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经济三论_购买力论文

消费经济三论_购买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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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消费品购买力应包括信贷力

1.对居民消费品购买力的新认识

传统的理论对居民消费品购买力的阐述有两个缺陷:一是形成消费品购买力的要素结构没有包括信贷收入;二是把消费信贷也当作虚假购买力形成的“祸根”。

居民消费品购买力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是一年)用于购买消费品的货币支付能力。居民消费品购买力的大小直接取决于居民的货币收入,并反映居民有货币支付能力的消费品需求总额。然而,随着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已形成多元化格局,形成消费品购买力的要素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城镇居民的消费品购买力取决于城镇居民的就业人数、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或补贴和部分可支配的经营性收入),还取决于工资外收入(其中包括第二职业收入)、财产经营性收入以及部分用于消费的馈赠收入等(非正常收入不计在内)。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在城市高收入群体中,工资性收入比重下降,只占总收入的50.8%(《广州日报》2001年6月7日),可见工资外收入的比重已相当大。农村居民的消费品购买力取决于农村居民的就业人数、工资性收入、部分用于消费的经营性收入和出售农副产品的收入。

然而,城乡居民形成消费品购买力的要素结构绝不止于上述要素,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要素被人们忽略了,这个要素就是从银行获取的贷款。概言之,我国城乡居民形成消费品购买力的要素结构应包括:工资性收入、工资外收入、出售农副产品的收入和信贷收入。这样一来,居民消费品购买力自然包括信贷力。所谓信贷力就是居民从银行获取贷款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信贷力是构成居民消费品购买力的因素而绝不是虚假购买力。众所周知,借贷是以偿还为前提条件的,没有偿还能力就不能发生借贷关系;有偿还能力的借贷是能够实现的借贷,自然形成现实的购买力。诚然,为了减少或避免银行可能遭遇的风险,借款人在办理银行贷款时,必须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质押。由此可见,随着个人信誉系统的即将建立和契约关系的进一步完善,消费信贷的风险势必越来越小,而消费信贷的目的是消费,所以它不会形成虚假的购买力。

2.居民消费品购买力潜力巨大

近几年我国消费信贷增长势头迅猛,并呈现出继续大幅度增长的趋势。截至2001年底,全国消费信贷余额为6990亿元,比上年增加2755亿元,比1997年末增加了6818亿元,短短4年增长了39倍。在2001年的消费贷款余额中,住房贷款余额为5598亿元,比上午增加2282亿元,可见占消费信贷大头的是个人住房信贷。

消费信贷的发展有力地带动了商品消费。2001年新增消费贷款2755亿元,占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7595亿元的7.3%。但根据典型调查推算,1元消费信贷可以带动1.5元的商品消费。按照这一比例,1998-2001年通过发展消费信贷,消费者分别增加了400亿元、1400亿元、4300亿元和6322亿元的购买力。把2001年消费贷款形成的购买力(2755亿元)和消费贷款带动的购买力(4132亿元)相加,那么消费贷款形成的总的购买力则为6887亿元,是当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18.3%。上述既可以作为我国城乡消费品购买力潜力巨大的实证,又可以作为大力发展消费信贷对于扩大消费需求现实意义重大的实证。

居民潜在的消费品购买力蕴藏在迅猛增长的消费贷款之中,这个事实给我们一个重要启示:我国消费贷款发展的空间极大,如果我们能够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发展消费信贷的经验,就会极大提高我国城乡居民的消费品购买力,通过扩大最终需求完全可以有效地推动经济增长。在世界上许多国家,信贷消费由来已久,且相当普遍。例如在美国,信贷消费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经济现象,多数居民已养成信贷消费的习惯,信贷消费在居民的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这对于支撑美国的经济发展和美国人民较高的生活水平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很多发达国家,信贷消费在消费中所占的比重很大,有的甚至达到70%以上,少数人达到80%以上。如美国1992年在全部家庭中持有金融债务的高达73.3%,美国家庭的汽车约有2/3,电视机、家具、洗衣机和旅游汽艇约有1/2是用消费贷款购买的。法国至少有40%的家庭负债,有1/4的家庭靠银行贷款买房子。日本是收入高而又偏好储蓄的国家,但居民解决住房问题主要还是利用金融机构的抵押贷款,有的甚至住一辈子房子,还一辈子贷款。德国有60%的汽车销售、日本有50%的汽车销售是通过分期付款的信贷方式进行的。在发达国家,消费信贷发展很快,如美国的消费信贷总额1947年为11.6亿美元,1950年为215亿美元,1965年为879亿美元,1970年为1268亿美元,1979年为3750亿美元,现在每年已达2万亿美元以上。可见,信贷消费已成为美国居民的一个重要消费行为。少量的定金加上优惠的贷款条件,使得美国的消费者能够不断地提高生活质量,不断地实现消费结构的升级换代。新兴国家如韩国,从80年代以来,消费信贷发展也很快,每年每人消费信贷额1980年为432美元,1990年为1020美元,1996年为1280美元,每年以将近20%的速度增长。其他很多国家,在这二三十年里消费信贷都发展很快。

