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成事物的转化,达到革命的目的”——纪念《矛盾论》70周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矛盾论论文,目的论文,事物论文,周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今天,全国各族人民正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齐心协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整个过程中,《矛盾论》一如在我们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所发挥的指导作用一样,对于正确处理现阶段各种各样的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仍然具有巨大的指导作用。在纪念这部伟大著作70周年的时候,我们应当一如既往地认真学习《矛盾论》,努力掌握这个观察矛盾、分析矛盾、解决矛盾的锐利武器,以夺取新的胜利。
将近100年以前,列宁阅读黑格尔的《逻辑学》时所写的《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中,在批判改造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的基础上对辩证法的要素做出了经典的概括。他先把辩证法的要素概括为三条:(1)从概念自身而来的概念的规定;(2)事物本身中的矛盾性;(3)分析和综合的结合。[2]238随后,他又把这三条加以展开表述为十六条。这就是有名的“辩证法十六要素”[2]238-239。紧接着,列宁又说:“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确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可是这需要说明和发挥。”[2]239之后不久,列宁写了《谈谈辩证法问题》。这篇文章的第一句话就是:“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是辩证法的实质(是辩证法的‘本质’之一,是它的主要的特点或特征之一,甚至是它的最主要的特点或特征)。”[3]407显而易见,列宁本来想用这篇文章专门集中论述作为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的对立统一学说;但是,这篇文章并没有完成这个任务。实际上,《谈谈辩证法问题》并不是一篇完整的、对问题进行严格论证的论文,而是为进一步研究和写作做准备的提纲,里面虽然提出了许多非常深刻非常精彩的思想,但都没有充分展开进行更为详尽的阐述。可以说,列宁自己提出的“说明和发挥”对立统一学说作为辩证法核心的任务,《谈谈辩证法问题》并没有完成,至少是没有完全完成。此后,列宁就无暇再顾及这个问题了。这个任务是由毛泽东同志的《矛盾论》来承担并加以完成的。
在《矛盾论》中,毛泽东同志从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的结合上集中、系统、全面地分析了矛盾问题的方方面面,深刻地阐述了作为唯物辩证法核心和宇宙根本规律的对立统一规律,以矛盾问题为中心全面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学说。
《矛盾论》发表的1937年8月,正是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之后的一个月。毛泽东同志为什么在这个时候特别注意研究矛盾问题呢?
从实践上讲,毛泽东同志研究矛盾问题是解决中国共产党人面临的实际问题的需要。1937年7月7日的“卢沟桥事变”,标志着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全面爆发。中国人民与日本帝国主义的民族矛盾取代国内的阶级矛盾成为主要的矛盾。为了深刻理解并正确应对这一矛盾的推移,我们必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对我国错综复杂的矛盾状况进行深入、具体的分析,因此,就必须掌握唯物辩证法特别是矛盾法则。同时,在党内,马克思列宁主义与教条主义的矛盾并没有完全解决。教条主义所造成的路线错误虽然得到了纠正,但它的思想影响并没有完全肃清,而教条主义的错误就在于违背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从思想根源上说,就在于不懂得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相互联结,而这个相互联结正是矛盾学说的精髓。为了深入批判教条主义,必须使全党同志很好地学习和掌握唯物辩证法特别是矛盾法则。矛盾法则是批判教条主义的锐利武器。不懂得矛盾法则,就不能理解马克思主义与教条主义的区别,就不能从根本上弄清教条主义的错误及其产生的思想根源,从而也就不可能肃清它的影响。毛泽东同志根据当时的情况指出:“我们现在的哲学研究工作,应当以扫除教条主义思想为主要的目标。”[1]299
从理论上讲,矛盾法则是唯物辩证法最根本的法则。不懂得矛盾法则,就不可能理解和掌握唯物辩证法。毛泽东同志指出:“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法则。列宁说:‘就本来的意义讲,辩证法是研究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列宁常称这个法则为辩证法的本质,又称之为辩证法的核心。”[1]299唯物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最一般的规律的学说,而理解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发展及其规律的钥匙正是由矛盾法则提供的,因为它揭示了事物内部的矛盾性以及由此推动的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发展的动力源泉。它是贯穿在一切规律之中并支配着一切规律的根本的规律。唯物辩证法是关于联系和发展的科学,而真正揭示了联系和发展的实质的,正是矛盾法则。它指出,一切发展的根源都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发展的过程是由量变和质变的对立统一而造成的质量互变的过程,发展的方向是由肯定和否定的对立统一而造成的螺旋式上升。辩证法与形而上学两种世界观的对立,最根本的、最鲜明的表现,就在于是否承认矛盾法则。形而上学之否认联系和发展的根源就在于它否认事物内部的矛盾性,辩证法之所以能够揭示联系和发展的根源就在于它承认事物内部的矛盾性。由此看来,很明显,要掌握唯物辩证法,首先就要掌握矛盾法则。
