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Subjekt概念的两个维度与三层含义——基于《〈精神现象学〉序言》的一个理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黑格尔论文,现象学论文,维度论文,序言论文,含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516.35 德文的Subjekt,以及相应的英文的subject,是西方哲学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对于这个概念,通常的汉译术语为“主体”或“主词”,迄今尚未找到一个兼具这两种含义的统一的译名。不仅如此,这个概念除了这两种含义外,还有别的含义,比如基体以及主题、对象等。因此,要用一个统一的汉译术语来涵盖所有这些意思,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这种情况下,在讨论这个概念时,直接给出任何一个汉译名称,比如“主体”或“主词”,都可能有失偏颇而误导理解。本文旨在辨析这个概念,故以其西文原词为讨论对象。 在Subjekt(subject)的概念史上,黑格尔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他的这个概念,往前联系着费希特和康德的同一概念,并涉及笛卡尔的有关思想,最远联系着亚里士多德的相应概念,往后则联系着费尔巴哈、施蒂纳和马克思的同一概念,以及现、当代哲学的相关概念。黑格尔对这个概念的专题阐释首先见于《精神现象学》的长篇序言,该书是黑格尔开宗立派之作,该序言相当于他的哲学宣言。在该序言中,黑格尔展开地批评了前人对这个概念的理解,以及与之相关的理论,同时明确宣示了他自己对这个概念的规定,以此确立了其哲学体系的若干理论前提。就此而言,辨析清楚这篇序言中的Subjekt概念,不仅对于理解黑格尔哲学,而且对于理解他之前与之后的西方哲学史,都有显而易见的意义。通过结合中、西文本解读这篇序言,本文将表明,黑格尔的Subjekt概念实际上比人们通常所理解到的要复杂得多,它至少包含两个维度和三层含义,而这些维度和含义不仅牵连着黑格尔对先前哲学的超越,更牵连着后世哲学对他的超越。 一、在汉译本中遇到的问题:主体与主词的纠结 单纯通过汉译本(这里仅指最流行的贺麟、王玖兴合译本)来了解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的人都知道,黑格尔在该序言中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观点:实体即主体。关于这个观点,如下两段论述比较典型:1.“一切问题的关键在于:不仅把真实的东西或真理理解和表述为实体,而且同样理解和表述为主体。同时还必须注意到,实体性自身既包含着共相(或普遍)或知识自身的直接性,也包含着存在或作为知识之对象的那种直接性。”(黑格尔,第10页)2.“说真理只作为体系才是现实的,或者说实体在本质上即是主体,这乃是绝对即精神这句话所要表达的观念。”(同上,第15页) 由于这些论述缺乏对实体、主体等概念的词典式解释,要想理解它们,读者只能诉诸背景性知识。如在西方哲学史上,实体通常跟属性(或偶性)相对,前者独立自存,后者依附于前者而存在;主体通常跟客体(或对象)相对,前者指关系中能动的一方,后者指被动的一方。根据这些常识,对于黑格尔的“实体即主体”就可以大致理解为:那个独立自存的东西同时也是能动者。结合他的其他说明可知,那个东西就是精神,即把对象之存在和认识之真理统一于自身的普遍而能动的概念。 可在进一步的阐述中,当黑格尔提到偶性时,却基本上不跟实体相对举,而是跟主体相对举,并跟宾词换用。比如,他说:“如果说,在推理思维的上述否定活动里,推理思维自身乃是内容要返回的那个自身,那么与此相反,在它的肯定认识里,自身乃是一个想象出来的主体,内容作为偶性和宾词就是与这个主体联系着的。这个主体充当基础,以供内容和它相结合并让运动在它上面往复进行。”(同上,第41页)在这段话中,主体被明确表述为偶性的基础,它跟偶性的关系被规定为基础和它的内容之间的关系。显然,这样的主体并没有能动者的意思。进而,偶性跟宾词(即谓词)换用①,意味着宾词也可以跟主体对举。问题在于,主体是“体”,而宾词是“词”,它们如何对得上? 