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伦理与家庭道德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道德建设论文,伦理论文,传统论文,家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构建当代民族精神
培植健康、良好、新型的家庭人伦关系,对于构建当代中华民族精神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传统伦理“三纲”“五伦”、尤其是家庭“三伦”的科学分析及去芜存精,提出了如何建设新型家庭道德的既富理论意义又具实践价值的见解。
魏英敏,男,现为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中国伦理学会副会长。
一
中国传统的伦理文化以家庭为本位,不同于西方以个人为本位。何以见得?这可以从通行于中国封建社会两千五百多年之久的所谓“三纲”、“五伦”的纲常名教中找到佐证。
“三纲”者,最早见于《韩非子·忠孝》篇:“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可谓“三纲”说的前驱。汉代大儒董仲舒,使“三纲”系统化、理论化。董仲舒在《春秋繁露·深察名号》篇中说:“循三纲五伦,通八端之礼,忠信而博爱,敦厚而好礼,乃可谓善”。又在《基义》篇中说:“凡物必有合,……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臣者君之合。物莫无合,而合各有阴阳。……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这里董仲舒提出“三纲”的概念,说明了“三纲”的意义,并与阴阳、天道相联系来论证。东汉章帝时,班固编纂的《白虎通义·三纲六纪》中根据董仲舒的思想,明确完整地表述了“三纲”的意义:“三纲者,何谓也?谓君臣、父子、夫妇也。故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三纲”是封建社会道德的总纲,即最重要的根本性的原则。
“五伦”即五种人的社会关系: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孟子首次提出了“五伦”说。“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人以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1]。 这里孟子不仅讲了五种人伦关系,也讲了如何正确处理这五种人伦关系准则,即“义、亲、别、序、信”,亦即“五教”。孟子的“五伦”之教思想来源于尧舜时代,并作了创造性的发挥。
“三纲”、“五伦”密切相关。“三纲”中涉及家庭人伦关系的两纲,即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伦”中涉及家庭的有三伦,即父子、夫妻、长幼。“三纲”中君为臣纲乃父子之纲之扩展。“五伦”中,君臣一伦、朋友一伦乃父子一伦、长幼一伦之延伸。可见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家庭为本位的文化。正因为如此,中国人的家庭观念极深,自古以来,人们就十分重视家庭,关心家庭,建设符合礼仪要求的家庭。这可谓世世代代中国人的优良传统,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一大特色。
那么“三纲”、“五伦”中所谓的人伦关系究竟是怎样的呢?一言以蔽之曰:统治与服从的关系,即不公正、不平等的关系。
“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个纲是什么意思?恰如张岱年教授指出:“纲是网上的大绳,常语云:‘提纲挈领’,提起网上的大绳,就可以带动整个的网。纲具有主导的作用”[2]。质言之, 在君臣、父子、夫妻的关系中,君、父、夫处于统治的地位。前者拥有支配后者的权利,而后者只有听命于前者的义务。
有关家庭关系的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同君为臣纲一样是不平等的。尤其男女不平等,通常的表述就是“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男尊是说男子的生命、地位、权利、声望、人格至贵、至重;女卑是说女子的生命、地位、权利、声望、人格卑微、低贱。男主,不言而喻,男人为主,男人不但是女人的主人,而且是一家之主。女从是说女子从属于男子,为男子的奴仆,听命于男子。女从最明显的注解,莫过于“三从”,即“妇人伏于人也,是故无专制之义,有三从之道:在家从父,适人从夫,夫死从子,无所敢自遂也”[3]。
