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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人和民族都渴望相同的人权。”
事实并不如此。1948年的《人权宣言》尽管被世界所正式接受,但其一般化的框架却能够用几乎无穷尽的方法来加以解释。即使是取得了全球的共识,对于酷刑作为一种“人为错误”的禁令仍然是虚伪的。2001年“9·11”恐怖袭击之后,美国著名的法律学者阿兰·德尔朔维茨(Alan Dershowitz)就将合法的酷刑视为等同于恐怖主义的手段。
别的不说,《宣言》发布后的后殖民时期就见证了对于人类渴望一致性的信念的腐蚀。这部分是因为人们普遍相信人权是一种西方的产物,而非西方国家只是被强迫接受的。尽管这样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是那些企图遮盖自己滥用职权行为的政治家的宣传所造成的,但它们同样反映了非西方人的想法。他们认为高度自我的宣言并没有充分平衡权力和责任——“亚洲价值”和“伊斯兰价值”的出现就是因为这个原因。
基于价值和文化多样性的主张同时也代表着对全球化中始料未及部分的一种地区性的反抗,代表着对美国的主导地位的恐惧以及对消费者利益保护运动和传统丧失的相关考虑。建立地区特征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强调人权的差异性,不论是亚洲人还是非洲人,伊斯兰教徒还是基督教徒。这个趋势的另一个例子就是人权本土化。他们非常注重差异,因此在联合国的帮助下,一个世界性的本土化网络正在形成自己的人权框架,称为《本土人权宣言》。
即使是在西方,对人权的一致性也是被高估了的。对人权于18世纪后期在欧洲的两种起源,人们目前有一种重大的混淆。从法国大革命承认“人的权利”(自由、平等和博爱)之中产生了一种广泛的认识,即所有的人都享有共同的权利,这种想法超越了历史的特殊性。恰恰相反,在美国革命中出现了《人权法案》。它附属于美国宪法,仅仅适用于美国,并且服从于国内法庭的解释,而这些法庭正是民族价值和优先政策的代理人。美国和欧洲在诸如资本制裁以及国际法意义此类问题上的分歧部分可以用这两种起源的不同性来解释。
“现在对人权的侵犯要比过去厉害得多。”
错。这是感觉和现实之间的碰撞。就像诊断癌症和其他疾病一样,人们现在有能力去精确地判别人权受侵害的状况,并加以有效的治理,但这也创造出了一个假象:疾病本身更具传染性。每一个可靠的人权观察者都会指出,全世界在自我决定以及民主化两个方面都有了进步,这也就意味着个人对自身的命运有了更多的预期,而政府则受到了更大的限制。全世界有三分之二的人口,也就是40亿人口居住的国家被“自由之家”认为是“自由”或“部分自由”的;总的来说,这些国家占了全球GDP的94%。而且,联合国组织在过去60年中的一项真正显著的成就是创建了一个人权体系,构筑了一系列反对歧视性别、民族、儿童、宗教信仰和难民的条约,并且进行了机构上的创新,比如在日内瓦建立了联合国人权高级委员会。
对于人权的提升,应该给予非政府组织更多的信任。几十年前,政府将这类问题不是看作无害的虔诚就是当作纯粹自愿的指令时,它们就已经严肃地做出了最低程度的保证。尽管人权方面的非政府组织开始时只是存在于西方国家的一种现象,但到了20世纪末,它们已经出现在世界各地,并且甚至活跃在一些专制国家中。但它们的成功中带有先天的矛盾:它们在解决侵犯人权、寻求支持上越有效率,公众的想象却越是为认为它们是失败的。
“人权与全球反恐战争是背道而驰的。”
事实恰恰相反。在某些情况下,由于要满足全球恐怖主义挑战的特殊需要,人权的保护需要受到限制,或者可能甚至会被中止——但是这样的情况还是相对较少的。由于基地组织在行动及其目标上具有神秘性,因此提供消息就能获得巨额奖金,而能够获得有用消息的为数不多的几个渠道之一就是用刑讯逼供被关押着恐怖分子嫌犯。这样的事实也许可以证明,放宽对待战犯的习惯性规定的做法是合法的,但这并不意味着那些侮辱性和惩罚性的囚禁就是合法的。就像美军古巴关塔那摩海军基地的X-Ray营里或是美国军官将囚犯转移到埃及或其他国家时发生的事,在用刑讯榨取情报上几乎没有任何禁忌。
