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投入要素分配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收益分配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要素论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文,分配论文,收益分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是我党首次提出个人收益分配应包含按投入生产要素分配,即按投入要素分配,这一分配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遵循的个人收益分配原则。按投入要素分配,不仅在理论上有新突破,而且在改革实践上意义重大,在我国分配领域改革中,具有重大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的意义。
分配原则--由按劳分配向按投入要素分配转变
按投入要素分配,其质的规定性,就是按照投入要素的数量和质量及其产出效率或贡献进行分配,按投入要素分配实际上是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按劳分配只是按一种投入要素分配的原则,它是指按所投入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收益分配。除此之外,还要按投入的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过去在社会主义国家提出按资分配,这是理论禁区。传统的观点,按资分配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配原则,按资分配只能姓"资"不能姓"社"。这显然陷入了理论上的误区,只有突破这个理论禁区,走出这个理论误区,才能使我国分配体制改革走向成功。为此,必须从理论上回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什么必须坚持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选择按投入要素分配的原则。
按投入要素分配原则,适应了我国现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要求,适应了我国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发展的要求。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同时还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我们提出的按投入要素分配,不管投入的是什么要素,也不管要素投入主体是公是私,都无一例外地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即坚持按投入要素分配原则。这种分配原则,从分配关系上更为直接、更为充分地体现了公有制的性质,体现了所有制结构多元化和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特点。
马克思主义认为,一个社会采取何种分配原则,取决于该社会的生产力状况和所有制结构。在目前及今后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主义社会都处在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与此相适应,在收益分配原则上,必然要求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即要求按投入要素进行分配。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物,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在分配原则上就必然要求按劳分配为主体。但这并不否定不能按投入其他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生产要素是指进行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具备的因素和条件,如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等。按投入生产要素分配,是指按照进行物质资料生产时所投入的生产要素的多少进行收益分配的一种原则。如按资分配是指按资产的多少分配活劳动成果,是资产所有权在分配领域的反映和体现。按资分配以资产作为获取收入的基本标准或尺度。资产所有者所提供的资产量越多,所获取的收入就越大。按资分配不仅包括个人凭借资产所有权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还包括国家或劳动者共同体凭借生产资料或资产所有权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内容。允许和鼓励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所有制结构相适应的。
