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没有自我”分析_释迦牟尼论文

“法律中没有自我”分析_释迦牟尼论文

“诸法无我”辨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诸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至少从公元三世纪以来,人们提起释迦牟尼的理论学说(不包括后来的大乘思想)来,总是以“三法印”来概括。“印”是印章,“三法印”的意思是说:符合三点理论的说法就好比盖有佛法印章,是真佛说;否则就是“外道”,就是假佛说。这“三法印”即三点理论是:“诸行无常”、“诸法无我”、“涅槃寂静”。

现在一般认为,有据可查的“三法印”的出处是在《大智度论》卷二十二中。原文为:“得佛法印,故通达无碍,如得王印,则无所留难。问何等是佛法印?答曰:佛法印有三种,一者一切有为法念念生灭皆无常,二者一切法无我,三者寂灭涅槃。”《大智度论》为印度龙树所撰写,龙树是公元三世纪时人,所以说“三法印”被总结出来最晚是在公元三世纪,即佛灭七百年左右。但“三法印”是否是龙树首先总结出来的?有没有更早的说法?现在还没有找出直接的证据。但这三点确实一直是对佛学理论讨论的中心问题,用这三点来概括佛说可以说是比较全面的,所以后来也就一直沿用下来了。

龙树当时没有对“三法印”的含义做出进一步的详细解释。现在对这三点理论的解释一般为:“诸行无常”意为“世界万有变化无常”;“诸法无我”意为“一切现象皆因缘和合,没有独立的实体或主宰者”;“涅槃寂静”意为“超脱生死轮回,进入涅槃境界”〔1〕。在这三个解释中,对“诸行无常”和“涅槃寂静”的解释没有太大的歧义,至多只是字句上的斟酌;而对“诸法无我”,历来就有不同的理解,现在所采用的解释是否符合释迦牟尼本人的思想,是大可商榷的。

一、对“诸法无我”的多种解释

众所周知,佛灭后一百余年,由于对佛说的理解不同,佛教团体分裂为上座、大众两大部派。后来又分裂为十八部,一说为二十部,甚至更多。这些众多的部派依其传承和相似,大体可以归为四大系统:上座部、犊子部、说一切有部和大众部。

在“有我”还是“无我”这一重大理论问题上,上座部否定有人我,即主张人是由五蕴和合而成,没有常恒不变的实体;犊子部认为佛典中常有关于“我”的立说,所以主张“有我”;说一切有部的教义是“三世实有,法体恒有”,也是主张“有我”;大众部为大乘之渊源,有较浓的神话色彩,也开始谈“空”,自然把“我”看做“虚”、“无”了。

后来大乘思想兴起,最初的大乘思想,如《金刚经》中所反映的,是“性空幻有”,再往后就发展为“四大皆空”、“一切皆空”的虚无主义。在他们看来,不仅“我”是空的,世界万物乃至佛性、佛法都是空的。三世纪时的龙树不同意这种虚无主义,称之为“恶趣空”。他认为应取“空”与“有”之间的中道,把诸法说成是“假名”,建立起大乘的主要流派之一——中观学派。公元五世纪,出现了另一大乘主要流派——瑜伽行学派,中国称之为“唯识宗”,主张“一切唯识”,世界上没有任何独立存在的个体。自然,在他们看来,“我”也是不真实的了。

总起来说,佛学各流派对“我”的理解是五花八门的。他们虽然没有直接解释“诸法无我”,但从他们对“我”的解释中,可以很容易推导出各自对“诸法无我”的解释,当然同样是五花八门、各不相同的。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也不知为什么,一般只援引上座部关于“我”的理解来解释“诸法无我”。这种解释自然远不能得到所有人、甚至大多数人的赞同。要想在这一问题上取得基本一致的意见,关键之一是要弄清:释迦牟尼本人是怎样说的?他的本意是什么?

