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偏差、收入偏差与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扩大_收入差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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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明显扩大。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的定义,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可通过城乡居民收入比来衡量,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之比。按照当年价格计算,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年有所缩小,但是从1986年开始,基本上处于不断地扩大过程中,尤其是从2002年开始,中国城乡居民收入比突破了3∶1,截至2008年达到了3.33∶1。很显然,中国城乡收入差距的这种变动特征并不符合库茨涅兹(Simon Kuznets)所提出的“倒U型假说”(李实、李婷,2010)。换言之,中国城乡收入差距目前还没有出现缩小的迹象。

学者们认为,改革开放初期城乡收入差距的缩小,是由于以农业家庭生产责任制建立为主要内容的产权改革和包括农副产品价格的大幅提高,以及放松管制为内容的市场化改革所致(李实、赵人伟、张平,1998);但是,对于1986年以来的中国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其原因解读涉及众多因素,如城乡二元体制与农副产品价格管制(Lu,2002;李实,1999;刘文勇,2004)、城乡居民人力资本差异与收入分配制度(郭剑雄,2005;陈永清,2006;刘社建、徐艳,2004)、城市化与城市偏向政策(曹裕等,2010;程开明、李金昌,2007)以及社会等级、地位收益(林光彬,2004;李卫兵,2005)等。这些解读确实有其独到之处,且异曲同工。进一步地考察,这些因素无非是以城市偏向为特征的政策偏向的表现形式和结果。纵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乡收入差距的变动趋势,不禁要问:为什么2000年以来中国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会如此明显?这其中必然有某些因素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是收入分配严重失衡、城乡二元体制弊端凸显,还是城镇化发展缓慢等原因?城乡收入差距的明显扩大意味着城镇居民的收入增长更加快于农村居民的收入增长,而这又表现为城乡居民收入结构的变动即发生收入偏移现象。石磊和张翼(2010)曾研究证实农村居民过度依靠劳动收入,而城镇居民则相对依赖转移性收入。城乡居民收入分别有向非劳动收入和劳动收入偏移的倾向。

对此,收入偏移如何影响城乡收入差距以及收入偏移与政策偏向有何关联成为了本文研究的重点。厘清这一问题对于深刻理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以及适宜对策的提出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城乡收入差距两部门测度模型

(一)有关城乡收入差距测度的文献简要回顾

城乡收入差距的测度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其争议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城乡居民收入指标的核算;二是城乡收入差距的测度方法。关于城乡收入差距的核算,陈宗胜(1991)认为应该采用人均全部收入比、人均生活费收入比以及人均消费水平比来综合衡量收入差距。而李若建(1994)则认为应采用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来测度城乡收入差距。但是,这也存在着统计口径和范围的不一致,为此,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课题组(1994)提出采用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比较。不过,李实等(2007)认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忽略了一些重要的收入项目,如:农村居民纯收入概念忽略了自有住房的估算租金,进而会造成农村居民收入的低估(Khan和Riskin,2005)。同样如此,在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概念中也没有包括自有住房估算租金,并且许多城镇居民所享有的实物性补贴与社会保障没有计入城镇居民收入之中,这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城乡居民实际所享有的福利水平(李实等,2007)。鉴于上述偏差,部分学者进行了修正,引入城乡自有住房的估算租金、隐性补贴以及城乡贫困线差异等来重新界定城乡居民收入(Kahn和Riskin,1998,2005; Aldelman和Sunding,1987; Ravallion和Chen,2007;李实等,2007)。至于城乡收入差距测度方法的争议主要体现在城乡收入比能否客观全面地反映城乡收入差距。王少平、欧阳志刚(2007)就认为城乡收入比未考虑城乡人口所占的比重因而不能准确度量中国的城乡收入差距,泰尔指数则能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持有类似观点的还有黎波等(2007)、陈昌兵(2007)等。综上所述,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测度问题不仅困难,而且繁琐。本文认为:精确测算城乡收入差距,全面细致的指标考量是必需的;但若只是为了分析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则这种过细的指标测度反而会掩盖一些重要因素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因此,本文采用宏观上的指标测度并仍然利用城乡收入比来衡量城乡收入差距,理由是泰尔指数、分布函数等测度方法很难将其测度值与相关因素直接关联起来。在此,本文将首次尝试根据城乡收入比分解出其中的影响因素。