在家庭人伦关系之中,父子一伦不平等,夫妻一伦不平等,那么,长幼一伦是否平等呢?长幼一伦,包括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这里男尊女卑依然起作用,即从性别上说,是不平等的,男子处于优越地位。那么,同性别者是否平等呢?如兄弟之间、姐妹之间是否平等呢?不可否认,兄弟或姐妹之关系,毕竟不同于父子或夫妻关系,他(她)们是同辈人之间的关系。所以这里多少有一点儿平等的意味,但事实上长兄、大姐比之老弟、小妹来说,往往处于优先的地位,实际上是不平等的,不过其不平等的程度次于父子、夫妻就是了。父子、夫妻、兄弟姐妹之间不平等的原因在于社会经济关系及其财产关系:男子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他是土地及其它一切财富的占有者与支配者。在家庭中自然是一家之主,掌握着人、财、物各方面的一切权利。且封建社会从政治上说,又是家长制的宗法等级特权社会。为这种经济关系所决定,政治关系所制约的家庭人伦关系,不可能是公正与平等的。
那么,反映这种不公正、不平等的人伦关系的道德又是怎样的呢?不言而喻,是一种不平等的道德。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现象,根源于社会经济关系,社会、经济关系及其表现人伦关系的不平等,规定了不平等的道德。
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道德的本意上说,道德主要是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因此,它的功能与效力,应当对双方都有约束力,都起作用,而不应只针对一方面提出要求。孟子曾经说过:“君臣有义、父子有亲、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这里的义、亲、别、序、信,分别关系到君臣、父子、夫妇、长幼(包括兄弟)、朋友相互两个方面。但孟子并没有进一步解释义、亲、别、序、信对以上五种人伦关系每一方的道德要求是什么。后来成书于汉代的《礼记·礼运》篇中讲到人伦关系中相互对待的道德,这就是“人义”。“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春秋时代的史书《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有“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的说法。从中可以看到有关家庭人伦关系,即父子、夫妻、兄弟(包括姐妹)相互对待的道德要求。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来看,五伦也好,三伦也好,或多或少的有一点平等的意味。也就是说道德要求是双向的,并不是单向的,是两方面的,而不是一方面的。但在宗法等级制的封建社会里,实际行不通。真正奉行的道德是权利与义务分离的道德,即长者、尊者、贵者享有道德权利;而幼者、卑者、贱者负有道德义务。君臣、朋友两伦暂且不论,仅就父子、夫妻、长幼三伦而言,实际实行的家庭道德,是“孝”、“听”、“悌”或者“孝”、“柔”、“敬”。这就是说,子对父要孝顺,妻对夫要顺从,弟对兄要服从。
作为家庭人伦关系的道德规范,孝、听、悌无疑包含有许多时代的、阶级的内容。但也有超越时代的一般意义,我们可以批判地继承。
二
作为重建民族精神重要一环的家庭伦理道德建设,不是割断历史另起炉灶,它首先应当是对中国传统文化中家庭伦理道德遗产的批判继承与借鉴,把其中具有科学性、民主性、对我们今天家庭伦理道德建设有益的东西,吸取过来,并赋予新的意义。例如,反映传统家庭人伦关系的道德规范孝、听、悌或者孝、柔、敬就不可全盘否定。
为什么呢?因为道德所反映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单是阶级的,也有社会共同利益的方面,因此,道德规范除了有阶级性,阶级的特定要求之外,还有全民性,社会生活共同性的要求。
例如“孝”就是如此。
《论语》记载,孟懿子问孝。子曰:“无违”[4]。 鲁国大夫孟懿子向孔子请教,什么是孝?孔子回答说,孝就是对父母的生养死葬,不得违背“周礼”。周礼是西周封建社会的政治制度、道德规范和礼节仪式的总称。可见,这是有明显的阶级性的,倘若今天把“无违”,即祖制不可违背看作是孝,显然是不合时宜,与改革不相容。孔子说:“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父之道,可谓孝矣”[5]。 这是说,父亲活着的时候,考察儿子是否孝,看他的志向与他父亲的志向是否一致。父亲不在了,看他的行为如何,三年不改父亲生前立下的规矩,就是孝。不言而喻,这里所谓孝,具有严重的保守性。子曰:“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6]。这里的孝显然是小农经济的反映。 在那个时代,儿子被看作父母的私有财产,除了守家在地,耕田务农,侍奉父母之外,不能外出经商或做工。这种孝的观念,具有极大的局限性,明显的不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与我们今天发展商品经济相去甚远。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7]。 依据宋儒朱熹在《四书集注》援引赵歧《孟子注》的说法,阿意曲从,陷亲于不义,一不孝也;家贫亲老,不为禄士,二不孝也;不娶无小,绝先祖祀,三不孝也;三者之中,无后为大。这意思是说,对父母的缺点,过失视而不见,一味顺从,使父母陷入不义的境地是不孝;家境贫寒,父母双亲生活无着落,不去做官或做事,赚钱养活父母,也是不孝,但是最大的不孝,是不娶妻生子,使家庭断了香火。不言自明,这是小农经济在道德上的要求,因为儿子是家庭中主要的劳动力,没儿子,意味着年老生活无依无靠。同时也是宗法制度的反映,因为没有儿子,家业无人继承,祖先无人祭祀。无庸置疑,这样的孝,与我们当今实施的计划生育国策是背道而驰的,必须否定。以上关于孝的概念,均属其具体意义,即特殊意义。这种特殊意义有局限性、阶级性和历史性。我们不能不加以分析地肯定这些意义,更不可以盲目地照搬。