发达国家发展消费信贷的经验很丰富,最值得我们借鉴的主要有三:(1)消费信贷的形式多种多样,短期消费信贷、分期付款、抵押贷款、信用卡等等,有效地拓展了消费信贷业务,满足了借款人的要求;(2)消费信贷的范围广泛,对广大居民而言,住宅、汽车、家具、乐器、电器、旅游、结婚、教育等,都可以利用消费信贷;(3)加强立法,为消费信贷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

我国消费信贷事业起步较晚,同发达国家的差距较大,而正是这样一个差距,恰恰证明我国发展消费信贷的空间和潜力很大。如果我国居民信贷消费的比重(即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百分比)能由目前的7.3%提高到30%-50%(这种可能性很大),那么居民的消费品购买力就将得到极大提高,就会促使我国经济长期保持高速增长。

二、消费未必是浪费

何谓浪费?《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是:“对人力、财物、时间等用得不当或没有节制。”这个定义不够全面。“用得不当”是浪费;但用得不当毕竟是用了,压根没“用”(没消费)也是浪费。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中都有这种浪费现象。

前日本桥本经济研究所所长桥本义继先生在其所著《消灭浪费与降低成本》(中译本名为《消灭浪费》一书中,将“使用者(消费者)、生产者都不乐意接受的那部分费用”理解为浪费。这个定义也有些偏狭,它只是从资本主义竞争的需要出发,从生产领域如何降低成本从而使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可以接受来界定浪费的。从生产领域看,企业要改善经营管理,必须先解决企业在管理中所存在的浪费现象,哪怕是微小的浪费,也会直接加大企业成本,不仅浪费了资本,而且削弱了企业产品的竞争力,生产者当然不乐意接受。而产品无端地提高了成本,售价也就“水涨船高”,高出的那部分费用消费者自然也不乐意接受。

从社会生活来讲,浪费的内涵是多方面的。

从浪费所存在的领域看,经济、政治、外交、教育、科研、军事、运输和通讯、文化体育和卫生、居民生活及其他领域,浪费现象无处不在。

从浪费对象的属性看,有生产资料(开发和未开发的、加工和未加工的自然资源)的浪费、生活资料(物质性的、精神性的和服务性的)的浪费、战争资料(武器、弹药、装备及其他相关设备)的浪费、时间的浪费、空间的浪费、人力资本的浪费,等等。

从浪费主体的意识和态度看,有无奈的浪费、无知或无意识的浪费和自鸣得意的浪费。无奈的浪费很多发生在短缺商品的消费上。某些新产品刚一上市,由于短缺,价格奇高,消费者为了使用、图新鲜,迫不得已花了高价。如现在人们大量使用的手机,其成本价仅在几百元左右,可几年前市场上的售价高达数千元甚至上万元。还有,下级不得不执行上级的命令而在生产上或项目建设上造成的浪费。无知或无意识的浪费是指由信息不灵或消费者没有意识到而造成的浪费。比如,有些新技术、新发明,国外早已完成并申请了专利,而我国由于没有得到这方面的信息,仍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去走人家已经走过的老路;再如,许多暴富的家长并不了解国外的情况,就盲目花费大笔金钱把青少年子女送到国外留学,等等。自鸣得意的浪费是完全有意识的浪费,并对浪费行为表示很得意。2002年广东增城有人花55.5万元买了一颗荔枝;北京车展上有人用800多万元买一辆宾利高级轿车;2003年1月6日,12名客人在西安满汉全席饭庄享用一桌“满汉全席”吃掉36.6万元,等等,这些超级消费都是消费者自觉自愿的。而一颗荔枝再名贵也值不了55万元;12个人即使都是大肚皮,也吃不完36万元一桌的“满汉全席”;至于800多万元一辆的高级轿车,其功能恐怕也是使不完用不尽的。显然,这种高消费是一种炫耀性浪费。

