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成本、资本成本与最优资本充足率监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资本论文,成本论文,最优论文,充足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演进及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是要保证资本数量的充足和资本结构的合理。由此而生的资本监管更是金融监管范畴中的重中之重。对整个金融体系而言,如何确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及结构合理,不仅是商业银行自身资本管理的重点,也是金融监管单位监管银行经营的核心议题。
目前看,《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与资本监管的方法与方向都提供了清晰指引。该协议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健全的演进过程。1988年,在全球工业大国(G10)会议上,当时的各国央行行长均认为,商业银行的资本风险承受能力非常薄弱。为健全国际金融业务并维持金融环境稳定,国际清算银行所属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同年颁布了《巴塞尔资本协议》,要求商业银行的自有资本占其风险性资产比率不得低于8%,并于1992年正式实施。此协议后被称为《巴塞尔Ⅰ》(Basel Ⅰ)。
《巴塞尔Ⅰ》着重单一信用风险的衡量,对银行风险资产大小的认定,只是简略地将信贷资产分为商业贷款与政府公债等资产,且对资产风险权数的设定也较为粗略。但现实情况是,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金融自由化进程加快,各金融机构纷纷出售各式各样的衍生性金融商品,金融波动程度进一步加大,使商业银行经营暴露于更高的市场风险之中。比如1994年美国加州橘郡政府因错误预测利率走势而破产,1998年香港百富勤公司因印尼盾大幅贬值而倒闭。此外,有些银行出事则是源自银行本身内控不完善的操作风险,如1995年日本大和银行因纽约交易员Toshihide Igushi隐瞒3万笔美国国债交易而严重亏损11亿美元,1995年英国巴林银行因新加坡交易员Nicholas Leeson违规进行股指期货交易而倒闭等。
基于上述缺失,巴塞尔委员会着手对《巴塞尔Ⅰ》进行修订,在历经多次咨询文件①之后,于2004年6月正式发布《巴塞尔Ⅱ》(BaselⅡ),史称《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巴塞尔Ⅱ》要求银行必须利用内部信息系统来管理银行各类风险资产的违约概率与违约损失等风险值,并要求银行将这些风险值输入监管公式,以决定银行最低资本要求。此外,《巴塞尔Ⅱ》也明确规范了除信用风险以外的市场风险及操作风险,希望借此反映银行所面对的风险全貌;同时,除了最低资本要求(第一支柱),《巴塞尔Ⅱ》还强化了监管单位监督检查(第二支柱)与市场约束(第三支柱)的角色。
然而,在2008年至2009年的金融危机严重影响国际金融体系发展之后,为高度警惕并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后的不利形势,切实提升资本监管质量,巴塞尔委员会在2010年再次提出《巴塞尔Ⅲ》(BaselⅢ)②,其对资本构成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该协议提出,自2013年开始,将逐年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并预计在2019年前提高至10.5%。
总结《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演进,其针对第一支柱,即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的讨论,已分阶段逐步涵盖了资本数量的充足(《巴塞尔Ⅰ》)、风险的全覆盖(《巴塞尔Ⅱ》)以及资本结构的合理(《巴塞尔Ⅲ》)。但若以三大支柱整合分析的视角来看,该协议仍存在两个缺失。首先,对三大支柱之间的讨论存在不平衡性。从《巴塞尔Ⅱ》对三大支柱讨论的比重来看,其共用了132页来讨论资本充足率(第一支柱)的大小与银行经营风险高低的关系,而对监督检查(第二支柱)与市场约束(第三支柱)的规范要求,则分别只用了16页和15页来讨论③。其次,缺少对三大支柱整体性互动关系的讨论。就此,相关文献中,Kane(2006)希望能够重视第二支柱与第三支柱,以此强化第一支柱的作用;VanHoose(2007)则认为三大支柱之间存在冲突,且市场约束与监督检查在实践中容易被误导,而监督检查在三者之中又为最弱,同时还指出,关于三大支柱之间互动关系的研究相对较少,极少文献将三者统一在一个分析框架内;Decamps等人(2004)建议,监管当局应该更多地关注执行问题和制度改革,以减少三大支柱之间的不平衡;Santos(2001)则指出,三大支柱同等重要,不可偏废,并特别强调监督检查的重要性,认为监督检查应允许银行以内部评级法来弥补资本充足率管理中风险估计的不足,从而提升第一支柱的有效性。
有鉴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缺失及其他相关文献的讨论,本文试图加强第一支柱与第二支柱的整合分析。本文主张,应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第二支柱)的作用,以确保资本充足要求(第一支柱)的政策效果,即资本充足率监管必须在银行自行计算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监管单位监督检查的力度,以实现监管的宏观效果。笔者认为,监管单位须勤加监管银行经营,其实际意义与重要性,可从1980年代美国储贷机构危机中得到印证。其时,美国监管单位实行放松监管政策,导致美国储贷机构经营危机不断,美国联邦政府为此付出了极大的善后代价。
