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自由论体系中的政治自由思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自由论文,体系论文,思想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人的实践活动的广延性和丰富性产生了人与对象世界的多重规定,自由即在这种多重的规定性中形成一个集合体。就学理归属而言,自由问题并不隶属于哪一专门学科,人们在哲学、伦理学、政治学论及的自由,都有其各自的关注点和侧重面,无论哪类自由问题,它们不过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各个侧面的反映,并有机地构成人的自由的整体内容。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以人的现实的实践活动为主线,运用历史的、社会的、辩证的方法,从不同侧面综合地揭示了自由的丰富内涵,并显明了思考自由问题的基本方法。
一、马克思主义自由论的基本内容
1.认识论领域的自由观问题。这一自由观旨在揭示人通过实践中介与对象世界建构的认知关系。因此,所谓的自由集中表现在面对对象世界存在及制约和限定的客观状况,人能否通过认识关系(即认识和改造)再现人的自主性、适应性和能动性,而不是力图摆脱对象世界的存在和制约。认识论领域的自由论在强调自由的客观性的同时,也高度强调人的实践活动的目的性。人的活动是有一定的目的指向的,人以自身活动的目的性与动物界相揖别,也以自身活动的目的性显明主体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这种目的既以感性的形式直接表达主体活动的意向,也以知识的形态蕴含着人的智慧和技能,表征着人对于对象世界认识、把握的程度;同时又以价值的形态蕴含着人的情感、意志、道德和审美需要。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的实践活动的目的性集中地体现了认知关系中的自由。正是人的实践活动的目的性,人的自由才摆脱了宿命论消极、悲观的阴影,从而真正地体现人的主体性的本质和力量。
认识论领域的自由通过人对对象世界的认识和改造直接涉及了主体自由与客观对象之间的关系问题。一方面,以承认自然、社会客观存在为前提的自由论已不单纯地表现为纯粹的客观性和自在性,而是有机地融入人的主体活动,体现着人的智慧和意志;另一方面,以人的目的性为主要标志的主体自由,既以适应客观对象世界的存在及其变化为自身生存的前提和条件,也以合乎理性的超前意识,预见历史进程,促进客观对象朝着合目的性的方向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论,以人的实践活动为基础,一方面通过人化的方式有效地消除了主体与客体的对立,从而真正实现了主体与客体的统一;另一方面,通过具体的实践活动把人纳入自然、社会的统一的秩序之中,由此建构起主体对客体的多维、多值的关系。这样,人们对自由的认识也随之超越认识论领域的基本规定而进入更为广泛深刻的人的活动领域。
2.价值论领域的自由问题。这一自由观旨在揭示人通过实践中介与对象世界建构的利益活动关系。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人的需要的实现程度以及主体与客体缔结的利益关系;其二,主体行动的目的指向与行为结果的关系问题。人对对象世界的认识与改造基源于某种内在动力和外在趋力。以人的主体活动为基本参照坐标,内在动力根源于人作为人的基本需要,它是潜在于人自身的合理愿望和要求,它的满足及实现程度很大意义上决定了主体活动的意向、热情、能量和活力。外在趋力指的是客体对主体在什么范围以何种利益关系构成一种吸引力,它把人的实践导向对象世界,推动主体果断地确定行为的方向和目标,引起并控制对象世界朝着符合人的需要的方向发展。
人类实践活动的根本任务,不是一味地追求知识,即离开人自身生命需要刻意地去认识世界,而是以自身的需要为价值尺度,使世界的存在和发展符合和满足人的需要。这样,人的实践就不是单纯的感性物质力量,而是内含着人的需要、目的,体现着人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创造的活动,实际上它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
人的需要具有多重性的特点,它表现为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并举,生存需要与发展需要共存的互相交织状态。这一纵横交错的需求网络显示出人与动物在需求上的差异。更为重要的是,人的需要随着人的实践活动的拓展和深化,不仅日趋丰富而且欲求高质态。实质上,价值论的自由,就是实现了的人的需要,人的需要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实现,人也就在多大的程度上获得了自由。
