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意见审查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 张俊涛**/文
摘 要: 法医鉴定意见审查是证据审查的一个重要内容。司法实践中,法医学鉴定意见主要存在鉴定意见错误、鉴定意见模棱两可、鉴定根据不充分、伤病参与度定性、定量不准、法医学临床检查不全面、委托机关不适格、案情摘要过于简单等问题。检察机关在审查法医鉴定意见过程中应加大对鉴定意见案情摘要、鉴定委托范围、鉴定分析说明的审查力度,统筹审查鉴定意见结论与辅助检查,必要时运用高新技术检查辅助审查。
关键词: 法医鉴定意见 鉴定范围 辅助检查 证据审查 司法鉴定
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有很大比例的伤害、杀人案件、交通事故、醉驾酒驾案件都涉及法医鉴定意见审查。近些年纠正的一系列错案,与没有进行法医鉴定意见审查或者审查质量不高有关,该排除的鉴定意见没有排除,致使带“病”的鉴定意见进入诉讼环节,最终造成冤假错案。法医鉴定意见的问题突出表现在鉴定错误、鉴定意见模棱两可、鉴定意见根据不充分、伤病参与度定性、定量不准、法医学临床检查不全面、委托机关不适格、案情摘要过于简单等。为了提高审查质量,避免冤错案件,在审查过程中应加大对案情摘要、鉴定意见、委托范围、分析说明的审查力度,统筹审查鉴定意见与辅助检查,必要时运用医学高新检查技术以帮助审查。
一、法医鉴定审查中的常见问题
(一)法医鉴定意见实体方面问题
1.鉴定意见错误。鉴定意见错误是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的认定发生错误,导致案件定性错误、公诉错误、定罪量刑错误,引起涉诉涉法上访、网络舆情,最终危害司法公信力,妨害社会稳定。
2.鉴定意见模棱两可。法医学鉴定意见是根据检验的结果和说明的理由,对委托的问题,作出简单而明确的结论。[1]鉴定意见应简明扼要地分条列出,尽可能作出确定性判断,而不能作出模棱两可的结论。[2]由此可知,鉴定结论要明确。法医学鉴定意见必须准确、客观、实事求是,对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等专门司法人员正确判案提供专门技术支持。鉴定意见模糊不清、似是而非、模棱两可,如自杀可能性大、倾向于他杀致死,是不规范的意见表述。
3.鉴定意见分析说明不充分。鉴定意见分析说明不充分削弱其证明力。分析说明是针对检验所得的结果,应用科学原理,详细加以分析,以说明得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并阐明必要作出说明的问题。实践中存在法医鉴定意见分析说理不足以支持结论等情况,鉴定意见证明力欠缺。
4.伤病对死亡的参与度分析不准确。单纯的疾病死亡、外伤死亡,当事人对这样的案件不会有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伤病混合致死的案件。这样的案件由于案情复杂,到底是外伤的参与度大,还是疾病的参与度大,部分法医鉴定意见对此分析不足,导致鉴定结果公信力降低。
(二)法医鉴定意见程序方面问题
4.鉴定机构超范围鉴定。每一家鉴定机构都有被核准的鉴定范围。委托机关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在自身鉴定资质范围内针对委托的事项进行鉴定。委托机关没有委托的事项,或者鉴定事项超出其鉴定资质范围的,鉴定机构不得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只能对事实下结论,而不能涉及法律的适用。
3.加大对分析说明的审查力度。法医学鉴定意见中的分析说明是指鉴定意见的论证过程,鉴定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案卷、病历、影像资料(CT、MRI、DR)、仪器检查、法医学临床检查和鉴定前的复查等,运用医学、法医学、法律以及自己的生活经验、逻辑等形成鉴定意见的过程。分析说明必须论点明确、论据充分、层次清晰、符合逻辑性。语言表达要通俗易懂、准确规范、避免引起歧义。审查人员对此部分要结合逻辑与经验法则进行研判。
2.鉴定机构的委托机关不适格。一起伤害事件要成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必须有伤情鉴定意见。伤情鉴定必须有适格的委托机关。根据相关规定,伤情鉴定的委托机关必须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曾有律师事务所委托社会鉴定机构出具重伤意见,要求批捕嫌疑人的情形发生,导致伤情鉴定程序不合法。
3.案情摘要过于简单。案情摘抄是对委托机关提供的调查材料、案卷或者病历记载的与检验内容有关的部分加以摘录。鉴定意见书的案情摘要是从侦查机关的起诉书或者侦查终结报告、起诉书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摘抄来的,而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等对于案件的起因、经过、结果、作案工具、作案时间、地点等都有明确的叙述,这对鉴定人员鉴定意见的准确作出来说是很有必要的。有的鉴定意见案情摘抄过于简单,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依据不足。
