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视角下的大国崛起研究论文

合法性视角下的大国崛起研究

杨芳菲*

摘 要 现实主义者认为,国际体系的无政府状态下,国家对权力和安全的追求会造就国家之间相互制衡以达到实力均衡。而18世纪中后期普鲁士的崛起和冷战后唯一的超级大国美国都没有受到其他国家的有效制衡,美国的同盟体系在苏联解体以后还实现了加强。对于这一问题的解释需要回归到国际社会,国家之间的较量不仅是物质实力的较量,还有合法性的竞争。在国际政治中,合法性主要包括秩序和权威两个方面。国家共同体构成了国际社会,生存规范、共处规范和交往规范组成了秩序方面合法性的内容。从权威方面来看,国际制度从法理上赋予了主权国家权威,而国家自身也可以通过国家魅力、大国认可的战争和联盟来塑造权威。国家的权威塑造,有助于规避体系中其他国家的联合制衡。本文以俾斯麦领导下的德国成功统一和一战中德国崛起失败为例,分析合法性在大国崛起中规避制衡的重要作用。基于国际秩序的合法性使崛起国家的政策获得了国际社会的认同,基于权威的合法性让崛起国家的行为赢得其他国家的支持,从而实现国家实力的持续性增长。

关键词 合法性 大国崛起 制衡不足 国际秩序 权威

为什么大国崛起过程中会出现制衡不足的情况?现实主义者认为,国际体系无政府状态下,国家对生存和安全的追求造就了国家之间的均势或冲突。为了防止一个世界性帝国的出现,当一个大国实力上升的时候,其他大国倾向通过内部制衡(发展军备)或外部制衡(组建联盟)实现均势。但历史上并不是所有的实力上升的崛起国家都遭受了制衡。19世纪中后期俾斯麦领导下的德意志的统一没有受到国际体系的制衡,苏联解体以后的超级大国美国也没有受到国际体系的制衡。如果在大国崛起过程中没有出现针对崛起国的制衡(无论内部或外部),即为制衡不足,而崛起国家也更容易实现崛起目标,如改变实力顺序。本文期望通过从国际社会的视角分析对崛起国家制衡不足的原因,从而讨论如何实现崛起国家实力的可持续增长。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将对现有有关制衡不足和合法性的解释进行梳理和批判性分析;第二部分构建关于合法性内涵与规避制衡的论述;第三部分通过俾斯麦领导的德国成功统一和一战中德国崛起失败一正一反两个案例,说明合法性在崛起国家规避制衡中的重要作用;第四部分是结论以及仍需解决的问题。

一、关于“制衡不足”的既有解释

现有关于大国崛起过程中制衡不足的解释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类解释认为国际政治中并不存在制衡不足,其他大国对于崛起国家存在软制衡,即“软制衡论”;第二类观点认为制衡不足是集体行动困境,存在推卸责任,即“推卸责任论”;第三类认为潜在制衡国家的国内社会精英和社会群体分裂造成了制衡不足,即“国内政治论”;第四类认为崛起国家的合法化策略增加了潜在制衡国家的制衡成本从而阻碍了制衡行为,即“合法化策略论”。

②咏物言志类。据笔者统计,《卜算子》中虽没有写尽繁花,但所写之花的种类也不在少数,达11种之多。其中,写梅的作品便有37首,其中姜夔有咏梅八首。另直接标有“咏梅”题目者,有陆游与朱淑真。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梅的凌寒独放、坚守本心为众多读书人所敬仰。陆游的《咏梅》即是如此,上阕写尽梅花遭受的苦难,下阕借梅花吐露自己心中的愁绪——“无意苦争春”。

(一)软制衡论

软制衡论起源于对冷战后对美国制衡不足的研究,“软制衡”的概念最早是由罗伯特·帕朴(Robert A.Pape)在2004年美国政治学年会上提出的。后来加拿大麦克吉尔大学的保尔教授(T.V. Paul)对软制衡进行了系统的分析。软制衡论的主要观点是在实力极端不对称的情况下,其他大国可以针对霸权国采用非军事手段的制衡。[注] 关于软制衡的文献如下:Robert A. Pape, “Soft Balancing against the 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Security , 30.1(2005):7-45; T.V. Paul, “The Enduring Axioms of Balance of Power,” in Balance of Power Revisited :Theory and Practice in the Twenty -first Century , 2004, pp.1-28; Stephen G. Brooks, W.C. Wohlforth, “Hard Times for Soft Balancing,” International Security , 30.1(2006):72-108; Stephen M. Walt, “Keeping the World ‘Off-Balance’:Self-Restraint and U.S. Foreign Policy,” Ssrn Electronic Journal rwp00-013(2000); Y.F.Khong, “Coping with Strategic Uncertainty:The Role of Institutions and Soft Balancing in Southeast Asia’s Post-Cold War Strategy,” in Rethinking Security in East Asia :Identity ,Power ,and Efficiency , 2004, pp.172-208; 杨少华:《评“软制衡论”》,《世界经济与政治》2006年第7期,第40—45页;焦世新:《“软均势论”及其实质》, 《现代国际关系》2006年第8期,第57—63页。虽然没有国家直接挑战美国的军事优势地位,但是会从领土、外交、经济和国际制度层面入手阻碍美国某些政策的实施。冷战后美国一直没有受到制衡的原因不在于其强大的实力,因为实力也会随着时间不断变化,而是因为美国一直有良好的信誉,但小布什的进攻性单边主义外交政策降低了美国霸权的信誉,使主要大国走上了制衡美国的道路。[注] Robert A. Pape, “Soft Balancing against the United States,”pp.7-45. 法国、德国、俄罗斯、中国、日本和其他地区国家不再采用传统的硬制衡的方式,而使用非军事的工具推迟、破坏或阻碍美国进攻性的单边军事政策。例如,主要国家使用国际制度、经济政策和外交安排反对2003年伊拉克战争。尽管软制衡在短期内无法阻止美国实现特定的军事目的,但是会增加美国的行动成本。[注] Ibid. 美国一意孤行继续实行单边政策会加剧安全竞争,当强国变得更具威胁,软制衡政策就会转变为公开的硬制衡政策。[注] T.V. Paul, “The Enduring Axioms of Balance of Power,”pp.1-28. 软制衡与硬制衡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对崛起国家实力上升的制衡行为,因此冷战后并不存在对美国的制衡不足。

软制衡的解释是对当前世界政治变化的反应,在一个相互依赖逐渐加深的世界,国家互动中军事或武力的作用在下降,文化、经济和外交的作用在上升。首先,从制衡威胁的角度来看,从“硬制衡”转向“软制衡”是世界政治变化的必然。但“软制衡”概念太过模糊,以至于人们质疑软制衡是否真的存在。如果将2003年伊拉克战争中欧洲与日本表现出与美国政策的不一致看成是一种软制衡的话,很难将软制衡与盟国政策分歧区分开来。[注] Stephen G. Brooks, W. C. Wohlforth, “Hard Times for Soft Balancing,” International Security , 30.1(2006):72-108.其次, 帕朴教授承认,软制衡并不必然,是小布什政府的进攻性单边政策导致了软制衡。[注] Robert A. Pape, “Soft Balancing against the United States,” pp.7-45. 冷战后的美国也并不是一直都受到软制衡,是在丧失了“仁慈”的目的之后,其他国家开始畏惧美国的力量从而对美国采取了制衡行为。最后,即便真的存在软制衡,其所强调的在国际制度中否决美国主张、援助美国敌对国家、拒绝(向美国)提供军事基地等手段的有效性非常值得怀疑。[注] 焦世新:《“软均势论”及其实质》,第57—63页。 也就是说,制衡不足的情况依然存在,软制衡的方式很难达到平衡霸权国实力的目的。

为了验证算法的可行性及其性能。首先,就本试验用到的数据集和执行方法进行阐述;其次,给出试验的评价指标并对结果进行分析。

(二)推卸责任论

在新现实主义者看来,当国际体系处于多极状态时,容易出现制衡不足。第一,相较于两极体系和单极体系,多极体系中国家的行为意图更难预测。联盟伙伴近似平等导致高度安全依赖,鉴于无政府性和这种相关性,国家会认为自身与伙伴之间的安全交织在一起。这会导致任何国家的军事行动都会拖累其同盟伙伴。第二,多极体系中国家之间的合作非常困难。每个潜在的制衡国家都期望搭便车,而不愿意付出不必要的制衡成本。[注] 肯尼思·华尔兹:《国际政治理论》,第6—8章,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时殷弘:《制衡的困难:关于均势自动生成论及其重大缺陷》,《太平洋学报》1998年第4期;韦宗友:《集体行动的难题与制衡霸权》,《国际观察》2003年第4期;韦宗友:《霸权阴影下的战略选择》,《国际政治科学》2005年第4期。 二战时期针对德国的扩张,英法都希望将制衡的成本推给对方。[注] 巴里·波森:《军事学说的起源》,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第124—125、149—150页。 此外,还有学者吸收了杰维斯的认知解释,[注] Robert Jervisl, “Cooperation under the Security Dilemma,” World Politics , 30.2(1978):167-214.如克里斯滕森等认为国家对于进攻或防御占优的认知也会影响制衡行为。[注] Thomas J. Christensen, J. Snyder, “Chain Gangs and Passed Bucks:Predicting Alliance Patterns in Multipolarity,”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 44.2(1990):137-168.在一战之前,对于进攻占优的认知使同盟之间形成了“捆绑”,而二战之前防御占优的认知促成了推卸责任。俾斯麦领导的普鲁士崛起之所以能获得成功,也是源于当时欧洲大国都认为防御占据优势。[注] Ibid.