价值论的自由并不否定蕴含在主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价值论的自由既体现了强烈的主体性、主观性,也表现出一定的功利性。人们在实践过程形成的价值关系是在主客体相互作用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现实的关系。这种现实关系的直接目的就是实现主体的基本需要,促进客观对象朝着有益于主体需要的方向发展。如果说,需要尚表明人的实践活动的主体规范,那么利益则直呈在主客体之间相互规定、相互制约的一系列作用之中。通过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主体的需要才能获得实现的可能并有效地转换为现实的需要。
从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关系考察,价值论的自由还表现在主体活动的目的性与行为结果能否相一致的问题上。人的实践的目的性仅表明主体在意向性的活动中力图达到的目标指向,但它并不代表实现了的结果。这就说明,在现实中,目的与结果之间亦存在不相一致的情况,人的目的性是体现主体自由的重要标志,但是,主体自由的实现乃是经过对象化活动的结果方才表现出来。因此,价值论的自由是主体活动目的性与行为结果的统一。
3.社会领域的自由问题。这一自由论旨在揭示个人自由与一定社会结合方式的关系,以突出客观的社会条件对实现个人自由的重要意义。
一般地说,人作为一种个体存在,作为相对独立的单个的自觉个体,就其任何一种形式的活动而言,都有自身独特的认识视角和行为意向及活动领域,也由于彼此文化水平、社会阅历、交往范围的差异乃至需求上存在着不一致,个体间最终必然形成相互的矛盾和冲突。在此,社会作为一种中介,它通过选择、筛除,自动地调节个体间的分离,促使个体在整体利益上联结成一个集合体。因此,马克思指出:“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第84页。)
从社会的组织形式来看,社会无疑是联合了的个体。它通过社会生产劳动的组织形式,以一定历史阶段的生产方式结构,有机地将分散的个体实践联合起来。所以,人的实践从一开始起就具有相依性、社会性、整体性的特点。这意味着,人作为实践的主体,尽管是以个体的方式相对独立地存在着,但是每个个体只能是历史、现实和未来永恒发展的瞬间,他们只不过是现实社会机体网络上的一个纽结。因此,社会的组织形式,包括一定社会生产方式、社会的性质和状况,不仅是个体自由发展的前提和条件,而且也构成为自由的重要的内容和形式。
综合上述,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论具有两大鲜明的特色:整体性与现实性。这里的整体性,即从多种角度和侧面揭示自由在各个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内容;而现实性,即从自由活动的现实条件和实现条件,围绕着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矛盾,揭示自由生成、发展的基本规律。显而易见,在实践过程中,人的自由的实现具有多重意义。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人的自由在认识客观必然性的过程中,通过经验、智慧、能力的扩展,并借助理性的力量使之知识化,它必将日益体现自我的本性和为我的基本趋势;从价值论的视角看,自由通过劳动的物化形式,使人的目的性融入于人的创造性的成果中,从本质上体现人的自由本性,它既是人的主体价值的真正实现,同时也是人的需要、潜能的不断生成和进化;从社会领域的视角来看,一方面,人的自由是个体通过社会组织形式、社会生产劳动的组织形式,逐步实现个体自由的社会化的过程,另一方面,人的自由微化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必然以其独特的规范性的要求联结着个人与社会、国家之间的关系。政治自由就是社会自由中体现人在政治活动中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二、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人的自由整体在政治领域的具体化,是人的自由在政治生活中的真实体现。它包含着相互联系的两方面的内容:其一,个人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是自由的,也即,人们对于自己的政治信仰、政治观念、政治态度乃至政治行为可以自我决定,自我作主,从而进行自我选择和自我定位;其二,政治自由又不是一种可以任意突破社会规范的行为选择,也不是个人欲望无限度的膨胀。任何个人自由的实现必须以不妨碍他人自由和国家社会整体自由的实现为前提。实质上,政治自由是从政治生活的特殊视角和要求中反映政治主体与政治客体的相互关系,以实现人在政治生活中的自立性、自主性的根本愿望和价值目标。因此,政治自由作为人的自由的重要内容,又必须服从人的自由的整体规定,并且唯有从自由的整体规定中才能科学地对其作出合理界定和具体规定。
