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资寿险公司股权更迭的原因及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寿险论文,中国论文,股权论文,原因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股权更迭:合资寿险公司面临的新问题
引入外资是我国保险业开放进程中的重要战略。在保险业引入外资的过程中,出于学习先进经验和技术、保护幼稚产业以及培养人才等多方面的考虑,我国政府采取了适度开放的政策。就寿险领域而言,这主要体现在依据我国的加入世贸组织协议,外资寿险公司只能采取合资形式进入我国,并且在设立合资公司时外方股东所占股权不得超过50%。在加入世贸组织协议的约束下,除了早先以分公司形式进入上海的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其他的外资公司在进入我国寿险市场时,基本都选择了与一家中资公司共同组建合资寿险公司的模式①,而外资所持的股权基本上为50%②。
自1996年第一家合资寿险公司中宏人寿成立以来,我国的合资寿险公司发展迅速,逐步成为我国寿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机构数量上看,截至2010年底,外资已经先后在我国组建了27家合资寿险公司,占我国寿险市场上全部人身险公司数量的44%。一些成立较早的合资寿险公司已经在十几个省份设立了自己的分支机构,基本搭建起了健全的营销和服务网络。从市场规模上看,截至2010年底,合资寿险公司共实现的保费收入约为506亿元,约占全国市场份额的4.8%,与2004年我国完全开放保险市场当年相比,保费收入增加了13倍,市场份额也增加了3.7个百分点。另外,合资寿险公司在成立之后不断推出新型产品,在运营模式上也不断变革,成为推动我国寿险市场创新与发展的重要力量。
尽管合资寿险公司的市场地位日趋重要,然而,近两年来合资寿险公司却出现了普遍的股权更迭现象——这主要表现在一些合资寿险公司的原有股东或者退出合资协议,或者减持原有股权,造成了或大或小的经营震荡。另有一些合资寿险公司虽然目前还没有发生股权更迭,但是其股东计划变更股权的传闻却已经见诸报端。那么,到底哪些合资寿险公司出现了股权变更呢?其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呢?又会产生什么影响呢?
本文将围绕着上面这三个问题具体展开:第二部分总结我国合资寿险公司股权变更的特征,第三部分探讨合资寿险公司股权更迭的主要原因,第四部分分析合资寿险公司股权更迭的影响,第五部分小结并提出建议。
二、合资寿险公司股权更迭的特征
截至2011年6月30日,在我国所组建的全部27家合资寿险公司中,包括安联大众、花旗人寿、中保康联等在内的12家合资寿险公司发生了股权更迭,变更比例超过40%。总结这些合资寿险公司的股权更迭信息,我们可以发现其具有如下四个特征:
第一,大部分合资寿险公司的股权更迭是股东的主动战略选择。原花旗人寿和原恒康天安的股权变更是因为原外方股东被新外方股东所收购,结果导致新外方股东同时涉足两家合资寿险公司的经营,存在着同业竞争的问题,这是《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所不允许的。原中保康联和原太平洋安泰的原中方股东分别为中国人寿和太平洋保险,也存在着同业竞争的问题。除了这4家公司的股权更迭具有被动色彩之外,其余8家均是原股东基于公司自身发展的考虑而主动退出合资协议或者减持股权。
第二,就退出合资协议的情形而言,中方股东退出的比例要比外方股东更高。在12家发生股权更迭的公司中,有7家合资寿险公司的中方股东退出了合资协议,包括原安联大众、原广电日生、原中保康联、原中美大都会、原瑞泰人寿、原首创安泰、原太平洋安泰,但是只有原太平洋安泰和原海尔纽约2家合资公司的外方股东退出了合资协议③。
第三,在发生股权更迭之后,不少合资寿险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再是之前“50%-50%”的简单模式,而是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比如,在原中保康联和原太平洋安泰的中方股东退出合资协议之后,新进入的中资银行系股东都拥有了超过50%的股权;金盛人寿的外方股东减持股权之后,公司还引入了新的投资者,并且原中方股东获得了控股地位;原恒康天安、光大永明、原太平洋安泰在股权变更之后变身为中资寿险公司④。
