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财产中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与分割
谢文杰
信阳师范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摘 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当夫妻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他们通常会考虑分割知识产权,那么如何分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知识产权具有它自身的独特属性,它本身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因该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知识产权和其产生的收益并不同时获得,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确定其归属。一般来说,知识产权是婚前取得的,婚后取得的收入是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个人财产,但需要考虑各方对此收益的贡献;知识产权在婚后取得,收益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可以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分割。知识产权的独特性,在进行分割时与其他财产权有所不同,对于一些问题仍需要不断探讨和改进。
关键词: 知识产权;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财产分割
一、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及其缺陷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是以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二者同时存在的制度。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往往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即法定财产制中的"所得共同制"。而所得共同制则有一些值得探究的问题。第一,婚姻法没有将知识产权规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也没有将其划分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这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该规定存在一定的争议。第二,该规定所说的"收益",对取得该知识产权是在结婚前还是在结婚后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第三,该规定的焦点是关于知识产权收益取得的时间,并非是知识产权取得的时间,而在实际中知识产权对象确定和知识产权权利取得的时间可能不一致,这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但同时也是争议所在。
(3)在最优条件下试验,直收率达到77.16%,产品为纯七钼酸铵,钼含量为54.4%,杂质含量低,松装比重为1.14g/cm3,中值粒径为12.36μm,粒径分布较均匀,分布范围较窄。产品未出现团聚,表面形貌完整光滑呈片状。七钼酸铵产品品质已达到国标MSA-0牌号标准。
这些争议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甚至对其某些方面有错误理解,如果不及时解决,可能会产生更大的影响。为了解决这些争议,以及保障立法目的的实现,需要从婚姻法角度对其知识产权及其收益的归属进行解决。主要从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后对其取得的知识产权及其收益的归属问题进行分析。
二、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及其收益的归属
(一)取得的时间
著作权人完成作品时,就享有著作权,这是著作权的特有属性。但是知识产权中的其他权利,如商标权,专利权并不是如此,这说明在知识产权中取得知识产权和确认知识产权的对象时间往往不一致。严格地说,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姻期间。然而,从共同财产制度的立法基础来看,夫妻收入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由于在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是由于夫妻双方都做出了各自的贡献。在夫妻财产制中,对该知识产权"取得"时间上的判定应当考虑权利取得和产权对象的确定在时间上不一致的问题。在婚姻制度下,为了便于权利归属的确定,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应以知识产权客体的认定时间为基础。
(二)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及其收益,原则上归知识产权所有人所有
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角度看,婚前获得的权利和利益当然属于知识产权所有人。然而,问题在于婚前知识产权所得收益的归属问题,这在现行的婚姻制度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一些学者根据收入状况将收入分为:收益、投资收益和增值。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所得,来源于婚前属于个人财产的知识产权。它是知识产权经济价值的实际实现,而另一方不贡献任何收益。因此,收益应属于知识产权所有者的个人财产,而不是配偶的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对知识产权能不能取得其财产性权利、什么时候取得还不明确,因为知识产权本身的获得时间和其收益获得的时间往往并不一致。一般来说,我们认为在婚姻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和从中获得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这是对知识产权属性的误解,没有将知识产权与其他产权区分开来。知识产权本身也是一种财产性权利。虽然知识产权和它收益的获得时间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总的来说,其他人的财产权不会因为知识产权和其收益的获得不具有一致性而不存在。
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及其收益的权利归属
(一)婚后获得的财产收益与权利归属
婚前个人的知识产权,婚后还可能会面临增值的问题,比如价值变化以及知识产权本身因为知识产权人生产经营使其本身价值提高。对于知识产权价值变化,这种情况与夫妻之间的关系没有本质联系,属于被动增值,属于知识产权人的个人财产;对于知识产权自身变化的情形,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与两者都有密切联系,这样就解决了婚前知识产权婚后增值问题。
