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矛盾理论中的几个范畴_矛盾论论文

论矛盾理论中的几个范畴_矛盾论论文

对《矛盾论》中若干范畴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矛盾论论文,范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实践论》和《矛盾论》是毛泽东的两篇哲学名著,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典范,它们构成毛泽东哲学思想体系的主要内容。毛泽东本人是非常珍爱这两颗璀璨的哲学明珠的。但相比较而言,他对《实践论》更为欣赏,而对《矛盾论》则不甚满意。1951年3月编辑《毛泽东选集》时,毛泽东曾致函陈伯达、田家英说:“此件(指《矛盾论》送审稿——引者注)在重看之后,觉得以不加入此次选集为宜,因为太像哲学教科书,放入选集将妨碍《实践论》这篇论文的效力,不知你们觉得如何?”[1] 因此,《矛盾论》一文最初并未收入1951年出版的《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经反复修改后才收入1952年出版的《毛泽东选集》第二卷,《毛泽东选集》第二次印刷时,按时间顺序将《矛盾论》与《实践论》一起收入第一卷。之所以如此,我想除上述原因之外,《矛盾论》在一些理论观点上也有值得斟酌和探讨之处。现就其中的几对范畴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以就教于各位专家学者。

一、关于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范畴

首先是对矛盾存在的普遍性和矛盾性质的普遍性未作严格区分。①《矛盾论》在谈到矛盾的普遍性时指出:矛盾的普遍性这个问题有两方面的涵义:“其一是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其二是说,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2] 用通俗的话说,就是矛盾无时不有,无处不在。这里,“矛盾的普遍性”显然是指“矛盾存在的普遍性”,并不涉及矛盾性质问题,但往后的论述又把矛盾的普遍性看作是“各种运动形式的共同点”[3],“诸种事物的共同的本质”[4],又变成了矛盾性质的普遍性。其理由是:“由于事物范围的极其广大,发展的无限性,所以,在一定场合为普遍性的东西,而在另一一定场合则变为特殊性。反之,在一定场合为特殊性的东西,而在另一一定场合则变为普遍性。”[5] 举例而言:“资本主义制度所包含的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的矛盾,是所有有资本主义的存在和发展的各国所共有的东西,对于资本主义说来,这是矛盾的普遍性。但是资本主义的这种矛盾,乃是一般阶级社会发展在一定历史阶段上的东西,对于一般阶级社会中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说来,这是矛盾的特殊性。”[6] 这个说法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这种事物矛盾性质的普遍性与前述事物矛盾存在的普遍性已经有了不同的涵义。如果对这两种涵义不加区分,而把所有的矛盾普遍性都说成是共性、是绝对的,那在理论上就否认了矛盾普遍性有范围和程度的差别,在实践上就有可能导致绝对化的错误。毛泽东晚年把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当作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主要矛盾;把列宁在十月革命之后社会主义改造之前针对俄国小生产说过的话,当作普遍真理,搬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的中国来,认为小生产每日每时地大批地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就是犯了把一个小范围内存在的矛盾普遍性主观地扩大为一个大范围的矛盾普遍性的错误,混淆了矛盾存在的普遍性和矛盾性质的普遍性。

其次是未分析矛盾存在状态的特殊性。《矛盾论》对矛盾的特殊性的几种情形作了详细而深刻的分析,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科学分析矛盾特殊性的理论框架。但这分析基本上属于矛盾特殊性的性质分析,即不同物质运动形式的矛盾的特殊性、每一物质运动形式的不同过程的矛盾的特殊性、每一事物发展过程的不同阶段的矛盾的特殊性以及每一过程、每一阶段中矛盾的诸方面的特殊性等等。这些分析基本上是着眼于区分矛盾的不同性质、不同特点,而不是矛盾存在状态的特殊性分析。矛盾存在状态的特殊性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黑格尔曾经从范畴的逻辑演进角度分析了矛盾本身的发展过程经历了“同一”、“差别”、“对立”、“矛盾”等不同的阶段。马克思对它加以改造,并运用于分析商品生产和交换过程,认为这个过程就是商品中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潜在矛盾由同一→差别→对立→矛盾的过程。这就是矛盾存在状态的特殊性的一种表现。而《矛盾论》则忽视了这种矛盾存在状态的差别,断言“世界上的每一差异中就已经包含着矛盾,差异就是矛盾”[7]。这句话基本上是对的,但欠准确。因为其一是,并不是任何一种差异都构成矛盾,如黑格尔所说,一支铅笔和一只骆驼这种差异并不构成矛盾,只有本质差异、对立面的差异才能构成矛盾;其二是,差异和矛盾毕竟还有发展程度的不同,不能把差异简单等同于矛盾。因此,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差别的东西,是还没有形成的矛盾,是矛盾的萌芽,是可能成为矛盾的但尚未形成的矛盾”[8]。如果不承认这一点,我们就会在实际工作中犯这样或那样的错误。例如,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富裕中农和中农、贫农之间的差别本来只是农民阶层内部富裕程度上的差别,但是毛泽东却把它夸大为阶级之间对立和矛盾,认为富裕中农是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代表,因而开展了“两个阶级,两条道路”的斗争,犯了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挫伤了农民发展生产、摆脱贫穷的积极性,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有鉴于此,今天我们对于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居民收入之间的差别、地区之间的差别、城乡之间的差别,要作恰当的分析,既不能把它夸大为不可调和的阶级对立、地区对立、城乡对立;又不能对它视而不见、掉以轻心,而要采取统筹兼顾的方法,加以化解和处理,促使其协调和谐发展。

