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公民观与公民道德观的历史演变——从古希腊罗马时期至17、18世纪,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古希腊论文,公民论文,罗马论文,道德观论文,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公民”这一概念在西方是与特定社会、特定历史时期相联系的,在不同的社会和历史时期其内涵不尽相同。“公民”一词最早出现于古希腊,并为古罗马所沿用。在古希腊,随着社会的变动,“公民”的内涵也不断地处于变化之中。一般来讲,在雅典,公民仅仅限于父母都是本城邦自由民并拥有财产的成年男性,而妇女、边区居民、城邦中极为贫困的人、农奴及占人口一半左右的奴隶都不是公民。公民是与城邦紧密相连的,离开城邦公民就可能沦为奴隶。雅典实行直接民主制,公民享有参加公民大会、陪审法庭的权利、担任官职等政治权利,而那些不具有公民资格的人则不享有这些权利。这种直接民主制使公民很容易看到自己的利益与城邦利益的一致,因而,个人与国家发生冲突的可能性较小。公民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并按照财产的多寡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公民的财产和自由受法律保护,同时,公民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梭伦改革时按照财产的多少将雅典公民分为四个等级:第一、二等级的人可以担任国家最高官职,第三等级的人担任低级官职,第四等级的人不能担任公职。各级公民均可参加公民大会,都可被选为陪审员。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地产的多寡来规定。伯里克利改革时,为了保证下层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实行公职津贴制度,使公民实现了极高的政治参与。他在伯罗奔尼撒战争爆发前及战争进行中发表三次演讲时,还论及了公民的主要品德,认为每个公民不仅要关心自己的事务,更要关心国家的事务,关心国家的事务就是关心政治。这是雅典公民的主要品德。但在雅典,公民要脱离经济与劳动,完全致力于公务,这就使公民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了义务。亚里士多德在谈到寡头政体中公民对政治的参与时说:“关于各种官职,凡是拥有了规定的财产的人就不许立誓辞谢公职,但穷人却可以这样做。富人们不但任法庭的陪审职司就会被罚款,穷人不出席陪审法庭就不会受罚;或者像加隆达斯的法律一样,对不出席的富人课以重罚,对穷人则从轻处罚。”[1](P146)在平民政体中,“对出席的穷人发放津贴,对不出席的富人课以罚款”,[1](p147)就会使所有的富人和穷人共同参与政治活动。
在古罗马王政时期,居民分为两部分:贵族是完全意义上的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同时承担服兵役和纳税的义务,平民、被保护人和隶农则既不享有政治权利,也毋须承担服兵役和纳税的义务。后经改革,无论是贵族还是平民,均按财产多寡来确定社会地位。改革虽然使平民的地位有所改善,但平民仍不能享有与贵族同等的权利。罗马共和国时期,平民为维护自身的利益与贵族进行了激烈的斗争,并取得与贵族同等的公民资格。之后,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帝国境内所有自由民均被赋予了公民资格。与雅典相比,罗马的公民权利有所拓展。在雅典,公民的权利主要集中于政治方面,而在罗马,出现了向社会和经济领域延伸的倾向。但是,从公民的构成来看,成年男性自由人仍然是法定的公民,妇女或奴隶不享有或部分享有公民资格。
这一时期,人们关于“公民”、公民道德以及与之相关的城邦政治生活的思想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的著作中得到了比较充分的表达。柏拉图提出了著名的“四主德”,即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他在《理想国》中首次对“四主德”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论述。他将理想国中的居民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统治者和立法者,具有发达的理性;第二种是国家的保卫者或辅助者,即军人,他们具有坚强的意志;第三种是农夫、手工业者和商人,他们只有情欲的本性。这三种人由于具有不同的天赋,其地位、职责和德性也不尽相同。第一种人处于统治地位,其职责是管理国家,具有智慧的德性;第二种人是国家的卫士,勇敢善战是他们的德性;第三种人要为前两种人服务,安分守己、节制情欲、忍受劳苦是他们的德性。三种德性之间存在着程度的差异:智慧是最高的德性,节制是最低的德性,勇敢居中。如果以上三种人能够各具其德、各守其责、各安其分,那么,国家就具备了“正义”的德性。