二、释迦牟尼有关“我”的理论

应当说,按上座部的说法,把“诸法无我”解释为:“一切现象皆因缘和合,没有独立的实体或主宰者”,是有根据的,是符合释迦牟尼本人说法的,但却是不完整的。

说这一解释有根据、符合释迦牟尼本人的说法,是因为这一解释直接渊源于释迦牟尼入灭前多次讲述过的“五蕴”这一理论。“五蕴”是指“色、受、想、行、识”,“蕴”是聚集的意思,“五蕴”就是说人体是由五种因素聚集而成的。在这五种因素中,“色”专指肉体;“受”是外界事物对内心的影响;“想”是面对外界事物自心生出的念头;“行”是指其它与外界事物无关的内心活动,如嗔、贪……等;“识”是指分析、辨别外界事物的内心活动。这五蕴中,“色”是指有形质的肉体,其它四蕴都是指内心活动。这五种因素总起来构成每个个体,也就是“我”。

在另一部早期佛经《念身经》中,还有这样一种与“五蕴”理论基本相同的“六界”的说法:“比丘者,观身诸界:我此身中,有地界、水界、火界、风界、空界、识界。犹如屠儿杀牛,剥皮布于地上,分作六段。”(见《中阿含经·长寿王品》)在其它经文中,也有类似说法。这一说法同“五蕴”的基本意思一样,也是说每个个人即“我”是由种种因素聚合而成的。

从上面“五蕴”、“六界”这两个说法中,都可以直接推导出:一旦聚合成人体的五蕴元素或六界元素分解回归,那么“我”就不存在了。因此,说释迦牟尼主张“无我”,也并不为错。

由于“五蕴”、“六界”的理论十分著名,为人们所熟知,因此中外都有不少学者认为释迦牟尼否认灵魂、不承认有永恒不灭的“法身”。但这一认识是完全不正确的。因为在“五蕴”、“六界”的理论中所说的“我”,可以明显看出,是指肉体及其精神活动的“我”,即世俗世界中的“我”;而不是指“灵魂”意义上的“我”和“法身”意义上的“我”。在其它真实可靠的经文中,有明确的关于永恒不灭的“灵魂”或“法身”的观念。例如,在比较真实可靠为释迦牟尼言行之记录的早期佛经《杂阿含经》卷一中,有这样一篇经文,全文如下:

如是我闻:一时,佛住舍卫国祗树给孤独园。尔时,世尊告诸比丘:

“色无常,无常即苦,苦即非我;非我者,即非我所。如是观者,名真实观。

如是受、想、行、识无常,无常即苦,苦即非我;非我者,即非我所。如是观者,名真实观。

圣弟子如是观者,于色解脱,于受、想、行、识解脱,我说是等解脱于生、死、病、老、忧、悲、恼、苦。”

时诸比丘闻佛所说,欢喜奉行。

在这篇经文中,释迦牟尼在谈及色、受、想、行、识这五蕴时,讲的不是“无我”,而是“非我”、“非我所”。“无我”和“非我”虽只一字之差,又都是否定的意思,但其含义却恰恰相反:“无我”意为没有“我”;而“非我”则意为另有一个“我”。这个与色、受、想、行、识无关的“我”,除了永恒不灭的“灵魂”、“法身”外,不可能有其它解释。“非我所”可理解为“不是‘我’应该常住的地方”,也可理解为“非‘我’所有”,均可通。在这两种理解中,均是以肯定有另一永恒不灭的“我”为前提。

我们还可以举出《杂阿含经》卷十一中的另一篇经文,来进一步证实释迦牟尼确实肯定永恒不灭的另一“我”的存在。该经文如下:

如是我闻:一时,佛住舍卫国祗树给孤独园。尔时,世尊告诸比丘:

“非汝有者,当弃舍。舍彼法已,长夜安乐。

诸比丘,于意云何:于此祗园中,诸草木树叶,有人持去,汝

等颇有念言:‘此诸物是我所,彼人何故辄持去?’”

答言:“不也,世尊。所以者何?彼亦非我、非我所故。”

“汝诸比丘亦复如是:于非所有物,当尽弃舍。弃舍彼法已,

长夜安乐。

何等为非汝所有?谓眼,眼非汝所有,彼应弃舍。舍彼法已,

长夜安乐。耳、鼻、舌、身、意,亦复如是。

云何比丘:眼是常耶?为非常耶?”

答言:“无常,世尊。”

“若无常,是苦耶?”

答言:“是苦,世尊。”

复问:“若无常、苦者,是变易法。多闻圣弟子,宁于中见我

异我相在不?”

