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思考论文

对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思考论文

对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思考

汪永青 怀宁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保险股

摘要: 相较于西方国家,我国对于失业保险的立法较为滞后,目前失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失业保障机制为主要内容,而对于促进再就业方面却涉及不多,普遍存在界限不明、覆盖范围过窄等问题,此外,对于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以及规定不够合理,缺乏促进再就业的有效措施,失业保险所规定的促进再就业职能无法充分发挥。

关键词: 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失业保障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变化,就业不稳定导致的失业问题日益突出,高失业率将会影响社会经济与稳定发展,针对此情形,需要从思想上认识失业问题的严重性,从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上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但对于目前的失业保险法律促进再就业方面需要进一步思考,如何能够将立法功能够有效发挥,在此基础上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是值得我们研究的方向。

一、基于法律层面思考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失业保险立法发展至今,相关的建设日益完善,对促进再就业制定了原则性规定,但是由于失业的具体情形以及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尚未明确,在实践中出现了各种阻碍,到目前为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层面:

2.4.1 不同施钾肥处理对甜玉米干物质积累量的影响 从图1中看出,施钾明显促进了甜玉米干物质量的增加,与NP处理相比,施钾处理的钾干物质量增加了 28.42%~47.39%,等施钾量条件下,100%OF处理的干物质积累量最小,为 12 335 kg/hm2,30%OF+70%CF处理的干物质积累量最大,达到14 157 kg/hm2,其次为 100%CF 处理,为 13 618 kg/hm2。

(一)立法中对有关概念的界定较为模糊

在失业保险制度中,对失业的相关概念较为模糊,主要表现在失业、再就业意愿、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等方面,在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中明确,失业人员是具有工作能力且处于法律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同时又有就业愿望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人员,没有获得或者失去有报酬的就业岗位的人员;立法中还明确了视同失业的情形。2003 年,政府有关部门还专门就再就业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说明,这也意味着,相关失业保险立法中,存在概念界定不明等现象;对于失业的自愿与非自愿相关评定标准不够清晰,当出现劳动者因自身等主观原因而失业的情形时,如果划定为非自愿失业则显得有失公平。此外,对于再就业意愿的评判标准方面,立法中没有给出清晰的界定,这都是实践中导致各种各样问题出现的原因。

(二)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仍然过窄

从失业保险立法的参保人员范围上看,主要包含城镇企事业单位员工、被征地农民与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相较于过去单一式的保障制度,在立法转变上逐渐在完善。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市场中不断涌现出新的问题和新的失业现象,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仍然需要扩展。此外,在规定中存在两个明显的问题:第一,制度设计中,参与失业保险范围的有较大比例农村从业人员却没有被制度所保障。第二,制度执行中,对于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范围进行了限制,没有真正全部参保,目前国有企业职工的参保率属于最高。而非国有企业就业、非正式就业、自谋职业等的比重明显扩大,这些用人单位的实际参保率普遍偏低,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较少。此外,目前新增了公务员群体失业现象,面对这一类现象,目前的立法层面还未将其列入参与失业保险的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的内部管理与监督,应当实行严格的收支规章制度,对相关业务进行科学规范。强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加强失业保险行业内部的自律行为,规范失业登记管理、失业档案建立、失业保险金审核与统计等基础工作;监督失业保险基金处理全过程,保障基金的用到实处,完善相关操作规程。重视失业保险金额的征收、缴纳等环节的监管,定期核对每项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与支出情况,严格落实现有法规,优化相关处理流程,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准确判断就业形势,国家应积极进行失业动态检测指导各地应积极配合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促进就业,维护经济平稳推行,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三)再就业培训形式化严重

从立法的内容上看,对于失业者再就业的保障采取再就业培训补贴等方式,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没有相关的执行标准和法律依据,无法保证再就业培训的落实。而对于所提供的培训补贴方面也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地区另行制定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异,极易造成不合理、不公平等问题;此外,再就业的实践模式没有简化透明,工作开展中容易出现多头管理、混乱执行等问题,培训的内容缺乏针对性,培训水平与培训效率无法提升。专业的培训人员有所欠缺,现有的培养人员无法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存在培训责任意识淡薄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和规范再就业培训工作与管理。

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建议

(一)提高立法层次,尽快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尽快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以提升立法层次和强化制度权威。完善保险立法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国家政府通过立法对于人们在失业过程中的保障措施,是作为国计民生的重要内容。二是通过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立法,能够确保失业保险在执行过程中获得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增强其促进再就业的作用,同时有利于对目前存在的一些用人企业的拒缴、不按时缴纳等现象进行依法处理,通过积极探索建立失业保险赔偿基金,扩大保障范围,同时促进优化整合现有资源和软硬件设施。三是针对界定模糊的失业保险概念,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和法律规范,否则,将不利于失业保险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机构责任,完善监督体制

3.收益不平衡。农田防护林主要以生态防护效益为主,经济效益较低,而且采伐期长达20年之久,见效较慢,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远远小于生态防护效益。同时由于农田防护林的胁地、遮阴等原因,造成了林带附近农作物减产,影响了农民种植和管护林的积极性,使得农民不愿意新种植和更新农田防护林。

(三)建立再就业培训服务中心

在再就业培训机制上,需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有关制度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的联合措施;此外,需要健全失业保险与就业培训之间的专业服务体系。运用地方财税、金融等优惠政策支持再就业培培训服务机构,为再就业者提供帮助。对于接受再就业者或雇工单位给予补贴措施,在再就业培训计划方面,考虑实施过程中的合理性以及可运行性,同时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培训机构能够可持续经营。帮助再就业者打开就业市场,可选择在落后的区域,投资再就业培训等工程,促进就业培训服务的发展,创造新的就业岗位。

三、结语

综上所述,社会应当重点关注失业再就业现象,在立法与执法中,应当对相关概念予以合理界定,对相关的问题应制定更加全面的规定,同时设定分级、分阶梯的失业保险费率,明确对应的给付标准,积极落实并构建再就业服务体系,比如教育培训、就业服务中心等,以满足社会的需要,同时减少失业率。

记者查阅《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发现,该条例明确界定了“工作态度恶劣”的范畴:“在工作中态度冷漠、生硬、蛮横、粗暴、语言粗俗,刁难、训斥行政相对人或者与行政相对人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对照之下,一些公务人员在面对群众的利益诉求时,表现出的不耐烦或冷淡甚至嘲讽的语气,虽然被个别人认为是其“性格”问题,但其实正是漠视群众利益的表现。

参考文献:

[1]丁煜.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反思与重构[D].厦门大学,2006.

[2]郜玉红,丁晓莉.浅谈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几个问题[J].新西部,2012(13):61-61.

[3]朱镜德.关于下岗工人再就业难问题的理论思考[J].中国人口科学,2002(1):21-26.

中图分类号: F842.6

文献识别码: A

文章编号: 1001-828X(2019)022-006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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