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联盟的兴起及诱发技术垄断的机制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机制论文,标准论文,联盟论文,技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标准联盟是技术标准的倡导者为创立技术标准并使其获得市场认可而组建的一种战略联盟,近年来,行业领先企业通过标准联盟创立技术标准,已经成为国际标准化领域的一个重要趋势。标准联盟在推动技术标准制定和推广的同时,也带来了高额收费、垄断市场一系列问题,给处于产业低端的发展中国家带来很大压力,由标准联盟发动的DVD、数字电视等收费事件严重打击了我国相关产业,而这还仅仅是一个开始。标准联盟的发展不但深刻改变着技术标准的竞争格局,而且对市场竞争、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产生着重要影响,有必要对此展开深入的研究。
1 标准联盟的兴起与技术标准的异化
1.1 标准联盟兴起的背景
传统意义上,技术标准一般是由政府部门或标准化组织制定。然而,随着技术进步的加速和创新周期的缩短,由行业领先企业结成标准联盟共同创立标准正成为标准化领域的一种重要趋势。标准联盟既是推动技术标准创立的新兴组织,也是推动产业生命周期从早期阶段走向成熟阶段的重要手段[1]。标准联盟的出现有着深刻的技术经济背景,是技术进步、市场竞争和企业博弈共同作用的产物。技术标准的创立过程可以分为标准制定和标准推广两个阶段,在这期间标准联盟都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在标准制定阶段,标准联盟为标准涉及的技术专利持有者的合作提供了一种优化机制。当前,新产品被嵌入在日益复杂的技术网络中,出现了所谓的专利丛林(patent ticket),这大大减少了单个企业完全控制新技术的机会。Wagner认为单个专利主导的时代已经过去,在新的专利世界中整体价值远大于局部价值之和[2]。在技术标准突破技术规范的范畴,向吸纳先进技术的方向发展的背景下,一项技术标准往往涉及众多专利,面对技术竞争激烈、专利数量急剧增加的产业环境,结盟是企业参与标准制定的理性选择。Aggarwal和Walden研究指出,当技术标准被视为互补性专利的组合时,标准联盟能最有效地减少交易费用[3]。
在标准推广阶段,标准联盟的形成也有利于产业链的衔接和用户安装基础的确立。标准联盟能够综合利用不同产业企业的知识和能力,为衔接这几个产业提供一种更好的解决方案[4]。同时,标准联盟为产业的纵向整合搭建了良好的平台,联盟成员利用团体的市场力量迅速为标准建立起一定规模的用户安装基础,使技术标准得到市场认可。在第二代移动通信标准GSM推广过程中,摩托罗拉、爱立信、诺基亚、西门子、阿尔卡特等企业结成标准联盟,获得了巨大的市场优势。此外,标准联盟通过技术专利的统一运作将部分交易内部化,在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等方面有明显优势,节省了大量的谈判时间,为技术标准的推广赢得先机。
1.2 标准联盟的运行机制
随着技术标准与技术专利的日益融合,一项技术标准可能涉及到多个专利权人的技术专利,为高效率地协调联盟成员的利益分配,标准联盟普遍采用了专利池来管理这些知识产权。专利池(patent pools)又称专利联盟、专利联营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达成协议,相互间交叉许可或向第三方许可其专利的联营性组织[5]。近年来,专利池通常是伴随技术标准而建立的,专利池能够有效地加快专利授权,促进新技术的应用(见图1)。
图1 标准联盟动作过程
在典型的专利池中,各成员可使用池中的技术专利从事其研究和商业活动,成员间通常不必相互支付许可费,而其它企业可以通过缴纳许可费使用池中的专利,在扣除专利池的运营费用后,各成员根据在专利池中的专利比例分配收取的许可费。专利池通过整合互补技术、降低交易费用、清除授权障碍、避免昂贵的侵权诉讼,提高经济运行效率[6]。李玉剑、宣国良研究指出专利池的组成专利之间存在着障碍专利、互补专利和竞争专利三种关系[7]。政策制定者以及经济学家普遍认为,当专利池中只包括障碍专利和互补专利时,专利权人和消费者都将会从中获益[8]。
