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广斌[1]2007年在《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文中研究说明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世界各国立法或有相似之处,或各有特色,我国法学界对此制度也有争议。物权法经过七次审议后终于颁布,其中明确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笔者对此表示赞同,但对具体规定,认为应当更加完善,以利于具体操作和执行。第一章分析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渊源,首先对不动产和善意的概念进行界定。然后,指出善意取得起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并吸收了罗马法的善意要件。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项切实可行的民事法律制度,则是在商品经济蓬勃发展,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出现的。善意取得制度确立的逻辑依据是公信力原则,并以社会本位为其确立的理论基础。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是权利外观理论,不动产登记公信力赋予登记以权利的外观,从而推导出不动产善意取得。第二章分析我国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通过对世界各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分析,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否定说及肯定说进行评价的基础上,指出在我国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依据和实践依据。通过对世界各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比较分析,指出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方面存在许多登记瑕疵,存在不动产登记的权利内容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的情况,则成为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依据。并通过分析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有关单行立法及物权法,指出在我国立法上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大势所趋。第叁章为在理论上构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提出建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只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应符合叁个要件,即: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物权法的规定不太完善。通过全面分析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指出在我国确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后,应改变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落后的状况,建立完善的登记制度,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第四章是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更好地平衡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应进一步明确动产与不动产概念;进一步界定善意的内涵;明确未登记的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对于学理上称为准不动产的特殊动产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因其转让、设定抵押必须进行登记,应当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
张璟[2]2006年在《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文中认为对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立,各国的立法态度迥异,而我国对此更是聚讼纷纭。本文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历史渊源、社会背景、价值分析等多个角度,结合司法实践,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进行全方位、深程度的阐述,试图构建出完善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体系,以期对我国物权法、民法典的早日出台,摇旗呐喊。全文除导言、结语以外,分四部分论述,共计四万余字。导言。该部分主要阐述本文课题的学术地位和研究的必要性。第一部分不动产善意取得之基础理论。从不动产与善意取得的概念入手,结合各国关于不动产范围的立法划定及善意取得制度渊源,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逻辑基点与法律价值,进行全面剖析,展现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最根本内涵。第二部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通过不动产善意取得内部构成、适用条件、法律效果的详尽阐述,对不动产善意取得进行全方位探究。第叁部分两大法系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设立之比较分析。以英、美、德、日、法等国立法为比较对象,分析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设立背后的原因。第四部分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科学构建。通过对当前法律制度、社会经济、历史人文的分析,论述设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应然性。集中介绍我国目前关于善意取得及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并以物权法草案为基点,结合司法实践,构建完善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体系。结语。本文总结。
武龙艳[3]2017年在《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文中研究表明我国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该制度不仅适用动产,同时也适用于不动产。该制度的确立,使民商事主体在财产流转的过程中,能够谨慎注意,避免自己的财产被第叁人善意取得,同时也保障了原权利人及时获得赔偿的权利。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第一,本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通过对相关概念、理论的介绍,为下文的分析奠定基础。第二,在《物权法》未明文规定之前,关于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界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本文主要从肯定说和否定说两方面进行分析。同时对于国外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立法进行分析研究。第叁,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进行探讨,并对善意的认定、善意时间点的认定、合理价格认定等方面进行分析。第四,针对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立法方面存在胡合同效力不明确、真实权利人权利保护不足等问题进行分析。第五,为更好的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促进交易的发展,本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完善的建议。
邵岚[4]2013年在《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法律适用研究》文中提出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并导入了罗马法的“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后,演绎发展而成的。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对物的原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权益所作的一种强制性的调整和平衡。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取得,而在以登记为公示要件的不动产取得上往往适用“登记公信力”原则。我国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正式在立法上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物权取得上的适用,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合法利益,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全、稳定、有序发展保驾护航。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登记公信力为前提和基础,保护因信赖登记而与登记权利人交易的善意第叁人,体现了交易安全优先保护的价值理念。我国民法学界对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适用仍存有较大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曾出现截然不同的理解和判定。