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劳动力合理数量的估算,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力论文,数量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所探讨的问题,是中国农业劳动力的合理数量。术语“农业”在不同条件下具有不同的含义:狭义的农业基本上就是指种植业,广义的农业则包括种植业、林业、牧业、副业和渔业。中国可耕地资源有限,在农业技术没有多少进步的条件下,狭义农业吸收劳动力的潜力不大,对于这一点,学术界的意见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是,广义农业吸收劳动力的潜力有多大?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能否主要依靠广义农业来吸收?对于这一点,学术界是有分歧的。为了回答这些问题,就有必要从广义农业的范围来确定中国农业劳动力的合理数量。
研究方法
在计算广义农业所能容纳的劳动力时,本文采用的是农业资源存量法。其具体含义是:在中国的农业自然资源得到充分保护和合理开发的前提下,估算广义农业(农林牧渔业)所需的乡村劳动力。
对于本文所采用的方法,笔者作出以下说明:
第一,既然这种方法是以中国农业自然资源得到充分保护和合理开发为前提,那么,当增加农业就业与保护农业自然资源发生矛盾时,前者就必须服从于后者。换句话说,决不能用破坏农林牧渔业资源的方法来维持和增加农业就业。以中国农业自然资源得到充分保护和合理开发为前提,还意味着我们将根据中国农业自然资源的全部存量而不是现已被利用的数量来计算中国农业劳动力的合理数量。我们承认,中国还有相当一部分农业自然资源有待开发,全部开发这些资源需要几十年的时间。但是,为了确定广义农业吸收劳动力的潜力,我们以中国全部农业自然资源都得到合理开发作为假定前提(存在着明显制约因素的情况例外)。
第二,中国所统计的农村劳动力中,包括了全民所有制第一产业劳动力和乡村劳动力两个部分。我们的研究范围仅限于乡村劳动力——其数量占全部农业劳动力的98%以上——以及可供乡村劳动力使用的农业自然资源。
第三,在无法对某一行业乡村劳动力合理数量作出确切估计的场合,我们将使用不同估计数字中的最大值。这意味着,我们所得出的仅仅是乡村劳动力合理数量的上限,该数量中可能包括了一部分剩余劳动力;但它同时也意味着,超过上述数量的乡村劳动力都是农业剩余劳动力,让这些剩余劳动力滞留于广义农业之中,对农业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至少是无益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有害的。
第四,在进行估算时,我们以1992年作为基年,只有在得不到1992年数据的时候,才采用其它年份的数据。
第五,在估算中,我们假定乡村劳动力的素质的变化可以忽略不计,即不考虑乡村劳动力素质提高对中国农业自然资源合理开发的影响。
第六,在估算中,我们假定农业技术的变化可以忽略不计,即不考虑技术进步带来的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第七,乡村劳动力和农业自然资源的数据均为年末数。
分行业估算
种植业 在前人所做的这方面的研究中,孟昕、白南生同志的估算是最有根据的,笔者的估算以他们的估算为基础来进行。
1992年,中国全国实有耕地面积为9542.6万公顷,扣除其中属于全民所有制的面积537.3万公顷,可供乡村劳动力耕种的耕地数量为9005.3万公顷(约13.5亿亩),按劳均可耕种土地9.93亩(0.662公顷)计算,1992年全国种植业所需乡村劳动力为13603万人。
中国有宜农荒地3535万公顷,近年来每年开荒20多万公顷,但年内耕地的增加至多只能勉强弥补因种种原因造成的耕地的减少,稍有不慎,耕地减少数就大大超过耕地的新增数。因此,尽管宜农荒地相当于现有耕地面积的37%,但就全国而论,不存在通过开荒大量增加种植业所需劳动力的可能性。