专利池在标准联盟运行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当创立技术标准的想法确定后,专利池的建设和技术标准的制定即被提上日程。一方面,成员向联盟的管理机构提交专利,经过必要的程序评估确认为必要专利(essential patent),即在实施标准过程中难以替代的技术专利,然后纳入专利池;另一方面,进行着技术标准的方案论证和文本起草,首先征求成员意见并对草案进行修订,随后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随着技术标准的确立,后续的推广就成为重点,在标准推广的过程中,其它企业如果应用其中的技术专利,可通过与专利池的沟通、谈判,交纳费用并获得许可。
1.3 技术标准的异化
在传统意义上,技术专利和技术标准是相对分离的,技术专利强调保护发明者的个体权益,而技术标准具有准公共物品的属性,是特定领域内的技术规范;但是,随着技术构成的复杂化和技术进步的加速,技术标准逐步突破传统的技术规范的范畴,向吸纳一定技术专利的方向发展。随着技术专利与技术标准的日益融合,技术标准为产品的市场准入限定条件,而技术专利可借此实现更大利益,这使得技术标准由纯粹的技术规范逐步转变为少数企业的竞争工具。
在技术专利基础上创立技术标准,进而引导产业发展,谋求超额利润正成为发达国家和行业领先企业的竞争利器。尤其是当一项技术标准涉及多家企业的技术专利,这些企业出于协调竞争和提高收益等因素的考虑,通过组建标准联盟共同创立技术标准,更加强化了技术标准作为竞争工具的作用。国际标准化领域的这一变化给处于产业低端,在标准领域缺乏话语权的发展中国家带来了很大压力。对于技术标准的这一变化趋势必须高度重视,针对中国企业面临的严峻挑战,开展深入的研究工作已显得尤为迫切。
2 案例分析:涉及DVD标准的收费事件
2.1 DVD的相关技术标准
DVD(Digital Versatile Disc)汇集光学记录、计算机技术以及音视频技术于一体,是继VCD(Video Compact Disc)之后的新一代数字影音产品。1994年,音视频编解码标准MPEG—2的诞生,使得开发新一代数字影音产品成为可能。1994年12月,索尼和飞利浦率先提出了MMCD(Multi Media CD)格式标准;而东芝和时代华纳等公司,也于1995年1月发表SD(Super Density Digital Video CD)格式标准。面对几乎同时出现的两套技术方案,如果不能及时形成统一的技术标准,无论是对两个利益集团还是消费者都是不利的。
两大标准联盟为避免在标准之争中出现两败俱伤的局面,出于自身利益和产业发展的考虑,经过多轮谈判和相互妥协,1995年9月15日,以索尼、飞利浦、东芝和时代华纳为首的10大公司①在DVD格式问题上达成统一,随后正式成立国际DVD联盟并且公布了DVD格式标准:光盘结构与纠错方式采用SD标准;记录调试方式采用MMCD标准。此前,6C、3C已组建了各自的专利池,DVD格式标准的实现,需要6C、3C等专利池中的技术专利支撑。2000年4月,10大公司又成立了DVD FLLC公司,负责标准认证和标识许可等工作。
除了以上技术标准,DVD涉及的另一项重要技术标准是音视频编解码标准MPEG-2,音视频编解码解决的是海量数据的编码压缩问题,它是实现音视频信息存储、传输和播放等的技术基础。1994年制定的MPEG-2标准同样汇集了大量的专利技术,为获取技术专利带来的收益,专利权人哥伦比亚大学、富士通、通用仪器、朗讯科技、松下、三菱、飞利浦等组建了MPEG-2专利池,委托MPEG专利技术管理公司(简称MPEG-LA)负责专利的许可收费。此外,部分DVD还采用了杜比公司的音频编解码标准Dolby-AC-3和DTS公司的音频编解码标准DTS-5.1,这些标准也涉及到相应的技术专利。
2.2 DVD收费事件始末
