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研究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食品安全论文,规制论文,模式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再次引起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极度恐慌与对食品安全规制部门的不信任。为了系统地梳理国内外食品安全规制的研究现状,理清食品安全规制研究的误区和盲点,本文对学术界食品安全研究的进展、观点、结论进行了整理综述。基于社会结构的变迁,利益主体的多元和食品安全的特性,论述我国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的合理性和实践性。该研究体现了主体创新、价值创新、方法创新和观点创新,以期为食品安全规制研究提供新视角。
一、国外食品安全规制模式研究现状
对于食品安全特性的研究一直是国外食品安全研究的重点。由于食品质量安全特性不同于其他产品质量特性,食品市场买卖双方都可能面临对安全食品信息了解的不完全性,美国学者Antle(1995)据此将食品信息分为不对称不完全信息和对称不完全信息。尼尔逊则按消费者获得商品信息的途径,将商品分为三类:搜寻品、经验品和信用品。对于经验品,格罗斯曼Grossman(1981)[1]认为,虽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缺乏良好的质量信息,但可通过信誉机制形成一个独特的高质量高价格市场均衡,同样可以取得与市场信息充分状态下一样的结果,而不需要通过政府来解决食品的质量安全。沙皮罗Shapiro(1983)认为如果能够确保维持高质量而带来的未来收益,企业就不愿意榨取其声誉。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市场机制下食品安全管理政策效能的高低关键取决于合适的信息制度。
食品安全相关利益主体的研究,食品安全的消费者行为研究。食品安全的消费者行为研究,国外研究以Tiglitz(1989)为代表。他认为在具有完全信息的竞争市场和不完全信息但企业非常信用的市场,市场能为知识性消费者提供高效安全的产品。而且,在不同消费者风险意愿情况下,即使一部分消费者缺乏知识,但市场仍然是高效的,因为知识性消费者完全能断定产品的安全。[2]美国的Swinnen J.F.M.等人则主要分析了信息市场的结构与含义,阐述了安全食品与新闻媒体和信息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食品安全的生产者行为研究,代表性的观点有:不同企业不同产品提供安全特性的成本是不同的,安全特性成本对市场均衡结果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如企业对安全产品供给动机的研究:Shavell(1987)认为企业对安全产品的供给动机会受到其规模、组织及其市场结构的影响;Annandale(2000)认为,企业对安全产品的供给动机受企业管理、战略的影响。食品安全政府规制主体行为研究,19世纪中叶以前,美英等西方国家主要通过法庭诉讼来解决食品市场失灵问题,19世纪末期以后,规制取代法庭诉讼成为西方国家校正市场的主要方式。对于这种变革,哈佛大学教授艾德华.L.格莱泽和安德烈.施莱弗认为:诉讼和规制之间的最大差别就在于它们在面对潜在违法者进行破坏时所表现的易受影响性。由于诉讼体制需要投入很多而有效几率较小,所以这类体制较引入监管更易受到事后破坏的攻击,尤其是在那些缺少法律和秩序的国家。在此情势下,引入规制比事后诉讼更有效。当然,由于监管也存在失灵,故要防止政府被俘获的可能。食品安全监管便是在政府监管的大框架下展开的。[3]
学者从各个角度对食品安全规制进行研究。供给需求理论认为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前无法判断它是否安全,在消费后引起生病时,成本从消费者本人延伸到社会,社会也希望消费者投入更多的资源来保证食品是安全的,以避免额外的社会成本。而市场本身无法提供完整数量的食品安全,监管是增加市场提供食品安全的一种努力。社会均衡理论则基于“社会均衡”这一概念展开,即边际成本与边际效益的变化在于食品安全水平上是相等时就达到社会均衡。成本与效益理论最早于20世纪60年代末由德姆塞提出,80年代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兴起改进监管的效率、效果和透明度的趋势。这种趋势逐渐发展成为公共决策方面的法规效果评估(RIA)。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食品市场买卖双方面临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完全性,食品市场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市场供应的食品水平只能限于消费者观察到的而不是所需要的。市场在提供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的失败,将导致减少某类食品销售,从而造成产业的萎缩。Antle(1996)和Caswell(1996)等认为市场机制条件下市场监管效能的高低取决于合适的信息制度。[4]
国外学者对食品安全规制的研究是在西方政府干预理论的大框架进行的,其前提是完善发达的市场经济,较强的企业自律。但是学者又表现出对监管的忧虑,因为监管者存在被俘获,寻找不同于监管的方式已经表现出来,比如对增强教育培训和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尝试。
二、国内食品安全规制模式研究现状
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食品安全研究起步较晚,专业技术人员匮乏,基础性研究也比较薄弱,我国在20世纪的80-90年代,才开始有极少数人在做这方面的探索性研究,研究经费和手段也极为有限,国家较大规模投入资金和人力开展相应的研究还是近几年的事情,特别是2002年以来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后,引起政府和专家的高度重视。从已有的学术成果来看,对食品安全监管纯理论研究较少。
食品是维持人体生命存在的基础,对于消费者而言,保证食品的安全是最重要的,由于食品的特殊性普通消费者难以从外观上判断其质量,这时需要政府出面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管制,支持政府对食品市场进行管制的理论则为食品及食品业的特殊性、公共利益理论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政府管制是克服食品市场的不完全竞争性和非均衡性以及市场缺位等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手段,通过政府管制来调整配置食品市场的资源配置。林闽钢从规制理论的角度,分析了社会转型期我国由于市场机制的缺陷和制度的不完善所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以及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政府规制失灵所加剧的食品安全问题,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成功的政府规制,提出了重构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政府规制的对策建议。