二、文献综述
1933年美国《Grass-Steagall法案》的出台和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标志着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形成。到了20世纪80年代初,基本形成了三类金融监管理论体系:一是源于新古典经济学的公共利益监管理论,二是以Stigler(1971)和Posner(1974)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所提出的监管经济理论,三是Kane(1981)的监管辩证理论。
公共利益监管理论认为,政府的监管主要是对市场过程不适合或低效率的一种反应。该理论假设监管服务于社会公众利益,监管者是仁慈的、具有无限知识的,并且是法律与政府法规的忠实代理人,将监管者的监管目标设定为防止自然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和不完全信息等市场失灵所产生的价格、产量、分配等变量的扭曲,从而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体系的安全,进而促进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然而,该理论并未考虑监管成本,而是假定代理人得以毫无成本地实现监管目标(Posner,1974);同时,该理论也未考虑监管过程可能存在的大量社会经济净损失。
以Stigler(1971)和Posner(1974)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所提出的监管经济理论,则从三个方面对公共利益理论提出了批评:一是公共利益的概念是模糊的,并且忽略了经济政策实施中利益集团的存在,即忽略了某一政策的实施可能对某一集团有利而对其他集团不利的情况;二是在现实中很难找到支持公共利益的实证证据;三是监管者自己的目标和监管所要求的目标的差异性被忽略了。基于上述认识和对历史的观察和总结,监管经济理论提出,监管是由市场中供给与需求进行配置的金融服务,其中供给者是政府或政治家,在监管中获得金融资源或投票权;而需求者是专门的利益集团,在监管中拓展其经济地位。据此,该理论认为,行业监管并没有建立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了监管者与被监管集团的利益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之上;同时,监管将带来巨大的监管成本,并产生道德风险,还会产生进入和退出市场的障碍,影响竞争性行业内的竞争条件。他们的结论是,对整体社会而言,有监管者比没有监管者效率更差,因而主张没有金融监管才是真正的监管。Stigler(1971)引申了Becker(1968)的理论,形成了Becker-Stigler模型。该模型的基本推断是:除法庭以外的执法体制都没有效率,因此,一个好的司法体系只要有法庭执法就够了,寻找其他的执法方式毫无意义。不过,Posner(1974)自己也承认,监管的需求与供给曲线难以量化估计,所以监管经济理论无法被实证。
上述两种理论都是从静态的角度解释可观察到的金融监管问题,没有考虑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不断变化的动态关系,因而不能完全解释和预测监管问题。Kane(1981,1983)在认识到这一不足后,运用黑格尔的辩证法,在监管经济理论的基础上建立了监管辨证论。该理论从动态的角度解释了监管过程中政治力量与经济力量相互作用的机制,认为监管是由利益集团自己要求的,而监管需求的存在产生了政府或政治团体提供监管的激励。同时,该理论假定金融机构会随着技术、市场和监管制约等因素的变化适时做出调整,而监管单位则根据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断地做出反应,形成“监管、逃避、监管改革”的辩证过程,即监管形势的变化迫使金融机构做出逃避监管的反应,而监管单位则会针对这些反应,不断进行监管改革,推出新的监管措施。这一个不断循环的过程被称为“再监管过程”。此外,该理论还认为,监管的产生过程总是滞后于金融机构逃避监管的行为,因而监管的供给总是缺乏效率或是不足的。为解决该方面的不足,Kane(1994)提出了监管者竞争理论,即通过引入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机制,来消除监管供给不足和低效率的问题。监管辩证理论虽然从动态的角度阐明了监管过程中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辩证关系,也很好地解释了金融创新与监管交替的动态过程,但仍未能全面解释和预测监管的效应,对其所提出的先由被监管者要求监管,再由监管需求产生监管供给的假设能否成立,也存在较大争议。
随后,由于金融危机的不断发生,促使人们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对银行监管理论进行了深刻的反思(Llewellyn,2002)。而随着《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问世并不断演进,学术界的研究也逐渐转向对银行资本监管的有效性及其改进等方面,并且普遍认识到加强监督检查与市场约束对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作用。
