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鲜卑妇女社会地位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鲜卑论文,北魏论文,社会地位论文,妇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39.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4-4922(2007)04-0074-04
北魏是北方游牧民族拓跋鲜卑族建立的政权。由于北魏建立之初,拓跋部刚刚脱离部落联盟制不久,在奴隶制发展尚不成熟时就已步入封建社会的行列之中,因此在其社会生活中还保留有鲜卑族的旧有习俗——妇女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这是他们母系氏族残余存在的表现。这里所要讨论的北魏妇女社会地位较高只是相对南方汉族妇女而言的。在男人主导的社会中,妇女无论在家庭还是社会中都不可能拥有超过男子的地位。
北魏社会中男女地位基本平等,关于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一是是由于拓跋鲜卑母系氏族遗风在思想方面的残存影响,二是部落制时期的平均主义思想在北魏时期也还有一定影响,三是由于国家一些政策对妇女的地位给予了法律、制度上的保障。正是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才使得北魏这个少数民族政权有着“女国”之称。
鲜卑族有着贵母贱父的传统。《三国志·魏书·乌丸鲜卑东夷传》记载:“(乌桓)贵少贱老,其性悍骜,怒则杀父兄,而终不害其母,以母有族类,父兄以己为种,无复报者故也。”[1]这说明乌桓族有着明显的母系氏族遗存,该族中人怒可杀父但不可害母,主要由于母亲为外族人,一旦遇害其族人便要为之报仇,容易引发部落之间的仇杀,这与汉族尊父现象正好相反。乌桓与鲜卑同属东胡族系。东胡族于西汉初年分化为乌桓与鲜卑两支,因而乌桓与鲜卑在某些习俗上仍保持着一致性。因此可以认为鲜卑族也有这种尊母贱父的习俗。北魏的建立者正是鲜卑族,因此这一现象必然会影响北魏王朝,从而决定了北魏社会中的妇女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一、妇女地位在婚姻方面的体现
1.北魏妇女有一定的婚姻自主权。北魏鲜卑妇女没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束缚,她们对爱情会进行大胆的追求,《北史·高车传》记载:“处女歌谣云:“求良夫,当如倍侯。”[2]这反映了北魏时期妇女的择偶标准,倍侯就是他们理想的伴侣,史称“侯利质直,勇健过人,奋戈陷阵,有异于众。北方人畏之,婴儿啼者,语曰:‘倍侯利来’便止”[2]。北魏妇女对于这位勇猛过人的倍侯利十分崇拜,并把他设定为自己理想的伴侣,而且敢于通过诗歌的形式表达出来,这正是北魏鲜卑妇女豁达、直爽性格的鲜明写照,与东晋南朝妇女的那种害羞、腼腆的个性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种现象的出现也是与鲜卑妇女较高的社会地位分不开的。
2.在婚俗方面也体现出较高的女性地位。《三国志·魏书·乌丸鲜卑东夷传》记载了乌桓的婚俗:“婿随妻归,见妻家无尊卑,旦起皆拜,而不自拜其父母。为妻家仆役二年,妻家乃厚遣送女,居处财物,一出妻家。故其俗从妇人计,至战斗时,乃自决之。父子男女,相对蹲踞,悉髡头以为轻便。”[1]可见,鲜卑男子娶妻要在婚后去女方家服役两年,才可以带走妻子,特别是鲜卑男女可以相对而坐,汉族封建政权中妇女地位较低,这种现象是不可能出现的。由于乌桓与鲜卑同属东胡族系,他们的习俗基本相同,因此鲜卑也有同样的习俗,我们也可以据此认定鲜卑族也是“其俗从妇人计,至战斗时,乃自决之”[1]。
3.北魏妇女有离婚和再婚嫁的自由。《魏书·高祖纪》记载:(太和九年八月)庚申,诏曰:“数州灾水,饥馑荐臻,致有卖鬻男女者。天之所谴,在予一人,而百姓无辜,横罹艰毒,朕用殷忧夕惕,忘食与寝。今自太和六年已来,买定、冀、幽、相四州饥民良口者尽还所亲,虽娉为妻妾,遇之非理,情不乐者亦离之。”[3]北魏孝文帝的这道诏书以法令的形式给与了北魏妇女离婚的权利,这与儒家从一而终的观念是相悖的,是北魏鲜卑妇女地位较高的表现,由于拥有法律上的保护,北魏社会中这种妇女再嫁、寡妇再嫁的现象十分普遍。