稍后,黑格尔又说:“判断或命题一般地说是在自身中包含着主词和宾词的差别的,命题的这种性质已被思辨命题所破坏,而由思辨命题所变成的同一命题,包含着对上述主词与宾词关系的反击。”(同上,第42页)在这里,先前跟主体对举的宾词又跟主词对举。按照逻辑学常识,主词和宾词是简单命题的两个基本构成部分,主词指称一个对象,宾词对其加以说明,二者对举是最恰当不过的。问题在于,宾词既然应该与主词对举,为何又被拿去跟主体对举呢? 其实,最应该跟主体对举的概念既不是偶性,也不是宾词,而是客体(对象)。黑格尔也明确使用了主体与客体这对概念。例如:“主体与客体,上帝与自然,以及知性与感性等等都被不加考察地认为是熟悉的和有效率的东西,既构成固定的出发点又构成固定的归宿点。”(同上,第20页)“就像主体与客体、有限与无限、存在与思维的统一体这个名词之不尽适当那样,(因为客体与主体等等名词意味着在它们的统一体之外的客体与主体等等,因而当说它们在统一体之中时它们已不是它们的名词所说的那种东西了),同样,虚妄的东西也不再是作为虚妄的东西而成为真理的一个环节的。”(同上,第25-26页) 归纳起来可以看出,黑格尔的主体概念至少对应着四个不同的概念:主体与实体、主体与偶性、主体与客体、主体与宾词。此外还涉及主词与宾词这对概念。不可避免的问题是:在上述复杂的关联中,主体的含义究竟是什么?主体跟各个对子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主体和主词又是什么关系? 二、从英译本看到并溯及的情况:一个subject及其两个维度 英译本中,上述问题中的一个纽结可以解开,那就是:汉译本中的主体和主词在英译本中都是subject。(稽核上述引文的用语,可依次参见英译本Hegel,1977,pp.10,14,36-37,38,18,23; Hegel,1931,pp.80,85,118,120,92,99)如是,就有必要弄清subject的来历。英文中的subject所对应的是德文中的Subjekt。对于德文的Subjekt来说,如果汉译本中的“主体”和“主词”是其翻译的话,那么,英文中的subject就是其转写,二者都源自拉丁文的subjectum。翻译难免出现理解上的问题,转写则没有这方面的问题。因此,单就考察黑格尔的Subjekt概念而言,英译本跟德文原本应当没有实质的区别。本文探讨的是黑格尔的Subjekt概念,但由于笔者不谙德文,这种考察不得不采取一种曲折的方式:首先参照英译本,然后拿其中的subject去跟德文原本中的Subjekt相对勘(前面6处汉译引文所对应的德文文本可依次参见Hegel,1986,S.22-23,28,57,59,35,41),以确认所涉及的术语是同一个术语。 拉丁文的subjectum是对亚里士多德的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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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拼法为hypokeimenon)的翻译。该术语原意为躺在下面的东西,引申为载体或基质,相对于其所承载的偶性。仅在这个意义上,该术语也被译为拉丁词substratum,为承载偶性的基体的意思。不过,亚里士多德的hypokeimenon的复杂性在于:它不仅指事物的基体,而且指命题中的主词,跟宾词(谓词)相对。在指主词的意义上,该术语译为subjectum。因此,在术语史的语用实际中,单指基体时往往用substratum,单指主词时则用subjectum,两者都指时也用subjectum。(参见汪子嵩、范明生、陈村富、姚介厚,第154页;《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第968页) 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理论,在下面这种情况下,hypokeimenon既指基体又指主词,即当意指个别事物的专名充当主词的时候。(参见亚里士多德,第10页)例如,当说“苏格拉底是智慧的”时,“苏格拉底”这个专名充当该命题的主词,意指苏格拉底这个人,“智慧的”这个普遍词充当宾词,说明苏格拉底具有智慧这个偶性。其中,在语言逻辑这个维度(可简称“语言维度”)上,专名“苏格拉底”由于接受了“智慧的”这个普遍词的述谓,因而是后者的hypokeimenon;而在语言所表示的事物的维度(可简称“存在维度”)上,苏格拉底这个个别事物由于承载着智慧这一偶性,因而是后者的hypokeimenon。