(二)模型基本假设

假设Ⅰ:将国民经济分为两个部门,即现代城镇部门和传统农村部门。

假设Ⅱ:将所有劳动力N分为城镇部门就业和农村部门就业。其中,传统农村部门劳动力可通过选择留在农村还是迁移到城镇来实现其收入最大化。而现代城镇部门劳动力仅在城镇就业,不会迁移到农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变动大致经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78年至1985年,城乡收入差距一直处于缩小阶段,由1978年的2.57倍减少至1985年的1.86倍,年均降低4.5个百分点;第二阶段为1986年至1994年,城乡收入差距开始扩大,由1986年的2.12倍增至1994年的2.86倍,年均增速3.8个百分点;第三阶段从1995年开始至1999年,尽管城乡收入差距略微有所缩小,但基本上仍保持在2.5倍以上;第四阶段即进入21世纪以来,城乡收入差距迅速扩大,于2002年首次突破3倍并自此以后一直处于高位。2000年以来城乡收入差距迅速扩大的现象从上图中的δ=η的反常取值得到了很好体现。1978年至1998年δ=η的取值基本平稳,但在1999年有所跳跃,特别是从2000年开始δ=η取值发生大幅下降,并一直处于小于零的状态。根据“两部门”测度模型,δ、η的取值不可能小于零,这种反常取值的唯一解释是2000年以来,δ和η的取值是不可能相等的,换言之,δ的取值必定显著大于η的取值,命题Ⅲ得到了验证。据此,我们得到一个重要的推论:21世纪以来中国城乡收入差距的迅速扩大跟城镇非工资性收入的扩大有着直接的关联。

由“两部门”测度模型可知:城镇居民收入为其产出的δ分成即除了工资性收入(产出的η分成)以外,还有非工资性收入(产出的δ-η分成);若按《中国统计年鉴》对于收入来源的划分,模型中城镇居民的工资性收入对应工薪收入即城镇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而非工资性收入对应经营净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财产性收入之和,为城镇居民的非主要收入来源;模型中农村居民从事农业生产收入相当于家庭经营性收入⑤、外出务工收入对应工资收入,⑥ 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加快,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至城镇部门就业,于是总体上农村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由家庭经营收入和工资收入组成,而转移收入⑦ 和财产收入⑧则为农村居民的非主要收入来源。因此,根据推论,农村居民的非主要收入即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之和同城镇居民的非主要收入即经营性净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财产性收入之和之间的差距可能是造成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表1给出了城乡居民主要与非主要收入来源状况。

表2显示,2000年以来,城乡居民主要收入来源之间的差距对城乡总收入差距的贡献率达到54%以上,仍构成主要差距。但是其是否构成了2000年以来城乡收入差距迅速扩大的直接原因呢?为了解释这个问题,我们选取了城乡收入差距与2000年基本持平的1995年数据进行对比,结果发现:城乡主要收入来源对城乡收入差距的贡献率由1995年的70.73%下降到2000年的58.17%,而非主要收入来源的贡献率却相应地由1995年的29.27%上升至2000年的41.83%。很显然,从2000年开始城乡收入差距迅速扩大的直接原因来自非主要收入。另外,根据可知,城镇居民的工薪收入占比由1995年的79.22%下降至2000年的71.17%且2000年之后一直处于下降阶段,而非工薪收入却相应地由20.78%上升至28.83%且不断上升;与之相反的是,农村居民的劳动收入占比由1995年的93.79%上升至2000年的94.50%,尽管2000年以后略微有所下降,但仍然占到了90%以上,而非劳动收入却由1995年的6.21%下降至2000年的5.50%,之后略微有所上升。从中可以看出,城镇居民收入向非工薪收入转移的趋势非常明显,而农村居民向非劳动收入转移的趋势却很微弱,对劳动收入的依赖依然强烈。因此,尽管2000年以来主要收入来源仍造成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但其并不是构成城乡收入差距迅速扩大的直接原因,城乡居民在非主要收入上的差距为此做出了贡献。