1.临床法医学检查不全面。临床法医学检查是被鉴定人在作鉴定时必须进行的检查,是对被鉴定人的伤情进行系统性判断的依据。鉴定书中的临床法医学检查要客观,伤口的长度、宽度、深度等要全面检查并进行记录。有的案件甚至没有临床法医学检查,除非特殊案件诸如涉黑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否则,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应该有法医学临床检查。
5.其他程序性问题。鉴定人的职称,鉴定材料的收集、固定、保存,引用鉴定标准的条款、文书编写等也是容易出现错误的环节。实践中多发的问题有:有的鉴定意见,鉴定人没有写明职称;有的鉴定意见中有明显的打印错误;有的鉴定文书书写不规范;有的鉴定意见超出专业的范围等。
二、法医学鉴定意见出现瑕疵、错误的原因
(一)鉴定机构方面的原因
1.鉴定机构过分追求利益。社会鉴定机构在进行检验鉴定过程时收取鉴定费是法律允许的。无论是法医临床、法医病理鉴定,还是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等都允许收费。有的鉴定机构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超范围进行检验鉴定。有的鉴定机构核准的是法医临床、法医病理鉴定,没有核准血液乙醇含量鉴定,但是也会为了利益,超范围进行鉴定。调研中发现没有血液乙醇含量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一年就做了100 多起血液乙醇含量鉴定,获利数万元,出具的鉴定意见因为超范围鉴定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3.办案人员教育培训不够。现行法律法规修改周期比较短,办案人员教育培训跟不上,未能及时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收集、固定证据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办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就要适用10多个法律法规,如果办案人员教育培训跟不上,将导致一些案件带病进入诉讼环节。
听一位基层干部说,他分包了一个贫困户,上级要求每周至少见两次面,而且必须有照片为证。有时候太忙,一周去不了两次,怎么办呢?于是他就想了一个办法,去见这个贫困户时,一次多拍几张照片。有在屋里的,有在院里的,还有在地里的。而且每个场景,都不穿一样的衣服。当自己因故没去的时候,就发一张储存的照片交差。
1.加大对案情摘要的审查力度。案情摘要是侦查机关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法律程序的全面初步认定,对作案工具、被害人的医疗情况、伤情发生、演变、愈后等都有明确的记载、分析,对确定伤情的程度很重要。对于过于简单的摘要,审查鉴定结论时一定要结合案卷材料,尤其是关键证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医院病历、侦查机关的侦查终结报告等进行综合判断。
(二)办案机关及监管方面的原因
范国防今年63岁,出生在农村,当过农民,干过生产队长,在农业局工作过,当过农艺师,30多年一直经营农药。其经营管理的核心就是“人、品、法”三个字。
2.检察机关审查力度不够。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抗诉等职权,从已经发现和纠正的冤假错案中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对法医鉴定意见审查力度不够,表现在:一是鉴定意见审查人员不足。从调研中发现,有的基层检察院没有鉴定意见审查人员。如河南省某市检察机关有16 个基层检察院,法医却总共只有6 名,其中9 个基层院没有法医。没有法医就无法对法医鉴定意见及时有效审查。再如,价格鉴定、电子数据、声纹鉴定、指纹鉴定等,检察机关根本就没有专门的技术人员,很难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二是鉴定意见审查机制不畅。伤害案件、危险驾驶案件、杀人案件等都涉及法医鉴定意见审查,检察机关内部案件移送机制没有建立起来,案件有疑问也只是由办案检察官进行非专业审查,没有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三是鉴定意见审查能力不足。检察机关的技术性证据审查人员能力不足、业务不精,掌握前沿技术不够,进行技术性审查时根本发现不了问题,不能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
2.鉴定人不具有鉴定资格导致鉴定意见被排除。鉴定人从事鉴定的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鉴定人只能在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的鉴定范围内进行鉴定,不能超出核准的鉴定范围。如果超出核准的鉴定范围进行检验鉴定,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超出鉴定范围出具的鉴定意见就会被作为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如河北省保定市的王玉雷案,就存在鉴定机构、鉴定人超范围鉴定问题。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进行证据审查过程中,必须对鉴定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如果发现鉴定人不具有鉴定资格出具鉴定意见的,要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法,采取随机抽样方式,向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260名在校本科生发放问卷,经过筛除后得到有效问卷为227份,有效回收率为87.31%。被试年龄在18-24岁之间,平均年龄为20.34岁。其中男生76人,女生 151人;城市59人,农村168人;文科113人,理科114人;独生子女70人,非独生子女157人。