可见,在这两个维度上,对hypokeimenon应该有不同的理解和翻译。 问题在于,尽管亚里士多德本人在学理上区分了词语之间的关系与事物之间的关系,但他却缺乏两套相应的哲学术语。就hypokeimenon的情况而言,他既以之指词语,也以之指事物,有时还同时意指两者;至于它究竟指什么,只有到了语境中才能确认。不过,尽管该术语的含义随语境而变化,但由于词语本身保持不变,因而给阅读和理解造成的困扰相对较少。这种情况在该术语的拉丁译词subjectum的使用中也存在,并延续到其德文变体Subjekt和英文变体subject的使用中:一方面,它们都兼指词语与事物,另一方面,它们在词形上保持不变。然而,到了将hypokeimenon及其衍伸词语译为汉语时,却找不到一个刚好兼具这两种含义的词语。于是,当该术语在语言维度被使用时就译成“主词”,当其在存在维度被使用时就译成“基体”,当两个维度都涉及时只好择取其一。这样做的缺点是:术语本身的统一性被打破了,若不参照西文很难想到那些不同的汉语译词原本是同一个词。当然,这样做也并非全无好处,那就是:把隐含在原术语中的不同含义离析开来。 在不考虑翻译中难免的技术性错误的情况下,在阅读涉及hypokeimenon及其衍生术语的西文文本时,由于这些术语在词形上的统一性,其所固有的语言维度和存在维度总会同时显现,使得在把握词语时必须兼顾事物,在关注事物时必须诉诸语词。相比之下,在阅读相应的汉译文本时,由于统一的术语不复存在,语言维度和存在维度的天然联系被割断,使得对词语的把握可以撇开事物,而对事物的关注不必通过词语。 正因为如此,在《精神现象学》中,无论是其德文原本中的Subjekt,还是其英译本中的subject,都以一词兼指命题中的主词和该主词所意指的事物,且两方面的意思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关联,但在汉译本中,这同一个术语被一分为二:一个叫“主词”,一个叫“主体”,至于其基体的意思则已经被忽略了。②加上翻译上“主体”既跟“客体”搭配,又跟“宾词”搭配,还跟其他词语搭配,致使其在原文中本有的意思很难索解。至于Subjekt在存在维度上的“基体”之义被忽略,则另有缘故。简言之,这缘故是:当充当基体的事物具有能动性时,它就成了主体——主动的或能动的基体;进而,当主体被普遍化为纯粹概念时,就成了实体性的主体——通过扬弃基体中的偶性杂质而实现出来的能动的绝对实在的本质,即真理体系,即精神;在这两层含义上,Subjekt确实该译为主体。或许正是由于这两层含义的笼罩,基体之义就被掩盖了。 三、黑格尔Subjekt的三层含义 实际上,黑格尔的Subjekt概念一共具有三层含义。在《〈精神现象学〉序言》中,黑格尔明确提出了第一Subjekt和第二Subjekt的概念,并以之作为超越的对象,而超越这两种Subjekt的东西就是他所谓的作为实体的那个Subjekt,不妨称为第三Subjekt。这三种Subjekt之间的关系不是并列的或平行的,而是逐级上升和反向包含的——高级的回过头来包含低级的。在黑格尔的理论设想中,真正意义上的Subjekt只有一个,即第三Subjekt,它通过众多的第二Subjekt去认识更多的第三Subjekt,并在那些Subjekt中一步步发现和实现自己,最终回到自身。 关于前两种Subjekt,黑格尔的论述是:“通常是首先把主体(the subject)作为对象性的固定的自身(the fixed and objective self)确立为基础;从这个基础上开始进行那种向各种各样的规定或宾词(determinations or predicates)发展的必然运动;现在,代替那种主体(that subject)而出现的,是从事于认识的自我本身(the knowing 'I' itself),是各种宾词(predicates)的集结点,是一种保持着各种宾词的主体(the subject holding them fast)。但由于第一个主体(that first subject)深入于各种规定本身里去,成了它们的灵魂,所以第二个主体(the second subject),即从事于认识的主体(the knowing subject),虽然愿意了结与第一个主体的关系,并超过它而返回于自身,却发现它还在宾词里面;第二个主体不能在宾词的运动里作为进行推理的行动者(the determining agent),以推断哪一种宾词应该附加于第一个主体,它勿宁还必须与内容的自身(the self of the content)继续打交道,它不应该自为地存在,而应该与内容的自身同在一起(to exist along with this content)。”