孝的概念除了上述种种特殊意义外,还有一般意义,即普遍意义。这种普遍意义不止适用一个社会、一个阶级或一个时代,它们是超越某个时代的,甚至在几个时代都有价值。
例如,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8]。孔子的学生子游问孔子何谓孝?孔子说, 现在人们都说,能养活父母就是孝。然而狗与马都能养活,如果不敬父母,只是养活,这与养狗、养马有什么区别呢?这话的意思是说,只养活父母,还不是真正的孝。真正的孝,或孝的深层含义,则是敬爱父母。毫无疑问,敬爱双亲具有普遍意义,不论哪个时代、哪个阶级的人,都不会对敬爱父母表示疑义。又如子夏问孝,子曰:“色难,有事服其劳,有酒食先生馔,曾以为孝乎”[9]。子夏问孝于孔子, 孔子说:做到孝,最难的是和颜悦色,仅仅有事替父母去做,有了美酒佳肴让父母先吃,这不难做到,难的是和颜悦色,即由衷的尊敬双亲。尊敬父母同样具有极大的普遍意义。无论什么人、无论什么时候,对自己的父母抱着尊敬的态度,总是值得肯定的。孟子也说过:“孝之至,莫大于尊亲”[10]。最高的孝,莫过于对父母的尊敬。再如,孔子说:“事父母,能竭其力”[11]。奉养父母,或扶助父母,替父母做事尽心尽力,是孝。这也具有相当的普遍意义。只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使从事农业生产的人领取工资,或从社会领取养老金的时候,子女奉养父母的责任与义务,将始终存在。综上所述,尊亲、敬亲、养亲就是孝的普遍意义。这些意义,我们应当批判的继承。
至于“听”或“柔”,“悌”或“敬”,作为调节夫妻关系、兄弟关系的道德规范,它只是要求妻或弟的一方,而不对父或兄的一方提出相关的要求,显然不公道。然而就一方面来说,要求妻听或柔,也不能认为毫无可取之处。如果丈夫所作所为是正当的,要求妻子听从或柔顺,不无道理。问题是在封建专制制度下,以男性为中心,无论丈夫言行举止正当与否,做妻子的都必须无条件地听从或柔顺。这就不正确了。“悌”或“敬”的道理,亦应做如是观。一般的说,幼弟尊长兄,本无可非义,但无论长兄言行举止正确与否,一律表示尊敬,或一概服从,很难说是正确的。
总之,“孝”、“听”、“悌”或“孝”、“柔”、“敬”这些调节父子、夫妻、兄弟关系的道德规范,其中的合理因素,真理成分,反映家庭伦理生活规律性的东西,我们可以批判继承、学习和借鉴,用以建设社会主义的家庭伦理关系与道德。
必须指出,社会主义的家庭伦理道德建设需要从传统伦理文化中吸取合理的积极因素,但仅此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把这种建设奠立在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限于篇幅,对此无法详细申论。
那么,基于对传统家庭伦理、道德的借鉴与学习,基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社会政治制度、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的规定与制约,社会主义家庭人伦关系的道德应当是怎样的呢?
当今中国的家庭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多是核心家庭。这种家庭人伦关系主要有夫妻、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这样三种关系。
夫妻关系是构成家庭人伦关系的根本,古今亦然。在现代社会的核心家庭中,夫妻关系最为重要。夫妻之间的道德要求是双向的,是权利与义务的平等。父母与子女之间的道德,兄弟姐妹之间的道德,亦应做如是观。
夫妻之间的道德要求,即应遵循的道德规范是“互敬”。所谓“互敬”,就是平等相待,相敬如宾。夫妻是志同道合的同志,又是亲密无间的生活伴侣,在家庭的地位与权利是平等的。彼此应珍惜爱情、忠贞不渝。相互尊重对方的人格与尊严,支持其工作、学习与社会活动。夫妻双方必须承担互相帮助、共同提高的义务,家政大事,协商解决,谁的意见正确,就按谁的意见办。夫妻长期生活在一起,难免发生矛盾,这就需要多一点容忍,多做自我批评,严以律己,宽以待他(她),赤诚相见,坦然交心,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增强团结,和睦为贵。
父母与子女之间,应遵循的道德规范是“慈孝”。慈孝是传统家庭父子间的道德要求,我们沿用旧的道德范畴,但内容、意义却不同。它是建立在父母与子女人格平等的基础上。这里所谓慈,是父母对子女的仁慈、厚爱的情感与态度。慈,不但是父母以无私的爱心养育儿女,而且要求父母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教导儿女成为一个善良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有益于社会,有益于国家的人。这里的所谓孝,首先是子女对父母由衷的尊敬和爱戴,其次是父母年老体弱或丧失劳动、生活能力,儿女尽孝敬之心,尽量扶助、赡养老人,平日多关心、体贴父母,敬重他们,以实际行动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
