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经济的支撑地位_国企论文

论国有经济的支撑地位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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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8-7133(2006)04-0007-03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文明发达的国家理性地选择了制定规则、制度和法律的角色,国家的经济作用在于完善自由、平等和公平的市场竞争制度,促进企业建立理性、制衡和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以期在国内企业之间以及国际企业之间都能够进行追求公平、高效的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市场竞争。社会主义的中国在加入WTO后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在宏观方面建立有效运作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制度是中国进行经济改革的最紧迫任务;在微观方面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的产权隶属安排和分权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则是中国国有企业的必然抉择。

1、建设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保证国有经济的支柱性地位

建设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1],必须保证国有经济的支柱性地位。没有强大雄厚的国有经济作保证,就不能实施国家的发展战略,就会偏离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方向,对此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重视,不能有丝毫含糊。保证国有经济的支柱性地位的历史使命要求我们必须澄清以下3个问题:一是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与全能性问题。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体现在她代表着先进的科学技术,代表着先进的管理方法,更重要的是她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然而先进性还不等于全能性,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科技水平还不太发达,管理方式还有待提高,这些限制决定了我们必须实行“抓大放小”的发展战略。二是工人的主人翁地位问题。“工人是企业的主人”这个历史性论断是没有任何疑义的,但提出这个论断是相对于工人的被压迫地位而言的,这并不能排除其他劳动者和出资者也是国有企业的主人。广大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全国人民都是国有企业的主人,工人的经济收益既表现在他的直接收益(工资和奖金)方面,又间接表现在国家收益中有他的份额,正是全国人民的份额积累才构成了现在的国有经济基础。三是国有经济的支柱性地位的保证手段问题。国有经济的支柱性地位并不需要直接控制所有的国有企业,只要我们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的思想领导,具有较强的管理创新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具有强大雄厚的国有资本和充分竞争的市场基础,依靠军工企业与金融企业的独资或控股地位,就一定能确保国有经济的支柱性地位。

2、国有企业的不良现状和几种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评析

国有企业的效率低下、收益下滑是一系列不良原因的结果。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企业,国有企业的竞争劣势主要表现在物力资本的缺乏和科学技术的落后两个方面,这多是由于历史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对此中国国有企业根本出路在于加大科研产品的开发力度,真正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1] 的发展理念,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加快物力资本的有效积累。但相对于中国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的效率低下、收益下滑则主要是由于管理体制和诚信素质的原因。

在管理体制方面主要表现为:

(1)产权委托代理链过长[2]。国有资产是全国人民的共同财产,经全国人大委托给国务院国资委,再到省级国资委、市级国资委,再由各级国资委经过国有独资投资公司授权或委托给直接经营企业。

(2)企业经济收益不是国有企业的唯一目标。由于制度变迁的历史惯性,国有企业还要承担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等任务。

(3)高管人员的选拔不依照企业家才能的标准[2]。

(4)高管人员的激励收益与约束监管不到位。

在诚信素质方面主要表现为:

(1)一些高管人员的腐败问题较为严重,他们追求较大的在职消费,利用监管上的漏洞进行拍脑袋决策。

(2)不平等竞争意识较强导致了权力的滥用,历史的惯性使国有企业具有预算软约束的性质。

(3)社会责任心低下导致产品(包括劳务)质量低下。

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改革目前存在着几种思路。一是政企分开。国有企业的存在的根本作用就在于国有经济的支柱性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和企业是分不开的,也是不应分开的。二是产权改革。以张维迎等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为[2]:产权改革是国企改革成败的关键,进行产权改革是解决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链过长问题的根本出路,是解决经营者选择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问题的最有效方法。应该说产权改革理论是具有较大地现实意义的,但现实国情需要保证国有经济的支柱性地位,不能为了解决委托、代理问题,而把国有企业民营化、国有资产债权化。三是市场竞争。以林毅夫等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为[3]:只要在企业外部构建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得所有者可以根据市场平均利润率评价企业的经营状况,所有者就可以获得关于企业经营的充分信息,进而解决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问题。应该说他们注意到了问题的关键,但对于如何创造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目前还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理论解释。四是公司治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的一个必要选择,具有形式制度和内容理念两个方面。近年来,许多国有企业建立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但这些还仅仅停留在形式制度上,忽略了公司治理是为了分权制衡、激励约束的内在本质。

3、保证国有经济支柱性地位的经济体制改革趋势

保证国有经济支柱性地位的历史使命要求中国必须进行两个层次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宏观层面上,必须建立信息充分的市场竞争制度和有效的市场监管制度;在微观层面上,必须真正完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4]。国家完善市场竞争制度主要体现在培育高效运作的产品市场、劳动者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没有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股份就不能自由高效地流动,从而很难吸引真正理性的战略投资者。没有一个有效的经理人市场,经理层就无法进行理性、高效的替换,从而经理层的经营压力不高、竞争意识不强,为了谋求个人私利常常会做出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国家要进一步完善市场的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只有信息充分透明,产权充分明晰,法律充分公平,才能真正建立诚信、公平、高效的市场竞争制度,才能真正搞好国有企业的发展,保证国有经济的支柱性地位。