“当商人、辅助者和监护者这三个阶级在国家里面各做各的事而不互相干扰的时候,便是有了公正,从而也就使一个国家成为公正的国家了”。[4](P156)正义同时是指公民尽自己的本分而不干涉别人,“所以合乎公正的人不允许他内心的各个原素做不属于本分的任何工作,也不允许他灵魂中分开的阶层彼此干涉,而要实实在在地使他内部秩序井然”[4](P162)。国家的正义与公民个人的正义是统一的。每个公民都认识到自己的天职,并且按照善的要求去做,国家的正义就会实现;公民要具备正义的品德就必须通过国家将属于整体的各个部分的善的理念变为现实。正义的本质不仅在于社会关系和职能的外部调节,更重要的在于个人的内在精神状态和品质。这种关于公民及其道德的论述显然具有理想的性质,反映了人们变革现实社会的愿望与对美好社会的追求与憧憬。但柏拉图的理想国将公民及其德性划分为不同的等级,肯定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认为大众是哲学王进行统治和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从而剥夺了一般人的自由权利,具有明显的时代和阶级局限性。
亚里士多德对希腊城邦的公民内涵和特征作了阐述。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单纯意义上的公民,就是参与法庭审判和行政统治的人,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要求”。[1](P74)“一个人只要参与了某一政体,他就是一位公民了”[1](P76),公民亦即在政治上有着平等参政权利的人。亚里士多德非常强调公民对政治的参与,认为“人天生就是一种政治动物”[1](P85)、“真正的公民必定在于参与行政统治”[1](P86),参与政治生活是公民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成为一个好公民的重要途径。公民因政体的不同而不同。公民在伦理意义上具有尊严和荣誉,享有参与政治事务的权利,有全面发展自己包括强身健体和完善灵魂的权利。公民道德是社会道德的楷模,因此,公民有修身、修政的道德责任。好公民的品德与公民们各自的职守有关,同时也与城邦的整体目的有关。不同政体下的公民,其品德也不尽相同,“公民的德性与他们所属的政体有关”[1](P79)。公民的品德不必归于至善的品德,好公民的品德并不简单地等于好人的品德,只有少数人如统治者才兼具这两种品德,既是善良之人又是好公民。同时,对于有的城邦来说,二者是一致的,有的城邦却不同。但“善良之人的德性与最优良城邦的公民的德性必然是同一的”[1](P116),对于多数人来说,“即使不具有一个善良之人应具有的德性,也有可能成为一个良好公民”[1](P79)。亚里士多德认为,本性、习惯和理性是成就善良贤明之人的三种重要途径,并强调教育在公民道德养成中的作用,认为国家必须用愉快和痛苦的方法发展每个人的好习惯,将新生公民培育成好公民。
西塞罗对国家的实质进行了探讨,他的国家观突破了古希腊“城邦”概念的狭隘界限,不再把国家看作狭小的公民自治团体,而是理解为人民的联合体,人民则是“很多人依据一项关于正义的协议和一个为了共同利益的伙伴关系而联合起来的一个集合体”。[2](P35)也非常强调公民对国家的义务,“完全有必要说说……公民个人的义务……公民个人应该享有同其他公民公平、同等的权利生活,不屈从、不谦卑,也不骄傲自恃,在国家事务方面则希望事事都能和平、高尚。我们通常认为这样的公民是好公民。”[3](P121-123)西塞罗将斯多葛派的自然法理论进一步系统化,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的法则和最高理性,它先于成文法和任何国家的法律而存在,是正义的根源和人类法律的基础。既然人类由自然法联结而成一个共同体,所有人就都应当是平等的,都是整个宇宙共同体的成员,都具有理性和判断善恶的能力,在这一点上,他们是平等的。他强调人具有超越动物的理性和学习的能力,具有形成美德的潜在素质,“如果找到指南,没有任何种族的任何人不能获得美德”。[2](P164)西塞罗突破了城邦时代人与奴隶、公民与非公民、本邦人与外邦人之间的界限,提出了所有人平等的思想,具有重要的历史进步意义。
由上可见,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公民及公民道德观是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密切相关的,是对该时期特定社会生活的反映。这一时期关于公民与社会公共事务相联系是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者的思想;关于公民民主参与社会事务的思想;关于公民享有平等的政治参与权的思想;关于公民必须履行一定的职责,同时享有一定权利的思想;关于公民道德与一定职守相关、与城邦相关的思想;重视公民道德的养成等思想,都对以后公民与公民道德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当然,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公民与公民道德思想具有一定的时代和阶级局限性,如把公民资格与财产联在一起;公民的权利主要限于政治领域;忽视公民人格的全面发展等。但是这一时期公民及公民道德的发展已经达到了时代所能达到的高度,并为以后公民与公民道德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
