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Coleman理论的企业年金研究_养老保险论文

基于Coleman理论的企业年金研究_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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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斯·S.科尔曼(James S.Coleman),美国芝加哥大学社会学教授,法人行动者理论 的创立者。1990年,科尔曼教授发表的《社会理论的基础》,着重探讨了现代法人行动 ,诠释了现代社会内部以法人行动者为核心的几种行动及其互动,据此建构起认识、理 解现代社会的框架。法人行动者理论认为,现代社会经历了“社会结构的革命”[1], 完全不同于过去,是包含有两类社会组织而且是“人工创建的社会组织”越来越占据社 会优势主导地位,逐渐取代原始社会组织的新型社会;在这个社会,社会的基础发生了 变化,不再是以家庭为基础的原始社会组织,而是以法人行动者为基础的“人工创建的 社会组织”,新出现的法人行动者逐渐担负了原始社会组织所承担的大部分职能。企业 年金正是一种以代替传统社会的家庭承担养老职能为目的而形成的“人工创建的社会组 织”,因此,我们可以用科尔曼的法人行动者理论来研究企业年金。

一、企业年金的起因和发展

老年人的经济安全成为一个独立的问题是现代工业社会的现象。在农业社会,家庭既 是生产单位,也是生活福利单位,自然人在年老体弱不能从事劳动时,由家庭和家庭派 生出来的其他社会结构,如邻里社区等原始性社会组织提供其生活保障;而且对老年人 的生活保障是在家庭生产活动中完成的,是家庭生产的一个副产品;老年保障与家庭生 产和消费活动是不可分的,并不需要一个独立于家庭活动之外的福利计划来实现老年人 的经济安全。科尔曼认为,工业革命前的原始性社会组织能为自然人提供一种基于人际 间的亲缘关系和信任关系基础之上的社会资本,这种社会资本具有社会保障和社会支持 的功能;而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原始性社会组织的逐渐衰落,旧有的社会资本不断受到 侵蚀,老年人的经济安全也面临危险。因此,在现代社会组织中,急需一种传统社会资 本的替代物,这种替代物,在科尔曼看来,就是“人工创建的社会组织”,它们正在行 使许多原来由家庭和社区行使的职能。[2]而“人工创建的社会组织”是多种多样的, 企业年金只是其中的一种。在工业化早期出现的工人互助组织,如英国的“友谊社”、 “合作社”、“信托储蓄银行”等,可以看作是企业年金的雏形。这些人工组织存在的 基础是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而信任正是科尔曼所谓的社会资本存在的前提。因此,这 类人工创建的互助组织的产生可以看作是起因于对缺失的社会资本的补救愿望。

对现代社会缺失的老年保障社会资本的补救责任,可以由两类法人行动者,即企业和 政府来承担,当由企业承担时,则形成企业年金;由政府承担时,则形成公共养老金。 从各国养老金制度的起源看,不同国家由于其文化历史背景的不同,选择了不同的承担 这一责任的主体。日本是实施企业年金的典型,在日本,1000人以上的大企业中,实施 企业年金计划的占总数的91%,[3]大大高于工业化国家企业年金的普及率。这是由于日 本的企业源于封建等级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即没有启蒙运动的影响(重点强调个人主 义),也没有欧洲十八、十九世纪荡涤封建残余的革命冲击。日本的现代企业遗留着封 建地主的家长制作风,地主在其势力范围为所有农民承担义务,企业则为其雇员承担义 务。[4]因此,日本公司对雇员的老年经济安全承担责任;而在欧洲,这一责任由政府 承担。

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过去以政府责任为主体的国家公共养老金计划出现支付危机 ,因而转向实施企业年金,促使企业年金计划有了广泛的发展。但是,企业年金计划与 公共养老金计划属于不同的“目的性法人组织”的战略选择,我们不能以此充分解释企 业年金的发展。

考虑到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组建的法人机构,企业年金迅速发展的主因在于其对企业 存有实质性优惠,企业年金使员工有了安全感,老而无忧,年轻时,安心工作,对提高 士气与生产力具有莫大贡献;制度化的退休制度使人事管道畅通,年轻有为者上进,而 维系住年轻有为员工,人才不致外流,在知识经济时代是企业在竞争中取胜的法宝。近 十年来,不少政府也察觉到企业年金在转移养老保障责任方面的好处和市场对企业年金 的需求,因而采取立法与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并鼓励推行企业年金计划,使企业年金 快速成长。在英美等国企业年金计划的普及率已达到50%左右。[5]

二、企业年金的性质

早期企业年金只被视为企业对员工忠诚服务的奖赏,可有可无,称为酬谢退休金理论( Gratitude Theory of Pension)。它是基于商业权宜的考虑,认为企业为提高劳动生产 率和增加利润,应该对员工退休后的经济安全承担责任。至于企业对员工退休金的给付 水平,则视员工对企业经济利益的贡献大小而定。