公有制的本质就在于劳动者共同拥有财产的所有权。在传统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下,劳动者的这种共同所有权由国家作为单一代表来集中行使。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形成改变了这种状况,意味着除国有制形式外,劳动者也可以通过不同范围、不同规模的联合来直接地、自主地行使共同的财产所有权。他们可以采取劳动联合的形式,可以采取资本联合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与其他生产要素进行联合的形式。由此,劳动者直接成为生产要素的占有者。这种性质反映在分配关系上,必然要求按生产要素投入进行分配。所以,按投入生产要素分配,是多种公有制形式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就是充分肯定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充分肯定劳动者同时又是所有者这一公有制的最本质的特征,对于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坚持按投入要素分配,有利于调动全社会物质资料生产者的积极性,有利于科学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按投入要素分配,是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市场机制在分配领域发挥作用的具体表现。这种分配原则似乎是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倒退,实则是我党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中国社会主义基本国情认识的深化。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是在市场交易过程中,通过市场价格机制对资源的引导来实现的。因此,要由市场来配置资源,就不仅要使一切商品进入市场,而且要使一切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成为可交易的东西。这就是说,要素市场的充分发育,是健全市场体系,发展市场经济的基础条件。按投入生产要素进行分配,最基本的方式就是按要素的市场价格来衡量其实际贡献并决定相应的报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中生产要素价格的高低,反映着多种生产要素的相对稀缺程度。各种生产要素的相对稀缺程度不同,它们的价格就不同,这一方面会刺激较稀缺的生产要素的投入,另一方面,又会迫使厂商在决定是否使用以及如何使用某种生产要素时,精打细算,以寻求最优的生产要素组合,获取最大利益,从而有利于把生产要素投入到最有效的生产部门中去,有利于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而所有的生产要素都是有价格的,对其使用都要支付一定量的货币来购买。生产要素的价格就是向生产要素所有者支付的单位生产要素报酬,也就是单位生产要素获得的收益分配。劳动力、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市场表现出来的价格高低,决定了生产过程中这些生产要素的不同组合情况。可以说,劳动力、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决定了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程度,决定了经济效率的高低。因此,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把按投入生产要素分配作为收益分配制度的组成部分。按投入要素分配,把按劳分配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充分体现了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要求,体现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要求,体现了公有制实现多种形式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我国的现代化事业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分配结构--由单一分配方式向多元分配方式转变
在传统经济体制下,我国的收益分配方式呈单一的分配结构,拥有并能投入的唯一生产要素只有劳动力,与此相适应的唯一分配方式只有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投入的主体多元化,与之相适应的分配结构呈变化态势,过去的单一分配结构被打乱,新的分配结构在改革中逐步形成。由于要素投入多元化,因投入而引起的收益分配方式也产生了多种方式,从而形成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新的分配结构。
物质生产要有两种最基本的要素,即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配就是对各种生产要素投入而产出产品的分配。真正可供分配的产品只限于从总产品中扣除用于补偿已消耗掉的生产资料后的剩余部分,其货币表现就是净产值。净产值尽管是由活劳动创造的,即因活劳动投入创造的,但是,生产资料也是其中不可缺少的生产要素。如果只有劳动力的投入,而没有生产资料的投入,或者两者的投入不能有机结合,人类生产就无从进行。物质生产要素虽然在新价值的创造方面不起作用,但它对活劳动赖以物化的载体即使用价值的增加方面却有独特的贡献。物质生产要素投入的数量、质量以及它们配置和使用的优化程度,将直接影响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影响使用价值产出的数量和质量,影响社会物质财富的丰欠程度。只要生产资料被不同的个人或集团所占有,新价值的一部分就必须在这些要素所有者之间分配。否则,光有要素的多项投入,而不能分配相应的产出,最终要导致生产的中断。马克思主义认为,分配关系就是新生产的总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中间进行分配的关系。分配关系或分配方式实质是生产要素的投入及其产生出相对应的对产出成果的分配。没有生产要素的投入,也就不会有产出成果,因而也就没有分配。没有对产出成果的分配,也就不会发生生产要素的投入行为。因此,不管是什么社会,只要有生产要素投入,新价值的一部分就必然按照占有和投入的生产要素的多少,在不同所有者和投入者之间进行分配。由于要素投入主体多元化,与之相适应的分配结构也将是多元化的。
