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地方政治行为研究_政治论文

民国时期地方政治行为研究_政治论文

略论民国时期的地方政治行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国时期论文,政治论文,地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58;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3)06-0052-07

关于民国时期的地方主义问题,窃以为,可从思想观念和政治行为两大方面考察,思想观念又可分为地方心理观念和地方政治意识。而从政治行为方面看,民国时期的地方主义可称之为地方政治行为(注:详见拙文:《现代中国地方主义的政治解读》,《史学月刊》2002年第6期。)。有关民国地方主义的学理分析、地方心理观念、地方政治意识以及地方主义的成因、历史定位等问题,笔者都已有专文讨论。本文拟在此基础上,对民国时期的地方政治行为作专门研讨。为了避免与其他有关专题的研究重复,本文在某些方面亦只能是粗线条的。同时,尽管学术界对民国时期的地方主义问题作过这样那样的研究,但并未对这种政治行为从总体上加以梳理和概括,尤其是民国时期地方政治行为在不同阶段不同地方所显现出的极端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差异性,以及资料搜罗的极其困难,笔者也无力做出尽美尽美的全面概括和条分缕析。不妥和疏漏之处,尚祈指正。

一 民国时期的地方政治行为及两个阶段的异同

所谓民国时期的地方政治行为,是指在地方政治意识支配下,地方军事政治集团(以下简称地方集团)及代表人物进行的旨在维护和扩张本地方或本集团权益的实践活动的总称。这里,地方政治行为的内涵是非常确定的。其一,是主体的确定性。即地方政治行为的主体就是指民国时期控制各省政权的地方集团及其代表人物,主要包括一支由子弟兵组成的地方军队(省军)的高中级领导层的武装群体,和一个由地方上的官僚、士绅占据着省以下政权机构的高中级领导成员所构成的地方政治精英群体,统合这两个群体的地方首领就是地方集团的代表人物,一般是一人或其中以一人为核心的几个人。所以,地方政治行为的主体不包括地方集团及其代表人物的社会基础的那些阶级、阶层及普通个体。

其二,是内容的确定性。地方政治行为是民国时期地方集团及其代表人物的特定行为。一般说来,它包括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内是指对本地方本集团而言,主要体现在强固、发展和壮大自身的经济、政治、军事、思想文化教育等实践活动,即特定的自身建设行为;对外是指对中央及中央集团以及其他地方和地方集团而言,主要是地方对中央在各个方面的争权夺利(地方之间的这种行为有时也从属于地方和中央的行为),即地方和中央及地方和地方之间特定的互动关系行为。这里的“特定”,主要是指这种政治行为的目的和动机的特殊规定性,即“维护和扩张本地方或本集团权益”。因此,第一,并不是民国时期地方集团及其代表人物所有对内对外的行为或政治行为都是地方政治行为,只有那些事关本地方本集团权益的实践活动,即地方集团及其代表人物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进行的关系到自身根本利害的“大事”才具有地方政治行为的意义。第二,地方政治行为也不包括地方集团及其代表人物的社会基础的那些阶级、阶层及普通个体的政治行为。

民国时期各地方集团的地方政治行为虽然不同阶段和不同集团体现出明显的差异性,但从总体观察,整个民国时期其外向性作用的主要对象都是中央统治集团及其中央政府。由此,从纵向考察,可以把民国时期的地方政治行为分为北京政府和南京政府两个阶段来表述。两大阶段的地方政治行为既有总体上的共同性,又有各自阶段上的特殊性。