推卸责任论对从体系层次分析国家的行为有一定的解释力,但也有其存在的问题。首先,多极体系中对于国家的实力和意图难以计算会造成制衡不足,但也可能会造成制衡过度,带来安全困境。其次,只关注体系层次会忽略国家的外交层次。在1848年石勒苏益格战争期间欧洲也是多极体系,但却形成了针对普鲁士的同盟,迫使普鲁士同意《伦敦条约》而回归现状。[注] Stacie E. Goddard, “When Right Makes Might:How Prussia Overturned the European Balance of Power,” International Security , 33.3(2008):110-142.再次,集体行动的逻辑并不必然造成制衡问题。在利益攸关时刻,大国的制衡意愿非常强烈。在1864年普丹战争中,英国、法国和俄国都认真地考虑过单边行动。但是最终的结局却是这些大国去劝说丹麦做出妥协——不仅制衡不足,而且有讨好普鲁士的意味。[注] Ibid. 最后,对于防御占优的认识的确有助于普鲁士规避制衡,但克里斯滕森等并没有解释清楚大国对于防御占优或进攻占优的认识改变的原因。同时,这种解释忽略了崛起国家自身的策略,克里斯滕森等也承认俾斯麦的有限目标和外交技巧发挥了助益。[注] Thomas J. Christensen, J. Snyder, “Chain Gangs and Passed Bucks:Predicting Alliance Patterns in Multipolarity,” pp.137-168. 事实上,是普鲁士采取的合法化策略规避了制衡,而且使潜在制衡国家转而支持自己的实力的增长。

(三)国内政治论

这种解释批驳了现实主义关于国家是单一行为体的观点,认为制衡不足出现的原因在于国内政治的复杂性。国家制衡与否取决于国内政治精英和社会团体对于崛起国家实力上升的反应。制衡不足出现的原因与制衡意愿低(国内政治偏好)和制衡能力低(制衡行为需要付出的政治和物质成本)有关。[注] Randall L. Schweller, “Unanswered Threats:A Neoclassical Realist Theory of Underbalancing,” International Security , 29.2(2004):159-201.一方面,制衡政策是由领导层决定的,当精英阶层对于威胁达成共识时,制衡意愿就形成了。政治精英对于政治现实的认知可能并不一致,例如,获得的信息具有模糊性时,精英难以达成共识。对威胁的共识包括:是否切实存在外部威胁,威胁的程度如何,制衡政策是否是保护国家战略利益的最佳方式以及实行制衡政策的国内政治成本是否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注] Ibid. 另一方面,制衡与扩张行为不同,扩张可能是意识形态与国内互助联盟追求利益造成的,[注] 杰克·施奈德:《帝国的迷思:国内政治与对外扩张》,序言及第一、第二章,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 但制衡行为是要求付出成本。即便在精英中形成了威胁及制衡共识,仍需考虑制度的脆弱性和社会聚合力,即制衡能力。[注] 关于集体认知与战略分歧文献可见:Alexander Wendt, “Driving with the Rearview Mirror:On the Rational Science of Institutional Desig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 55.4(2001):1019-1049; Robert Powell, Strategic Choice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9。制度的脆弱性考虑的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即政府的权威基础是强权还是公众认可的合法性,政府能否满足公民的预期,政府能否得到大众的广泛支持。制度脆弱性本质上是政府效率和政治权威以及外部安全与内部稳定之间的妥协。社会聚合力指的是个人、团体与社会之间的联系紧密程度。社会聚合力的关键是社会所有成员是否都接受同一游戏规则,即他们都支持特定的社会制度以及争端解决机制。[注] 关于社会聚合力的文献可见:Arthur A. Stein, “Conflict and Cohesion:A Review of the Literature,”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 , 20.1(1976):143-172; Jack Levy, “The Diversionary Theory of War:A Critique,” M. Midlarsky, eds., The Handbook of War Studies , Unwin-Hyman, 1989。当国内精英对于威胁的认识存在分歧、社会聚合力较低、制度脆弱性较高的时候,容易出现制衡不足。这指的不仅是国内政治的分裂,还有这种分裂带来的资源动员困难。

国内政治论打开了国家这一“黑匣子”,为从国内政治分析制衡不足提供了新的视角,有一定的解释力,但也有缺陷。在1863年普丹战争之前,奥匈帝国和俄国的外交政策是统一的而非分裂的,但仍然没有出现对普鲁士的制衡。[注] Stacie E. Goddard, “When Right Makes Might:How Prussia Overturned the European Balance of Power,” International Security , 33.3(2008):110-142.即便我们深入到国家内部,仍然需要解释在支持和反对制衡的两种力量斗争的时候,为什么反对制衡的力量能够压倒支持制衡的力量。如果制衡政策真的如现实主义者所言,是“自然法则”,为什么又会出现反对制衡的力量呢?

(四)合法化策略论

戈达德认为,在德意志统一时期,俾斯麦采取的言辞合法化战略极大地规避了制衡。言辞合法化是通过符合公众共同认可的规范和规则的言辞来证明自身外交政策的合法性,主要特征包括释放战略克制的信号、构建言辞陷阱和增加国家本体安全。[注] Ibid. 具体来说,崛起国家可以通过言辞表达自身追求有限的目标而非修正现状。崛起国家最好使用潜在制衡国家所认同的规范和原则来阐述自身的政策目标,从而增加潜在制衡国的国内制衡成本。崛起国家的言辞最好涉及国家的本体安全,这里指的不是物质上的而是理念上国家存在的理由。[注] Ibid. 例如,法国大革命以后的国家是民族主义国家,而奥匈和沙俄还是王朝国家。对于不同的潜在制衡国,要使用不同的外交言辞。这种解释结合了国际和国内层次,有一定的解释力,但对合法性的内容,戈达德并没有给出明确的阐述。同时,崛起国家通过言辞获得合法性的原因,他也没有解释清楚。

孙学峰教授也认为崛起国家可以利用国际规范塑造其行为的合法性,避免冲击潜在制衡国的核心安全利益,取得国内和国际观众支持以缓解体系制衡压力。[注] 孙学峰:《中国崛起困境——理论思考与战略选择》,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103—104页。 这种解释提醒了我们合法性的重要,但需要明确的是,为什么合法化策略能够实现规避制衡。以二战前德国退出国际联盟和鼓动奥地利叛乱的例子来看,前一种情况中,德国的行为没有受到制衡;后一种情况中,德国受到了其他国家的制衡。两者都有合法化策略,但前者未触及潜在制衡国的核心安全利益,后者则触及了潜在制衡国的核心安全利益。在这个案例比较中,我们应当看到前后两种行为对当时国际秩序的冲击是不同的。国际联盟属于次要制度,没有冲击到国际秩序的根本。但鼓动奥地利叛乱却触动了国际秩序的稳定,违反了国家之间的生存、共处和交往规范。促成制衡行为的根本原因在于潜在受制衡国是否危害了国际秩序的稳定,而不是其是否触及了潜在制衡国的核心安全利益。例如,在1878年召开的柏林会议上,德国在近东利益争夺上站在英奥一方,从而迫使俄国让步。这种行为可以说是触及了俄国的核心安全利益,但俄国却没有制衡德国,并且在1881年与德、奥签订了三国协定,形成第二次三皇同盟。事实上,国际体系并不会不可避免地出现通过制衡实现均势的倾向,国家只有在必须维持国际秩序的时候才会维持均势,国家有可能并且经常不遵循均势的要求。[注] 赫德利·布尔:《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中的秩序研究》,张小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5年,第97页。

综上所述,在大国崛起的过程中制衡不足常常出现,对于制衡不足的现有研究提出了许多有意义的视角。崛起国家的合法化策略会对崛起结果产生影响,但现有研究对于合法性的内涵以及合法性规避制衡的原因的解释并不清楚。笔者认为,像国内政治一样,国际政治虽然是无政府状态,但存在一个国际社会,国际社会为合法性的存在提供了土壤。潜在制衡国家对崛起国家制衡不足的原因在于崛起国家在秩序和权威两个方面的合法性的成功塑造。