在欧洲中世纪,教会是最大的封建土地所有者,教皇是最高的统治者,“君权神授”的国王享有绝对的权利,国王之下的所有居民都是臣民,他们对国王有着绝对的依附和从属关系,履行一系列的封建义务。这一时期,基督教道德占统治地位。这一时期的臣民道德思想深受神学的影响。基督教神学与教义的奠基者圣·奥古斯丁重新解释了古希腊的“四主德”。他认为,智慧就是出于对上帝的爱而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选择,勇敢就是由爱上帝而产生的克服苦难的力量,节制就是爱上帝而不眷恋尘世,正义就是奉侍上帝而守其节度。所以爱是最高的德性,是一切美德之源。他还在“四主德”的基础上,提出了信仰、希望和爱三种美德,亦即基督教的三主德,是个人德性的根本条件。三主德与古希腊的“四主德”结合起来即中世纪的七主德,是基督教对个人品德的基本要求。基督教道德虽然强调智慧、勇敢、节制与公正等德性,但爱上帝与爱一切人才是最高的美德,四主德若无上帝作前提,就没有道德意义。奥古斯丁的伦理思想对中世纪伦理思想的发展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基督教除了注重以道德内化的方式来培养人的德性之外,还非常注重道德外化在个体道德养成中的作用,通过一系列的戒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并将忏悔、祈祷、布道、诵经等作为个人道德修养的重要手段。同时,基督教还非常重视通过塑造全知、全能、全德的道德偶像,亦即耶稣基督,对人们进行道德理想教育。但是,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基督教道德,培养的不是公民,而是“批量生产的”、磨灭了天性、谦卑温顺的臣民,社会成员具有的不是公民道德,而是臣民道德。公民的自由被对上帝和封建国家的绝对服从所替代,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被封建等级制度所替代,公民的民主参政权被封建君主专制所替代,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关心被对神的热爱、信仰与希望所替代。但也应看到,基督教宣扬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爱一切人”、审慎、节俭等思想对于近代资产阶级“平等、博爱”等道德观念的形成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其关于家庭、亲朋、邻里之间相爱的思想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另外,中世纪的臣民虽然不具备古希腊罗马时期公民自由、独立的身份,但臣民之间具有更加普遍的相似性,从这一意义上来说,中世纪的臣民为近代公民的出现奠定了基础。[5]
尽管中世纪缺乏公民及公民道德生长的适宜土壤,但是它却为人们深刻反思个人权利与价值创造了极好的条件。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唤起了人们长达数世纪的理性自觉,形成一股强大的社会思潮,“人文主义”在欧洲迅速传播开来。一切为了人,以人为中心,抬高人性贬低神性,以人权反对神权,追求个人自由和现世幸福,反对等级特权和禁欲主义的主张冲破了封建专制主义和神学的统治,张扬了自由、平等、独立、自主的意识,促进了个性的解放。如马丁·路德提出的反对教皇权威,强调以个人为本位的信仰主义和自由平等、建立廉价教会的思想;伊拉斯谟对基督教君主所应具备的德性:力量、智慧、仁爱以及君主应成为一个“公正、人道、高尚”、热爱和平的人主,应该考虑到人民的利益等思想的论述。其中,马基雅维里所阐述的与资本主义发展相适应的资产阶级道德,具有典型的现实意义。马基雅维里将社会成员的道德区分为公民道德与君主道德,认为公民道德的发展和完善有赖于社会政治的优良,在政治腐败、社会混乱的情况下必须首先建立君主政权,实现国家的统一,才谈得上道德。为此,他着重探讨了为君者应具备的德性:仁慈、忠实、合乎人情、虔诚与正直固然值得称颂,但现实表明:“如果真的具备这些品德而又永远遵行这些品德,对于人君说来是有害的;可是表面上装作具备这些品德,却于人君有益”[6](P101),君王应不违善行,但又要适应政治的变化,见风使舵,为了达到夺国和保国的目的,不惜采用暴力、欺骗、背信弃义、不人道等手段。君主必须懂得如何利用人性与兽性,如果君主“不懂得如何行若野兽,那他就得效法狐狸与狮子”[6](P100),兼具狮子的凶猛与狐狸的狡猾。但他又指出,“不过人君的这个狐狸性格却必须懂得如何善自掩饰”[6](P101),人君只不过是一个十足的伪君子。