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望21世纪国际法发展”武汉研讨会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际法论文,武汉论文,研讨会论文,世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1年4月16日至18日,中国国际法学会“展望21世纪国际法发展”武汉研讨会在武汉大学召开。参加本次研讨会的有来自政府有关部门和海内外的专家学者200多人。研讨会围绕“展望21世纪国际法发展”这个主题,就世纪之交的10个国际法焦点问题进行了讨论,60余位学者进行了专题发言或评论。会议共收到论文60多篇,许多论文涉及21世纪国际法发展的方向性和基本性问题。
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校长助理黄进教授主持了大会开幕式。在开幕式上,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王厚立教授、武汉大学校长侯杰昌教授、中国国际法学会名誉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韩德培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曾令良教授先后致辞并对研讨会表示祝贺。
王会长针对世纪之交国际法面临的新问题作了高屋建瓴的阐述。他说,当今世界国际政治新秩序、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构以及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电子化为国际法提出了许多新的研究课题,国际法面临着重大挑战,但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仍是当今国际法的重要基石,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国际社会的两大主题,也是国际法追求的价值标准。他鼓励大家从国家利益出发加强国际法的教学和研究,除了维护国际法基本原则外,还应该对打击国际犯罪、加强跨国环境保护、妥善处理与周边国家的边界争端以及中国加入WTO的相关问题作重点研究,使国际法的研究能够与实践紧密结合,从而更好地为实践服务。
韩德培教授回顾了中国国际法学会的历史,并对前两任会长作了简短的介绍。韩老指出,21世纪的国际关系虽然以和平和发展为主流,但矛盾和冲突依然存在,甚至还很尖锐和激烈。他希望与会代表各抒己见,相互交流,提高学术水平,推动国际法的发展。
在随后的大会报告上,前南刑庭法官刘大群教授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教授分别作了题为《国际刑事审判实践中的新问题》和《入世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的报告。刘法官指出,上个世纪最后10年国际刑事司法取得了迅猛发展,主要体现国际刑事司法审判机构相继建立、国际刑事审判实践迅速发展、国际学术界对国际刑法、人道主义法的研究特别关注等三个方面。
万鄂湘教授在报告中首先指出,中国加入WTO以后,法院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我国的法制建设还很不完善,而入世后涉外纠纷会大幅度增加,需要法律解决这些纠纷的要求更加迫切,如何营造一个优良的法律环境对迎接加入WTO的挑战至关重要,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必须维系各国对中国的信心。然后,他就WTO规则在我国适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最后,他认为法院将开展以下工作:改革民事审判的格局;配合立法机关的法律清理,做好司法解释工作;各级法院设立审理涉外案件的审判庭或合议庭,配备既懂国际法又懂外语的院和庭一级的领导;确立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审监分离,普遍实施审判长选任制度,树立司法机关廉洁公正的形象。
美国法学院协会执行副主席Carl Monk教授也在开幕式上作了题为《美国国际法和比较法教育的情况》的报告,介绍了美国法学院所开设的国际法和比较法的课程种类以及自20世纪以来所讲授的课程发生的变化,并对未来25年课程变化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在大会报告中,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外经贸部条法司张玉卿司长和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外交部条法司刘振民副司长分别作了题为《加入WTO与中国外经贸法制建设》、《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专题报告。
