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把握社会主义的本质,就必须澄清一些误区_本质主义论文

要把握社会主义的本质,就必须澄清一些误区_本质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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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同志把社会主义本质概括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不仅恢复了马克思主义的本来面目,而且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我通过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的科学论述,反复的感觉到必须澄清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认识上存在的几个误区。

一、不能把社会主义本质与特征相混淆

人们对社会主义本质与特征的认识,有一个不断深化,提高的过程。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人们往往认为,本质即特征或本质特征,把两者混淆起来。我们过去对本质和特征的理解,比较传统的表述有以下几方面:消灭剥削制度,生产资料公有制,按劳分配,计划经济,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政权,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最终要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和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小平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对什么是社会主义进行了新的审视,强调了生产力在发展社会主义中的重要作用,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个论断,从目的和达到目的的途径两个方面对社会主义本质进行了深刻的揭示。即在生产力方面,要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就突破了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只有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没有把解放生产力作为是一场革命的传统观念,同时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高到了社会主义本质的高度。在生产关系方面,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这就同资本主义和其他剥削制度区别开来。为此,就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和按劳分配。通过这两个途径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过去,我们传统地认为实现了公有制就可以共同富裕,没有重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个重要环节,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和失误。社会主义特征,是社会主义不同于资本主义和其他社会形态的主要标志,社会主义本质,是社会主义不同于资本主义和其他社会形态的本质属性,它比特征更宏观、更集中、更深刻,是社会主义最高层次的问题。社会主义本质和社会主义特征,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本质是根本特性,特征是显著标志。过去对特征和本往往不加区别而混用,实际上二者不能等同,也不能混同,更不能割裂和并列。

二、不能把分配不公与两极分化混为一谈

分配不公是我们打破大锅饭,改革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后出现的一个新问题。这个问题已引起党和国家的重视,并正在着手解决。当前分配不公既表现在公有制经济内部,又存在于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在地区、行业、部门之间,由于资源、市场、政策性因素等方面情况的不同,以及产品价格、税赋轻重等因素影响,以及新旧经济体制转换和宏观调控中出现的问题,造成收入差距过大和分配不公问题。如个体、私营业主、企业承包租赁者,商业,流通领域中的供、销人员,外资企业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第二职业者等等,他们的收入有的远高于一般职工,同时,由于国家宏观调控不力,执法不严,价格扭曲,又出现了少数人暴富现象。如有的演员“走穴”,唱一首歌就要出场费成千上万元,主持一次晚会要价数千元,有的当一次“经纪人”可获取几万、十几万元。在上述这些情况中,也有合理的部份,而大部分是非法所得。有些高新企业,经营管理严格,产品适销对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职工的月工资收入当然要高一些,有的达到七、八百元,甚至上千元,这是改革允许的。像这种情况,不能叫分配不公。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车间、班组的集体和个人,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党和国家不但不限制,还采取重奖的办法,加以鼓励。

在改革过程中,由于旧的分配体制被削弱,新的分配体制尚待完善,从而出现的约束机制不健全和机会不均等,使一些人钻了空子。所以,分配不公不是社会主义本质决定的,它是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难以避免的产物,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和暂时性特征。这个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宏观管理职能的加强和约束机制的逐步健全,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以及配套措施的陆续出台等,就能真正做到保护正当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就能把社会分配不公现象缩小到最低限度。因此,我们决不能因为目前存在分配不公,就对社会主义本质和改革的方向以及特色理论产生怀疑,甚至误解,那是不对的。分配不公不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受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影响所造成的,分配不公最终要靠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和法制来逐步解决。

三、要把剥削现象与剥削制度区别开来

社会主义要消灭剥削制度,但不能一下子消灭剥削现象。这是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我国在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这就是说,在这个阶段中,我们不能搞纯而又纯的公有制,不能搞纯而又纯的按劳分配。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只能实行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允许和鼓励其他经济成分适当发展,只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形式为补充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原则。这就决定了我国要彻底地消灭剥削现象,完全实行按劳分配,还要有一个过程。比如,外国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就存在着一定的剥削,这是不能回避的事实,我们必须承认他,让其暂时存在。但是,这并不可怕,因为我国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仍然处于主体地位。主体之外存在一点剥削现象不会改变社会主义性质,只会对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有利,对提高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有利。我们现阶段允许少量的剥削现象存在,是为了将来彻底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后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所以,我们一定要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剥削现象与资本主义社会实行的剥削制度严格区别开来,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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