第四,银行系积极地参股到合资寿险公司中来。北京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这四家银行获得政策批准正式投资合资保险公司的股权,其中后三家银行还获得了合资寿险公司的控股权。
三、合资寿险公司股权更迭的原因探源
从理论上说,对于合资寿险公司这种组织形式而言,其股权更迭的原因至少可以从两方面来探寻。第一,经营业绩方面的原因。作为中外股东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经济实体,合资寿险公司组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因此,一旦合资公司不能带来中外双方股东所预期的收益,那么原有的合资关系自然难以为继。第二,组织制度方面的原因。合资寿险公司往往只有中外两方股东,相比于股东单一或股东众多的其他组织形式,合资寿险公司的双方股东在合资关系的维系上更为微妙。一旦彼此冲突不可调和,那么就有可能分道扬镳。综观国内合资寿险公司股权更迭的案例,我们发现以上这两方面的原因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并且相互交织在一起。
(一)合资寿险公司的经营业绩考察
回顾各合资寿险公司组建之时,由于看好中国寿险市场的巨大潜力,无论是外方股东还是中方股东,都对合资寿险公司的未来发展空间抱有极大的信心,对合资寿险公司的盈利问题也从未产生过任何担忧。一些合资寿险公司在成立之初甚至曾经喊出十年之内成为市场领跑者的口号。然而,近几年的实践却表明,合资寿险公司的经营业绩在整体上大大低于预期,对少数合资寿险公司而言,盈利竟然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1.合资寿险公司的规模状况
市场规模是反映合资寿险公司经营业绩的一个基础性参考指标。在合资寿险公司成立最初的几年里,由于受到经营区域、业务范围、资本金、人才储备等方面的限制,再加上合资寿险公司的外方股东在经营理念上也强调规范性和稳健性,合资寿险公司一般难以实现快速的业务扩张和保费增长。然而,在合资寿险公司成立较长的时间之后,如果合资寿险公司的市场规模仍然停留在相对较低的水平,这难免将影响合资寿险公司的市场地位和话语权,并进而影响到双方股东对合资寿险公司的价值评估。
从合资寿险公司的整体市场规模来看,虽然其保费收入的绝对水平总体呈增长趋势,但是其市场份额却有所起伏,并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上。2010年,我国全部合资寿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总额仅占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的4.83%(见下图)。
图合资寿险公司保费收入市场份额走势图(2004-2010年)
数据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
从合资寿险公司的个体市场规模来看,与主要的中资寿险公司也相距甚远。2010年,在合资寿险公司中排名前三的中意人寿、华泰人寿、信诚人寿的保费收入分别为61.46亿元、60.64亿元和54.14亿元,其保费规模尚不及中国人寿一家公司保费收入的1/50,即便与生命人寿、民生人寿、合众人寿等新兴中资寿险公司相比,也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需要指出的是,在已发生股权变更的几家合资寿险公司之中,有好几家公司的保费收入一直都停留在较低的水平上。比如,2010年,成立已10余年的金盛人寿的保费规模尚不足12亿元,海尔纽约的保费收入仅为4.68亿元,长生人寿的保费收入更低,约为2.7亿元,在合资寿险公司中居于末列。
2.合资寿险公司的盈利状况
根据国外寿险行业的经营规律,寿险公司的盈利时间通常在成立之后的第七年或第八年。然而,就我国的合资寿险公司而言,除了少数公司已经获得盈利之外,大部分公司仍然处于亏损之中。
截至2010年底,我国的合资寿险公司中已经获得持续性盈利(即连续两年以上年份获得盈利)的仅有6家,这包括中宏人寿、建信人寿(原太平洋安泰)、信诚人寿、中英人寿、招商信诺、原大都会人寿。其余的近20家合资寿险公司都还未获得持续性盈利,这当中不仅包括成立时间超过10年之久的中德安联、金盛人寿等资历较老公司,还包括已经进入第八九个经营年头的中意人寿、光大永明、中荷人寿(原首创安泰)、海尔保险(原海尔纽约)、海康人寿等众多公司。
