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体重建与意义阐释——略论社会解释的理论出发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本体论文,出发点论文,意义论文,理论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由来
社会解释,即对社会的解释。在解释对象不同的意义上与自然解释相区分。由于进入解释过程的社会对象有着与自然对象截然不同的性质和特征——社会只是人的社会。离开了对人的解释和理解,对社会的解释就不能达到真理性的把握——因而,由对象的差异而导致的社会解释,其性质、特点、过程、方法和归宿,也就同自然解释存在着很大差异。在这里,人与社会的内在相关性规定了社会解释的基本维度:从人的目的、动机、需要与各种社会历史活动、现象(社会实践、社会组织、社会制度、社会文化规范、社会习俗、社会信念及各种具体的社会历史事件等等)的客观联系上,去揭示、阐释社会对象的意义。意义阐释,是一切社会解释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和主要目标。
然而,从过去到现在,各种关于社会解释的理论,在诸如“人与社会的联系是什么”,“这种联系对社会解释有无重大影响”、“社会对象意味着什么”、“如何解释社会对象的意义”等一系列问题上众说纷纭,远未形成共识。分歧的实质在于,在说明自然解释机制过程中大获成功的自然科学方法论,能否完全地或近似地运用于对社会解释机制的说明?围绕这一分歧,对社会解释的说明存在着两种基本观点或派别。
一是同化论。这派观点坚持社会解释和自然解释在方法论上同属一系,即要求把社会解释同化于自然解释之中,以自然科学的方法和标准来促进社会科学的进步,从而建立统一的科学。其代表人物有Comte 和Mill等人,其当代传人当首推Henpel。Henpel在1942年发表的《普遍规律在历史(科学)中的作用》及后来的一系列著述中,提出了著名的“历史解释的覆盖律模式”。在他看来,一切完备的解释必定是一种推理过程,而推理或解释有两种模式:D—N模式(覆盖律)和I—S模式(归纳统计法)。两种模式的共同之处是承认规律在科学解释中的重要地位。由于任何科学解释都必须满足解释相关要求(所引证的解释性知识提供了很好的理由来使人相信被解释的现象确实会发生或者真的已经发生过)和可检验性要求(构成科学解释的陈述必须是能够经验检验的),而D—N模式则在可能最强的意义上满足解释相关的要求(“它们所提供的解释性信息以演绎的方式蕴涵着被解释语句,并从而提供了合乎逻辑的带结论性的根据来说明为什么我们可以预期被解释现象的发生”)和可检验性要求(除可用经验检验外,解释项还蕴涵着,在规定的条件下,被解释现象就会发生)〔1〕,因而,覆盖律模式(D—N 模式)对于科学解释更具有根本意义。Henpel认为,历史学中的解释与自然科学中的解释,其逻辑性质是相同的,二者间只不过有精粗之别而已。历史解释不过是“科学模型的粗糙复制品”〔2〕。 由于这种观点主张社会解释(历史解释是其中的一种重要形式)与自然解释的同一性,并把社会解释同化于自然解释之中,因而可被称作“同化论”。
一是自律论。这派观点强调社会解释与自然解释的差异性,主张社会解释与人文科学联姻,突现社会解释由于与人的自我理解处于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之中,而出现的不同于自然解释“他律性”的“自律性”特征。这种见解鲜明地在狄尔泰的如下名言中得以表达出来:“自然需要说明,历史需要理解”。狄尔泰的意图在于,从方法论的层次上区分对自然的解释和对人的历史过程的解释,从而创建与自然科学相区别然而同样严格的历史科学或精神科学。其实,狄尔泰的观点颇令后人感兴趣之处,倒不在于他提出的历史科学或精神科学得以可能的方法论基础是什么,而在于他继维科、文德尔班、李凯尔特等人之后更明确、更深刻地论述了理解人与解释人的文化和社会的内在关系:理解历史是理解人生的方式之一,同时也是人自我理解的形式〔3〕。 在当代哲学家中,持“自律论”见解的有柯林武德、温奇和泰勒等人。按照他们的观点,“社会科学必然包含着释义的维度;它们不能仅仅只依靠观察和说明,而必须探索形成一定社会群体的行动和实践的具体背景的复杂意义”〔4〕。 由于这种观点主张社会解释或历史解释有着不同于自然解释的独特特征和方法,因而可将其称作“自律论”。