为了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更好地学习和运用矛盾法则,毛泽东同志自己带头研究矛盾法则,并向党的领导干部进行宣讲。《矛盾论》就是毛泽东同志在给抗日军事政治大学演讲的讲课提纲的基础上写成的。
毛泽东同志认为,研究矛盾问题应当从分析两种宇宙观的对立入手,继而对矛盾的普遍性、矛盾的特殊性、主要的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矛盾诸方面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对抗在矛盾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进行系统的、具体的分析。“如果我们将这些问题都弄清楚了,我们就在根本上懂得了唯物辩证法。”[1]299在《矛盾论》中,毛泽东同志正是从分析两种宇宙观的对立人手,系统地分析了关于矛盾学说的这一系列问题的,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论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特别是矛盾学说。
1.关于以矛盾问题为焦点的两种宇宙观的对立
列宁在谈到对于发展的两种基本的观点时说:“有两种基本的(或两种可能的?或两种在历史上见到的?)发展(进化)观点:认为发展是减少和增加,是重复;以及认为发展是对立面的统一(统一物之分为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以及它们之间的互相关联)。”[3]408毛泽东同志把列宁所说的辩证法与形而上学在发展问题上的对立提到宇宙观的高度,认为他们在发展问题上的分歧乃是关于宇宙发展法则问题的根本对立,是“互相对立的两种宇宙观”[1]300。把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概括为两种宇宙观的对立,就更加鲜明地揭示出辩证法与形而上学对立的实质和意义。在人类认识史上,辩证法与形而上学作为两种宇宙观的对立和斗争,本来就是同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对立和斗争交织在一起的。要彻底地贯彻唯物主义并战胜唯心主义,就必须同时坚持辩证法反对形而上学。毛泽东同志关于辩证法与形而上学两种宇宙观的概括,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史上还是第一次,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重大贡献。
第一,毛泽东同志的这一概括为我们坚持哲学中马克思主义的党性原则指明了方向,提高了我们坚持辩证法反对形而上学的自觉性。我们无论在哲学上的路线斗争中还是在实际工作中,都不仅要坚持唯物主义反对唯心主义,而且还要坚持辩证法反对形而上学,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并把它作为我们改造世界观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二,毛泽东同志的这一概括明确地揭示了辩证法与形而上学两种根本对立的宇宙观的根本分歧、斗争焦点,在于是否承认事物内部的矛盾性以及由此引起的事物自己的运动。
第三,毛泽东同志的这一概括明确地提出了辩证法作为一种宇宙观的历史使命。他说:“这个辩证法的宇宙观,主要地就是教导人们要善于去观察和分析各种事物的矛盾的运动,并根据这种分析,指出解决矛盾的方法。”[1]304
2.关于矛盾问题的精髓
列宁把“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称作“马克思主义的精髓,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4]。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中进一步发展了列宁的这个思想,把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关系问题概括为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他说:“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的特殊性的关系,就是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的关系。其共性是矛盾存在于一切过程中,并贯穿于一切过程的始终,矛盾即是运动,即是事物,即是过程,也即是思想。否认事物的矛盾就是否认了一切。这是共通的道理,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所以它是共性,是绝对性。然而这种共性,即包含于一切个性之中,无个性即无共性……一切个性都是有条件地暂时地存在的,所以是相对的。”[1]319-320“这一共性个性、绝对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的问题的精髓,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1]320毛泽东同志的这一概括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重大贡献,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毛泽东同志对于矛盾问题精髓的强调,就是要我们明白承认矛盾的客观性和普遍性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立场,是从事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的基本前提。他说:“矛盾是普遍的、绝对的,存在于事物发展的一切过程中,又贯串于一切过程的始终。”[1]307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就必须坚定地坚持这一基本立场,掌握矛盾分析法,认真研究矛盾存在的普遍性及其性质的普遍性。他说:“这是研究任何事物发展过程所必须应用的方法。”[1]307“中国共产党人必须学会这个方法,才能正确地分析中国革命的历史和现状,并推断革命的将来。”[1]308
