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化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必然趋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制化论文,精神文明建设论文,趋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精神文明建设一方面要靠教育,另一方面要靠法制,只有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到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才能保证其持续、稳定、健康、有序地发展。这一点正是十四届六中全会和十五大反复阐明的。这对于推动和保证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笔者认为,法制化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只有法制化, 才能保证精神文明建设摆上应有的地位
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事业总体目标的一部分,是长期的根本性任务。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一样,是与人类社会共始终的现象,二者是不可分开的辩证统一体,这一点并不是深奥的理论,而是显而易见的事实。试想,一个社会只有物质生活,而没有政治思想、文化、教育,不能用精神文明武装人、陶冶人、塑造人,提高人的素质,那社会将是一种什么样的状况?假如是这样,物质文明也会遭到破坏,难以发展,整个社会就会走到愚昧、混乱、停滞不前的地步。邓小平说得好:“不加强精神文明的建设,物质文明的建设也要受破坏,走弯路。光靠物质条件,我们的革命和建设都不可能胜利。”
既然精神文明建设是一个长期的、根本的战略任务,我们就要把这一建设持久地、稳定地坚持下去,而不能作为一般的、阶段性的任务抓一阵子。我们要保证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持久、稳定地坚持下去,就必须走法制化的轨道。因为只有法制才能克服思想上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首先,法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它是党和国家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其次,法制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它的条文是经过党和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性文件,所以法制从颁布、实施、修改到废除,都要经过党的组织和权力机关,不为个人意志所左右,不因领导人的更换而改变。再次,法制又是现实生活的标尺和载体,规定了任务和要求,便于执行中的检查和监督。基于上述特点,邓小平一针见血地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
由于法制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所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走法制化的轨道,这既是历史发展的大趋势,也是两个文明建设内在的规律和必然要求。为此,党中央不失时机地制定了文化、教育、科技、治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正是保证精神文明建设长期、稳定发展的战略性决策,我们应该自觉地遵守,坚决地贯彻执行。
二、只有法制化, 才能保证精神文明建设既定目标的实现
目标既是努力的方向,也是奋斗的全部希望。那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如何界定,这既是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也是一个社会全面发展的重大长远问题。对于这样一个涉及全局性的目标、任务,不是一般的会议、一般的工作安排所能界定的,必须经过最高权威的会议才能确认和解决。我认为,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目标分层次进行确认和界定,这本身就具有极强的法制化和法制程序的特点。
不难看出,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确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包括总体目标、阶段性目标和现阶段的任务三个层次。这三个方面的有机结合,就是六中全会确立和界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体系。从精神文明建设总体目标看,就是邓小平提出的“四有”新人,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团结和动员各族人民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确定的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的三个层次,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从时间上看,规定了长远计划,提出了近期安排,做到了长短结合,便于实施,克服了执行中的盲目性。二是从任务上看,有大目标,有具体任务,在落实中便于人们遵守、操作,克服了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三是从要求上看,任务的提出既面向党员干部,也面向全国人民,做到了党内、党外的结合,这就克服了以往认为精神文明建设是少数人的事,是某些部门的事的错误认识,而是要求各行各业,全国人民都必须结合自己的工作和实际,落实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它不是可做可不做的事情,而是必须这样做,这就充分体现了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化思想的坚定性和权威性。
三、只有法制化,才能保证有效地提高公民的素质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公民素质,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的内涵十分丰富,其中思想道德的修养、科学教育水平、民主法制观念是公民现代化素质中最本质的特征,是最有深远影响、最能体现时代风貌的三个主要方面。因为,人的思想道德修养的优劣,关系到我们民族的政治走向;科学教育水平的高低,决定着国家综合国力的大小;民主法制观念的强弱,决定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社会长治久安能否实现。正如邓小平指出的:“我们国家国力的强弱,经济发展后劲的大小,越来越取决于劳动者的素质。”既然民主法制观念在公民素质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那么我们通过法制程序,把这一教育内容固定下来、贯彻下去,对于建立法制国家,对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一点在国际共运中也是有过深刻教训的。前苏联在共产主义教育中,虽然强调马列主义理论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劳动教育、文化教育等等,但恰恰缺少民主法制教育,公民法律素质较低,以致出现不少违背社会主义法制的现象。我们国家也不例外,正如邓小平指出的:“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极其深刻的教训,我们不能不很好地汲取。
四、只有法制化, 才能保证正确处理精神文明建设的各种关系
精神文明建设不是孤立的现象,它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关系,我们依法处理和界定好这些关系,是保证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协调发展的关键。
一是要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重在社会效益。社会上的许多行业,都存在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问题,都要力求做到两个效益的统一,绝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效益。
二是要处理好继承借鉴与发展创新的关系,坚持重在发展。继承要做到古为今用,借鉴要做到洋为中用,没有继承是割断历史,没有借鉴是封闭保守。但继承和借鉴不是最终的目的,我们的着眼点是在继承和借鉴中,求得创新和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三是要处理好惩罚与教育的关系,坚持重在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既要讲惩罚,也要讲教育。没有惩罚,严峻的社会秩序不可能得到治理;没有教育,良好的社会环境也难以形成。但重点在教育,因为教育是精神文明建设基础性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