张司长在报告中就我国加入WTO的有关问题、加入WTO对我国外经贸法制的要求、外经贸法制建设的工作总结、外经贸法制建设的展望等四个方面作了论述。他认为,我国加入WTO的具体时间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易受有关谈判当事国特别是美国对内对外政策变化的影响。尽管入世进程“磕磕绊绊”,与WTO有关成员在农产品的政府补贴、保险业的市场准入等方面存在分歧,但中国加入WTO是大势所趋。他还指出,WTO倡导市场机制,其宗旨是实现贸易自由化,我国的双边协议谈判过程就是改革开放过程、加入WTO的过程,谈判结果是阶段性成果,最终归宿是要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法治的市场经济国家。他特别强调,法院的工作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信誉,是最后一道防线,中国加入WTO对法律工作者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同时也是好机遇,我们要深入研究有关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充分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进一步理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律师、政府与律师之间的关系,鼓励律师多开展调查国内企业在国外有关海关估价、动植物检疫等方面所受歧视待遇的案件,维护其合法权益。
刘副司长在报告中指出,国际法自17世纪产生以来,与国际关系一直有着互动关系。在20世纪发生的两次世界大战,改变了原有的国际秩序,推动了国际秩序的发展。他认为,冷战结束给原有的国际秩序带来了很大影响,但尚未根本改变现行国际秩序。现行国际秩序已延续了50多年,是近代以来保持和平最长的一段时间。人类已经进入21世纪,今后15年,现行国际秩序仍将延续。他指出,决定国际关系变与不变的因素是国际关系主体与格局的变化,只要国际关系主体是国家,国际法基本原则仍然会维持,国际法的发展方向会继续下去。
会议在开幕式和大会报告以后分以下十个专题进行了讨论:
一、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的国家主权原则
在北京大学饶戈平教授主持下,荷兰鹿特丹大学Malanczuk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王贵国教授和凌兵教授、武汉大学王曦教授和清华大学李兆杰教授分别从不同角度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Malanczuk教授在题为《全球化与主权国家未来的作用》的报告中指出,对主权概念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从政治角度看,主权表现为国家的权力,从法律角度看,主权是国家构成的要素之一。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主权原则及其相关的“国家间主权平等”更多地意味着国家的对外独立权。他认为,“全球化”是一种社会现象,目前对全球化的定义还不很清晰。他还指出,国家主权与全球化具有相关性,全球化会影响国家权力的行使,但国家作为一个实体继续存在没有任何疑问,无论是在以共存为基础还是在以合作为基础的国际法律制度中,主权总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它仍然是国际法的一块基石。
王贵国教授在《经济全球化与国家主权》的报告中指出,从公法角度看,全球化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它有多种表现形式。对于经济全球化与国家主权二者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国家主权历来包括经济主权,对主权的限制是基于国家的认可,是主权权力行使的表现而不是剥夺。他还指出,WTO原则的三项重要原则,即市场准入、透明度和国民待遇,对国家本身与其他国家之间高度的相互信赖关系产生巨大影响,整体经济主权受到限制,向着法治方向发展,尽管主权在经济全球化中不会消亡,但主权的行使必定受到来自国际社会和国家内部的限制。
王曦教授从全球环境保护角度考察了环境问题对国家主权的影响。他指出,现代国际法由于环境问题的出现而面临众多挑战,国际法能否适应环境问题的挑战,是国际环境保护的一个课题。他认为,无论是政治上或法律上的国家主权概念,都受到全球环境问题的挑战,主权与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矛盾。但他强调,不能因上述挑战而怀疑主权存在的必要性,国家对环保的重视程度加大、环保责任增加、治理国家方法的改变、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的提出、环保条约数量上的增加等都说明,主权概念的屏障作用虽然萎缩,但不能对其全盘否定,二者可以统一起来。
凌兵教授首先肯定了malanczuk教授从政治和法律角度对主权概念的界定,并引用《奥本海国际法》的主张,认为一国的主权包括“制定其所喜好的宪法”的权力、“制定其所喜好的商务政策”的权力以及“自由对待其国民”的权力。他归纳介绍了西方学者的相关观点,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认为国际法对国家的拘束力和国家主权是国际法体系中固有的矛盾。在全球化条件下,应把主权的功能界定为一种“对话”的实践,使国际法律体制由“强制性模式”向“管理性模式”转化。他指出,国家在全球化条件下如何对待其个体利益和国际法律秩序的要求,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有待于进一步探索。
李兆杰教授在《在共处与合作中的国家主权概念》中首先指出,主权问题是最基本的国际法问题,对此问题的研究不能脱离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律制度的现实,否则就是乌托邦式的。他认为,对国际社会的不同认识,必然导致对国家主权的不同认识。研究以共外为目的的国际法和以合作为目的的国际法,结果会完全不同。最后他指出,国家主权作为规范性概念正日益受到挑战,从功能主义看,国家优先权受到非国家行为体的侵犯,但抛弃国家主权,会加剧国家间的不平等,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找到可以取代主权的概念。
