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欲望:亚里士多德对“选择”的解释_尼各马科伦理学论文

思考欲望:亚里士多德对“选择”的解释_尼各马科伦理学论文

经过考虑的欲求——亚里士多德对“选择”的解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亚里士多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现代人视野中,选择(choice)与道德选择(moral choice)是径渭分明的两个概念,前者包含后者且具有更宽泛的意义。但在亚里士多德那里,选择与道德选择并无明确区分,而且可以说是等同的。首先,从用词上他的几部伦理学著作始终采用“选择”而非“道德选择”;其次,他对选择的研究是在伦理学领域中进行的,并赋予选择“特殊的”、“自主的”等明显的道德特征;再次,对选择进行界定时,他明确指出选择不是意见,因为意见只有真假、对错之分,没有善恶之别,而选择的对象直接与善相关,是关乎善恶的判断。所以,虽然亚里士多德原著中从未出现“道德选择”的字样,但他吟绕于口且努力说明的“选择”实际上就是道德选择。

探讨亚里士多德的道德哲学,很难回避他的研究方法,尤其是探讨他对哲学范畴的分析,更不能不提及他的辩证法的主要手段——语词的多义性分析,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辩证法是探求真理与知识的科学方法,他通过对词项作语义学的意义分析,建立了独特的语义分析逻辑,并运用它规范、保证正确的推理与论证。在《论题篇》中,他对范畴的多义性分析进行了详细论述。例如,对某一哲学范畴进行多义性分析,不是直接从范畴表面入手说明它,而是从它的对立、相同、差异、缺失等方面考察多层意义,或者从语词本身考察多义性,如同义词、反义词、多义词、相近词等。通过对范畴的多义性分析,不仅可以发现事物的差别性、特殊性,而且可以考察多义之间的相同性或类似性,以保证论证与研究是就语词所指的事实本身从而获取事物本质的定义。这种哲学方法被亚里士多德广泛应用于哲学、逻辑、生物等各门学科的研究之中,对“选择”进行解说时也充分体现了这一方法的特点。至少在《尼各马科伦理学》和《优台谟伦理学》中,选择被明确定义,并与某些相似或相关的心理学概念区别开来。《尼各马科伦理学》认为,将欲望(appetite)、性情(temper)、希望(will)或意见(belief)的某些形式等同于选择是错误的,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则更系统地揭示了4者与选择等同的结构由来。

一、选择不是欲望与情绪

欲求(desire)(注:中文中对desire与appetite加以区分是必要的,不能统一译为“欲望”。因为在亚里士多德的原著中desire是包含“appetite”“temper”“will”“anger”“wish”等多种意思的范畴,这在罗斯的译著(1225b21—26)以及肯尼的《亚里士多德的意志论》(第69页)中可以看到。)与意见(belief)在一定程度上似乎总与选择相伴随,于是,便有人认为,选择不是欲求就是意见。然而,如果选择是欲求的话,那它就必然是欲望(appetite)、怒气(anger)和希望(will or volition)(注:罗斯的译著(1225b21—26)。“βουληιζ”在英文译本及著作中通常被译为will,wish或volition,汉语中常被译为意图或意志,但它的本意是指希望最终发生的事。)之一。欲求的这3种形式是柏拉图三重灵魂的3个部分的要求,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一系列观点分别证明将选择等同于欲望、情绪或希望都是不恰当的。