此时,寡妇再嫁是很普遍的,并且已经得到社会和法律的认可。《北史·道武七王列传》记载了河南王曾孙元和在“孝文崩后,和罢沙门归俗,弃其妻子,纳一寡妇曹氏为妻。曹氏年长,大和十五岁,携男女五人,随鉴至历城,干乱政事”[2]。此外,《魏书·张彝传》也有记载:“时陈留公主寡居,彝意愿尚主,主亦许之。仆射高肇亦望尚主,主意不可。肇怒,谮彝于世宗,称彝擅立刑法,劳役百姓。诏遣直后万二兴驰驿检察。二兴,肇所亲爱,必欲致彝深罪。彝清身奉法,求其愆过,遂无所得”[3]。这些记载反映出寡妇再嫁是社会所认可的,也是一件极为平常、普通的事,而男人也不以娶之为辱。
4.北魏妇女“好妒”成风。在夫妻关系上,中原汉族由于男尊女卑观念的存在,因而汉族封建家庭中作为妻子的女性是没有什么地位可言的,即使丈夫要纳妾,作为妻子也不可以提出异议。与之形成鲜明对比,北魏时期妇女对丈夫纳妾的行为能够给予强烈的反对。《北史·长孙道生列传》记载:“承业少轻侠,斗鸡走马,力争杀人,因亡抵龙门将陈兴德家。会赦,乃免。因以后妻罗前夫女吕氏妻兴德兄兴恩以报之。罗年大承业十余岁,酷妒忌。承业雅相敬爱,无姬妾。”[2]对于这种现象,《魏书·太武五王传》也有记载:“古诸侯娶九女,士有一妻二妾。《晋令》:诸王置妾八人,郡公侯妾六人。《官品令》:第一、第二品有四妾,第三、第四有三妾,第五、第六有二妾,第七、第八有一妾。所以阴教聿修,继嗣有广。广继嗣,孝也;修阴教,礼也。而圣朝忽弃此数,由来渐久。将相多尚公主,王侯亦娶后族,故无妾媵,习以为常。妇人多幸,生逢今世,举朝略是无妾,天下殆皆一妻。设令人强志广娶,则家道离索,身事迍邅,内外亲知,共相嗤怪。凡今之人,通无准节。父母嫁女,则教之以妒;姑姊逢迎,必相劝以忌。持制夫为妇德,以能妒为女工。”[3]从中可以看出:北魏鲜卑族家庭中由于妇女善妒,使得多数的家庭仍维持一夫一妻制,这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鲜卑妇女在家庭中拥有较高的地位。
二、北魏妇女的社交、从政
1.鲜卑妇女的社会地位在社交活动中的表现。封建社会中,汉族妇女是不允许参与国政和社交活动的,不允许他们与男人私自接触,但鲜卑妇女就没有这方面的禁忌。《魏书·高允传》记载:“今之大会,内外相混,酒醉喧譊,罔有仪式。又俳优鄙艺,污辱视听。朝庭积习以为美,而责风俗之清纯。”[3]这里的“内”指妇女,“外”指男人。从这些记载中可以看出,北魏的男女交往是自由的,也是被政府所认可的,这正是鲜卑妇女在社会中有着较高地位的具体体现。
此外,《颜氏家训·治家篇》中还记载了有关北方妇女执掌门户、从事社交的一些状况:“邺下风俗,专以妇持门户,争讼曲直,造请逢迎,车乘填街衢,绮罗盈府寺,代子求官,为夫诉屈。此乃恒、代之遗风乎?河北人事,多由内政,绮罗金翠,不可废阙,羸马悴奴,仅充而已;倡和之礼,或尔汝之。”[4]从中可以看出北魏鲜卑妇女可以从事社交活动,她们主持家门、为夫申冤、为子求官等,这一切说明她们在社会和家庭的地位是比较高的。她们不仅可以不必以夫为天,而且还可以主持家政和承担汉族家庭中男人所承担的责任,这在妇女地位较低的汉族封建社会中是不可能出现的。
2.后妃对国家政治的干涉也是鲜卑妇女地位较高的表现。因为宫廷对于皇室来说也是一个家庭,这些后妃在这个特殊家庭中的地位无疑会通过干预朝政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果说中原王朝中也不乏后妃干政的例子,那么北魏就可以称之为习俗了。在北魏王朝中几乎每一位皇太后都不同程度地干预过国家政治。《魏书·皇后列传》记载:“(灵太后)临朝听政,犹称殿下,下令行事。后改令称诏,群臣上书曰陛下,自称曰朕。太后以肃宗冲幼,未堪亲祭,欲傍《周礼》夫人与君交献之义,代行祭礼,访寻故式。门下召礼官、博士议,以为不可。而太后欲以帏幔自鄣,观三公行事,重问侍中崔光。光便据汉和熹邓后荐祭故事,太后大悦,遂摄行初祀。”[3]灵太后临朝听政,并自称为朕,臣下称其陛下,她还主持祭祀活动等,都说明她俨然是一个专制帝王。在汉族所建立的封建王朝中虽然也有不少后妃主持朝政的现象出现,但是却没有一位后妃能够用“朕”自称的,这种称呼在统治阶层看来是皇帝专用的称谓,任何人无论拥有多大的权势都是不可以采用的,特别是作为后妃的女性如果擅自采用更不可能得到世人的认可,只有唐代武则天时期出现过这种称谓,但这也是在北魏鲜卑族政权的影响下才出现的这种中国封建社会中的特殊现象——女皇制。
在此之前,北魏历史上的诸多皇太后,如贺太后、窦太后、常太后、冯太后等人,也都曾不同程度地干预过政治,这主要是由于鲜卑族封建化中,男尊女卑的儒家伦理观念还没有根深蒂固,以及北方母系氏族社会的残存,使得女主天下不会遇到中原汉族那么大的阻力,甚至她们临朝称制都不会有很大的异议,这些都说明北魏的妇女地位是很高的。这种母权制影响一直延续到了唐朝,从而使唐代妇女地位较日后各朝代要高出很多。