(二)知识产权的人身性与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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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包括著作人格权,它产生于作品完成之日,它主要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名誉、名誉等个人利益。这种人格利益不会因为婚前、婚后以及离婚后而发生变化,具有独特性,所以著作人格权只能属于著作权人独有,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不能分割。
四、离婚时知识产权的分割规则
(一)著作人格权分割
可以看出,在一定程度上,知识产权它自身的权利归属不会受到实际获得的经济收益的影响;而且,著作财产权独立与著作人身权而存在,不存在什么影响和制约,也不会影响对其的保护。因此,从婚姻财产制度的角度来看,此时的知识产权与物权是相似的。
(二)按照知识产权划分规则进行知识产权分割
对于夫妻财产权的分割,往往有这几种情况,其一,夫妻双方都要求对该财产进行分割。其二,一方要求该财产属于自己;其三,双方都没有要求分割财产。这几种情况在知识产权分割中经常出现,因此知识产权可以按照产权分割的规则进行分割。同时和知识产权独特的性质相联系。对第一种情况,可以以具有竞争力的价格获得知识产权。给另一方适当补偿;对于第二种情况,一方要求该知识产权属于自己时,双方可以协商获得该知识产权;对于第三种情况,双方都不要求取得知识产权时,可以对该知识产权进行拍卖,拍卖后获得的价款分割。如果经过上面三种情况,还不能分割该知识产权,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来裁决。
知识产权具有人格性,人格性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有很大的影响。目前,在知识产权方面,我国认同大陆法系观点。著作权包括人格权及财产权,作品往往是一个作者人格的体现,所以对作者的著作人格权需要保护。那作者的著作人格权会不会影响到著作所获得的收益呢,即著作的财产权。著作财产权中的发表权就是把作品展示给大家,有且只能行使一次,只要这个作品被作者公开了,就不得再次公开。著作人格权的其他三种权利也是一种保护作品的权利,防止其他人对作品修改及篡改,保护作品的完整性。
(三)未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分割
著作权人自作品发表之日起才享有著作权,所以对于没有发表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其他人也不会享有著作权,此时讨论著作权的归属并无意义。这个时候获得的著作权及其所取得的收益归著作权本人所有,可以给配偶适当补偿,双方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转为共有,这个共有并不是对著作权的共有,而是对该著作权所获得收益的共有。著作权人只有发表完作品,才能取得作品产生的收益。
采用SPSS17.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处理,计量资料以表示,组间差异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表示,组间差异比较采用χ2检验。
五、我国夫妻财产中知识产权分割的完善
知识产权人获得知识产权后,可以把知识产权转让出去,转让出去的价钱作为该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也可以把知识产权给别人使用,以许可或者授权的形式,并收取由其产生的收益。因为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知识产权人作为权利人把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时,可能第三人不知道该知识产权已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从而侵犯到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或者违反法律的规定,从而产生纠纷需要赔偿,这些赔偿既是一直权利也是一种义务。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夫妻个人财产,仍需进一步探讨。
有些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无知识产权纠纷来判断,夫妻关系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合作期间没有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获取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问题可能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出现,只要知识产权的收益在两人离婚后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丈夫和妻子分担风险,由夫妻双方共担风险,这是婚姻关系中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的体现。
[ 参 考 文 献 ]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中国科学出版社,1988(2).
[2]林秀雄.夫妻财产制度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胡行华.试论夫妻财产中知识产权的分割[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2005(1).
[4]王丽萍.论夫妻财产中无形财产的有形化――以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为视[J].怀化学院学报,2006(6).
[5]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6).
[6]刘宁.夫妻离婚的著作权收益分割问题探析[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6).
[7]马文静.离婚案件中专利申请权分割[J].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4).
[8]张星.浅析离婚诉讼中知识产权分割问题[J].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2016(10).
[9]陈飏.身份关系前提下知识产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之判定[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7(03).
[10]张少东,刘宇.离婚纠纷中有关知识产权分割问题的再思考——以知识产权差异性为分析视角[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6).
中图分类号: D9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3-0081-02
作者简介: 谢文杰(1997- ),女,汉族,河南信阳人,信阳师范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