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履约机制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非正规论文,机制论文,农村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83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626X(2007)01-0054-06
农村非正规金融交易中存在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一方面是不完备的金融合约、非价值性的担保品与弱法律执行力并存,另一方面与之伴随的却是比正规金融高的履约率①。本应是金融合约越完备,担保品的价值越高,法律执行力越强,履约率才越高,怎么会是相反?对此现象应作何解释?这一问题的回答不仅关系到非正规金融的地位和作用,关系到对非正规金融管制政策的设计,而且关系到民营经济的发展问题。简单的价值判断无助于问题的回答,只有从这种组织本身的机制入手才能得出具有启发性的结论。基于此,文章通过整理国内外文献,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履约机制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希望它能帮助我们理解非正规金融自生能力和可持续性的根源,正确认识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地位和作用,进而采取正确的措施对待农村非正规金融,促进其健康发展。
国内外已有很多研究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文献,但对其履约机制进行系统阐述的文献十分少见,都仅是对非正规金融履约机制某一方面的论述,不系统,它不能使我们窥见农村非正规金融履约机制的全貌,不能使我们探寻到非正规金融履约机制的根源,更不能找出正确的政策建议,因此对它进行系统而全面的阐述构成了本文的研究主旨。
国内外文献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履约机制的研究,主要包括:信息和信任机制、硬预算约束机制、群体惩罚机制、灵活的担保机制、女性市场定位机制等。
一、信息和信任机制
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履约机制属于自我治理机制,它的有效性依赖于人们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信任机制。正如W.Gouldner,Axelrod,Bates,Ostrom所言:在缺乏第三方实施机制(特指法律治理机制)的情况下,自我治理安排通常都需要经常性的接触,并且依赖互惠、信任或其他传统才能维持和发展它们(W.Gouldner,1961; Axelrod,1984; Bates,1988; Ostrom,1990)。非正规金融虽然没有正规金融那样严格的风险审查和管理制度,但它却在解决信贷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方面更有效,这不能不归因于它内生有效的信息机制及特殊的信任机制。
国外对其信息机制的研究,代表性学者有Aryeetey,Geertz,Shirley Ardener等。Aryeetey(2005)认为:“非正规部门的信息甄别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借方的私人信息,他们通过发展个人联系以及只贷给附近的居民以减轻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非正规金融机制设计的关键。”Geertz和Shirley Ardener认为:“非正规金融的信息优势首先反映在它对成员资格的甄别和选择上。与正规金融将款项贷给十几里外的陌生人不同,非正规金融往往发生在邻里之间,对彼此的资信、收入状况、还款能力等都比较了解;其次,非正规金融组织通常每隔一定时期聚会,或由组织者负责与其他成员接触,这种接触有利于成员之间加强情感上的联系(Geertz,1962; Shirley Ardener,1964)。”
国内学者对农村非正规金融信息机制的研究,代表性学者有刘民权、林毅夫、孙希芳等。刘民权等(2003)认为,非正规金融活动具有信息优势,由于地域、职业和血缘等原因,非正规信贷市场上的借贷双方保持相对频繁的接触,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收入状况、还款能力等相对比较了解,这种信息上的便利使贷款人能够及时地把握贷款按时足额归还的可能性,并采取相应的行动,从而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正规金融所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防止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林毅夫、孙希芳(2003)认为,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事先的逆向选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问题是导致非正规金融广泛存在的一个更为根本的原因,非正规金融的优势在于它独特的信息机制。
