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战略重组与产权结构优化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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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13)02-0112-05

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国有企业承载着历史重任并步入新的发展阶段。中国市场经济改革三十余年的实证结果表明,作为国有经济根本体现的国有企业,经营机制与制度结构全面改善,经营绩效与经济实力大幅提升,在金融危机的逆势中显示出蓬勃的市场活力和稳健的经济支撑力。与此同时,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国际垄断资本迅速扩张,身为WTO成员的中国面临开放投资市场与“资本出海”的紧迫局面,国有企业改革到了攻坚阶段。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战略重组与产权结构优化,提高企业经营绩效与核心竞争力,是国有企业生存与发展、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必由之路。

一、国有企业战略重组与产权流动的目标与方式

1.国有企业战略重组的目标体系。就国有企业战略重组的目标而言,可以分为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1]。从微观层面来看,国有企业重组的目标应当是通过改善公司的股权结构,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增强企业的发展潜力和活力,“做大”、“做强”国有企业。国有企业通过资本集中和集聚实现规模扩张,但规模大并不等于强,大而不强的企业并不少见;同时,当企业规模超过一定边界时,会产生规模报酬递减、内部交易成本过高、企业监督低效等弊病。因此。在国有企业规模扩张的基础上,需要协调“大”与“强”的关系,“做大”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做强”,“做强”的必要手段体现为“做大”,“做强”与“做大”具有内生性联系,应在依托企业壮大的基础上,不断提升企业的经营效率。从中观层面来看,国有企业战略重组应当实现国民经济布局与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重组应当向有利于产业布局合理与结构优化的方向进行,国有企业重组和产业布局要实现动态中的平衡与协调,而不是仅仅依据垄断与竞争领域的传统界定而决定“进入”或“退出”。从宏观层面来看,国有企业重组的目标应当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与能力的有效配置,实现要素的合理流动和经济的结构性增长,不断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国有企业能够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做出自身的选择和应对,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国有企业战略重组三层次目标的实现,从微观到宏观的推进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逐步深入的过程。

2.国有产权流动与组建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的方式。国有企业重组特指中国国有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改制、破产等途径,实现国有产权的流动、要素的再组合和资源的重新配置,改善国有资产的配置结构和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一般通过三种方式进行[2]:一是企业并购。企业家能力和禀赋的差异产生了对产权交易的需求,企业并购通常意味着企业所拥有的要素被更高效率地使用。二是资产置换或股权置换。这种方式意味着要素的使用或使用方式发生了变化,因而也等于要素发生了流动。资产或股权置换后,与该部分置换资产或股权相关的、所有作为不可分割单位使用的整体要素都会受到影响。三是企业破产或解散。当利益关系摩擦导致要素流动产生过高的社会成本时,企业通常会采取破产或解散的做法,但也会产生相应的负面社会成本,且无从实现要素流动的结构性效率。因此,在重组过程中,企业和社会等参与各方一般都会尽量采用第一和第二种形式。

出于对规模经济与协调效应的追求,以及国际竞争的需要,通过并购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是当前实现国有资产或国有股权流动的根本途径。在当前资本市场制度框架下,组建企业集团主要有以下三种途径:一是协议转让。这是最为常见和普遍发生的国有股权和国有资产转让流通的形式。二是公开拍卖。国有股特别是法人股转让常常采用一种市场手段,即公开拍卖方式进行。与协议转让相比,公开拍卖有利于国有资产价值确定的客观、公正与公平,从而杜绝国有资产转让中的暗箱操作,也有利于实现资源要素的有效配置。三是引进新股。引进新股的目的是通过发行上市、定向募股等增资扩股方式实现“稀释型股权多元化”,就具体形式而言,既可以是以外部法人(包括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自然人等为入股对象的“外部型股权多元化”,也可以是以主要包括经理人员在内的内部职工为出资主体的“内部型股权”多元化。

二、国有企业战略重组与产权结构调整的阶段性成果及问题分析

国有企业战略重组与产权结构调整是巨大的系统工程,中国在改革实践中探索前行,取得了阶段性的显著成果。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国有企业的战略重组之路可谓气势如虹。通过战略重组,国有企业“有进有退”、“化零为整”,质量上实现了突破性提升。统计表明,从2003年国资委成立至今,国资委所掌控的中央企业数量从196家减少到不到110家,其中包括逐步培育的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近50家。2012年世界500强企业中,中国跻身38家,其中绝大多数是国有企业。与此同时,国有企业产权结构改革与调整之路也循序渐进,成效卓著。以公有制主体地位为前提的产权结构改革的核心任务就是将原来由政府掌握的企业所有权逐步内在化于企业,并不断实现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可以说,国企产权结构调整成功地经历了“三步走”的过程:第一步是使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部门和企业经营者实现利益的独立化和一致化;第二步是降低国有产权比重,缩小国企摊子,形成专门性的国有控股投资公司;第三步是形成规模的国有企业集团。国有企业的大规模重组与产权结构调整标志着国企改革真正到达核心阶段。