[5]有学者认为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应该在比较政府主导型规制模式、社会主体型规制模式和市场基础型模式的基础上,建立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相应的制度性保障机制、社会性约束机制、经济性激励机制和国家化协调机制,并且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张涛认为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理论研究要从不同的学科视角透视。从经济学上看,食品安全是一种公共产品,存在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性;从政治学上看,食品安全影响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关系到人权保障,食品安全问题能否得到有效监管影响到一国执政能力,经济安全,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其他理论还包括可持续发展理论、社会福利、动物伦理、生态伦理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6]在确立政府作为最重要的监管主体后,学者们又对如何监管作出研究。史贤明是我国较早关注食品安全的专家,他认为,目前我国的迫切任务是要借用国际一流的管理与控制模式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与控制体系,用现代的理论和技术装备我国的食品安全科技与管理队伍。周德翼等人认为,食物危险的存在主要是因为在不对称信息辩护下食品经营管理者“有法不依”,食品安全保证是在政府管理制度的激励与约束下企业加强管理的结果,政府的监管是食品质量安全保证的关键。秦富等人认为,应该发挥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主导作用,政府在食品安全中占据重要位置和起到关键作用,政府是管理者,代表国家来执行立法和监督管理,而且政府管理部门要明确责任和分工,按照国家授权的原则,监督生产和市场,也就是说,从生产到流通,直至消费的整个过程中的产品安全,都要有政府部门来管理。政府必须在立法方面具有科学性、完整性、全面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能够依法保证食品安全。政府还要就消费者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培训、食品安全的设施建设、执法标准、国际合作与协调、质量投诉机制及其风险沟通等问题上发挥应有作用。唐晓纯从多视角分析了逻辑预警、系统科学预警、风险分析预警和信号预警,分析了系统工程预警的思想、系统的耗散和协调预警的理念以及信号控制预警方法,并结合实际应用对理论进行了实证研究初步形成了食品安全预警的理论体系。[7]
三、我国食品安全规制模式研究存在的问题
目前学界对食品安全规制的研究很多,为我国食品安全的规制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总结。但是,还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食品安全研究往往停留在经验分析的基础上,很难为我国食品安全规制理念、价值、机制、制度和模式提供系统的理论支撑。目前,关于食品安全的国内研究,主要是应用性研究,缺乏理论基础的探讨和基础理论的探索,形成的“科研成果”也往往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为食品安全规制提供系统的理论支撑。其实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对其进行系统的理论梳理和探索,力求找出食品安全规制的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学和政治学理论与技术体系在理论上契合点和支撑点,为其持续有效规制提供理论保障。
第二,学科视角比较单一。研究主要集中在工程、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领域,缺乏对食品安全规制研究的多学科视角;尤其是在社会科学基础理论方面,研究的缺陷更为突出,因为食品安全的研究难度很大,要具有食品安全技术知识,又要有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法学等多种学科知识结构,所以导致食品安全的研究缺乏理念、价值、理论的支撑。甚至很多人认为食品安全只是技术问题和经济问题,这些人有学界的、也有政府机构的,而从2003年席卷全球的“非典”事件到2008年震惊世界的“三聚氰胺”事件,都说明了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是技术问题、经济问题,还是严重、严肃的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和法律问题,涉及到消费者和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还很可能危机社会稳定以及执政党的声誉。
第三,规制主体缺失。食品安全规制所调整的对象是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其一是国家(政府)进行食品安全宏观规制所产生的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关系;其二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的食品安全管理关系;其三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之间的食品安全协作关系;其四是食品企业行会与食品生产者、食品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其五是政府与食品消费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最后,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之间的食品安全监管关系。由于利益形成纵横交错、上下互动、内外结合多维度、多向度的利益关系、结构与格局,促使利益关系突破了传统民法对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规范,出现了国家主体、市场主体、社会组织与消费者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过程的多元规制关系,形成食品安全经济法规制的理论支点。而全国现在的研究往往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强调政府在食品安全规制中的责任,没有重视社会中间主体、市场主体在食品安全规制中的作用,更没有意识到公众参与对食品安全规制的社会性意义,所以,我们倡导在全国特殊的国情下,要建立行政性规制模式、经济性规制模式和社会性规制模式,强化政府、市场、行会组织、消费者和社会媒体的综合监督。