马基雅维里的这些思想一反古希腊道德学家反复论述过的慷慨、仁慈、诚实、正直等传统美德,肯定残忍、奸诈、伪善、吝啬等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强调政治高于道德、社会高于个人,具有明显的反人民性,暴露了资产阶级道德的本质。但从另一方面来看,马基雅维里的这些思想是基于自己丰富的政治阅历和当时社会的现实而提出来的,是对古希腊罗马以来政治斗争和社会现实的深刻反思,是对中世纪以来占统治地位的、培养人的奴性的基督教道德的批判,它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实现国家统一、发展资本主义的要求,具有反封建的进步意义。马克思曾经说,马基雅维里及其后一些思想家“已经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了,他们是从理性和经验中而不是从神学中引伸出国家的自然规律”。[7](P128)这一时期的人文主义者还非常重视道德教育,大力提倡适应新时代要求的德育内容,如勤勉、守信、坚忍、自制、进取心和冒险精神等,提出顺应人的天性、注重榜样示范和受教育者的自觉性与兴趣等新的德育理念和德育方法,从而为近代意义上公民的诞生做了思想上的准备。
三
17、18世纪的公民思想在这一时期的英、法思想家那里都有所体现,如霍布斯的《利维坦》、《论公民》,洛克的《政府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霍尔巴赫的《自然政治论》等,都使用了公民及与公民相当的概念,如“人民”等。卢梭曾对公民与臣民的区别作了分析:“至于结合者,他们集体地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8](P26)。这一时期思想家们提出了自然权利说与社会契约论,系统论述了公民的产生、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等。霍布斯从性恶论出发,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社会契约论。他认为人们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中,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是自由、平等的,但恶的本性使“人对人像狼一样”,人人自危,无法最终确保自身的安全与利益。为此,人们必须相互签订契约,将自己的全部权力与权利交付给由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会议,权利或权力一经交出便无法收回,而且为保障公共安全,政府可以强迫臣民服从它。服从最高权力是公民的义务,法律和契约是公民履行和承担义务的手段。这实际上剥夺了人们的自由权利和独立人格,是对君主制合法性的辩护,不过这种君主制与封建君主专制不同,它是从相互平等的人们签署的契约中产生的契约君主制。
与霍布斯不同,斯宾诺莎认为,人们只交出判断善恶与实施惩罚的权利,一旦个人权利受到最高权力的侵犯,人民就可以重新缔结契约。他阐述了自己关于民主政体的思想。他认为,“像这样的坚实的建筑在法律上和自我保存的力量上面的社会就叫做国家,而在这国家的法律下保护着的个人就叫做公民。”[4](P638)公民是指那些自由的人,所有的公民地位都是平等的,拥有平等的公民权利,享有投票权,优秀者还可以出任公职。公民还拥有被征询意见的权利,这一权利是不可转让的,但公民也因此而负有服从的义务,不过服从并不导致自由的丧失,而且“由于公民能服从国家的法令,他才被认为值得享受国家的权益”[4](P638)。他还指出公民应该能够平静地生活和自由地思想。
洛克发展了社会契约论。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平等、独立的状态,自由、平等、独立是人的本性,是人与生俱来的天然权利,但是自然状态也给人们带来了种种不便,“而这些不合适的地方是由于人人是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而必然产生的”[9](P55),从而使自然状态处于不稳定和不公正的状态,于是人们缔结契约,进入文明社会。文明社会的标志就是国家的建立。这里,洛克已经认识到国家和社会的区别。国家本身不是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9](P80)。为了防止专制统治的出现,洛克提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权分立”的学说。国家或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人民仍然保有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和平等的权利,并有权推翻破坏契约的政府,洛克主张建立君主立宪制的政体。