二、国际政治中的合法性

(一)合法性的内涵

合法性(legitimacy),源于拉丁文legtimimare,意思是“声明合法”(to declare lawful),一般表示正当性。它赋予命令以权威或约束力的特性,从而将权力转化为权威。[注] 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核心概念》,吴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7页。 这源于对政治义务的探讨,如果公民有服从法律和尊重政府的义务,那么国家又当以何种方式对社会实施合法的权威?任何一种人类社会的复杂形态都面临一个合法性的问题,即该秩序是否和为什么应该获得其成员的忠诚的问题。[注] 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编:《布莱克威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问题研究所等组织翻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410页。 合法性是国内政治研究领域的概念,其存在基础是共同体和权威,它的功能体现在对权威统治和系统稳定的贡献上。权威统治不仅仅需要强制力,还需要权力实施对象的信仰与合作,纯粹的强权统治是不需要合法性宣传的。“没有任何一种统治自愿地满足于仅仅以物质动机或者仅仅以情绪的动机,或者仅仅以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机会。”[注]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40页。 统治者培养公民对统治权威的合法性信仰,有助于降低权威统治的成本。戴维·伊斯顿将政治生活描绘成一个有输入和输出的系统,在系统中利用共有资源实现共同目标。为了保证政治系统的稳定,尤其是那些巨大的系统,“如果想要避免生活于一种无序状态中,当局最低限度也需要得到一些这样的保证:……在接受实现输出以及完成必要的任务方面,他们可以经常得到成员的顺从……合法性的信仰促使这种保证稳定而连贯”。[注] 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王浦劬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346页。 合法性与权威和共同体两个概念紧密相连,它降低了权威统治的成本,维持了共同体的稳定。如果将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进行类比,会发现在国际政治中也存在一个国际社会的共同体,尽管这个共同体的紧密程度要比国内社会低。同时,在国际政治中,国家也并非完全平等一致,也存在权威的高低。而国际政治中共同体和权威的存在就为崛起国家塑造合法性提供了基础。

1.秩序方面普鲁士的合法性成功实践

关于国际政治中的合法性主要有三种认识。[注] 关于“合法性”或“正当性”的文献可见于:Stephen G. Brooks, William C. Wohlforth, World out of Balanc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the Challenge of American Primacy ,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8;David A. Lake, R. Gilpin, War and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1; G. John Ikenberry, S.M. Walt, “Taming American Power:The Global Response to U.S. Primacy,” Foreign Affairs , 85.1(2005):145;张睿壮:《美国霸权的正当性危机》, 《国际问题论坛》2004年夏季号;刘丰:《结构压力、霸权正当性与制衡行为》,《国际政治科学》2009年第3期。物质派强调合法性的物质和行为基础,合法性是依附于权力的。沃尔弗斯认为合法性的建立、维持和塑造都离不开权力。[注] 详见Stephen G. Brooks, William C. Wohlforth,World out of Balanc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the Challenge of American Primacy 。在书中第六章,作者就建构主义所理解的合法性对权力的约束作用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和批判。吉尔平认为霸权获得合法性的路径包括最近一次霸权战争的胜利、对经济收益和安全保障等公共物品的供给和意识形态及价值观的吸引力。[注] David A. Lake, R. Gilpin, War and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 , p.34.规范派强调价值因素以及合法性对权力的约束作用。张睿壮认为合法性的深层含义是国际社会对霸权秩序所体现价值的认同。[注] 张睿壮:《美国霸权的正当性危机》。 沃尔特在论证美国霸权受阻时,指出了行为合法性的四个来源:行为遵从现存普遍认可的过程秩序、行为为其他成员广泛受益、行为不违反普遍接受的道德规范和“自然”秩序(不可避免的结果)。[注] 沃尔特关于合法性的论述可见于:Stephen M. Walt, Taming American Power :The Global Response to U .S .Primacy , W.W. Norton,2006,pp.341-366; G. John Ikenberry,S.M. Walt. “Taming American Power:The Global Response to U.S. Primacy,” Foreign Affairs 85.1(2005):145.中间派则认为物质和规范同样重要。刘丰指出霸权的合法性程度主要取决于公共产品供给规模、国际规范遵守程度和价值共享程度。[注] 刘丰:《结构压力、霸权正当性与制衡行为》。 英国学派将合法性看成是国际社会成员在观念上的共识,引导和约束成员的行为。[注] 关于国际社会中合法性以及霸权与合法性的研究可见于:Ian Clark, “Legitimacy in a Global Order,”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 Vol.29, Goverance and Resistance in Word Politics (Dec., 2003), pp.75-95;Ian Clark, Hegemony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Ian Clark, International Legitimacy and World Society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Martha Finnemore, “Legitimacy, Hypocrisy, and the Social Structure of Unipolarity:Why Being a Unipole Isn’t All It’s Cracked up to Be,” World Politics , 61.1(2009):58-85。通过类比国内合法性的共同体和权威,笔者认为在国际政治中,同时存在两种形式的合法性。第一,关注国际社会作为共同体本身,什么样的规范是合理的,代表一种价值取向,这是基于秩序的合法性。第二,国际社会成员对既定权力关系的接受与遵守程度,即是否形成了一些主权国家对另外一些国家的国际支持与服从,即基于权威的合法性。

(二)基于秩序的合法性

共同体的本质在于行为体在同一环境中带来的举止行为上的互为取向,在这个环境中,他们认为自身拥有共同属性。[注]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第71页。 正如国内合法性来源于大多数人的同意,“当某些人基于每人的同意而组成一个共同体时,他们就因此把这个共同体组成一个整体,具有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的权力,而就是只有经大多数人的同意和决定才能办到的”,[注] 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60页。 基于共同体内涵的合法性本质上是大国共识。国家可能因为惧怕、利益或合法性而服从规则,国家对当前国际规则和制度安排的认知是合法性的重要内容。[注] Ian Hurd, “Legitimacy and Authority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 Vol.53, No.2(Spring, 1999), pp.379-408.基辛格分析了1815年后的国际秩序,指出“合法性应建立在接受的基础上,而不是能够强加实现的”,[注] 亨利·基辛格:《重建的世界》,冯洁音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年,第3页。 即任何大国都不能以大家不能接受的方式改变地位。那么,大国可以普遍接受的“合法”指的是什么呢?

基于秩序的合法性是国际社会共同价值观念的体现,主要内容包括生存、共处和交往规范,遵守这些规范将有利于崛起国家被国际社会所接受,减少国际社会因崛起国家的实力上升而可能出现的不安全感。而违背这些规范,则有可能会引起国际社会的一致谴责,从而降低崛起国家实力增长的合法性。秩序方面的合法性在大国崛起中的作用有以下两点。

国际社会中共同体的价值取向,首先体现在主权国家的生存,即构建主权国家“生命权”的指导原则。在国际社会共同体中,国家能否生存并不仅仅依靠物质实力,有些国家实力弱小,却能安然无恙。布尔认为,一个持久存在的国际社会必须依赖合法性观念,而合法性观念必须反映国际社会中那些较弱小成员之利益和价值。[注] 安德鲁·赫里尔:《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中的秩序研究》,序言,第Ⅷ页。 国际政治不仅仅是大国实力政治,在一些关键时刻,小国的合作非常重要。大国权力冲突往往以利益考量为先,而弱小国家则努力在国际社会中寻求公平与正义的理解,寻求对自身地位与外部承认的关切。弱小国家的“生存权利”首先由次要制度来保障。次要制度在法理上赋予了弱国以生存权利。联合国、国际援助机构、军备控制机制、主权平等原则都是弱国行使自身权利的合法性来源。尤其是在联合国,大国虽依然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但也必须为获得弱国的支持而竞争,或许弱小国家更重要的意义是在大国竞争中扮演了平衡者的角色。

1971年10月,第26届联大通过了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等23国关于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合法权利的提案,即便这是美国极不愿意看到的情形。美苏冷战期间,双方都在努力寻求中立国的支持,大国彼此之间的竞争关系使弱小国家在文化、制度和对外政策上处于可以与强国讨价还价的地位,而双方的亲近又会增加彼此的影响力。在联盟中,弱小国家也可以影响大国的对外政策。19世纪的德奥同盟中,针对俄奥在巴尔干地区的利益争夺,德国最终选择了维护奥地利的利益。虽然有些国家最终成为大国博弈的牺牲品,如伊拉克、利比亚和阿富汗丧失了国家生存与发展的独立性,但从未有哪个国家能够否认这些国家的主权独立性。崛起国家的对外政策应当小心地避免损害那些弱小国家的利益,积极维护它们的生存,从而避免失去它们的支持。