(二)城乡收入差距影响因素实证

如前所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乡收入差距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下降阶段,但是从第二阶段即1986年开始基本呈上升趋势,尤其是2000年以来,城乡收入差距明显扩大。这不仅与城乡主要收入差距的扩大有着密切联系,而且还可能与城乡非主要收入差距的扩大有着重要关联。为了验证这一结论与分析其余因素对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影响,本文将进行计量分析。

1.变量与数据说明

城乡收入差距(ruincgap)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之比,城镇化率(urban)为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农村与城镇经济比率(ruratio)为第一产业GDP与二、三产业GDP之和相比(GDP以1978年不变价格计算),主要收入差距(pgap)为城镇居民的主要收入即工薪收入同农村居民的主要收入即家庭经营收入与工资收入之和相比,非主要收入差距(mgap)为城镇居民的非主要收入即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以及转移性收入之和同农村居民的非主要收入即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之和相比。数据根据1987年至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相关数据整理计算而得;其中,1986年至2001年城镇居民的工薪收入来自国有单位职工工资、集体及其他经济类型单位职工工资、职工从工作单位得到的其他收入。⑩ 实证数据整理见表3。

2.计量模型构建与估计

首先,对上述变量进行对数化处理,定义变量Lruincgap=Ln(ruincgap),Lurban=Ln(urban),Lruratio=Ln(ruratio),Lpgap=Ln(pgap),Lmgap=Ln(mgap)。进一步地,考察时间序列的平稳性特征,本文利用Dickey和Fuller(1974)的ADF检验法对各变量进行了单位根检验。检验结果表明:变量Lruincgap、Lurban、Lruratio、Lpgap、Lmgap均为非平稳序列,其中,Lruincgap、Lurban、Lruratio、Lmgap为去确定性时间趋势或漂移项平稳,而Lpgap为一阶单整。考察1986年以来尤其是2000年前后上述因素对城乡收入差距扩大产生的影响将有助于进一步揭示是哪些因素起到了重要作用。鉴于此,本文引入虚拟变量来分析其中的结构变化。

根据表4可以看出:(1)保持其他因素不变,2000年前后,城镇化率每提高1%,城乡收入差距分别缩小了1.875%和0.787%;同时,城乡经济比率每提高1%,城乡收入差距分别扩大了0.861%和0.956%;命题Ⅰ和命题Ⅱ得到了验证。这说明城镇化对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作用已减弱,而日益增加的城乡经济差距对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已愈发明显。(2)保持其他因素不变,2000年前后,城乡主要收入差距的扩大率(12) 每提高1个单位,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率分别增加了0.707和0.097个单位;而城乡非主要收入差距每增加1个百分点,城乡收入差距则分别增加了0.126和0.498个百分点。相对于1986年至1999年期间,2000年以来城乡主要收入来源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有所下降而非主要收入来源的影响却出现了明显上升。进一步考察可发现,城乡非主要收入差距主要来自城乡居民在转移性收入上的差距。以2008年为例,在城乡居民的非主要收入来源中,转移性收入各自占比分别为68%和69%,其绝对数分别为3928元和323元,前后相差悬殊。

四、21世纪以来中国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解释

(一)政策偏向限制了城镇化对于城乡收入差距的缩小作用。

目前,我国正在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将以往以发展大城市、特大城市为特征的城市化发展道路调整转变为以大城市为依托,以中小城市为重点,逐步形成辐射作用大的城市群,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发展道路。这种发展思路改变了20世纪80、90年代农村剩余劳动力向沿海发达城市过度集聚的局面,取而代之的是许多原已在沿海发达城市务工的农民开始向中西部城市转移。这种转移是以损失一部分原有较高收入为代价换回较低的生存和发展成本,反映了城乡二元体制在大、小城市之间的差异。包括城乡二元体制在内的政策偏向的弊端凸显使得这种转移更为频繁,进而抑制务工农民收入增加的程度。对于进城务工农民来说,城镇化过程带来的仅是就业的转移,而其身份仍然是“离土不离乡”,享受不到城镇居民在养老、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同等待遇。这些不仅成为进城农民的沉重负担,而且还成为其增收的障碍。这就解释了蔡昉(2005)所提出来的“为什么劳动力流动没有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实现务工农民市民化待遇(洪银兴,2009)将成为破解中国农民问题的关键。