笔者以为,“同化论”和“自律论”的支持者们之所以各执己见,难以说服对方,缘出于他们都仅从对两种不同现象的方法层面上立论,而忽略了解释方法与解释对象的内在关联,因而缺乏一种对不同对象的解释过程的深度理解。“同化论”这方面的缺陷显而易见;解释与人无关的自然对象的方法,如何能够不加批判地推广运用于对人的社会的解释过程?粗略看来,“自律论”由于注意到了人文社会现象之于自然现象的特殊性,因而对社会解释的说明较“同化论”为优。然而,细加琢磨就会发现,“自律论”对社会解释(历史解释)的分析往往停留于心理层面,立足于从社会历史现象行为者的思想动机方面去揭示社会历史现象的意义,仍留下许多难解之谜。如施莱尔马赫的移情说和柯林武德的思想重演说,都是企图恢复原行为者的心理、思想动机,从而说明社会历史现象的真相或意义。然而,问题在于,原行为者的思想动机或心理动因是什么,这并不是一个可以直接面对的事实。它们本身就从属于解释。因面,所谓恢复社会历史现象的原初心理、思想动因,本来就是一个乌托邦式的认识论幻想。进而言之,任何社会历史现象一旦产生,便在历史的长河中始终产生着或大或小的效应,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影响。这种意义的存在方式并不完全取决于原行为者的思想动机或心理动因,而更主要地取决于处于各个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活动领域的人们在自己的实践和认识中对它们的持续运用和解释。意义发生于解释的时刻。这样,各种社会历史现象的意义便具有了与原行为者的主观思想动机相分离的自主性、独立性和开放性的特征。因此,依靠恢复原行为者的心理或思想动机来解释社会历史现象,显然站不住脚。
“同化论”与“自律论”在社会解释(历史解释)问题上的失败,启迪着人们必须突破定位于方法论的狭隘视界,另辟蹊径,寻求揭示社会解释真谛的合理途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由海德格尔开启并由伽达默尔创立的哲学解释学,从本体论的高度定位、审视解释学,力图在人的生存方式与解释活动的内在关联上阐释解释、理解的性质、一般特征和意义。解释学的根本性转向,标志着对人文社会现象解释机制的研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然而,无论是海德格尔还是伽达默尔,均着力强化了解释的个体性、相对性、历史性的方面,而关于解释的客观性、一致性及主体之间的可沟通性等问题却触及甚少乃至予以摒弃。这样,个体对社会历史现象的解释能否在相互之间达到某种一致?如不能,个体的人又如何能像他们所说的那样,通过自己独特的解释或理解,在社会“共在”的境遇中展开自己的存在活动?而且,如果个体的解释不能与他人在任何意义上共享,研究这种解释在理论和实践上又有何价值?如果个体之间的社会解释能够达到一致,那么,它是在何种层次、何种意义上的一致?其根据何在?对这些问题的探寻,实际上涉及到对社会解释的理论出发点的追问。它们是本体论层面上的哲学解释学本应解决但实际并未解决的问题。这就迫使人们在讨论社会解释问题时,必须首先考察相关的本体论问题,以廓清理论地平。
二、意义阐释:重建社会解释本体的旨趣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构架中,历史是人的历史,社会是人的社会。离开了人,就无从谈及历史和社会。“‘历史’并不是把人当做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5〕。作为活生生的、 实际展开的社会历史活动,满足人的物质生活需要的生产劳动是最基本的社会历史活动。有了物质资料的生产及其相应的社会形式,人们才有可能从事诸如政治、文化等其它领域的活动。只有立足现实的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的活动,人们才能“以精确的方式”说明全部社会历史。据此,马克思科学地阐明了人类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历史过程,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马克思的这一论述奠定了科学历史观的根本性基础,阐明了社会存在本体论的最基本的原理。