已经获得“生命权”的国家仍需要共处规范来指导国家相处以维护共同体的存在。尽管国家都是自私的,但它们能够为了维护共同体的存在制定规则来规范彼此的行为,协调彼此在不同领域的关系。国际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共处规范。国际制度是权力公共性的体现,国际制度可以降低国家交往的成本、减少冲突、增进信任以及塑造国际社会共识。罗伯特·基欧汉认为国际制度可以通过改变效用结构、提供高质量信息、惩罚不合作行为以及改善信息交流的方式来促进国家之间的合作。[注] 秦亚青:《权力·制度·文化》,第100—104页。 国际制度为国家提供了表达自身利益政策的平台,通过多边外交谈判等非强制手段实现自身利益目标,减少了国家之间的冲突。各国在共处规范的形成过程中,增进了信任,衍生了共同理解和认识。例如,针对跨国联合的非国家团体,主权国家需要共同限制其对暴力的使用,以避免其危害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不同的国际制度协调国家之间不同领域的关系。在国际和平与安全领域,有联合国;在金融和贸易领域,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在气候变化领域,有气候变化大会;在裁减军备与核武器方面,有《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和《反弹道导弹条约》等。国际制度促使国家和平解决争端,使国家之间的利益妥协成为常态,多边参与又使得谈判结果代表国际社会的广泛利益,从而具有合法性。最重要的是多边外交和谈判中逐渐建立和形成的共同利益、价值和规则,是共同体化的重要内容。一个国家可以通过外交谈判塑造其他国家对自身政策和行动的认可与同意,而合法性就是在国家交往层次上确立这种共识与同意。

普丹战争期间,俾斯麦充分利用了民族主义这一生存规范。普丹战争起源于丹麦人和日耳曼人混住的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两公国。丹麦一方要求将两公国完全并入丹麦王国,普鲁士则要求收回“德意志人居住的土地”。[注] 方连庆、王炳元、刘金质:《国际关系史(近代卷上、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35—338页。 这本来是一个领土争端,但俾斯麦却将其变成了民族主义问题。1863年3月,丹麦颁布新宪法,决定取消石勒苏益格的传统权利,限制荷尔斯泰因的特权,普鲁士对此表示反对。俾斯麦此时非但没有借口攻击丹麦,反而主张承认丹麦新宪法并向丹麦女王要求恢复两公国的传统自治权利。这样,俾斯麦的行为建立在维护条约权利的立场上,完全符合国际法。为了使这个问题更加民族主义化,俾斯麦联合了奥地利,要求共同接管两公国。在与丹麦交涉失败以后,1864年2月,普奥联军进攻石勒苏益格。这使原来的领土扩张变成了维护民族主义利益,因此,英、法、俄都在这场战争中保持了中立。英、俄和瑞典曾经尝试从中调解,但最终交涉失败,普鲁士征服了丹麦,扩大了领土。

(三)基于权威的合法性

值得一提的是,俾斯麦的外交手腕也为其战争行为赢得了国际社会的默许。普奥战争之前,最有可能出兵干涉的是法国。1865年10月4日,俾斯麦亲自抵达法国疗养胜地比亚里茨拜会拿破仑三世,并与之进行多次密谈。在会谈中,俾斯麦假意提供利益和补偿,换得了法国的中立。由于法皇的误判,以为普鲁士可以削弱奥地利的力量以保证均势,法皇坦言“对于普鲁士的扩大,我们没有反对意见”。[注] 方连庆、王炳元、刘金质:《国际关系史(近代卷上、下)》,第339页。 对于俄国,俾斯麦利用一切来巩固在波兰危机中建立起来的普俄亲善关系,并支持俄国在罗马尼亚政局的建议。俾斯麦的外交技巧为其战争行为赢得了国际社会的默许,从而使其战争手段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在国际政治中,权威可以来源于国家的魅力。如韦伯所说的人格魅力型权威,“建立在非凡的献身于一个人以及由他所默示和创立的制度的神圣性,或者英雄气概,或者楷模样板之上”。[注]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第241页。 戴维·伊斯顿(David Easton)也将个人品质视为合法性来源,“对当局有效度的信仰导致对当局者(典则结构和规范)本人的信仰”或“因当局者的个人品质而对当局者有效度的独立的信仰”,[注] 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第335—347页。 即成员们根据当局者的行为和象征物来判断其是否值得他们道义上的赞同。国家魅力可能体现在价值的共享程度。冷战后美国霸权的合法性来源之一即为价值共享程度,霸权国能够提供一套让追随者都接受的价值和秩序。[注] 刘丰:《结构压力、霸权正当性与大国制衡行为》,《国际政治科学》2009年第3期。 国家魅力还可能体现在自我克制,作为强者与弱者达成的共识,强权的自我克制有助于赢得成员的共同认可。[注] G. John Ikenberry, “Power and liberal order:America’s postwar world order in transitio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Asia -Pacific , 5.2(2005):133-152.意识形态和制度吸引力也是国家魅力的来源之一。如果主导国家能够让其他国家相信,它所代表的意识形态和经济发展模式具有竞争力,那么其他国家就会愿意去追随这个国家,甘愿接受领导。[注] 罗伯特·吉尔平:《世界政治中的战争与变革》,宋新宁、杜建平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34页。 最后,国家魅力还来源于其对国际社会的贡献。当我们在探讨权威时,其实是在探讨某个国家实力的增长可以为国际社会贡献什么。集体生存要求物质权力被限制在一个社会可以接受的限度内,物质手段被限制在实现社会共同利益领域,[注] 克里斯蒂安·罗伊·施密特、甘均先:《国际社会中的权力、合法性与秩序》,《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9期。 从而获得积极的社会效果。如果一个国家实力的增长有助于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增长,如为国际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其无疑会得到其他国家的支持。[注] 关于霸权提供公共产品,带来积极效果的文献可见: 罗伯特·吉尔平:《世界政治中的战争与变革》;刘丰:《结构压力、霸权正当性与大国制衡行为》;G. John Ikenberry, S.M. Walt, “Taming American Power:The Global Response to U.S. Primacy,” p.145。

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变得日益突出。近些年来,肺癌患者的发病率逐年升高,且呈现年轻化发展的趋势[1]。应用高分辨螺旋高分别CT薄层扫描,能有效发现患者的早期发病症状并给与确证,进而提前开展治疗,对患者的生存率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第二,权威也可以来自实力对比,如通过一场大国认可的战争的胜利获得国际支持。[注] 罗伯特·吉尔平:《世界政治中的战争与变革》,第34页。 冷战期间,美国和苏联的国际权威正是来自于二战的胜利。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具有合法性的战争是有条件的。一种情况是恢复国际秩序的战争,如正义战争或被动卷入的战争。例如,在二战中,美国和苏联作为反法西斯战争的关键性力量,对战争的胜利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两国在恢复世界秩序中所做的努力和牺牲使其他国家负有尊重其政策的责任。两国虽然在经济上或人员上的牺牲并非最多,但是因其在恢复秩序中的关键性作用和实力的展示,而得到更多国家的认可和支持。战争的本质是实力较量,但在权威塑造方面,其重要性更体现在战争中所表现出来的意图。即实力的增长可以帮助国际社会恢复秩序的意图,而非主动挑起战争,威胁其他国家的生存与发展。另一种通过战争塑造权威合法性的形式,是获得国际同意的战争,在19世纪表现为大国同意,在当代表现为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战争。这种战争不管其意图如何,如果能赢得国际社会的认可,即为合法。而那些使用战争武力手段强迫另外一个国家服从的战争是不能帮助战争发起国塑造权威合法性的。即便一时某些国家会慑于其力量的强大,但长期来看,对于其权威的服从是不可持续的。

第三,权威可以来自联盟关系中的主导地位。冷战期间,西欧需要美国的安全保证和经济支持,东欧需要苏联的政治保护和战后援助。美苏在各自的阵营中都具有强大的影响力。 在现实主义中,联盟是实现均势的重要手段,不同国家基于共同利益或威胁而协调对外政策,采取共同行动。从结盟的角度看,双方看似平等,在决策中却往往并非如此,因为并非所有联盟的政策都能与其利益保持完全一致。冷战时期,为了应对苏联威胁,美日两国经过磋商谈判,于1978年签订了《美日防卫合作指针》,对合作维护日本本土及远东地区安全做出了具体阐述。随着中国实力的发展,美日就《防卫合作指针》进行了多次谈判。1998年,日本通过《周边事态法》,加强了美日在日本周边地区事态上的军事合作。联盟中国家间的相互支持可以帮助国家塑造权威。同时,相较于联盟中国家间的相互支持,联盟带来的体系影响更值得关注。苏联解体以后,美国在全世界的联盟体系非但没有解体反而逐渐加强,这使得美国成为冷战后的超级大国,称其为霸权国家毫不为过。遍布全球的联盟体系,使其政策行为时常带有普遍的共同利益色彩,发号施令也更容易获得服从。