政治自由作为人在政治活动中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贯穿于人的全部政治活动的内在要素,它有着自身特殊的内涵和意义。以政治主体与政治客体的相互关系为中轴,政治自由由三方面的因素构成:(1 )政治自由的外部因素,即那些影响、制约政治自由生成、发育的外部条件,它包括一个国家现行的政治体系、政治文化、政治结构、政治的社会化程度、政治的民主模式及程度,以及一个国家的法治能力、法治普及范围和发展程度等等。(2)政治自由的内部因素, 即一个国家政治自由赖以生成和发展的主体条件,它包括人的政治观念、政治态度、政治素质。由于政治自由的内部因素直接与主体人的因素密切相关,因此主体人的意志自由问题,也即人的精神自由、心理自由、思想自由以及言论自由等一系列问题无疑构成为主体因素中十分重要的内容。(3 )政治自由的现实因素。这里所谓的现实因素指的是政治自由的内部条件与外部条件相互联系产生作用的直接性因素。它涉及到政治自由生成发展的具体运作,包括政治决策、政治操作中必然籍助的中介、手段等等。
从政治自由的内部因素依赖于外部因素的成熟度这一意义上说,政治自由是有条件的、受限定的,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存在着绝对的政治自由。马克思说:“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站在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而且就在今天,各种国家形式比较自由或不自由也取决于这些国家形式把‘国家的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0页。)在政治领域, 国家的限制程度具体而言就是一个国家的政治控制程度。这种政治控制并不是人为性的个体控制,而是以国家利益为根本,借助国家、政府的权力范围和力度对公民进行必要的政治牵引,以达到公民的政治行为与国家整体利益趋向一致,最终确保社会机体良性、有序地运行。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政治控制很大程度上与政治统治直接相关,但它并不是强制性、遏制型的独裁与专制,而是既对公民个体同时也对政府自身的控制。政治控制所表现出的这一双向控制的关系,使政治自由获得了社会机制的有力保障,因而从总体上表现出一种积极发展的趋向。
政治自由并不是一个抽象性的概念,而是需要付之行为、涉及具体环节的操作过程。这里,如何处理自治与他治的关系,是实现政治自由的重要性环节。人是社会存在物,这说明个体的生存及发展必须依赖于他人的通力合作和相互支持,同时还需要社会规范提供最基本的机制保障。就自治的主体而言,政治自由就是人通过自我的调节能力不危害他人,同时也不触犯社会的基本规范和要求的行为。“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活动的界限是法律规定的,正像地界是由界标确定的一样。”(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38页。)“他治”相对“自治”而言,但它并不构成与“自治”的根本对立,而是从外部输入获得自治的基本条件。这样,自治与他治就构成了相互联系的统一体。应该看到,没有“自治”的政治自由,实际上就是没有人参与的自由,这样的自由显而易见是抽象的自由;而没有“他治”的政治自由,实际上是一种盲目的自由,这样的自由因缺乏外界的规范性而丧失了实现的可能,最终也只能是空想的自由。因此,政治自由就是“自治”与“他治”的统一体。
政治自由的“自治”问题,既涉及到政治生活领域人的自我调节能力,也是政治自由的内部因素的合理表现形式。如前所述,政治自由的内部因素包括了人的政治观念、政治态度、政治素质,这是就一般的意义来判断主体内部条件的参照因素,就这一主体条件的具体内容来看,政治自由的内部因素是通过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在内的精神自由和心理自由来表现的。
自由是人的愿望和理想,也是人精神上的一种基本权利。因此政治自由首先当是人的自由,具体地说,它是人的精神的自由和心理自由合乎理性的现实反映。精神的自由表现为每个人应当是他自己思想的主人,一个人思想什么、如何思想这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政治自由就是通过国家制度化的方式和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的自由思想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因此,政治自由与人的精神“独立”和“权利”是直接相关的。此外,政治自由也表现为一种心理自由。一个国家的政治自由的状况和程度势必对主体的精神状态产生一种直接的心理效应。民主的政治氛围不仅解放了人的思想,同时也给人的心理带来轻松和愉悦的感受。所谓的心理自由,就是排除了自我压抑而从认知、情绪、意志等方面表现出对政治的关怀和亲和力。
从政治自由的内部因素考察主体的精神自由和心理自由,应该注意主体精神自由和心理自由发展的相对独立性及表现形式的特殊性。一般而言,人的思想和言论与它生活时代的具体内容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人的精神自由总要受到政治因素的外部条件的限制。但是,从人的思想、言论的生成、发展的规律和倾向性来看,人的思想、言论还深受人自身的独立意识的影响,乃至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强烈的个性化倾向,具体表现在:
1.人的思想具有相对独立的生成空间,一定程度上表现出无所拘束,不受固定的行为进程的限制。