首先,非理性的动物有欲望和情绪,动物可以自愿,但却没有目的(罗斯的译著,111b1,1225b26—27),不能选择。所以,选择不是情绪与欲望。其次,即使作为选择主体的人与动物一样,具有欲望与冲动,但人也常常无冲动无欲求地进行选择。《优台谟伦理学》认为, 人类虽然既有目的又有欲望和情绪,但却可以在没有欲望和情绪的情况下形成选择。例如,当一个人经他人提醒,在没有激情的情况下也会做出决定;一个禁欲主义者在没有情欲时也会选择去做某些事。 但选择并不会这样:“在情绪的影响下, 他们不会选择行动, 而是保持沉着”(罗斯的译著,1225b29)。选择并不是欲望,因为选择与欲望很容易产生冲突。意志薄弱的人容易根据欲望行为,而与经过考虑的选择相反。但意志坚定的人,则能克服自己的欲望,按照选择行为。真正具有美德的人就不会经历这样的冲突。再次,欲望的对象可以是快乐也可以是痛苦,但选择却不可以。在《优台谟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感性欲望与愤怒、痛苦相伴随。怒气只是短暂的伴随,如果追求长远目标,则并不一定需要类似愤怒的情形相随。最后,来自相反目的的可能性。欲望能与选择相反,但欲望却不能与欲望相反。(罗斯的译著,1111b15)肯尼认为,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选择是一种相当特殊的理性欲求,而感性欲求(sensual desire)与理智欲求(intellect ual desire)似乎只是相比较而言的。当欲求与选择相符时,人就能有一种意志,而与选择不相符时,人甚至又能同时产生另一种意志。

二、选择不是希望(will or volition)

否定选择等同于欲望与情绪后,亚里士多德很快转向对选择与第三种欲求形式——希望的比较分析。在欲望、心情(气愤)和理性的希望3种基本动因中,欲望一直被视为与选择不一致,情绪或愤怒也被亚里士多德视为明显的错误去除掉。剩下的只有理性的希望看起来有可能,因为它与选择一样,包含着理性的运用。然而,亚里士多德并不认为二者一样,他同样列出3个论据证明选择不是希望。

首先,我们可以对不可能的事情寄予希望,因为理智希望的对象可以是一切事物,包括那些不可能的事物,例如,希望永远活着或希望身高有20尺。然而,不可能的事情不存在选择。选择只与那些现实可能的事物有关,一个人是不可能欲求永远活着的。 如果某人把不可能的事情作为自己的选择,那他一定会被认为是个傻瓜,没有人会把那些不可能的事情真正作为自己的目标,除非他误解了它的不可能性。其次,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个人不去做不可能的事情,所以,一个人的选择只能在他的能力范围内。“一般说来,也不选择虽然可能,但认为做与不做均不取决于自己的事情。所以很明显,选择的必然是某种取决于自身的东西。”(注:苗力田.亚里士多德全集(第8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378.)所谓可能的,也就是选择者通过自身努力力所能及、行所能达的。《优台谟伦理学》中说,尽管有些事情在可能的范围内,但却是人力所不能及的或根本就做不到的,那也没有人会将它作为自己的目标。亚里士多德指出,一个人应当欲求一个准确而合适的程度。在伦理学的水平上,什么是我们力所能及的,而什么不是,什么是不需合作的,什么是需要合作的区别,在行为的哲学中需要细察详审。再次,《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说,“希望更多地是对于目的的,而选择则更多地是对于手段的。例如我们希望的是健康,选择的是能够使我们健康的东西。又如,我们希望幸福并且说我们幸福,但是说我们选择幸福就不妥当了。因为一般地说,选择似乎总是对于我们力所能及的事物的。”(注:罗斯的译著(1111b26—29);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03.66.)我们对目的抱有希望,所以才去选择实现目的的方法。对此,《优台谟伦理学》作了同样的对比,人不是选择目的,而是选择手段。

三、选择不是意见(belief)

上述证明,选择不能简单等同于欲求的3种形式,即欲望、情绪(怒气)和希望中的任意一种。接下来亚里士多德说,选择同样不能等同意见的任何形式。首先,意见比选择涉及的范围要广得多。“意见是关于一切的,它既可以对我们力所能及的东西,也可对永恒的和不可能的东西。”(罗斯的译著,1111 b31—33)比如说,永恒的真理和必然的谬误,正方形的对角线与它的底是成一定比例的等等。其次,选择不是意见,因为意见只有真假、对错之分,却无善恶之别。而亚里士多德认为,选择是关乎善恶的。所以,人们不大可能把选择等同于一般意见。