权威的塑造可以来源于合法战争和联盟,但权威的维持却在于其能否发挥维持国际秩序的作用。权威方面合法性的功能旨在维护国际社会共同体的利益。通过战争缔造或恢复国际秩序,通过联盟恢复国际秩序,其本质是维持国际社会的存在——这是所有国家的共同利益。国际社会就像是一个经济市场,国家秩序的生存、共处和交往规范需要国家提供公共产品,尤其是国际制度的建设。在发生地区争端时,国际权威需要介入协调。无论是地区权威或地区权威,都具有维护地区稳定的义务。冷战时期,虽然地区争端不断,甚至爆发了代理人战争,但美苏双方始终保持战略克制,约束盟友,从而维持国际秩序的稳定。1967年第三次阿以战争,又称“六天战争”。以色列先发制人,占领了整个西奈半岛、戈兰高地和约旦河西岸。随后,美国约束以色列的行为,苏联也对阿拉伯国家施加影响,迫使交战双方同意停火。联合国在1967年11月通过了第242号决议,要求以色列从所占领的土地上撤退,换取中东实现和平和以色列获得承认。[注] 小约瑟夫·奈、戴维·韦尔奇:《理解全球冲突与合作》,张小明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2年,第259页。 在1958年的台海危机期间,美苏也是这么做的。战争或者联盟带来的权威能否长久地维持,在于持有权威的国家能否有效为国际社会共同体服务。

三、合法性在大国崛起中的作用

(一)合法性在大国崛起中的作用

在大国崛起过程中,之所以会出现制衡不足,是因为崛起国家的实力增长获得了合法性。这种合法性主要体现在基于秩序的合法性和基于权威的合法性两个方面。秩序方面的合法性是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和价值观念的体现,主要内容包括生存、共处和交往规范。

“法”有两层含义,规范的法和科学的法。前者是理性人类在社会交往中逐渐形成的典则,如交通法、高尔夫球法则、土地法。后者是指自然或社会进程中普遍存在的规律。依据法律实证主义者的观点,规范的法需要依赖于理性的人,以人的意志为支撑点,而科学的法是普遍存在的规则,经受得起实践的考验。[注] 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编:《布莱克威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第396—397页。 在国际社会中,“法”体现为国际秩序和国际制度。国际制度指连续的、相互关联的正式或非正式的规则体系,这些规则体系可以界定行为规范、制约行为体活动、帮助行为体的期望值趋同。[注] 秦亚青:《权力·制度·文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01页。 如联合国、二十国集团(G20)等国际组织或会议机制或外交豁免的国际惯例。违背这些制度将不可避免地对国家的权威塑造造成危害,而遵从这些制度则将增加其他国家服从某个国家的意愿。与国际制度不同,国际秩序是指那些在国际制度发生演变的背后,一直不曾改变的力量。[注] 这里的国际制度与新自由制度主义所说的国际制度内涵不同。英国学派将新自由制度主义所说的制度称为“次要制度”,将国际社会中“始终不变的制度”称为“首要制度”。布尔总结了五种首要制度:均势、国际法、外交、战争和大国。具体可见赫德利·布尔:《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中的秩序研究》。 崛起国家的行为遵从了国际秩序,即为合法;违背了国际秩序则会损害其行为的合法性。国际秩序本质是国际社会中共同体的价值取向所在,主要表现为三种国际规范。

第一,通过遵守三种国际规范,消除潜在制衡国家的不安全感。崛起国家需要让潜在制衡国家了解到,崛起国家的实力增长对于它们来说不是一种安全威胁,是符合国际共同体的利益的。崛起国家在实力增长的同时,需要尊重其他国家的“生命权”、需要维护国际制度、需要限制暴力或武力的使用。这就是说,崛起国家在实力增长的过程中,需要让潜在制衡国家了解到其并非是一个威胁,而是国际社会这个集体中的“好学生”。崛起国家实力的增长必然会造成潜在制衡国家的不安全感,而崛起国家遵守国际规范,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就是让潜在制衡国家了解到其虽然实力在增长,但是并没有进攻或侵略其他国家的意图。崛起国家尊重其他国家的“生命权”,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崛起国家维护已有的国际制度,积极参与合作,不因为实力的增长而破坏或无视已有的合作规则;尽管崛起国家的实力在增长,却并不会随意使用武力改变现状。消除潜在制衡国家的不安全感有助于规避针对崛起国家的制衡。

第二,通过塑造秩序方面的合法性,崛起国家有利于维护一个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基于秩序的合法性与国际秩序的稳定密切相关。首先,历史上的重大转折都与合法性概念认识的转变相关。国际体系的变迁甚至被定义为合法性的参数转变。[注] Ian Clark, “Legitimacy in a Global Order,” pp.75-95. 16、17世纪,神圣罗马帝国危机来自于个体宗教自由权利的明确表达对现存等级秩序构成的挑战。[注] 克里斯蒂安·罗伊·施密特、甘均先:《国际社会中的权力、合法性与秩序》。 新教改革坚信个人可以与上帝建立直接的关系,这与天主教会的等级秩序,以及只能向教会忏悔和购买赎罪券来赎罪的主张相悖。三十年战争及其后的欧洲战争都离不开宗教的影子,神圣罗马帝国和基督教权威遭受的挑战带来了秩序的震动与演变。其次,争端解决方式符合三种规范时,国际秩序更容易保持稳定。国际关系的学者们时常拿凡尔赛体系的合法性来探讨秩序的稳定。战争刚刚结束时期的《凡尔赛条约》对德国的处置太过苛刻,激发了德国内部的民族主义情绪,民主的魏玛共和国倒台了。在希特勒上台以后,英法对德国又太过宽容,它们对德国赔偿问题一让再让,对希特勒退出裁军会议和国际联盟也十分宽容,甚至牺牲了捷克斯洛伐克的利益来满足德国的不合理诉求,以期求得和平。在凡尔赛体系时期,对德国的处置侵犯了德国的“生命权”,德国的不满促成了希特勒的上台和后期的扩张,而后来对希特勒的纵容又侵犯了捷克斯洛伐克的“生命权”。大国通过绥靖政策赢得了短暂的和平,但希特勒的扩张政策本质上违反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并最终走向了整个国际社会的对立面。最后,崛起国家塑造秩序方面的合法性有利于维持稳定的国际环境,而稳定的国际环境有利于崛起国家实力的持续增长。这要求崛起国家首先要对所处时代的合法性有明确的认识,如当前基于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大国一致原则。同时,崛起国家要尤其注重争端解决方式,要尽力协调维护大国之间的和平以免卷入战争,中断实力增长进程。

从较低含量废液中回收硫酸,可采用溶剂萃取法、离子交换法、电渗析法、扩散渗析法等技术[8-9],但综合考虑回收后所产硫酸浓度、回收过程生产成本、生产作业控制系统等,其较为可行的技术为均相阴膜扩散渗析技术。初步试验表明,与传统工艺相比,扩散渗析从铜冶炼废酸中回收硫酸具有能耗低、酸回收率高、酸产品浓度高的特点,且其硫酸直收率达90%以上,可有效截留废酸中主要杂质。

有眼光,有魄力,身为企业的掌舵人,杨宗祥看到国内化肥销售已近饱和,而彼时国家政策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和走出去,再一次抓住政策的东风,他在生产中引进先进技术,推行节能减排清洁生产,转变生产方式,加强技术改造,降低能耗,减少污染。在生产上大量引进国内外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使产品的质量、数量及各项指标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总结来说,基于国际价值规范的秩序合法性塑造帮助崛起国家塑造有利于其实力持续增长的稳定的国际环境,同时减少潜在制衡国家的不安全感。基于利益捆绑的权威合法性有利于崛起国家获得国际支持,从而实现实力的可持续增长。本文认为,俾斯麦时期普鲁士通过大国同意的战争树立了自身的权威,在这三场战争中巧妙利用了民族主义的生存规范、均势原则的共处规范,始终保持大国一致,因此实现了实力的持续增长。普法战争以后,俾斯麦去职之前德国的实力依然保持上升,并未形成针对德国的联盟,成功规避了体系制衡。但是俾斯麦去职之后,德国放弃了俾斯麦的联盟体系,实行“新路线”外交,抛弃了俄国却未能得到英国的友谊。1892年,法俄签订针对德国的军事协定,德国崛起遭到了体系制衡。最终,威廉二世的“世界政策”对国际秩序的冲击,将欧洲带入了战争,德国崛起失败了。

基于互联网技术、自动化技术、计算机技术及通信技术的远程监控系统能实现对生产过程的监控与调度管理,以及实现生产效率的提高[1]。本文以远程I/O控制为研究对象,以AT89S52 单片机为核心,使用SIM800C通讯模块进行远程通讯,设计了一个基于GPRS网络通讯的远程I/O控制系统。

