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阅读?国际图片社在促进全球图书馆建设中的作用_图书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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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对于国际图联(IFLA)来说,创建一个全球性的图书馆,也就是一个可以为全世界的使用者提供获得任何出版图书、期刊文章或者相关图书馆资源的图书馆体系,一直是其努力的目标。在20世纪70年代,国际图联提出UAP(Universal Availability of Publications),也即“出版物普遍可得”(又称世界出版物的收集和利用,或国际资源共享)原则。它意味着每一个成员国都负有保护本国文献,并通过图书馆馆际互借系统提供利用的责任。这项原则执行得相当令人满意。记得本人还是一个哲学系学生的时候,我就在奥尔胡斯收到过从澳大利亚寄来的澳大利亚道德哲学家J.J.C斯马特(J.J.C Smart)所撰写的著作和单册。对于使这一共享成为可能的体系,我心中充满激赏。

如今的学生是不会欣赏一个需要数周或数月时间才能为他们提供所需文献的图书馆体系的。互联网的发展已经使这一获取进程产生了革命性变化。新近出版的文献很快就能在数据库里找到,读者可以随时予以利用。即使是只存在于印本过刊中的文章,也可以在数小时或数分钟内完成扫描和电子邮件传送。

互联网已经使得全球图书馆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但为什么到现在这一目标仍然没有实现呢?原因在于,出版是一项私有领域的经营活动,要求投资、投资回报、最好还有进行再投资的利润。

现代数字出版业面临的一大挑战是如何赚钱。传统的印刷书籍只能在同一时间供一位读者使用。相比之下,数字图书则能够以数据库的形式为公众所获取,并且可供多人同时使用。另一方面,以往的智力成果通常固定在有形的册本式媒介上,而在数字世界中,智力成果已经真正变得非物质化,任何人都可以轻易取用。

有形的障碍已被无形的法律障碍所替代。20世纪60年代,当我还是学生的时候,将我与那位澳大利亚哲学家的大作隔开的是浩瀚的大洋,在今天障碍则来自于版权立法。数字出版业出现以前业已存在的版权或知识产权,如今已变得无比重要。

版权是一系列保护创作者和创造行业利益的规则。这些规则最初是在与现在迥异的技术条件下形成的。它们包括对某个作品作者特定权利的授予,以及基于公众利益考虑、适用于某些特殊情况的例外规定,比如满足某些人群的特殊需要,或满足某些特殊用途。而新技术条件下——数字时代的挑战则在于,如何以一种两全的方式定义这些规则,既不危及创造者和创造行业的利益,又为特定人群和特殊用途保留例外。

负责制定规则的国际论坛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它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负责监督执行现行的版权方面的国际条约,如《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时也是协商,并最终推行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项条约)外新的国际版权条约的论坛。因此,对于正力争实现全球图书馆计划的国际图联来说,寻求在该论坛中的影响,是理所当然的事。

2 版权条约的总框架

最新的国际版权条约是1996年12月20日在日内瓦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 Copyright Treaty,简称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简称WPPT)。这两个条约的目的是保护数字时代作者和其他版权持有人的合法权利。

国际版权条约的总框架在于它们指定了作者的权利,同时依据一个通行的管理原则——“三步检验法”(Three Step Test),将权利例外留作“国民待遇”。“三步检验法”规定,协议方可在其国家立法中,对作者所享权利进行限制或实施例外。其适用的条件包括:①在某些特殊情况下;②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③不会不合理地损害作者或其他权利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框架的一个后果是,作者的权利被“和谐”了,而例外却很不和谐。即使是在欧盟内,对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用户和图书馆被允许从事的行为也会千差万别。比如说,一些国家允许基于私用目的的复制,而另一些国家则不允许;在一些国家,你可以制作数字副本,但在另一些国家,你却只能进行摄影复制;在一些国家,你可以因为教育目的复制作品,但在另一些国家,你需要有特别许可;有的国家会允许图书馆出于保存文献的需要,将印本材料制作成数字副本,但有的国家禁止载体形式的转换。