由于大部分合资寿险公司尚未产生持续性盈利,这也就意味着对中外双方股东而言,为了满足公司业务拓展所需的资本金需求,他们将不得不继续增加投资。对于那些不太了解寿险经营规律并且缺乏经营耐心的股东而言,长期性的经营亏损必然会蚕食他们继续投入的信心,一旦自身的经营出现困难并且持续增资成为负担时,他们退出合资经营也就成为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中外股东之间的内部冲突
在合资经营的模式下,合资寿险公司的中外股东之间在战略目标、控制权、企业文化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1.战略目标上的冲突
从我国合资寿险公司的组建情形来看,外方股东组建合资寿险公司的战略目标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绕过我国禁止外资公司在华设立独资寿险公司的壁垒,进入我国寿险市场。在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形式进入我国寿险市场之后,我国政府再也没有批准外商独资寿险公司进入。在这一背景下,觊觎我国寿险市场的外资公司为了获得“市场准入证”,除了组建合资寿险公司之外,别无他途。第二,利用中方股东的客户基础、销售网络和其他社会资源,尽快熟悉和适应中国市场,实现协同发展效应。在组建合资寿险公司时,很多外国保险公司都选择了一些在能源、航空、地产等领域具有雄厚实力的非保险国有大型企业作为合作伙伴,这些企业不仅资金实力雄厚,营销网络健全,而且与政府之间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这些都有助于中外股东之间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1]。
相比之下,中方股东组建合资寿险公司的主要战略目标却有所不同,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开拓国内寿险市场,获取高额的投资回报。不少合资寿险公司的中方股东对国内寿险业未来的发展前景有着较高的预期,通过投资寿险行业,他们一方面希望分享保险业高速成长所带来的机遇,获得不菲的投资收益,另一方面也希望将经营范围从实业领域拓展至金融领域,实现多元化经营。第二,学习外资寿险公司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并培养专业人才。由于我国合资寿险公司的中方股东大多是有着很强政府背景的国有企业,它们除了追求投资回报之外,同时还肩负着部分“政治责任”。这具体是指中方股东需要向外方股东学习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并在这一过程中实现对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2]。
2.控制权上的冲突
合资寿险公司的控制权冲突不仅体现在股权安排方式上,还体现在非股权安排方式上。其中,非股权安排方式上的冲突主要体现在管理控制上的冲突和企业文化上的冲突。
(1)股权安排上的冲突。合资寿险公司的股权安排冲突主要体现在外方股东强调尽可能地占有股权,这加剧了与中方股东的控制权争夺。绝大部分外方股东在组建合资寿险公司时都明确要求控股50%,这样中外股东之间就形成了“50%-50%”的股权持有结构。而根据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我国的合资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成立,没有股东大会,合资寿险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双方母公司委派,具体比例由双方股东根据股权比例协商处理。这样,在中外股东股权比例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双方所分别委派的董事会成员数量也必然相当,谁也不能压倒谁。一旦中外双方股东不能就合资寿险公司的发展战略,比如增资、撤资、高级主管的任免以及产品销售市场的选择等达成共识,内耗也就在所难免[3]。
(2)管理控制上的冲突。由于外方股东在经营技术和管理经验上比中方股东更胜一筹,而中方股东在熟悉中国市场和占有社会资源上更有优势,因此许多合资公司在组建之时形成了如下的惯例,也即合资寿险公司的董事长、人事部门负责人、公关部门负责人等通常由中方股东委派,而总经理、业务及管理等部门的负责人由外方股东委派。这种制度安排看上去似乎能发挥中外双方股东各自的优势,然而,在合资寿险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外方股东实际上拥有着主导的话语权,中方股东虽然在名义上拥有董事长之职,但是权限却相对有限[4]。