北京政府时期(1912-1928),虽然自1917年以后南北两个中央政权的局面一直持续着,但在大部分时间里,为当时国内外所主要认同的是北京政府。因此,各省地方政治行为大都是对北京政府而言的,至少在1926年以前的大部分省区应是这样的。当然,南方一些省区和地方集团对于孙中山和国民党的中央政权的地方政治行为亦不应排除。大体说来,这一时期地方政治行为有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南方各省特别是西南各省由于对北洋军阀集团独占中央和专制政治的强烈不满,而与中央基本上处于尖锐对立的状态,当然有时亦不乏妥协。其地方政治行为的主要方面是同中央的全面政治对抗,直至战争。其二,西北各省诸马集团处于兴起阶段,它们的地方民族主义情结和中央政府的相对忽视态度,使其与中央的关系基本上处于隔离状态,其地方政治行为主要是地方自为。其三,山西在地理位置上的靠近中央和自身实力的有限性,使其与中央政府大部分时间内形成一种不即不离的关系,其地方政治行为主要是闭关自守,这与西北诸马集团有某些一致性。但又不时与中央发生这样那样的关系,而采取种种应付行为。正如阎氏自己所说,“自督军会议至国民革命军北伐成功之十年间,几乎无时不受北洋军阀欲图夺取山西之胁迫,我以‘保境安民、惟力是视’八字为应付之策”[1](p41)。其四,东北集团强大的地方实力,使其对中央政府抱有蔑视态度,并不时发起强有力的挑战,染指中央是其主要的政治活动,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战争。所以,其地方政治行为主要体现在进则是战争,退则为闭关自守。

此外,陈炯明对于孙中山的背叛行为,似可视为这一时期地方集团对于孙中山和国民党中央政权的地方政治行为的典型。

南京政府时期(1927-1949),可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1927-1930年,是在北伐过程迅速膨胀起来的广西、山西、西北军等大的地方集团反对中央的强行“削藩”,向中央统治权挑战的阶段,它们的地方政治行为主要是同中央激烈的政治对抗和战争。其他西南、西北较小的地方集团仍处于自为阶段,也有一些小的地方集团卷入大的地方集团与中央的对抗之中。东北集团在纳入南京政府后,在与中央有限的合作的同时,也与中央开始了全面的政治争斗。这些地方集团的地方政治行为主要在和平的政治上,尽管也不乏政治暴力,但毕竟与上述几大地方集团有所不同。

1930-1937年,地方对中央的政治行为基本上无战争形态,而主要表现为政治上全面自为自固和反渗透,政治暴力和武力威胁还依然存在。在南方,有两广地方集团借助胡汉民派组织次中央的党政机构与中央公开对抗;有川、滇等地方集团的反渗透和反控制。在北方,有西北诸马集团的地方自为;有盛世才集团在新疆的崛起;有华北宋哲元、韩复榘两集团的出现和壮大;有阎锡山集团的恢复和发展。

1937-1945年,在民族战争中各地方集团虽与中央相忍为国,但对中央削弱和消灭其实力和渗透控制其地盘仍加以激烈抵制。尽管没有战争行为,但武力威胁和政治暴力还不时出现,暗中或公开违抗中央政令、军令的行为更为常见。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以西南各省地方集团为主,凭借抗战时期特殊的政治环境,直接或间接利用其他政治力量包括中国共产党和中间党派力量抵抗中央,成为一种较普遍的政治行为。二是随着中央对西北各省的愈加“重视”,西北各省地方集团与中央的政治对抗也有所增强。

1945-1949年,在国共两党的决战中,地方政治行为仍具有多样性,但最突出的是同中央彻底的政治背叛,以求获得新生,表现为起义和投诚,这对中央是另一种性质的战争行为,几乎所有地方集团的军队中都有起义投诚的。而新桂系向蒋介石集团中央统治权的新挑战,是这一阶段地方政治行为另一种形式的突出之处。从一定意义上说,地方主义起了民国掘墓人的某些作用。

民国时期两大阶段地方政治行为的共同之处基本在于:第一,两大阶段中,战争、政治暴力、政治对抗等都存在。第二,作为中央政治行为的一种反应,两大阶段的地方政治行为都与中央息息相关。大体上说,中央的侵害越大,地方政治行为越激烈。

这种一致性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民国两个阶段政治发展的连续性。同时,两大阶段的地方政治行为在不同方面和不同程度上亦有相异之处,主要是:第一,比较而言,前一阶段战争多,而后一阶段战争少。第二,以地方建设来对抗中央,前一阶段鲜见,后一阶段则较普遍。第三,地方集团在自己的统治区域内抵御来自中央的渗透和控制,后一阶段明显多于前一阶段。第四,地方政治行为的组织化,后一阶段也大大强于前一阶段。