然而,社会存在本体并不直接就是社会认识本体〔6〕, 当然也就不是社会解释本体。社会存在本体是指现实社会历史运动的本原性基础。它标志着总体意义上的社会生活的实质,并从动力学角度刻划了社会历史活动的根本动因和社会分期的客观依据。因此,社会存在本体与实际社会生活现象之间是一种本原上的派生与被派生,或曰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此不同,作为解释本体的社会认识本体,则是指进入解释活动中的社会历史现象或事件的意义根据。它着意关涉的是,与事实世界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意义世界。一方面,由于进入解释活动的社会现象或事件并不是一切存在着和将存在的社会历史行动和现象的总和,而只是其中一部分;另一方面,又由于这些行动和现象之所以被纳入解释过程之中,需要解释,就在于它们具有独特的重要意义,是这些独特的重要的意义的载体。而这些意义的存在之所以可能,就在于它们与人的生存方式或人的历史性的社会生活有着休戚与共的内在相关性。因此,解释的本体,从根本上看,就不能从这些现象或事件的事实基础或动力学根据去寻求,即不能简单地从现象的因果关系方面去追寻和设立,而是要从意义的根据方面,即从行动者的动机、意图与行动事件或结果的意义联系中去探寻。这种意义联系取决于解释活动所发生的特定生活境遇。人的历史存在方式或社会生活条件规定了解释对象的意义阈。因此,所谓行动者的动机、意图与行动事件及结果的意义联系,决不能仅仅理解为行动原初发生时行动者的主观动机、意图与行动事件及结果的固定不变的因果关系。它是一个在开放的历史境遇中从属于不断的解释过程,并具有自主性、独立性和开放性特征的意义联系,在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中生活,并由这些社会历史条件塑造的解释者,也参予了这种意义联系的组建。借用伽达默尔的术语来表述,意义的发生、存在于由本文所规定的“视界”与由解释者自身历史存在规定的“视界”两个“视界”“融合”的时刻。意义从属于解释,从属于人的生存活动。因于此,对意义根据的寻求,就必须摆脱外在的因果性思维模式的束缚,而在人的生存与人的社会解释、人对社会的解释与人对自己的自我理解的辩证关联或解释学循环中进行。
所谓意义根据,就是社会历史现象之所以具有意义的根据。它突现出来的是社会历史现象所独具的人文因素。众所周知,社会与自然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前者没有人参与就根本不可能,后者没有人却照样存在、发展。而人之为人,除了具有我们通常所讲的有目的、有意识、能自觉创造等特性外,还在本源意义上具有不确定性、未完成性和开放性的特质。哲学人类学对人的这些特质的揭示,提供了阐明人的生存机制的奥秘的起点。从根本上讲,人的目的性、意识性、创造性等也是由人的这些本源特质派生出来,并只有通过后者才能得到正确说明。恰恰因为人在本源上未确定、未完成,他就必须通过自己的活动来确证自身、完成自身,这样就使他的活动不能不摆脱动物界那种盲目的被动的顺应模式而打上有目的有意识的烙印。也恰恰因为人在确证、完成自身的过程中永远保持着开放性,而不封闭、固定于某一具体时刻或具体模式,人的活动也就必然成为人在进行自我实现的同时不断进行自我超越的活动,从而有了创造性特征。在人所实际从事的社会历史活动中,人的不确定性、未完成性和开放性等正是通过人的有目的有意识的自觉能动活动折射出来,并凝聚于作为活动产物或“作品”的各种社会历史现象或事件之中,构成了社会历史“本文”的客观的意义根据。它们经过人的不断的解释,进入解释主体现实的生存活动之中,开放出永无止境的然而又是具体的效应和含蕴。这就象普通的书面文本的意义只能实现在具体的阅读过程中并通过阅读而为人所理解那样。因此,对社会历史事件或现象的认识或解释就不能仅停留于现象或事件之间表面的因果关系,而无视或忽略它们的意义底蕴。否则,这种认识或解释就是肤浅的皮相之论,而未触及到问题的实质。
