农民生活》,《人言》第1卷第22期,1934年7月14日,第445页。 (38)龚光朗、曹觉生:《安徽各县工商概况》,《安徽建设月刊》第3卷第3期,1931年3月,第23-28页。 (39)参见George B.Cressey,Agricultural Regions of Asia,Part VI-China,Economic Geography,Vol.10,No.2,Apr.1934,p.115。 (40)本文的“弱势平民”主要指相对于“强势群体”的普遍民众,包括自耕农、佃农、雇农和其他无特权群体。 (41)台湾故宫博物院清代宫中档与军机处折件(以下简称“折件”):《江南总督赵弘恩奏折(雍正十二年十月十二日)》,箱号75,文献编号402010580。 (42)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档案(简称“中研院档案”):《张謇上书陈关于水利意见(1914年2-3月)》,馆藏号:09-21-00,宗号0008-05,第13页。 (43)江善夫:《我的回忆》,《宿县文史资料》第1辑,1985年,第12页。 (44)(45)(4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中华民国北京政府陆军部军法司档案:“安武将军行署谨将民国二年八起至三年六月止依军法办理各案罪犯姓名年龄籍贯职业案由罪名刑名判决地点行监禁日期造具清册”(民国四年三月八日),全宗号1011,卷号2572,第40、48-49、146-147、48-49、146-147页。 (47)Wang Yeh-chien,Land Taxation in Imperial China,1750-1911,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3,p.18. (48)Carol H.Shiue,Local Granaries and Central Government Disaster Relief,Th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Vol.64,No.1,Mar.2004,p.111. (49)参见Walter H.Mallory,Famines in China,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Vol.152,China ,Nov.1930,p.91。 (50)参见Kenneth Pomeranz,The Making of a Hinterland:State,Society,and Economy in Inland North China,1853-1937,Berkeley:California University Press,1993; Xin Zhang,Social Transformation in Modern China:The State and Local Elites in Henan,1900-1937,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passim。 (51)兴亜院华北连络部编:《华北劳働问题概说》,北京:新民印书馆,1940年,第68页。 (52)O.Nepomnin,Непомнин О.Социально-экономическая история Китая,1894-1914,Moscow:Наука; Глав.ред.восточной лит-ры,1980,p.118. (53)吴寿彭:《逗留于农村经济时代的徐海各属》(续),《东方杂志》第27卷第7号,1930年4月10日,第61页 (54)张理文:《到农村去》,《淮农月刊》第3期,1934年3月31日,第3-4页。 (55)江苏省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江苏省社会处档案:《徐州市长骆东藩致江苏省政府主席电报》,全宗号1009,卷号乙-1917。 (56)(57)江苏省档案馆藏南京国民政府江苏省社会处档案:《报告淮、涟、泗三县灾情及监放春荒将救济款情形》,全宗号1009,卷号乙-1918。 (58)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赈济委员会档案:“安徽省各县受灾概况及配征军公粮数量表”(1943年),全宗号116,卷号448,无页码,文件原始分类号5-2-2-3,卷号77。 (5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重庆国民政府赈济委员会档案:《安徽省临时参议会等代电报该省灾况(1943年)》,全宗号116,卷号448。 (60)Mollie Orshansky,How Poverty Is Measured,Monthly Labor Review,Vol.92,No.2,Feb.1969,p.37. (61)参见Walter H.Mallory,China:Land of Famine,p.13。 (62)参见O.Nepomnin,Непомнин О.Социально-экономическая история Китая,1894-1914,p.118。 (63)参见Chi-ming Chiao,A Study of the Chinese Population,The Milbank Memorial Fund Quarterly,Vol.12,No.3,July,1934,p.277。 (64)折件:《江南道监察御史李鹏奏折(道光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箱号2747,文献编号060992。 (65)参见George B.Cressey,Agricultural Regions of Asia,Part VI-China,Economic Geography,Vol.10,No.2,April,1934,p.115。 (66)参见强汝询:《求益斋文集》卷四,光绪二十四年刻本,第15页下-16页上。 (67)《怀远县志》卷二,嘉庆二十四年刻本,第5页下。 (68)毕士林:《安徽省人口统计及其分析》,《内政统计季刊》第2期,1937年1月,第24-25页。 (69)《各省总户数农户田地表·安徽》,《统计月报》第1-2期,1932年2月,第14页。 (70)张森:《江苏田赋概况》,《地政月刊》第1卷第7期,1933年7月,第933-933页。 (71)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江苏省农村调查》,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年,第67页。 (72)参见O.E.Baker,Agriculture and the Future of China,Foreign Affairs,Vol.6,No.3,Apr.1928,pp.492-494。 (73)孙家山:《苏北盐垦史初稿》,北京:农业出版社,1984年,第104页。 (74)严学熙:《张謇与淮南盐垦公司》,《历史研究》1988年第3期,第96-97页。 (75)《凤台县志》卷四,光绪十八年刻本,第4页下。 (76)《海州直隶州志》卷一,嘉庆十六年刻本,第26页上。 (77)欧阳兆熊、金安清著:《水窗春呓》卷下,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50页。 (78)《泗阳县志》卷七,1926年刻本,第16页上。 (79)(85)《宿迁县志》卷九,同治十三年刻本,第7页下。 (80)靳辅:《生财裕饷第一疏·开水田》,《文襄奏疏》卷七,《钦定四库全书》“史部六”,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41页下。 (81)《重修沭阳县志》卷一六,民国钞本,第67页上。 (82)(83)《海州直隶州志》卷一五,第16页上-下、第27页上-30页上、第27页上-30页上。 (84)海光:《沭阳土地概况调查》,《淮海》第4期,1935年9月1日,第52页。 (86)《丰县志》卷一二,光绪二十年刊本,第8页下。 (87)蓝渭滨:《江苏徐海之农业与农民生活》,《农村经济》第1卷第9期,1934年7月1日,第10页。 (88)Walter H.Mallory,China:Land of Famine,p.17. (89)如Lillian M.Li,Introduction:Food,Famine,and the Chinese State,p.687。 (90)司马中原:《司马中原自选集》,台北:黎明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75年,第103页。 (91)《宿州志》卷一,嘉靖刻本,第13页下-14页上。 (92)参见滨岛敦俊:《“民望”から“乡绅”へ——十六·七世纪の江南士大夫》,《大阪大学大学院文学研究科纪要》第41号,2001年3月,第33-34页。 (93)《重修蒙城县志书》卷四,1915年刻本,第3页上。 (94)《睢宁县志稿》卷一二,光绪十二年刻本,第4页上。 (95)参见寺田浩明:《清代土地法秩序にぉける“惯行”の构造》,《东洋史研究》第48卷第2号,1989年9月,第130-157页。 (96)靳辅:《分添县治疏》,《文襄奏疏》卷六,《钦定四库全书》“史部六”,第59页上-下。 (97)折件:《署理江南江西总督范时绎奏折(雍正五年六月初五日)》,箱号75,文献编号402018214。 (98)折件:《苏州布政使高斌奏折(雍正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箱号79,文献编号402009954。 (99)《徐州府志》卷一二,同治十三年刻本,第37页下-38页下。 (100)转引自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第193页。 (101)折件:《王士俊奏折(雍正十一年二月初六日)》,箱号78,文献编号402017801。 (102)参见贾桢等监修:《大清文宗显皇帝实录》卷二二二,东京:大藏出版株式会社,无刊印年月,第14页上。 (103)参见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江苏省农村调查》,第3页。 (104)参见胡焕庸:《两淮水利盐垦实录》,南京:中央大学,1934年,第17页。 (105)中共萧县党史办公室,萧县档案局(馆)编:《萧县党史资料》第1辑,1985年,第117页。 (106)蓝渭滨:《江苏徐海之农业与农民生活》,《农村经济》第1卷第9期,第13页。 (107)折件:《徐州贡生张其浦等呈文》,箱号2742,文献编号100686。 (108)折件:《徐州童生刘际昌等呈文(同治三年十一月三日全庆折件)》,箱号2742,文献编号100343。 (109)《怀远县志》卷二六,第10页上。 (110)《灵璧县志》卷一,乾隆二十五年刻本,第29页下。 (111)《海州直隶州志》卷一五,第8页上。 (112)参见折件:《大学士管理工部事务彭蕴章等奏(咸丰十年四月初二日)》,箱号2714,文献编号406012288。 (113)吴寿彭:《逗留于农村经济时代的徐海各属》,《东方杂志》第27卷第6号,1930年3月25日,第78页。 (114)汪熙等主编:《陈翰笙文集》,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61页。 (115)蓝渭滨:《江苏徐海之农业与农民生活(续)》,《农村经济》第1卷第10期,1934年8月1日,第20页。 (116)刘支藩:《江苏田赋问题》,《江苏研究》第1卷第4期,1935年8月1日,第5页。 (117)参见卜凯:《中国农家经济》下册,第498页;R.H.Tawney,Land and Labor in China,London:George Allen & Ltd,1932,p.55;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第113页。 (118)实业部国际贸易局编:《中国实业志(江苏省)》第5编,第74、109、115-116页。 (119)《九月份粮价统计》,《国际贸易情报》第1卷第34期,1936年,第60-62页。 (120)大东亜省:《蘇北地區綜合調查報告》,第191页。 (121)《赣榆县续志》卷一,民国十三年刻本,第2页下。 (122)张煦侯:《淮阴风土记》下册,1936年,第150页。 (123)《泗阳县志》卷一五,第1页下。 (124)允裪等奉敕撰:《乾隆朝大清会典则例》卷一八,四库全书本,第36页下-37页上。 (125)《沛县志》第三,1920年刻本,第5页上。 (126)《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五六,清内府钞本,第33页上。 (127)《宿迁县志》卷一四,同治十三年刻本,第7页下-8页上。 (128)《宿迁县志》卷六,1935年刻本,第21页上。 (129)《济宁直隶州志》卷三,咸丰九年刻本,第16页下。 (130)毛鼎来:《抗战前的淮安南门粮食业》,《淮安文史资料》第5辑,1987年,第201-202页。 (131)《张五楼乡·张五楼集》,《丰县文史资料》第11辑,1993年,第99页。 (132)刘铁:《民国时期宿城粮油贸易概况》,《宿州文史资料》第2辑,1992年,第76页。 (133)靳小田:《二十年代前后新安镇回忆片断》,《新沂文史资料》第3辑,1988年,第63页。 (134)《沙庄乡·沙庄集》,《丰县文史资料》第11辑,第153页。 (135)《宋楼镇·宋楼集》,《丰县文史资料》第11辑,第11页。 (136)山根幸夫:《明及清初华北的市集与绅士豪民》,见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6卷,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363页。 (137)(138)秦伯鸾:《“沛县四大家”之一的张家概况》,《沛县文史资料》第5辑,1987年,第36-37页。 (139)参见化洪春等:《张延绅记略》,《沛县文史资料》第5辑,第41页。 (140)参见陈俊才:《窦氏家庭及窦鸿年》,《邳县文史资料》第7辑,1989年,第100页。 (141)参见Lillian M.Li,Integration and Disintegration in North China's Grain Market,1738-1911,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Vol.60,No.3,Sept.2000,pp.665-699。 (142)余辉:《解放前沛县农村的剥削形式》,《沛县文史资料》第4辑,1987年,第88页。 (143)参见Carol H.Shiue,Local Granaries and Central Government Disaster Relief,pp.113-114。 (144)参见张心一:《今年粮食问题的一种研究》,《统计月报》第1卷第9期,第7-8页。 (145)《六安州志》卷二七,光绪三十年刻本,第22页上。 (146)《邳县农村经济调查》,《苏声月刊》第1卷第2期,1933年8月,第157页。 (147)《苏北各县农村破产》,《农学》第1卷第1期,1935年10月1日,第113页。 (148)李惠风:《江苏铜山县的农民生活》,《中国农村》1935年创刊号,第78页。 (149)《皖境亢旱粮价飞涨·蚌埠粮价飞涨不已》,《农学》第3卷第1期,1936年11月1日,第124页。 (150)参见江苏省档案馆藏江苏省田粮处档案:《抢购绥靖区小麦卷》,全宗号1011,目录乙,案卷号4。 (151)《永乐大典》卷七五〇七,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9年,第35页上。 (152)参见实业部国际贸易局编:《中国实业志(江苏省)》第3编,第55-58页。 (153)侍问樵:《淮东乡地主刘鼎来》,《淮安文史资料》第4辑,1986年,第76-77页。 (154)余辉:《解放前沛县农村的剥削形式》,《沛县文史资料》第4辑,1987年,第89页。 (155)《滕县志》卷九,道光二十六年刻本,第32页下。 (156)参见则松彰文:《清代中期の浙西にぉける食粮问题》,《东洋史研究》49卷2号,第48-69页。 (157)《续修盐城县志稿》卷四,1936年刻本,第13页下-14页上。 (158)唐训方:《旌别道守牧令淑慝折》:《唐中丞遗集》“奏稿”卷2,光绪十七年刻本,第13页下。 (159)严型修:《宿迁县志》卷六,民国二十四年铅印本,第20页上-下。 (160)镇江关税务司义理迩:《光绪三十二年镇江口华洋贸易情形论略》,《光绪三十二年通商各关华洋贸易论略》(英译汉第48本)下卷,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印,第41页上。 (161)(162)武同举编:《再续行水金鉴(淮河卷)》,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69、470页。 (163)朱轼撰:《大清律集解附例》卷一八“刑律”,雍正三年内府刻本,第68页下。 (164)《丰县志》卷一六,第17页下。 (165)折件:《两江总督高其倬奏折(雍正九年二月初六日)》,箱号79,文献编号402006286。 (166)《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六一,第31页下。 (167)《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二五二,第828页下。 (168)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苏北一年来生产救灾工作的初步总结》,全宗号301,案卷号9。 (169)《沛县志》卷一,第36页上。 (170)张煦侯:《淮阴风土记》下册,第25页。 (171)参见田边胜正:《支那土地制度研究》,东北:日本评论社,昭和十八年,第386页。 (172)参见Ma Junya,Tim Wright,Industrialization and Handicraft Cloth:The Transformation of Modern Jiangsu Peasant Economy,Modern Asian Studies,Vol.44,No.5,2010,pp.1337-1372。 (173)参见《灵璧县志》卷四,第1页上-下。 (174)(177)《海州直隶州志》卷一五,第9页上、第8页下。 (175)参见马俊亚:《近代淮北地主的势力及其影响》,《历史研究》2010年第1期。 (176)《苏北各县农村破产》,《农学》第1卷第1期,第113页。 (178)折件:《署江南总督赵弘恩奏折(雍正十二年四月十六日)》,箱号78,文献编号402018589。 (179)Lepold Gain,Les brigands du Siu-tcheou-fou,Relations de Chine 2,Oct.1909,p.413. (180)王德溥:《江苏省淮阴区剿匪工作总报告》(续),《淮海》第4期,1935年9月1日,第24页。 (181)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江苏省农村调查》,第67页。 (182)参见Elizabeth J.Perry,Collective Violence in China,1880-1980,Theory and Society,Vol.13,No.3,Special Issue on China,May,1984,pp.434,440。 (183)参见Elizabeth J.Perry,Rebels and Revolutionaries in North China,1845-1945,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0,p.91。 (184)参见马俊亚:《近代淮北地主的势力及其影响》,《历史研究》2010年第1期。 (185)《单楼乡》,《丰县文史资料》第11辑,1993年,第220页。 (186)钟泰等:《亳州志》卷八,光绪二十年刻本,第34页上。 (187)据《安徽省各县壮丁队枪械弹药统计表》和《安徽省各县地方保卫费统计表》(《安徽政务月刊》第3期,1935年1月,手绘表,第237-238页)两表统计。 (188)《睢宁县志稿》卷一三,第24页下。 (189)参见孙晓村:《苛捐杂税报告》,《农村复兴委员会会报》第12期,1934年5月20日,第61页。 (190)参见卜凯:《中国农家经济》上册,第106页。 (191)参见江苏省政府审查地方预算委员会:《江苏省田赋正附税统计表》,南京,1933年印,第103-138页。 (192)(193)参见姜启炎:《安徽人民之田赋负担》,《政衡》第1卷第3期,1934年3月15日,第55-56、59-60页。 (194)参见张森:《江苏田赋概况》,《地政月刊》第1卷第7期,1933年7月,第933-934页。 (195)参见安徽省政府秘书处编:《安徽省概况统计(民国二十二年份)》,安庆:安徽省政府秘书处印,1934年,第11-12页。 (196)参见孙晓村:《苛捐杂税报告》,《农村复兴委员会会报》第12期,第27、13、61页。 (197)参见Leonard T.K.Wu,Rural Bankruptcy in China Rural Bankruptcy in China,Far Eastern Survey,Vol.5,No.20,Oct.8,1936,pp.215-216。 (198)参见天野元之助:《中國農業の地域的展開》,东京:龙溪书舍,1979年,第278-279页。 (199)参见Kenneth Pomeranz,The Making of a Hinterland:State,Society,and Economy in Inland North China,1853-1937,p.107。 (200)参见谷口规矩雄:《明代華北の‘大户’にっぃて》,《东洋史研究》27卷4号,1969年3月,第119-120页。 (201)向乃祺:《土豪劣绅与民主政治之关系》,《宪政月刊》第11号,1944年11月1日,第19页。 (202)《重修沭阳县志》卷一四,第28页上-下。 (203)侯绍瀛修:《睢宁县志稿》卷三,光绪十二年刊本,第6页下。 (204)张煦侯:《淮阴风土记》上册,第107页。 (205)中共苏南区委农村工作委员会:《苏南土地改革文献》,第475页。 (206)参见Sidney D.Gamble,North China Villages:Social,Political,and Economic Activities Before 1933,Berkeley and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3,pp.147-148。 (207)《泗阳县志》卷二三,第34页上。 (208)《宿迁县志》凡例,1935年刻本,第2页上。 (209)钱兆甲:《调查淮北农村的感言》,《淮农月刊》创刊号,1930年10月,第10页。 (210)《徐州府志》卷二一下,第7页下、第20页上。 (211)《铜山县志》卷五一,民国十五年刊本,第2页下。 (212)《取消淮北票权引权经过之情形》,财政部盐务署:《盐务公报》第26期,1931年2月,“特载”,第209页。 (213)中华书局编辑部:《魏源集》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329-330页。 (214)参见Tao-chang Chiang,The Salt Trade in Ch'ing China,Modern Asian Studies,Vol.12,No.2,1983,p.203。 (215)本白:《新盐法施行之暗礁》,《新盐法通过后舆论界之评论》,南京:盐政讨论会,1931年,第55页。 (216)《泗阳县志》卷一四,第2页上。 (217)安静之:《官僚、绅士、地主》,《陇铎月刊》第2卷第7期,1948年7月,第7页。 (218)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第1册,上海:中华书局,1957年,第960页。 (219)《淮安府志》卷一五,万历刻本,第3页上。 (220)《太和县志》卷七,第2页上。 (221)潘祖荫:《潘文勤公(伯寅)奏疏》,《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6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9年,第43页。 (222)参见马俊亚:《近代苏鲁地区的初夜权:社会分层与人格异变》,《文史哲》2013年第1期,第91页。 (223)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淮北苏皖边区三年来的政府工作(1942年10月)》,案卷号6-1,第7页。 (224)《徐州布道团大遭劣绅反对》,《兴华周报》第28卷第11期,1931年,第34页。 (225)参见孙江:《一九二九年宿迁小刀会暴动与极乐庵庙产纠纷案》,《历史研究》2012年第3期,第61-80页。 (226)参见孙宜武:《往事六则》,《赣榆文史资料》第6辑,1988年,第39-40页。 (227)参见中共萧县党史办公室,萧县档案局(馆)编:《萧县党史资料》第1辑,萧县,1985年,第43页。 (228)参见江苏省档案馆编:《江苏省农民运动档案史料选编》,北京:档案出版社,1983年,第323页。 (229)南明松江徐思诚叩阍请求疏浚蒲汇塘获准,但“其如工费浩繁……思诚亦因而毁家,逾半载始获告成”(叶梦珠:《阅世编》卷一,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13页)。乾隆乙亥,上海饥荒,张元龙“毁家赡族戚”(《上海县志》补遗,同治十一年刊本,第2页上)。清末,徐士荣,“留养难民,公款不敷,毁家以济,财殚力痡”(《上海县续志》卷一八,民国七年铅印本,第24页上)。 (230)折件:《两文总督孔毓珣奏折(雍正五年四月二十四日)》,箱号75,文献编号402013573。 (231)参见折件:《革职山东巡抚陈世倌等奏折(雍正六年四月十八日)》,箱号75,文献编号402014831。 (232)参见江苏省档案馆档案:《高淳县会议记录(1932年)》,缩微胶片号1004-乙-0579。 (233)靳辅:《北岸水利》,《治河奏续书》卷四,钦定四库全书“史部十一”,第14页上-15页上。 (234)参见江苏省档案馆藏档案:《苏北一年来生产救灾工作的初步总结》,全宗号301,案卷号9。 (235)Walter H.Mallory,China:Land of Famine,p.51. (236)(237)(238)中研院档案:《导淮案》,馆藏号:08-21(2),宗号1-(2),第5、39、9页。 (239)参见武同举等编:《再续行水金鉴》第4册,水利委员会编印,1942年,第1130页。 (240)陶澍:《陶澍全集(奏疏三)》,长沙:岳麓书社,2010年,第318页。 (241)邢颂文:《淮域纪行》,《江苏月报》第4卷第1期,1935年7月1日,“专文”第54页。 (242)参见陈果夫:《导淮与粮食》,《时事月报》第8卷第1-6期,1933年1-6月,第428-429页。 (243)关于传统政体的优势,参见Lillian M.Li,Introduction:Food,Famine,and the Chinese State,p.689。近代淮北强群体的粮食短缺与社会控制_地主阶级论文
近代淮北强群体的粮食短缺与社会控制_地主阶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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