(黑格尔,第42页;引文中括号内的英文词句综合摘自Hegel,1977,pp.37-38;Hegel,1931,pp.119-120;Hegel,1986,S.58-59) 综合汉、英译本的表述,可归纳出如下几层意思。第一,首先被做成基础的那个subject(Subjekt)是一个客体性的(objective,对象性的)的固定的自身(self)。这个subject因其首先被设定,所以就是第一subject。从存在维度看,它就是基体,是各种规定性内容的承担者;从语言维度看,它就是主词,是各种宾词所述谓的词项。在这个意义上,不仅人之外的事物属于这种基体,经验的自我也属于这种基体,它们都是从事认识的那个自我的对象。第二,第一subject之所以又被称为客体,是因为它是从事认识的“我”(the knowing "I")的对象。宾词不能自动去述谓主词,基体也不能自动获得规定性内容,做成这一切的是从事认识的“我”,正是这个“我”以宾词述谓主词的方式赋予了基体以规定性内容。从存在维度看,这个从事认识的“我”才是宾词所表达的各种规定性的持有者,它已经不止是一般意义的基体,更是一个能动者(agent),即主体。从语言维度看,由于所有的命题前都可以加上“我认识到”,因而“我”是一个比所有其他主词更加基本的主词。如是,这个既指主体又指认识命题的主词的subject就后来居上,成了第二subject。第三,第二subject跟第一subject的关系为认识关系。前者是认识的主体(subject),用“我”这个特殊的主词(subject)表示;后者是认识的客体(object),用其他主词(subject)表示。即使第二subject所认识的就是自己,这个被认识的自己也已经被对象化了,亦即变成了第一subject。就此而言,只有从事认识的subject才是主体,而被认识的它自身则只能是基体,即只能是主体运用宾词加以述谓的客体。第四,第二subject表面上看在能动地拿着各种宾词规定各种主词,似乎它在决定着这一切,但实际上,由于第一subject切实具有其宾词所表达的规定性,因而第二subject还必须俯就这些规定性的内容,必须跟它们在一起,而不能自行其是。就此而言,第二subject并非最终的subject。③ 从哲学史上来看,第一subject属于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本体论哲学的范畴,这种哲学以基体与偶性、主词与宾词的关系为主题。这种subject不可胜数,包括每一个作为认识对象的人。每一subject与其偶性或宾词的联系没有逻辑上的统一性,处于一种杂多的自在状态。第二subject属于由笛卡尔所开创的认识论哲学的范畴,这种哲学以从事认识的“我”跟作为认识对象的其他事物的关系为主题。这种subject同样不可胜数,它同样要用宾词去述谓主词,包括述谓作为对象的自己,其所表现出来的认识统一性完全是主观的,处于纯粹自为的状态。 笛卡尔本人并未使用subject这个术语来意指他的“我思”(从事认识的“我”),或者说,他的“我思”有subject之实而无subject之名。康德和费希特则不仅有名有实地运用了这个术语,而且赋予了其新的内涵,还将其扩展到了实践理性的领域。就此而言,黑格尔所超越的第二subject在直接的意义上是康德和费希特的,在间接的意义上则是笛卡尔的。 针对本体论传统的第一subject和认识论传统的第二subject的局限,黑格尔推出了他的第三subject,其策略性途径是解构“上帝是存在”这个命题。他的论述如下:“我们可以举这个命题为例:上帝是存在(God is being)。在这个命题里,宾词、存在(the Predicate is 'being'),具有着主词熔化于其中的那种实体性的意义(substantive significance)。在这里,存在不应该是宾词,而应该是本质(the essence);这样一来,上帝就好像不再是它因命题里的位置而取得的那种身份,即是说,它不再是固定的主词(a fixed Subject)了。