第二,毛泽东同志对于矛盾问题精髓的强调,就是要我们明白并认真研究矛盾的特殊性是认识事物的基础,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要求,也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活动的立足点或基本依据。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要发挥唯物辩证法作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的作用,就要把辩证法运用于分析具体的矛盾,对具体的矛盾进行具体的分析。他说:“不同质的矛盾,只有用不同质的方法才能解决……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不同的矛盾,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者必须严格地遵守的一个原则。”[1]311
第三,毛泽东同志对于矛盾问题精髓的强调,就是要我们明白只有在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相互联结上,在它们的对立统一中,才能把握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离开了特殊性就无所谓普遍性,也无法理解和把握普遍性;同样,离开了普遍性就无所谓特殊性,也无法理解和把握特殊性,无法理解和把握特殊事物的一般本质及其特殊表现,从而也就不可能解决任何具体矛盾。他说:“就人类认识运动的秩序说来,总是由认识个别的和特殊的事物,逐步地扩大到认识一般的事物。人们总是首先认识了许多不同事物的特殊的本质,然后才有可能更进一步地进行概括工作,认识诸种事物的共同本质。当人们已经认识了这种共同的本质以后,就以这种共同的认识为指导,继续地向着尚未研究过的或尚未深入地研究过的各种具体的事物进行研究,找出其特殊的本质,这样才可以补充、丰富和发展这种共同的本质的认识,而使这种共同的本质的认识不致变成枯槁的和僵死的东西。”[1]309-310
第四,毛泽东同志对于矛盾问题精髓的强调,就是要我们明了唯物辩证法关于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共性和个性、相对和绝对的关系的原理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真理与我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原则的理论根据,掌握了这个精髓就能够提高我们坚持这一原则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3.关于矛盾发展的不平衡性
在研究矛盾问题时,毛泽东同志特别注重研究矛盾发展的不平衡性问题。他说:“在研究矛盾特殊性的问题中,如果不研究过程中主要的矛盾和非主要的矛盾以及矛盾之主要的方面和非主要的方面这两种情形,也就是说不研究这两种矛盾情况的差别性,那就将陷入抽象的研究,不能具体地懂得矛盾的情况,因而也就不能找出解决矛盾的正确的方法。这两种矛盾情况的差别性或特殊性,都是矛盾力量的不平衡性。”[1]326对于这个矛盾的不平衡性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经典作家过去在讲到矛盾问题时很少涉及。《矛盾论》是第一次以此作为矛盾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加以集中论述的。这是毛泽东同志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重要贡献。
第一,毛泽东同志明确指出了矛盾发展不平衡性的三种主要表现。首先,事物内部所包含的诸矛盾发展状况是不平衡的。在事物发展的过程中,根本矛盾没有解决过程就不会结束;但是由根本矛盾所规定和影响的众多矛盾在这个过程中却呈现出不平衡的状况,有的解决了或缓和了,有的发生了或激化了,从而使事物的发展呈现出阶段性。其次,事物内部所包含的诸矛盾在矛盾总体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平衡的。在复杂的事物发展过程中,在多种矛盾存在的情况下,必有一种,也只有一种矛盾是主要的矛盾,其他的矛盾是次要的矛盾,它们在主次地位上,在领导或从属关系上,是不平衡的。最后,矛盾双方的发展状况以及它们各自在矛盾运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平衡的。无论什么矛盾,矛盾双方中必有一方是主要的方面,另一方是次要的方面,它们在主次地位上,在主导和从属作用上,是不平衡的。
第二,毛泽东同志明确指出矛盾发展的不平衡性是绝对的,平衡性是相对的,个别的矛盾运动通过矛盾的解决达到平衡,而总的矛盾运动又会不断地打破这种平衡。
4.关于矛盾的转化
关于矛盾转化的问题,列宁说过:“辩证法是一种学说,它研究对立面怎样才能够同一,是怎样(怎样成为)同一的——在什么条件下它们是同一的、是相互转化的,——为什么人的头脑不应该把这些对立面当做僵死的、凝固的东西,而应该当做活生生的、有条件的、活动的、互相转化的东西。”[2]111在列宁看来,辩证法就是研究矛盾转化的学说,它的任务就是要说明矛盾为什么能够转化,怎样转化,在什么条件下转化等问题的。但是,列宁本人并没有对这些问题做出进一步的论述。毛泽东同志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这个问题做出了系统的说明。他特别强调地指出:“共产党人的任务就在于揭露反动派和形而上学的错误思想,宣传事物的本来的辩证法,促成事物的转化,达到革命的目的。”[1]330列宁说辩证法的任务就在于说明矛盾的转化,毛泽东同志不但从理论上说明了这种转化而且还从实践的层面上指出共产党人的任务就在于促成矛盾的转化。毛泽东同志不仅从理论上继续完成了列宁的工作而且还进一步把列宁的思想付诸实践,转化为共产党人的实际行动。