另外一个重要的因素是版权界定具有地域性。即使相关国际条约明确了作者的权利,这些条约也必须在一国法律的保护下才能执行。可以说,是本国法律明确最终的权利。同样,例外的使用也须由本国法律具体规定,不能跨越边境应用到另一个国家。例如,某国可能允许其图书馆以电子途径(e-mail),将期刊论文的数字版发送给最终用户,但是,此一授权也许仅限于本国范围,境外其他国家的用户无权享受。如想超越国境,则需要获得相关权利持有人的许可。

第三个重要因素是合约在大多数情况下会凌驾于例外准则。对于作者精神权利以外的部分,版权立法都是宣告性的而不是说明性的。这就意味着权利持有人和用户可以自行界定受保护作品的使用条件,也意味着他们之间的协议可以凌驾于国家立法就作者的权利例外所作出的任何规定之上。随着不经谈判的“点击合同”的发展,这一问题已经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少数国家,如爱尔兰,总体上不接受那些凌驾于法定例外之上的合约,欧盟在涉及数字资源权利时坚持这样的立场。

以上三个因素——例外规定不和谐、版权有地理界限,以及合约在多数情况下凌驾于法定的例外之上,对于那些具有特殊需要的人群来说,不啻是极其严酷的绊脚石。它们也是实现全球图书馆目标的主要障碍。2004年以来,国际图联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的努力方向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

3 2004-2010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2004年,在巴西、智利和阿根廷的领导下,一些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内发起了一场抗争。其基本观点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多年来一直片面地专注于作者和相关权利持有人的权利保护,并导致两项新条约于1996年通过;而原有的存在于提供权利保护和维护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已经被打破,正朝着有利于权利持有人的方向倾斜,这对于深深依赖发达国家创意产业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十分不利。

这种依赖性尤其体现在教育、科技、医疗研究,以及技术转让领域。在此方面,殊为严重的是,一些发达国家的制药行业,系统地窃取发展中国家民众有关药用植物和遗传资源的传统知识,将其商业化,并通过专利手段加以保护。据此,人们有理由认为,发展中国家可能要被迫成为他们“自己”的遗传资源的客户。与之类似,由于改变了农作物的基因组,生物技术行业实现了产品产量的大幅增加。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农作物的基因组被随意修改,收获下来的果实却不能用作来年的种子。结果是,人们不得不年复一年地从那些农工企业手中重新购买种子。

这种发展很好地描绘出了如下一幅图景:知识产权以一整套规则的方式,被植入发展中国家,使它们深陷于对发达国家农工企业和制药厂的极度依赖之中。

上述来自于众多发展中国家的观点以及类似的抨击,促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门成立了一个委员会——“发展议程”(The Development Agenda)。这个委员会被要求提出一些有效的对策,以实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双方利益的更好平衡。这项工作得到了国际图联和其他一些非政府组织,尤其是图书馆电子信息化基金会(Electronic Information Foundation for Libraries,简称EIFL)的积极支持。在“发展议程”存续期间,图书馆电子信息化基金会版权组的项目经理、活力四射的特里萨·哈克特(Teresa Hackett)女士与国际图联版权和其他法律事务委员会(Committee on Copyright and other Legal Matters,IFLA,简称IFLA/CLM)全程保持着密切合作。

“发展议程”运行后收到了很多建议。来自智利的一项建议认为,例外与限制问题应该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设负责拟定国际条约的机构——版权和相关权利常设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 o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简称SCCR)会议日程的主题之一。这个建议的目标是“服务于公众利益的例外与限制准则协议的制定。这是各国为社区福祉进行立法时,必须最低限度考虑的问题,尤其应该赋予最弱势或社会优先照顾群体的利用权利。”①

这一动议最终触发了肯尼思·克鲁斯(Kenneth Crews)对图书馆与档案机构版权例外与限制问题的研究。与之相呼应,世界盲人联合会(World Blind Union,简称WBU)也成功地委托朱迪思·沙利文(Judith Sullivan)着手开展一项有关视觉缺陷人群例外与限制问题的研究②③。

当这些研究正在筹备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却陷入一场严重的危机之中。这场危机和上述研究无关,但却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间因经济、政治实力的最新变化而日益加剧的紧张关系的折射。这种紧张也同样存在于联合国其他机构内。危机来自两个方面:其一,一些国家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总干事卡莫·伊德里斯(Kamal Idris)颇为不满,最终于2008年9月将其赶下台;其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规范制定活动中,越来越给人以一种无力感。

