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就业”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关注_就业论文

“隐性就业”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关注_就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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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初期,在我国传统劳动用工制度下,人们常提到的是隐性失业问题。改革进行20多年后的今天,隐性就业却日渐引起政府的关注。从隐性失业到隐性就业,在一定程度上讲说明我国的改革已取得了很大进展;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则表明我国的改革还不到位。这个现象值得人们深思。

隐性失业是指职工有一个名义上的工作岗位,而实际上却工作量不足或没有工作可干,却拿有固定的收入。隐性就业则相反,是指职工名义上处于失业状态,没有收入来源,而实际上却有工作可干,有工资可得。隐性就业现象的出现源于国有企业职工的下岗安置问题。从宏观上讲,隐性就业的深层次根源是由于我国的劳动人事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

隐性就业中涉及到四个方面:一是下岗职工,二是新的用工单位,三是原有单位,四是国家的劳动人事管理部门。

下岗职工选择隐性就业有主动的,也有被动的。主动选择,是想在新用工单位打工的同时可以领取原单位的基本生活费,因此也就不计较与新用工单位签不签劳动合同,或者不通过再就业中心私下与新用工单位订“君子协议”。被动选择是由于新的用工单位不想承受更多的负担,就不愿与这部分下岗职工签正式的劳动合同,而下岗职工本来就很难找工作,为了能有一个机会只好忍气吞声。不论是主动选择,还是被动选择,不签劳动合同,下岗职工的权益就得不到法律保护,一旦出现劳资纠纷,吃亏的往往是下岗职工。

新的用工单位不与下岗职工签正式的劳动合同,有的是确实需要下岗职工的技术,可以省下一笔培训费,但为了不增加上保险等负担就回避签劳动合同这个问题;有的是为了利用下岗职工这一廉价劳动力,在试用期过后就将下岗职工辞掉。所以,新的用工单位在隐性就业中是最大的获利方。

下岗职工的原单位要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承担着一定的责任。隐性就业人员挤占了一部分下岗职工安置资金,使本来就很有限的下岗职工安置资金难以真正有效地用到对真正失业人员的安置上,造成真失业人员与隐性就业人员之间的不公。同时,隐性就业人员在拿基本生活费的同时又可以有其它收入,只要肯干,收入不比在岗的职工少,这样就使在岗职工产生错误的思想认识,不安心工作,影响了企业的生产。而且,隐性就业的存在使下岗职工的原单位长期要负担基本生活费这笔不小的开支,本来就困难的企业卸不下这个包袱,难以与其它企业去竞争,尤其是与隐性就业中新的用工单位更是一种不平等的竞争。

隐性就业的出现也有有关部门对劳动力市场规范不够、对新的用工单位监察不严方面的原因。同时也要看到,由于隐性就业的存在,使国家对失业及下岗人员安置的情况掌握不清,增加了国家在安置下岗职工工作上的难度,也使国家用于安置下岗职工的资金不能真正用在刀刃上。

通过对下岗职工、新的用工单位、原有单位、国家四个方面的考察可以看出,隐性就业问题的根本解决还在于改革的不断深化,一方面要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下岗职工解除后顾之忧,另一方面要理顺我国的劳动人事关系,尽早制定劳动力市场规则和程序,并要坚决按《劳动法》和有关的劳动制度来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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