秦晓程教授在评论中指出,主权不仅是一个重要问题,并且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包括许多内容,在主权问题上有三个“假悖论”,即先有主权还是先有国际法?主权是绝对的还是受国际法的限制?经济全球化是否导致国家主权的消亡?他总结认为,从现实来看,主权仍是有用和有效的,并不会消亡。主权国家的独立与平等、最高权威和合法性也是无法被取代的。全球化对国家主权有一定影响,但并不会影响对主权的细化研究。另外,其他与会代表也提出了一些值得深思的观点。北京大学邵津教授认为,在讨论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的主权原则时,应将主权原则、主权概念进一步区分。主权是否主要指内政概念或宪章中讲的“基本国内管辖事项”,“内政”、“保留领域”不应有一个固定定义。武汉大学余敏友教授和中山大学慕亚平教授也提出了全球化条件下有待于研究的诸多国际法问题。例如,如何处理双边主义和全球社会之间的关系?经济全球化的内容是什么,是市场全球化还是利益全球化?全球化对现代国际法或主权的挑战是否会动摇国际法的基础等。
二、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问题
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王献枢教授的主持下,黄进教授、外交部条法司胡斌副处长、郑州大学教师王晓勇、华东政法学院司平平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程晓霞教授等先后作了专题发言。
黄进教授认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仍是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共同关注的老问题,也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存在根本性矛盾的问题,原因在于国家主权的两个属性(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平等权)间的冲突和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间的冲突。对于“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问题,主要存在着“绝对豁免主义”、“限制豁免主义”和“废除豁免主义”三种理论主张。他指出,接受限制豁免主义,就有必要划分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管辖权行为和事务权行为。在划分标准上主要有性质标准说、目的标准说和混合标准说三种观点。他认为,对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公约》草案,我国应采取的对策是作为发展中国家,不能完全放弃目的标准,力图做到性质和目的标准的均衡使用,在实践中,既要考虑国家的利益,又要保护私人在交易中的期望与利益实现,在管辖权方面,管辖法院应与该交易行为有实质性联系。最后,他对改革国家与国有企业之关系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即修改相关立法,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使国家享有股权,企业真正享有法人财产权,实现政企分开,解除国家的无限责任。
胡斌主张从我国的主权利益出发,不反对“限制豁免主义”,但应有标准,并对当前各国对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公约》草案争议的三个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当前我国面临的主要是发达国家对我国的滥诉,我国外交部的交涉方法是坚持主权豁免,强调我国政府不会应诉。
王晓勇认为,“限制豁免主义”走向立法是一个趋势,我国应该制定相应的国内立法,并对有关重点问题进行研究,作好在外国法院起诉应诉的准备。
司平平认为,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将国家财产与国有公司的财产区别开来的问题非常紧迫。如果不作区分,不履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它们也没办法,但这客观上妨碍了中国企业进入外国市场,主张中国应进行相关国内立法,肯定“限制豁免主义”。
此外,与会代表还就“商业行为的确定标准”、“国家与国有公司行为的区别”及我国的对策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专程莅临指导的王厚立会长还回顾了自己的亲身经历,介绍了中国处理“湖广铁路债券案”和“光华寮案”等涉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重大案件的法律实践。王献枢教授和王庆海教授进行总结后提出了今后研究中应注意的四个问题:(1)根据当前的国家豁免的发展趋势,我国的对策应该是什么?(2)不管我们采取哪种做法,我国主要面临的问题有哪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有哪些?(3)如何确定国家的商业行为?标准是什么?(4)在执行中如何处理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问题?