(二)案例分析一:普鲁士崛起的合法性实践

德意志被称为欧洲走廊,在三十年战争中被分裂为多个国家。1701年至1714年的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以后,普鲁士逐渐崛起为德意志的中坚力量。俾斯麦担任普鲁士首相以来,通过1864年的普丹战争、1866年的普奥战争和1870年的普法战争完成了德意志国家的统一。在德意志统一时期,普鲁士实力急剧上升,却并没有受到体系国家的制衡。无论是英国、法国还是俄国都没有采取行动,正是因为俾斯麦充分发挥了合法性作用,利用作为生存规范的民族主义、作为共处规范的均势原则实现了普鲁士崛起秩序方面的合法性,在大国认可的战争和国家魅力方面塑造了权威合法性。

员工综合素质的不断提升,是通用电气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一个企业真正的“核心实力”不是生产制造或售后服务,而是企业的学习能力。通用电气内部人员培训过程严格分为三个阶段:

仅仅减少潜在制衡国家的不安全感和维护国际环境的稳定对于崛起国家实力的持续增长是不够的。因为潜在制衡国家的不安全感随着崛起国家实力的持续增长可能会出现不稳定的状态。因此,崛起国家还需要尽可能多地获得其他国家的支持。这就是基于权威的合法性。权威非常重要,如果你的实力得到承认,通常你可以在不使用它的情况下就实现自己的目标。[注] 马丁·怀特:《权力政治》,宋爱群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4年,第98页。 其他成员对其政策目标越支持,该国的权威越高。基于权威的合法性是崛起国家自身物质和价值观念的体现,崛起国如果是“孤独的大国”,没有其他国家的国际支持与认可,很难实现实力的持续增长。权威的合法性塑造,就是在基于国际社会的三种规范之上,尽可能获得其他国家支持或“服从”。获得这种支持或者“服从”的核心是将自己国家的利益同国际社会其他国家的利益进行捆绑,从而使得其他国家在崛起国家实力增长进程中获得益处。如上文所说,塑造权威合法性,赢得国际社会其他国家支持的方式有三种:提升自身国家魅力、恢复秩序的实力对比和联盟中的主导关系。从国家魅力角度来说,崛起国家与潜在制衡国家价值共享程度高,则更容易获得潜在制衡国家的支持;如果崛起国家能在实力上升过程中保持自我克制而不过分扩张,则更容易获得其他国家的支持;如果崛起国家在意识形态和制度上通过展示物质发展能力和本国的价值观念(这里的价值观念或者对国际社会固有观念有所创新,或有所改进),向其他国家提供了一个发展的模板,则更容易获得其他国家的追随和效仿;如果崛起国家能多为国际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则更容易获得国际社会的支持。从大国认可的战争的角度来看,主要是正义的、恢复国际秩序的战争,崛起国家并不必然会有这样的机遇,但如果有需要崛起国家有所作为的时候,例如,像二战时期的反法西斯战争,崛起国家能够挺身而出,与广大国际社会的正义国家站在一起,则必然会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从联盟中而主导关系来说,盟友的支持无疑是对崛起国家最大的助益,但也要同时防止被同盟牵连。

接受理论本为一种文学批评理论,高举读者本身就是作品能动构成的旗帜,认为在作者,作品与读者的三元关系中,读者绝不仅仅是被动的部分,没有读者的积极参与或未达成读者的预期视野,那一部作品的历史生命将是不可思议的。它旨在打破文学作品封闭的圆圈,从一个崭新的视角重新审视作品,即接受理论的视角。

虽然早在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以后,民族国家的概念就已经诞生,但民族主义运动大发展却是在欧洲资产阶级革命之后。1848年欧洲大陆各地相继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这场革命是各国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拥有经济实力的工商阶级要求实现经济上的自由发展,政治上的民主权利。民族主义成为国家之间的生存规范。处于分裂状态的意大利和德意志民族主义情绪高涨。1861年意大利的统一更加激起了德意志民族主义的热情。统一德国的目标必须符合民族主义的要求,这样才能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和国内社会的支持。

包括“渝甬班列”在内,截至目前,宁波舟山港已开通集装箱海铁联运班列12条,业务范围涵盖15个省、42个城市,其中包含湖北、安徽、江西等9个长江经济带沿线省市的30余个城市。

在保证了国家“生命权”和协调了彼此相处之后,国家还需要交往规范。交往规范指国家如何进行利益交换的方式,其可以是价值吸引,也可以是利益诱惑。其中最重要的是对暴力的限制。国家是政治力量的体现,不受限制的暴力意味着军事力量占先,使国家之间或者非国家团体组织的战争成为主要手段。实际使用暴力意味着两个人之间的心理联系被彼此间的身体接触所取代,而前者正是政治权力的本质所在,后者则取决于孰强孰弱。[注] 汉斯·摩根索:《国家间政治》,徐昕、郝望、李保平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7页。 权力与暴力截然相反,在其中一个绝对统治的地方,另一个就不存在了。[注] H. Arendt, “On Violence,” in Crises of the Republic , New York: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 1972, p.129.如果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实施无限制的暴力,将是对国家“生命权”的最大伤害,同时将危害外交中的“妥协”美德。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暴力在国际社会中是被主权国家垄断的力量,一旦这种力量被非国家或组织获得,国际社会的其他成员则需要集中力量共同维护国际秩序的稳定。极端组织“伊斯兰国”(ISIS)的出现及其发动的恐怖袭击正是国际秩序出现危机的表现,这一组织对西方青年的吸引力,其背后所体现的是国家内部族群冲突与对立正在逐渐侵蚀着国际社会。

普奥战争期间,俾斯麦利用了作为共处规范的均势原则。[注] Stacie E. Goddard, “When Right Makes Might:How Prussia Overturned the European Balance of Power,” International Security , 33.3(2008):110-142.在当时的国际社会,权力的分配不体现于国际制度,而是大国均势。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以后,1713年签订的《乌得勒支条约》使实力均衡成为欧洲社会的共处原则。英国作为离岸平衡手一直追求自身行动的自由,追求法国和俄国在欧洲大陆的实力均衡。普丹战争以后,普鲁士并不满足。俾斯麦充分利用了大国对均势的共识,促成了大国在普奥战争中的中立。1815年之后,英国的一贯立场是要维持欧洲大陆的势力均衡,普鲁士的壮大可以平衡欧洲大陆的力量,以抑制俄国和法国。俄国在克里米亚战争以后,始终对欧洲保持谨慎克制的态度。欧洲国家普遍的认识是,普奥战争会削弱奥地利,对均势是有利的。也正是对于均势原则的深刻认识,俾斯麦在战胜奥地利以后,保持了谨慎的克制。普鲁士战胜奥地利以后,军方设想吞并萨克森和黑森,打通巴伐利亚走廊,但只有俾斯麦坚持接受法皇的调停,并不向奥地利要求其固有领土,只需要其将威尼斯归还意大利,退出德意志事务。其主要目的,是在不破坏均势原则的前提下削弱奥地利,避免违反当时的国际共处规范。俾斯麦分析说:“假如奥地利遭受严重损失,那么它可能成为法国和我们任何一个敌国的盟友”,“无论如何要把奥地利这个国家看作是欧洲棋盘上的一枚棋子,而同它恢复良好关系就是我们应该公开拿在手中的一着先手棋”。[注] 方连庆、王炳元、刘金质:《国际关系史(近代卷上、下)》,第344页。 在赢得战争以后,始终保持冷静和克制,遵守国家之间的共处规范,是普奥战争以后普鲁士实力继续保持增长的重要原因。

如前所述,在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体系中,是不存在一个高于主权国家的如世界政府一般的最高权威的,但这不意味着国际体系中不存在权威。“权威”是从拉丁文auctoritas (威信及创始人)一词派生出来的名词,作者(author)就是某些事物的创始人,但尤其指一个家庭或一个城市的创始人。[注] 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编:《布莱克威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第44—45页。 在国际政治中,“创始”国际社会的是主权国家。国际政治中,权威的主体是主权国家。权威与权力不同,有权威并不一定有权力,如二战期间流亡在外的自由法国或许失去了权力,但并没有失去权威。而一个拥有对内统治权力的政府无疑是拥有权威的,除非其统治依赖于纯粹的暴力统治。“权力”一词起源于拉丁语potere,意为“能做”。权力从来不是个体所具有的属性,而是属于组织。只要组织存在,权力就存在。当我们说某人拥有权力时,实质上是指他正被一定数量的人授予权力。[注] H. Arendt, “On violence,” pp.123-125. 在现代国际政治中,主权平等原则主张所有国家在本国内部应拥有相同的支配权,所有国家在国际上的相互支配权应该是相同的。然而,实际情况总是有些国家在支配着(至少在影响着)其他国家的行为。正是在这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中,形成了某个主权国家的权威。

陆徵祥在圣彼得堡工作期间,结识了比利时天主教女子培德·博婓,并娶她为妻,他称他们俩人的结合是心与神的交融。陆徵祥在其夫人去世后辞去了瑞士公使的职务,于1927年进入天主教本笃会圣安德鲁隐修院,易名天士比德。他在成为修士之后,学习拉丁文和神学,之后成为神父、晋升为司铎并在1945年被罗马教廷封为圣安德鲁修道院荣誉院长。1949年病逝,葬于圣安德鲁修道院。