目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生产要素的投入主体多元化,个人不仅作为劳动者投入劳动要素,而且还作为私有者投入物质生产要素。与这种生产要素的占有和投入结构相适应,不仅存在着劳动者个人对必要产品的分配,而且还存在着不同所有者对社会总产品中的剩余产品的分配。由此,按劳动要素投入量进行分配的单一结构,必将拓展为按投入各种生产要素的投入量进行分配,即按投入要素分配的多元分配结构。个人收入不再仅仅是劳动收入,而是对一切要素的投入所获得的收入,如资金收入、经营收入、劳动收入及其他投入收入等。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分配,就其实质而言,就是按要素投入种类和数量及其产出效率进行分配,其中,在诸多的分配方式中,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由此形成的新的分配结构,就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格局,即不仅有按劳分配一种分配方式,还有按资分配、按经营能力分配、按技术贡献分配等多种分配方式。
在这个新的分配结构中,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不能变。所谓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是指在社会整个个人收益分配格局中,按劳分配的比重大于其他分配方式所占的比重;按劳分配在整个个人收益分配领域中起主导作用,即其他分配方式的作用范围、方向和程度要受按劳分配方式的制约和影响;在公有制单位职工的个人收入总额中,绝大多数职工的收入主要由按劳分配的收入构成。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劳动成果归劳动者所有,从根本上排除了一部分人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获取他人劳动成果的可能性,从而为按劳分配提供了前提条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着社会分工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劳动的社会差别,劳动还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这是实行按劳分配的重要原因。
按劳分配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前提的,是公有制经济内部的一种分配关系。按劳分配是指劳动者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以劳动尺度来决定个人消费资料的分配。按劳分配要求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进行分配,这就是说,按劳分配方式承认劳动者在劳动能力和努力程度方面的差别,并将这种差别表现为劳动者在收入上的差别。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按劳分配方式是对平均主义的根本否定,它反映了社会经济效率目标的要求,为劳动者努力提高劳动能力,充分发挥积极性提供了有效的激励,从而能够不断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按劳分配的这一特点,也使它成为实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即实现劳动者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因此,要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就必须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坚持按劳分配方式的主体地位。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方式的主体地位不能动摇,但并非只能采取这一种分配方式。从全社会的范围来看,按劳分配是占主体地位的分配方式,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其他分配方式。这是因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已从单一的公有制转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所有制结构的这种变动必然要在分配结构中表现出来,引起分配结构的相应变动。从公有制经济内部来看,按劳分配也是一种占主体地位的分配方式,而不再是唯一的分配方式。这是因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的公有制本身已从单一形式转变为采取多种实现形式。因此,公有制经济内部的分配结构也不再是单一的,同样存在着除按劳分配以外的其他分配方式。尽管如此,主要的或者说主体的分配方式仍是按劳分配,这是由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决定的。由此可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既是所有制结构变动的必然结果,又是公有制采取多种实现形式的必然结果。从单一的按劳分配方式转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环节,这种新型的分配结构对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具有更强的适应能力和促进作用。