进入20世纪初期,随着工业化的进展,人口老龄化也在加速,老年人的经济安全问题 日益突出,使得作为法人行动者的企业感到需要承担更多的补偿传统社会资本损失的责 任。1912年美国学者斯宽(Squier)提出了“人力折旧概念”(Human Depreciation

Concept),认为支付给工人的退休金是必要的成本支出,有如机器的折旧费用,或向政 府的纳税一样,这些支出只是为了将成品输送到消费者手中,都是企业营运的成本。因 此,如同使用机器要提取折旧基金一样,使用劳动力也要提取福利基金,以承担企业对 雇员负有的照顾其未来岁月生活的责任。[6]

近年来,企业年金被许多学者界定为延期支付的工资(Deferred Wage)。该观点认为企 业年金是给雇员增加工资的一种替代形式。雇员如果放弃增加工资的权力,则可从企业 得到一笔未来支付的退休金,因此,企业年金被看作是企业支付员工的一种延期工资。

上述三种对企业年金性质的认识中,除第一种外,其余两种均是基于人力资本的价值 补偿理论。人力折旧的观点是将企业年金视为企业为员工人力资本的贬值提存的准备金 ;而延期工资的观点则是将企业年金视为对员工人力资本的增值以未来受益权形式给予 的承认。笔者认为,基于人力资本理论对企业年金的认识,只是看到了它表面的货币资 本补偿机制,而没有看到它隐含的社会资本补偿机制。

根据科尔曼的理论,现代企业作为“人工创建的组织”是由各种职位组合而成的,自 然人只是临时占据其职位,在科层制的企业组织中只有职位与职位之间的关系,缺乏传 统农业社会家庭经济中那种自然人之间的亲密关系,而这种自然人之间的人际关系曾是 维系传统社会结构稳定的社会资本。在以企业等“人工创建的社会组织”为主体的现代 社会结构中缺乏上述那种传统的社会资本,为了补救其缺失,人们创建了企业年金等福 利组织,在企业年金组织内人们是以自然人的身份互动的,而在企业组织内人们是以职 位代理人的身份互动的。因此,企业年金的建立,使家庭经济解体后损失的以自然人之 间互动为基础的人际关系,即社会资本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补偿。只要在企业管理的实践 中,分清楚自然人的角色和职位代理人的角色,避免自然人利用企业的资源谋取个人利 益,企业年金的引入就不会出现“企业办社会”等降低企业科层制效率的后果。相反, 企业年金的建立有利于通过企业内部自然人之间的互助,增强企业员工之间的信任程度 ,推动企业文化建设;而企业文化正是现代企业生存不可或缺的一项社会资本。

三、企业年金的定位

一般地说,企业年金是企业在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发展 需要而建立的旨在使员工退休后获得一定数额养老金的退休收入保障计划。这种计划有 别于政府举办的公共养老金计划,在欧美国家被称为私人退休金计划。企业年金一般以 企业为主体单独举办,只覆盖本企业的员工,是企业员工福利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早 在公共养老金计划实施之前,在很多国家企业年金计划就已存在,曾起到主要的养老保 障作用,公共养老金计划普及之后,企业年金计划才逐渐被确定为补充公共养老金计划 的第二支柱地位。

企业年金和公共养老金是现代社会结构中用于补救传统社会资本缺失的两种人工创建 的组织,两者分属不同的“目的性法人行动者”。[7]企业年金属于以盈利和持续生存 为目的创建的企业法人行动者,它是机构福利的重要内容;而公共养老金属于以维系社 会的稳定和发展为目的创建的政府法人行动者,它是国家福利的组成部分。

虽然企业年金计划的起源早于公共养老金计划,但是,一些率先走上工业化道路的国 家,在工业化进程中经历了经济高速增长、人口结构相对稳定的黄金阶段。在这一阶段 国家的规模与职能日益扩大,并担负起主要的福利职能。福利国家取代了福利家庭,公 共养老金的保障水平越来越高,并使企业年金的发展趋缓。

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面临日益严峻的经济衰退和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公共养 老金计划也开始陷入越来越严重的财务危机。沉重的养老金债务和有限的财力引起了各 国政府对公共养老金计划的反思。在人口老龄化日益提高的情况下,单纯依靠公共养老 金计划已经力不从心,改变公共养老金计划的主体地位,发展多支柱的养老金体系,不 仅可以缓解财政危机和纳税人负担,而且为企业年金的发展腾出空间。