原因在于,社会历史领域作为人的活动领域,并不仅仅是一个事实的世界或主要不是一个事实世界,而且还是人的意义世界。与自然界那种外在于人的盲目的机械必然性相对照,社会历史过程受制于人的自律法则,而不是受制于在人之外的外在法则。人的社会须臾离不开社会的人。社会,只是因于人而存在,为了人而建立,在人的支配下发展,并最终要实现人的目的。离开了人,社会就什么也不是,历史就毫无意义可言。只能在社会历史中活动的人,当然也并不是随心所欲而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主体。事实上,人只能是社会的产物,他的本质体现为一种社会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7〕。然而, 他的本源性特征却又决定了人的社会性本质永远不会固着在一个水平上,从而成为某种超时间超历史的刻板模式。他只能通过自己与他人及外界打交道的活动,在既定的社会历史境遇中选择、创造自己的形象,并又不断地超越既定形象,从而展现出自己最本真的存在样态。因此,离开了人的对象性活动及其前提,人就不能实现自己。另一方面,对象性活动及其产物作为人的本性需要和本质力量的确证和实现,在永无止境的历史长河中,作为“活的生命”,经过每一特定时期人的创造性阐释,进入现实的社会历史存在,成为现实的人反观自身、确证自身和超越自己的可能途径。因此,人对社会的解释,是现实与历史的对话,又是解释者与原行动者的对话,还是解释者与同其“共在”的他人的对话。意义就产生于这二重对话交汇的时刻,它昭示着在解释过程中所体现出的人的自我实现、自我超越的本源性特征,从而揭示了人的生存的全部奥秘和机制。依循这一思路,不难看出,人对社会的解释,就是人自身生存的一种样式。因为人对社会的解释,实质上是人对自己的自我理解。而人的自我理解正是人之为人、人区别于其它存在物的最根本的存在方式:“对存在的领悟本身就是此在的存在规定”〔8〕, 此在“以领会着存在的方式存在着”〔9〕。人的社会解释与人的生存活动的内在关联, 提供了将社会解释导入意义阐释活动的解释学循环之中的本体论基础。
至此,问题已很清楚:对社会历史现象的解释,也就是对其中内蕴的人文因素或价值意义进行阐释。而这种释义过程必以意义的本源性存在——人的自我实现与自我超越为根据、前提和出发点。在这里,具有不确定性、未完成性和开放性特征的本源意义上的人,就是社会解释的本体论前提或本体论基础。对任何社会历史现象进行释义,如果偏离这一本体论基础,就会变成非人的抽象的说教而无助于对问题本身的把握,更无助于人实际所从事的社会历史活动。
人,是社会解释的基础;人,又是社会解释的根本指向;人,还是社会解释的最终归宿。由于社会的人对人的社会的意义阐释与人的生存方式密切相关,又由于社会解释在现实与历史、解释者与原行动者、解释者与同其“共在”的他人之间三重对话中展开,因而意义阐释能通过主体之间交往达到一定程度的可沟通性和一致性。其根据在于主体之间生存环境的历史连续性和社会境遇的共在性。正是在这里,唯物史观对于指导社会解释的研究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三、凸现意义维度:深化社会认识论的合理思路
社会解释,作为对社会历史现象的意义阐释,是社会认识的重要内容,因而也是社会认识论需着力探讨的重要课题。