——思维(thinking)并不是继续在从主词向宾词过渡,而毋宁由于主词的丧失而感到受了抑制,并且因为它失掉了主词而感到被抛回于主体的思想(the thought of the Subject);换句话说,由于宾词本身被表述为一个主体(the Predicate itself has been expressed as a Subject),表述为存在(as the being),表述为穷尽主体的本性的本质(essence which exhaust the nature of the Subject),思维就发现主体直接也就在宾词里(thinking finds the Subject immediately in the Predicate);现在,思维不但没有在宾词中返回于自身,取得形式推理的那种自由态度,它反而更深地沉浸于内容(the content),或者至少可以说,它被要求深入于内容之中。”(黑格尔,第42-43页;引文中括号内的英文词句综合摘自Hegel,1977,p.38; Hegel,1931,p.121; Hegel,1986,S.58-59) 在“上帝是存在”这个命题中,“上帝”是主词,“存在”是宾词。这个命题是思维(即从事认识的“我”)做成的,做法是用“存在”去述谓“上帝”,把存在这种规定性赋予上帝这个客体。也就是说,在这个例子中,上帝是第一subject,思维是第二subject。黑格尔认为,这种认识把作为最高能动者的上帝仅仅当作一个固定的点,把being当作一种由思维附加的规定性,把思维当作一种外在的认识主体,从而无法实现相关各方面的内在统一。他的主张是,把作为上帝本质的存在直接看成subject,让思维的焦点从上帝那里转移到存在这里,并跟存在统一起来。按照这个方案,最普遍的宾词“存在”就成了所有命题的终极主词,思维也就成了这个主词自我述谓的活动,或者说这个主体自我规定的活动,从而,存在也就成了绝对主体,在此基础上,主词与宾词、主体与客体、存在与本质就可以内在统一起来,并展开为一套思辨逻辑的体系。由此,存在就获得了第三subject的地位。 在哲学史上,存在原本只是一个可以述谓一切事物的最普遍的概念,黑格尔把它变成第三subject,并赋予了它一切终极性的规定。他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就是因为他废黜了“上帝”的主词地位,把一切原本属于上帝和主词的东西悉数转交给了宾词“存在”。用存在取代上帝,这就是黑格尔的哲学革命。当然,存在之为存在,不再是一个对象性的固定的点,也不再是一个思维的自我,而是贯穿万有并作为其实在本质的精神,即实体,它的实现形式就是概念及其辩证体系。由于第三subject无所不包,前两个subject就被黑格尔处理成了它的环节,并获得了相对的合理性。 四、从语言维度对黑格尔第三Subjekt的解构 如果单从存在维度考虑,黑格尔的subject按他自己的意思归根到底可以解作主体。对于这个主体是否成立,黑格尔有其雄辩的论证,显得十分合理。在他看来,基体(即存在维度的第一subject)是单纯自在的(in itself),原本意义的主体(即存在维度的第二subject)是单纯自为的(for itself),根据正、反、合的逻辑,接下来就需要一个自在和自为相统一的主体(即存在维度的第三subject)。可见,实体性的绝对主体的出现是顺理成章的。换个角度看也一样,基体是本体论的,主体是认识论的,实体兼主体就应该是本体论和认识论相统一的,即辩证法的。 可是,如果从语言维度来考虑,情况就非常不同了。subject在逻辑上是主词的意思,就此而言,黑格尔的三个subject都是主词,可以分别称为第一主词、第二主词和第三主词。问题在于,是主词不意味着一定意指主体,只有具有特定语词形式的主词才意指主体。从下面的分析就能看到,在黑格尔的三个主词中,只有第二主词才具有意指主体的语词形式,第一主词本来就不指主体,而第三主词尽管在理论上被要求意指主体,但由于缺乏应有的语词形式,因而其所指并非真正的主体。 先看三种主词在主—谓词结构句式中的一般语词形式。 第一主词的语词形式:“某物是如此”中的“某物”。这个句子是一个简单句。其中,“某物”代表任何一个意指个别事物的主词;“如此”代表宾词,表示普遍的规定性;“是”是系词,表示个别事物跟普遍规定性之间的联系。由于系词和宾词都不表示一个正在发出的行为,因而主词所意指的不可能是主体,而只能是一般意义上的基体。 第二主词的语词形式:“我认识到某物是如此”中的“我”。这个句子是由一个主句和一个从句构成的二层复合句。其中,“我”是主句的主词,被任何一个从事认识的主体用来自我指代,“认识到”是主句的宾词结构的第一部分,表示主体正在发出的行为;“某物是如此”是从句,作为主句宾词的第二部分,表示主体行为的对象或内容。