答言:“不也,世尊。”

“耳、鼻、舌、身、意亦复如是。多闻圣弟子,于此六入处观

察非我、非我所。观察已,于诸世间都无所取。

无所取故,故无所著;无所著,故自觉涅槃。我生已尽,

梵行已立,所作已毕,自知不受后有。”

佛说此经已,诸比丘闻佛所说,欢喜奉行。

在这篇经文中,释迦牟尼明确告之:眼、耳、鼻、舌、身、意等“五蕴”或“六界”,均同祗园中的草木树叶一样,是与“汝”即“我”无关的。这种“我”此经文中亦称为“我异我相”。这种“我异我相”不在“五蕴”或“六界”因素物质之中,不依“五蕴”或“六界”的回归而消失。这种“我”或“我异我相”只能是指永恒不灭的“灵魂”或“法身”。

从以上所述佛说和经文中,可以看出:在释迦牟尼的言论中,“一旦诸因素分解回归,‘我’就不存在了”,和“存在有与‘五蕴’、‘六界’无关的‘我’”,这两种思想都有。但不同的是:前一个“我”是指肉体及其精神活动这一世俗世界中的“我”;而后一个“我”是指永恒常住的“灵魂”、“法身”。这两种说法同时并存,一点也不矛盾:一旦“五蕴”或“六界”分解、回归,做为肉体及其精神活动的“我”就不存在了(无我),但“灵魂”、“法身”则是永恒不灭的(有我)。这两方面合起来,构成释迦牟尼有关“我”的完整的理论学说。

在此有必要说明的是,后人对释迦牟尼有关“我”的理论产生歧义,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与印度语言中的“我”字有关。 梵文的“我”字是Atman,Atman这个词与中文的“我”字含义基本相当:它既可以指肉体及其精神活动这一世俗世界中的“我”(佛经中有时也称为“人我”),也可以指“灵魂”、“法身”意义上的“我”(佛经中有时也称为“神我”)。而在英文中因为没有与梵文Atman 或中文“我”字这样含有双重意义的相当的词,所以只能在有些场合把Atman这个词译为self (自己),在另外一些场合则译为soul(灵魂)。“无我”梵文为 Anatman或Nir—atman,如译为英文,它既可以译为“没有自己”,也可以译为“没有灵魂”。如译成中文,可以简单译为“无我”,但却包含着上述两种含义。正因为梵文的Atman有双重含义, 所以佛教各部派争论的“有我”还是“无我”其实并不矛盾:“有我”是指有永恒不灭的灵魂、法身;“无我”是说肉体及其精神活动这一世俗世界中的“我”终将归于无。这两方面结合起来构成释迦牟尼学说的本意。但由于对Atman 各取其一方面意思,所以造成了长期的理论混乱和争执。

人们现在把“诸法无我”解释为“一切现象皆因缘和合,没有独立的实体或主宰者”,这只是按上座部的说法,把“无我”理解为“没有自己”,没有理会“无我”还可以解释为“没有灵魂”。因此现在的解释至少是不完整的,而放在“三法印”这一理论体系中,现在的解释则是不合理的。

三、对“诸法无我”的正确理解

前文已说过,人们现在把“诸法无我”解释为:“一切现象皆因缘和合,没有独立的实体或主宰者”,这一解释最早可溯源至上座部的说法。上座部自认为是最忠实地保留了释迦牟尼思想本来面貌的部派。在实际上,它也确实最忠实于释迦牟尼入灭前的说法和主张。他们按“五蕴”、“六界”的理论来解释“诸法无我”,也是有根据的。但不能说是完整、准确的。如果按释迦牟尼本意,这句解释如改为“没有世俗世界的实体或主宰者”,这还是讲得通的。因为释迦牟尼本人只是把世俗世界中的实体、自性看做终归于无,而认为在世俗世界之外,另有一永恒不灭的灵魂、法身意义上的“我”。

用“没有独立的实体或主宰者”这一片面的、不准确的说法来解释“诸法无我”,有两大缺陷:

