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努力赢得价格改革的新胜利--纪念价格改革20周年_价格改革论文

进一步努力赢得价格改革的新胜利--纪念价格改革20周年_价格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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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以建立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和新的价格管理体制的价格改革,已经走过了二十年的路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回顾二十年来的价格改革,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认清面临的问题和任务,对于深化价格改革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价格改革的成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价格体制已基本形成。与1978年相比,到1997年,在社会农副产品收购总额中,国家定价的比重由94.4%降至15%以下;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国家定价的比重则由97%降至5%以下;在工业品出厂价格中, 按市场价格销售的生产资料比重已占96%以上。国家宏观调控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并存的新价格体制正在逐步形成。二是不合理的价格结构已发生深刻的变化。基础产品价格偏低的不合理状况得到较大的改善。1997年与1978年比,采掘工业产品价格、原材料工业产品和加工业产品价格分别上涨7.2、4.2和2.3倍, 三者综合比价分别为1.71∶1∶0.55;工农业产品交换价格剪刀差进一步缩小,1997 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比1978年上涨4.26倍,农村工业品价格上涨1.95倍,工农产品综合比价为0.56∶1;主要农产品内部比价逐步趋于合理,1997 年粮棉比价略有提高,为1∶10左右;粮猪比价稳定在1∶5.5左右。 三是推动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通过价格改革,有力地配合了农村经济改革,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进而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物质基础;通过价格改革,积累了丰富经验,为其他经济改革提供了借鉴;价格改革的深入,又是其他经济改革如企业、财政、税收改革的有力促进。四是价格改革有力地推动了价格理论的发展。在改革的实践中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价格理论,逐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价格理论体系。

我国价格改革取得成功的经验有多方面,但最基本的一条是从中国的具体实际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走具有中国特色的改革道路。具体表现在:第一,认识清楚,始终把价格改革放在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位置。第二,目标明确,坚持以市场为改革取向。第三,方法对头,坚持调放结合,逐步推进,不搞一步到位。第四,注意协调,能够正确处理好价格改革过程中理顺价格关系与控制物价水平的关系,保证改革稳步前进。第五,搞好配套,处理好价格改革与其他经济改革的关系,以及注意价格改革本身的协调与衔接,从而较好地减轻了改革过程中的价格波动,保证了改革的顺利进行。

经过二十年的改革,虽然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市场价格体制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起来,但是新市场价格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有赖于市场体系的成熟乃至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因此,我国价格改革的任务还没有完成,建立和完善新市场价格体系仍面临许多繁重的任务。第一,基础产品价格改革的任务还没有完成。例如,有些可以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价格尚未真正放开,如粮食、棉花等主要农产品价格;有的商品价格还远远没有理顺,如铁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自来水、燃气等的价格仍需进一步理顺,还有公房租金更是畸低;有的商品价格即使已经放开在市场交换中形成,但由于是在非正常条件下形成的,这种价格还不能认为是真正的市场价格。例如,小轿车价格,那些受各级地方政府保护的各种小企业,在生产结构不合理、资源配置失误情况生产出来的各种产品,其形成的市场价格也是扭曲的。第二,生产要素价格改革滞后,市场化进程刚刚开始,无论是利率市场化,还是工资形成的市场化,或是房地产价格的改革,其任务还相当艰巨。第三,国内外市场价格远未实现对接,还不适应我国“复关”和加入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第四,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价格调控体系和调控机制正在建立,其完善的任务还相当繁重。例如,调控物价总水平的价格指数指标,对物价总水平调控所实施的手段不够完善,调控能力比较弱,效果也不尽如人意。此外,对粮食、棉花等重要农产品的保护价虽已开始实行,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如资金难以落实,进而使这一政策难以很好地实施。第五,规范价格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现在我国已经制定包括《价格法》在内的一系列价格法律法规,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因而,还存在政府和企业定价行为缺乏规范,垄断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等不正当的价格竞争和侵犯政府定价权限的越权行为,价格欺诈和追逐暴利活动比较严重,乱涨价、乱收费现象也很普遍。即使已经公布实施的有关价格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也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