(二)政策偏向阻碍了城乡统筹发展,从而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工业化的深入推进使得二、三产业得到了迅猛发展,极大地提升了城市经济水平,也扩大了城乡经济差距。城乡经济比率由1986年的3.64∶1提高至2008年的14.08∶1,上升了2.87倍。根据“两部门”测度模型,城乡经济差距的扩大会造成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计量研究已经证实并且发现2000年前后其影响程度存在较大差异。这揭示了一个很值得思考的现象:城乡经济差距的扩大更加驱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迁移,迁移农民的非农就业获得了大为超出从事农业生产的回报,收入提高的农民不但没有缩小与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反而扩大了。其原因是: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政府或企业通过提高工资、转移支付等形式使得城镇居民享受到较多的发展成果,从而拉大了与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这其中暴露出一个问题就是地方政府在大力发展城市经济的同时往往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城市对于农村的带动、工业对于农业的反哺。地方政府更应注重城乡统筹发展和民生改善尤其是农民民生的改善,“以城带乡、以工哺农”应该落到实处。

(三)政策偏向导致收入偏移并使得城乡转移性收入差距扩大,进而促使城乡收入差距明显扩大。尽管城乡主要收入差距仍构成城乡收入差距的主要部分,但是近年来城乡非主要收入差距对于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影响更为明显。而城乡非主要收入差距大部分来自城乡居民转移性收入的差距,因此中国现阶段的转移性收入并没有成为缩小收入不平等,尤其是缩小城乡居民收入不平等的再分配手段,相反是加剧了收入的不平等(黄祖辉等,2003)。城镇居民的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或离退休金、赡养赠送收入、提取住房公积金、保险赔偿收入以及社会救济和其他转移性收入,但是由于政策偏向,农村居民很难享受到诸如养老金或离退休金之类的社会保障性转移支付。转移性支付特别是政府转移性支付的不同其实反映了城乡居民在分享经济增长成果方面的差异。转移性收入差距表面上看似反映了城乡居民在分享社会福利方面的不同,其实更深层次的则是反映了城乡居民身份与地位的不同。按照林光彬(2004)的观点,中国的社会资源和经济资源是按等级序列高低进行分配的,农民处于社会等级关系的最底层,其收入自然受到这种等级关系的制约,其涉及户籍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众多方面。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消除这种差异、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注释:

① 这里的收入忽略了农村劳动力从农村迁移到城镇就业所付出的转换成本。

② 共同知识假定是指每个农村劳动力面对客观相同的进城务工环境和信息。

③ 由于我国户籍的二元制度,目前统计口径上以城镇户籍人口与总人口相比来定义城镇化率会低估我国的城镇化水平。

④ 参见D.盖尔·约翰逊:《经济发展中的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林毅夫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36页。

⑤ 家庭经营性收入指农村住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农村住户家庭经营活动按行业划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

⑥ 工资收入指农村住户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出卖劳动而获得的收入。

⑦ 转移性收入指农村住户和住户成员无须付出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等,不包括无偿提供的用于固定资本形成的资金。一般情况下,是指农村住户在二次分配中的所有收入。

⑧ 财产性收入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

⑨ 参见曾国安等:《2000年以来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形成和扩大的原因:收入来源结构角度的分析》,《财贸经济》2008年第3期,第53~58页。

⑩ 自1997年起,《中国统计年鉴》取消了职工从工作单位得到的其他收入项,其值被计入相应的国有、集体单位职工收入中。

(11) 计量模型中变量Lpgap之所以采用一阶差分形式D(Lpgap),是由于其存在单位根,与其他变量的非平稳特征不同,可能会对模型估计产生影响,这一点在作者的模型估计过程中得到了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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