第四,缺乏对地区差异的考量。研究的参照系多是依据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规制模式,导致研究结论的模式化太强,研究结论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幅员辽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甚至在饮食文化存在很多差异和特色。比如,在城市上,我国有上海、北京等国际化大都市,有东南沿海率先发展起来的新兴城市,也有中西部一些中小城市;在区域上,东部发达地区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差异;更突出和严重的是城乡差异,城市与农村在食品安全上存在巨大的差异,农村又可以分为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以农为主的传统农村社区和城郊农村社区,他们都在食品安全防控上有着特殊的需求和特点,更不要说我国饮食文化南北、东中西也存在很大的差异。而当前的研究,存在面上的研究较多,点上的研究较少,常规性的研究较多,特色化的研究不足的情况。所以,我们的研究希望能够凸显我国区域、城乡之间的差异,有针对性的研究,提高食品安全规制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四、我国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研究的创新
我国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是一种整合政府资源、社会资源、市场资源,以多元主体为载体,形成了行政性规制模式、经济性规制模式和社会性规制模式的多元规制模式,它是以政府规制为主导,第三部门规制为基础,市场规制为主体,合理配置食品安全规制的权力,建构功能互补、力量互动和机制协调的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该模式在研究上突出主体创新、价值创新、方法创新和观点创新,力求使研究突破食品安全规制一维价值、一元主体,考量我国社会结构变迁、社会主体多元的基础上,整合政府、社会第三部门组织、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公众的参与,形成多元主体的互动共促。
第一,主体创新。我国改革开放30年的历史,社会利益格局、利益结构和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使得社会结构、制度建构和价值取向发生了重大转变,为新的食品安全规制模式构建提出了要求和赋予了可能。市场失灵为现代政府管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对于食品这种典型的经验性消费品,解决市场失灵的根本措施是通过制定相关的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等法律手段,增加食品卫生等有关信息的透明度,尽可能降低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那么,究竟是由市场还是由政府来提供食品安全管制?相对于市场来说,政府提供食品安全管制的成本更低,尽管可能受到政府失灵的制约。政府规制主体重在行使制度设计、标准制定、法律体系的架构、市场管理、法律责任追究等宏观和中观的权力行为。
社会中间层是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具有辅助政府管理的作用。在食品安全规制中社会中间层发挥协管功能,重在为政府规制提供服务、干预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协调市场主体的利益诉求和利益冲突等中观和微观权利行为。[8]食品安全事关社会中的每个人,政府与社会中间层履行的规制职责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而依据的制定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具有公共理性,因此消费者有权利监督政府行为和社会中间层行为,在其权益受到侵害之后可以通过投诉或诉讼等方式启动公力救济,配合国家机关的规制,社会舆论也可以通过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曝光,使得食品生产过程“阳光化”。我们知道无论是政府、社会中间层还是社会公众都无法成为食品安全规制单独的、单一的力量,只有通过政府的主导、社会中间层的整合、市场主体的自律、社会公众参与以及社会媒体的监督,构建“政府—企业—社会中间层—公众—社会媒体”五位一体的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
第二,价值创新。法律的安全价值是指法律能为主体提供一定的法律秩序,应对主体的行为有预先确定的模式,并应对行为法律后果加以明确宣示。使人们在行为之前即可预见法律对自己行为的态度,避免招致不测风险,从而使行为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地延续下去。法律安全价值特征为预见性、确定性和稳定性。安全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首要前提,对安全的渴望是人们的一种本能反映,人们要求在生命、身体、财产和自由等方面得到保护,而且这种需要会在他的整个一生中一直以某种形式伴随着他。[9]
从安全价值的主体来看,安全价值包括微观安全、中观安全和宏观安全。微观安全是指社会成员的人身、财产、健康、生命等免于受到外界侵害的现实可能;中观安全则是指社会组织能够保持健康、持续、协调的运行,而不受自然的、人为的或社会的干扰和影响;宏观安全指国家体系中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系统不受来自外界压力而发生畸形或崩溃。食品安全对于个人、组织和社会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就微观而言,食品安全与个人的生命与健康息息相关紧密相连,“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当前我国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给消费者的健康甚至生命造成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对于消费者的健康有着潜伏性、累积性和突发性的影响。就中观而言,食品安全是食品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命脉,如果食品生产企业不能保证其产品的质量安全,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会给企业自身带来安全风险即企业将不能长期稳定、可持续的发展,显然这一点并非每一个企业都能真正意识到这一点。就宏观而言,食品作为人们生活中最重要的生存资料,和整个社会系统的运行密不可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食品安全对于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国家形象等都有着重要的影响。食品安全小而言之对经济发展造成冲击,大而言之则可影响到民族国家的生存和发展。