“我认识到”也就是“我思”的意思。用单数第一人称代词“我”做主词,用一个表示进行中的行为的动词做谓词,这就是主词意指主体的逻辑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在这种情况下,subject才能既是主词,又是主体。至于“我”所意指的主体是纯粹精神性的“我思”,还是有血有肉的个人,这是另外一个话题,此不申论。 第三主词的语词形式:“精神使我认识到某物是如此,且如此就是精神自己”中的“精神”。这个句子是一个三层复合句,包含一个主句和一个二层从句,有如下几层意思。其一,“精神”是主句的主词,被设想用来意指唯一的绝对主体,“使”是主句的宾词结构的第一部分,表示绝对主体的使动行为。其二,“我”及其后面部分是一个二层复合句,充当主句宾词的第二部分,表示使动行为的对象和内容。其三,“我”是第一层从句的主词,既指主句中的客体,又指从句中的认识主体,“认识到”表示认识主体所发出的行为。其四,“某物是如此”是认识主体在“某物”所指的个别对象身上所直接把握到的内容,即由“如此”所表示的普遍规定性。其五,“如此就是精神自己”是认识主体从述谓个别对象的宾词中所反思到的各种普遍规定性之间的内在联系与逻辑统一,并把这种反思从活动到成果都反过来算作精神这个绝对主体的功劳。黑格尔通过这个句式所要实现的意图是:两个层次的从句不管具体内容如何变换,都是主句的宾词,其所表达的一切都归属于主句主词所意指的那个绝对主体,甚至就是那个主体的自我表达。 不难看出,第一主词和第二主词都有跟所指对象相匹配的语词形式。第一主词的功能仅仅在于指出一个个别事物,让宾词去述谓。也就是说,第一主词所指的东西只是一个基体。第二主词的功能在于指出一个能动者,即主体,而宾词则表示该主体正在发出的行为及其对象(如果有对象的话)。在此意义上,第二主词只能是“我”,它的宾词的关键部分只能是进行时态的动词。 相比之下,第三主词则没有跟所指对象相匹配的语词形式。按照黑格尔的理论规定,第三主词的功能在于指出一个绝对的能动者,即绝对主体,其宾词表示该主体正在进行的运动,那样的话,该主词就只能是“我”。但是,一方面,黑格尔并不用“我”去指代那个主体,它另有“精神”、“绝对”、“概念”等名称,另一方面,那个主体本身也无法自称“我”。实际上,第三主词出场时的身份跟第一主词并无两样,都用表示人之外的事物的“它”来指代。这就是说,第三主词在语用实际中的表现和理论家硬性分派给它的角色之间是脱节的,并且毫无统一起来的可能性。 上述语言维度的分析表明,黑格尔赋予Subjekt的三层含义并不内在融贯,突出表现为:即使承认有三种主词,也无法找出三种相应的主体。鉴于只有第二主词所指的对象才是真正的主体,严格说来,要将Subjekt在逻辑和存在维度上分译为“主词”与“主体”,只能限于这层含义。此外,第一主词所指的对象原本只是基体,故在此层含义上“主词”与“主体”的对译肯定不合适;至于把第三主词所指的对象译为“主体”,就传达黑格尔的理论意图而言无可厚非,但解读时却必须慎加分辨。 ①顺便指出,黑格尔对偶性和宾词的换用存在逻辑错误,因为宾词的外延大于偶性的外延,它既包括表偶性的词语,如“苏格拉底是智慧的”中的“智慧的”,也包括表属(species)、种(genus)的词语,如“苏格拉底是人”中的“人”和“苏格拉底是动物”中的“动物”。 ②有学者主张,鉴于该西文术语同时意味着主体和主词,在翻译时可通过加括弧的方式附上另一个译名。(参见邓晓芒,第501页)可问题在于,该西文术语即使在黑格尔那里也不止意味着主体和主词,它至少还意味着基体。 ③关于这段引文的其他诠释,可参照邓晓芒(邓晓芒,第509-512页)。该诠释颇为深入和细致,不过尚未呈现出这种复杂而清晰的思想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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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次杰伊特概念的两个维度和三个意义--基于“精神现象学”序言的理解_精神现象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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