孟昕、白南生同志提供的典型调查数据还表明,每年每个劳动力实际劳动折合270个工日,而他们全年在耕地上的实际劳动仅为220个工日。假定这一数据代表了中国种植业的一般情况,那么就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由于气候条件和农作物生长状况的限制,即使乡村劳动力按最大可能种足耕地,一年仍有相当于50个工日的季节性剩余时间可供利用(特别是冬闲季节),这段时间当然无法用在农作物的种、收和田间管理上,但并非不可用于从事其它劳动,特别是圈养类牧业和水利工程。
林业 中国林业用地远大于耕地。全国林业用地面积为26743万公顷,其中森林面积为12863万公顷,宜林荒山荒地为7661万公顷。还有大量的疏林地和灌木林地,按植树造林每公顷需150个工日,封山育林每公顷需45-75个工日计算,所需工日在150亿个以上。
但是,在计算林业所需的乡村劳动力时,必须考虑以下情况:
第一,全民所有制林业经济在整个林业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中国国有林面积占全国现有森林面积的52%,中国森林资源比较集中的三大林区中,除南方林区为集体林区外,东北内蒙古林区属于国有林区。西南林区中,国有林区至少占一半。对乡村劳动力来说,国有林区当然在其经营范围之外。由于手头没有更详细的国有林区资料,笔者粗略地从林业用地总数中扣除整个东北内蒙古林区和一半西南林区的林业用地面积,即假定可以由乡村劳动力经营的林业用地为19881万公顷。
第二,目前由乡村劳动力经营的林业用地中,一部分作为自留山划归农户,其余部分则由林业专业户(或集体林场)经营。对于生产周期长、资金周转慢、近期经济效益低(我国森林面积中,经济林、竹林等经济效益高的品种比重不到10%)的林业来说,这两种经营方式具有极不相同的承受能力。拥有自留山的农户另有收入来源,可以承受得了若干年内林业只有投入没有产出的状况。而林业专业户和集体林场则不然,为了以短养长,以副补林,他们承包的林业用地(包括宜林荒山)面积远远超过了按植树造林或封山育林所需劳动日计算的面积。到1984年底为止,划归农户的自留山户均仅为7亩(0.47公顷);而林业专业户平均每户承包12.7公顷山林。有关统计还表明,这些专业户平均每户只有一个劳动力从事林业,因而其劳均林地面积水平与集体林场(12.5公顷)大体相当。由于中国农村的承包期一般为15年,因而可以依据上述数据来推算1992年就业于林业的乡村劳动力人数。
1992年,林业用地资源中可以由农民经营的部分为19881万公顷,假定这些资源全部得到合理开发,则其中2600万公顷(3.9亿亩)自留山,可以按每公顷需要150工日计算,再按一个劳动力一年工作270个工日,折算成1444万劳动力;其余17281万公顷,按每12.7公顷(190亩)一个劳动力,折算成1361万劳动力。两者合计,在现行条件下,林业有可能吸收的劳动力至多为2805万。
牧业 牧业中的饲养方式主要是两种:放牧和圈养。前者主要依靠天然草场,后者则需喂给大量饲料。从事放牧的乡村劳动力一般以放牧为主业,而从事圈养的乡村劳动力大多数以种植业为主,而以圈养生猪、家禽、奶牛为辅。人们平常所说的牧区、牧民等的“牧”,通常指的就是放牧。正因为如此,笔者假定统计年鉴中的畜牧业乡村劳动力所从事的都是放牧活动。
就放牧所需的草地资源而论,全国可利用草地面积为31333万公顷,其中约70%是可以利用的草原,22%是农区内可以放牧的草山草坡。但是,正如郭书田等同志所指出的那样,在传统开发方式下,我国北方草原各主要牧场适宜载畜量陆续达到或接近饱和。继续吸收乡村劳动力将破坏北方草原资源。南方草地具有较大的经济潜力和开发价值,但当前面临一系列问题,特别是资金缺乏。如果按照郭书田等同志的设想,在资金不足的条件下,北方侧重调整、休养生息,南方改良草场、人工种草。并假定为此需要在1992年就业于牧业的2186.6万乡村劳动力的基础上,再增加50%的劳动力用于南方草场的改良和放牧,则放牧所需要的乡村劳动力将达到3280万人。