可见,在纪念价格改革20周年之际,我们既要看到已取得的成就,又不能满足于现状,必须认清面临的问题,明确深化改革的任务,再接再励,夺取价格改革的新胜利。我认为,深化价格改革的任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健全以市场形成为主的价格机制。现在,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已经放开由市场调节,并不等于价格形成已经市场化。价格形成的市场化,既要有众多的成熟的必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硬财务约束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组成的市场主体,又要有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完善的市场体系,还要有容量大、真实可靠、传递迅速的价格信息系统,以及国家价格宏观调控体系和调控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而现阶段我国无论在哪方面都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价格形成市场化的程度估计在60~70%之间(高晓慧等:《价格形成市场化的测度与分析》,《价格理论与实践》1997年第2期),这方面的改革任务还相当繁重。 大体包括:(1)进一步放开竞争性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主要是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放开棉花等主要农产品的价格,取消粮食和生产资料等基础产品的双轨价格。为此,需要从现阶段的实际出发,修订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分工审批目录,科学界定和重新调整三种基本价格的范围、比重和品种。根据“四性”(垄断性、强制性、公益性、稀缺性)原则和条件,重新确定一些价格的定价主体,应放开的坚决放开放活,该管理的坚决管住管好。(2 )推进政府定价及指导价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如改革政府定价的作价办法,把原来单纯成本加成法改为市场价格倒推法;建立和完善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使政府制定的价格反映成本和供求关系的变化;对一些重要的基础产品,尽快建立和完善定期审价、调价制度;对一些生产周期较长或自然资源垄断的产品,要采取规定最低保护价、最高限价等措施来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3 )落实企业定价权,纠正截留、干预企业定价的行为,监督企业执行价格法律法规,用好定价权,开展合法的竞争。

二是继续推进能源、交通等基础产品价格结构的调整,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体系,促进基础行业的发展。现在原油价格已经实行与国际市场价格接轨,形成由市场调节的价格机制。能源价格改革的对象主要是煤炭和电力价格。目前煤炭价格问题主要是偏低即低于经济合理的水平,也低于国内其他有竞争性的、可替代的能源价格,并远低于国际市场价格。此外,煤电比价不合理,影响了煤价整体水平趋向合理。为此,应加快电煤价格改革步伐,实行煤电价格联动,使煤电价格大体协调;对电煤实行国家指导价格,合理安排好地区差价关系,到“九五”末期,电煤价格应逐步与其他用煤价格拉平,以保证电煤的供应。还要建立国家煤炭价格监测体系和全国煤炭价格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全国各主要市场煤炭成交价格,并逐步改变煤炭订货会的办法,建立大型煤炭交易市场,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把煤炭逐步纳入市场交易。采取日常性与定期性交易相结合,立足现货市场,发展有保障的远期合同,引进期货交易,建成国家政策约束下,具有监督职能、产运销见面、有秩序、规范化运作的大型交易市场。

电力价格目前的主要问题是:电价形成机制不尽合理。各地区上网电价种类繁多,电价水平相差悬殊,对企业管理和技术进步缺乏激励作用,不利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此外,电力价格管理相当混乱,严重存在成本不实、擅自增加基金和附加费及农村电价既高且乱等问题。为此,电价改革的任务主要是: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定价、中央与地方分级审批的电价管理体制,建立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有机结合的电价形成机制,电价的制定要以社会平均成本为依据,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能反映供求情况,体现竞争原则。同时要提高价格决策的透明度,实行听证会制度。

关于铁路运价的改革。主要应在实行政企分开,铁路的投资、建设、生产、运营、服务等实行企业经营的基础上,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参与运输市场的竞争。为此,应该把现行的铁路建设基金纳入运价,理顺铁路运输价格;改革铁路运价管理体制,在运价主要由市场形成的前提下,对于目前仍承担的公益性运输任务,实行由政府制定的低运价政策,但由此导致的亏损应由政府给予补贴。