选择也不等同于某种具体意见。因为第一,我们成为具有某种品质的人,是由于对于善的或恶的东西的选择,而不是关于何者善何者恶的意见。我们选择的是获得善的东西或避开恶的东西,提出意见则是关于某物是什么,它对谁有益,或者对他怎样有益。我们不就去获得什么或避开什么的问题提出意见。第二,我们称赞一个选择,是由于它选择了正确的东西;我们称赞一种意见,则是由于它真实。第三,我们只选择我们知其为善的东西,对之提出意见的则是我们并不完全知道的东西。第四,最善于选择的人并不是那些善于提出意见的人。有些人善于提出意见,但是却由于恶而做了错误的选择。(罗斯的译著,1111b31—a11)亚里士多德指出重要的一点,最好的选择与最好的意见是不同的,我们的选择决定我们的品质,而不是我们的意见,我们可以对一切有利于他人的东西有意见,但我们只能选择一样为自己。毫无疑问,意见影响我们的行为与选择,但意见却既不是行为也不是选择。

四、选择与考虑

在将选择与欲求的3种形式以及意见进行区分的过程中,亚里士多德界定出了选择的领域:选择既不是永恒的、不可能的事物,也不是选择者力所不能及的可能事物,甚至也不是选择者虽然力所能及但却因为手段的限制而不能获得结果的事物。在说明了选择不是什么后,亚里士多德很快将注意力转移到对考虑的讨论上,《尼各马科伦理学》和《优台谟伦理学》都将考虑的附注融入到选择的定义中,继续使用同一方法界定出考虑的领域,并对考虑进行了更为精确的分析。

第一,考虑偶发的对象。并非所有的人与事物都是我们选择考虑的对象。因为,考虑的范围太大,它几乎关乎一切,如果我们基于考虑,就会产生许多想法与意见,而我们所选择的不可能是所考虑的一切。亚里士多德认为,只有在不知道达到目的的标准手段时才需要考虑,也就是说, 考虑只与偶发事件有关。对此,第一,没有必要考虑真理。绝对的真理,如对角线与正方形的边是不成比例的,或必然的谬误,如怎样把圆形变成方形,都没有考虑的必要。因为,这些真理以知识的状态独立存在,排除了变化的任何可能,不需要人力参与和改变什么,自然也就没有考虑的必要。第二,对于那些虽然不是静止存在,却始终以同一方式独立运行的永恒必然事物,同样也没有考虑的必要。他说:“我们也不会去考虑总是以同一方式运动的事物,无论是出于必然的,出于自然的,还是出于某种其它原因的,例如冬至和日出。”(罗斯的译著,1111a23—26,1226a)由此可见,凡是自身存在独立运行规律,不需要人的参与的事物都没有必要作为考虑的对象。反之可以说,能作为考虑对象的事物,自身必须存在不确定性,需要人的参与,并通过人的活动引起变化。

第二,考虑己所能及的对象。所有必然的事物都不是选择考虑的对象,那么是否所有偶然不确定的事物就都是考虑的对象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考虑的对象,并不是指疯子所想到的东西,而是指有理智的人所考虑的事情。所谓理智的人所考虑的事情,简单说就是选择者考虑, 并在选择者能力范围内现实可行的事情。1、不能考虑无法预料的偶发事情,例如干旱、降雨和地震或者偶然的事物——发现财宝。我们不会去考虑那些由于运气带来的偶发事件,例如一个人不能考虑是否能找到大量埋藏的宝藏这类碰运气的事情。2、考虑不是幻想的事物,而是现实的事物。考虑可以是现实的,也可以是幻想的,选择显然与幻想更加无关。没有人会对不现实的事情进行选择,除非他在此之前对考虑的对象一无所知。事实上,考虑总是必须针对一些现实的可能达到的目标。“没有一个斯巴达人考虑什么样的政体对于人是最合适的。因为,这些事情不是我们力所能及的。”(罗斯的译著,1112a28—29)所以,考虑有一种理智,只对我们能够控制的事情进行考虑。3、亚里士多德称对于像科学那样准确和完善的事物没有考虑的必要。在不经考虑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理会和遵循规律,并指导自己做某事或不做某事。 不经考虑就按规律办事的例子在传统艺术中就能找到,例如文法,不需要作考虑。又如烹饪,一个人不会考虑面包是否需要烘烤,而只是决定是否该把它从炉子中拿出来了。一个人当然可能在拼写和烘烤时犯错误,但对于推理来说,这些并不算是错误,这只属于坏事或错误的感知而已了。《尼各马科伦理学》总结到,对有考虑涉及的领域,只能对其进行粗略的概括,并且它的结果是不确定的,也没有确切的规律可循:“考虑是和多半如此、会发生什么问题又不确定,其中相关的东西又没有弄清楚的那些事情联系在一起的。”(罗斯的译著,1112b5—9)