DVD的画面和音效较VCD有显著的改善,满足了人们对大容量、高性能数字影音产品的需求,但高昂的产品价格限制了市场的迅速扩大。在DVD出现之前,中国企业已经历了VCD发展阶段,这为DVD产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凭借在VCD产品开发和制造中的能力积累,中国DVD产业在发展初期就开展了大量的创新活动,一方面,针对DVD的兼容性和数据丢失问题,开展了深入的技术攻关,显著提高了产品的兼容性和纠错能力;另一方面,中国企业持续改进了工业设计和生产工艺,优化了产品功能和外观设计,降低了DVD的制造成本。掌握了DVD设计和制造技术的中国企业,凭借突出的成本优势,把外国企业本来定位于高端的DVD做成了大众消费品,使得DVD迅速成为数字影音领域的主流产品。凭借物美价廉的突出优势,中国DVD产业的发展十分迅速,2001年中国已成为世界DVD的最大生产国和出口国。
在DVD产业发展的初期,6C、3C为了推进DVD标准的产业化,采取了“放水养鱼”的策略,并未提及技术专利的收费等问题;但随着中国DVD产业的快速发展,这些企业为了收取专利费,并阻止中国企业抢占自己的市场份额,开始要求中国DVD企业缴纳专利费。2000年11月,6C率先在北京宣布了他们的“DVD专利许可激励计划”,与中国DVD企业就专利费缴纳问题进行谈判。由于谈判进行的并不顺利,6C于2002年3月8日发出最后通牒,表示中国DVD企业在3月31日前与6C达成专利费缴纳协议,要价是每台DVD收取20美元。在6C施加的强大压力下,2002年4月19日,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与6C达成协议,中国公司每出口1台DVD播放机,将支付4美元的专利费;紧接着便是6C与各个生产商的具体谈判,在2003年10月第94届广交会期间,6C向9家未达成协议的中国企业发难,迫使这些企业与其签订专利使用协议。
在6C与中国企业谈判期间,3C闻风而来。2002年1月9日,应飞利浦公司要求,英国海关扣押了深圳普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3864台DVD机;2月21日,惠州德赛视听科技有限公司出口德国的5850台DVD机被当地海关扣押3900台,此事件的幕后策划者也是飞利浦。在强大的压力之下,2002年10月,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与3C达成协议,中国每出口1台DVD播放机,支付5美元专利使用费(后降为3.75美元)。6C、3C专利池许可费的成功收取使得其它企业接踵而至,中国企业陆续与汤姆逊、杜比、DTS、MPEG-LA等签订专利费协议。至此,国内企业每台DVD需要缴纳的专利费平均为19.7美元[9],对于采用了杜比公司和DTS公司技术标准的产品,专利费还远高于此,而当时DVD的出口单价约为70美元,缴纳的专利费占产品单价的比例接近30%,这远高于通常3%~10%的收费比例(见表1)。
作为DVD行业的领先企业和标准制定者,6C、3C等标准联盟所拥有的技术专利几乎覆盖了该领域的核心技术,不但藉由这些专利创立了强势的技术标准,而且构建了难以规避的专利池。这些企业因为拥有相关技术专利,相互间交叉许可以大幅降低甚至免除专利费,通过把一揽子的专利许可与技术标准捆绑在一起,对标准联盟以外的企业增收高额的专利费,在竞争对手的面前筑起了一道难以逾越的知识产权屏障。高额专利费的收取导致中国DVD企业的利润急剧缩小,部分企业出现严重亏损,被迫退出了DVD产业,先科、长虹等自主品牌的出口受到很大冲击,多数企业被迫转为索尼、飞利浦、东芝等企业贴牌生产。
2.3 DVD收费事件引发的思考
在涉及DVD标准的收费事件过程中,6C、3C之所以能够迫使我国企业缴纳高额的专利费,背后凭借的是捆绑了技术专利与技术标准的标准联盟的力量。标准联盟借助技术标准的通用性和权威性放大了技术专利持有人的技术权益,使发展中国家企业的技术追赶面临举步维艰的窘境。涉及DVD标准的收费事件严重打击了中国企业自主创新的努力,使先前技术追赶和技术创新的成果付诸东流。值得反思的是,在DVD收费事件发生时,国内主流舆论只是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并未认识到这背后存在的技术垄断行为,这在客观上助长了国外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漫天要价。因此,在标准联盟已成为国际标准化领域的一个重要趋势的背景下,必须高度重视标准联盟带来的技术垄断问题,并尽快开展针对性的研究工作。