三、互联网及电子商务对传统管辖权规则的冲击
在华东政法学院丁伟教授的主持下,外交部田妮女士、美国宝洁公司驻北京法律部主任郭克强博士、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毛小刚同学、武汉大学李昕同学分别作了主题发言。
田妮女士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关于《民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涉及电子商务管辖权的规则作了简要的报告,然后提出了关于网络交易与虚拟交易的管辖权规则中值得重视和研究的许多具体问题。
郭克强博士介绍了他在美国宝洁公司承办的几宗涉及互联网域名注册的商标争议案件,包括"SAFEGUARD"、"WHISPER"、"TIDE"等商标争议,指出中国在处理有关域名案件时尚无可直接适用的法律制度,在处理涉外商标案件时,只能参照适用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对涉外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均处于无法可依状态。
毛小刚同学首先分析了国家税收管辖权及其实现基础,然后从征税基础和税收行政管理角度阐述了电子商务对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冲击,进而提出了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实现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几点建议。
李昕同学对1996年12月UNCITRAL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条关于电子签名的条款从法理学角度进行了价值、规范和社会学分析,认为电子签名有利于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和确定性,是我国目前在电子商务立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武汉大学肖永平教授评论后,吉林大学那力教授、上海徐天锡律师、广东昆仑律师事务所朱征夫博士、中国人民大学赵秀文教授、华东政法学院朱榄叶教授等与会代表对电子商务中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电子签名的识别,网上支付的信用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四、建立中的国际刑事法院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在程晓霞教授的主持下,刘大群法官、朱文奇博士、外交部胡斌副处长、华东政法学院周洪均教授分别作了题为《国际刑事审判中的新问题》、《国际刑事法院与国家主权》、《建立中的国际刑事法院对国家主权的影响》、《国际社会的组织化与国家主权》的主题发言。
刘法官阐述了前南刑庭在审判中遇到的9个新问题:(1)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2)国内法院的域外管辖权;(3)国际刑庭的管辖权效力是否高于国内法院的管辖权效力;(4)国家领导人的刑事豁免;(5)日内瓦四公约的扩大适用;(6)起诉国家领导人是否等于给国家定罪;(7)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是不是一种违反国际强行法的行为;(8)制定前南刑庭程序证据规则;(9)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朱博士从检察起诉的角度对刘法官的意见进行了补充,并进一步阐述了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与国家主权的互动关系。他指出,在传统国际法上,主权是不可侵犯的,而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实践证明,主权是神圣的但并非不可侵犯。虽然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数量不断增多且其管辖范围不断扩大和深化,但主权仍是国际法的基石,主权的作用仍旧存在。他认为,前南刑庭作为一个国际组织,没有强制力,归根到底只是国家的工具。西方之所以积极利用前南刑庭,是因为前南刑庭能起到主权国家起不到的作用,从现状看,由于财力、专家、技术以及文化原因,西方对前南刑庭的影响大大超过我国。他指出,面对西方的这种态势,我们应充分利用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培养我国的专门人员,以应付将来的法律官司。
胡斌结合自己作为外交官的亲身经历,对国际刑事司法最新发展对主权的影响作了阐述。他指出,在国际刑法体系内,ICC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代表着国际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法治,保护民主、人权,加强国际法的执行力,但由于ICC具有最后判定权,加上罗马规约中12个月中止期的规定,使ICC对主权原则形成了巨大的冲击。
周教授首先阐述了国际社会组织化的含义,并进一步指出,国际社会组织化趋势将进一步保持下去,将从单边、双边、非机制性多边主义朝机制化的多边合作过渡,国家仍是现存国际社会的基本主体,超国家的国际组织只是一种学术上的探讨,国际社会组织化体现的是一种国家的义务,国家应自愿、自觉地顺应这一趋势。