第一,毛泽东同志强调,矛盾的转化比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更为重要,因为有转化才有新事物,才有发展。矛盾转化的思想更突出地表现了唯物辩证法的革命精神,这与无产阶级的彻底的革命性是一致的。
第二,毛泽东同志强调,矛盾的转化是一种客观的、普遍的现象,无论什么矛盾,矛盾双方都依一定的条件向它的对立面转化。否认了转化也就从根本上否认了发展,也就阉割了辩证法的革命精神。
第三,毛泽东同志强调,矛盾的转化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没有一定的条件矛盾是不可能转化的。要促成矛盾的转化,就必须认真分析矛盾转化的条件,为促成它的转化创造条件。否则,所谓推动事物的发展只能是一句空话。
第四,毛泽东同志强调,矛盾转化的具体形式因矛盾的性质和条件的不同而不同。矛盾的转化是必然的、绝对的,矛盾转化的形式是相对的、有条件的。
毛泽东同志在谈到矛盾的普遍性问题时说:“矛盾的普遍性或绝对性这个问题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是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其二是说,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1]305也就是说,矛盾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因此,研究矛盾问题的《矛盾论》作为观察矛盾、分析矛盾、解决矛盾的方法论,也就无时不适用,无处不适用,也就是放之四海而皆准永远也不会过时的了。
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与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人民生活更加殷实等一起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并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具体规划了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八大目标和主要任务,进一步提出要“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我们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努力方向和奋斗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我们时代的最强有力的号角,在鼓舞着我们全党同志和全国人民努力工作,奋勇前进。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一个奋斗目标提出来,一方面是基于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对于社会和谐的衷心向往,另一方面也是对于我国目前社会上实际存在着的各种社会矛盾所造成的种种不和谐的现实的深刻认识。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社会是否和谐不在于是否存在矛盾,而在于存在的矛盾是否得到妥善的解决。和谐社会的构建也不是通过否认矛盾、掩盖矛盾就能够建成的。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不断发现矛盾、分析矛盾和解决矛盾的过程。在整个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很好地运用《矛盾论》这个伟大的工具。根据《矛盾论》的基本思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有两个问题应当弄清楚。一个是社会和谐与社会矛盾的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只有承认矛盾、正视矛盾才有可能正确地解决矛盾,促成社会的和谐;一个是和谐与斗争的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强调的是追求和谐,但这并不是否认矛盾的斗争性,斗争性与统一性一样是矛盾的基本属性,矛盾只有采取恰当的斗争方式才能解决,化解矛盾作为解决矛盾的一种方式就是矛盾斗争性的一种表现。
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全面和谐的社会,它要求的是人与人的和谐、个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们所向往的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社会生产力高度协调发展的社会,应该是一个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的社会,应该是一个人和人之间关系融洽的社会,应该是一个人们自身全面发展的社会,应该是一个个人与社会有机统一的社会,应该是一个人与自然友好相处的社会。这是一个美好的愿景,是我们的理想,是我们为之努力奋斗的目标,但现在还不是我们社会的现实。用哲学的语言来说,是“应如此”而不是“是如此”。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说我们的社会已经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了。我们应当注意发现并大胆揭露那些造成社会不和谐的矛盾,进一步分析和解决这些矛盾,从而使我们的社会逐步变得和谐。我们不能无视这些矛盾,更不能否认这些矛盾,掩盖这些矛盾;否则,不但不能使社会和谐,相反地会妨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实际上,再和谐的社会也不是没有矛盾的,没有矛盾也就无所谓和谐,所谓“和谐”本身讲的就是矛盾双方的统一。没有矛盾的社会不是和谐的社会。那样的社会必定是一个死气沉沉的、没有活力的社会。