资本监管方面,Kim和Santomero(1988)通过运用均值-方差模型分析发现,对单一资本比率进行监管是无效的,还必须在存款保险公允定价基础上采用风险加权来计算资本充足率。O'brein和Brown(1992)认为,监管资本的要求增加了银行存贷款利差对银行资本风险溢价的敏感度,而提高最低资本要求将导致银行存贷款利差的扩大。Gorton和Winton(1995)认为,由于银行掌握相关借款人的信息,因此在全社会有进行资金调配的优势,如果银行因为资本约束而减少贷款,社会福利将会减少,不利于经济健康发展。Berger等人(1995)认为,提高银行的资本要求,会提高银行的筹资成本,进而加大社会的总成本,因为监管成本最终将被传递给银行的借款人和消费者,从而导致银行业等金融中介的效率下降。 Mazumdar和Yoon(1996)认为,监管措施是必需的,但资本监管只有当监管者能防止银行与借款者的共谋行为时才有效;因此,如果从社会福利出发,资本监管是多余的,而如果能够设计出激励相容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完全不需要资本监管。Hovakimian和Kane(2000)将Merton(1977)的单期存款保险期权模型扩展为无限展期的股东收益模型,并据此对美国1985年至1994年的商业银行风险转嫁和资本监管有效性进行了实证分析。其结果显示,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并没有有效地阻止银行业的风险转嫁问题,而且由于转嫁风险给银行业带来了大量的政府补贴,反而产生了风险转嫁的激励;此外,1992年实施的《存款保险改进法案》虽然部分地改善了银行资本监管的效率,但也未能有效地控制银行风险转嫁的激励。Sheldon(2001)将资本充足要求的收益定义为银行债权人预期损失的减少,而将资本充足要求的成本定义为银行收入的减少,以1987年至1999年的瑞士银行业为样本,深入分析了资本充足要求的成本与效益。其分析结果表明,资本充足要求将提升安全边界而带来正收益,但其正收益却高于其最优值,说明提升资本要求将造成经济福利损失。Bhattacharya等人(2002)借助Merton(1974)、Black和Cox(1976)与Leland(1994)的模型设定,并在考虑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破产制度、股权价值及监管频率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银行资产价值评估模型。在随机监管(Random Audits)频率服从泊松分布(Poisson Distribution)的假设下,其通过模型分析,论证出只要银行具有债务清偿能力,则随机监管、破产制度及资本补充机制的有效结合,可完全消除银行从事高风险资产业务的内部诱因。VanHoose(2007)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理论做了较完整的回顾,并充分分析了为何学术界针对资本监管究竟会导致银行经营更加稳健或风险增加的讨论会出现截然相反的结论。Yan等人(2011)检验了在《巴塞尔Ⅲ》对银行资本充足性与流动性要求的影响下,英国银行业的长期成本与收益,发现《巴塞尔Ⅲ》的实施对英国整体经济有长远的正向影响,同时建议英国银行业在《巴塞尔Ⅲ》所规范的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监管资本中的普通股比重。Schanz等人(2011)同样以英国为例,深入分析提高资本要求对整体经济的长期成本与收益。该文将银行部门视为信用风险组合,同时将资本要求的收益,定义为提高资本要求之后发生银行系统性危机的概率减少,并将资本要求的成本,假设为提高资本要求之后银行所需承担更高的资本成本;此外,该文放宽了 Modigliani-Miller定理(Modigliani和Miller(1958))中有关银行资本结构调整不影响资本成本的假设,将银行增加资本将导致资本成本提高的现实情况纳入考虑之内。其据此所做的分析表明,较高资本要求之下的稳定状态的成本较低,而所带来的收益巨大;因此,英国银行业仍有大量提升资本要求的空间。Klimenko(2013)建立了一个以激励机制为基础的资本监管模型,并使用一个委托代理分析框架。其分析发现,只要引入强制性的资本补充激励机制,监管者就能引导银行股东实现其激励补偿计划,进而阻止银行管理者的高风险经营行为。
监督检查方面,Grossman(1981)证明了在存在信息披露成本的情况下,银行可能不会完全披露信息,因而强制银行披露信息十分必要。Gorton和Pennacchi(1990)认为,银行资产不透明及其业务的日益复杂化和专业化,使市场参与者很难判断银行的经营情况,因此对银行进行监督检查有利于提高社会福利水平。Jones和King(1995)研究表明,银行经常利用财务报表高估其市场价值,因而需要监管单位频繁地进行检查。Calem和Rob(1999)认为,监管过程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单凭资本充足率监管不足以达到目的,因而应该强调监督检查的作用。Gilbert等人(1999)比较了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两种监督检查方式,认为现场检查固然可以更有效地限制银行风险,但现场检查会增加监管成本,给银行带来更加繁重的任务。Prescott(2004)指出,监督检查可以防止高风险银行宣称自己风险低而逃避检查:而如果不能有效地监督银行,并对没有达到监管要求的银行进行惩罚,则即使设计合理的监管措施也无法达到监管目标。