从浪费的资金来源看,有使用公款造成的浪费,也有使用个人收入或转移性收入造成的浪费。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引申出浪费的含义。所谓浪费,即财富闲置和使用不当。这里的“财富”是一个包容传统意义上的“财富”和现代意义(可持续发展意义)上的“财富”的概念,它包括: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未经人类劳动挖掘和加工的,或尚未参与交易的;进入社会生产过程的自然资源;作为一个整体的生态系统;全部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这类物质财富;人类创造的全部精神财富;劳动者的生产经验和科技才能这类人力资源财富;时间和空间,等等。

浪费是犯罪,必须反对。毛泽东当年把贪污和浪费并列,认为都是“极大的犯罪”。他还深刻指出,实行增产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这不但在经济上有重大意义。10年前,我在《声讨浪费犯罪的战斗檄文——毛泽东关于厉行节约和反对浪费的思想及其启示》(1993年9月18日《中国财经报》)一文中引用国家统计局测算的数字,1992年全国仅用公款吃喝、旅游两项,就耗费了1000亿元!(其中吃喝达800亿元)这笔钱可供开两次奥运会、建两座三峡大坝,如果用于扶贫,全国8500万人口人均可得到1176.47元!10年来,经济增长了,公款吃喝的浪费也增长了。在前不久召开的“两会”期间,新华社记者李斌、张小军在一篇报道中披露,全国每年公款“吃”掉2000多亿元人民币!奢侈浪费、大肆挥霍人民用血汗创造的财富的行为,已经败坏了党风,损害了党的形象,带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党群关系,这不是政治问题是什么?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当反对浪费形成全党共讨之、全民共诛之的氛围时,方能大见成效。

财富闲置不用是浪费。然而浪费大多发生在财富的使用或消费过程中,换言之,财富消费过程中往往伴随着浪费。可见浪费与消费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不是必然的联系。应严格区分消费与浪费的界限,消费未必是浪费。

在消费过程中(不管是哪一类财富的消费),只要没有造成生态系统的破坏和自然资源使用不当就不是浪费,只要不是损公肥私就不是浪费,只要物有所值就不是浪费,只要充分地消费了财富的使用价值就不是浪费。可见,不能笼统地把消费等同于浪费。在考虑消费过程中是否发生了浪费现象时,要把上述四个标准一并考虑、一并运用。

三、不必一概限制“高消费”

高消费是伴随着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和继续扩大所产生的一个现象。由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然而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特别是最近几年,收入差距加速扩大,两极分化已是不争的事实。基尼系数是一个用来描述收入分配差距的著名指标。按照国际通常标准,基尼系数在0.3以下为最佳的平均状态,在0.3-0.4之间为正常状态,超过0.4为警戒状态。据测算,我国居民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1998年为0.456,1999年为0.457,2000年又增加到0.458,呈缓慢攀升的态势。

由于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并出现两极分化,导致社会分层加剧。在当今中国的城市居民中,已经形成了高收入阶层(由富裕阶层、富有阶层和富豪阶层构成,富裕阶层家庭年收入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富有阶层家庭年收入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富豪阶层家庭年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中等收入阶层即小康阶层(家庭年收入在2万元以上至10万元之间)和低收入阶层(由贫困阶层和温饱阶层构成,贫困阶层家庭年收入在8000元以下,温饱阶层家庭年收入在8000元至2万元之间),社会阶层结构的多层次化决定了消费群体的多层次化,而消费群体的多层次化必然表现为消费水平的多层次化。当城市的低收入阶层还处在靠举债过日子或仅仅解决了温饱问题这个阶段时,高收入阶层已经在尽情享受“天堂”生活了,这种收入和消费的巨大反差为当今中国社会生活涂抹了重重的一笔。

调查显示,越来越多的高收入居民更多地追求精神消费、服务消费和健康消费,住宅、交通、教育、文化娱乐、通信、保健等成为消费热点。他们在穿着上崇尚名牌,讲究面料、款式。调查显示,高收入家庭平均每户住房建筑面积111.3平方米、每百户拥有轿车22辆(平均每户购车支出19.95万元)、子女教育人均消费11301元。调查还显示,2002年25.6%的高收入家庭准备购买通讯设备(包括电脑),19.9%的高收入家庭准备购买贵重家电,14.4%的高收入家庭准备购买住宅(包括装修、家具),12.8%的高收入家庭准备购车。