卢梭对社会契约论作了系统、全面的总结。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是自由、平等的,自然人是孤独、善良而又幸福的。社会契约是富人欺骗穷人订立的,每个人都将自己全部的、同等的权利交给了联合体,亦即人民自己组成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8](P25),它代表着“公意”,“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8](P39),共同的利益使人民结合起来,这个共同的主体称之为“国家”,“至于结合者,他们集体地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8](P26)。“公意”前提下的国家是人民的国家,主权亦即“公意”的运用。由此,卢梭提出了著名的“人民主权”论: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代表和不可侵犯的,人民有收回权力的自由。全部转让的结果必然是社会民主,因为任何人都必须毫无保留地转让。同时,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履行这一主权要求他履行的义务,主权的一切同等地有利于全体公民。卢梭超越了自然法理论的局限性,探讨了社会性问题。他认为,在“社会状态”中,共同体建立在社会联系的基础上,“整个社会体系”应当把道德的平等作为基础,“社会的精神”才会变为国家制度的目的,政治体制也才能成为一种“社会联盟”。[10](P173)卢梭的“人民主权”论对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巨大影响,为民主共和国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卢梭还论述了好公民应具备的条件。他指出,个人意志可能会与公共意志相对抗,但法律会强迫他服从,凡是这样遵从法律的人都是好公民,但还不是一个道德的人,道德的人是自觉维护公共利益的人。
从17、18世纪的英、法思想家们关于自然权利论和社会契约论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公民依据契约精神组成的社会之所以被称为契约社会,公民这一概念之所以与社会契约联系在一起,正是由于它体现了个体自由、平等与独立的人格。“人由于社会契约而……获得的,是公民自由,以及对于他所拥有的一切事物的所有权……除了以上所说的以外,还可以在公民状态的获得物上添上精神的自由,只有这种自由才能使人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11](P175)这与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与发展是分不开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自由、独立的雇佣劳动力,而以血缘和宗法关系为基础的封建社会,只能产生具有依附人格的臣民,他们做不了独立意义上的人,做不成自由人,他们是皇帝和国家的私有财产。因此,废除封建的等级依附制度就成为历史的必然。17、18世纪,欧美国家经过一系列的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封建专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专政,并以法律的形式将体现资产阶级要求的自由、平等、独立等理念确立下来。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了君主立宪制的国家,通过了《权利法案》。《权利法案》对英王的权利作了限制,同时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言论等一系列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法案将英国公民规定为英王的臣民,反映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是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妥协的产物。但这种“臣民”与封建专制条件下的臣民已不可同日而语,他们具有近代社会公民的显著特征。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实际上是洛克政治理论的实践。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是历史上时间最长、规模最大、革命最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它摧毁了封建专制制度,打破了等级森严的封建法律,废除了封建特权,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并于1789年通过了《人权与公民资格宣言》。宣言规定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国家主权属于全体国民,公民可以平等地担任官职,并享有一系列的权利。由此,作为封建专制制度下的臣民获得了共和国公民的资格。法国的《人权与公民资格宣言》实际上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反映,体现了激进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独立宣言》,则是洛克“天赋人权”的体现。《独立宣言》承认“人生而平等”,并确认了“主权在民”的原则:“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是损害这些目的的,那末,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10](P182)