需要提及的是美国1991年出台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由于该法案明确反对监管容忍,支持即时矫正,因而也引发了不少学者针对监管容忍提出看法。Nagarajan和Sealey(1998)认为,即时矫正不能解决道德风险问题,而在固定保险费率和理性监管宽容下,会出现激励相容。Sleet和Smith(2000)指出,即时矫正并不总是最优的,因为银行破产时常常会带来较大的社会成本,冲减即时矫正策略带来的收益。Kocherlakota和Shim(2007)则认为,银行所有者在权衡侵占银行贷款收益与失去抵押品时,最优的监管是在抵押品价值相对较低时要有监管容忍,但事后必须执行即时矫正策略,处理问题银行。Hill(2012)以1993年至2010年共2350次的公开监管行动为实证样本,深入研究了美国银行业的资本监管行动,得出四个结论:一是经济下行周期时资本监管行动次数显著增加;二是越来越多的银行对其自身的资本要求高于法定资本要求;三是不同监管单位之间的监管次数与力度存在显著差异,其中以美联储(Federal Reserve)对各银行的监管力度与资本要求程度为最弱④;四是监管单位对大型银行的资本监管行动几乎无任何作为。此外,该文还认为,依赖于各银行内部资本要求的放任型监管(Discretionary Enforcement)不但无效率,成本也高,因此资本要求应由监管单位主导,并用法律予以强制规范;但如果监管单位过度关注各银行的资本情况,则可能有碍于监管单位对整体经济形势做出准确的判断。Haldane和Madouros(2012)对金融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改革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为每次危机爆发后,金融监管的改革过程都伴随着《巴塞尔协议》的规则不断复杂化、各国监管法规的范围不断扩展、金融监管资源的投入不断增加,监管预测模型与银行风险评估模型也随之日趋复杂。但金融监管体系的复杂化却未能有效防范银行倒闭。因此,其提出应简化《巴塞尔协议》框架的复杂层次、提高杠杆率监管的地位,并强化《巴塞尔协议》中第二支柱与第三支柱的作用。
国内文献方面,郑超愚等(2000)初步构造了不确定条件下同时涵盖外部性、非对称信息及金融机构与监管机构目标不一致因素的一般性金融监管理论模型,并且依据该理论模型的相对静态性质,给出了金融机构从分业经营模式向综合化经营模式过渡的历史逻辑解释。蒋海(2004)建立一个多层委托代理分析框架,在同时考虑社会公众与监管当局之间、监管当局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激励冲突的基础上,论证了多层次激励冲突是形成监管失灵的主要原因,并认为一个激励相容的监管机制是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的前提,也是保证金融体系稳定与有效率的基础。
然而,从上述文献来看,要么分别从监管成本、资本成本的角度对资本监管的有效性进行讨论,要么在模型设定中单独考虑了信息不对称或激励冲突等监管问题,均未建立一个较完整的模型框架来统一考虑资本监管中所面临的监管成本、资本成本等两个主要成本,以及监管单位与被监管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或激励机制。鉴此,本文进一步对传统监管理论模型提出以下几点创新。一是监管单位在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管中,必须同时考虑监管单位的监管成本及商业银行的资本成本,因为在此条件下分析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才更有意义。二是进一步解决好新资本协议下未考虑到的信息真实问题,即因为信息不对称,监管单位对商业银行所上报的信息真实性无法有效验证,以致监管行为可能产生偏差的问题。换句话说,新资本协议特别聚焦在银行最低资本要求比率(第一支柱)的立意虽好,但若银行不真实上报信息,则其意义价值全无。鉴此,本文主张应强化监督检查(第二支柱)的作用,以确保银行规范经营目的的实现。三是进一步设计一个监管单位对被监管者的激励机制,即对于银行上报的信息真实性,我们应同时考虑正向激励与负向激励。也就是说,在考虑对谎报不真实信息的银行施予罚款的同时,应同时考虑以何措施可鼓励银行诚实上报其真实风险。四是监管单位对商业银行采取随机监管策略应较定时监管策略来得有效,据此,本文将建立监管单位随机监管银行经营的理论模型。
三、理论背景:资本充足率与资本成本、监管成本的关系
(一)最优资本要求原理
最优资本充足率原理认为,银行资本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资本过高会使银行财务杠杆比率下降,增加筹集资本的成本,最终影响银行利润;资本过低,会增加对存款等其他资金来源的需求,使银行边际收益下降。因此,商业银行的资本量必须以适度为原则。
(二)银行资本成本
银行所经营的资金来源包括两个部分,借入资金和自有资本。两者无法实现无差异替代。就其所对应的成本而言,借入资金成本一般是指银行为争取负债来源所支付的利息成本,而资本成本(Funding Cost),或称为筹资成本,为商业银行发行资本工具的交易成本,包括为筹集一定资本量所花费的各种开支、费用等,比如股票的股息和红利、附属债券的利息以及银行为管理这些成本所花费的费用等。关于银行筹资行为,Gorton和Winton(1995)、 Diamond和Rajan(2000)等人经研究认为,由于银行拥有更多的私人信息,股东一般情况下不倾向通过发行股票融资。一方面为避免与新股东分享因信息优势产生的收益,另一方面发行新股的交易成本高于存款融资。因此,银行一般筹资顺序是:先内部融资;如果需要外部融资,则先采用债务方式,再采用股本方式。
为便于分析,我们把由于资本量变动而引起的银行其他成本变动也算在资本成本上。这样,随着资本量的增减变化,银行资本成本也会相应发生变化。我们用资本金/总资产比率(K/A)表示银行的自有资本比例并作为横坐标,再把银行资本成本C作为纵坐标。首先,商业银行为筹集资本,会同时面临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其次,在考虑短期的情况下,随着资本量的增加,平均固定成本(Average Fixed Cost,AFC)将逐渐下降,而平均变动成本(Average Variable Cost,AVC)将先逐渐下降后再逐渐回升⑤;最后,将平均固定成本与平均变动成本加总,可得到银行的平均资本成本(Average Capital Cost Curve,AKCC),即AFC+AVC= AKCC(见图1)。从图1可看出,随着商业银行资本量的增加,平均资本成本将先逐渐下降后再逐渐回升,呈现U型运动轨迹。