这种差异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国一代政治演化的阶段性。无论是共同性还是差异性,都是民国政治和社会发展的产物,都与中央政治行为密切相关。

二 自为地方与对抗中央

民国时期的地方政治行为作为地方集团及其代表人物的特定行为,从横向考察,它对内方面的强固、发展和壮大自身经济、政治、军事、思想文化教育等特定的自身建设行为,实际就是地方自为或自为地方;对外方面的同中央及其他地方之间特定的互动关系行为,则主要是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同中央全面的政治对抗,集中在政权、军权、财权、外交权等国家权力关系中的主要方面。战争、政治暴力,说到底不过是一种极端化的政治对抗。

(一)自为地方

首先,自为地方,就在于壮大自身的经济实力。经济实力是民国时期任何地方集团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整个民国时期,一个地方集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为、声音及其影响力的大小、强弱,主要取决于其经济和军事实力的大小和强弱,而军事实力在相当程度上又取决于经济实力。因而,两大阶段,各地方集团无不竭尽全力,千方百计来壮大自己的经济实力。比较而言,北京政府时期,受整个国家政治动荡、战争频仍的大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各地方集团壮大自己的经济实力大都采取消极行为,诸如对辖区内地方工商和民众课以重税、乱发地方纸币、走私、鸦片贸易等无所不用其极,竭泽而渔。这一阶段,各地方集团的具体情况虽不尽相同,但以从事地方经济建设和开发、治理地方经济环境等积极行为壮大自己的经济实力则并不多见,也不占主要地位。比较明显的是东北集团、阎锡山集团,新桂系集团则算是刚刚开始。就是这些地方集团,他们壮大自己经济实力的消极行为也都严重存在。

南京政府时期特别是30年代以后,随着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定格和新变化,地方经济建设和地方治理等积极行为日益成为各地方集团壮大自己经济实力的主要手段。地方集团纷纷制定和颁布本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指导和推动本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行动纲领。新桂系集团有《广西建设纲领》,阎锡山集团有《山西省政十年建设计划案》,陈济棠广东集团有《广东省三年施政计划大纲》,刘湘四川集团有《四川建设三年计划纲领》,西康省的刘文辉集团有《建设新西康十讲》,新疆盛世才集团有“建设新新疆”的“八项宣布”、“六大政策”,西北甘、宁、青诸马集团也都有类似的计划。三四十年代,由于各地方集团自身内部的变化尤其是与中央关系的变化,导致地方经济建设计划在贯彻和实施时,各地情况多有差异,有的甚至中断。但从总体看,地方经济建设计划或多或少都付诸实施,主要体现在:地方的交通(主要是铁路和公路)建设;地方现代工业企业的建立和发展;改良地方农业;整顿地方财税和金融等方面。这些建设和治理行为的直接后果,不仅多少改变着各地方的经济结构、经济和社会环境,而且最直接的是不同程度地增强了各地方集团的经济实力,突出体现在各地方集团从这种建设和发展中获取了比过去更多的财政支持。这方面广西、山西、广东、云南等省尤为明显。据统计推算,陈济棠治粤最后一年度(1935-1936)的财政收入是其治粤前一年(1928)的160多倍[2](p85-86)。其中得益于几年来的地方建设和治理是不言而喻的。当然,这一阶段地方集团采取前一阶段的某些消极行为来壮大自己的经济实力的现象也还经常存在,某些地方集团在一定时间内还较为突出。