当前,尽管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经济效益显著提高,但国有企业战略重组与产权结构调整仍然存在问题,改革亟待深化推进。就国有企业战略重组而言,从整体上看,中国国有企业数量众多,国有经济分布仍然过宽,涉及的领域过多,产业布局和企业组织结构不尽合理。一是较长的国有资本分布战线不仅削弱了其在某些关键产业领域应该发挥的主导作用,同时也突显出在某些行业的控制力不足;二是国家对于国有企业自身的发展情况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监督成本高、管理成本大,委托—代理风险频发;三是30多万户的国有企业涵盖国民经济40多个行业,造成国家投资分散,无法形成有效的竞争实力——某些企业主业不够突出,核心竞争力不强,不利于国有经济作用的发挥及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中国国有企业产权结构改革仍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为:其一,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集中表现——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仍然存在,并在某些领域尤为突出,不适应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过程中产权结构多样化的要求,不利于企业筹集大量资金,也不利于调动社会投资的积极性。其二,产权不清,国有产权主体弱化或放大化。改革实践中尚未实现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清晰界定及有效分离,其结果,一是某些私人成了国有企业资产的控制者、使用者和受益者,在国有股东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形成了“内部人控制”,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二是企业出资人与企业本身未形成真正的两权分离,行政力量对企业的干预还时有发生,导致国有企业经营效率低下;三是过度重视物质资本产权而忽视人力资本产权,劳动力和技术创新成果不能折股分红,创新利益激励机制弱化,企业员工缺乏追求技术创新长远利益的积极性。

三、对“国有企业垄断论”与“国有企业退出论”的评析

对于国有企业战略重组与产权结构调整的原因与结果,理论界存在广泛争论。当下比较集中的否定性观点有两种,一是质疑国有企业重组后形成垄断地位并产生垄断低效的“国有企业垄断论”;二是主张国有企业从竞争性领域完全退出,或者将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完全私有化的“国有企业退出论”。

1.“国有企业垄断论”。按照第一种观点,泛西化学者们认为国有企业战略重组势必导致市场集中度提高,形成国有垄断的市场结构,从而带来垄断低效的市场结果。此种观点存在严重的立论瑕疵。

第一,对国有企业重组改变市场结构从而形成垄断的效果评价,应以社会福利和经济效率是否损失为判断标准。垄断和竞争是与市场经济相生相克的两种基本结构状态,它们互相矛盾,又互为存在依据。垄断是生产社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结果,垄断的形成也是资本积累过程内在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探究市场结构经济理论的脉络,按照产业经济学中“哈佛学派”的“结构引发行为、行为导致绩效”的思考逻辑,市场集中度提高的结果势必促进在某一行业领域内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集团形成,而由于垄断的结果常使社会福利受损,因此由政府主导的国有企业重组就从理论根基上受到了质疑。然而,坚持由规模经济与社会福利绩效来衡量垄断低效是否发生的“芝加哥学派”的观点似乎更贴近经济现实——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垄断本身,而在于垄断形成的过程以及垄断引发的行为,即要看是否通过非市场手段实现垄断,是否利用垄断地位牟取超额利润。垄断企业获取垄断超额利润必须通过制定垄断价格等垄断行为实现,因此,衡量垄断企业的经营绩效,不应以企业是否具有垄断的市场地位作为标准,而应以企业是否有“滥用市场地位”的垄断行为作为标准。近年来,中国国有企业效益的改善是全方位的,并不仅限于垄断行业,且经营绩效的提升主要源于国有经济的结构调整和制度创新,而不是源于垄断地位的形成。中国国有企业非但没有因为占据垄断地位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制产量、提高价格的策略性行为,相反,实证表明,中国的电价与税前成品油供给价格在世界范围内都处于较低水平。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反垄断的目的是要防止企业利用垄断地位作出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而不是取消企业的垄断地位,因为企业的这种垄断地位是企业基于规模优势、技术优势和经济优势在市场竞争中胜出的结果,人为地取消这种优势,事实上是对市场竞争效率的终极破坏。