2.权威方面普鲁士的合法性成功实践

苏轼说:“古之立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坚忍不拔之志。”王守仁说:“志不立,天下无可成之事。”由此可见,立志的重要性对一个人来说可见一斑。作为新时代的青年,应当要培养奋斗精神,秉持理想坚定、信念执着、勇于开拓、顽强不息的精神。要视奋斗为幸福,因为幸福都是通过奋斗得来的。1939年5月,毛泽东同志在延安庆贺模范青年大会上说:“中国的青年运动有很好的革命传统,这个传统就是‘永久奋斗’。我们共产党是继承这个传统的,现在传下来了,以后更要继续传下去。”每个青年都应当珍惜当下伟大的时代,坚持共产党艰苦奋斗的优秀传统,继续发扬下去,做新时代的奋斗者。

构建秩序方面合法性的同时,普鲁士通过国家魅力和大国认可的战争塑造了国际权威。在国家魅力上,普鲁士领导下的德意志关税同盟实现了经济的迅速增长和各邦的经济相互依赖。在社会上,当时的普鲁士已经开始实行义务教育,提高了社会文化水平。普鲁士的教育水平为民族意识形成和传播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同时,在普奥战争中,普鲁士表现的克制美德也提升了自身的国家魅力。在普法战争期间,俾斯麦一直努力使国际社会认为普法战争并非普鲁士刻意扩张,而是拿破仑三世在扩张。这就存在谁的说法更权威的问题,或者说谁的说法能得到更多国家的支持。普奥战争以后,法国面对普鲁士的崛起惴惴不安。普鲁士对均势原则的尊重,赢得了国际社会的支持。所以,在拿破仑三世依据补偿原则,向俾斯麦要求在卢森堡的驻兵权时,俾斯麦拒绝并公布了法国对于德意志南部领土的要求。这引来了国际社会对拿破仑三世领土扩张的指责。英国向法国提出质询,俄国也保持戒心。国际社会普遍支持普鲁士。其后,俾斯麦利用埃姆斯电报激怒了拿破仑三世,1870年7月,法国对普鲁士宣战。埃姆斯电报中关于法国大使与普皇的交涉被描述成针锋相对、相互折辱的过程,这使得普法战争成为法兰西与德意志两个民族之间的较量。德意志各邦的民族运动形成了强大的反法力量,即便是一贯保持独立的巴伐利亚也选择为本民族而战。普鲁士争取到了普法战争中的关键性支持。普法战争由法国首先对普鲁士宣战,使普鲁士成为被迫应战的正义一方。英国对法国的质询、俄国对法国的戒心都表明此时普鲁士在国际社会的权威已经超过了法国,得到了关键大国的支持。通过大国认可的战争,普鲁士塑造了权威方面的合法性。普法战争以后,德意志民族主义情绪高涨,1871年,普皇威廉一世在凡尔赛宫加冕为德意志帝国皇帝,结束了“过去各朝廷之间的剑拔弩张,争吵不休”的局面,结束了德意志五百多年封建割据的局面,建立起中央集权制度,促进了德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注] 陈文艺:《俾斯麦统一德国的外交政策——兼评十九世纪六十年代的欧洲局势》,《史学月刊》1984年第3期,第97—104页。 普鲁士成功实现了其领导下的德意志统一,奠定了德国中欧强国的地位,而未受到国际社会的集体干涉或联盟制衡,成为国际关系史中大国崛起的经典案例。秩序和权威方面的合法性构建,共同促成了普鲁士实力的持续增长。

以甘肃某金矿选厂为例,其处理原矿量为1500t/d,折算到立磨机流程段的处理量为500t/d。要求立磨机的给矿粒度为-200目占90%,产品粒度为-400目占95%,同时立磨机与水力旋流器构成闭路。

(三)案例分析二:德国统一后的合法性实践

如果说德国统一之前的普鲁士仍然能在发动战争时得到国际社会的默许,统一之后的德国就再也不能了。这一点,俾斯麦非常清楚。普法战争以后,德国对法国的苛刻危害了国际秩序的稳定,秩序方面的合法性大大降低。在权威塑造上,俾斯麦精心构造了大陆联盟体系,并极力保持自我克制,以此获得权威方面的合法性。这使德国在普法战争以后依然保持着实力稳步增长,而未受到其他国家的制衡。但是,俾斯麦的大陆联盟是不稳定的,严重危害了国际秩序。俾斯麦去职以后,德国改变了外交政策,在丧失秩序方面合法性以后,也丧失了权威的合法性,最终走向了战争并受到制衡和惩罚。

1.秩序方面合法性的缺失

普法战争胜利以后,俾斯麦从强权政治出发,迫使法国割让阿尔萨斯和洛林,在德法两个民族之间埋下了仇恨的种子。《法兰克福和约》因为对法国的过度掠夺而危害了其国家的生存规范。显然,俾斯麦没有将法国的利益考虑在和约之内,反而对法国极尽侮辱,使德法两国长期处于紧张状态。德国有能力使法国完全屈服或吞并、灭亡法国吗?“用这种强力手段来压服一个具有生命力的民族,其结果将和预期的目的刚刚相反。而法国,即使在失去阿尔萨斯和洛林之后,都不是提尔西特和约以后的普鲁士可与之相比的!”[注] 方连庆、王炳元、刘金质:《国际关系史(近代卷上、下)》,第365页. 如前所述,构建国家的“生命权”是国际社会中的生存规范,是获得共同体秩序方面合法性的重要内容。每个民族国家都是国际社会的一员,无论是强国或弱国,大国或小国,都拥有主权国家的身份。试图永远孤立或毁灭一个传统大国是不可能实现的,一旦一个国家被吞并或者灭亡,在法理上的示范效应是国际社会所不能容忍的。法国的独立正是建立在这种生存规范的共识之上,“抹去”法国无疑是行不通的。在1875年德法战争危机期间,俾斯麦没能得到英国和俄国的支持,反而遭到谴责。俾斯麦时期德国的对法政策使其在秩序方面的合法性大受损失。

俾斯麦的大陆联盟体系违背了当时均势原则的共处规范和信守条约的交往规范。如前所述,18、19世纪欧洲国家奉行均势原则。均势原则不仅是指国家之间实力的大致均衡,更是指因为实力均衡而带来的外交灵活性。为了孤立法国,俾斯麦建立复杂的联盟体系来确保德国的安全。首先,联盟的建立违背了实力均衡的共处规范,使国家之间外交的灵活性丧失了,“均势已遭全毁”。[注] 亨利·基辛格:《大外交》,顾淑馨、林添贵译,海口:海南出版社,2012年,第114页。 其次,为了保持德国在欧洲的领导地位,发挥德国的外交协调作用,保持欧洲大国之间关系的适度紧张十分必要。俾斯麦游走于英俄矛盾和英法矛盾之间,看似是在努力维持实力均衡,实际却是左右逢源。最后,俾斯麦的大陆联盟体系危害了信守条约的交往规范。为了阻止法俄接近,德国与俄国缔结了同盟条约,却并未充分考虑俄国的利益。在1875年近东危机时,德国实际上抛弃了俄国的利益诉求。欧洲国家对德国政策的信心和信任是德国保持大国地位的前提,随着欧洲局势进一步趋于紧张,一个充满敌意、猜疑和不安全感的国际环境已初现端倪。[注] 马骏:《国际关系中的“权力”问题——关系性权力观的视角》,《国际政治研究》2007年第4期,第146—156页。 尽管德国一再声称对现状的“满足”,并采取自制策略,但其对国际秩序的危害促使其他国家始终保持戒备状态。信守条约是国家间交往的首要前提,对于交往规范的违背使德国在秩序方面的合法性进一步降低了。

2.权威方面合法性成功实践

虽然俾斯麦的外交政策逐渐丧失了基于秩序的合法性,却依然没有受到其他国家的制衡,原因在于德国塑造的权威。联盟是德国构建权威方面合法性的最重要手段。俾斯麦深知,普法战争的胜利已经是欧洲其他国家容忍的极限,正如拿破仑扩张引发的反法联盟一样,德国的进一步扩张反而会毁灭已有的胜利成果。因此,俾斯麦采取了联盟的方式将德国的利益与欧洲大国的利益结合在一起,以获取国际支持,塑造德国的权威。1873年,德、俄、奥形成维持巴尔干现状的“三皇同盟”;1882年,德、奥、意签订针对法、俄的《三国同盟条约》;随后,德国又将同盟扩大到塞尔维亚和罗马尼亚;1887年,英、意、奥签订两次《地中海协定》,主要维持地中海和巴尔干地区现状,防止俄国在近东的扩张;同年,德俄签订《再保险条约》,保证俄国对德国的支持。大陆联盟体系的本质是联奥、拉俄、亲英、抑法。虽然它并没有保证德国继续崛起(因为它在威廉二世时期被“世界政策”所取代),但正是通过复杂的联盟体系,俾斯麦树立了德国的大陆权威,规避了(或至少延缓了)体系国家对德国崛起的制衡。