就圈养而论,圈养类的产品以猪肉、禽肉、牛奶、禽蛋为大宗。1992年全国猪肉产量2635.3万吨,平均每头产肉量74.9公斤;禽肉产量454.2万吨,平均每只产禽肉1.2公斤;牛奶产量503.1万吨;禽蛋产量1019.9万吨。根据有关统计资料,圈养所需的工日(取其上限)是:肉猪每头21个,肉鸡每只0.2个,蛋鸡每只1.1个,奶牛每头138.1个。据此计算,1992年全年养肉猪用工为73.9亿个工日,养肉禽(假定肉鸡可以代表肉禽)用工为7.57亿个工日,养奶牛用工为2.04亿个工日,养蛋鸡用工(假定蛋鸡可以代表产蛋家禽)为14.2亿个工日,合计为97.7亿个工日。由于以养猪、养鸡为主的圈养类牧业往往与种植业联系在一起;而从事种植业的13600万乡村劳动力平均每人每年有50个工日的剩余,假定这50个工日中有20个用于养猪养鸡,合起来就是27.2亿个工日,因而应该从前面的估计中减去27.2亿个工日。因此,按一年劳动270天计算,专门用于圈养类牧业的工日为70.5亿个,需要乡村劳动力2611万人。统计资料还表明,圈养类牧业近年来发展得相当快。1985-1992年期间,肉猪产量平均每年递增140万吨,禽肉产量平均每年递增42万吨,牛奶产量平均每年递增36.2万吨,禽蛋产量平均每年递增69.3万吨。算下来,每年应追加5.7亿个劳动日,即约212万劳动力。
把放牧和圈养类所需乡村劳动力汇总,共计为5891万劳动力。
渔业 据统计,我国淡水可养殖面积为503万公顷,其中已养殖面积约占60%;海水可养殖面积260.13万公顷,其中已养殖面积占15.9%;浅海滩涂可养殖面积242.07万公顷,已养殖面积只占11.5%。假定单位面积的淡水、海水和浅海滩涂可养殖面积所吸收的就业量相同,而且上述可养殖面积中没有国营企业的份额,那么,从1992年就业于渔业的乡村劳动力人数404.2万人,就可以推出我国全部渔业资源可能容纳的乡村劳动力的上限为1086万人。
水利 据统计,全国每年水利建设投工约40亿—42亿个工日。但农田水利建设主要在农闲时进行,而前述从事种植业的13600万劳动力每年每人尚有季节性剩余劳动日30个(总剩余50个,其中20个假定已用于圈养类牧业),合计40.8亿个劳动日。因此,水利用工虽然不少,但基本上不用另派专门的乡村劳动力。
副业 农村统计中的副业包括三个方面:采集野生植物、捕猎野生动物以及农民家庭兼营的工业。野生动物的捕猎或野生植物采集过量,都可能对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造成破坏。在滥采滥捕现象已经相当严重的中国,对这些行业应该限制而不是靠它们吸收就业。农民家庭兼营的商品性工业规模有限,这类工业中一旦出现专门务工的就业人员,就将被划归工业。考虑到历史沿袭,我们将1992年该行业乡村劳动力就业的实际人数1369万人,看作是该行业乡村劳动力就业的合理数量。
结论
根据上述估算,可以得出下列结论:
第一,广义农业可以容纳的乡村劳动力包括:种植业,13600万人;林业,约2800万人;牧业约5900万人;渔业,约11000万人;副业,约1400万人,总计为24800万人。考虑到可能产生的某些误差,把上述数字调高到2.5亿人。
第二,如果中国全部农业自然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宜农荒地除外),那么,在广义农业内部,确实存在着不小的就业潜力。按照上限计算,有关行业乡村劳动力的就业潜力分别为:林业,2200万人;牧业,3700万人;渔业700万人;总计为6500万—7000万人。
但是,目前种植业内部的乡村劳动力严重过剩,其数量高达16000万人。林牧渔业可能吸收的乡村劳动力数量还不到它的一半。所以,即使中国全部农业自然资源(宜农荒地除外)都得到合理开发,1992年中国广义农业中仍然存在着约9000万人的剩余乡村劳动力。
第三,在计算广义农业所能容纳的乡村劳动力时,笔者基本上是根据中国的农业自然资源存量来估算的。而农业自然资源存量是不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多大变化的。但我国乡村劳动力总数却不断增加,几乎每年新增1000万人。如果他们都滞留在广义农业的范围之内,那么,农业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所受到的威胁就会越来越严重。
第四,在所有的农业自然资源都得到合理利用的前提下,广义农业内部的就业潜力,只能来自迅速发展的圈养类牧业(约每年200万人)。但圈养需要饲料。据统计,1952年到1985年我国粮食产量和生猪出栏数的相关系数为0.902。在耕地面积有限的条件下,如果有关农作物单产不增加或低速增长,饲料的短缺迟早将制约圈养类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