二、关于主要的矛盾和主要的矛盾方面的范畴

首先是主要的矛盾和主要的矛盾方面的范畴是否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矛盾论》认为:“在复杂的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9] 这就是说,在毛泽东看来,在复杂事物的矛盾群中,必有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的存在,这是普遍的、绝对的。

其实,根据现代科学的发展和人们实践经验的检验,“主要矛盾”范畴的普遍适用性需要加以限定。现代系统论认为,系统是由诸多要素按照一定的结构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整体。系统中诸要素的相互作用,情形非常复杂,很难说那个起主要作用,那个不起主要作用,因而无所谓主次之分。在实际工作中,有时由于矛盾错综复杂,主次矛盾难以区分。例如,改革开放初期,人们常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在哪里?如何抓主要矛盾?这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党中央不是采取通常的所谓“突破一点,带动全面”的方法,而是选择了“配套改革,整体推进”的方针,从而促进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发展。由此可见,只有当一个复杂事物的发展过程存在许多矛盾,并且它们之间的矛盾力量具有显著不平衡性的时候,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的区分才会明显地表现出来。这时,捕捉主要矛盾,弄清它同非主要矛盾的关系,就成为指导决策、进行实践的重要基础。反之,当一个复杂事物发展过程中诸多矛盾之间力量相对平衡的时候,就不能机械地硬要寻找“主要矛盾”,而要着力于分析诸矛盾的实际关系,采取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

同样,“矛盾着的两方面中,必有一方面是主要的,他方面是次要的”[10] 论断,也是难以成立的。数学中的正数和负数,物理学中的阳电和阴电,力学中的作用和反作用,等等,都无所谓主次之分,就是最好的否证。

其次需要探讨的是,能否说“捉住了主要矛盾,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我以为这个说法也是不全面的。因为事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各个要素的作用都是不可忽视的。抓住了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的矛盾方面,还不能忽视非主要的矛盾和非主要的矛盾方面,否则问题仍然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毛泽东后来在关于领导方法、工作方法的论述中补充了《矛盾论》上述提法的缺陷。他指出:领导人员要“统筹全局,正确地决定每一时期的工作重心和工作秩序”,同时又要“辅以别的第二位、第三位的工作”[11];要“学会‘弹钢琴’”,“党委要抓紧中心工作,又要围绕中心工作而同时开展其他方面的工作”,各方面的工作“都要照顾到,不能只注意一部分问题而把别的丢掉”[12];他还明确地说:我们“不能忽略非本质方面和非主流方面的问题,必须逐一地将它们解决”[13]。

再次是如何看待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这几对矛盾双方的地位和作用问题。《矛盾论》中有这样一段话:“诚然,生产力、实践、经济基础,一般地表现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谁不承认这一点,谁就不是唯物论者。然而,生产关系、理论、上层建筑这些方面,在一定条件之下,又转过来表现其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这也是必须承认的。当着不变更生产关系,生产力就不能发展的时候,生产关系的变更就起了主要的决定的作用。……当着政治文化等等上层建筑阻碍着经济基础的发展的时候,对于政治上和文化上的革新就成为主要的决定的东西了。”[14]