鉴于此,本文以《物权法》第106条为基础,借鉴国外立法例,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法律适用和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积极的、有益的探索和研究,以期对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有所裨益,同时为改进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的立法和执法,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成熟和完善,略尽绵薄之力。本文分四个部分进行分析和阐述。第一章主要是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立法价值的研究。笔者通过对国外立法例的比较,在理论上从正反两方面分析了我国引入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我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提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建设的现实意义。第二章详细探讨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尤其对《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叁个要件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分析,并以案说法,分析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第叁章主要是分析研究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涉及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不动产公信力之间的法律效果比较等方面进行分析。第四章旨在探索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建议方案,重点围绕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包括登记机关、登记程序和赔偿机制等方面内容。
谢诗颖[5]2014年在《冒名出卖他人房屋行为的法律分析》文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因对于善意取得制度做了统一的规定,未分别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在善意取得要件的设计上存在疏漏,导致学者与审判者对于此问题存在一些模糊的概念,进而导致实践中存在对于冒名出卖他人房屋行为有相同案情不同审判结果的情况发生。而对于此类行为究竟应如何处理,理论界没有统一的认识,实务界也有不同的审判意见。鉴于此,本文以冒名出卖他人房屋的行为作为行文的逻辑起点,逐步展开分析论证。首先,本文以冒名出卖他人房屋的案例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运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和规范阐释的方法阐述了冒名出卖他人房屋行为的共同要件,并指出了是因为现阶段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导致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此问题均未形成统一的意见。然后,笔者综合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历史分析的方法、法经济学的方法和规范阐释的方法阐述了分析了关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学者对于冒名出卖他人房屋的行为法律分析,接着笔者从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冒名出卖他人房屋行为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能否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和如何保护善意买受人等方面展开了论述。最后,笔者把笔墨着力于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以及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改进,望能对本文开头所提出的屡见不鲜的问题作出妥善地解决。本文拟从以下叁章进行探讨。第一章以两个冒名出卖他人房屋的真实案例提出了本文所要着重探讨的冒名出卖他人房屋行为,引起读者的兴趣,从不同类型的纷繁复杂的各种案例中提炼出对于名出卖他人房屋行为的构成要件,为本文以后展开论述奠定基础。第二章分析了冒名出卖他人房屋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效果,分别从各国家和地区学者对于名出卖他人房屋行为的理论分析和笔者的观点两节展开论述。第一节笔者分别从德国、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我国大陆地区众学者对于冒名出卖他人房屋行为作出了观点引述以及笔者的点评。第二节笔者从分析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以及如何保护善意买受人叁方面展开了论述。第叁章笔者从如何完善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制度两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节笔者从分别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与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的必要性、境外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立法例和构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叁个方面加以论述,笔者把笔墨着重放在了对于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的分析论述上。第二节笔者从我国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的定性以及对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方向的建议两方面进行了论述,以期能提出有所裨益的改进方案。
张文婷[6]2018年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探究》文中认为随着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的施行,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正式地建立起来,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我国立法明确将不动产囊括入该制度,对于今后维护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安全与秩序,保护第叁人的合法权益,意义极其重大。然而,由于我国《物权法》目前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在法律体系上和程序上都存在缺陷,以至于难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因此,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缺陷,丰富物权法理论,同时为司法实践中不动产善意取得方面的疑难问题提供解决的方案,显得尤为必要。本文首先介绍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及形成,运用比较法的方法考察两大法系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不同规定,在此基础上详细论证了该制度的确立必要性及具体构成要件,并通过讨论其法律效果指出当前制度设计中的待完善之处,最后就该制度未来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正文共分为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对善意取得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概述。首先介绍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概念,即在不动产交易领域,作为物权受让人的第叁人信赖登记而与作为无权处分人的让与人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交易,并且该转让的不动产已经登记于第叁人名下,善意第叁人因而终局性确定地取得不动产物权,不受真实权利人的追夺。紧接着从制度史的角度讨论了该制度的形成过程,并通过对比两大法系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规定进行了比较法的考察。第二部分论证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不动产的占有人、有偿受让、已作不动产权利的变更登记、受让人须为善意四个要件。其次,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进行探讨,分别从物权效果、债权效果以及法律适用的排除情形叁个角度逐一分析。第叁部分探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缺陷。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还存在以下缺陷:善意第叁人之“善意”尺度缺失、不动产登记缺乏完善的制度体系、原权利人利益的保护缺乏高效的法律救济、不动产和动产的善意取得不应置于同一规定中。第四部分探讨了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完善。通过分析当前我国《物权法》制度设计中存在的缺陷,提出了未来立法完善的建议:应当对第叁人之善意确立更为明确严格的标准、应建立完整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应当完善对原权利人的救济措施、将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分而规之。
