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立法中的授权立法与政府自由裁量权研究_自由裁量权论文

社会保险法立法中的授权立法与政府自由裁量权研究_自由裁量权论文

社会保险法立法中授权立法和政府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保险法论文,自由论文,裁量权论文,政府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保险法作为一国经济和政治生活的稳定器,在整个制度体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在金融危机下,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性显得更加突出。2009年社会保险法基本法立法被列为全国人大的工作任务之一,但是从公布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来看,则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需要完善。解决问题的根本路径在于完善和规范授权立法和政府的自由裁量权。

首先,规范授权立法活动,确保制度公正。第一,严格执行《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的分配和授权立法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法中涉及的参保人缴费比例(负担)、保险待遇等有关参保人社会保险基本权利和义务问题应当属于“民事基本制度”应该由基本法规定,而目前是由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来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行,特别是社会保险的支付项目和范围属于“财政”事宜,应当以基本法来规定,但现在则是由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部门规章来规定的;对于相对成熟的制度,国家应在条件成熟时及时统一立法,终止授权,以确保当事人的某些基本权益可以得到足够的法律保护力度。第二,审慎授权,完善有关授权立法的制度规范。社会保险法应当对授权立法进行严格控制,有必要对授权立法的权限层级、授权范围和权利分配的边界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那些缺乏既有制度规范的新的社会保险事宜更应当明确界定授权立法的权限和范围,以避免因授权立法导致下一层级的立法或者基层立法出现严重侵害当事人基本权益的情况。第三,明确授权立法范围。对于诸如各地区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标准的确定(不包括基本原则)、给付的方式、征缴的办法等与当地实际情况密切相关的问题应适当允许授权立法。作为基本法不应当回避问题,而应对草案中所涉及的应当由基本法规定的内容在法律里加以明确,以方便政府立法和百姓预期,真正发挥法律的指引和预期作用。第四,规范授权后的跟踪监督机制。

其次,控制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保护弱者权益。政府只能在基本法授权范围内享有自由裁量权,不能超越基本法的规定和要求。属于政府自由裁量事务范畴的,政府必须建立相应制度,并且该制度应当经过合理的社会审查程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加强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建设,以方便社会力量的监督,特别是对属于政府自由裁量范围事务的处理情况,政府应当不定期公示。立法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本级和下级政府的自由裁量行为建立定期跟踪反馈制度。当地方政府社会保险制度立法内容明显超出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财政承受能力的,即使获得上述1的授权,其制度也可以经过特定程序予以撤销,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执行政府自己负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政府的自由裁量行为应保持相对稳定性和一致性,不能朝令夕改,严禁暗箱操作。

标签:;  ;  ;  ;  

社会保险法立法中的授权立法与政府自由裁量权研究_自由裁量权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