作为公民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17、18世纪的公民在范围和数量上都得到了拓展。公民身份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法律规定只要是国家的居民,不论等级、家庭出身和财产多寡,原则上都是公民,体现了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这种平等还体现在;公民之间在权利与义务的均衡关系上是平等的,任何公民不得享有与其他公民不同的特权,而且凡是公民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其次,公民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得以调整。法律是人民利益的体现,人民通过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利益与权利不受侵犯,公民的财产、自由与活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与封建社会以血缘和宗法伦理为纽带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是截然不同的。再次,在近代国家中,公民是国家事务的积极参与者,民主体现为多数决定原则,在必要的情况下,公民有权推翻破坏契约的政府,主权在民是其重要特征。而在古希腊,所谓民主即人民的统治,这种民主观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缺乏可行性。因为,一方面近代国家的规模已远非昔比,而且由于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政治生活也变得越来越专业化,一般公民非但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事无巨细地过问所有国家事务,而且对于政治领域中深层次的问题也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最后,从公民及公民权利发展的动力源来看,主要是通过社会运动和革命战争的形式,使公民及其权利的范围得到了扩展,如英、法、美经过资产阶级革命使原来封建专制制度下的臣民获得了资产阶级国家公民的身份。托马斯·雅诺斯基在谈到公民权利发展的框架时,就曾提到“军事成了促进公民权利的一个重要手段,尤其是当总体战争要求征召义务兵时(如法国革命战争、美国内战和两次世界大战那样),就更是这样”。[12](P225-226)
作为公民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17、18世纪的公民理论虽然与古希腊罗马的公民理论有着众多的不同,但它在许多方面仍然沿袭了古希腊罗马的传统,如公民所具有的自由、平等、独立等人格特征;公民主要是一个从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上来讲的概念,是一个与特定国家相联系,活动于政治领域、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社会群体;公民的权利和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等。从这一意义上来讲,近代公民理论与古希腊罗马的公民理论有着一定的历史渊源。
17、18世纪的思想家们还对公民应具有的道德以及如何培育公民道德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孟德斯鸠从法国当时所面临的历史任务出发,着重研究了公民的政治品德。所谓公民的“政治品德”,按照孟德斯鸠的理解就是个人在与国家、与他人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品德,亦即爱祖国、爱平等,“我曾经把爱祖国与平等称为政治美德”[11](P17),它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其主要内容是爱责任、爱君主、爱祖国、爱法律,核心是爱祖国、爱法律,“这种美德是推动共和政府的枢纽”[11](P17)。孟德斯鸠具体论述了民主制共和国中公民的政治品德:爱共和国。“爱共和就是爱民主;爱民主就是爱平等”[11](P34)。