全球反恐战争实际上除了军事冲突之外,更是一种政治和道德冲突。维护人权,甚至是去维护那些被指控或怀疑参与恐怖活动的人的权利,这样才能显示出美国政府对于生命和尊严的尊重。而一旦采取恰恰相反的行动——不给被关押者同律师接触的机会,或是在没有明显证据的情况下进行含糊的指控——这只能表现出一种混淆冲突本质的世俗机要主义。我们应该保护的事实上是对人权的尊重。在立法、司法和行政政策上偏离于这一标准的任何行动都将背负沉重的舆论压力。到目前为止,自从“9·11”恐怖袭击之后,美国国会、媒体和公众都不愿意去挑战当权者,而是表现得过分顺从,但是这样做只会进一步削弱人权,同时也无法加强国家的安全。
“滥用人权的现象自9.11之后在全世界都变得更加严重。”
确实是这样,但大多数伊拉克人和阿富汗人除外。尤其是在美国,反恐法律的制定引起了关于限制人权的思考。以色列、俄罗斯、巴基斯坦和埃及政府都以恐怖分子问题为托词,对反对势力和个人加强了镇压。而美国对安全问题抢先一步的考虑以及它的联盟关系也都凌驾于人权问题之上,尤其体现在美国同前线国家——如巴基斯坦和一些高度专制的中亚国家——的关系上。
但是人们失去这些的同时也有重要的收获。面对基地组织挑战的压力,以及为了追求地缘政治目标,美国发动了导致伊拉克和阿富汗政权更迭的战争。而从人权的角度看,伊拉克和阿富汗可能是世界上两个最糟糕的政府。确实,两国数百万人民在今后的许多年中仍将面对国内的争端,甚至于面对残酷的专制统治再次复辟,但是至少在这一刻,他们的生活比以往要好得多了——即使尊重国际法关于使用武力的禁令比军事介入更能提升全球的人权。
“企业负有支持人权的道义和法律责任。”
现在还不是时候。跨国公司是主要的利润创造者,它们除了维护其股东的利益之外,并不用承担其他的道德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公司的顾客已经覆盖了所谓的“利益相关者”,其中包括那些受到公司活动影响的团体。从某种角度上来说,企业感兴趣的是,不要因为忽略基本的人权考虑而疏远了同消费者及公益组织的关系。市民社会的领袖可以把公司的高额利润同违反人权联系起来,从而组织针对企业的抵制活动,就像壳牌和雀巢两家公司那样。这两家公司和其他的一些公司把用来提升公司公共形象的宣传活动同人权联系起来,这仅仅只是一种自我的利益,而非真正对道德责任的反应或接受。当然,如果一种人权文化占据了主导地位,那么企业官员以及股东们可能就会接受道德命令,用人权标准来很好地对待工人。就此而言,自愿性的主动行动——比如联合国最近创立的“全球契约”(Global Compact):它表明那些愿意遵守一系列标准的企业是良好的全球公民——就可能取得成功了。而如果这样的自愿性过程能持续很长的一段时间,并且推而广之,那么它们就可能走向成熟,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一种道德责任,但是那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同时,事实上在诸如商标或版权等产权保护范围之外,国际贸易活动就没有什么合法有效的责任可言了。几乎所有的企业人权规定都是建立在国家法律及其实施上的。有些国家,尤其是美国,想要将它们的标准也实施在总部设在它们那里的海外企业上,但往往却只能局限在企业活动(贿赂,垄断)上,而不是人权方面。美国法庭为了回应严重的人权滥侵犯现象而禁止了与缅甸等国的贸易,但这个决定很快就被美国最高法院否决了,理由是这样做干涉了执行机构的外交事务权。即使因为人权的原因,美国企业被法律禁止同某些国家展开贸易往来,比如古巴,但深层次的动机仍然是政治性的,这也反映了一种空想式的敌对态度。毕竟,为什么不限制同其他存在严重侵犯人权的国家的贸易往来呢,比如沙特阿拉伯和巴基斯坦?