其次,自为地方,也在于扩充自身的军事实力。“有军斯有权,军大则权大”,被民国时期的军人奉为圭臬。在当时的国际国内环境下,特别是中央的武力威胁、打击时有可能的情况下,任何地方集团谋求特立独行地自为地方,都必须拥有足够的军事实力来自卫。各地方集团通过扩大自己的军队规模、改良武器装备和强化军事训练等各种手段,拼命壮大自身的军事实力。其中扩军是最基本的。民初各地方集团拥有自己的军队一般在几千人、一两万人或几万人,而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几万人是少的,一般在十几万人,多则达几十万人。东北集团、四川集团、新桂系集团、阎锡山集团等在一定时间内都曾拥有几十万大军。30年代初,陈济棠将自己统帅的第八路军扩建为第一集团军,军队数量由5万人猛增至15万人。同时一些地方集团追求兵种齐全,提升作战能力。东北集团、广东集团等一定时期内都是陆、海、空三军都有。其他还有陆、空军两个兵种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各地方集团也不惜血本来改善其军队的武器装备,一般是以自造、内购和外购等途径来实现,尤其是外购,成为民国时期军事发展史上一道独特的风景线,那时的中国被视为世界武器陈列所是不为过的。某些地方集团诸如东北、广东、云南等地方军队一定时间内武器装备的先进和精良程度就连蒋介石的中央军也自叹不如。而且,军事训练的正规化、严格化也愈加为各地方集团所重视,因为它作为提升其军事实力的“软件”,重要性不亚于上述“硬件”。

再次,自为地方,还在于增强自身的政治实力。政治实力虽不像经济和军事实力那样主要体现为有“形”的物质力量,但它对民国时期的各地方集团来讲,却同样是其自为地方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的支撑和体现。这主要表现为地方集团治理地方、应对外部影响和压力尤其是中央的影响和压力的能力。进而言之,是地方集团内部组织、机构、人员之间的结构关系,以及由此所展现出的一个地方集团尤其是最高领导层的凝聚力、政治判断力、政治影响力、决策能力、管理能力、协调和控制能力等。整个民国时期各地方集团内部情况与所处的外部环境都是千变万化的,每个集团的整体素质和领导人个体的政治、文化、道德素养和性格特征也是千差万别的,这都决定着各地方集团政治实力以及如何增强自身政治实力的行为和方式的差异性。大体说来,北京政府时期,各地方集团增强自身政治实力积极的意识和行为与南京政府时期相比,总体上并不明显,主要还是由基本的地域社会形成血缘、地缘和业缘关系为纽带使然,地方集团首领也主要利用传统的政治手腕、权谋来整合内部机构与人员。南京政府时期,面对中央强大的压力、其他政治力量的挑战乃至时代和社会的巨变,各地方集团增强自身政治实力的积极行为较为普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整顿业已存在的政权机构和吏治,即追求机构、制度和人员的革新和健全。三四十年代,地方集团的建设计划和纲领中,几乎都有这方面的内容。第二,通过建立新的政治组织和制度进一步整合本集团,以便治政控军,增强本集团的凝聚力和政治影响力。30年代以后,在国民党地方组织和地方政权组织以外,建立自己公开或秘密政治组织的地方集团已并不鲜见,广西、山西、四川等是这方面的典型。第三,强化干部的培训,主要是地方集团中高级军政干部的政治培训,已成为三四十年代某些地方集团首领的地方政治行为一个较为经常性的方面。李宗仁、白崇禧、阎锡山、刘湘等尤为突出。第四,通过思想文化和教育等方面活动来统一本集团的思想、延揽人才、扩大对外交流和影响,建立同其他政治力量的关系,增强自身的整体实力。尽管各地方集团这方面活动的具体内容有这样那样的不同,但行为取向大同小异。