1、在理论上有矛盾。 因为如果由“五蕴”或“六界”和合而成的“我”在本质上是“无”是“空”,那“五蕴”或“六界”本身是“有”还是“无”呢?上座部认为是“有”,即“法有我空”。但“五蕴”或“六界”和合而成的“我”的自性既然是“无”是“空”,那“五蕴”或“六界”本身的自性为什么就是“有”呢?这是不合理的,因为由“五蕴”或“六界”和合而成的“我”与“五蕴”或“六界”本身不应有不同的性质。因此这一理论上的矛盾就导致后来大乘思想中的“法我皆空”、“一切皆空”,把由“五蕴”、“六界”组成的“我”与“五蕴”、“六界”本身都说成是空。这样,在理论上虽然没有矛盾了,但明显违背客观事实。就连大乘重要思想家之一龙树也不同意这种“一切皆空”的理论,认为是“恶趣空”,而提出“中观”的主张。大概由于中观学说有些晦涩、牵强,后来又发展起主张“一切唯识”的瑜伽行学派。“一切唯识”的理论虽然比较彻底,内在逻辑也比较严密,但更加违背客观事实,同样难以被普遍接受。

实际上,如果我们认真对照释迦牟尼入灭前所讲授的理论,我们就会发现:小乘各部派对释迦牟尼关于“我”的理论都只吸收了一半。因为释迦牟尼关于“我”的整个思想是:由“五蕴”、“六界”和合而成的世俗世界中的“我”终将归于无;而灵魂、法身意义上的“我”是永恒不灭的。上座部的理论仅吸取了前半部分,由此导致了理论上的矛盾;犊子部与说一切有部都主张“有我”,是仅吸取了后半部分,不能解释“五蕴”、“六界”的现象和理论,所以也没有说服力。这都是没有完整、准确地理解释迦牟尼有关“我”的理论的两个方面,那理论上的矛盾就会迎刃而解,很可能也就不会导致后来出现“一切皆空”等似是而非的大乘思想了。

2、 用“没有独立的实体或主宰者”来解释“诸法无我”的另一缺陷,是使“三法印”不能自圆其说。如果按上座部的说法,把“诸法无我”解释为:“一切现象皆因缘和合,没有独立的实体或主宰者”,就会发生这样的问题:既然没有独立的实体或主宰者,又“谁”去涅槃寂静、“什么”去超脱生死轮回呢?涅槃寂静既然没有了实体,就是空的,还有什么意义呢?

由于上述两大缺陷,所以把“诸法无我”解释为“一切现象皆因缘和合,没有独立的实体或主宰者”,是不能成立的。

其实,也并非所有的后人都在“有我”、“无我”这一问题上纠缠不清、陷入混乱。例如,大约出现于公元四世纪时署名为弥勒所著的《瑜伽师地论》中就有这样一段话:“人无我者,谓离一切缘生行外,别有实我,不可得故。法无我者,谓即一切缘生诸行,性非实我,是无常故。”(卷九十三)在这里,《瑜伽师地论》的作者将大、小乘争论不休的“人无我”、“法无我”重新作了解释,统一起来。既指出世俗世界万物,包括肉体及其精神活动意义上的“我”,是由诸缘和合,“性非实我”;又指出在世俗世界万物之外,“别有实我”。这番解释就比较完整、准确地表述了释迦牟尼本人的思想,实际上也解决了关于“我”的种种争论。但不知什么原因,也许是以讹传讹的缘故,释迦牟尼本人的思想和诸如《瑜伽师地论》中这样比较完整、全面的解释一直未能引起人们特别重视,而那些片面的、似是而非的论点却常被人们谈论来谈论去。

如果我们全面地了解、把握了释迦牟尼本人的思想,再回过头来看“三法印”的话,便会感觉到:龙树在《大智度论》中用“三法印”对佛说进行概括固然是比较全面的,但其中对第二点的阐释,即“一切法无我”,则是比较含混、易产生歧义的。如果用释迦牟尼本人的思想来解释,“三法印”应被理解为:世俗世界万物都是众因缘和合而成,因此都是非永恒、短暂易逝的(诸行无常);真正的“自我”,即灵魂、法身,与世俗世界万物不是一回事,与世俗世界万物无关(诸法无我);因此人生的目的是要抛弃世俗世界,通过修行实践达到超脱生死的涅槃彼岸(涅槃寂静)。这样理解,“三法印”便会形成一个完整的、内在逻辑严密的思想体系了。

当然,释迦牟尼这一理论体系是否正确、是否是真理,那是另外要探讨的问题。本文所讨论的,只是如何按释迦牟尼的本意来正确理解“诸法无我”,进而正确理解“三法印”,澄清一些模糊、混乱的概念。

注释:

〔1〕见《哲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年版。 其它常见的有关辞典和书籍中的解释也与此大同小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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