企业完备公司治理结构主要体现在建立良好治理的企业战略决策机制、高管人员选拔机制和企业成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在英美公司治理模式中,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主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组成[3-5],董事会具有业务执行职能,负责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决策和选聘、解聘经理层和监督经理层的职能。公司治理强调股东的利益至上,由于股权结构高度分散,主要监督的力量还是来自于股权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存在较为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在德日公司治理模式中,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主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5]。由于多是由大财团或银行控股或交叉持股以及文化习惯的原因,一般强调股东与职工以及主要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特别是主银行的共同治理,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高层腐败问题。近年来,在英国与美国,机构投资者呈现强势发展,且有成为主流的趋势,而在德国与日本,由财团与银行的控股比例则呈现下降趋势,也就是说两种模式具有趋同的现象,或许这是解决英美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与德日企业的高层腐败问题的一个有效方法。

现代企业就是一个由物力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以及劳动者在既定的市场规则下进行动态博弈签订的一个长期契约,在实质上是一种进出相对自由的公众企业。鉴于目前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事实[4-6],依照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经验,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选聘或解聘经理层。由中小股东代表、职工代表与主要债权人各占三分之一的票额选举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工作,但目标仅仅是保证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正常履约,不危害他们的利益。同时,国有企业经营的最终目的决定了企业价值最大化应为国有企业的主要经营目标。

4、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要坚持以下原则:

(1)出资人代表到位原则[4]。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身份较为特殊,既是政府官员,又是企业家,国资委必须保证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经营能力到位、考核标准到位、激励收益到位和约束监管到位。

(2)企业家才能原则。进行国有资产获利经营活动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的选拔要求是特殊的,要不拘一格从全党范围内选拔人才,吸纳非党员企业家入党,或直接外聘党外企业家进行企业经营。

(3)管人、管事和管资产相统一原则[4]。国资委在全国人大的监督授权下,对国有资产经营具有独立统一的人事权、经营权、收益权和资产处置权。国资委主要负责对中央大型国有企业进行授权、委托经营工作以及对省级国资委的监督管理工作。

(4)军工独资、金融控股与其他企业循环投资原则。设立中国军工投资公司和中国金融投资公司,分别负责对军工企业和金融企业委托投资经营。对于其他的为数不太多的中央大型国有企业由国资委通过派驻董事直接委托经营,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进行控股或参股经营,实行硬预算约束、循环投资原则:对于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允许出资人代表出售国有股,即把股权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上缴国资委,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但在企业经营良好时并不允许购买国有股,只是当国资委积存一定数量的货币资本后,在全国人大的授权下成立新的国有企业,投资到能较好的获利的产业中去。

(5)人大监督审查原则。国有资产不是国资委的资产,也不是出资人代表的资产,它们是全国人民委托全国人大代管的资产,全国人大要对国资委的管理经营工作进行监督审查。

(6)公共管理职能和经营资产职能分开原则[4]。对所有的国有资产进行分类,非经营性的行政占用资产与资源性资产由公共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经营性金融资产与一般资产由国资委管理进行获利经营。国资委及国有企业不承担公共管理职能,只承担国家发展战略中的国有经济保持支柱性地位的责任。

(7)两级所有,分级管理原则。对国有资产进行中央与市级合理分割,两级所有,分级管理。省级国资委受国务院国资委的委托代管省属的国有资产。市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市资委)负责管理市有资产。

根据权力、责任和利益统一的内在要求,树立国资委的权威必须要有法律、制度的保证,依法重建隶属国务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和隶属全国人大的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是一个较好的选择[2]。因此提出以下建议:

(1)在全国人大下设立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审查国资委的工作,要求国资委向全国人大提出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预算报告,作为人大审议的依据[2]。

(2)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国资委专职负责统一管理经营性的国有资产,经营目标为在保证国有经济支柱性地位的前提下,进行获利经营即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国资委下可设人事局、董事局、军工局(中国军工投资公司)和金融局(中国金融投资公司),分别负责关键人事安排、选派中央国企董事、军工资产经营和金融资产经营等重大任务。同时国资委下设政策法规司、资产处置调配司、统计司、财务和核算司和产业规划司等一般职能部门,负责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处置等等进行管理、统计核算、效益汇总分析以及对国有经济实行战略管理[4]。还要特别设立科技研发信息司,负责协调管理大型控股国有企业的科技与研发的信息沟通工作。

(4)军工企业和金融企业实行独资或控股经营,其他企业实行控股或参股经营,确保国有经济的支柱性地位,取消国有企业(市有企业)的行政级别,一切企业平等竞争,完全按市场规则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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