2.人的思想从本质上体现出一种排他性,它以自己的思维模式为中心,不轻易接受和容纳外界强加于自己的思想及其观点。
人的精神自由的相对独立性和个性化特征,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政治自由的特殊品格和发展进程。人的精神自由的相对独立性和个性化特征,实质上从政治自由的内部因素中反映了人的精神自主的根本愿望,同时也再现了人的独立人格意识和要求平等的基本权利。然而,政治自由是否是现实的,首先看其在什么意义和程度上容纳人的精神自由的个性化发展的基本需求;其次看其以何种方式实现精神自由个性化向社会化的转换。17世纪英国自由主义的典型代表约翰·密尔认为,任何一个社会应当给人类的精神自由留有适当领域,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 )意识的内向境地,要求最广义的良心自由、思想和感想的自由;(2 )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3)个人之间的相互联合的自由。 在重视人的精神自由方面,密尔提出了有价值的建议,但是,他为此走向了另一极端,他的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就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他强化了人的精神自由的个性化,却忽略了个性化实现的必要条件,也忽略了个性化向社会化转化的重要性环节。
人的精神自由的个性化并不排斥政治自由的外部因素,恰恰相反,它往往需要借助国家的政治体系、政治结构从制度上提供有力的保障。把人的精神自由的个性引导至现有的政治体系,让人们熟悉和了解特定的政治要求,以促进人的精神自由的个性化向着合乎现实需要的方向发展,这就是人的精神自由社会化的过程。政治自由能否成为现实取决于人的精神自由个性化向社会化转换的程度。就这一意义上讲,政治自由的外部因素是人的精神自由走向社会化的必备的客观条件。
一个国家现行的政治体系、政治结构、政治文化等外部因素对人的精神自由走向社会化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政治体系、政治结构主要从制度上提供规范性的引导;而政治文化则从认识、感情和评价上对个体产生内化,使人的精神自由纳入现有的政治体系。所谓的政治文化,就是一个国家、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A ·阿尔蒙德认为,政治文化可分为体系文化、过程文化、政策文化,它们共同对各个担任政治角色者的行为,他们的政治要求内容和对法律的反应产生直接的影响。
一个人对于政治体系的运转、现行政策的态度主要从认知的、感情的、评价的三方面体现个性倾向,政治文化通过社会化手段,使各个分散的个体倾向趋向一致。社会成员对整个体制、结构、政策取得认同意识,从而有相对明确的意向,这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综合过程。从体系文化的视角来看,它与政治的合法性、统治的合法性相关。若合法性下降,个体的政治自由度也相对削弱;反之,政治自由则明显提升。前者主要通过强制手段迫使多数人服从;后者通过自身的合法性把个体的政治行为自觉化为社会共同的政治行为。从过程文化的视角来看,它与个人对于自己在政治过程中的影响力,及与其他活动者之间关系的看法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它还涉及到人们对其它政治活动者的一整套认识、信念、感情和判断。若个人在政治过程中不仅仅表现为顺从,而是积极地参与,通过自身的努力、介入,影响国家的政治事务,这表明个体的精神自由与社会化的方向呈显一致,这样,既可以排除社会化过程中的主观障碍,也简化了社会化过程的步骤和程序。从政策文化的视角来看,它与人们的政策倾向模式有关联。人的主体介入和参与政治生活领域,对现有政治体系制定的政策、管制都会进行不同程度的选择,这就是人们的政策倾向。一般地讲,有两种模式具有代表性。第一种模式是社会性行为模式,这种选择倾向是为了通过各种类型的政治行动来实现社会所要达到的意图或战略目标;第二种模式是个体行为模式,这种选择倾向是为了通过各种类型的政治行动来实现个人所要达到的意图或战略目标。前一种模式,实质上体现了个人的政策倾向与社会理想目标的一致性,它本身标志着人的精神自由已实现了个性化向社会化的转换。后一种模式体现了个人的政策倾向与社会理想目标的对立。这里,政治自由的实现,既取决于人的精神自由能否尽快地消除个体与社会的对立,也取决于政治体系的管制领域能否适度地调节政策,以保证人们的政治自由和行使政治自由的权利。
一个国家的政治体系的输出是一种政府行为,它涉及到一个国家的民主制度、法制制度,这些因素是政治自由赖以生长和发展的外部条件,深入具体地分析政治自由与政府、民主、法制的关系,对全面地理解政治自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政治自由生长和发展的外部条件
1.政治自由与政府的关系。政治自由与政府的关系实际上从制定和执行政策的结构中就反映出来了。国家问题是关系全部政治的主要的和根本的问题。由于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因此,把国家体现的这种公共权力微化至政府的具体行为,政府乃构成为实现政治自由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