第二,垄断是生产社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结果,垄断行业由国有企业经营,具有较低的福利风险,更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垄断是生产社会化的必然产物,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对于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垄断作为一种市场结构状态,与所有制形式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在资本主义经济中,私有企业垄断更为普遍。当前,跨国公司已经成为国际垄断资本的最主要形式,对全球经济的主要领域进行控制,如美国波音公司和欧洲空中客车公司对全球客机市场的垄断,英特尔、微软、IBM等对计算机处理器、软件、服务器等信息产业关键领域的垄断,以及沃尔玛、家乐福等跨国零售企业,德勤等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等等。“公有制并不意味着国家垄断,私有制也并不是必然伴随着竞争”。垄断行业如果主要由国有企业占据,由于政府是企业的出资人,比起私人投资形成的垄断企业,潜在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在事实上会受到更为有效的控制。单就价格限制而言,国有垄断行业的价格形成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为主,通常价格水平较低,尤其是在考虑了宏观经济形势和社会经济状况等诸多因素后,政府往往会以造成相关垄断企业的政策性亏损为代价定出偏低的产品价格,从而产生更多的消费者剩余。

第三,从产业组织角度衡量垄断与竞争的市场范围,应突破国内而立足国际。自2003年国资委成立以后,在同一出资人条件下构造不同的竞争主体,可能的结果是相互竞争的国有企业共同损害出资人利益,因为这种竞争可以不计或无视成本,从而导致恶性竞争所带来的效率损失,如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之间的“价格战”恶果。因此,通过企业重组适当地提高市场集中度,既可以寻求规模经济的优势,又可以避免恶性竞争的效率损失。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发达国家近年来掀起了一股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企业兼并浪潮,我们的发展面临着激烈的国际垄断资本的竞争。与国外跨国企业相比,中国企业规模相对较小,产业组织结构分散,只有做大做强国有企业,才能应对这种激烈的国际竞争。在做大做强的同时,减少企业数量,收缩国有资本分布的战线,减少同行业的竞争,无疑可以提升国有企业在各行业的国内外竞争力,并形成良好的发展态势。就全球视野而言,国有企业重组不是压制竞争,而是为了出资人的利益着眼于更大范围的国际竞争,着眼于与境外跨国公司的竞争。

2.“国有企业退出论”。按照第二种观点,通过战略重组与产权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只限存在于公共事业部门,而从竞争性行业完全退出,国有经济的功能仅定位于提供公共产品和弥补市场失灵。此论调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与目标严重背离。

第一,国有企业战略重组与产权结构调整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使公有制经济的优越性更好地发挥出来,而不是被其他所有制经济取代。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从宏观经济结果看,以国有企业为支柱的公有制经济具有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特征的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坚持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和国有企业的支柱作用,是中国的经济改革与发展获得成功的一条根本经验。西方国家或地区屡次遭受的金融危机和愈演愈烈的欧洲主权债务危机表明,盲目的私有化必然导致社会化生产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之间固有矛盾的激化,从而带来资源配置低效的经济结果。只有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才能实现经济的科学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二,国有企业与国有经济存在的领域与范围应受客观经济规律支配,与国家经济制度相适应,与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与国情相适应。诚然,从部分非关键性领域退出并实现部分国有产权的民营化,是中国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实施战略重组和产权结构调整的必要手段和直接结果。然而,非关键领域的退出是为了整合资源,促进竞争,是为了在关键领域更有效的“进”,从而发挥国有经济在关键领域的控制力。而这些关键领域,在中国除了公益性部门,还包括很多竞争性领域。在关键性领域不仅不能“退”,而且要“守”,要“进”,要“做大”和“做强”。除了教育、自来水、保障性住房等社会公益领域外,国有经济以及国有企业至少应该在国防安全领域和经济安全领域存在并保持控制力,而经济安全领域除了自然垄断行业外,还应该包括重要资源开发、重要产业(重大装备、航空运输、石化加工、远洋运输和铁路运输等),以及未来可能形成的主导产业和重要的高新技术产业,而后三者则一定程度上属于有民营经济参与的竞争性领域。对于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也必须以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形成以母子公司为特征的国有控股经营组织体系为目标,使国有企业尽快具备与国外大公司竞争的实力。