邵沙平教授在评论中认为,在国际刑法方面,国际社会的实践推进了国际刑法理论的发展,ICC对传统的理论提出了挑战,也提供了思考的新方法。作为中国学者、外交官、国际官员,我们正面临着在经济全球化、网络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控制国际犯罪的问题。
五、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
在武汉大学余劲松教授的主持下,外经贸部韩亮、厦门大学徐崇利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石静遐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刘笋先后作了主题发言。
韩亮在《双边投资协定的若干法律问题》中概括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发展趋势,并对中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缔约实践作了介绍,困扰双边投资协定的是国民待遇问题和汇兑和转移条款。他充分肯定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在吸引外资、保护中国海外投资方面的独特价值及其重大意义,并认为,为了适应情势变化,中国必须对80年代签订的一些双边投资协定进行修订。
徐崇利教授在《南北矛盾与投资自由化趋势》中,根据南北矛盾这一线索,以20世纪80年代为分水岭,将国际投资法实践划分为两个阶段,认为前一阶段主要是解决外资的“安全”问题,后一阶段解决的主要是投资自由化问题,投资自由化通过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业绩要求”两个途径来实现。他指出,直接征收虽已绝迹,但间接征收依然很严重,它通常是发展中国家违反外资承诺、管制不当或管制过度引起的,并结合印尼和中国的数宗间接征收案件,分析了间接征收案件的性质、特点和解决途径以及MIGA在解决此类案件中的作用。
石静遐博士在《中国跨国破产现存的问题和发展趋势》中指出,中国在跨国破产问题上存在巨大的立法空白,导致司法实践的不规范。在介绍了南洋纺织品商行案、荔湾区建筑工程公司案和BCCI案等涉外破产案后,她着重分析了具有重大影响的1999年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案,认为该案存在对债权人的公平待遇、安慰函效力的认定以及清算委员会的组成三个重要问题。关于我国涉外破产法应采用的原则,她主张我国在修改《破产法》时,对涉外破产应采用“普遍性原则”。
刘笋在《双边和多边国际投资法制的晚近发展》中认为,90年代以来国际投资法制的变化对发展中国家十分不利,发展中国家在外资准入自由、禁止履行要求等六个方面面临着重大挑战。
随后,张庆麟副教授、钟筱红副教授、朱征夫博士分别就BIT和MIT能否构成习惯国际法、最惠国待遇造成的BIT中的“权利外溢”问题和超国民待遇问题发表了意见。
六、国际贸易法的新发展
在清华大学车丕照教授的主持下,浙江大学翁国民教授、杨雪瑜同学、复旦大学张乃根教授、华东政法学院朱榄叶教授、武汉大学左海聪博士和中国人民大学韩立余博士作了精彩发言。
翁教授和杨雪瑜同学在《WTO主要电子商务法律问题》中指出,WTO为电子商务建立了一个跨部门的法律框架体系,具有调整对象之专门性,主要技术之中立性,逐步实现自由化等特点。在对WTO电子商务框架所涉及的基本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之后,翁教授认为将电子商务纳入货物贸易体系不合适,并从政策和法律两个层面分析了电子商务所涉的关税问题,指出中国应大力扶持电子商务发展,从政令统一、透明、电子商务管理、税收倾斜等方面创造电子商务的发展环境。
张乃根教授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若干国际法问题》中认为,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当代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提出了许多挑战。WTO争端解决机制是战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的重大发展。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他认为WTO法属于国际公法,具有公法意义上的拘束力,WTO的DSB在处理WTO法与各成员国国内法关系时,采取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各成员也有义务使其国内法与WTO法相一致。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主权的关系上,他认为WTO争端解决的强制管辖和反向协商一致特点对成员国主权难免产生影响,但WTO不拥有超国家权力,其争端解决机制没有也不可能否定主权。
朱榄叶教授指出,由于我国面对众多的反倾销案件而加强了相关研究,但对补贴与反补贴问题却重视不够。她强调构成补贴的资助不一定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政府开支”并不是“利益”存在与否的标准,补贴所给予的利益应依实际情况确定。
左海聪博士通过对WTO有关争端解决实践的量化分析后指出,WTO争端解决基本上达到了制度设计目的,是迄今最成功的政府间多边解决机制,WTO专家组的协商解决方法和上诉程序仍有重大作用,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和欧盟较善于运用争端解决机制,所涉产品几乎覆盖全部货物贸易领域,在争端所涉条款方面,货物贸易占绝大多数,TRIPS协议争端次之,而单独援引GATS起诉的争议尚未发生。