非正规金融借贷双方信息上的对称性为其信任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先决条件。Tsai曾在1996年对福建泉州参与“会”的参与者(90%的参与者是妇女)进行过调查,参与者说倒“会”的风险并没有阻碍她们继续参与“会”,因为她们相信其他成员并且基本上认为她们没有其他的融资选择权(Tsai,1999)。这说明了农村人们之间的信任是很强的,即使在发生了倒“会”风潮的情况下,人们之间的信任也没受太大的影响。这一现象在台湾也有。Levenson & Besley通过对台湾在1983-1995年间大量的倒“会”事件的研究发现:直到1991年参与“会”的比率也仅是回复到1977年的水平(Levenson & Besley,1996)。同样说明非正规金融借贷双方之间强的信任关系。国内学者对非正规金融的信任机制的研究,其代表是费孝通。他运用社会学的原理,认为在中国传统农村社会中,一方面因为借贷双方居住在同一区域,相互比较了解;另一方面因为农村社会相对闭塞,人员流动性不强,即使一方违约逃跑,他也还有有形抵押(如房屋)和无形抵押品存在,这抑制了借方违约逃跑的动机,使得信任合作成为双方最优的选择,这种信任关系发展到双方不需要正式的合约,仅是口头协议都能成交的地步(费孝通,1986)。
二、硬预算约束机制
对这一机制的研究主要是国内学者。张友俊、文良旭(2002)认为,非正规金融中的民间借贷是一种分散的借贷交易,具备市场行为所必需的一切要素——需求、供给、交易双方充分而对称的事前与事后信息,因此具有典型的契约性,这使得民间借贷具备限制没有还款能力的人进入信贷市场以及使借款不还的人付出高昂成本的机制,因此,民间借贷契约一经成立,就会对借款人形成动态的预算硬约束,能够较好地避免产生道德风险。张建军等(2002)认为,非正规金融具有明显的自发性,一旦发生不归还贷款的情况,不少债权人甚至会选择通过暴力收回贷款,从而对借款人构成硬约束。
三、群体惩罚机制
Aryeetey(2005)指出,非正规金融的履约率通常高于正规金融,高履约率并不必然是更多的“侵略性”合同执行程序的结果。……在群体贷款条件下,将借者从群体中驱逐出去是一个巨大的惩罚。也就是说,Aryeetey认为暴力手段并非是非正规金融履约率高的重要原因,群体惩罚才是最重要的。Geertz(1962)和Shirley Ardener(1964)在研究ROSCA时也发现②,群体惩罚是非正规金融组织有效运作的关键。J.J.Thomas(1992)通过对Grameen银行的研究,得出结论:群体的一致性和群体的纪律性的结合使得Grameen银行贷款的履约率超过95%。Stiglitz(1990)根据对Grameen银行利用非正规群体组织进行信贷机制创新的实践,认为群体贷款的有效性,关键在于连带责任的特征。Chiteji(2002)也认为,成员间相互监督的能力、个人声誉的价值以及能够获得彼此之间信息的关系影响着非正规金融交易的执行能力。
群体惩罚产生于孟加拉国Grameen银行的信贷实践,它以小组信贷的形式,首先对小组中的一个或两个成员提供贷款,当他们都履约后,才对其他人贷款;如果他们违约,小组中的其他成员都必须承担连带责任。Grameen银行运用这种机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违约率很低,之后,其他非正规金融组织也纷纷运用这种制度设计。群体惩罚可产生两种效应:一是“人以群分的匹配效应(positive assortative matching)”,无需非正规金融组织费时费力地去甄别借款人,小组本身就能产生自选择功能,产生“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的效果。这是小组信贷的过滤功能。另一是“排挤效应”,它会使违约方面临在其居住的村落难以生存的困境,有时这种失去与周围人的社会联系的惩罚比失去生命还严重,违约无异于是自断生路。因此,群体惩罚是对违约方极为严厉的惩罚。下面,借用Ghatak(1999)的模型对第一种效应进行分析。
假设有安全型和风险型两类借款人,两者都以获得的贷款从事一定的项目。安全型借款者成功的概率Ps较大,但成功后的收益Rs较小;风险借款者则相反,其成功的概率Pr较小,Rr却较大。为简化分析,假设两项目的期望收益相同,=PrRr=PsRs。另外还假定,在不从事这种项目时,两种人都可以获得固定工资收入m。在银行分别对这两类借款者贷款时,尽管银行知道有两种自然状态的借款者,但由于不能准确得知每个人的类型,只能制定一个统一的利率,这是一个典型的混同均衡状态。因此,当借款者项目成功时,银行正常收回的贷款收益相等,假设都为Rb;再设为两类借款人成功的平均概率,C为银行贷款成本,那么银行为了使收支平衡,必须使Rb=C。由于-RbPs<-RbPr,安全借款者的期望收益比风险借款者低,因此当-RbPs<m时,即安全借款者的期望收益甚至比不从事项目的工资收入还低时,他将退出信贷市场,最终市场均衡将停留在RbPr=C,即只有风险借款者留下来,这即是一个逆向选择问题。
然而,如果通过群体贷款方式则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假设有一个两个人的贷款团体,两个人独立从事项目活动,如果失败,支付为零;如果成功,将要支付利息R[*],并且一方要为另一方的失败承担担保责任C[*]。