认识社会,不仅要形成关于“社会实际是什么”的知识性观念,更重要的,则在于要有一种“社会对人来说意味着什么”的自觉体认。如果说前一个问题是认识者处于认识对象之外,对其冷静旁观的话,后一个问题则意味着还必须把认识者与认识对象(社会历史行动及现象)的关系一同纳入人的认识过程之中进行把握,因为人对社会的认识本身就是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备的社会认识不能回避的重要对象性内容。社会认识的这种要求决定了,认识者不可能跳出与其社会认识对象的实际关系之外,对社会行动和现象进行价值中立的“客观描述”。否则,就会出现无穷递归和反身自指的逻辑矛盾。即一方面,如果承认认识者可跳出与其社会对象的关系之外去认识对象,而认识者与社会对象的认识关系本身也是社会对象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因而又需要在这种认识关系之外另设一个认识者,以至无穷;另一方面,人在社会中对社会的认识既然本身就是社会历史活动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因而人对社会的认识就应该成为这种认识的对象,如果假设认识者可跳出这种包括自己于其中的认识对象之外,去认识这个对象,就会产生逻辑悖论。因此,认识者只能在与现实的社会对象的现实关系中展开社会认识活动。这种现实关系,就是认识者作为社会历史的人的现实社会历史活动或生存样式。简言之,人对社会的认识在人自身的社会历史存在中进行,并构成人自己的社会历史存在的一种样式。人,既是社会认识主体,又是社会实践主体,一身二任。主体与客体,认识与实践,观念与社会历史运动互渗、互动,构成良性循环,这是揭示社会认识之谜的重要环节。从这个意义上讲,对“社会实际是什么”的知识性陈述,始终不具有理性意义上的完备性而存在逻辑缺口。而“社会意味着什么”则统括了“社会是什么”于自身之中。构成这一社会认识论模式的,正是对社会历史现象进行释义的社会解释。
首先,社会解释总是从解释者先行具有的前理解、前见或先见开始。前理解、前见、先见等并不是解释者主观随意的先入之见,它们源于人的具体的社会历史存在。人已在社会中。人的社会历史生活及这个生活所内蕴的历史文化传统等。已先行地构成了人的具体存在方式。它们通过人的语言学习和实际社会生活成为人的具体生活经验,并构成了任何欲解释社会的人所无法超越的前提。解释者只能在这个前提所规定的视界中对解释对象进行释义。超越这个根本性前提去构织理想的认识模式,要求人摒弃自己的一切解释前提去“无偏见”地把握对象,就意味着否认人是一种在社会历史生活中的具体存在,这就像要求人扯着自己的头发双脚离地一样荒唐可笑。因此,那种以主客观分离、主客体对峙为特征的传统的自然认识的解释模式是不适合社会解释活动的。人,首先存在,首先是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然后才能解释社会和理解自己,才能把自己作为解释主体而与自己的解释对象在观念中暂时加以区分。这一事实恰恰证明“生活、实践的观点,应该是认识论的首先的和基本的观点”〔10〕,这一论断的正确性,也再次说明在本源意义上,不能抽象地割裂人的社会历史生活和社会历史中的人,简单地将它们对峙为客体和主体。其实,它们是互为规定、相互阐释、互动互变的。
其次,社会解释的实际运行机制,是语言释义。任何解释的实际过程,都发生在语言之中,是解释者用自己所理解的语言对另一种尚未明确、清楚的语言进行释义、翻译(interpretation),以使其明确、清楚起来。解释的语言性,是研究各类解释现象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人们已认识到,表达在被释义语言之中的解释对象,可分为两类:一是口头话语、一是书面本文。口头话语发生于直接的对话过程,其意义随着对话的展开容易明确,而达到一致性。书面本文与此不同,它一旦由作者在特定语境中创作出来,其意义便具有独立性、自主性、超越性和开放性的特征,实现于不同语境中的人的解释过程,而不再归属于作者的主观思想动机或心理意图。社会历史现象作为社会中人的活动的“作品”,在很多方面具有书面本文的解释学特征:(1)行为的固定化。 行为一旦作出,也就摆脱了它所从出的特定情境,从而“构成一个必须依据其内在联系作出解释的叙述典型”〔11〕。(2)行为的自主性。 行为一旦作出,就从行为主体那里分离出并展示其效应。