从这些年的实践经验来看,掌握着管理控制权的外方经理会做出不利于中方股东利益的行为,其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第一,将部分优质业务分保给境外的外方母公司;第二,在技术交易中提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第三,为外方管理人员设定远高于中方人员的薪酬;第四,在培训和宣传方面采用国际标准的高成本运作方式;第五,以国际管理、公司习惯为由修改财务报表……这些行为增加了合资寿险公司的费用支出,降低了合资寿险公司的应得利润,但是却给外方母公司带来了好处。
(3)企业文化上的冲突。中外股东双方一般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就文化本身而言,我们很难说哪一种文化更先进。然而,考虑到合资寿险公司有着特定的发展目标,我们可以认为哪一种文化更有利于合资寿险公司的目标实现,那么该种文化就应当得到认同和发扬。在合资寿险公司中,外方人员深受外方母公司企业文化的影响,总是不自觉地产生文化优越感,并习惯于将国外市场的企业文化简单“复制”到中国市场。不可否认,外方母公司的企业文化有其可取之处,但是它却没有经过必要的改造和嫁接。如果外方母公司的企业文化并不适合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那么它将不能有效地规范和约束中方员工的行为,并为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精神上的推动作用[5]。
四、合资寿险公司股权更迭的影响
股权更迭不只是简单地改变了合资寿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它冲击着中外股东的经营理念,从长期来看,它还对保险行业的生态环境产生影响。
(一)股权更迭将促使中外股东更加理性和务实
从目前来看,盈利问题和内部冲突问题仍然是横亘在合资寿险公司发展道路上的两大难题,而要解决好这两大难题,就需要它们在经营理念上更加理性和务实。
首先,股权更迭将促使中外股东重新审视投资中国寿险行业所带来的机遇和困难。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基于我国寿险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保险公司的供给不能很好满足市场需求等事实,合资寿险公司的中外股东对未来的发展基本都给予了很高的预期。但是实践证明,合资寿险公司所面临的经营环境远比想象中的要复杂。合资寿险公司的中方股东不仅要有足够的耐心,而且还要有着持续投资的财务实力。因此,在经历此番股权变更之后,相信合资寿险公司的中外股东都会对投资中国寿险业有着更为清醒的认识。事实上,一些合资寿险公司的股权变更已经印证了这一点。比如,在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和金盛人寿保险公司的重组之后,加拿大永明金融集团和法国安盛集团主动进行了战略收缩,分别将它们在合资寿险公司的相应股权降至24.99%和27.5%,这是我们此前所不敢想象的。
其次,股权更迭将促使中外股东重视本土化的战略取向。“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尽管合资寿险公司的外方股东均为有着悠久历史并且实力雄厚的金融保险集团,在欧美寿险市场上有着成熟的盈利模式,然而,过去几年的经验表明,简单地照搬国外成功的盈利模式,并不能在中国市场上取得成功。因此,合资寿险公司的中外股东除了拥有耐心之外,还必须下大力气去探索适合中国本土的盈利模式。
(二)股权更迭影响着保险行业的生态环境
第一,股权更迭将改变我国寿险领域的中资与外资力量对比。从过去这两年的情形来看,合资寿险公司的股权更迭使外资股东的力量在总体上有所减弱。比如,原恒康天安人寿保险公司在发生股权变更之后,外资彻底退出。原中保康联人寿保险公司、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原海尔纽约人寿保险公司、原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公司、金盛人寿人寿保险公司等在股权调整之后,中资股东均增加了所持股权甚至获得了控股地位,而外资股东所持股权则明显减少,甚至转变为纯粹的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可以预见,在未来几年的时间里,外资在我国寿险行业的整体影响力将进一步趋弱。如何看待外方股东这种主动收缩的战略,是我们另外需要探讨的话题。
