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对排污企业将由柔性收费转变为刚性征税。本文将从外部性理论入手,研究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理论依据,并对排污费与环境保护税(以下简称环保税)进行比较,进一步提出环保税应对环境污染外部性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外部性;排污费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污染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按照福利经济学的理论,环境污染是典型的负的外部性。负的外部性会导致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下降甚至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利用“有形的手”进行干预。从我国目前的实践来看,主要是通过对排污企业收取排污费的方式是企业社会成本内在化,但收费制度本身存在诸多不足,调控企业排污的力度有限。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我国第一部绿色税法正式开始实行。环保税法的实施,势必会对保护环境和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1.环境保护税的理论基础
任何一种经济活动都会对外部产生影响,经济学上用外部性这一概念来表示该影响。外部性分为正的外部性和负的外部性,外部性扭曲了市场主体成本与收益的关系,会导致市场无效率甚至失灵,而负外部性如果不能够得到遏制,经济发展所赖以存在的环境将持续恶化,最终将使经济失去发展的条件。
外部性理论是由“福利经济学家”庇古首先提出的。他认为市场经济运行中,因为自然环境提供的服务不能由市场进行交易,所以市场机制无法对经济运行主体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副产品(如环境污染)产生作用。这种以危害自然为表现形式的外部性成本发生在市场之外,庇古称之为“负的外部性”。外部性的存在使得边际私人成本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与边际社会收益的不一致。在没有外部效应时,边际私人成本就是生产或消费一件物品所引起的全部成本。当存在负外部效应时,由于某一厂商的环境污染,导致另一厂商为了维持原有产量,必须增加诸如安装治污设施等所需的成本支出,这就是外部成本。边际私人成本与边际外部成本之和就是边际社会成本。在边际私人收益与边际社会收益、边际私人成本与边际社会成本相背离的情况下,依靠自由竞争是不可能达到社会福利最大的。于是需要政府实行干预措施,包括税收或者补贴的形式,从而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内在化,迫使其面临真实的私人成本和收益,以达到控制其污染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政府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收税,以税收形式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将污染的成本加到产品的价格中去,这种税被称之为“庇古税”。
“庇古税”是环境保护税最初的理论依据,后期又有学者提出双重红利理论,认为环境税可以使政府实现双重目标:一是改善环境质量的环境目标;二是降低扭曲性税收的超额税收负担、增加就业等非环境目标。但是影响最广泛的还是庇古的外部性理论。
2.我国排污费制度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逐渐建立起了排污收费制度,对排污者收取排污费,使其社会成本内部化,排污费作为“庇古税”在特定历史时期对促进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治理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国排污费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2.1排污费制度的建立阶段
1979年9月江苏省苏州市开始在15个企业开展征收排污费的试点工作。10月,云南省在螳螂川流域试行排污收费制度。12月,河北省全省从1980年1月日起实施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首个在全省范围试行排污收费制度的省。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7月1日起在全国执行,标志着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的正式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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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排污费制度的完善阶段
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这一规定,使我国排污收费制度从超标收费向超标收费与排污收费相结合。1988年,初步建立了环境监理执法队伍。1991年提高污水超标排污费收费标准,统一了噪声超标排污收费标准。1997年11月建立了我国的总量收费理论体系和实施方案。1998年7月1日杭州市、郑州市、吉林市开始进行总量收费的试点工作,标志着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总量收费制度。
2.3排污费制度成熟阶段
2003年1月国务院发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替代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标志着排污收费制度进入一个新阶段。条例实现了以下几个转变:由超标收费转变为排污即收费;由浓度收费转变为实行浓度、总量收费;由单因子收费转变为多因子收费;由高于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成本收费向逐步高于治理成本收费转变,基本确立了我国排污收费制度。
2.4排污费制度的弊端
排污费政策是污染者负担原则在污染防治领域的具体化。在三十多年的运行中,排污收费制度提高了污染企业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为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提供了部分资金,增加了污染的治理能力,同时也加强了环保系统的建设。但是,排污费制度在运行中无法避免收费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其中最突出在于:排污费不具备税收特有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特征,导致排污费在征收上容易出现缺乏刚性、协商收费、人情收费、易受地方政府干涉等问题。
基于以上问题,费改税的呼声日益高涨。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征收三十多年的排污费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3.环境保护税法实施过程中的建议
《环境保护税法》的出台,弥补了传统排污费制度刚性不足的确定,通过税法的强制性来保障其实施,切实体现了国家“铁腕治污”的决心。为确保有效实施,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监管部门应加强部门协作。由于环境保护税的特殊性,税务、环保、监测等部门应当加强部门协作,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要求,建立环境保护税协作工作机制,畅通部门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2)企业应增强环保意识。企业应当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树立绿色发展的理念,积极改进生产工艺,做到不排污、少排污;同时应当重视环境监测,提升自身监测水平,防止污染物超标而增加税收支出。此外费改税后,税法刚性进一步增强,企业应当进一步增加税收风险意识,妥善应对环保税实施后带来的涉税风险。
(3)强化专业人才培训。环保税实施后,由于税法本身的专业性,企业急需环保与税收专业人才。一方面应当加大自身人力资源的培训,培养既精通环保知识又精通财税知识的专业人员;另一方面应加强对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的咨询,提前化解政策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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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翔(1989.09—),男,四川省西昌市人,四川大学 会计专业2017级,研究生。
论文作者:李翔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8月2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22
标签:排污费论文; 环境保护论文; 成本论文; 边际论文; 税法论文; 收费制度论文; 税收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8月22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