(四)总结

俾斯麦领导的普鲁士在其崛起过程中能够成功规避制衡,得益于秩序和权威方面的合法性。普鲁士巧妙利用了国际秩序中的三种规范,在欧洲大国默认的情况下,发动了普丹战争和普奥战争。随后,俾斯麦又进行了巧妙宣传,使法国首先挑起普法战争,赢得关键大国的支持,获得权威方面的合法性。通过三场战争,普鲁士逐渐树立起了大国地位。然而,德国统一之后,俾斯麦为了孤立法国,精心构建大陆联盟体系。他孤立法国的愿望违背了国际秩序的生存规范,在两次德法战争危机中,德国打压法国的表现也与当时国际社会的均势共识不符。俾斯麦利益至上、左右逢源的外交方式同样危害了国际秩序中的交往规范。虽然丧失了秩序方面的合法性,联盟体系却帮助了德国树立了权威,使其免于国际体系的制衡。

但是,德国国内对工商业的扩张需求,使德国逐渐丧失了权威方面的合法性。国内工商业对于利益的追求促使德国谋求海外扩张,因为“殖民地将意味着德国工业和商业扩张的新市场,为德国人的活动、文化和资本赢得新场所”。[注] Mary Evelyn Townsend, The Rise and Fall of Germany ’s Colonial Empire ,1884-1918 , New York:Macmillan Company, 1930, p.120,转引自高程:《市场扩展与崛起国的对外战略》,《国际政治科学》2011年第3期,第1—43页。利用英法与俄国在海外的冲突,德国在埃及和亚洲问题上给予英国支持。在德英关系改善的背景下,1884—1886年德国在西南非、西非、东非和南太平洋的边缘地区获得了少许“保护领地”。到19世纪末,德国的工业生产已经超过英、法等先进工业国家跃居世界第二位。德国实力的发展使其国际地位逐步提升,成为中欧的大陆强国。对外扩张的需求使德国不再满足于做中欧强国,而开始寻求海外殖民地的扩张。德皇威廉二世开始谋求世界霸权,他的“新路线”抛弃了俄国,却没有换来英国的友谊,使俾斯麦精心维护的大国支持失效了。失去了秩序和权威两个方面合法性的德国最终走向了战争,一战的失败使德国的实力持续增长被打断了。

相较于德国,美国在实现地区崛起以后的战略正好相反。两次世界大战美国都是被动卷入战争,甚至可以说是整个欧洲需要美国来加入战争以恢复国际秩序。这使得美国在欧洲塑造出了天然的权威,即美国是为了维持国际秩序的稳定加入战争,并且成为决定战争走势的关键性力量。一战前期,美国选择了孤立于欧洲强国主导的国际体系之外、以周边为依托的崛起方式。美国在其经济实力,甚至军事实力取得明显优势后的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并没有急于改变世界秩序,而是刻意不介入世界权力中心的欧洲事务,而只有当国际社会需要美国时,它才出现,并将自身的繁荣与国际秩序的稳定紧密地结合在了一起。由此看来,大国崛起过程中制衡不足的关键在于合法性。一个国家能否规避制衡,关键在于能否将崛起进程与共同体的利益结合起来,谋求秩序和权威方面的合法性,从而规避大国战争和体系制衡。

四、结论

三十年战争的发生有王朝的实力较量,也有宗教派系之间的斗争;反法联盟有法国和其他欧洲国家的实力较量,也有法国大革命自由思想的传播;英国和德国之间的矛盾或许正是深植于资产阶级革命后带来的自由市场争夺;冷战时期美国和苏联的争霸,一方面是实力的较量,另一方面是意识形态的斗争,并最终以苏联的解体而告终。物质实力在大国崛起中固然重要,合法性理念和思想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合法性是政治学的重要概念,与共同体和权威有着紧密的联系。在国际关系中,国家共同体构成了国际社会,生存规范、共处规范和交往规范决定了秩序合法性的内容。遵从这三种规范可以帮助国家赢得国际社会其他国家的认可,达成针对某一政策的共识和同意。国际关系中也存在权威,国际制度从法理上赋予了主权国家(无论强大或弱小)以权威,而国家自身也可以通过战争、联盟和国家魅力来塑造其权威。崛起国家在国际社会中权威的塑造,是制衡不足出现的关键原因。

空调制冷技术的诞生一直是建筑技术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然而,由于人们过度依赖空调和无限制的使用,环境污染不断增加。因此,在此前提下,自然通风已成为当今广泛使用的技术设施。使用自然通风的目的是为了更换一些空调,减少能量损失和污染。自然通风,可以提供新鲜的空气,并在过度的季节进行冷却,甚至可以在空调的寒冷季节进行夜间通风。这也可以有效的减少箱体家具的热量积累,减少空调第二天开启所需的负荷。因此,在设计时,设计师需要对自然通风通道进行详细的设计,注意它是否妨碍自然通风,并在设计过程中为自然通风创造良好的通风条件。

俾斯麦领导下的普鲁士在实现德国统一时,主要利用了民族主义、均势原则来获取其他国家对普鲁士扩张的同意,使用战争和克制政策来塑造统一之前的权威。德国统一之后,俾斯麦主要利用了联盟的手段来实现其他国家对德国利益的认可和保证。俾斯麦去职之后,其外交手段和联盟体系的弊端逐渐显现,德国先是受到大国制衡,随后发动战争。需要注意的是,二战后,全球化的发展带来了国家间经济相互依存,也带来了国家间更紧密的联系。民族主义的发展使武力改变国家意志变得更加困难,国内民众更难向国际社会妥协。但是,正是因为构建国际共识的困难,使构建共识更能在国际社会发挥影响力。核武器的出现改变了国家之间的交往规范。大国之间的核威慑保证了“恐怖和平”,所有的主权国家都无法接受大国之间的核战争,因为那意味着国际社会的毁灭。随着国际社会和平主义思潮的发展,以及高昂的战争成本和替代性手段的增加,有限战争也越来越难以成为有效的政策手段。国际秩序正处于变动时期。从权威塑造的角度来看,美国是战后的霸权国家,不仅仅因为它在二战中发挥的关键性作用以及赢得了冷战,更因为它为国际社会提供了公共产品。战后的国际秩序是以美国为主导的,美国在推行自由贸易、民主制度和人权保护的同时,实现了自身的繁荣发展,也带来了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随着国际安全内涵和领域的拓展,联盟的意义变得十分模糊。盟友之间并不必然相互支持,不是盟友也可能会相互支持。决定国家战略信誉的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文化积淀和政治制度的吸引力。

中国实力的急剧上升,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从本质上说,中国的崛起与历史上其他国家的崛起没有差别。之所以国际社会对中国崛起会有那么多讨论,是因为东西方文化的差异,而世界文化本身是多元的。无论是国家还是文化,都不能用单一的标准来划定,因为那样只会带来意识形态的对立与冲突,而使国家行为忽略了最根本的共同体利益。中国的崛起对国际秩序有一定的冲击,但并没有挑战国际秩序的三种规范。中国没有侵略别的国家、没有使用武力政策,并且积极参与国际组织与多边外交,致力于维护国际秩序的稳定。中国作为全球人口大国,其自身的发展就是对人类社会的巨大贡献,其经济发展模式所取得的成就和人类发展指数的提升,都向国际社会展示了中国的吸引力。在全球治理中,中美之间的关键性合作也是中国塑造权威的一种方式。同样,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一对双边关系,中美之间既有竞争,又有合作。中美之间的竞争并不必然以武力较量的方式体现,合法性竞争才是关键。

此外,还有几点仍需讨论的问题。第一,共同体和权威之间的关系仍有待探讨,尤其当共同体的利益与权威塑造之间发生冲突时。对于崛起国家来说,不可忽略的本质是合法性建立在大多数人的同意之上,因此赢得其他国家的认可,提升自身国际战略信誉是一国最好的崛起路径。更重要的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当前的信息革命对国际社会和权威塑造产生的影响仍未可知。国家体系中,国家的作用是增强了还是减弱了?国家共同体的程度是上升了还是降低了?第二,虽然在本文中,将所有的主权国家都看成是国际社会的一员,但在部分研究中,有关国际社会文明标准的讨论认为,达到了一定标准的国家才算作国际社会的一员,其利益才能被考虑在共同体的利益之中。尤其是对于崛起国家来说,是否都要经历先被国际社会认可,其后才能塑造权威,仍然需要探讨。

*杨芳菲,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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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视角下的大国崛起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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