图1:银行资本量与资本成本之间的关系
(三)监管成本
金融监管固然能带来其预期收益,但也将产生监管成本(Regulatory Cost)。从监管收益来看,一是在金融市场不断开放的条件下,进一步保证了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二是在适度监管的原则下,金融资源配置不断优化,在帕累托最优的动态过程中实现社会总体福利水平的提高;三是使社会金融体系的总体收入水平及金融创新能力在金融市场稳定的前提下得到有效提高。从监管成本来看,一是直接成本,即金融监管的运行成本,包括金融监管体系中的各方主体为实施和遵守各种监管制度、法规、政策而耗费的经济资源,如监管机构的设立、人员经费、制定监管规则、监管信息的收集及实施监管等执法成本,又如监管对象为遵守相关监管制度安排所支付的会计审计、报表公布、新闻发布及相应的内部管理费用等守法成本;二是间接成本,其是由金融监管的机会成本及其他监管成本所构成,主要是因为监管影响了市场的自动调节而导致市场竞争受到抑制、金融创新不能充分发展、经济行为主体改变其运作方式而产生的间接效率损失,使得社会福利总水平下降。综上,金融监管要实现其效用,就必须在“以适度监管为导向”的前进方向中,实现收益和成本的均衡博弈,使监管效率最大化。
为便于分析,我们把监管单位所采取的监管措施设想为一个监管量,同时考虑该监管量之下所对应的监管成本,以此分析监管量与监管成本之间的变化关系。首先,随着监管量的增加,监管成本(Regulatory Cost,RC)⑥也相应提升。其次,我们应同时考虑监管欠缺成本(Insufficiency Cost,IC)⑦,即因为缺乏监管所造成的成本;随着监管量的增加,监管欠缺成本会相应减少,这是考虑到在任何同一个监管量之下,既有监管所及之处,也有监管不足之处,致使在某一监管量之下,会同时带来监管成本与监管欠缺成本。最后,将监管成本与监管欠缺成本加总,可得到总成本(Total Cost,TC),即TC=RC+IC(见图2)。从图2可看出,随着监管量的增加,监管总成本先逐渐减少至一个最低点,随后再反弹增加,呈现U型运动轨迹。鉴此,监管总成本曲线的最低点TC[*]应是一个“最优监管点”。因此,对监管单位而言,应该存在一个“适度监管”的问题:若监管量过少,则可能引起金融倒闭风潮甚至引起整体社会经济的动荡;若监管量过多,则会引起过大的执法成本与守法成本,甚或阻碍金融效率,降低社会福利。
四、监管机构随机监管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理论模型
我们可借助Townsend(1979)⑧的成本状态确认模型(Costly State Verification Model)。 Townsend(1979)将企业对现金流量的决定,视为企业对信息确认的过程与结果。这在本文可视为银行投资风险状况的确认⑨。据此,我们可设立一个监管单位随机监管银行经营状况的理论模型,以决定银行最优自有资本比率。
银行自筹的自有资本比率为k(P)。该比率是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要求值(Risk-Based Capital Requirement),其大小决定于银行贷放投资失败的概率P。
式中,K为资本需求;PD为违约概率;LGD为违约损失率;R为相关性,是PD的函数,可由PD计算出;M为期限;b为期限调整系数;N(X)为标准正态分布函数;G(X)为标准正态分布函数的反函数。
我们设定LGD=45%,其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所设定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券的违约损失率(11)。在此设定下,我们测算得出公司风险暴露的PD-K关系图(见图4)。图4显示,K对PD的关系图为凹性,符合我们理论模型中对k(P)的设定。
每家银行皆从事贷放投资,金额常态化为1。由于银行贷放投资不是成功就是失败,因此,1-p为银行贷放投资成功概率,而1-k(P)则代表银行所持有的存款金额。后者值越大,越为银行所偏爱,效用越大。
监管单位随机监管银行的概率为,或称为监管单位监管银行的频率。由于银行上报监管单位的贷放投资失败概率越高,监管单位监管银行的频率就越密集,因此,可视为银行上报贷放投资失败概率的增函数,即:。
监管单位监管银行的成本为C,则C为监管单位随机监管银行的预期成本。银行的贷放投资资金可来自存款,也可来自自有资本,本文则假设银行在二者中较偏爱自己少出资。这表明银行自筹出资的资本额,将低于监管单位所期望的资本额。这是因为在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之下(12),存款保险公司会对银行提供存款保险安全网,对客户存款加以保障,所以银行自筹自有资本来贷放投资的成本较运用存款来贷放投资的成本代价为高。
银行自筹资本的单位成本为q,即q代表银行的资本成本,表示为银行为筹集资本所支付的各项费用。
银行贷放投资失败的损失为L,其一方面决定于银行贷放投资失败概率P的大小,另一方面决定于银行自筹资本k(P)的多寡。若银行贷放投资失败概率增加,则失败损失自然增加。而如果银行自筹资本较多,其贷放投资会愈加谨慎,从而使失败损失减少。此即隐含为何银行资本充足率需较高的原因。由此推论,银行贷放投资失败的损失函数L,可表示为银行贷放投资失败概率P的增函数与自筹资本k(P)的减函数。随着自筹资本k(P)的增加,其所能抵御的风险损失会呈边际递减(13),如图5所示,即:
监管单位作为整体金融体系的最终执法部门,其监管行动将统一考虑金融体系的稳定和效率。从监管总成本的角度来看,其直接成本包括监管者的执法成本与被监管者的守法成本,间接成本则主要是因监管行为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随着资本要求的增加,银行自筹资本的成本也会相应增加。这将影响其经营效率,并将造成监管总成本的增加。因此,延续 Berger等人(1995)与Schanz等人(2011)对监管成本的考虑,皆包含有银行资本成本的精神。鉴此,我们在设定监管单位在监管银行时,期望将银行贷放投资失败的预期损失PL(P, k(P))、监管银行的预期成本C与银行自筹资本的成本qk(P)等三个与银行经营与监管相关的主要成本极小化,即:
