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府元龟》所载“两税法”史料辨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法论文,史料论文,所载论文,册府元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332(2009)04-0113-03
唐代两税法是由宰相杨炎提出建议,经唐德宗采纳,在德宗建中元年(780年)正月和二月颁行的,其中正月五日发布制文,表明要实行两税法,二月发布两税法诏令,并派黜陟使到各地会同地方官确定各地的两税。北宋王钦若、杨亿在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到大中祥符六年(1013年)主编的《册府元龟》,是一部史料性的大型类书。该书对两税法也作了记载,除了记载唐德宗建中元年正月制文内容以外,还记载了二月派黜陟使到各地作两税法的事和税收情况。该书卷488《邦计部·赋税二》载:
二月发黜陟使分往天下作两税之法: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土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行商者在所部郡县税三十之一。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二之。余征赋悉罢,而丁额不废。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数为准。征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违者进退长吏,令黜陟使各量风土所宜,人产多少,均定其赋税,尚书度支总统焉。是年天下两税之户,凡三百八万五千七十有六,赋入一千三百五万六千七十贯斛,盐利不在焉。①
《册府元龟》所采材料侧重史部,以正史为主,间及经书、子书,不取小说、杂书,征引书籍不注明出处。长期以来,由于该书采集的范围不及《太平御览》广泛,“故宋以后人大多重视《太平御览》,而对《册府元龟》则有贬词。确实,《册府元龟》有它的不足之处,如引书不注明出处,引文往往截取片段或摘录大意,并不是照抄原文等”②,又“开卷皆目所常见,无罕觏异闻,不为艺林所重”③。《册府元龟》记载的这段两税法史料就体现了这个特点,它从以前书籍中截取而成。这段史料明确说是两税办法。仔细揣摩,会发现其中存在问题。
首先,把“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作为两税法内容是错的。这一句来自杨炎奏议,在该书成书前编纂的《唐会要·租税上》和《旧唐书·杨炎传》杨炎奏议都有记载。笔者认为这一句放在两税办法中是错误的,理由有二:一是不能把杨炎奏议就当作两税办法。由于中唐时期随着均田制破坏,租庸调法也逐渐破坏,杨炎在大历十四年八月为相后就上奏,建议实行两税法,杨炎奏议只是建议。德宗在建中元年二月颁行的两税法诏令,才是正式实施的办法,在《旧唐书》卷48《食货上》有记载:“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各有不便者,三之。余征赋悉罢,而丁额不废。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数为准。征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违者进退长吏。令黜陟使各量风土所宜、人户多少均之,定其赋,尚书度支总统焉。”④两税法诏令删去了杨炎奏议中“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句,与杨炎奏议有别。《册府元龟》把杨炎奏议混同两税办法是错的。二是“量出以制入”并不是两税法的制税原则。事实上,中国自古以来财政制税原则一般奉行的是“量入为出”原则,在租庸调法实行时期,白居易认为“量入以为出,上足下亦安”⑤,把“量入为出”作为制税原则。《唐会要·租税上》“杨炎上疏”中建议把“量出以制入”作为制税原则,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实行,仍然因循传统的“量入为出”定税原则,因为这样做会加重百姓的负担,是很危险的,会使唐中期以来的混乱的政局更加糟糕。如两税法实行以后的开成元年(836年)户部侍郎判度支王彦威对文宗说:“臣自计司按见管钱谷文簿,皆量入以为出,使经费必足,无所刻削”⑥。这就证明两税法实行时期的制税原则并不是“量出以制入”,而是“量入以为出”。笔者也对此曾有论述⑦,陈明光先生也认为杨炎“量出制入”的建议,实际上未被唐廷采纳,没有成为两税法的实际定税原则⑧。所以,《册府元龟》记载的这一句是多余的,容易给人误导。
其次,具体数字有误。《册府元龟》“是年天下两税之户,凡三百八万五千七十有六,赋入一千三百五万六千七十贯斛,盐利不在焉”句,应该说来源于《旧唐书》卷12《德宗纪》上,该书载,建中元年,“户部计帐三百八万五千七十有六,赋入一千三百五万六千七十贯,盐利不在此限”⑨。五代后晋修的《旧唐书》中两税法材料,史学界比较重视,多引来作为研究的资料,原因是《旧唐书》编撰方面主要根据唐代国史、实录⑩,可信度高。但是《册府元龟》把“赋入一千三百五万六千七十贯”句改为“赋入一千三百五万六千七十贯斛”句,多一个“斛”字,是错误的。因为“赋入一千三百五万六千七十贯”指的是两税钱,而不是两税斛斗,《册府元龟》加了一个“斛”字,是不合适的。