(二)对抗中央

其一,政权方面。民国时期地方主义政治局面的集中体现,就是相当多的省区乃至某些超省区的独立和半独立地方政权的存在。这种政治存在,也是民国时期两大阶段的中央集团不愿意看到,不能够长期容忍,必去之而后快的。北京政府时期,在中央集团的势力特别是中央军事力量未达到的省区,地方政权完全由各地方集团自行控制,从政权机构的设置、政权体制到政权归属之根本的人事任免都操之于地方集团首领。南京政府时期,各地方集团对中央渗透、控制、直至夺占等行为无不竭力对抗,甚至以武力、政治暴力来反抗。第二次“北伐”后,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分会(以下简称政治分会)的存废,成为在政权上地方公开同中央对抗的一个起点。政治分会本为国民党中央的派出机构,但蒋介石的策略运用,使之成为与几大地方军政集团的权力分赃机构,事实上是几大地方集团跨省区的地方权力中枢。1928年8月,在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上,废止政治分会的议案一经提出,立即招致地方集团的激烈反对。时任广州政治分会主席的李济深不仅提出反提案,甚至以不出席会议相对抗。他在极力罗列政治分会不应废弃之理由的同时,对政治分会“割据”论也大加抨击。他说:“在反对者必欲以不肖之心待人,指政治分会为形成割据,试问将谓有此机关,即足以割据耶,则在中央机关者又谁保其不设会筹安,作杨度辈之第二,以乱天下”?[3]矛头直指蒋介石。在地方集团和国民党元老派李石曾、张继等强烈反对下,蒋介石借五中全会取消政治分会的目的未能完全达到。1928年12月27日,国民党中央第一八九次常务会议又“决定各该分会,展期至三月十五日以前裁撤,并申令各该分会,须遵守分会暂行条例之规定,不可逾越权限”[4]。但地方集团仍以政治分会发号施令,对抗中央,特别是与蒋介石集团矛盾日益尖锐化的新桂系,以其控制的武汉政治分会的名义罢免亲蒋的湖南省主席鲁涤平,并调动军队驱逐之,直接引发了蒋桂战争。当时,国民党改组派的《民意》周刊就撰文指出:“此次桂系用兵赶走鲁涤平……在法律上与桂系以发号施令之名义者,确为政治分会制度。”[5]机构作为政权的载体,其存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政权的得失。地方集团拼命延长政治分会的寿命,就在于它具有更大的跨省区的地方权力。1929年3月,蒋介石强行取消政治分会,几大地方集团合法的跨省区的地方权力亦不复存在。

北京政府时期,中央集团对于地方分立政权的控制,主要靠强令和强力,在强力达不到时,强令亦难以发生实效。因此,一般不易从内部控制地方政权。南京政府时期,蒋介石集团充分利用党(团)组织,深入各省区,对地方集团及其政权实施监视、分化和渗透,由此出现的政治对抗,是地方集团在政权方面的地方政治行为的突出一面。对中央系统下的地方党(团)组织机构和中央的党(团)工作人员,地方集团以种种措施反治,有的是去核留壳,有的则干脆是核壳皆去。从冷处理到政治暴力;从孤立排挤到肉体消灭等无所不用。在山西,阎锡山于1931年底借“一二·一八”惨案强行查封省党部达七年之久,1939年重新恢复后,阎又多方限制,使其无法展开有效活动,就连发展党员也须阎认可。对三青团在山西的活动,阎更予以打击。三青团骨干被活埋之事,“时有风闻”。[6](p57)

中央对地方政权直接的政治夺占,地方集团的政治对抗亦更加尖锐。对抗形式包括从公开抗议到武力威胁。这方面尤以30年代末40年代初四川集团的对抗行为最为典型(注:详见拙文:《试论抗战时期地方实力派与蒋介石集团的矛盾斗争》,《近代史研究》1990年第6期。)。对中央的武力渗透、侵夺,地方集团也以暴易暴,实行武力反击,演成大大小小的战争。