当安全借款者与风险借款者结成团队时,安全借款者的期望收益为:-Ps[R[*]+(1-Pr)C[*]]。
当安全借款者之间结成团队时,安全借款者的期望收益为:-Ps[R[*]+(1-Ps)C[*]]。
∵Pr<Ps,∴-Ps[R[*]+(1-Pr)C[*]]<-Ps[R[*]+(1-Ps)C[*]]
因此安全借款者不愿与风险借款者结成团队,只愿与安全借款者结成团队。不过,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如果风险借款者能从自己的收益部分拿出一部分来补偿安全借款者所受的损失,那么安全借款者也愿与之结成团队,但这种情况不会出现。因为:当安全借款者与风险借款者结成团队时,其风险是Ps(Ps-Pr)C[*],而风险借款者此时的收益为:Pr(Ps-Pr)C[*]。
∵Ps(Ps-Pr)C[*]>Pr(Ps-Pr)C[*],即是说,当安全借款者与风险借款者结成团队时,安全借款者的损失大于风险借款者的收益,风险借款者的收益不足以对安全借款者进行转移支付,因此最终的结果是安全借款者只愿与安全借款者结成团队,即形成“人以群分的匹配效应”。
四、灵活的担保机制
为什么非正规金融交易在缺乏有效担保品的情况下,仍能保持比正规金融交易更高的履约率?答案是非正规金融交易的担保更加灵活,形式多样,不仅有有形担保,还有无形担保,甚至连性命、劳务等都可以作为担保。
在非正规金融交易的有形担保品方面,可充当担保的不仅包括固定资产,还包括农机具、牲畜等流动资产以及诸如农作物未来的收益权等。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都可以作为担保,如房产、土地等,这类物品要么因为政府法令的规定不可以当作担保品,要么因为正规金融机构嫌管理和处置成本太高或者物品的实际价值低而不愿将之作为担保品。但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正如刘民权(2003)所言:由于借贷双方的地域相近并且接触较多,因此担保品的管理和处置成本相对较低,一些不被正规金融机构当作担保品的财物仍可作为非正规金融的担保品。
在非正规金融交易的无形担保品方面,更是形式多样,不仅包括社会地位、头衔、声誉、身家性命,而且连某种社会关系、其他市场上的附加交易也可作为担保品。国内外学者对非正规金融的无形担保的研究主要包括“社会资本”担保和关联交易担保。
“社会资本”担保也称为隐性担保③。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借贷双方不仅有信用关系,还处于一定的社会联系中,在一定意义上,这种社会联系也是一种资源(无形的),它能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物质或精神收益。社会联系一旦和借款人的还款行为挂钩,就成为一种隐性担保。Besley等(1993)认为ROSCA是非匿名的制度安排,利用业已存在的社会网络巧妙地解决了不完美信息和契约执行问题,理解它们可持续性的关键,是其利用了群体中的“社会性担保”。这里的“社会性担保”其实就是社会资本担保。Impavido(1998)指出,在不存在实物担保的情况下,“社会资本”的存在可以解决信贷配给问题,关键的原因是团体中的任何成员违约都会受到“社会制裁”,其中“社会制裁”就是一种担保品。Mohieldin和Wright(2000)认为,非正规金融被一个复杂的个人关系束(即社会资本)所治理,而这种关系建立了一个在违约情况下的有效的实施机制。Biggart和Castanias(2001)认为,在经济交易中,作为社会资本的社会关系可以起到抵押品的作用,使得经济交易按照交易各方达成的协议来实现。国内学者王晓毅(2003)也认为,非正规金融具有乡土性,这主要表现在借款多通过亲戚朋友的关系进行,不论是民间的金融机构,还是非机构性的民间借贷,乡土社会的亲戚朋友以及社会关系网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许多信贷合同包括抵押替代被大量发展,这主要是通过与劳动力、土地和产品市场的联结来实现,以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Nagarajan,David & Meyer,1992)。这种联结被称为关联交易,它是指借贷双方不仅在信贷市场上有借贷关系,而且在其他市场(如商品市场)也存在交易关系,因此双方在签订信贷合同时就把其他市场的交易附加到信贷合同中。关联交易在现实中表现为多种形式,如农户以购买化肥供应商的产品为条件而得到其贷款支持,农户若不偿还贷款,便会面临购买化肥的困难。这种存在于信贷市场以外的交易关系,不仅为贷款人提供了关于借款人资信、还款能力的信息,事实上也是一种担保,它增加了借款人违约的成本,使得贷款人能够对借款人保持一定的控制力,加强了对借款人履约的激励。
刘民权等(2003)曾对非正规金融的担保机制进行过系统的分析,他认为非正规金融独特的担保机制是其履约率高的重要原因。第一,在非正规金融活动中,由于借贷双方居住的地域邻近,并接触较多,因此担保品的管理和处置成本相对较低,一些不被正规金融机构当作担保品的财产仍可作为担保品;第二,在非正规金融活动中,借贷双方除借贷关系外,在其他市场如商品市场上也存在着交易关系,因此,双方在签订信贷契约时还把其他市场的交易情况附加到里面,使这种关联契约也成为一种担保,增加了借款人违约的成本,加强了借款人的还款激励;第三,非正规金融市场上的借贷双方处于一定的社会联系中,这种社会联系是一种无形的资源,一旦和借款人的还款行为挂钩,就成为一种隐性的社会担保机制,对借款人的行为构成约束。