在社会主义分配结构中,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固然重要,但必须同时强调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是区别于传统经济分配结构的重要之点。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由多元所有制结构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形成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多元所有制结构,必然要求在个人收益分配领域内有相适应的分配结构。在公有制经济内部决定个人收益分配必须采取按劳分配方式,在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生产资料归私人占有,这就决定了个人收益分配只能根据按资分配方式进行。就是在公有制经济内部也呈多元化,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股份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这种格局要求在个人收益分配中不仅考虑劳动要素,还要考虑资本、技术等其他投入要素。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也是社会对分配方式功能互补的需要。每一种分配方式都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作用。按劳分配虽然是主体,但它毕竟是公有制经济分配方式,无法解决非公有制经济的分配,而按资分配方式则可以成为私有制经济选择的分配方式。从另一方面考虑,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又限制了按资分配可能造成的个人收入的两极分化。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还是经营方式多样化的需要。经济体制改革,使经营方式多样化,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制等经营方式的出现,要求对经营者实行按经营能力分配,以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多种要素投入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入到生产经营中的要素很多,它们都要求在分配上反映和体现各自的利益,都要求按投入的质和量获取相应的报酬。这就要求在个人收益分配中充分考虑投入的各种生产要素,并采取相应的分配方式。
分配目标--由平均分配向公平分配转变
个人收益分配,是经济活动中的生产者、投资者、经营者以投入多少要素、投入要素的稀缺性以及要素的实际产出率为依据,参与收入或产出的分配。这种按投入要素进行的分配,不管是按劳分配,还是按资分配,其追求的最大目标,就是公平分配。因为,只有分配公平,才能全面调动每一个要素投入者的积极性,才能使经济效率最大化。对于个人来说,公平分配主要涉及的是取得收入的经济根据问题,关注的是要素投入与收入报酬是否对称。当个人投入的要素的质和量同其所获报酬相一致,要素所有者就会认为这种收入分配是公平的。那么,个人继续投入要素的积极性倍增。如果投入的是劳动要素,那么,其劳动热情高涨,将因分配的公平合理而激发新的工作热情。如果投入的是资本要素,那么,投资者很可能用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而继续投入新的资金。当个人投入要素的质和量同其所获报酬不一致,这种分配是不公平的。如果是收益低于投入,将直接挫伤要素投入者的积极性。他们会因为分配不公,可能会抽回投入生产过程的要素,或者不再继续投入。对于劳动者来说,可能调离企业,或者减少劳动投入,出工不出力,以求劳动投入报酬的平衡。这种分配不公将直接影响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劳动与经营的努力程度,从而影响企业的投入产出效率。从全社会来看,社会收入差距过大或过小,人们都难以承受,都会认为分配不公平。这对于低收入的要素投入者投入积极性同样产生影响。
由于人的知识、技能、要素占有量、劳动努力程度上的差异,因此,所投入的要素都会有差异,就是投入同一种要素也会有多有少,有好有差,更何况,由于占有要素不同,其投入差异会更大。如果要素投入获得的收入差异过小,等于否定了投入的差异性。如同一个科学家同一般生产人员获得同等报酬一样。这种分配不公,会严重地打击人们充分发挥自身潜能的积极性,其结果则使投入者减少投入,甚至放弃努力追求多收入的欲望。从动态过程来看,公平的分配必然有利于调动大多数人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反之,则得到相反的结果。因此,公平分配,是社会共同追求的大目标。