从安全价值的内容来看,安全包括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环境安全、军事安全、食品安全等。食品安全是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军事安全等安全的前提和基础。长期以来,人们往往在重视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的同时忽视了食品安全,主要因为食品安全没有前者的表现那么突出和明显。但近年来不仅在全球范围内还是在一国范围之内所发生的食品安全给世人敲响了警钟,食品安全不仅重要,在某种意义上可能比前者更具有深远影响,食品安全的价值取向由一维价值发展为公共安全、经济发展、政治合法与社会和谐的多维价值取向。
第三,方法创新。因为食品安全的复杂性,我们综合运用了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的分析方法,体现多学科交叉融合。
其一,凸显了社会学的方法,主要体现社会结构与功能理论与社会流动理论的结合。传统社会契约论基础上构建的“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两元社会结构下出现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现象,社会呼唤新的社会组织、力量和主体参与对食品安全的规制。动态社会契约论构建了从政府、个人的二元社会主体结构到政府、第三种力量、个人三元社会主体结构,并且形成了三元互动协调结构下多元权利形态社会动态理论的确立,从自然法、契约论的角度论证了第三种力量作为我国食品安全社会性规制主体存在的理论基础,而社会流动理论更凸显了食品安全规制的重要性。[10]
其二,综合了经济学的方法。经济人假设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可以用来分析人类行为的基本方面。食品安全规制过程中的主体,不可避免的受到经济人假设的影响,规制者在监管的过程中,自利性决定了其必定是追求自认为是最大的价值目标。受规制者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有可能穷尽一切办法去实现自己的目标,就可能出现“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还可能出现消费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而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主要是通过对成本与收益的比较,来判断决策或行动的效率与效益。采用成本与收益方法的分析规制模式中各主体的利益得失,衡量规制模式的最优选择和建构。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双方拥有的相关信息不对称,其中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信息,而且双方都知道这种不对称信息的分布状况。所谓的“柠檬市场”,这种现象在食品市场上的表现就是消费者对食品的不信任和劣质食品通过低价行为驱逐合格食品,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消费的非排他性,容易产生搭便车问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只能由政府承担。[11]
其三,强化了法学的方法。法学的分析方法除了规范分析,更重要的是运用权利义务——权力责任的范式进行分析。食品安全规制就是对消费者权利、利益的保护,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对企业责任的追究,并上升到对消费者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保护。生存权作为法律概念不仅指每一个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即人作为人应当具备的基本的衣、食、住、行等物质保障的权利,也指人的生命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以及人有尊严地活着的权利。发展权的基本要求在于在满足生存的基础上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平等、自由、充分的开发自己的能力和发展自己的个性。[12]但就发展权而言,我国城乡、区域之间的公民发展尚未达到公平、自由和充分,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差距悬殊。不同个人不同群体之间因经济条件、生存环境、制度政策等差异而在食品消费上有所不同。在食品结构和质量上,强势群体所消费的食品结构多样,质量上乘,食品安全相对高于弱势群体。在我国农村食品安全问题严重于城市,强势群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率要低于弱势群体。食品安全监管应立足于保障个人生存权基础之上,以促进发展权的实现为取向。
第四,观点创新。根据我国食品安全规制存在的问题,基于动态社会契约论的理论支撑和社会管理模式的变迁发展,食品安全规制的主体也由两元主体向三元主体变迁发展,由政府、个人的二元社会主体结构发展为政府、第三部门、个人三元社会主体结构,并形成了三元互动结构下权利(权力)形态,于是我们提出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我国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是一种整合政府资源、社会资源、市场资源的多元规制模式,它是以行政性规制为主导,第三部门规制为基础,市场规制为主体,合理配置食品安全规制的权力,建构功能互补、力量互动和机制协调的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
基于政府、第三部门、市场主体、消费者多元主体形成的行政性规制模式、社会性规制模式和经济性规制模式。行政性规制模式是指政府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法律和行政管理手段来对食品安全进行规制的机制、体制和模式的总称,主要通过制定行政规制体制、颁布规制法律、法规和执行法律法规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经济性规制模式主要是指食品市场的利益相关者、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等通过市场经济手段来实现对食品安全的规制,它主要通过市场价格、信誉、信用、产权、信息和消费者购买指数等经济手段进行规制,具有规制的动力强、规制的效果持久、规制成本低等特点。社会性规制模式是指通过食品中介组织、行业协会、自治组织等第三部门组织来促进食品安全制度形成时的利益参与、制度创新、社会约束,建构社会力量实现对食品安全的社会性规制,它具有规制成本低、规制效力强和规制方式灵活的特点。[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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