政治自由与政府究竟存在着一种怎样的关系?纵观人类思想史,大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见解。第一种:“无政府主义”的自由论,这种观点认为,政治自由是一种不受法律限制和政府约束的自由。这就是“政府管得少些,自由就多些,政府管得多,自由就少了”。第二种观点认为,政治自由与政府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国家和政府能够最有力、最有效地扩大人们政治生活的理想,为政治自由提供有力的保障。第一种观点完全排斥国家、政府在政治生活领域中的作用,这种无政府主义的泛滥最终导致自由主义的恶性膨胀。而第二种观点虽然论及到政治自由与政府间的关系,但是对什么样的政府能够最大限度地为政治自由提供保障则缺乏必要的思考和条件上的考察和分析。如专制政府的国家,它也可以标榜为自由国家,它的自由表现在可以自由地实行对人民的镇压和统治,这样,政治自由实际上就是一句空话。
政治自由是国家政府行为在政治生活领域的具体表现,因此政治自由与国家、政府有着直接的关系。国家政府不仅仅是制订和执行政策的机构,而且也是一种权力的象征。这种建立于权力基础上的权威机构和组织,既对公民有一定的约束力,也是合法地保障公民权利,实现政治自由的法人代表和组织。从人们对社会组织的依赖性来看,无论个体如何自主、独立,它都依存于社会的单位和组织,而且个体行为方案的最终实施,也有赖于国家政府在政策和制度上提供可能性和可行性。因此,人们的政治自由天然地依托于国家和政府,而国家和政府也主要通过以下范围对政治自由产生影响:
(1)通过行政机构,为实现政治自由提供政策上的保证, 以确保人民行使正当权力的要求。
(2)通过立法机构,为实现政治自由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以确保人民在政治生活领域合法地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
(3)通过司法机构, 为实现政治自由提供协调各种利益的手段和监督机制,以有效地保障人民在政治生活领域的基本权利。
由此可见,国家和政府主要在管制领域与政治自由和行使政治自由的权利有关。它通过上述途径,从外部渗透到政治自由的内核,从中影响政治自由的外在表现形式和程度。
一个国家、政府和政治体制性质将影响和决定一个国家政治自由的发展状态。专制国家和民主制的国家,为政治自由的发展提供着两种不同的模式。亚里士多德把政体划分为两类:一类为正宗的政体,这是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它具有三种类型,即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另一类为错误的政体或正宗政体的变态,这是只照顾统治者们利益的政体,它也有三种类型,即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亚里士多德认为在两类六种政体形式中,共和政体是最理想的政体,它不仅在调和各种势力、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而且也是对实现公民的政治自由最有利的政治体制。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也指出,政治自由不能依存于专制主义或人治的政府之下,它只存在于法治社会的国家和政府,即“只在宽和的政府里存在”(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11月第1版上卷,第154页。)。政治自由决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政治自由就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由此可见,政治自由与一个国家、政府的政治体制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专制的国家和政府管制下,政治自由的发展受到人为的约束力的牵制,因而广大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政治自由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得到合理的反映。而民主制的国家则一般能体现人民主权的基本权益,它通过法治而非人治,从制度上为政治自由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客观条件,以保证政治自由的健康发展。
2.政治自由与政治民主。政治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态,是政治自由的外在的、制度化的表现。从这一意义上说,政治民主实质上是政治自由的外化形态。政治自由与政治民主构成的内容与形式之间的关系,使二者相互呼应,彼此依赖;同时也相互规定,彼此适应。