韩立余博士指出,反倾销案件争议焦点主要涉及争端解决框架下的反倾销协议的调整范围、对国内立法的审查标准、对国内当局的裁定的审查标准、DSU与特殊的或额外的程序条款之间的关系、专家组设立申请等几个方面,并详细阐述了有关条款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指出反倾销案件过去、现在、将来都会是争议较多的案件,对之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苏州大学陈立虎教授在总结中认为,WTO的DSU实际上是WTO对国际法的重大发展,体现在机构上有创新、法律解释有所发展、争端解决法上的实践性及审执合一。他还指出,WTO的DSU带来了平等和主权问题,并强调我国入世后应重视利用DSU。
七、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
在李兆杰博士的主持下,Malanczuk教授、外交学院江国青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杨泽伟博士、朱文奇博士、陈平初大使、程晓霞教授等作了发言。在发言中,各报告人分别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且从不同的角度详细阐述了各自观点。他们对“人道主义”概念有三种不同认识:
1.人道主义干涉是指未经联合国授权、不是为了自己而是出于人道的原因对排斥人权保护的国家进行的单方面武力行为,并认为联合国采取的行动不属于人道主义干涉的范畴。
2.人道主义干涉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传统上表现为国家的权力;现在既是国家的权力又是个人的权利。它包括三个要素:目的在于保护基本人权;实质要素是使用武力;是一国或几个国家或国际组织对另一国所采取的行为。
3.人道主义干涉包括五个要素:(1)存在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2)没有征得被干涉国的同意;(3)出于人道主义目的;(4)干涉方式是以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5)干涉方可以是单方或集体。
也有人认为,“人道主义干涉”的表述概念模糊、混乱,如“以人权为目的”是指大规模侵犯人权还是包括一般的种族歧视?以什么方式进行干预,是以调解、调停、斡旋还是以武力解决?效果由谁评定?还有人认为,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违反了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武力等国际法原则。特别是历来大国、强国干涉小国、弱国。因此提出人道主义干涉问题是为西方大国服务的。诸多问题说明,人道主义干涉是“潘多拉”盒子,一旦打开便会给现存国际秩序带来众多冲击。所以,对于“人道主义干涉”的提法或实践应坚决反对。
对于国际干涉与国家主权的关系,杨泽伟博士认为,国家主权在现代国际法中面临着新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各种主权论思潮的出现和国际社会中影响主权的因素不断增加两个方面,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二者既相互矛盾又相一致,虽然影响主权发展的因素不断增多,国际干涉也不断涌现,但不能放弃主权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江国青博士则从世纪之交的西方国际法思潮的角度探讨人道主义干涉问题,他认为,雅尔塔体制解体后,整个国际政治经济关系都出现了很大变化,国际法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机遇与挑战。在世纪之交,西方出现了国际法虚无主义、国际法功利主义、国际法改良主义等值得注意的国际法思潮,但总的来说是以现实主义的强权政治理论为主导的。
朱文奇博士指出,西方所提出的人道主义干涉并非以《联合国宪章》为依据,而是基于日内瓦四公约,尤其是其“共同条款”。他还指出,日内瓦公约是国际习惯法已是不争的事实,干涉时间、武装冲突、哪方有理及干涉标准,不属于人道主义法范畴。
亦有学者提出,随着国际人权法地位的提升,国际社会可能有进行人道主义干涉的需要,从而可以提出人道主义干涉并予以限定。刘振民副司长、王献枢教授、黄瑶副教授、慕亚平教授、孙世彦博士等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余敏友教授在评论中提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如:人道主义干涉作为一种国际现象事实上是存在的,问题是如何从国际法上对其进行规范;从法律上禁止人道主义干涉,现实中能不能真正禁止?如果不能禁止,应当怎么办?如果限制人道主义干涉,要采用什么样的机制等等。
八、国际金融服务的法律问题
在王贵国教授的主持下,上海社科院顾经仪研究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虹、浙江大学翁国民教授、武汉大学张庆麟副教授、南开大学万国华教授、武汉大学黎四奇同学先后发言。