人们不可能依据行为者的动机、意图来解释行为。因为在复杂的社会行为中,从意图到结果,其中有若干行为的中介环节。解释者能面对的只有现在的行为及效应,而行为者的最初意图往往因为时间的间距而变得难以确认,甚或与现在的行为及后果没有多大联系了。(3)行为的超越性。 正因为行为一旦作出,便脱离其原有情境和原初意图,其意义便只能实现于解释这一行为的新的情境和过程之中,从而行为的意义便具有对原有意义的超越性。(4)行为意义的开放性。正因为行为有以上特征, 所以“人类行为的意义也是某种对不可数的,‘读者’做演说的东西。……象本文,人类行为是开放的工作,是一种‘悬而未决’的思想”〔12〕。这样,人的行为的意义决定于人对它们的解释,而行为的意义则对每一种它能接受的解释保持开放性。正是因为人的行为有与书面本文相同的四个基本特征,所以,本文解释可以作为社会解释的范型。即把社会历史现象作为一种“泛化了的本文”,从语言释义的角度揭示社会解释的具体实现机制。
最后,社会解释的目标是通过对社会的释义而达到对人自身的自我理解。社会历史领域中的一切事件和现象固然有其实存性的方面,从而保证了人们可从事实描述的角度对其进行观念性的认识活动。然而,社会之为社会,无论就其起源、性质和实际功能任一方面讲,都不仅仅在于其与自然界相统一的事实性方面:社会世界主要地不是一个事实世界,而是一个价值世界或意义世界。这是由社会总与人处于一种不可分割的关系来决定的。社会只是人的社会。它是由人创立并寄寓其中的生存活动的基本方式。社会历史领域中的一切事件或现象无不是人的活动的产品或“作品”,因而无不打上人的本性需要和本质力量的烙印。社会与人的这种不可分割的关系就是前述的价值关系或意义关系。因此,对社会的任何认识或解释,若置这种价值关系或意义关系于不顾,一味追求所谓“价值中立”的认知理想,就会在理论上陷于片面化和主观主义,而在实践运用中则会导致漠视人的存在的“价值失落”或意义危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社会认识的实现形式是认识与评价的相互交织和相互缠绕。其中,对社会历史现象的事实性认知决不能离开对包孕其中的价值因素和人文意义的阐释,反而要以此为基础、为归宿。社会评价由于与人的生存活动内在关联,因而相对于社会认知,在社会认识的具体开展过程中更具有本源上的优先性和根本性。社会评价在社会认识中地位和作用的凸现,是社会认识区别于自然认识的根本点。而社会评价,究其实质,正是对人与社会价值关系的评估与断定,它指向对人自身的刻划与理解。因此,社会认识的全部旨趣在于,通过对社会历史事件或现象所包孕的价值因素和人文意义的阐释,最终指向人对自身的自我理解。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对我们今天深入开展社会认识论研究是极为重要的。
注释:
〔1〕亨普耳:《自然科学的哲学》,三联书店,1987年第5 章第1—2节。
〔2〕威廉·德雷:《历史哲学》,三联书店,1988年第13页。
〔3〕殷鼎:《理解的命运》,三联书店1988年第246页。
〔4〕Karl—Otto Apel:llnderstanding and Explanation.The Mit Press Cambridge,U·S·A.1984,Pvii.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19页。
〔6 〕参见笔者与叶泽雄文:《社会认识方法论的合理思路》载于《江汉论坛》1996年第1期。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8页。
〔8〕〔9〕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6、 第16页。
〔10〕《列宁选集》第2卷第142页。
〔11〕〔12〕保罗·利科尔:《解释学与人文科学》,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12、2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