第三,泛西化学者们所谓的“国有企业若不退出竞争性领域,就会‘与民(民营经济)争利’”的危险,大可化解在国有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有序竞争、共同促进、协调发展的经济格局中。首先,基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及剩余索取权的公有性,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有利于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其次,推动国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的改革和发展,有利于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使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市场竞争中得到发展壮大。再次,国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存在和发展,能够从根本上保障国有经济发挥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在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的方针下,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契机,带动和支持民营经济直面国内外危机,积极参与国际国内的激烈竞争,由此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垄断论”和“国有企业退出论”缺乏理论支持和事实依据,实质上是借“反垄断”和“发挥国有经济应有功能”为由,否定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战略重组与产权结构调整,要警惕类似论调的误导和干扰,坚持和完善有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提高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战略重组与产权结构调整的政策思考

随着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亟待在以下各方面将国有企业战略重组与产权结构调整向纵深推进。

1.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是国有企业战略重组的产权基础。构建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的多元化模式,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以及专门从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公司外,国有大型企业都要逐步改制成为拥有多元股东的公司,积极鼓励引入战略投资者,积极支持资产或主营业务资产优良的企业实现整体上市,鼓励已经上市的国有控股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收购资产等方式把主营业务资产全部注入上市公司。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的实现模式,除对国有独资企业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有计划地缩小国有股数量、在企业内部形成多个相互牵制的利益主体外,还应推广和实施实现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多元化的较优模式,即“国有股权+管理层持股+职工身份股+战略投资者”的相互制衡模式,即适度降低国有股份所占份额,建立激励与约束相对称的,劳动力、技术创新成果折股分红的新的产权结构。

2.凝练国有企业存在和发展的领域,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做大做强国有企业。国家应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加快战略重组和产权结构调整的步伐,收缩国有企业分布战线,从分散转变为突出重点,优化布局结构,包括从部分行业彻底退出。同时,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保持国有企业在关键性部门,包括垄断性部门和部分竞争性领域的控制力,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持国家对关键行业和领域的控制力,落实到微观层面就是要努力做大做强国有企业。尤其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全球范围内资本的集中和垄断趋势进一步加剧,在这种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下,必须从社会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充分利用国有企业的制度优势,加速国内资本的积累和集中,加强对战略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推动重点部门和重点企业的迅速扩张,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努力做大做强国有企业。

3.拓展国有企业战略重组的要素依据,创新国有企业重组模式。简单停留在企业层面的重组行为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目标要求,产业链条的关联性、品牌与人力资本等无形资源,以及市场交易、渠道建设、技术创新等能力的互补与嫁接,将使更高层次、更大范围的重组成为必要和可能。

一是以提升内生竞争力为目的企业内部重组。首先,区分主业与辅业,做强主业,剥离辅业,通过对企业资源的重新优化组合,提升业务能力与核心价值;其次,完善大企业母子公司体制,强化母公司在战略管理、资本运作、结构调整、财务控制、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功能;再次,完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健全、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实现企业经营绩效的提升;最后,加快国有企业内部科层的整合,精简组织机构,减少管理层次,降低管理成本。

二是以构建企业集团为主的企业间重组。按业务相近、优势互补、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比较优势最大化的原则,采取“合并同类项”的方式进行重组。积极培育和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特大型企业集团,促进各种资源要素向优势企业集中,做大企业规模,做强企业优势。同时,积极推动应用技术研究院所与相关生产企业实现重组,促进研发与生产紧密结合,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三是基于价值链条整合的产业重组。一方面,同一产业内部的重组。同一产业内部有诸多国有企业,可以以产业链条为基础,按照产业的上、中、下游实现新的重组整合,或者以产业链条不同环节为基础,对产业链条的某一环节进行重组。另一方面,跨产业的整合。关键是寻求不同产业间在经济、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性的要素与特征,以此作为实施跨产业重组以提高效率的根本依据。产业内重组不是简单的依据资本规模的“大鱼吃小鱼”,而是以价值优势为基础进行的企业资源整合与再分工。

四是跨层次、跨地区重组。基于资源与能力的国有企业重组,要求国有企业重组的主体要突破层次与地区的界限,放眼全国。从地方的视角来看,既要促进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之间的优化重组,同时促进不同地方的国有企业之间实现兼并重组。通过跨层次、跨地区的联盟合作、资源共享和相互持股等多种形式,推动国有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配置资源。

五是国有资本“出海”与跨国重组。在中国,政府尤其是作为国有企业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资委(局),要积极引导并支持国有企业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推动企业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的竞争与合作。不仅如此,还要加快立法,确定跨国并购重组的法规政策、审查原则和程序等,将国有企业跨国并购纳入中国经济发展的正常轨道,以此降低国有企业实施国际并购重组的政治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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