其二,军权方面。军队国家化、军权的统一是现代民族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但军队地方化、军权与地方政权的高度统一,则成为民国政治特别是其地方政治的突出特征。一支相对独立的地方军队的存在,是一个地方集团捍卫自身利益、维系地方主义政治局面最有力的保障,也是民国时期中央集团视之为实现一统天下的最大障碍所在。地方集团对中央谋夺他们军权的做法,采取多方抵制和对抗,诸如政治抗议、政治欺骗、政治暴力乃至战争等。北京政府时期,整个国家的不统一状态,使中央集团在武力消灭外,其他手段或难以采取,或难有实效。南京政府时期则在统一和内外战争的环境中,地方集团对中央的诸多手段和行为只能是穷于应付。仅以对抗分割军队建制为例。建制是一支军队的体制和体系,民国时期,地方军队自成建制,自有系统,可谓军队地方化和地方集团军权的重要体现。分割地方军队的建制也因之成为中央剥夺地方军权的主要手段,地方集团对此从事前防范、提出要求到事后抗议直至倒戈相向,以各种行为进行抵制。1937年10月,川军出川前,刘湘对中央分割其军队就心存疑忌。当时蒋介石在四川的亲信曾上报说:出川部队迟迟其行的“最大原因”,是“刘主席以为抗战是中央消灭杂色部队之方法”,“其所以又请求担当一方面者即防止其军队被消灭也”[7]。刘湘也公开要求蒋介石“不分割川军建制”[8](p143)。后来,为对抗中央的分割,西南各省地方集团首领邓锡侯、潘文华、刘文辉、龙云等二十余人联名致电蒋介石,直接抗议,提出:“军委会不得借故改组各省区部队。”[7]客观地说,战争中的军队使用,完全应以战争的实际需要和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军队的战斗力而定。所以,军队的建制也不应是固定不变的,分割或打乱原来的建制,只要是出于赢得战争的胜利,就是允许的,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上述蒋介石集团在抗战中对地方军队建制的分割,虽不能完全排除战争需要,但主要是中央谋夺地方军权的需要。这一点,在后来的国共内战中也清楚地体现出来。在东北战场上,对孙渡统帅的滇军第六十军、第九十三军的分割遭到强烈反抗,直接促成其一八四师战场倒戈。所以,李宗仁后来才说:“东北战争中还有一荒唐而助于共军的事件,便是中央当局对滇军的分割。”[9](p902)

其三,财权方面。各省独立和半独立的地方财权的存在是民国时期地方主义政治局面的基础及重要体现之一。北京政府时期,地方集团自行收支、截留或拒缴中央税款、自发省币、自主贸易已极为普遍。中央政府对这种财权上的地方自为行为,实际上无力解决。南京政府时期,地方集团对在统一的名义下中央不断谋夺地方财权的行为多方抗争。在收支权上,南京政府时期,蒋介石就通过裁厘、改划国家财政系统等措施大力剥夺地方财权。以裁厘说,厘金历来是地方财政收入之大宗,中央裁撤后,地方集团以截留中央税、拖延裁厘、把持中央统税、擅征特种消费税等做法相对抗。从改划国家财政系统看,中央将全国财政改划为国家财政和自治财政两大系统后,国家财政“包括现有之中央与省两部分财政,通盘筹划,统一支配”[10](p92)。实际取消了省财政。地方集团在抗议的同时,更以实际行动对抗。如在编造本省支出预算时每每多编,云南省在耕地税方面就未按耕地税原税来编,“而是照附加几倍的数目造预算”[11](p29)。地方集团在金融权和对外贸易权上同中央的争夺也大体如此。一些省区自主发行省币的行为40年代以后依然存在;有些地方集团独立或半独立的对外贸易权也一直保持和变相保持着。

其四,外交权方面。现代民族国家,无论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外交权一般都属中央政府独有之权,地方政府或成员政府无此权。但民国时期国家外交权却受到地方集团的分割。北京政府时期,地方集团不仅直接控制设在本省区内的中央外交部的派出机构,而且自主外交的行为也极为普遍,有的甚至昭示中外。如1920年底,熊克武复刘存厚的电文中谓:“川省自护法自主以来,每有外交,辄由本省长官与驻在地领事直接交涉了结。……今川省独立自治,初无要求外交之必要,而既经宣言,则外交团亦必不致无所闻知。”[12](p228-229)这一时期的中央政府有心无力,听之任之。南京政府时期,中央统一外交权的举措受到地方集团的激烈抵制。他们不仅谋求继续控制设在本省区内的外交机构,而且仍然推行自主外交。20年代末30年代初东北集团在对苏对日交涉中的自主行为就是这方面的典例。当然,在南京政府日益推行“统一”外交的条件下,地方集团在外交事务中独立性的活动空间呈越来越小的趋势。但是,它作为民国时期地方政治行为一个极端化的方面却始终存在。30年代宋哲元在华北,三四十年代盛世才在新疆都还有着较强的体现。