我们可以通过与其他数字相比较,来说明这个问题。《新唐书》卷52《食货志》二和《文献通考》卷3《田赋三》都载,两税法实行的建中元年,“岁敛钱二千五十余万缗,米四百万斛以供外;钱九百五十余万缗,米千六百余万斛,以供京师”(11)。《通志·食货一》载,“建中初,又置转运使,复归度支,分命出职,使往诸道,收户口钱谷名数,每岁天下共敛三千余万贯,其二千五十余万贯以供外费,九百五十余万贯,供京师,外税米麦共千六百余万石,其二百余万石供京师,十四百万石给充外费”(12)。这里“三千余万贯”应该包括两税钱和盐税钱等,两税法以钱定税,作为国家主要税收来源的两税钱的数量是不会小的,不会两税钱和斛斗税合起来才“一千三百五万六千七十贯斛”,而且单是斛斗税“米麦共千六百余万石”数字,就超过了“赋入一千三百五万六千七十贯斛”数字。开成时,王彦威召拜户部侍郎,寻判度支,曾进《供军图》说:“今计天下租赋一岁所入,总不过三千五百余万,而上供之数三之一焉。”(13)文宗时期藩镇割据形势更加严峻,财政状况比德宗时期更加糟糕,而其赋入达“三千五百余万”,应该是钱物斛斗都有。而在唐德宗建中元年两税法实行之年初见成效时的财政收入比开成时少,是不可思议的。所以,《册府元龟》把《旧唐书·德宗上》的税收数字“赋入一千三百五万六千七十贯”改为“赋入一千三百五万六千七十贯斛”,是错误的。
第三,“俗有不便者二之”句之“二”字是错的。《册府元龟》中“户无土客,……尚书度支总统焉”文句与《旧唐书》卷48《食货上》记载的两税法诏令大致相同,应该来自两税法诏令,但是“俗有不便者二之”句与两税法诏令中“各有不便者,三之”句不同。这两种表述都存在问题。我们可以考察更加原始的资料。从史料来说,唐朝三百年史学发达,从高祖到武宗十六代都有实录,又有各种国史等,史料很多,但几经战乱,到五代时书府藏书已百无二三了。唐修国史今已不存,唐代《实录》流传至今者,仅剩《顺宗实录》5卷,其余各帝实录均佚。不过,流传下来的《唐会要》是我们研究唐史的重要资料。《唐会要》虽然成书于北宋初年,但是,由于该书的唐宣宗以前部分是在唐人苏冕《会要》和崔铉《续会要》基础上修的,“研究唐史,天宝以前的材料,《通典》可以为依据;天宝以后,则《唐会要》为最早史料”(14)。《唐会要》对两税法的记载,也就成为现存各种史书中最早的记载,价值自当在《旧唐书》和《新唐书》之上。所以有人认为,“《册府元龟》纪事则增加许多内容,可能出自苏冕《唐会要》或杨绍复《续会要》。但均出自史馆收存的一手资料是不成问题的”(15)。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可以把《唐会要》中两税法材料看作比较原始的材料。《唐会要·租税上》中杨炎奏议有“俗有不便者正之”句,应该说是原始的句子。《旧唐书·食货志》上诏令“各有不便者,三之”句和《册府元龟》“俗有不便者二之”句,应该是“俗有不便者正之”之误。“三之”本身就不好理解,因为《唐会要·租税上》说“如当处土风不便,更立一限”,第一种方案不妥,可以采取第二种方案,没有说采取第三种方案。这里“三”应该是“正”之误,“三之”应该是“正之”之误,“正”应该是纠正的意思。《册府元龟》改为“二之”,应该也是“正之”之误。
《册府元龟》在采用材料时虽然存在问题,但是因为“其所见史,又皆北宋以前古本,故可以校史,亦可以补史。……《册府》可以校史,亦可以史校之”(16),现在人们开始重视它的史料价值。通过辨误,我们可以弄清其史料来源,了解其史料价值,同时认识到在使用其材料时要有所辨别,要与其他史料结合使用。
注释:
①(宋)王钦若:《册府元龟》卷488,《邦计部·赋税二》,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5833页。
②张舜徽主编:《中国史学名著题解》,中国青年出版社1984年版,第415页。
③(宋)王钦若:《册府元龟》(影印序),第1页。
④(后晋)刘昫:《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093页。
⑤《全唐诗》卷425,白居易:《赠友五首》。
⑥(后晋)刘昫:《旧唐书》卷157,《王彦威传》,第4156页。
⑦沈世培:《论唐代建中定税的因循性》,《中国农史》2001年第2期。
⑧陈明光:《‘量出制入’与两税法的制税原则》,《历史研究》1986年第1期。
⑨(后晋)刘昫:《旧唐书》卷12,《德宗上》,第327页。
⑩(清)赵翼:《廿二史札记》,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45页。
(11)(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52,《食货志》二,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351—1352页。
(12)(宋)郑樵:《通志》卷61,《食货一》,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738—739页。
(13)(后晋)刘昫:《旧唐书》卷157,《王彦威传》,第4157页。
(14)宋衍申主编:《中国历史要籍介绍及选读》,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15页。
(15)仓修良主编:《中国史学名著评介》(第一卷),山东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555页。
(16)(宋)王钦若:《册府元龟》(影印序),第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