对于这段话,过去我们认为它坚持了辩证唯物论,避免了机械唯物论,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大发展。现在回过头来看,这一个非科学的论断,它为后来毛泽东犯“左”的错误留下了隐患。因为,从理论上说,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两对矛盾的双方在各自的矛盾体系中的地位是确定不变的,其主次关系是不能相互转化的。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对矛盾中,生产力居于主要地位,就是说它决定着生产关系的性质和发展方向,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要求,否则或迟或早要发生变革。这个地位是任何时候都是不能改变的。即使是生产关系的变革成为社会的主要任务的时候,也不意味着生产力的主要地位发生了改变,恰恰相反,这正显示了生产力的这种主要地位,显示了生产力要求生产关系适应于自己发展的决定作用。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对矛盾中,经济基础居于主要地位,就是说它决定着上层建筑的性质和发展方向,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为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服务,否则就必然要发生相应的变革。经济基础的这种地位也是不会改变的。这么说,那不是否定了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在一定条件之下的某种主要的决定作用了吗?不是的。因为我们承认,根据辩证法的因果关系,一定的原因、力量对于它所造成的结果而言都可以说是起了决定作用。例如联产承包的责任制、改革开放的路线和政策,对于我国经济基础的巩固和生产力的发展,的确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但这种决定作用是从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对于生产力、经济基础的“巨大的反作用”意义上说的,而不是从它们之间地位发生了转变来说的。如果把“巨大的反作用”看成了主次地位转化意义上的“决定作用”,就会陷入历史唯心论。毛泽东晚年,恰恰在这个问题上发生了错误,他片面夸大变革生产关系所带来的反作用,把改变生产关系放在比发展生产力更重要的地位。在农业合作化时期曾提出“先合作化,后机械化”的口号,在人民公社化和“文化大革命”中更是从主观愿望出发,不断变更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搞所谓“穷过渡”,大批“唯生产力论”,结果使国民经济走到崩溃的边缘,给人民带来很大的不幸,这些都是“生产关系决定论”、“上层建筑决定论”所造成的危害。党中央总结了在这个问题上的经验教训,明确指出:“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力是一切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只有适应生产力的状况,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产生,社会主义从一个阶段到另一个阶段的推进,以至共产主义的实现,都离不开生产力的发展。”“我们承认并且充分重视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巨大反作用;但是,只有承认生产力的决定作用,承认生产力是根本标准的基础上,才能正确处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保证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变革能够真正适应当代中国生产力发展的状况和要求,而不致陷入主观随意性。”[15] 这个论述,可以说是纠正了毛泽东在社会基本矛盾问题上的迷误,恢复了生产力在唯物史观中的基础地位。

至于物质和精神的矛盾、实践和理论的矛盾,还有不同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的特点。它们的矛盾双方,不是一般的矛盾主要方面与非主要方面的关系,还有本源与派生的关系。物质产生精神并决定精神,实践产生理论并决定理论,它们的这种地位是不能颠倒的。当然在精神、理论产生之后,能对物质、实践发生反作用,但这种反作用的发挥还得依赖物质和实践的条件。

三、关于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范畴

首先是关于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涵义问题。《矛盾论》认为,矛盾的同一性“说的是如下两种情形:第一、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每一种矛盾的两个方面,各以和它对立着的方面为自己存在的前提,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第二、矛盾着的双方,依据一定的条件,各向着其相反的方面转化”[16]。在我看来这种对矛盾的同一性概念的规定是值得商榷的。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论述以及实践的检验,矛盾的同一性应是指把矛盾的双方统一起来(即构成统一体)的那种互相联结的性质,即《矛盾论》所概括的矛盾同一性两种情形中的第一种即互相依存,它不包括第二种情形即矛盾双方的互相转化。因为“转化”是比“同一”和“斗争”更高的范畴,它是矛盾双方又统一又斗争,使事物发生质变的结果。

转化是统一物的分解、矛盾同一性的破裂。如果把矛盾的同一性规定为“共居”和“转化”这样两种涵义,实际上就是把“同一性”看成如同矛盾的斗争性那样是贯穿于过程始终的。持这种观点,就很难说明矛盾的斗争性是绝对的而同一性是相对的这个道理。

关于矛盾的斗争性,《矛盾论》未作明确的定义,只是指出它是双方“互相排斥、互相斗争、互相对立”[17] 的一种性质。把这种互相对立、互相排斥的性质称之为“斗争性”,似乎欠准确,容易引起误解,会把它混同于政治上的“斗争”概念,不如用“对立性”来表述更好。“对立性”和“统一性”互相对立,缺一不可,这样就更符合“对立统一规律”的称谓了。