一种国际法律责任的框架毫无疑问会有助于保护人权,尤其是在那些缺少或根本没有人权法规的国家。但是为了确保一些国家的跨国公司不会从竞争性优势中获得利益,这样的框架就需要广泛地支持地区和全球的协议体制。由于外国投资对于减轻贫困的用处显而易见,采用国际标准将会削弱那些法律不健全国家的经济吸引力,这样的话,至少在短期内会加重人民的苦难。
“人权主要是政治自由。”
不。人权应该有政治和经济两方面的考虑。确实,人权问题上的努力大多在政治权利受侵犯现象方面取得了成功,但是,要创造出能加强世界各地的个人尊严的团结一致,解决同贫困和人权问题相联系的经济被剥夺现象就显得非常重要了。现在有两个权威的管理人权问题的国际协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协议》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国际协议》,它们都在1966年被联合国接受了。
美国从来没有承认过第二个协议。一些美国政治家对它的道德陈述以及其作为法律的地位提出了质疑。但是除了这些质疑和对协议内容吹毛求疵的批评,最重要的还是,如果一个国家无法满足其人口的基本需要,那么这个国家就侵犯了人权。这个协议从很多方面向那些贫穷的和经济不发达的国家施加了压力。它同样也对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形成了压力,因为它们推行的是一种对无家可归、饥饿以及其他贫困形式不负任何责任的市场经济模式。世界上大约有8400万人口饱受慢性饥饿之苦。2002年底,美国有349万人口缺乏食物或处于饥饿状态,比上一年多了130万。基于道德和法律的人权措施能够保证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享有物质资料允许情况下的最基本的食品、住所、保健、教育和工作。只有在解决了这些经济福利的问题后,美国才能为它的人权记录而自豪。事实上,考虑到美国的富裕和实力水平,有如此程度的贫困其实就是一种人权的缺乏。
“军事干预一个有人权侵犯现象的国家是合法的。”
是的。这个问题源自于20世纪90年代前南斯拉夫、卢旺达以及非洲一些国家的种族屠杀。国际社会当时面对着一个进退两难的处境:要么眼看着民众遭受人道主义灾难,要么违背地区主权的基本原则而救人。联合国将这两种做法最大限度地结合了在一起。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尽管要为1994年卢旺达种族屠杀发生时联合国没有做出反应而负有一些责任,不过他后来通过要求联合国平衡对地区主权的尊重和保护脆弱民众的责任,从而做出了补偿。
国际社会的责任目前似乎已经变得明朗,这并不仅仅因为全球对人权问题的认识加深了。但是这样的行动却被安理会成员国政治意愿的淡薄所阻碍。这种薄弱来自于两方面:一些成员,包括美国,不情愿全力支持联合国,还有就是其他国家,尤其是中国和俄罗斯,不情愿主权受损。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亚洲的,普遍怀疑人道主义介入的背后隐藏着以前的殖民力量,西方人总是想破坏他们的政治独立。尽管历史给了让人们起疑的充分理由,但是如果事实上确实将要发生人道主义危机,并且有足够的政治意愿提供真正的保护或帮助,那么即使主权受损,国际社会也应该采取行动。
政策问题更加艰难。比如说,在科索沃事例中,尽管有证据表明巴尔干半岛上又一次的种族清洗即将来临,联合国安理会却无法达成共识。1999年北约对科索沃的干预拯救了阿尔巴尼亚科索沃人,但这也是在国际法监督军队动用情况下进行的。但是,不像2003年对伊拉克的军事介入,在科索沃采取的行动至少得到了一种地区性共识,而事实也证明了紧急情况下这样做的合法性。当调停本身可能不合法时,它在政治和道德上却是合法的。尽管这种分歧是不可取的,但是这样总比无视原则或采取一种刻板的、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干预的姿态要好得多。