三、妇女地位的法律保障
随着汉化的推广,一些儒家思想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北魏的统治者,这时统治者又通过政治制度给与妇女一定的保障,使他们不会像南朝汉族妇女那样沦为男人的附庸。
《魏书·食货志》记载孝文帝太和十五年颁布均田令,规定:“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诸有举户老小癃残无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3]这是北魏政府对妇女受田的规定,一个妇女可以获得露田二十亩、倍田二十亩、麻田五亩,共计四十五亩,虽然这个数字远远少于男子的受田数目,但妇女受田是封建国家在夫权社会里承认妇女经济独立性的表现。
北魏对妇女受田规定的产生有其特殊的历史因素和社会因素:
1.原始社会平均主义思想的影响。北魏的建立者是活跃于我国北方的少数民族——拓跋鲜卑族,在五胡十六国时期它是最后一个进入中原的民族,因此其汉化也最晚,所以其实行的一些政策、措施有原始社会平均主义思想的痕迹。此外,北魏素有“女国”之称,在北魏社会中,妇女特别是鲜卑妇女在思想深处有男女平等的观念,对妇女受田也正是她们这种平等要求在经济上的反映。
2.北魏朝廷掌握的大量土地。在与中原汉族以及其他少数民族的战争中,鲜卑族屡次取胜从而掠夺了大量的土地,同时,由于战争的影响,这一时期人口锐减,还有许多农民离开了土地,这就使北魏政府有大量的土地,这些土地足以分配给全国的农民。北魏朝廷大量的无主土地为妇女受田规定的产生提供了重要的物质条件。
3.北魏社会中母系氏族遗存的影响显著。这主要表现为北魏鲜卑妇女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拥有高于汉族妇女的地位。同时,由于北魏作为少数民族政权,没有儒家传统文化对妇女的束缚,因而在妇女自身意识中也有与男子平等的要求,这也成为北魏制定有关妇女受田规定的思想基础。
4.征收赋税的需要。北魏建立之时尚处于游牧经济阶段,随着汉化的不断深入,使北魏逐步走向了定居农业经济的行列,因此,征收赋税就成为此时的当务之急,而对妇女受田则又扩大了赋税的征收范围。因此,可以认为妇女受田规定的确立是北魏社会发展、扩大税源的客观要求。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才使得北魏政府做出了向妇女受田的决定。均田制的推行使北魏妇女在家庭中拥有土地,也就是说她们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而这些财产又是受国家保护的,因而她们在家庭中是拥有一定地位的。在夫权制社会中,这种对妇女受田的做法确保了妇女在经济领域也占有一席之地,她们以租调形式与封建政府建立起了隶属关系。同时,由于她们拥有土地,可以一部分农产品交给国家,剩余的部分也足够她们生存的需要,使她们不再成为男人的附庸。这种经济上的独立也为她们参与政治提供了保证。
四、妇女的尚武习俗
尚武、从军多流行于男人中间,而北魏鲜卑妇女却也有此爱好,这在我国古代各封建王朝中是绝无仅有的。在反映北朝社会生活的一些乐府诗歌中,也能看到鲜卑妇女从军的现象,如《木兰诗》,描写的就是北方妇女替父从军作战的事情,这在汉族的诗词中是不可能有的,也是不可能出现的,但这种现象在北朝确实存在,并且有可能为数不少。《魏书·杨大眼列传》记载:“大眼妻潘氏,善骑射,自诣军省大眼。至于攻陈游猎之际,大眼令妻潘戎装,或齐镳战场,或并驱林壑。及至还营,同坐幕下,对诸僚佐,言笑自得,时指之谓人曰:‘此潘将军也。’”[3]可见,北魏鲜卑妇女不仅能够从军作战,并且可以和男子一样指挥战斗,这也可以视为是《木兰诗》的佐证。此外,《魏书·列女传·苟金龙妻刘氏传》也有类似记载:“苟金龙妻刘氏……世宗时,金龙为梓潼太守,郡带关城戍主。萧衍遣众攻围,值金龙疾病,不堪部分,众甚危惧。刘遂率厉城民,修理战具,一夜悉成。会益州刺史傅竖眼将至,贼乃退散。竖眼叹异,具状奏闻,世宗嘉之。”[3]从中可以看出刘氏代夫指挥作战镇定自若,并且顺利地渡过了难关,受到统治者的嘉奖。而中原地区的汉族地区女子未嫁就被三从四德捆绑,出嫁后又有七出之条跟着,根本不可能有尚武情况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