第二,股权更迭为一些合资寿险公司创造了新的发展机遇。从前面我们可以看到,我国不少合资寿险公司的中方股东都是从事能源、航空等领域的非保险国有大型企业,它们大多对保险经营的规律缺乏了解,缺乏长期的持续经营理念。从后来的情形来看,正是不少中方股东失去耐心而最终退出了合资协议。因此,在这些缺乏耐心的投资者退出之后,如果合资寿险公司的外方股东能够找到经营理念更为契合、资源互补性更强的新伙伴之后,这会更有利于合资寿险公司的长远发展。比如,2008年,原上海广电日生人寿保险公司的中方股东上海广电集团因为广播电视这一主业的经营不利而出现巨额债务,无法给合资寿险公司提供足够的支持。在2009年上海广电将所持的股份全部转让给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之后,新的合资寿险公司不仅获得了大量资本,公司的发展理念和经营思路也有了新的突破。再比如,在北京银行收购北京首创集团所持有的首创安泰人寿50%的股权之后,在公司治理、产品结构、资本金、风险防范等方面对合资寿险公司进行了全方位的完善和强化,这些为新合资寿险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三,股权更迭将推动推动我国金融综合化经营的步伐。在前些年我国合资寿险公司最初组建之时,受到金融业分业经营和监管制度的影响,国内的银行等金融企业并不能直接投资到寿险业来,许多合资寿险公司的中方股东基本均为从事能源、航空等实业领域的国有企业。然而,近两年来,随着国内金融业分业监管政策的松动,银行等金融企业开始接手合资寿险公司的股权,正式成为合资寿险公司的投资者。从目前来看,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交通银行、北京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收购金盛人寿一事尚待最后获批)已经分别成为了长生人寿、交银康联、中荷人寿、建信人寿的中方股东甚至是控股者,这为它们开展深层次的金融综合化经营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五、结论与建议
股权更迭是近两年我国合资寿险公司出现的新问题。目前合资寿险公司的股权更迭表现出四方面的明显特征。股权更迭是两方面原因相互交织的结果:一是合资寿险公司的经营业绩低于股东的最初预期,二是合资寿险公司的中外股东之间存在着内部冲突。股权更迭不只是简单地改变了合资寿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它给合资寿险公司的经营理念带来了冲击,而且还影响着寿险行业的生态环境。
虽然股权更迭是合资寿险公司发展过程中的正常情形,然而,如果合资寿险公司的股权变更在短期内过于频繁,那么这就需要引起我们的特别关注。要避免或减少这种情形的出现,保险监管机构和合资寿险公司的投资者需要共同努力。对监管机构而言,除了适当提高寿险投资的“硬件”门槛之外,还必须更细致地做好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引导工作,使投资者对投资寿险行业的风险和收益有更充分的认识,从而尽可能减少非理性投资的现象。对合资寿险公司的投资者而言,除了加强对合资伙伴的甄别与筛选、建立完善的约束与补偿机制等之外,特别需要对合资寿险公司的经营规律进行充分的了解,对合资寿险公司的经营环境和经营模式做充分的调研与论证。
注释:
①另有一些外资公司以战略投资者的角色参股中资寿险公司进入我国寿险市场,比如汇丰保险控股参股平安、瑞士丰泰参股泰康人寿、日本明治生命保险公司参股新华人寿等,它们所持有的股权均低于25%。
②中宏人寿、安联大众和金盛人寿这三家合资寿险公司的外方股东所持股权为51%,中保康联的中方股东中国人寿持股51%。
③其中,太平洋安泰的中外双方股东是为了规避同业竞争而退出的。
④根据我国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全部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保险公司,被视为外资保险公司;否则,被视为中资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