第三,考虑手段而非目的。亚里士多德说:“我们考虑的并不是目的,而是那些达到目的的东西。一个医生所考虑的并非什么是健康,一个演说家并不考虑什么是说明,一个好的政治家并不考虑什么是好法律的制定,其他人也不是考虑目的,而是树立一个目的,去探求通过什么手段来达到目的。如果有一个目标或目的,我们首先要问最好的一步是什么?最容易达到的一步是什么?如果哪一步暂时没有能力达到,那哪一步是现在可以达到的。达到目的的途径是多样的,需要考虑众多途径中哪一条是最合适的。”(罗斯的译著,1112b10—17)在这里, 亚里士多德提出重要而令人迷惑的一点:我们考虑怎样达到目的,却不考虑目的本身。这一点看起来是一个令人惊讶的,因为如果一个年青人在选择自己未来的道路,不可能不考虑具体目的,以及实现目标所采取的手段。这一点如此明显,任何一个比亚里士多德愚蠢得多的人都不可能忽略。因此,在指责亚里士多德犯下如此低级的错误之前,应当先更详细地理解他的思想。

于是,有学者从考虑本身是个推理过程出发,认为,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在推理的范围内怎样行事可以采取两种可能的方式:一种是从目的出发通过实际的行动去实现,另一种则是在人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不断努力直至完成,但是推理的过程一定是以某种特定形式完成的。 由于推理的过程是从结果或目的出发去实现的,所以,不论在什么条件下,它本身都不能作为考虑的对象。此时,正如选择的领域一样,考虑的领域也受到方法手段的限制,而不是受目的结果的限制。考虑的过程就是询问、调查适合的手段以达到已知的结果。而选择本身就是这种调查的一种结果。有些事情的起源和目的都是考虑的一部分,而选择正是这样的事情。

另外,有学者从目的的翻译理解出发,认为亚里士多德有个很好的说明,能使大家明白他的观点。亚里士多德说我们选择一条路达到目的,但却并不是达到目的本身。一般说来,不说选择健康,而是选择某种成功。成功是我们的目标、希望,而不是选择。 一个人会考虑是否申请去医校,但却不会考虑申请被接受。成功不是一个人能控制的。在特殊的事情中,人们只能考虑计划与经验,在译者说“目的”的地方,用“成功”取代可能更好。如果坚持这个原则,我们就不会认为亚里士多德认为不考虑选择只是手段,而是目的。实际上,亚里士多德认为,我们可以考虑和选择我们希望的行为过程,也许欲求成功,但我们考虑或选择的却不是是否成功。这样,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听起来不再矛盾,而是内在一致的。