1996年的条约协商留下了两个未解决的问题:一是数据库资源的保护并没有被写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二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保护的范围也未延伸到视听表演。

现在,只有欧盟真正对制定有关数据库保护的条约显示出兴趣,但它已经被有效地扼杀在摇篮中了。

对于如印度这样有着大规模电影产业的国家来说,视听表演保护受到更为广泛的关注。2000年12月,在日内瓦的外交会议上,除了版权让渡,所有议题都达成了协定。欧盟希望将版权让渡建立在表演者明确首肯的基础上,然而美国却要求条约能够允许版权从表演者那里自动向制作方转让。消弭这两家的分歧是不太可能的。由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一切决议都要求有一致意见,因此,这一条约未能通过。

20世纪90年代末,关于广播节目保护的谈判也已经启动。而发展中国家则强烈认为,通过一项保护传统知识和文化表达的条约更为当务之急。

关于广播节目条约的谈判前后拖延有10余年之久。发展中国家对于在著者权利保护和其他权利保护之外再增加一层保护并无兴趣。美国不是《罗马公约》(Rome Convention)的签字方,它主张通过一项条约来阻止对广播信号的窃取。这一提议得到了欧盟的支持。但是,美国又坚持将网络播放纳入条约,这却遭到了包括欧盟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对。在此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很容易将谈判进程导出预想的轨道。尽管美国于2006年秋放弃了其在网络播放问题上的立场,谈判还是在2007年陷入停顿。开诚布公的谈判能否再次重启依旧是个疑问。

另一方面,欧盟和美国并没有为促进有关传统知识和文化表达保护条约的正式谈判作出特别的贡献。必须承认,它是一件比广播条约更具有概念和法律复杂性的事项。这一议题已经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设的一个单独机构——知识产权、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与民俗问题跨政府委员会(IGC)来负责处理,但收效甚微。传统文化表达和民俗的保护对于档案馆、图书馆和博物馆来说,尤其事关重大。传统文化表达和民俗主要存在于公共领域,也就是说,即使有过版权保护,也早已过期。关键之处是设法再创造一种版权保护。但如何实现这一点,以及如何管理依然是个未决的问题,国际图联迄今也没有就此表达过任何观点。

从以上极短的回顾来看,1996年以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规范制定活动确实不能算是特别成功。这并不一定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过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能够推动谈判,但最后需要的是各成员国的同意。在当今的政治气候下,妥协的意志并不占上风。

4 限制与例外条约

就是在这样僵持的气氛中,伴随着对图书馆和视觉障碍人群实施版权限制与例外的研究报告的提交,例外与限制谈判于2008年11月启动。在为期5天的会议当中,版权和相关权利常设委员会专门预留了3天时间来讨论这一问题。本人参加了此次会议,深有一种将会见证一次历史转折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新时代的感觉。

大多数的干预建议都是积极的、建设性的,与会者普遍赞成为视觉缺陷者和阅读障碍者寻求一条解决之道。但是,出版商们持否定态度,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Reproductions Rights Organization,简称IFRRO)甚至就取消例外设置不知疲倦地游说各方,声称例外问题可以通过特许协定来解决。

很多人对此表示异议,提请相关方面注意,孤儿作品问题会使特许协定方法行不通。事实上,只有北欧国家允许向集体转让,这是回避佚名作者和无法确定作者问题的一种办法。与会者争论的问题还包括:在富裕国家为允许盲人或视觉缺陷者获得文献音频版的行为提供例外补偿,而在贫困地区向残障人士收取费用,这显然是不道德的。不过,在会议结束前的45分钟,欧盟却试图破坏这一谈判进程,主张有关特许的解决方案可以在牺牲例外准则的情况下予以考虑。一语激起众人怒。欧盟最终没有如愿,但这委实是一出丑剧,也是一个不好的征兆。

与此同时,世界盲人联合会为2009年5月召开的下一次版权和相关权利常设委员会会议准备了一份条约文本。巴西、厄瓜多尔、巴拉圭三国联署了这份提议④。而国际图联版权和其他法律事务委员会与图书馆电子信息化基金会也在着手为图书馆界拟定一个图书馆最低限例外与限制(Minimum Exceptions and Limitations for Libraries)条约草案。