实际上,只要我们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地观察我们国家的现实状况,就可以发现许多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而且有的矛盾还相当突出、相当严重,如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发展不够协调,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社会公正、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教育、医疗、住房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许多方面问题都比较突出,行政体系、民主法制还不够健全,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和一些领导干部的腐败现象还比较严重,维护社会公平的经济社会机制还不够完善,评判社会发展的指标体系还不够健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还没有完成,国内外的敌对势力还在处心积虑地破坏我们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如此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严重地影响着我们社会的和谐。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下大力气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现在,人们经常谈论我国社会分配方面实际存在着的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这可以说是一个有目共睹的事实。这种情况引发出一些造成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产生了一些不和谐。这恐怕也是社会上多数人的共识。但是,我们也看到另一种说法。他们说不要“渲染”这种差距,说“渲染”这种差距是一种不和谐的声音,会造成社会的不安定。真是莫名其妙!这种差距难道不是本来就存在着的而是人们“渲染”出来的?难道承认它并设法加以调节会造成不和谐,而否认它,掩盖它,甚至美化它倒能够使社会安定和谐?难道不“渲染”人们就不知道我国社会上存在着这种过大的差距吗?不“渲染”这种过大的差距就会自然而然地缩小甚至消失吗?更有甚者,当我们党和政府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准备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时,又有人出来说:“缩小贫富差距不能采取杀富济贫的办法”。这不是无的放矢就是别有用心。谁要“杀富”啦?我们党和政府的哪一个政策是要“杀富”?实际上,邓小平同志在讲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问题时就说得很清楚。他说:“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我们提倡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是为了激励和带动其他地区也富裕起来,并且使先富裕起来的地区帮助落后的地区更好地发展。提倡人民中有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也是同样的道理。对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个人,也要有一些限制,例如,征收所得税。还有,提倡有的人富裕起来以后,自愿拿出钱来办教育、修路。”[5]提倡先富裕起来的一部分人激励、带动、帮助比较贫困的人,提倡先富裕起来的一部分人拿出一些钱来办教育、修路,是“杀富济贫”吗?他们想用“杀富济贫”这个罪名来动摇我们党和政府的决心。我们当然不会因此而放弃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和谐的努力。
承认矛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没有矛盾,也就无所谓和谐不和谐的问题。不承认矛盾,也就不可能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正确处理矛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手段。不能正确处理矛盾,所谓构建和谐社会只能是一句空话。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中论述的关于矛盾法则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是指导我们观察、分析和正确处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各种矛盾的基本原则。整个《矛盾论》自始至终都贯穿着世界观与方法论的统一、理论与实践统一的精神,总是把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与无产阶级改造世界的革命实践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当作同一个问题加以论述的。他在讲到唯物辩证法关于矛盾转化的理论时当即明确指出:共产党人的任务就在于促成事物的转化,达到革命的目的。根据毛泽东同志的这一指示的基本精神,我们现在学习《矛盾论》应当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紧密地结合起来。我们现在的任务就在于纠正各种无视矛盾、否认矛盾、掩盖矛盾的错误思想,宣传事物的本来的辩证法,正确处理各种不同性质的矛盾,促成事物的转化,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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