分配是否公平,在理论界有两种评判标准,即起点公平与结果公平。所谓起点公平,就是要求每个社会成员在市场竞争或其他场合中都能均等地享有参加获胜的机会,又称为机会公平,机会公平最鲜明的特征就是反对垄断,主张公平竞争。如果通过垄断获得高额收入,这种分配是不公平的。所谓结果公平,就是要求社会成员在社会物质财富占有上的均等性,也就是实行平均分配,即个人收入分配的平均化与收入均等化。事实上,单纯地看起点公平或单纯地看结果公平,都难以准确地判断分配的公平度。但主要的看起点是否公平,看投入与收入是否一致,看在分配中是否用同一尺度公平地对待所有的要素投入者。从单个要素所有者观察其收入与投入的关系,就是看他的收入是否都以相应的生产要素投入作为基础。如果要素投入量与收入报酬相适应,即投入多收入高,投入少收入低,并且收入的差距与投入的差距相适应,那么,这种分配就达到了公平的目标,就是合理的分配,也是有效的分配。如果不是这样,要素投入量与收入报酬不相一致。投入多的不能多得,而投入少的与投入多的收入相等,甚至还多,致使投入的差距与收入的差距不一致,那么这种分配就是不合理的,尽管最终的收入完全一样,那也属分配不公,这种分配是失败的分配。
目前,在我国有一部分人不是靠劳动投入,而是靠资本、技术及其他要素投入,获得了较高的收入,超过了靠劳动投入的工薪阶层,因而,出现了收入上的差距。在有些人看来这是分配不公。这不能一概而论。我认为,只要其投入合理合法,其收入都是属于公平分配。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多种投入主体并存,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因此,允许人们进行各种要素投入,因而也就允许这些人获取与投入相适应的收入。只要按照投入要素的数量及产出效率和贡献率进行分配,就是公平分配,就不应反对,而且也不要害怕。即使不是投入劳动,而是凭借属于个人私有的其他生产要素的投入而分取一份由别人活劳动创造的国民收入,也是合法的收入,只要收入的量同投入的量相适应,就是公平分配。
公平分配,是要素投入分配不断追求的目标。当我们研究如何实现公平分配目标时,有三个问题需要引起重视:一是公平分配与提高效率的关系;二是公平与平等的关系;三是公平分配与收入差距过大的关系。
公平分配是分配追求的目标,而提高效率则是公平分配要达到的目的。这就是说,一种分配方式是否合理,看其分配结果是否达到了提高经济效率的目的。这就要求在个人收益分配领域要把有利于效率提高作为分配的原则,要充分发挥收入分配对提高经济效率的推动作用。只有做到这一点,分配才是公平的、合理的、有效的。在分配过程中,只有注重效率,才有可能充分发挥分配的功能,做到优化资源的配置结构,把稀缺资源配置到最能发挥其效率的部门中去,才能更好地发挥劳动者潜在的能量和积极性。提高效率对于分配的要求,反映在个人收入的分配领域,就表现为个人收入的高低是否取决于个人的要素投入,是否取决于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是否已经形成了多投入多得、多贡献多得的分配机制。公平分配与提高效率是统一的,任何把二者对立起来的认识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在西方国家的学者中,有人把效率和公平对立起来,认为效率和公平二者不可得兼,要么追求效率而牺牲一些公平,要么追求公平而牺牲一些效率。效率优先论者主张为了效率而舍弃公平;公平优先论者认为,应把公平置于优先地位,主张为了公平而牺牲效率;折衷论者主张在平等中加入某些理性,在效率中加入某些人性。这种把效率与公平对立起来的观点,不仅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对实践也是有害的,我们必须坚持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引进效率,把提高效率作为衡量公平分配的标准,或者说把提高效率作为公平分配追求的目标,对于实现分配公平是极其有益的。
公平与平等,这是一对看似相同实则相异的概念。将公平与效率对立起来的根本原因,是将分配中的公平与平等等同起来,认为公平就是平等的结果。事实上,公平与平等才是根本对立的两个概念或者说是两种行为。就分配来说,公平就是追求合理的分配,也就是真正做到按投入要素的质和量进行分配,这种分配的结果其收入必然是不平等的。而平等在收入分配上强调的是无差别,即收入上均等,它追求收入平等的分配,也就是不看投入要素的质和量,而是强调最终分配结果的平等,即收入平等。这种分配的结果,一定会出现不同等投入获得同等收入。这对于那些投入多的劳动者就是一种打击,会极大地挫伤他们的积极性,从而影响经济效率的提高。马克思认为,只要用同一把分配尺子衡量所有的人,而这些被衡量的人又是千差万别的,那么,作为分配结果的实际所得必然是不均等的。如果追求分配结果平等,就等于不使用同一分配尺度,或者不公平地使用同一尺度,或者根本没有任何尺度,而只追求收入均等的目标。要使人人平等地使用同一分配尺度,分配结果又人人均等,这是不可能的。事实上,由于人们投入不同生产要素的质与量的差异,因而,人们实际拥有参与分配的机会是不均等的。在适用同一分配尺度的同一群体内部,个人实际拥有参与分配的机会不均等,主要表现在人们投入同一生产要素的量的差异;在适用不同分配尺度的不同群体之间,人们实际拥有参与分配的机会不均等,主要表现为人们投入不同生产要素的质的差异。在社会主义社会,人们平等地占有公有的生产资料,人人都只是劳动者,投入同一的劳动要素,运用同一劳动尺度参与分配。但是,由于先天秉赋、后天教育、择业机遇以及个人努力等方面的差异,其参与分配从而获得收入的机会也不均等。因此,分配结果产生了事实上的不平等。不考虑投入要素的多少,而一味追求最终分配收入的平等,实际上不但不是公平分配,反而是分配不公。这种因收入平等而出现的不公,实质就是平均主义。平均主义就是分配不公的主要表现。平均主义是我国公有制同一群体内部对劳动者分配中的一大顽症。多劳不多得,少劳不少得,甚至干与不干一个样。这种平均主义对经济效率构成最严重的侵蚀。平均主义在分配上无视甚至抹杀人们劳动投入的差别,而只追求收入的均等化,劳动收入的差距普遍小于劳动投入的差距,导致收入与投入的背离。从某种意义上说,平均主义是我国一种居于主导地位的分配不公。平均主义危害极大,可以说,平均主义变相"剥削",侵