3 标准联盟诱发垄断行为的机制研究
3.1 弱化了行业领先企业间的竞争
标准联盟在近年来的大量涌现,从根本上是由两方面的因素共同推动的,一方面,随着技术构成的复杂化和技术进步的加速,一项新产品往往被嵌入在日益复杂的技术网络中,从而减少了单个企业完全控制某项产品相关技术专利的机会,现实中通常是领先企业共同拥有这些技术专利,这些企业将专利汇集在一起,构建支撑技术标准的专利池,这在客观上有助于技术标准的创立;另一方面,也是领先企业为了规避在标准竞争中失败造成损失的战略选择,早在20世纪80年代,松下和索尼曾在家用录像机的技术标准上展开一场激烈竞争,最后是松下的VHS标准大获全胜,而索尼损失惨重。二者共同作用的结果是越来越多的领先企业在标准创立的过程中,倾向于采用标准联盟的形式,造成了标准化领域的所谓“富人俱乐部”。
标准联盟的兴起在国际市场上创造了一种奇妙的现象:同行业中长期争斗不休的竞争对手,本来应该在技术发展的前沿展开激烈的竞争,现在却可以共同构筑专利池,为创立一项技术标准而并肩作战。Lukach等人研究指出,在具有网络效应和产品替代程度较大的情况下,标准联盟是一种稳定的均衡组织[10]。专利池的运作规则是成员根据各自在专利池的技术专利的比例,在完成技术专利许可后,按照既定规则或程序将收取的许可费分配给每个成员[11]。因此,标准联盟通过专利池在很大程度上协调了联盟成员间的利益冲突,使得传统的竞争对手可以在特定的领域成为利益相关者,这不可避免地弱化了这些企业间的竞争行为。
同行企业间的合作,尤其是行业领先企业的合作在推动标准制定和推广的同时,也为未来的技术垄断埋下了种子。亚当·斯密曾就同行合作有过精辟论述:同业中人即使为了娱乐或者消遣也很少聚在一起,他们谈话的结果,往往不是阴谋对付公众便是筹划抬高价格[12]。行业领先企业的合作虽有利于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推广,但同时也弱化了这些企业间的竞争,这不利于产品市场的充分竞争和技术的长远发展。实际上,索尼、松下、先锋、飞利浦和东芝等企业本是消费电子领域的竞争对手,通过DVD标准联盟实现了在该领域的合作,凭借在行业内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些企业曾经试图维持DVD的高价格,而正是由于中国企业在该领域的介入,才迅速拉低了DVD的虚高价格,但这也触动了这些企业的根本利益,从而招致了高额的技术专利收费。
3.2 减少了技术选择的多样性
在产业技术的演化进程中,经常出现多项技术方案为争夺主导地位,展开激烈竞争的场面,主要由领先企业组成的标准联盟凭借其整体的实力,往往使有利于己的技术方案成为主导设计。主导设计的出现,为某个领域的产品建立了居于主导地位的单一技术轨道,其他技术轨道则受到市场的排斥,因此改变了企业和产业内的技术创新和竞争状况[15];Schilling研究指出,主导设计实质上就是产业技术标准[14];而且技术标准还将影响随后出现的新的主导设计,企业技术能力将沿着技术标准规定的轨道发展,与技术标准相容的企业技术能力才有可持续性[15]。在这一过程中,标准联盟凭借自身的组织优势和技术优势,建立起以自身专利为基础的产业技术标准,这实际上起到了规则制定者的作用。
标准联盟同时扮演着规则制定者和产业经营者的双重角色,通过制定有利于己的技术方案,将拥有的技术专利纳入专利池,成为该领域起关键作用的必要专利。由于必要专利的技术含量高、使用频繁,加之技术自身发展和演进存在着强烈的路径依赖性[16],其它企业要绕开这些技术专利进行生产的可能性极小。在当前日益复杂的技术网络中,技术标准划定的主导设计使得追赶企业面临着难以回避的专利雷区,使发展中国家企业在技术追赶过程中,往往只能接受现有主导设计,降低了追赶企业技术选择的自由度,增强了对领先企业的技术依赖,从而在后续的专利许可谈判中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