顾经仪研究员在《中国服务贸易如何应对入世挑战》中首先概括了应借鉴的经验和教训,包括渐进式开放经验、利用国内政策调整的经验、充分借鉴和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服务贸易必须开放、日本产业开放模式错误选择的教训。对于中国贸易发展策略选择问题,她主张制定对内对外的逐步开放战略,对当前和长远两个阶段分别采取适应性和对策性的战略。同时,她认为在我国入世之后,就服务贸易而言,应注意遵循和参照GATS框架下相关法律原则,借鉴服务业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提高我国服务法律同国际接轨的程度,把握服务业发展规律的趋势,使法律的可持续发展与法律调整主体的发展变化相协调。
张虹论述了WTO体制下的《服务贸易总协议》及其金融服务附件、《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和《金融服务协议》中有关自由化、审慎措施、协调以及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等基本规则,并指出该法律框架体现了服务贸易领域的自由化的基本原则,她认为,该体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与广泛性,它必将成为适用于WTO成员之间金融服务贸易的新的国际准则,中国应利用该体制中的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金融立法原则安排,在逐步开放市场的同时,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
翁教授认为,从全球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趋势来看,银证混业经营已是一种必然的发展态势。由于我国现行的银证关系的模式原来是借鉴美国的,从我国目前的金融情势分析,现在尚不具备混业经营的条件,他还认为,就混业中的监管而言,应以功能型监管为主,以机构型监管为辅。
张庆麟副教授认为,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而发展起来的金融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它的发展在诸多方面对国家货币主权产生了广泛与深刻的冲击,主要表现在国家为顺应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而自主地让渡主权和金融资本对货币主权无形的侵蚀等方面。他指出,金融全球化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国家主权,国家货币主权最核心的部分仍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黎四奇同学从网络银行业务及其风险、挑战、回应及对我国的启示等四方面对该问题作了探讨。他认为,网络银行业务在突破传统银行业务理念的同时,对既存的法律制度也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因此,革新法律制度是新金融情势下的必然要求。另外,鉴于网络银行的无时空性、虚拟性与跨国界性,他主张变革传统法律及进行全新立法必须基于网络银行的本质属性,从国内法与国际法两个层面双管齐下,才能使法律适应网络银行业务的内在要求。
万国华教授从多方面探讨了证券市场国际化及其法律调整问题,他认为,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法律调整问题必须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加以考虑,缔结具有造法性、普遍性的证券公约尤为紧要。此外,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不足,他提出了一些对策,主张把循序渐进推进资本市场开放及证券市场国际化作为中国的战略选择,修改、制定及完善相关证券法规,完善监管体制、完善上市公司的真正法人治理结构及培育机构投资者等。
李仁真教授在评论中指出,GATS及相关规则对金融服务的界定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认为混业经营是金融全球化下一种金融业务的创新,尽管目前我国已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混业经营,但全方位的混业经营应根据我国金融情势的发展,从国内与国际两个方面加以考虑。
九、海牙管辖权公约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
在中国人民大学赵秀文教授的主持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赵健博士、华东政法学院刘晓红副教授、外交部田妮女士作了主题发言。
赵健博士首先就万鄂湘副院长在开幕式上提到的几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初步看法。然后向大家介绍了他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主要包括:各国对重新仲裁问题的做法不一致;庭审方式改革问题,因为目前仲裁程序效率不高,第一次开庭形式化,建议考虑西方的答辩失权制和审前会议制度;网上仲裁问题;仲裁文化问题等。
刘晓红就国际商事仲裁庭与法院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首先,她认为仲裁管辖权应包括仲裁机关审理有关仲裁案件的权力和确定自己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两方面,并指出仲裁庭自裁管辖原则已被有关国际条约和各国的仲裁立法所普遍接受,成为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最后,她提出了处理仲裁庭与法院管辖权冲突的原则和方法,认为对于普通国际商事争议,仲裁管辖权优先,对于特定法律关系的专属案件,法院管辖权优先,并采用法院与仲裁庭的并存控制制度。