王艺颖[7]2013年在《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文中提出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物权制度,在维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的流通,保护第叁人利益方面有重要意义。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和动产善意取得做了统一的规定,该制度的确立为我国司法实践中解决不动产物权处分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的案例各不相同,理论界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如何适用,相关制度的配套也存在争议,以上这些有必要深入探讨。本文从该制度的相关概念、历史渊源、设立基础出发,通过比较各国立法例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深入剖析,结合我国《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规定,对该制度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以期建立一个尽善尽美的制度框架。这篇论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理论,介绍了该制度的相关概念,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性质,善意取得的渊源,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区别,为后文的论述的展开做铺垫。第二部分,通过对于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善意取得制度立法例及登记状况的阐释,比较了各国关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立法情况,通过比较分析法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状况和登记制度加以描述。第叁部分,该部分对理论界存在的肯定说与否定说的理论分歧进行阐释,且分析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现实基础和价值基础。第四部分,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进行论述,认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登记权利和真实权利不一致即登记错误,不动产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不动产已经进行了登记四个要件。第五部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无处分权人与善意第叁人之间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以及原权利人、无权处分人、善意第叁人叁者之间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针对立法存在将不动产与动产不加区分一体化规定、善意标准、登记配套制度薄弱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浅见。
刘亮[8]2008年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善意取得是近代民法物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动的安全保护,是一种以牺牲财产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动的安全的制度。善意取得适用于动产领域历来没有争议,但是否适用于不动产领域,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我国理论界亦存不同见解。由于不动产对于国计民生具有重大意义,采用善意取得制度,对于刺激不动产流转,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秩序殊为重要。因此,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探讨,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现代善意取得制度,已不能从旧的渊源中寻找制度和理论支持,它必须把其理论坚实地建立在公示公信原则上,才能克服其固有弊端,更好地实现保护交易安全功能目标。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正是借助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来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宗旨。在登记权利与实际权利状况一致时,公示公信原则能够正确处理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实际生活中,无论登记制度如何完善,都不能避免不动产登记瑕疵偶有发生。如何协调各主体之间的权利冲突,尤其是原权利人与善意第叁人之间的冲突,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拟通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性质、起源的阐述,比较我国理论界对于善意取得制度能否适用于不动产的两种不同观点,分析其争论的实质;通过对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民事立法及实践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考察,指出各国在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基本上都能直接或间接地寻求到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依据;探讨了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制度基础以及实践基础,从而指出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以进一步完善其理论内涵;最后探讨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问题和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以协调它们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之间的关系。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六部分:第一部分详细论述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概念、性质、起源和我国学界对善意取得是否可适用于不动产领域持否定和肯定观点的两种截然相反的学说,并对其各自的观点进行评价分析;第二部分分析比较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与实践以及介绍了我国司法实践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上的演变过程;第叁部分论述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存在依据,文章分别从理论基础、制度基础、实践依据几方面对该制度存在的依据进行逻辑推理上的分析,论证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依据是公示公信原则。而通过介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叁种类型,指出各国关于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规定不一,究其原因是因为各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同。如果登记制度实行形式审查主义,登记无公信力,公众不可信赖已经登记的权利事项为真正的权利状况,不动产善意取得当然不存在适用基础。而实行实质审查主义的国家,因不动产的登记具有公信力,公众可以信赖已经登记的权利事项为真正的权利状况,则存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最后,该部分指出在现实生活中导致登记权利内容与实际权利状态不一致的情况客观存在,由此也证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实践基础是真实存在的;第四部分以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为基点论述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即无权处分、受让人善意、有偿的交易行为并办理了登记。同时还对发生不动产善意取得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进行了分析;第五部分通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不动产优先购买权、未登记房屋之产权变动等相关制度的分析比较,澄清不动产善意取得适用上的一些认识误区,解决在审判实践中运用不动产善意取得时的适用界限问题;第六部分指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基于对登记正确性的信赖而建立起来的,良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使不动产所有权制度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二者之间获得平衡。完善的登记制度,一方面可以增强登记的公信,保护善意第叁人和交易秩序,另一方面又使真实权利人的利益不受无端侵害。因此该部分笔者主要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缺陷着手,提出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和救济措施的建议。