在此,我不打算细究这些文本。目前处境下,最重要的问题是认清我们所处的政治形势。

对于接受一项惠泽盲人、视觉缺陷者和阅读障碍者的条约,通常不应有严重的反对。此事具有强烈的道德取向,很难提出质疑。而且,多数发达国家都有这些例外实践,它们对于出版商和作者也没有造成多大的利益损害。问题在于,出版商和其他权利持有人担心一旦接受这一提议,就可能引发多米诺骨脾效应,那些人的下一步将会是要求一个关于教育权益和图书馆权益的条约。

这一顾虑不无道理。多年来,国际图联、图书馆电子信息化基金会和其他非政府组织一直在争辩说需要一个通用的、最低程度上的限制与例外规定,并称相关授权条约的通过为众望所归。此事毫无秘密可言。不过,即使国际图联和图书馆电子信息化基金会为在2012年通过一项保障盲人、视觉缺陷者和阅读障碍者权利条约努力提供优先支持,它还是陷入一种窘境。那就是,这一条约的提议不是根据它的价值来判断的,而是基于其假定的后果。

当非洲小组在今年6月份的版权和相关权利常设委员会会议上提交了一份同样涉及其他障碍人群、教育和研究机构,以及图书馆和档案中心例外规定的议案⑤,并且坚持这些有关其他例外的提案应当同期受理时,这种窘境变得昭然若揭。就此达成协议显然是不可能的,会议最后无果而终。

5 结语

目前,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内各方所面临的形势是:

(1)巴西、厄瓜多尔、巴拉圭,包括后来加入的墨西哥,已经按照世界盲人联合会的意愿和阅读障碍者的需要提交了一份条约草案。

(2)美国提出一条“软法律”进路,也就是,推荐各成员国对协议的范围进行限定,允许盲文作品,或特别为盲人、阅读障碍者改编而成的其他形式的作品,经由图书馆之类的“信誉中介”进出口。欧盟也递交了一个类似的软法律提案。

(3)最后,但并非最无足轻重的是,非洲小组提议应同时顾及针对其他障碍人群,教育、研究和图书馆等机构的例外规定。

国际图联、图书馆电子信息化基金会将与非洲小组、其他地区小组及相关的非政府组织一起努力,争取在2010年11月的下一次会议前达成协议。

现状并不容乐观,但是,人们不应该忘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过去6年所经历的巨大发展。“发展议程”业已改变了其议事日程,例外与限制问题也已经深入人心。进程或许缓慢,甚至多有挫折,但是,没有回头路可走。

本文为作者在2010年IFLA大会挪威“享有阅读权利”卫星会议上的报告。作者授权翻译并在本刊发表。英文稿见本刊网站(www.ztxb.ner.cn)。

(收稿日期:2010-08-15)

注释:

①《例外与限制分析》。提案人:智利。报告人:秘书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和相关权利常设委员会第13次会议,日内瓦,2005年11月21-23日。(SCCR/13/5 SCCR/15/7)

②《图书馆、档案机构版权限制与例外研究》。报告提交人:肯尼思·克鲁斯(哥伦比亚太学版权咨询办公室主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和相关权利常设委员会第17次会议,日内瓦,2008年11月3-7日。(SCCR/17/2)

③《视觉缺陷人群版权限制与例外研究》。报告提交人:朱迪思·沙利文(版权与政府事务顾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和相关权利常设委员会第15次会议,日内瓦,2006年9月11-13日。(SCCR/15/7)

④《关于限制与例外:世界盲人联合会(WBU)提议条约》。提案人:巴西、厄瓜多尔、巴拉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和相关权利常设委员会第18次会议,日内瓦,2009年5月25-29日。(SCCR/18/5)

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残障人群、教育和研究机构、图书馆和档案中心例外与限制条约草案》。提案人:非洲小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和相关权利常设委员会第20次会议,日内瓦,2010年6月21-24日。(SCCR/20/11)

校对:邹永利,中山大学资讯管理系副教授。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邮编:51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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