此外,还要继续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加强对涉农价格的管理。要创造条件把适宜放开的农产品价格及时放开,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继续调整农产品价格结构,尤其是解决好粮价偏低的问题,理顺农产品价格体系。针对农产品价格暴涨暴跌的问题,逐步建立健全以生产风险基金和商品储备制度为主的农村市场价格调控机制,尤其是农产品的价格保护措施,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特别应抓住农民反映强烈的乱涨价、乱收费及各种坑害农民的热点问题,加强对主要农产品收购价格的监管,完善化肥、电力等农资价格的管理办法,规范农村市场价格秩序,整顿各种涉农收费,加快涉农价格立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是完善价格宏观调控体系和调控机制,增强政府调控价格的能力。在经济手段方面,要建立健全重要商品储备体系,在继续实行“米袋子”、“菜篮子”各级政府负责制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和完善粮、油、糖、肉等重要农产品及钢材、煤炭、石油、木材等主要生产资料储备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此增强政府对重要商品市场价格进行有效调控的物质基础;还要建立和完善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征收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应扩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范围,建立生活必需品价格调节基金;进一步完善粮食、棉花、成品油风险基金制度;对其他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的重要生产资料,也应逐步建立风险基金;要相应改革、规范市场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使用,保证其保值增值。在法律手段方面,要建立健全价格法律法规体系,加大依法治价的力度。在行政手段方面,要改进行政干预措施,提高行政干预的效果。为此,需进一步完善物价调控目标责任制,完善价格监测网络和制度,建立价格监测预警系统,还要加强对生活必需品价格及少数放开的重要商品价格的监审,推行必要的提价申报和备案制度。

四是认真研究买方市场情况下的价格管理问题。近两年来,随着买方市场的出现,也随之出现了一些新的价格问题,给我们在价格管理方面提出了新的课题。比较突出的是,不少行业在市场疲软的情况下利用价格杠杆进行不正当的竞争,导致全行业利益受损和国有资产的流失。为此,一方面需要研究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如何划清倾销与正当销售的界限,既要尊重企业的定价自主权,又要制止企业滥用价格权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引导企业定价遵法守纪。对于目前许多行业实行的自律价,必须以价格法和相关的价格法规为准绳,使之真正做到制止企业违反价格法规倾销,防止侵犯企业正当的定价行为。另一方面,要运用价格杠杆推动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如为支持企业资产重组,在实施企业兼并、包租、出售、破产和股份制改造等改革过程中,在中介服务的有偿收费方面进行优惠;对地方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的价格和收费给予优惠;对政府定价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特优拳头产品等,根据市场供求情况,通过制定质量差价、牌誉差价等办法实行价格倾斜,促进企业增产增收。

五是做好国内市场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的接轨。两个市场价格的接轨主要涉及进出口商品的价格问题。要协调好国内市场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必须对外贸价格进行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规范进出口商品价格的形成,减轻国际市场价格对国内市场价格的不利影响。为此,要完善进口商品代理作价,建立工贸之间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机制,并以此为中心管理好进口商品的国内价格。对出口商品应实行强调经济效益为主的出口创汇的价格政策,防止对内抬价抢购,对外低价竞销。为此,对专供出口的大宗“出口垄断型”商品,要以国际市场价格为主要依据,制定最低保护价,以稳定国内生产;对于大宗出口商品,而在国内外都不占据垄断地位的,应以内销价格和国内成本为基础,参照国际市场价格,制定国内出口收购价格;对于在国际市场上占垄断地位,而在国内亦有一定比例内销的大宗出口商品,应同时对照国内外价格制定出口收购价格,以协调好内外销关系。

五是加快生产要素价格市场化进程。在这方面,应该坚持以往改革的有效做法,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尤其是应从国际金融危机中吸取教训,不急不躁,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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