4.司法行政机关对鉴定机构监督管理不严。2005年以后,大批的社会鉴定机构从事检验鉴定,社会鉴定机构法医鉴定人员既是执业医生,又是鉴定人员。这些医生没有接受过长达数年的专门的法医学鉴定教育,仅仅接受数周的鉴定培训就从事法医学检验鉴定,导致鉴定的案件质量不高。有的鉴定机构不具有鉴定资质、鉴定人不具有鉴定资格却从事相关法医学鉴定。检察机关在进行证据审查、案件评查时,发现尽管有的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质、鉴定人没有鉴定资格,1年内却出具了100 多份鉴定意见。司法行政机关因为没有专职的鉴定方面人才,监督管理不严,不能发现问题,导致有瑕疵的甚至是非法的鉴定意见进入诉讼环节。
课前,教师收到并整理学生们所做的批注。之后,在课堂上展示学生们的批注,交流阅读的感受,品味“诗仙”的意蕴。
三、提高法医鉴定意见审查质量的对策
近些年因为法医鉴定意见审查缺失而导致的冤假错案比较多,如张高平叔侄案、呼格吉勒图错案等等。为了提高办案质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必须加大对法医鉴定意见的审查力度,建立多部门协同创新机制。
1.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保存、送检。侦查机关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收集、保管、送检检材,但是,有的公安机关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收集、提取、保管、送检检材,导致鉴定意见程序性错误。如在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时,公安机关应提取两管血液,一管用于检验,另一管用于复核备用,但是有的办案单位只提取一试管血液进行检测。有的办案机关提取血液后,1 年后才去做鉴定,审判时被法院以检材污染为由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血液保存本应用抗凝试管,但是,有的办案机关却用促凝试管。更有甚者,有的办案机关直接用注射器抽取血液后送检;有的办案机关保存血液不按《道路交通事故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规定低温保存,导致检材污染。提取血液时,法律规定办案人员应为2 人,但是,有的办案取证时却为1 人,导致收集血液主体不合法等致使鉴定意见出现瑕疵。
(一)加强对法医鉴定意见文书的审查
3.鉴定人徇私枉法出具错误鉴定。鉴定意见对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鉴定人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意见。但是,有的鉴定人员为了一己私利,徇私枉法,故意出具虚假鉴定意见,最终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如对一起伤害案件进行审查时,一个被鉴定人同样的伤情,一法医徇私枉法,故意出具错误的鉴定意见,把轻伤鉴定为重伤,出具重伤的公安机关法医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加大委托范围的审查力度。加强对法医学鉴定委托范围的审查,对于委托机关没有委托的事项,鉴定机构不能做出鉴定。即使对没有委托的事项做出鉴定,公诉机关、审判机关也不能采信超出委托范围的鉴定意见结论。专门问题是鉴定人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法律适用是法官、检察官、警察的事,彼此不能越界。鉴定人超出专门技术问题的鉴定不能被采用,否则易成为涉法涉诉上访的导火索。
作为一种文献形式,石刻在昭告公众、传世久远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周敦颐曾作《拙赋》一篇,标举“天下拙,刑政彻。上安下顺,风清弊绝”,言简意赅,给朱熹留下深刻的印象。朱熹曾亲自书写周敦颐《拙赋》,并“辟江东道院之东室,榜以拙斋,而刻置焉”,其目的既是为了“自警”,也是为了“以告后之君子,俾无蹈先生之所耻者以病其民云”。[注]朱熹:《晦庵集》卷八十一。这是利用刻石宣传推广《拙赋》,拓展了石刻的文化宣传功能。
4.加大对鉴定意见表述规范性的审查力度。《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仅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即应当“明确、具体、规范”。“明确、具体、规范”被称为鉴定意见结论的三要素,即损伤的性质(是自伤还是他伤)、损伤的诊断和援引的鉴定标准条款。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结论、伤残鉴定的鉴定意见审查判断可依据此三要素进行表述规范性判断。如关于鼻骨粉碎性骨折的鉴定的两种表述,一个鉴定意见结论表述为“被鉴定人因遭他人拳击致鼻骨粉碎性骨折,参照《人体轻伤标准》5.2.4 .O,应评定为轻伤二级”,另一个鉴定意见结论表述为:被鉴定人鼻骨骨折,应评定为轻伤二级。根据上述三要素审查,可得出采信第一种鉴定意见的审查结论。