现行的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第一支柱为政府举办的公共养老金计划,其作用在于 为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养老金、实现国家的社会政策目标和固有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第 二支柱为企业年金,通常被认为是在政府税惠政策的鼓励下由企业自愿实行的发挥补充 作用的养老保险计划;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计划。

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地位的确认,主要是基于福利国家理论。福利国家理论认 为国家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国家应当为公民的生、老、病、残等风险损失承担责任 ;社会保险是以国家为主体构建的一整套社会功能体系。在这种理论指导下的养老保险 体系的责任主体自然是国家(政府),企业年金只是在政府公共养老金计划出现困难的情 况下,帮助国家分担部分社会责任,因而处于补充地位。这种保障结构与农业社会的保 障结构正好相反,在农业社会中,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主体的家庭是主要的福利机构,它 承担着老年保障的基本责任,国家只是替代家庭的备用福利系统。现代社会的家庭在失 去其生产功能的同时,也失去其生产活动的副产品——老年保障。企业作为接替家庭生 产功能的法人行动者,理应承担补偿家庭经济解体损失的传统社会资本的责任。

从补偿社会资本的观点看,企业年金应当成为养老金体系的主体,而不是仅仅起着补 充作用。企业年金与公共养老金的一个主要区别是:企业年金是以经济活动为基础获取 收入的权利,是在经济系统中进行的初次分配;而公共养老金是以国家责任为基础获取 收入的权利,是在政治系统中通过国家税收制度进行的再分配。如果通过再分配享有的 公共养老金水平过高,降低了初次分配中企业年金的相对价值,便有可能创造抑制人们 做出贡献的有害因素。因此,应该强调企业年金在养老保险体系中的重要支柱地位,而 不是作为补充保险看待。

四、对我国企业年金的认识

我国改制前的国有企业严格说算不上是目的性法人行动者,而只是政府的一个分支机 构。1953年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了国有企业在职工医疗 、就业和养老等方面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建立了企业负责职工生、老、病、死、伤、 残等费用的企业保险制度。这一制度使国有企业在承接传统农业社会中家庭承担的生产 职能的同时,也承接了其福利职能,因而进入企业的自然人找到了“家”的感觉,形成 了以企业为家的心理定势。[8]自然人在工业化进程中缺失的社会资本,可以通过进入 国有企业重新找回,国有企业往往在企业附近为职工建造住宅,使职工因居住形成的社 区环境与企业环境融为一体,以自然人为基本组成的社区组织与以职位为基本组成的企 业组织难以区分,企业既是生产单位,又是福利单位,国有企业形成了追求“利润最大 化”和“福利最大化”的双重目标。

如果把我国传统体制下的企业保险看作是企业年金,它的独特之处在于没有形成独立 于企业组织之外的组织形态,企业组织就是企业年金组织。这种组织存在的前提是企业 没有独立生存的基础和要求,企业只是政府的代表,政府的目标就是企业的目标。事实 上,在传统体制下,政府不必再另外实施一套公共养老金计划,因为国有企业保障制度 本身就是企业代表政府实施的福利计划,这种制度下的企业年金其实质就是公共养老金 。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国有企业逐渐具有了独立法人地位,企业保障制度存在的基 础日益丧失。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国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旨在减轻老企业负担的养 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从改革的总体思路看,是变企业养老保险为社会养老保险。养老 保险的社会化措施使原来加入国企的部分劳动者在企业这一扩大了的“家”中拥有的社 会资本面临着丧失的危险,为了保住这部分基于企业人际关系基础之上的社会资本,不 少职工争先恐后地提前退休,以便能够继续留在原企业、原单位领取退休金。[9]这一 现象引发我们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案进行反思,现行的改革方案虽然也提出了 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思路,但由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替代率较高(达60%), 以及旧制度下的隐性债务较重,使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已达28%,大多数企业没有能 力再举办企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所覆盖的职工仅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5%,企业 年金所积累的资金占我国GDP的比重仅为0.22%。[10]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虽然很多,但 与我们把企业年金定位在补充保险不无关系。中央和地方政府疲于应付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运行中的重重困难,往往无暇顾及处于补充地位的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应当承认,我国的企业制度无论怎样变化,都难以从根本上改变固有的受文化内核及 基本国情制约的发展轨迹。企业虽然具有多种职能,但扩大了的家庭保障职能则是我国 企业无法规避的重要职责,可以说是与企业共存亡的重要因素。与西方社会结构中的企 业制度相比,我国的企业制度中缺少科层制的因素,却带有较多的家长制特征(这与日 本的企业制度相似)。在我国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将会比西方国家在补偿工业化进程中 缺失的社会资本方面更有效率。在我国职工思想意识中以企业为家的观念难以改变,企 业年金作为体现物质保障和精神慰藉相结合的载体,[11]能够更好地发挥养老保险制度 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支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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