周铁朋[9]2004年在《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起源于古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经济社会保障动产物权交易安全、促进财货流通便捷、维护经济秩序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自问世以来,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已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民事立法的确认。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动产物权交易呈现出日渐繁盛的态势,因其交易标的往往较大、所涉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等特性,不动产物权交易较之动产物权交易更容易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动产物权交易的安全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目前,作为维护物权交易安全法律机制的善意取得制度,仅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以承认却并未实现立法化,已经出台的物权法草案虽然考虑欲建立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但对于不动产是否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依然持否定立场。这种迫切维护不动产物权交易安全的社会需要与落后的法律保护机制的矛盾,不仅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阻滞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在我国物权法上应尽早建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那么以交易安全之维护为宗旨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否亦能适用于不动产领域呢?对此,世界各国立场不一,在我理论界亦有不同见解。因此,为探寻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依据,笔者首先对当今世界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的有关民事立法及实践进行了考察,以探寻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国外法依据。其次,对我国有关的理论学说进行了评析,以获得我国学界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再者,对制度本身的价值取向、理论依据进行了探究,对其与相关的制度进行了鉴别,以考证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存的必要。通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考察分析,笔者认为,在现代社会,唯有建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才能实现对不动产物权交易安全的切实维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有其存在的可能和必要。 因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使不动产原权利人丧失其对不动产的处分权,善意受让人则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设定于其上的其他
乔理想[10]2015年在《论我国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第叁人的合法权益,对善意第叁人所有权的取得加以保护的特殊法律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最早源于动产物权,其对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不动产,各国立法并不一致,理论上也存在不同观点。我国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对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进行了原则规定,这一规定对调整我国不动产市场、规范不动产交易、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不动产市场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市场管理尚不够规范,不动产种类复杂,主体繁多,如此等等为法律关系参与者在从事不动产交易过程中带来诸多困扰。本文立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围绕该制度的立法规定及具体实践,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各种理论观点进行系统梳理,分析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不动产领域适用的现实问题,并以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基础即不动产登记及登记公信力为切入点,剖析论证我国建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性并对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有益的思考。本论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首先,阐述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分析否定说与肯定说。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历程进行梳理总结,并列举国内外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学者,阐释其观点分析其原因。其次,分析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之间的关系。阐明不动产登记的发展历史和法律效果并剖析其在我国的适用。最后主要论述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的应用情形及其法律效果。分析不动产在我国的历史沿革和法律规定,并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时的法律效果进行了举例说明,包括物权归属受让人,真实所有人如何进行法律救济及登记错误时的赔偿情形。第二部分主要阐明了法国、德国、日本、瑞士及英美法系等国家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历程,并对其先进的思想主张进行了论述剖析,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参考。第叁部分主要阐述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1.无权处分行为;2.受让人善意;3.合理的价款;4.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并对这些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论证和举例说明。同时列举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特殊情形并对其进行论断分析,包括共有财产,违章建筑和小产权房论证,对这些特殊情形的发展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议。第四部分对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发展中的不足进行梳理,主要包括:合同效力不明;第叁人善意的标准不清;登记中的问题突出等情形,并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可行性的意见建议。着重阐释不动产登记的发展完善对善意取得制度发展的意义,并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完善措施。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了善意第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在经济发展越来越复杂,交易形式越来越多样的情形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完善对市场经济的运行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条例》的颁布实施,保证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但是,也应当清晰的认识到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现实适用中的缺陷和不足之处:不动产登记中的问题颇多;涉及共有财产、违规建筑和小产权房的特殊情形存在瑕疵;善意取得制度中对原权利人赔偿机制不明确等,这些情形也严重制约着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良性发展。只有正视这些问题并不断改正,才能保证善意取得制度的不断完善,才能促进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D]. 贾广斌. 华东政法学院. 2007
[2]. 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D]. 张璟. 苏州大学. 2006
[3]. 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D]. 武龙艳. 青岛大学. 2017
[4]. 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法律适用研究[D]. 邵岚. 华东政法大学. 2013
[5]. 冒名出卖他人房屋行为的法律分析[D]. 谢诗颖. 华东政法大学. 2014
[6].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探究[D]. 张文婷. 长春工业大学. 2018
[7]. 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D]. 王艺颖. 山东大学. 2013
[8].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D]. 刘亮. 复旦大学. 2008
[9]. 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D]. 周铁朋. 湖南师范大学. 2004
[10]. 论我国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D]. 乔理想. 河北师范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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