兄弟姐妹之间的道德应当是“友爱”。兄弟姐妹一奶同胞,亲如手足,在家庭生活中,彼此不但地位、人格平等,在权利与义务方面也是平等的,因此应友好相处,相互爱护,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进步。
“互敬”、“慈孝”、“友爱”,我认为这就是我们当今建设民主、和睦、亲善的家庭人伦关系的道德。
三
人所共知,夫妻关系乃人伦关系之始。没有夫妻关系,自然不会有父子兄弟姐妹及其它诸种关系。特别是现代社会核心家庭增多,夫妻关系显得更为重要。夫妻关系直接涉及家庭的存在、巩固、建设的根本问题。因此夫妻关系是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的重点。当代中国不少家庭夫妻关系不健康、不正常、不和谐的关键因素之一,便是所谓“见异思迁”。一些人往往由于身份、地位、职业、权利的变迁,如进城、提干、取得学位或做生意突然发财,于是认为原配不如自己,与自己差距太大,渐渐产生了见异思迁、喜新厌旧的思想与行为,直致婚姻离异家庭破裂。
不错,婚姻以爱情为基础,婚姻的存续,也需要爱情来支持。但究竟什么是爱情?这是许多人并不真正懂得的问题。爱情是双方的互相“给予”或“奉献”,爱情需要养护与培植。相爱的男女结为夫妻,在他们一生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在思想感情上发生某些波折、淡化甚至裂痕,在所难免。作为夫妻双方,应面对现实,相互调适,促膝谈心,沟通思想,交流感情,消除隔阂,不断增进理解、谅解、信任与尊重。须知,爱情对夫妻双方来说,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彼此有爱的权利,亦有维护、发展爱的义务。如果滥用爱的权利,任意转移爱的情感,更新爱的对象,这不但使爱无章法,而且会使爱放荡不羁,人们就将陷入不停的离婚与结婚的烦恼之中,这对当事者来说,究竟是幸福,还是痛苦呢?而对儿童身心成长所造成的危害,则更是当事者始料未及的。人生活在世上,不只是靠感情而生活,更须依靠理智,确切说,依靠理智对感情调控而生活。
妨碍夫妻关系和谐相处的第二个重要因素,乃是第三者插足问题。依据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外因是条件,内因是根据。如果夫妻感情甚笃,思想端正,这个家庭的堡垒不易被攻破。第三者能够插足其间,说明夫妻之间有空子可钻。由此提醒人们,应注意调适夫妻关系,及时消除那怕是微小的隔膜或误会,不断增进了解,加深友谊与爱情。为此夫妻双方应本着坦诚、耐心、宽容与谅解的精神相处。
第三,则在于性解放思想的不良影响。“性解放”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前后在西方开始出现、六十年代以来在一些国家流行的一种社会思潮。“性解放”或“性自由”显然包含有开放性教育、普及性知识、破除两性关系上的神秘感、注意夫妻性生活的和谐与合理性的意义。但是不可否认,这种思潮包含有“性放纵”的错误观念与行为。在个人主义价值观支配下的“性解放”或“性自由”的拥护者们认为,身体、性器官是个人的私有物,自己有权处置。于是出现性生活混乱,性行为放荡种种丑恶的现象。人们把性欲等同于爱情,似乎发泄性欲,就是施爱,完全排除了两性之爱的精神、文化因素。同时又把婚姻与爱情分开,好象婚姻与爱情没有关系,婚姻变成肉体买卖的契约,圣洁的爱情被亵渎,合法的婚姻被破坏,温暖的家庭被瓦解。青少年因此成为牺牲品,失去双亲共同的庇护与抚爱,心灵的创伤无法愈合,犯罪率节节上升。可见,“性解放”或“性自由”给子女、家庭、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资产阶级个人主义的价值观,享乐主义的人生观,使人离开了人的位格,丧失了人性与人的尊严。因此“性解放”、“性自由”的观念不可盲目接受与效法,应当坚决抵制与批判。
中国人历来重视家庭伦理关系,重视家庭道德建设。可以说,这是我们民族的光荣传统。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强化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建立民主、和睦、亲善的家庭人伦关系,倡导夫妻“互敬”、父母与子女“慈孝”、兄弟姐妹“友爱”的家庭道德,必定会对当代中华民族精神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
注释:
[1]《孟子·滕文公上》。
[2]《中国伦理思想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50页。
[3]《大戴礼记·本命篇》。
[4]《论语·为政》。
[5]《论语·学而》。
[6]《论语·里仁》。
[7]《孟子·离娄上》。
[8]《论语·为政》。
[9]《论语·为政》。
[10]《论语·学而》。
[11]《论语·万章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