电厂汽轮机辅机设备中凝汽器为主要的组成设备,凝汽器的稳定运行对于汽轮机运行的热效率提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另外从能耗方面分析凝汽器的稳定运行,有效的降低了设备机组内部的水能耗,对于汽轮机的稳定运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分析当前汽轮机凝汽器在运行中主要出现的故障现象为:凝汽器运行中出现真空度下降现象,真空度下降造成排汽温度升高现象。分析排汽温度升高造成了循环水温度升高,最终在温度变化下造成设备机组,出现了一定的振动及异响现象,严重影响了设备机组运行的安全性。
( 二)强化外部辅助检查与各部门协作新机制
1.审查鉴定意见与辅助检查相结合。审查法医鉴定意见时,不但要审查临床诊断结论,还要结合辅助检查,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审查,这样才能准确。如在审查某一案件时,被鉴定人因纠纷被人打伤胸部,到医院找到认识的医生,做了影像检查,出具骨折的证明。某鉴定机构法医依据该医生出具的骨折证明,为被鉴定人做了轻伤的鉴定意见结论。审查时,发现被鉴定人骨折的肋骨缺失,最后被鉴定人承认骨折的肋骨是陈旧伤,是因病切除。因此,进行法医鉴定意见审查时,不但要审查病历,而且还要审查辅助检查,鉴定时要重新复查,根据原始伤、并发症等进行比对,排除被鉴定人的造假行为。必要时运用高新技术检查,帮助审查。对于有争议的案件,尤其是不容易发现、容易漏掉的伤情,要运用高新临床检查技术。如利用三维重建技术检查线性骨折。三维重建技术容易发现一些细微的肋骨骨折、长骨骨折、牙齿伤。在审查交通事故鉴定、伤情鉴定时,利用三维创建技术对于破解疑难案件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尤其是疑难案件,利用鼓膜成像、多层旋转CT、DNA、高清摄像成像、肌电图、脑电图等新技术,对于突破案件非常实用。
2.建立侦查、公诉、法院刑庭与鉴定人员协作创新机制。在审查法医鉴定意见过程中,建立由侦查部门、公诉部门、法院刑庭等首先审查机制以及接受技术人员的鉴定咨询[3]。对于疑难案件或者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当事人有异议的或者可能引起涉法涉诉信访的案件,以及公诉部门、刑事审判部门把握不准的案件,应当移送专门的鉴定人员甚至专家组进行审查。建立法律适用人员与鉴定意见审查人员协同创新机制,对于审查疑难案件的法医学鉴定意见,避免冤错案件具有较高的实际效用,将起到1+1 大于2 的叠加、倍增效果。
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深化司法改革的过程中,随着各类案件的增多,出具鉴定意见的数量将会随之增加,法医学鉴定意见的审查比率也将会增加。为了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排除非法的鉴定意见,避免冤错案件,必须加大对技术性证据尤其是法医鉴定意见审查的力度,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司法为民的终极目的,满足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高质量、高水平的司法需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
注释:
现如今学校体育教育环境每况愈下,体育老师采用“放羊式”教学,体育老师由别的任课老师兼职担任,甚至于文化课老师霸占学生体育课进行考试等一系列令人扼腕的消息。我们要引以为戒,对体育教师专业能力的培养一样不能马虎,纠正体育教师教学思想,注重专业知识的培养,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体育教学,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规范学校对体育课的管理,提高学校体育课的地位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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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王保捷: 《法医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 年版,第11 页。
[2]参见霍宪丹: 《司法鉴定通论》,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第191 页。
[3]鉴定咨询是一种非正式鉴定,咨询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可供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参考。
*本文系2018 年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技术性证据审查之队伍建设”(2018KFKT003)阶段性成果。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河南省检察业务专家、法学博士[47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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