标准联盟通常采取联合许可的方式,这进一步降低了其它企业技术选择的多样性。联合许可是标准联盟在专利许可上最突出的特点,具有竞争关系的专利权人通过构建专利池,消除彼此间的竞争关系,能够以高于任何单独收取的专利使用费,要求被许可人接受许可[17]。6C、3C通过联合许可,将专利池中的专利打捆,被许可人只能全盘接收,不能仅就一项或几项专利寻求许可。这种方式使被许可人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被迫缴纳高额的专利费。而且,有的许可协议还包含限制技术改进等条款,不允许被许可人在技术使用时进行改进,这些不合理的条款以合约的方式严重压缩了联盟外企业创新的技术空间。
3.3 打压了联盟外同行企业的正常发展
标准联盟具有行业领先企业合作的突出特点,在专利许可谈判中处于优势地位,可以较高的价格对外进行专利许可;尤其在同时有多个专利池的情况下,即使每个专利池收取的许可费合理,产品最后累积支付的许可费也很高。在DVD收费事件中,由行业领先企业组成的标准联盟通过统一行动,逼迫中国企业缴纳昂贵的专利费,每台DVD缴纳的专利费大约占当时单价的30%,但是随着DVD产品价格的大幅下降,没有调整的专利费成为中国企业越来越紧的枷锁。杨武等进行的调研表明,由于难以承担高昂的专利费,在深圳宝安区这一国内最大的DVD制造基地,仅在2004年上半年有37家,占比为53%的DVD企业倒闭或停业,全国有近100家DVD企业倒闭或停业[18]。
标准联盟为谋求超额利益,经常在应由必要专利构成的专利池中掺入非必要专利。必要专利通过技术标准可以获得更大利益,标准联盟通过搭售行为,将非必要专利的收益放大到必要专利的水平。美国司法部(DOJ)对标准中必要专利的要求是没有替代技术,而很多标准联盟往往对这一要求进行了变通。例如,3C认为,专利只要对DVD标准有“实用的必要”,就可以进入3C专利池,这显然低于DOJ的要求。这样的进入门槛,天然的容易受主观解释的左右,过分的自由解释将导致把可替代技术的专利纳入到标准中[19]。这样,一方面将会使技术标准变得复杂而臃肿,另一方面,通过这一行为标准联盟可以向被许可人收取更多的专利费。
除搭售非必要专利外,标准联盟还采用了多种其它方式打压联盟外企业的发展。比如,控制下游产品价格、拒绝保证许可专利的有效性、忽视专利的地域性等。Gilbert的研究表明,近年来法院在判定专利池是否违反反垄断法时,关注的焦点不再是专利池中的专利是否处于竞争关系,而是专利池的限制性许可条款是否影响到下游产品价格的制定[20]。而且,无论是6C、3C还是1C,其专利许可协议都无一例外地拒绝保证许可专利的有效性,对任何第三方可能提出的专利侵权和专利无效,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这种条款约定使得被许可人所获得的专利许可是否合法处于不确定状态。此外,专利池往往忽视技术专利的地域性,被许可人可能为生产国或销售国以外的专利支付不必要的许可费。
总之,在标准涉及的技术专利的许可过程中,标准联盟收取高昂的专利费削弱了联盟以外的同行企业的竞争能力,通过捆绑搭售非必要专利谋求不当收益,借助一系列限制性条款,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如果这些行为未被及时遏制,就会严重打压联盟外同行企业的正常发展,成为联盟企业谋求垄断地位的重要工具。
4 结论
在技术专利与技术标准日益融合的背景下,行业领先企业通过组建标准联盟,在技术专利的基础上创立技术标准,谋求超额利润正成为国际标准化领域的重要趋势,这深刻改变着产业竞争的规则。标准联盟在促进技术标准制定和推广的同时,也弱化了行业领先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减少了产业技术选择的多样性,打压了标准联盟外企业的正常发展,由标准联盟诱发的技术垄断成为一种新的垄断形式。借助技术标准的力量,联盟企业严重压缩了外部企业创新的技术空间,这给处于产业低端的发展中国家带来很大压力。因此,在政策导向和执法层面上不仅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也要正视技术垄断的现实危害,平衡市场参与各方的权益诉求,从而为处于技术追赶地位的中国企业争取自主创新的发展空间。
注释:
①这10家公司又称10C,包括3C(索尼、先锋和飞利浦)、6C(东芝、松下、JVC、三菱电气、日立、时代华纳)和1C(汤姆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