五、女性市场定位机制
对非正规金融履约机制的性别差异的研究,更多的见国外学者的研究,而国内学者则很少关注。如Geertz、Shirley Ardener、Tsai等认为,很多非正规金融组织的参与者是女性(Geertz,1962; Shirley Ardener,1964; Tsai,1999,2004),特别是ROSCA、Grameen银行(也称为小额信贷计划)④。其中,Tsai(1999)指出,中国小额信贷计划的反复交易者90%是妇女,ROSCA的参与者80%是妇女,究其原因,是因为女性比男性有更高的履约率。一些缓解贫困和发展妇女的组织也发现女性比男性有更高的履约率(I.Bakhoum,et.al.1989; Berger & Buvinic,1989; Buechler,1993; Vyas,1992)。进一步的研究还表明,女性参与非正规金融不仅会提高非正规金融的履约率,降低非正规金融交易的风险,而且还有助于提升女性的代理意识(R.Judd,1990),并且她们更可能投资于教育、卫生和食品等发展性的使用(Dwyer & Bruce,1988),而具有相同社会经济地位的男性则更可能违约,并将其可支配收入消耗在烟、酒和娱乐性消费上(Tsai,1999)。至于为什么女性比男性有更高的履约率,对此有这样几种解释:(1)地理位置上的相对固定性(Tsai,2004,P1502)⑤;(2)女性比男性更加缺乏正规金融的融资支持(Sidney Ardener,1964; Hechter,1987)⑥;(3)天生的血统上的原因(Tsai,1999,P217)⑦。除了这几个原因外,笔者认为对中国妇女来讲,其参与非正规金融履约率高的最重要的原因是社会地位提高的结果。在中国传统的农村社会中,女性往往依附于男性,所谓“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妇女还被冠以“家庭主妇”的称谓。在中国的某些农村地区,家里来客人,通常都是由男主人陪客人吃饭,女性则是不上酒桌的。随着中国农村社会的转型,妇女要求提高自身社会地位的呼声越来越高,要求越来越强烈,组织、参与非正规金融组织正是她们希望提高社会地位的表现,因此,她们比男性更有积极性和动力去组织非正规金融活动,珍惜这种来之不易的机会,发展社会网络,从而提高自身的社会地位。
从上述学者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履约机制的论述中可看出,农村非正规金融具有极强的自生能力和可持续性,它与农村社会结构和社会文化相匹配。
注释:
①1984年,世界银行在亚非拉等国研究农业信贷计划时发现,这些计划的平均拖欠率达39.4%(The World Bank,1984)。在相似的计划中,违约率从50%到80%或95%(Sanderatne,1978)。在巴基斯坦,非正规金融的违约率为2%,而正规金融的违约率为30%(Aleem,1990)。Aleem(1993)估计,在他研究的大多数案例中,非正规金融的违约率一般要低于正规金融5%左右。人民银行广州分行(2002)所调查的地区,非正规信贷的回收率80%以上的有2个地区,70-90%的有3个地区,60-69%的有1个地区,60%以下的有1个地区,远高于同一地区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回收率(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2002)。
②ROSCA(Rotating Savings and Credit Association)是一种非正规金融组织,在中国通常称为“会”,它是由一群个人组成的团体,该团体的成员每隔一定时间需要捐献一定数额的资金以形成一笔基金,然后轮流将汇集起来的基金(全部或部分)交给团体中的某个成员,这一过程不断重复,直到每个成员都得到这笔基金后(而且仅有一次),该团体宣告解散。如果成员的资金需求尚未得到满足,可与原成员协商继续组织一个ROSCA或吸收新成员另组其他ROSCA(Shirley Ardener,1964)。
③Coleman(1998)认为,如果“金融资本”是可以投资的物质信用,“人力资本”是对人的技能有回报的投资,那么“社会资本”指的是可以在交换中产生“信用”的社会关系。
④实际上,Grameen银行刚开始其贷款对象并没有明确针对女性,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才发现女性有较低的信贷风险,因此逐渐成为信贷的主体(Bornstein,1997; Khandker,Khaliliy & Khan,1995)。
⑤在中国的南部沿海省份,妇女主宰了会,因为她们能更好地发展个人间的社会网络,相对于男性经常性的季节性迁移,妇女更多的是常年呆在居住地(Tsai,2004,p1502)。
⑥相对于男性,女性更加缺乏正规金融的融资支持,因此,为避免被集体排挤而保持良好的声誉以适应这个集体是她们的理性选择(Sidney Ardener,1964; Hechter,1987)。
⑦在中国,女性比男性更有可能组织“会”,可能的原因在于女性比男性有更强烈的个人间相互信任或集体意识的血统(Tsai,1999,p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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