“经济制裁有助于提升全世界的人权。”
这样的情况很少发生。无论是从表面还是实质来看,如果有国际社会的支持,那么经济制裁可能是非常有效的。但是这样的支持是很少的。在对南非种族隔离的最后阶段所采取的经济制裁是少有的成功例子。那些制裁使得比勒陀利亚的南非政府失去了权威,但它对南非经济产生的作用却恰恰相反。
而其他大多数依赖经济制裁来达到这种目的的例子无一例外都失败了。在1990年到2003年之间,美国领导的对伊拉克的经济制裁害死了成百上千的平民,却没有改变或推翻镇压性的复兴党政权。由于经济制裁带来的灾难性的人道主义影响,所以联合国两个颇受好评的对伊制裁计划不得不在1998年和2000年分别被取消。在波斯尼亚,以没有为受到的侵犯的波斯尼亚穆斯林提供保护措施为借口而对贝尔格莱德南斯拉夫政府实施的制裁是漫不经心的。40多年中,美国政府不顾联合国大会大多数成员的反对,一直保持着对古巴的经济制裁;事实上,近些年来,只有以色列和马绍尔群岛支持美国的做法。这些制裁给古巴人民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却没有能够为提升人权做出什么贡献,尽管它们不断帮助华盛顿招来了古巴的流放团体。
制裁应该是一种作为备用的政策工具,并且只有当得到普遍的国际社会支持时才能使用。如果情况严重到一定要使用制裁时,运用人道主义干预可能会得更恰当,不仅仅是因为它能够更好地解决人民苦难的直接原因。
“中东永远不会有人权和民主。”
错。17个阿拉伯国家中没有一个国家的政府是尊重基本人权的,但是这个现实真的是因为文化和宗教而产生的吗?我并不这样认为。这些国家中有好几个都存在着市民社会的民主运动,包括巴勒斯坦人和摩洛哥人,而这是非常重要的。这些运动能否立即从专制者或压迫阶级处争取到权力还是值得怀疑的,但是靠外国的力量来建立一个稳定的、尊重人权的政府也是很可悲、很可笑的主意。伊拉克,或是阿富汗,就是目前的试验对象,而对它们的预测并不乐观。
回顾历史,二战后德国和日本的民主化向我们显示了我们应该怎么做的例子,但是这必须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成功。这些国家是经过了长时间的战争而被打败的,它们没有被殖民化的记忆,并且拥有协调的、成熟的社会、经济和管理体系。德国和日本仍存活的精英能够很快参与到它们的占领者中,并为本国在面对邻国,尤其是苏联的潜在威胁时取得保护。而伊拉克和阿富汗恰恰相反。它们在政治和民族上都已经四分五裂,如果太快地让它们自己发展的话,那么它们将很快陷入内战或重新回到专制统治下。此外,这两个国家都有被西方人统治的可怕回忆。它们的许多民众都怀疑目前这些占领者的动机是剥削而非解放。
美国总统布什已经明确表明,相信提升中东地区的民主和自由是可行的。但是美国不能够用在伊拉克战争中推翻政权的策略来提升中东地区的人权。如果美国无法用其政策找到解决矛盾的方法,它可以将这个地区推向一个适宜的方向,并且在以色列——巴勒斯坦之间取得更大的平衡,从而在国际法以及考虑到巴勒斯坦人民权利的情况下,为两方找到一个真正公平的解决方法。
中东地区和世界上其他地区一样也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这就意味着对人权的尊重必须要靠内部斗争而获得。外部因素,尤其是人权文化的传播,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其他的教育计划,能够产生一种友善的影响。用强制的手段来建立人权和民主,尤其是如果是用西方的权势和财富来建立的话,那么结果只会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