当然,大多数学者还是从亚里士多德的辩证法出发理解他的观点。C·D·C·Reeve认为,一方面,考虑可以是考虑目的自身,另一方面,达到某一目的手段的考虑当然可能成为另一考虑的目的。他举了个例子:如果要爬上窗子,就需要借助楼梯;要借助楼梯,就需要去商店购买;要前往商店,又需要借用汽车,如此等等。(注:C.D.C.Reeve,Practices of reason:Aristotle's Nicomachean ethics,Oxford:Clarendon Pres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2.)在这里,目的并非绝对静止,它存在于一个目的系统中,下一层目的始终是上一层目的的手段,以此类推,直到最高的目的,这个至高的目的被亚里士多德称之为幸福。Reeve认为,当亚里士多德说考虑不是关于目的时,幸福是无条件的目的, 我们不会考虑是否把幸福当作我们的目的,因为它是我们的功能和本质所激发的。

以上几种观点各有道理,共同用意在于支持亚里士多德考虑手段而非目的观点。然而,亚里士多德并未指出或明确意指目的是“成功”的意思,因此,将目的理解甚至译作成功的观点有些过于主观,并不易于接受。比较而言,其他两种观点都有可取之处。 考虑的确是一个以目的出发的推理过程。像许多目的论哲学家一样,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至善(幸福)是人的本质的实现,善是无需要选择的,人人本意都追求幸福和善,而避免不幸与恶。目的在本性上总是善的,绝对好的目的是善,即使反乎本性的目的不是善,但也是显得善,人们只要考虑如何实现善或显得善的手段而已。我们对目的充满希望,考虑去做能使我们达到目的的事情。善是具体的,实现善的手段也是具体的。具体手段是实现目的的方法与途径,方法与途径的多样性,为选择提供了产生的可能性和现实性。既使途径只有一种,也可以考虑怎样利用这一手段去达到目的。因为人们所寻求的,有时是工具,有时是如何利用这些工具,有时是利用什么,有时是以什么方式利用。

五、选择的定义

亚里士多德的一段重要阐述,对选择的定义有直接启发:“既然选择不是这些当中的任何单独一个,而这些又是在灵魂中出现的东西,那么,选择必然是其中某些的结合。正如前面所说,既然选择不涉及目的,而涉及达到目的的善,涉及我们的能力, 也涉及应该挑选这一个还是那一个的论争,那么显然,我们就必须先思想和考虑它们;当经过考虑后,发现什么对于我们显得更好时,就随之出现按此行为的某种冲动,而且,在这样行为时,我们就会被认为是基于选择而行为的。”(注:苗力田.亚里士多德全集(第8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264.)

首先,选择不是某种单一的东西,而是某些东西的结合,这些东西又都存在于灵魂之中,似乎可以看成是灵魂各部分的组合。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所有人的行为都产生于一定欲求,而伦理学则是在对人的欲求的研究中形成的。(注:Jonathan Lear,Aristotle:the desire to understan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8.157.)在动物的运动中,欲望找到了恰当的表达, 人的行为是动物运动的一种,但人通过他们的考虑能力以及除欲望之外其它更精深的欲求(例如理解的欲望)将自己与其它动物区分开来。亚里士多德用灵魂能力的不同功能辨别了欲求的不同成分,在考虑如何行动的灵魂部分中,我们找到了希望(wish);而在灵魂的非理性部分中,我们找到了欲望,如对食物和性的基本欲望。如果说辨别灵魂各个部分的基础在于各部分的功能,那么,当承认运动的源由同时存在于理性与非理性两部分时,就没有理由认为灵魂存在多个部分了。所以,亚里士多德放弃了灵魂有各个部分的观点,而选择认可运动的源泉是灵魂的唯一部分。(注:Jonathan Lear,Aristotle:the desire to understan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8.142.)也就是说,理性与非理性都不是纯粹的,选择就是一种经过理性考虑的欲求,即在理性与欲求结合的关系中,欲求是在理性的支配下,合乎理性的追求。人们通过组织自己的欲求过一种显然的、完善的人的生活,这种生活将满足他经过组织的欲求,被认为是一种幸福。