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监管单位为鼓励银行上报真实信息,可设计一个允许资本充足率调整的激励机制,以引导银行愿意诚实上报其贷放投资失败概率P。需要说明的是,在现实情况下,监管单位并不会对银行的法定资本充足率进行频繁调整。但我们可以假设,由于法定资本充足率仅为资本监管的最低标准(14),且各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违约率、违约损失率等风险值各不相同,因而监管单位为有效维持整体金融体系的稳定,可以针对各银行的真实风险及经营状况,科学评估设定一条有别于法定资本充足率的资本充足率监管红线(这一监管红线应属监管双方的内部信息)。一旦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触及其监管红线,监管单位将立即采取惩处行动。在这种情况下,此资本充足率监管红线提供了更高的安全边界,其与法定资本充足率之间的浮动范围.则提供了监管单位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为鼓励银行上报真实信息而设计一个激励机制的空间。据此,假设监管单位准许诚实上报的银行自筹较少的资本比率为k(P),且如果其不谎报,可以不受监管单位施加y金额的惩罚,则引导银行诚实上报其贷放投资失败概率的激励限制式为:
式(4)中,P为银行贷放投资失败的实际概率,k(P)为银行在真实上报下须自筹的资本比率k(P);()为银行谎报的失败概率,k()为在银行谎报下监管单位要求银行须自筹的资本比率;y为监管单位随机监管银行在银行谎报下的预期惩罚值(15)。只要监管单位对不诚实上报其贷放投资失败概率的银行施予足够大的惩罚值y,则式(4)所设定的引导银行诚实上报失败概率的激励限制式,应会自动满足成立。
由于监管单位监管银行需投入各项监管资源而产生监管成本,所以监管单位应在达到监管目标的基础上,力求随机监管银行的次数愈少愈件。当式(4)的等式成立时,即隐含监管单位随机监管银行的次数已达极小化,由此可得:
式(5)隐含:①监管单位随机监管银行的最少次数或频率,应与对银行谎报所施予的惩罚金y的大小成相反关系,即惩罚金愈少,则愈应密集监管;②若监管单位对谎报银行所要求的自筹资本比率k()不够高,而低于据实上报银行所对应的自有资本比率k=(P),则k(P)愈高于k(),监管单位随机I监管银行的最少频率应愈密集;③若银行据实上报贷放投资失败概率,即:=P,或k()=k(P),则由于银行不谎报失败概率,所以监管单位无需随机监管银行各项信息系统与账册财报,即:=0,此时,式(3)中监管单位监管银行的预期成本C也等于0。
将式(5)的激励限制式,代入式(3)所示的监管单位监管银行的目标函数,即力求三个与银行经营与监管相关的主要成本极小化,得到:
五、金融监管必要性与监管成本的实证检验
回顾百年金融监管的历程与《新巴塞尔协议》的演进,我们不难发现:全球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进程是不断追求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的某种平衡与融合。监管单位的首要难题,就是不断探寻金融体系效率和稳定的内在逻辑,只不过不同历史时期所表现出的侧重点有所差异而已。在本文理论模型的推论中,我们论证了在考虑监管成本与资本成本情况下的最优资本充足率监管行为,以此强化《新巴塞尔协议》中监督检查(第二支柱)对资本充足率(第一支柱)互补增强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回顾20世纪80年代美国金融机构的危机史与金融危机后监管改革的历程,并从中检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监管单位所面临的监管成本难题。
(一)以1980年代美国金融机构危机史验证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数据来源: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图6:美国银行业倒闭和救援数量
美国从1980年代末到1990年代初,曾发生许多储贷机构的倒闭危机。其中,美国银行业出现倒闭和救援的数量从1980年的22次上升到1989年的534次,增长了24.27倍(见图6)。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政府在对储贷机构不当保险过度及放宽储贷机构投资自由度的同时,疏于监督检查储贷机构的营运状况,因而在董/监事与经营者中滋生弥漫着道德风险(Moral Hazard),导致不良投资过多。
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讨论存款户与储贷机构经营者的行为。一方面,存款人知道,一旦储贷机构倒闭,政府会负担起存款保险的责任并赔偿存款人,从而使他们愿意将钱存在有保险的储贷机构里;另一方面,储贷机构的董/监事与经理人知道,一旦他们所做的很多高风险性投资与贷放款失败,比如因购买垃圾债券、地雷股票、高财务杠杆投资、利益输送与不良贷款等而导致其经营的储贷机构濒临破产,政府会协助善后,弥补亏损,且不会惩罚到他们。因此,这些董/监事与经理人可以肆无忌惮地进行充满道德风险的贷放投资行为,终致积弊难返,一发不可收拾。