公民应当同样地为祖国工作,享有同样的幸福和同样的利益,这就要求国家提倡节俭持家的风气,但也要不惜巨资进行公共建设。因此,爱民主也是爱节俭。孟德斯鸠明确强调爱祖国、爱共和国、爱法律,这与自古希腊以来强调智慧、勇敢、节制与公正的传统个人道德品德不同,他所注重的俭朴、节制、人道等品德,是与爱祖国、爱共和国、爱法律以及政治要求相联系的品德;这种政治品德也不同于基督教的“七主德”,他不是强调爱上帝,而是强调爱祖国、爱法律,爱国主义是其核心。“这并不是一种道德上的美德,也不是一种基督教的美德”[11](P17),好公民“并不是基督教的好人,而是政治上的好人,是具有我所说的政治美德的。这就是爱自己国家的法律、并且凭着爱自己国家的法律而行动的人”。[11](P18)可以说,孟德斯鸠提出的公民的“政治品德”是对自古希腊以来公民道德思想的一个重大发展。
爱尔维修认为,道德的发展是与社会生产的发展及社会政治形式的优劣密切相关的,要培育良好的公民道德,必须制定合理的法律,同时要对公民进行道德教育。他认为,“优秀的爱国者是很少的,始终正直的公民是很少的。”[11](P542)这是由现存的教育和道德造成的,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改善社会环境,即教育和法律。法律决定风俗和美德的淳良,“法律造成善良的公民”[11](P526),而凭借一种关于正义的教理的问答,使人们获得明确的、健全的道德观念就可以使公民教育达到最高的完善程度,当然这需要克服很多障碍。爱尔维修认为,当大多数公民都具有了谨慎、勇敢、仁慈的美德时,“一个国家内部就是幸福的,对外就是可畏的……快乐和痛苦……是各种爱国美德的原则”[11](P511-512)美德是与利益相连的,要实现整个国家的幸福,就必须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爱尔维修认为,“公共的福利——最高的法律”[11](P550)这一准则是第一性的准则,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公民,它可以启迪公民,使他们认识到自己对祖国担当的义务。爱尔维修关于智力平等、教育万能的思想反映了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争取平等的要求,但他过分夸大了教育的作用,从而忽视了公民道德建设方法的多样性。
亚当·斯密研究了如何促进公民幸福与完善的问题。他认为道德学的惟一目标是使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他反对传统的“言义不言利”的观点,认为物质生产的发展有助于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促进公民的自由、平等与幸福。最富有的国家同时也是最文明、最有德、最勤奋、最自由的国家。他特别强调人的本性的自由活动,主张实行“经济自由主义”,反对国家的干预和限制,坚信公民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将会增进社会的整体利益。他还认为,公民的幸福还有赖于法律的公正与便利,法律的最终目标是全体公民的幸福生活。亚当·斯密提出的博爱、尊重人性、关心公民的生活、发展社会经济以促进社会道德的发展等主张沉重打击了封建道德和宗教道德,反映了处于工业革命盛期的资产阶级的要求,体现了资产阶级的人道主义精神,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
培根特别强调个人对国家和社会的职责或义务,在近代资产阶级伦理史上首倡职业道德。培根将人的职责分为两类:“一种是每一个人作为一个人或国民所应尽的共同职责;另一种是每一个人在其行业、职业和地位中所应尽的相对的或特殊的职责”[4](P559),主张研究“每一行业、职业和地位上应有的职责、德性、要求和权利”[4](P559),而且要由本行业或职业的从业人员亲自研究,只有这样才能使职业道德的研究“真正坚牢而有好效果”[4](P560),特别是能够更好地分辨和揭露各行业中的奸诈恶习,更可靠地培训职业人员的忠诚善德。
总之,这一时期的思想家们对自然权利论和社会契约论的探讨使公民理论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对公民道德的理解有了重大突破。公民与公民道德理论的发展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做了充分的思想动员,对欧美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在实践中获得了经验上的支持,日渐丰富与深化。但是,这一时期的公民理论在理论和实践上常常是脱节的,具有一定的保守性、妥协性和局限性。最明显的如法律规定人生来是自由、平等的,但又通过种种方式,如财产、文化程度、种族等条件的限制,剥夺了社会下层成员的公民资格,公民资格成为资产阶级合法性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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