三 几点浅识

地方政治行为说到底是人的行为。民国时期各地方集团及个人政治道德、文化素养和性格特征的差异,与民国时期政治环境和政治生活的极其复杂多变,决定了地方政治行为的多样性、多变性和差异性。从不同的视角可作不同的概括,得出不同的认识。以下所述,仅为笔者对此的几点浅识。

第一,从政治行为的主体上看,民国地方政治行为包括个体、团体、政府三种主体行为。个体行为一般是地方集团首脑人物个人的政治行为,如个人的抗议、通电、竞选等;团体行为则是地方集团的全体、局部或若干人共同参与的政治行为,如战争、政治集会等;政府行为是指地方集团以其控制的地方政府的面目出现的政治行为,如自主性的财政收支、发行省币等。三种主体行为既有分立性,又有互见性。作为行为主体的个体、团体、政府是分立的、不可等同的,但作为三种行为又可互相见知,一个个体的行为既能体现出其团体行为,又可体现出其政府行为,如一个地方集团首脑个人,他的行为有时可以代表其团体、代表其政府。反之亦然。

第二,从政治行为的内在结构上看,民国时期地方政治行为的内向性行为和外向性行为在某种意义上是互为前提的。虽然从总体上可以说外向性行为即地方集团同中央政治对抗的各种行为是主要的,对内服务于对外,但如果不能有效地自为地方,从各个方面壮大自身的实力,对抗中央也就难以真正实现。

第三,从政治行为的心理上看,民国时期地方政治行为可分为理性的和非理性的政治行为。一般说来,大的团体行为或政府行为多为理性政治行为,譬如战争,有时尽管是外部强加的,但在究竟是打还是不打的问题上,还是加以理性思考,并不是随意选择的。而某些具体细小的个体行为,有时则是基于直觉的政治选择。抗战初期韩复榘在山东的不战而退,就有意气用事的成分。

第四,从政治行为的法律性上看,民国时期地方政治行为具有合法和非法政治行为两种情况。民国是一个有法律而无法治的国度,国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主要在中央集团和中央政府,有时中央集团及个人的意志就是法,政治行为的合法与非法有时亦由中央来认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地方政治行为基本均被列入非法之中。但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看,地方政治行为也大量属于非法行为,战争、政治暴力、政治欺骗等皆是。当然,地方政治行为中也不乏合法行为,在国家、政党合法的政治会议中批评中央的施政,提出有利于本地方、本集团的政治主张,竞选、选举等应属此种。

第五,从政治行为的阶级性上看,民国时期地方政治行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它虽反映着一定阶级的利益,但它主要体现的是一定阶级内部的部分成员的特殊利益。并且,它的地方招牌,有时亦带着某种超阶级的色彩。

第六,从政治行为的时代形态上看,民国时期地方政治行为具有传统与现代两种时代表征。传统政治行为是主要的方面,以政治暴力、战争等行为作为解决权益纠纷的经常性手段即是此种形态的体现。相反,以和平的政治对话、选举、竞选来争取地方权益,则属现代政治行为,这在民国时期的地方政治行为中并不是普遍的。

第七,从政治行为的制约因素上看,民国时期地方政治行为受各地方集团所处的具体内外环境、自身实力、领导人性格和素质、中央政策和态度等因素制约,而具有被动性和主动性兼有的特征。相比较而言,其内向性行为所体现的主动性较强,而外向性行为则往往具有某种被动性。当然,在一定时期内,实力较强大的地方集团,其外向性行为同样具有主动性。

第八,从政治行为的地位和功能上看,民国时期地方政治行为在各地方集团自身的政治行为中,总体上居于主体地位,即参与国家实际政治生活的主体部分,虽然同他们的其他政治行为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但从根本上说地方政治行为往往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为这种政治行为的后果,关乎他们的切身利害。进而言之,他们的地方政治行为对整个国家的政治和发展来说,也具有极其复杂性,总体上具有正负两面的作用(注:详见拙文:《地方主义与民国社会》,《教学与研究》2000年第2、3期。)。

【收稿日期】20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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