不同阶层居民收入差距和消费差距过大和继续扩大已成为我国社会生活的焦点问题,由此而产生的“高消费”也成为社会舆论的集中指向和众矢之的,反对“高消费”的声浪迭起。

何谓“高消费”?我认为“高消费”可以有六解:(1)超过本人或家庭支付能力(包括信贷偿还力)的消费;(2)浪费性消费;(3)公务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超过规定标准的消费;(4)用非法所得进行的高消费;(5)超过中、低收入者消费水平的消费;(6)支付了远远超过所购商品和服务价值的费用的消费(高价消费)。我认为对这六种“高消费”应作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不应笼而统之地加以反对,也不应一概加以限制。对第一、二、三、四种高消费我们持反对态度。

第一种高消费属于不适度?消费的超前消费,是挥霍性消费,是建立在缺乏偿还能力的债务基础上的高消费,不仅害了个人和家庭,而且祸及他人。

第二种高消费是一种浪费性高消费,其所用资金的来源无论是否合法,都必须反对,加以限制。因为这种消费是少数人对多数人利益的侵犯,浪费了社会财富,加剧了代际不公平。例如,2002年在上海佘山脚下,建成了一个占地4000亩的世界级富人区“上海紫园”。在这个富人区里,平均每户占地8亩左右,最大的达20亩以上。“紫园”共开发160多栋别墅,每栋别墅都经过精心打造,设施均采用世界一流品牌。豪宅的售价从1400万元到上亿元不等。象这样的“世界级富人区”的建设和消费就必须反对。主要理由有三:其一,土地是我国的稀缺资源,这个富人区的建设占用了不该占用的大面积土地;其二,侵犯了多数人的利益和后代人的利益;其三,建造这种世界级豪宅的巨大投入,很可能部分地成为银行的不良资产,使银行资本受损。

第三、四种高消费都是腐败性消费。部分党政机关的干部、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不顾中央三令五申,在住房、用车、医疗、宴请和被宴请等方面,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标准享受,这实际上是损公肥私、侵占广大民众的利益。更有甚者,一批腐败分子大肆索贿受贿、大肆侵吞国有财产,他们用巨额非法所得享受的高消费或在别有用心的人安排下进行的高消费令世人瞠目,是地地道道的罪恶的高消费。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中披露:“1997年10月至2002年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861917件,结案842760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846150人,其中开除党籍137711人。被开除党籍又受到刑事追究的37790人。在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中,县(处)级干部28996人,厅(局)级干部2422人,省(部)级干部98人。特别是查处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等一批腐败分子,查办了湛江和厦门特大走私案,产生了很大的震慑作用,维护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为国家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纪检机关查处的这些腐败分子,无一不是这种罪恶的高消费的代表。

第五、六种高消费不应反对和限制。高收入阶层(这里我们特指凭诚实劳动获得合法收入的高收入阶层)的收入高于中、低收入阶层,其消费水平自然也高于中、低收入阶层,他们的高消费是很正常的行为。对这种高消费不仅不应当反对和限制,而且要给以鼓励和支持,积极为他们拓宽高消费的领域和空间,根据他们的需要提高各种消费的档次。有需求就可以供给,要供给就必须生产、扩大生产和生产创新。这样做,既增加了就业,又扩大了需求,何乐而不为?过去我们曾经反对过收入上的平均主义,现在倒是应该反对消费上的平均主义。要通过宣传教育帮助社会上某些人克服“嫉富”的情绪和心理障碍。现在的问题是,在一些大中城市,满足高收入阶层消费的渠道并不通畅,不少高收入者不知道钱往哪花。广东南海市盐步镇一私企老板何炳祥年纯收入几百万元,但他家的年消费支出这几年没有太大的增长。他对记者说,现在他家里除了旅游、子女教育和寻找投资,确实不知道钱往哪花。何炳祥的“苦衷”很有代表性。

一般而言,第六种高消费是买卖双方两厢情愿的结果,不必限制。用高价换来消费,卖家愿“打”,买家愿“挨”,就没有必要去限制,用价值规律去调节就是了。如前所述,想当初手机的成本才几百元钱,市场上却卖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没人去限制这个高价,也没人去限制手机的买卖,现在价格不是掉下来么?为什么?价值规律在起作用。高价刺激了生产,产品多了,价格自然跌落。此类现象在市场上比比皆是。至于因价格欺诈而引发的高消费,则另当别论;这种情况下的消费者是不知情的,也是无辜的,该惩处的是售卖者。

面对高价消费,社会的责任是:(1)大力组织生产,用扩大供给让“价格神话”破灭;(2)严厉打击价格欺诈,适当调节垄断产品的价格;(3)通过消费教育使更多的消费者成为自觉的、聪明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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