在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政府放宽储贷机构的贷放投资范围与对象,初衷是期望储贷机构可进一步分散其投资的资产组合并降低投资风险。比如:储贷机构贷放投资于非相对安全与无抵押担保的非传统性资产的比例,由1982年的11.5%,迅速增加到1985年的20.2%。但不幸的是,美国联邦政府还同步进行了放松金融管制的改革,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监管纵容,即正当联邦政府大幅放宽储贷机构的贷放投资自由度时,监管单位却疏于监督检查其贷放投资的质量。比如:监管储贷机构的总次数,由1981年的3210次降至1984年的2347次;对每笔超过10亿美元资产的贷放投资计划的监管次数,由1980年的4.96次减少至1984年的2.4次(见表1)。二是监管乏力。首先表现在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Federal Home Loan Bank Board,FHLBB)的独立性不强,易受到国会和行政机构的干预,使一些监管措施难以真正实行;其次是由于监管资金和人手的不足,导致监管措施难以得到有效实施。上述放松金融监管的最终结果,是引发了持续时间较长的金融危机。
这期间,美国银行业因经营不善而面临清算善后的金融机构,在1980年只有3家,但到了1989年增至71家;涉及购买及债务承担的金融机构,在1980年只有7家,但到了1989年增至43家(见图7)。美国联邦政府为这些破产金融机构的善后付出很大的代价。据统计,美国政府为善后赔偿被保险的储贷机构,仅1988年所支付的赔偿金成本折现值就达380亿美元;累计至1990年年底,美国政府为善后金融危机所支付的赔偿金成本折现值已达1500亿美元,平均每位美国人须负担600美元。
(二)从金融危机后监管改革的历程检验监管单位所面临的监管成本难题
每次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监管都会进行改革,监管规则因此越变越复杂。然而,随着金融监管的复杂性不断增加,监管资源投入的规模和范围也在不断增加,使监管成本的增加成为监管单位所面临的一大难题(Haldane和Madouros,2012)。监管成本的增加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8)。一是人力资源成本的增加。比如在1980年,英国的1个监管者对应着金融部门的11000个从业者,而到了2011年却变成1个监管者只对应金融部门的300个从业者;美国在1935年是1个监管者(包括证券业监管)对应3家银行,监管者总数大约为4500人,而当前是3个监管者对应1家银行,监管者总数提升至约18500人。二是各项守法成本的增加。一方面监管报告要求金融机构填报的数据在不断增加。比如在1974年,英国刚刚引入监管报告时,银行填报的数据条目只有150项,而现在则超过7500项,是1974年的50倍;美国的银行在1930年向美联储填报的数据约为80列,而到了2011年已达到了2271列,且每一列包含的数据量都在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合规成本也在不断增加。比如对一个中等规模的欧洲银行来说,《巴塞尔Ⅲ》的合规成本估计约为200人的全职工作量(Harle等人,2010),按欧洲目前约有350家资产超过10亿欧元的银行计,《巴塞尔Ⅲ》的总合规成本将高达约7万人的全职工作量;美国在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中制定了约30条新规,而每家银行每年为遵守这些新规需要投入226万个小时的工作,成本相当于1000多人的全职工作量,照此计算,美国所有银行在《多德—弗兰克》法案上的合规成本将高达数万人的全职工作量。
通过对美国金融机构危机史的数据分析,可验证本文主张的应通过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第二支柱)的作用来确保资本充足要求(第一支柱)政策效果的合理性;同时,通过对金融危机后监管改革的历程回顾,可进一步说明监管单位在执行监管时将面临到日趋高昂的监管成本的难题。因此,通过以上实证检验,可补充说明本文在同时考虑监管成本与资本成本的情况下,构建一个监管单位随机监管银行的最优资本充足率监管模型,实具有高度的研究意义与实践价值。
六、政策建议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一大缺憾是未考虑到信息不对称问题,即银行可能谎报其不实的贷放投资失败概率并向监管单位上报假财报资料,而监管单位却信以为真,并据此假资料来监管银行的自有资本比率,造成监管效果不彰。因此,监管单位应设计一种赏罚分明的激励机制,引导银行愿诚实上报其真实的失败概率与真实财报资料。
由于监管单位监管银行的经营状况须耗费相当的预算资源与成本代价,使监管单位如何善用其有限的监管资源达到监管目标成为至关重要的课题。本文在考虑监管单位监管成本、商业银行资本成本的情况下,建立监管单位随机监管银行经营的理论模型,附加引导银行愿诚实上报其真实贷放投资失败概率的激励机制,借以分析商业银行的最优资本比率k[*]的决定因素。
根据监管银行所依据的最优化原则,即MB=MC,通过用本文所建立的监管单位随机监管银行的理论模型进行分析可知,银行最优自有资本比率k[*]应与银行贷放投资失败概率、监管单位监管成本、银行资本成本呈正向关系,并与对谎报财务信息的银行所施予的罚款金额及惩罚性资本充足率呈反向关系。
借鉴从美国金融机构危机史及金融危机后监管改革的历程所总结的经验,结合本文在考虑监管单位监管成本与银行资本成本之下随机监管模型的理论推导,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一是应加强新资本协议的第二支柱,即监管单位对银行经营的监督检查,以强制银行遵守新资本协议的第一支柱要求,确保达成规范银行经营之目的;二是监管单位应不断完善检查银行的系统工程,以有效提升查验银行上报信息真实性的效率与准确度,包括查验银行的数据录入流程,银行所提供的数据是否准确,以及银行内部采用的测算模型是否审慎合理等监管范畴;三是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可参考银行贷放投资失败概率(不良贷款率、违约率、违约损失率等参考指标)、监管单位监管成本、银行资本成本以及对谎报贷放投资失败概率的银行所施予的罚款等指标,通过斟酌调整,使其在进一步满足监管效果、监管效益与监管效率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优化商业银行的资本使用与经营效率。