其次,选择是一种效益性的挑选,挑选的对象是满足欲望的手段。如果说理性或分有欲望的理性是善的原因,那么欲望或分有理性的欲望则是手段产生的原因。亚里士多德认为,虽然人得不到与神一样的善,却可以过着类似于神的生活,达到人所能达到的至善。 这种善的生活就是追求理性考虑过的欲求,欲求越符合理性,就获得越多的善。欲求不能自足,只能通过手段的取舍获得满足。对欲求的追求是与手段的考虑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也是为什么选择本身属于灵魂活动,但却始终把现实手段作为考虑对象的原因。考虑者能够在各种情境中决定哪种行为能促进幸福的实现,他有实际的感知需要决定他在哪种情境中和他正在做什么。他根据自己的希望决定行为的类型以最好地促进目的实现。为实现某种欲求,采取手段甲还是手段乙,不是任意的,合乎善的选择总以“显得更好”的理性要求对各种手段进行权衡、计划、计算、决定。决定不仅是关于推进目的一定程度的实现,还包括什么是最有利于目的实现的:什么比另一方式更有效地实现目的,在其他之前被决定的选择也有可能形成一种对未来的计划或故意的行为。

再次,选择最后仍然表现为一种意识状态。考虑是以欲求开始并以欲求结束的一个推理过程,它在从希望到做出决定的整个过程起着导向作用。考虑开始于一定目的希望,这种希望是一种欲求和意识,希望促使目标到可能实现手段的考虑。考虑既是一种有意识的理性, 又是一种对目的欲望的阐明,也是一种将欲望从对希望目的到手段的传递(转化)。考虑的最后一步表现为以一种意识状态。事实上,决定本质上是一种自我意识状态:因为对我已经决定以某种方式行为的了解部分地组成考虑后的决定。整个过程同时是对实践考虑和欲求的阐明,因而亚里士多德谈到欲求思想。实践智慧正是德性者欲求思想所展示的:他对最高目的以及如何实现这一目的理性充满希望。(注:Jonathan Lear,Aristotle:the desire to understan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8.174.)亚里士多德对于选择,做出尝试性的结论,“既然所选择的是我们在考虑之后所期求的东西,那么选择也就是经过考虑之后的、对力所能及的事物的欲求。因为,在选择了某种经过考虑而确定的事物时,我们也就会按照所作的考虑而期求它。”(罗斯的译著,1113a9—11)在这里,他表达了达到希望而做出决定的意思。在一般的或真正意义上,所希望的东西就是善;而每个人所希望的则是对于他显得善的东西。当我们做出决定时,意愿的行为将表达我们的希望。因此,决定是一个希望,一种对善或显得善的欲望,一种对幸福或什么是看起来的幸福的欲求。(注:C.D.C.Reeve,Practices of reason:Aristotle's Nicomachean ethics,Oxford:Clarendon Pres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2.)决定是“考虑中的最后欲求。”但是最后的欲望又必须出自于开始的理性欲求或希望。

亚里士多德对选择的说明是对个体行为的可能性进行善恶取舍,注重从选择自身去说明选择,更能体现选择的本质。从上述分析中,我们获得一个深刻的启示,即选择本质上是一种实践理性。思辨的、理论的考虑不是实践,它们关注的是真理问题,就其自身不能使任何事物运动, 只关乎真假,造不成善恶。选择是一种理性对欲求的考虑,如同考虑有肯定否定一样,欲求也有追求与回避,它的追求与回避,就是前面所说的实践的可能性,即力所能达,行所能及。经过考虑的欲求,实际上就是使理性变得有所为,成为实践的理性。欲求和有所为的理性是选择的始点,也是行为的开始。选择既体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又体现了人的实践性,既体现了人的理性本质,又尊重了人的合理欲望。亚里士多德说:“选择或者就是欲求的理性,或者是理智的欲求,而人就是这种开始之点”(罗斯的译著,1139b4—5)这个定义并未完全表达他对选择的说明。如果要替亚里士多德为选择下个定义的话,可以尝试表达为:选择是理智的人考虑采取何种手段最能有效实现所欲求目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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