占别人劳动,即一部分投入少的人占有一部分投入多的人的收入所得;平均主义培养赖汉,劣化民族素质,起着奖懒罚勤、奖劣罚优的逆向激励的恶劣作用;平均主义损害效率,阻碍经济发展,由于它割断了劳动收入同劳动投入之间的联系,多劳不多得,少劳不少得,必然挫伤更多人的劳动积极性,从而极大地降低了投入产出效率,导致生产要素的浪费。因此,在个人收入分配领域要实现公平分配的目标,必须从理论上认清平等的实质,弄清公平与平等的差别,从实践上根除平均主义。根治平均主义,必须树立正确的公平分配观,应当承认,公平的分配不平等,即收入不均等;平等的分配不公平,即收入均等则分配不公。平等分配,即平均主义扶杀了投入的差别,必然挫伤积极性,从而损害效率;公平分配使收入有差别,必将激励投入积极性,是有利于经济效率的公平分配目标。
公平分配的基本特征就是按投入要素的质与量分配,由此引发一个问题,由于按投入要素分配必然出现人与人之间收入差距拉大。公平公配是承认这种收入差距的。但从稳定社会的角度出发,又要防止人与人之间收入差距过大。这种要求是否与公平分配相矛盾呢?事实上,公平分配与社会稳定是一致的。公平分配所强调的收入差距是相对差距,即相对于投入要素的差距而相一致的差距。而保证社会稳定的差距是绝对收入差距,即最终收入人与人之间相差过大,超过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同样会产生不公平感,最终会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收入差距并非越大越公平,差距过大,也会因不公平而不满。由于人们心理上的不公平感,就会挫伤其投入的积极性,特别是以劳动投入为主的劳动者,多为低收入者,而且在社会上比重大,他们的消极投入行为,会使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受到损害。造成收入差距过大的原因要做具体分析,如果真正按投入要素的质和量进行分配,就不会出现差距过大的现象。收入差距的合理度与分配的公平度是一致的。分配结果的公平,也不是收入差距越小越公平,其关键是收入差距的合理性即其收入是否合法,看个人的收入差距与各自对社会的实际贡献是否相适应。在合法收入的前提下,只要收入差距与投入或贡献差距相一致,就是合理的,只要收入差距与人们心理承受能力相适应,就是合理的。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差距过大现象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有的是采用不正当的非法手段获取高额收入,而与广大工薪阶层拉开收入差距;有的是政策不完善,使一些人钻了政策的空子而获取高额收入,与其他人拉开了收入差距;有的是体制改革过程中带来的问题,如某些双轨制,使一部分人获取了高额收入;有的由于管理不善,使某些个体商贩获取高额收入,与工薪阶层拉开了收入差距;也有的因生产要素价格不合理,而使一部分要素投入者获取了高额收入,而另一部分要素投入者获取了较低收入,从而使收入差距拉大,这就要求通过再分配手段,把过度的差距调节到公众能够承受的限度内,同时采取多种保障渠道,满足低收入者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无论是平均主义,还是收入差距过大,都是一种分配不公的表现。分配不公的根源在于分配机制不完善,政府分配机制仍然发挥主要调节作用,市场分配机制调节作用较弱。从总体上讲,打破政府分配机制的一统天下,引进市场分配机制,有助于克服平均主义的弊端。由市场调节收入与投入的关系,更容易使分配公平。因此,实现公平分配目标,必须加大市场分配机制的调节力度。市场机制在收入分配方面发挥作用,必然会拉开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这对经济效率的提高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虽然市场机制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很大,但如果没有其他的调节措施,由不健全的市场所造成的收入差距也可能会扩大到人们难以容忍的地步。因此,解决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必须由政府来进行必要的收入再调节。政府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应当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保证经济效率的前提下来实现必要的社会公平。这种调节应是对市场过程的结果所进行的调节,而不应是对市场过程本身的干预。政府不应为缩小收入差距而干预市场的分配过程。政府的收入调节是对市场分配或初次分配结果的再调节、再分配,其基本形式是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要运用再分配调节手段,建立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辅之以存款利息税、遗产税、财产税、特别消费税等税收调节体系,对个人所得税的存量、流量及其转让进行调节。对带有垄断性的行业及部门的收益进行必要的调节。同时,政府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只要政府运用好调节手段,与市场调节做到合理结合,就能实现合理公平分配的目标,就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达到提高效率,发展经济,稳定社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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