世界各国商业银行经营的P、、q、C与y,可能会有显著不同;即使一国之内,各银行经营的P、、q、C与y,亦可能有显著差异。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世界各国商业银行经营的最低自有资本比率的一致化规范要求,显然忽略了各国间与各银行间决定自有资本比率的P、、q、C与y等因素的基本差异。此乃本文分析的要旨所在。
注释:
①BaselⅡ经历了1999年6月、2001年1月及2003年4月等三次咨询文件(Consultative Paper,CP)的修正后,于2004年6月公布最终版本。
②一般情况下,BaselⅡ、BaselⅢ部归属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讨论范畴。
③BaselⅡ对三大支柱的讨论比重不均的现象,Saidenberg和Schuermann(2003)、Von(2004)和VanHoose(2007)曾做过评论。
④该文花较大篇幅对美国银行业四大监管单位的监管行动力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分别是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The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FDIC)、美国联邦储备理事会(The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美国货币监理署(The 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OCC)及美国储贷机构监理局(The Office of Thrift Supervision,OTS)。参阅Hill,J.,Bank Capital Regulation by Enforcement:An Empirical Study,Indiana Law Journal,2012,87(2),682-690。
⑤我们此处仅考虑短期情况,所以存在固定成本(Fixed Cost,FC)的概念,而平均固定成本AFC与平均变动成本AVC的凸函数形状,来自边际成本递增的一般假设及微观经济学中的成本理论。
⑥监管成本(RC)的凸函数形状来自边际成本递增的一般假设。
⑦监管欠缺成本(IC)的凸函数形状来自边际成本递增的一般假设。
⑧Townsend,R.,Optimal Contracts and Competitive Markets with Costly State Verification,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1979,21,265-293.
⑨Marshall and Prescott(2001)曾建立以银行报酬为参考基准的监管银行经营模型。
⑩我们之所以以公司风险暴露为例,是由于公司风险暴露的计算较为复杂,并且所考虑的相关风险因素也更多。
(11)我们也可以将LGD设定为其他数值,但因为K值对LGD是线性的,所以LGD的取值不会对曲线的凹凸性产生影响。
(12)目前,我国虽然尚未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我国长久以来实际上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迫切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目前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先后建立了各自的存款保险制度。此外,《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在“十二五”期间建立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及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加快存款保险立法进程,择机出台《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组织模式。
(13)用另一个角度理解,银行贷放投资失败的损失不存在最大值而趋近于无穷大,设定银行贷放投资失败函数L为凸函数实为合理。
(14)根据我国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和10.5%,并应在2018年年底前全面达标。
(15)我们假设y为银行谎报的预期惩罚值,其潜在含义为,假定监管单位如果对银行实施监管,就必能检验出银行是否谎报贷放投资失败概率。当然,在现实情况下,因为存在信息不对称及其它现实障碍,我们无法保证监管单位每次监管都能检查出银行是否谎报。
(16)基于银行经营应有较高的安全边际,此时监管单位虽可酌降银行的最优自有资本比率k*,但仍以不酌降k[*]为安全。
(17)同前。
(18)参阅Haldane,A.,and V.Madouros,The Dog and the Frisbee,Speech from the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Kansas City's 36th Economic Policy Symposium,Bank of England,August 3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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