政治民主与政治自由虽然从不同层面反映着社会生产力及由此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但它们都具有共性因而体现内在的统一性。首先,政治自由与政治民主是一定社会生产力、经济发展水平等状况的一种反映。这意味着政治自由与政治民主的实现和发展从根本上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经济状态的显著提高。对于一个社会生产力落后,因而缺乏科学文化教育和现代法律意识的国家、地区和民族,要迅速地实现政治民主和政治自由,必将会遇到巨大的困难。其次,政治自由和政治民主同时作为在一定社会形态下所实现的人们相互之间的自主、平等关系的政治表现,两者的发展程度在总体上应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政治自由和政治民主都适应着人类社会自身的历史发展,不断地更换自身的内容和形式,不断地趋向更高的发展形态。从宏观上考察,人类社会依据社会物质生产力的变化,可以划分为群体社会、物化社会、自主社会三大形态。与此相适应,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必然逻辑地经历以人的依赖关系为特征的强制性关系,以物的依赖关系为特征的契约关系和以“自由人联合体”为特征的和谐关系三大阶段。自由人的联合体,作为人类社会民主发展的最高归宿和理想模式,也是政治自由的完备形态。只有在自主社会,人才真正地摆脱动物性痕迹,进入自由王国。由自在王国进入自由王国这是政治自由和政治民主的价值目标。
第二,政治自由和政治民主在社会历史发展中总是相互促进,相互为对方的发展、进化创造条件。一般而言,在同一种历史类型的社会制度下实行政治民主的国家,社会的政治生活一般是比较宽松、自由的;相反,当社会政治生活处于黑暗的专制状态时,政治民主和政治自由都将受到扼杀而不复存在,因此,冲破专制主义的束缚,乃是政治自由和政治民主得以发展的共同性前提。
政治民主以制度化的力量凝结着社会自由发展的成果,因此总体上呈现出一致的和谐的发展态势,但是作为内容的政治自由与作为形式的政治民主,它们都有自己内在的规定性和不同的表现形式,因而也体现一定的差别。一般地说,政治自由直接以生产力发展为依据,体现着人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应有权利和地位,具有一定的理想化色彩。而政治民主则通过制度的中介转换,以社会和国家的名义,对社会应有的政治自由进行重新分配加以规范和认定,体现着人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实有权利和地位。这里,一定社会的政治自由总是以一定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关系的物质内容为依据,它既规定着政治民主的性质和内容,也规定着政治民主的量的发展规模。而政治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一旦在现实社会中被确定下来,并已为实践所证明是适应于政治自由的具体历史存在状况,那么这种政治民主就应该成为其所反映的政治自由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合理存在方式,并反过来从质与量两个方面对政治自由作出概括和规范。
从总体上看,政治自由和政治民主在社会历史发展中表现为一种互补的正相关作用。但是,社会历史的发展是由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政治自由、政治民主之间及其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相互关系,往往需要通过其它因素的中介才能得以表现并以现实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样,政治自由与政治民主之间及其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相互关系,就不是一种简单的、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是一种复杂的、多元的关系网络,并往往处于不同程度的不平衡和割裂状态。因此,政治自由与政治民主之间存在的暂时的、阶段性的不平衡性是经常发生的。由于二者与社会生产力的联系方式不同,势必影响政治自由政治民主的和谐和统一,所以恩格斯说:“政治自由和政治民主,它的全部发展都是在经常的矛盾中进行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第190页。 )这一矛盾也是推进政治自由和政治民主向更高形态发展的一大动力。消除政治自由与政治民主相互之间及在历史发展进程中表现出来的冲突与不平衡性,实现政治自由与政治民主的高度内在统一,是人类政治生活中所追求的理想价值目标,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崭新形态——社会主义的历史使命。
3.政治自由与法律。“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1页。),它通过国家的组织形式, 高度集中地反映了统治阶级的利益需要;同时它也是国家意志的制度化表现形式。由于一个政治体制的输出必然涉及到法律等其它政策的具体实施,因此,人们在政治生活领域的自由问题与法律也存在着一种内在联系。