其次是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相互关系问题。《矛盾论》根据列宁关于“对立面的统一(一致、同一、等同作用)是有条件的、暂时的、易逝的、相对的。相互排斥的对立面的斗争则是绝对的,正如发展、运动是绝对的一样”[18] 的思想指出:矛盾的同一性是有条件地暂时地存在的,它与事物的相对静止状态是一致的;矛盾的斗争性则存在于事物运动的两种状态中,“矛盾的斗争贯串于过程的始终,并使一过程向着他过程转化,矛盾的斗争无所不在,所以说矛盾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19] 对于列宁的观点和毛泽东的解释,长期存在着疑问。质疑主要有两点:其一是他们的观点和解释存在着逻辑矛盾。他们一方面说矛盾有同一性和斗争性两种属性,另一方面又说矛盾的同一性并不贯彻过程的始终,而斗争性则是贯彻始终的。这就等于说,在矛盾发展的某一阶段只有斗争性而无同一性。其二是现实的矛盾总是具体的,在具体的矛盾中,矛盾的同一性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其斗争性也应该是具体的有条件的,那又为什么说前者是相对的,后者是绝对的呢?后来毛泽东似乎发现了这个问题。他在1939年读艾思奇编的《哲学选辑》一书的批注中作了如下说明:“具体的斗争形态也是在一定条件之下的。说斗争无条件,是指矛盾的普遍性、永久性,不是说具体的矛盾。”[20] 意思是说,所谓斗争的绝对性是就矛盾的普遍性、永久性而言的,不是讲某一种具体事物、某一具体矛盾、某一具体的斗争形态。若就某一具体矛盾而言,其斗争性也是有条件、相对的;同一性也能成为绝对性。因此,他继续写道:“依一时说,统一是绝对的,斗争是相对的;依永久说,统一是相对的,斗争是绝对的。绝对谓占统治地位。”[21] 他还联系事物运动的两种状态来论证:“统一即事物的暂时安定。事物的安定在暂时是绝对的,在永久是相对的,这才是列宁‘相对中有绝对’之意。”[22] 这说明斗争的绝对性和同一的相对性的关系也是相对的,其地位也是可以转化的。这可以说是对《矛盾论》没有说清楚的问题的一个补充。后来,毛泽东在论述我们党在统一战线中同顽固派作斗争时采取的“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也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斗争性”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相对的道理。

最后是关于“共产党的哲学就是斗争哲学”的问题。这个命题在《矛盾论》中虽然还没有明确地提出来,但可以说已埋下了伏笔,留下了隐患。因为《矛盾论》自始至终强调矛盾是普遍的、绝对的,因而斗争也是普遍的、绝对的;在同一性和斗争性的关系上,特别强调“斗争性即寓于同一性之中,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23],而没有反过来说“没有同一性也就没有斗争性”;再就是强调“转化”、强调“变”,认为共产党人的任务就是“促成事物的转化,达到革命的目的”[24]。我认为,所有这些观点,在革命时期都具有合理性,但从辩证法要求的全面性来说,总使人感到其中暗含有矛盾=斗争=转化,即所谓“分、斗、变”的思想,可以合逻辑地推论出“共产党人的哲学是斗争哲学”的论断来。

四、关于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的范畴

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是《矛盾论》中的重要范畴。但这里也有两个问题没有说得很清楚。其一是,究竟什么是对抗性矛盾?能不能用矛盾对抗的形式去说明矛盾对抗的性质?《矛盾论》认为,“一切到了最后要采取外部冲突形式去解决旧矛盾产生新事物”[25] 的矛盾,就是对抗性矛盾。如果这个论断成立的话,那就会发生两个问题:即不到矛盾发展的最后阶段,就无法判定矛盾的性质是对抗性的还是非对抗性的;再就是有可能出现混淆矛盾斗争形式与矛盾性质的错误,以致把在特殊情况下采取对抗形式(外部冲突)来解决的非对抗性矛盾误认为是对抗性矛盾,或者把在一定条件下采取非对抗的斗争形式去解决的对抗性矛盾误认为是非对抗性矛盾。其二是,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的区分是否是只限于社会现象,自然界的现象是否适用?《矛盾论》似乎没有明确回答。1957年,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发展了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的思想,他认为,人民内部矛盾是非对抗性的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26]。这样,我们可以由此推论出:在社会现象中,非对抗性的矛盾就是利益根本一致基础上的矛盾,对抗性矛盾则是利益根本对立的矛盾。但自然现象中究竟应根据什么来区分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这个问题仍然没有解决,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注释:

①据我所知,最先提出《矛盾论》中未区分矛盾存在的普遍性和矛盾性质的普遍性及其他有关问题的是中南财经大学哲学所的郝侠君教授,他在1979年11月30日写了一篇文章,题目是《对〈矛盾论〉中几个理论问题的探讨》。笔者深受该文启发,拟在此基础上对《矛盾论》中若干范畴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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