田妮女士主要介绍了海牙管辖权公约在管辖权方面的最新进展情况,并就有关国家对海牙管辖权公约第6条和第12条的规定的态度进行了分析。
十、国际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实施:人权与WTO
本专题包括两个分议题:“人权公约在国内的实施”和“WTO与中国”。
(一)人权公约在国内的实施
在张乃根教授的主持下,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朱晓青、吉林大学孙世彦博士、武汉大学余敏友教授、外交部刘振民副司长等先后发言,中山大学慕亚平教授作了总结和评论。
朱晓青从国际人权公约的实施机制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国际人权公约实施机制有国际和国内层面双重含义,一元论二元论是绝对的,但又是相对的,由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不确定性、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上地位的不确定性、国际法在我国适用方式的不确定性以及法院援用国际人权公约的依据不确定,我国加入人权公约将使我国立法面临挑战,我们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实践,以宪法来确定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并依据条约的具体情况,采取转化或纳入的实施方式。
孙世彦在发言中将国际层面的实施机制分为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机制和以国际人权公约为基础的机制,并从国家报告制度、国家间来文制度、个人申诉制度以及区域层面的司法解决制度诸方面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人权条约的实施充分体现了国际法实施的特点与问题,国际人权法的产生与发展源于近现代民众对国家充满了怀疑,国际人权法有其自身的合理性,这也是国际法本身的生命力。
余敏友教授主要从争端解决与国际法实施的关系、冷战终结以来国际法的实施与争端解决的矛盾动向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权力取向”向“规则取向”的演变是国际法发展的大趋势,国际组织与多边条约开启和促进了各种解决国际争端方法有机结合的组织化、系统化和制度化进程,从而使统一性与多样性并行不悖,并成为国际争端解决法的一大特点。
刘振民副司长指出,条约在国内的实施是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重大问题,我国在去年制定《立法法》时并未解决这一问题,他建议国际法学界、国内法学界的学者们共同关注研究这一问题。
(二)WTO与中国
在曾令良教授的主持下,邵津教授、徐崇利教授和南开大学程宝库教授先后发言。
邵津教授结合国际法基本原理,对WTO协定适用于中国的有关问题进行了阐述。他指出,国家通过条约开展合作的领域正在增多,有关国家加入条约后都要使之在国内得到实施,并对国际法特别是国际条约在国内实施问题从三方面作了分析。他强调,一般国际法关于国际条约在国内实施的原理、模式,无疑也适用于WTO协定。
程宝库教授认为,入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涉及立法、行政、司法三个层面,在立法上,我国立法机关的素质、人数特别是立法质量都存在一些问题,从而加剧了执法中的问题。在行政层面上,程教授区分了对外执法和对内执法,前者即在国际上维护我国权益,包括在WTO对违反其义务的国家起诉。而在司法层面上,随着我国法律的修改,很多法官能否摆脱旧观念、旧规则的局限,能否保持独立性和客观公正都值得重视。至于WTO法能否在国内法院适用,程教授认为我国司法机关即使没有直接适用WTO协定的义务,也有间接适用的义务。他还对加入WTO对我国经济制度的挑战作了扼要分析,认为我国应警惕因加入WTO而在国际贸易中获得的比较利益可能被不合理的国内制度减损。
徐崇利教授主要对WTO协定的解释进行了分析。在将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国际法院加以比较后,他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自给自足”的体系,只能援引WTO协定解决争端。至于其他国际条约能在多大程度上被援用,他认为关键在于《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C)项“缔约国”一词的解释,目前的趋势是采取越来越开放的态度和偏重“目的解释”的方法。但可能由于各专家小组观点不一致而破坏WTO体制的统一性、稳定性和有效性,造成谈判中不能达成的规则通过解释或司法途径纳入WTO体制,这不利于发展中国家。
王贵国教授在评论中指出,随着反竞争等方面规则的逐渐纳入,WTO协定的范围会越来越宽,内容将越来越丰富,这将对国家主权产生影响,主要是影响一国法律规则,并通过法律规则影响其经济制度、法律价值观和整个法律制度,最终影响国家的政治制度。
在闭幕式上,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王厚立教授认为本次研讨会“非常丰富、紧凑和高效率”,代表中国国际法学会和全体与会代表向武汉大学法学院和国际法研究所付出的辛勤工作表示感谢,并祝武汉大学国际法学科欣欣向荣,祝韩德培先生健康长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