纵观人们对自由与法律关系问题的思考,有两种倾向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一种是对立论,认为法律是限制自由的,因此加强法治,就等于限制了自由。这一观点把政治自由看作是一种不需要任何法律的绝对自由。另一种倾向是服从论,认为政治自由就是在法律的限度下体现的自由,因此人们只有服从法律,做法律许可做的事情才是自由。这种观点立足于政治自由与法律相统一的基础上,把政治自由局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政治自由不单纯是一种个体的行为,而是具有社会性意义的关系行为。马克思指出,在法律的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2页。 )从这一意义上探讨和界定政治自由,必然包含两个层面的问题:其一是,政治自由并不是个别人行为的任意放纵,而是受法律限定的,它实质是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选择和行为。其二是,法律是国家意志的总代言人,因而也应该是各个人自由的合法代表。法律从制度上保证各个人在政治生活领域的自由权利,这样法律的功能就不是对于自由的剥夺,而是对所有个人自由的协调和维护。个人的自由通过法律这一中介机制,使政治自由的内涵已完全超越了个体的性质,而直接表现为个体与他人、个人与国家关系问题的有机处理。由此可见,个人自由的实现也必然具备两个基本规定:其一,个人的自由以不损害他人的自由作为最基本的前提;其二,个人必须把自身实现自由的活动纳入社会整体运行的轨道,受到社会、国家的认可和保护。这两方面的基本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个体政治行为的牵导作用。法律作为协调个人与他人、个人与国家的中介机制,有组织、有目的、合规范地将个体的政治行为和活动牵引到社会、国家的层面。而社会、国家正是借助于法律的力量,一方面在客观上把社会普遍利益,化为个人自由必须遵循的普遍法则,制约着各个个人的自由意志和自由活动,赋予个人自由以合规律性的科学意蕴;另一方面又在主观上以各个个人对普遍利益的共识为依据,使各个个人达到约定和谅解,自觉地限定和放弃个人自发的自由以实现社会自由,并在实现社会自由的过程中实现个人真实的自由。因此,政治自由能否实现的关键,既要强调个人必须遵循法律,即以自身种种欲望权利的放弃和牺牲为前提来保证自身和他人、社会的协调、和谐与统一来实现自由,又要强调法律必须是各个个人自由意志和自主本质的真实体现,法律必须充分地体现各个个人和个人与国家、社会相互关系的内在统一。
把政治自由限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活动,不只是在消极意义上规定人们不能够做什么或必须做什么,而是在积极的意义上使人们明确地认识到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义务、责任,并以法律为武器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因此区分“消极的”政治自由和“积极的”政治自由具有重要的意义。所谓“消极的”政治自由,指的是政治主体的活动范围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且主体法律意识表现为相对薄弱。在这种情形下,人们只知道自己不应该做什么,而不知道自己能够做什么。而积极的政治自由指的是主体自觉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正当的政治活动,而且善于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要求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从人们行使合法的政治权利的活动这一视角来看,这一积极的政治自由包含着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政治自由内在地包括了人民对立法权的拥有。法律要真正地成为政治自由的体现,必须以法律本身的合理性为基本的前提和条件。这意味着法律除了应该真实地反映社会本身的整体利益和发展要求,还要充分地反映和代表人民真实的普遍的利益。为了在法律中充分体现二者的结合,人民应完全具有参与制定、修改法律的立法权利。其二,政治自由内在地包括了人民对执法的监督权。法律要真正地成为政治自由的体现,必须借助必要的监督机制保证其实施过程的合法化。从立法到执法是法律从理论形态到实践形态的重大飞跃,为保障法律在社会生活的具体实践中得到全面贯彻,实现执法过程中的人人平等,每个个人都应该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自觉地遵守法律,并严格地监督法律的实施过程。把政治自由理解为参与立法、监督执法和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三个方面规定的统一,不仅使政治自由获得了完整的内蕴,而且使政治自由呈现出积极的发展态势,从中获得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